【导语】合伙企业退还财产的方式有哪些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业退还财产的方式有哪些,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合伙企业退还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在司法实践中,用货币对合伙企业中属于实物出资的部分或劳务出资的部分进行结算是一种公平和易于操作的形式,实物往往是不可分割的财产,在经营期间又发生了一部分损耗,返还实物在核算上可能会比较困难,而劳务出资则必须以货币形式核算,为了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避免不必要的散伙发生,规定根据出资的财产状况对退伙合伙人以现金形式返还其财产份额无疑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2篇】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财税[2000]91号文规定,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作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单独纳税。合伙人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人为法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对合伙企业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税。对于流转税而言,合伙企业仍然是纳税主体。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对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3篇】有限合伙企业优势
总部与门店的关系,就像大脑中枢神经和身体各部分的关系,也像汽车发动机和汽车零部件的关系,或者像大厦的地基和整个楼体的关系。
建设高效总部,会给企业带来七大优势。
优势一:突破人才匮乏瓶颈
连锁企业人才匮乏没有不缺人才的企业。即使人才充足,人才的能力提升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一份中国连锁人才需求调查报告显示,在连锁零售领域,采购、信息、物流等方面人才严重匮乏。
连锁行业不仅仅是夫妻店,还是一个高科技的行业,不能只有卖货的概念。
所以,这种人才结构和人才匮乏的程度,制约了连锁行业的发展,而且人才缺乏的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这是众多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
门店简化、标准化,解决人才瓶颈,门店越低端,对员工的素质要求就越高。
肯德基、麦当劳给了我们启示,当总部特别强势的时候,门店的很多工作都被标准化了,换句话说,就是让门店的店长成为“机器人”。当门店实现自动化或者标准化的时候,你会发现,员工的问题就解决了。
优势二: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一高一低”的人工成本模式 构建一个高效的连锁企业总部,会给我们带来实实在在的效果,前面我们分析了如何突破人才匮乏的瓶颈,现在我们讲怎样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通过总部建设,就可以实现一种非常好的“一高一低”的效果,即高总部、低门店。
所谓高总部,就是总部的人员配置、总部的成本可以高;相应的,所谓的低门店,就是门店的人员配置和成本要尽可能降低。
大家知道,连锁企业的精髓是要不断开店,门店开了50家、100家以后,总部的人工成本再高,也无法与门店相比。总部最多也只是一个总部,而门店是无限制地向下开,所以从节约成本的方面来讲,关键是通过拉高总部的水平来降低门店的整体成本。
优势三:有利于标准的制定及执行
标准化程度越高,做事越简单
连锁企业要想降低成本、高速运转,核心是标准化,不实现标准化,注定死路一条。
为什么中国餐饮行业的连锁店很难做?原因是无法复制,很多餐饮店的大师傅做菜好,但是大师傅的手艺没办法复制,二师傅做的菜就是不如大师傅做的菜好,其他员工的做菜水平就更差了。
为什么麦当劳、肯德基可以在海外开连锁店,因为它们将所有的产品都标准化了。
麦当劳和肯德基收款台的高度各自都是统一的,地砖也是设计好的,炸薯条的时间也有统一规定,
标准化程度越高,就意味着我们做事越简单。比如,现在的数码相机,连小学生都会使用,如果连锁企业也能标准化到这个地步,我们就会成功。
只有总部强大以后,才能有利于标准化的制定。制定标准之后,不是丢到抽屉里,还要靠总部监督执行。
优势四:有利于发挥信息系统的威力
信息系统是什么,大家一定不要理解为就是从前台的收银机到后台的信息处理,信息系统只有在总部的层面才会使用得非常精准和完善。
举个小例子,比如要招聘一个工程部的采暖通风电工,很多企业在工程监理招聘管理网站上点击关键词就可以。如果某个人在这方面很有名气,想招聘这个人,点击他的名字即可。信息系统可以提高你的工作效率。
专家指出,未来连锁企业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是信息系统的竞争。
沃尔玛采用卫星系统传递数据、麦德龙采用无线射频扫描系统,加快高效工作,连锁企业通过信息管理有效监控各个门店。而实施信息化管理,没有强大的总部也就无法办到。
优势五:有利于开展系统化的大培训
培养人的能力有多高,企业就能走多远
对于连锁企业未来的竞争,我们不认为是资金的竞争,而是“造人”能力的竞争。
企业培养人的过程,是对人力资源部的巨大考验,该怎么做呢?
如果企业有总部,建议在人力资源部的建设上一定不要吝啬,人力资源部的人一定要多配置一点。
为什么一方面讲人工成本控制,一方面又这么慷慨。因为在一些重要的布口,多加一两个人,会带来非常好的效益。
为了解决人员招聘难、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在总部建设过程中,我们提出一个观点,就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庞大、强势的培训系统。培养出一个好的教练员,即企业内部的培训师,就相当于培养了一批管理者。
优势六:有利于塑造企业文化
企业做大时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空降兵”进入企业。
在我国,“空降兵”的死亡率大概在80%以上,人力资源部要研究“空降兵”的生存数,研究企业文化的统一塑造,研究企业自己的文化,研究怎样让自己的企业土壤吸引更多的人才。
不仅要完善管理规章制度,更要提升企业的文化内涵,让企业的文化适应新环境,总部要研究如何让自己的文化具有优越性。
在内蒙古有一家企业,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吸引了许多“空降兵”,这些“空降兵”来自不同的企业,有些还来自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难能可贵的是,公司成立十年后,这些“空降兵”不但生存了下来,而且还活得很好。这说明这家企业的企业文化有其独到之处,老板的管理及理念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优势七:资源的整合及专业优势的发挥
总部是一个资源整合器 总部是干什么的?总部就是一个资源整合器。
一个强大的总部,除了制定标准、实行监督外,还有一个重大的功能,即如何整合企业各个部门和各种业态的资源。
如果不整合,总部的很多功能就无法发挥作用。办公设备统一采购,包括办公用品、采购体系的调配、信息系统内部的调配等。
有些企业在搭建总部的时候,特别注重精细化管理,但是忽略了部门之间协同作战,所以,总部就要有整合资源及发挥专业优势的有效手段。
如果总部比较强大,所有新门店的很多资源在购买的过程中都能进行联合采购。在这里,资源的整合及专业优势的发挥是总部的一个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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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普通合伙企业可以有有限合伙人吗
普通合伙企业是可以拥有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5篇】合伙企业需要申报哪些税
需要交以下税费:1.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4%的增值税。
2.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7%。
3.城建税。
4.3%教育费附加。
5.个人所得税2%左右。
6.如果月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合伙企业纳税等相关问题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6篇】合伙企业清算报告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合伙企业一直亏损,如何进行清算?
这里的合伙企业包含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那么如果合伙企业一直亏损,该如何进行清算呢?
一、确定清算人。
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是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清缴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程序清算人确定后,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且应当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侵占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
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其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清偿的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者是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之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六、合伙企业的破产与债务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依此规定,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当中的任何一种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其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其二,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按照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偿还债务。
如果选择破产清算程序,则合伙企业在依法被宣告破产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好,关于合伙企业一直亏损如何进行清算,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第7篇】普通合伙企业的性质是什么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合伙企业属于企业法人,但并非公司。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8篇】合伙企业投资收益
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前 言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 “对赌”,在本文中仅指投资人在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时与合伙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当合伙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预设目标时,由合伙企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回购投资人(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的情形。
1. 司法实践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对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1.1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1.2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违反合伙人风险共担的原则,无效。
2. 典型案例
2.1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有效
《陈炜坤与广州大合汽车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陈丽霞、罗晶晶、李勇等一审民事判决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5260号】
陈炜坤和广州市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高聚浩公司)通过大合企业分别向金网达公司投资100万元和500万元,条件是金网达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在新三板挂牌,否则,大合企业退回注资。现因金网达公司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在新三板挂牌,所以陈炜坤和高聚浩公司分别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投资款。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陈炜坤与大合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恪守履行。”确认大合企业与陈炜坤之间关于特定条件下兜底约定的效力,支持陈炜坤要求大合企业支付本金和收益的请求。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9167号民事判决书[i]确认大合企业与合伙人陈炜坤之间对赌约定的效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再117号民事判决书[ii]确认大合企业与合伙人陈炜坤之间对赌约定的效力。
其他参考案例见《魏璞与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2561号)、《北京盛世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盛世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郭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5008号)、《重庆蓝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佳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蓝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佳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辖终747号)、《刘成敏与中财联盟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5民初84631号)。
2.2 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无效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83号】
三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犇宝公司入伙泽洺企业的时限为一年,在此期间如泽洺企业减持(或转让)斯太尔公司股份导致犇宝公司本次投资产生损失或投资收益不足12%的,该损失或差额部分由域圣公司、兆恒公司承担及补足,域圣公司、兆恒公司及泽洺企业承诺在亏损或犇宝公司预期12%收益无法取得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犇宝公司入伙资金本金并由域圣公司、兆恒公司按12%的年利率向犇宝公司支付应收投资收益。犇宝公司基于该约定提起诉讼,请求泽洺企业向其支付1.7亿元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该约定的实质是在泽洺企业发生亏损时,犇宝公司作为合伙人仍可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并享有固定收益,泽洺企业的亏损实际上由另外两名合伙人即域圣公司、兆恒公司全部承担,故该部分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悖于合伙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3. 理论探讨
笔者认为,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有效。
首先,从商务的角度看,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与投资条款(价格、投资人权利等)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可以说是投资条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取消对赌条款将导致整个投资条款发生实质变动。因此,取消对赌条款实质等于取消投资。接受投资条款就要接受对赌条款,对赌条款和投资条款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能只取其一。
其次,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签署含有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没有为《合伙企业法》《民法典》所禁止,也没有违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iii]关于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的审判精神。就其对相关方的影响而言,通过合伙协议的修改、备案进行公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能够获悉合伙企业存在对赌状况,不存在因债权人不知情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投资人既具有合伙人的身份,也具有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身份,保护投资人的回购权,也是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体现,这与“华工案”的审判原则是一致的[iv]。就其他合伙人而言,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显然对于对赌条款是知情并同意的,其是在明知对赌条款的情况下接受投资人成为合伙人的,因此也不存在侵犯其他合伙人利益的问题。
再次,在回购条件成就时,投资人有权行使回购权,进而要求合伙企业承担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合伙企业履行回购义务向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人回购,可能导致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是否因此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笔者以为,该等情形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该等情形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v]合伙企业财产分配的规定。合伙企业履行对赌义务,是基于合伙企业接受投资的法律事实,在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同时已为投资人设定了权利,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唯一的关联在于投资人接受回购价款之时,拥有有限合伙人身份。
第二,该等情形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vi]关于合伙人风险共担的规定。基于回购的对赌条款,一般仅约定特定条件成就时投资人的回购权,并不约定合伙企业的风险分担问题。且所谓特定条件一般为底层资产上市或实现预期经营目标。因此,该等情形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合伙人风险共担的规定。至于因投资人行使回购权最终导致部分合伙人可能承担了全部亏损,并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可能规制的范围,不存在违反的问题。
第三,合伙企业在履行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后,投资人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合伙企业,不违反《合伙企业法》[vii],亦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基于投资人投资时与合伙人在投资协议上达成的合意,投资人退伙,亦无需重新召开合伙人会议表决。从程序上讲,也不存在法律障碍(此问题存在争议,实务中仍有观点认为需要就减资问题重新召开合伙人会议表决,但如合伙人会议否决减资,将会形成僵局,甚至由此导致对赌条款的履行不能)。
第四,因对赌条款的履行,导致合伙企业减资从而减少了合伙企业偿债资产,是否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笔者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viii],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债权人的利益并不影响。
4. 实务建议
基于实务中存在的巨大争议,为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提供以下意见,供投资人与合伙企业在设计对赌架构时参考:
4.1 一般不建议直接约定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对赌;
4.2 有限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可以自由转让,据此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人之间的特定条件下的份额转让,实现对赌目的;
4.3 基于关联方之间的利益的一致性,通过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关联方的收购承诺,实现对赌目的。
[i] 《陈炜坤、广州大合汽车服务合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再117号)陈炜坤与大合企业于2023年2月22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切实履行。
[ii] 《陈炜坤、广州大合汽车服务合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再117号):案涉《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遵守、履行。
[ii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iv] 《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62号):华工公司在向扬锻集团公司注资后,同时具备该公司股东及该公司债权人的双重身份,如允许扬锻公司及原扬锻集团公司股东违反对赌协议的约定拒绝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则不仅损害华工公司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亦会对华工公司股东及该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有违商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案涉对赌协议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具备事实上的履行可能。
[v]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vi]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vii]《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viii]《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声明:本文仅供业内人士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作者所在机构观点。未经作者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9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五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
第六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参与【】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资企业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的为准)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的投资。以后有新项目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期限为【】年。
第四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100%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 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或管理。
(3)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10篇】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为: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1篇】为什么要成立合伙企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伙企业也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普遍采用该种形式。合伙企业,顾名思义是指几个人一起搭伙做生意而成立的组织,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于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何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基于共同的目的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当然合伙企业还有特殊的形式,根据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包括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书面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受理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的解散
当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如: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二、合伙企业的优点
1.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企业成立的关键在于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基于共同的目的签订了合伙协议,即宣告了合伙企业的成立,至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简单了。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也比较简单,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合伙人死亡、合伙人自愿清算、企业破产清算等原因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
2.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低。
合伙企业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的所得税规则。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利润分配与否,均按照利润分配原则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税所得。其中,其中合伙人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公司制企业,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按照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投资人而言,还需要按照20%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较高。
3.合伙人共同经营,分散了经营压力。
合伙人的模式类似于公司,可以由多个人发起设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三个臭皮匠抵一个诸葛亮”,相对于单干,可以发挥不同合伙人之间的优势,取长补短,还可以分散经营压力。
三、合伙企业的缺点
1.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而公司制企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合伙企业切不可盲目扩张以及负债经营,否则可能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加大自身风险。
2.企业股权转让受限,规模扩张容易受到限制。
合伙企业因为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和合伙人捆绑在一起,无法向公司制企业那样划分出股份以转让,合伙企业若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同时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便于吸收新股东。
3.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
由于一些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考虑不充分,成立合伙企业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往往在经营期间发生分歧时,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自己协商或者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总结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存在已久,其优点主要表现在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低;共同经营,分散了经营压力。缺点主要表现在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企业股权转让受限,规模扩张容易受到限制;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
【第12篇】合伙企业可以经营吗需要注意什么
合伙企业可以经营。需要注意的有:
第一,推行民主化管理。
第二,重能力而轻级别。
第三,核心层的自我超越。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13篇】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
有限合伙人在不损害其他合伙人能的利益的前提的情况下,是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不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14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1日后,经营所得税适用有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1所示。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企业税收政策。
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区别及优势。
个人投资公司需要缴纳两次所得税,设立公司的税收负重比较重,因此,最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事,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小规模企业而言,设立公司的税务可能更轻。
表1-1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
级数
全年应交税所得额
税率
数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
35%
65500
【第15篇】合伙企业出资方式
(一)三类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区别在于合伙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16篇】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协议
合伙企业退伙合同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 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一、 (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 (姓名) 因 (原因) ,根据本合伙企业协议的有关规定,决定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与 (退伙人) 于 年 月 日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三、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合同一式 份,退伙人与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合同经退合伙人和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有关规定执行。
退伙人签名: 其他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