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融资租赁公司如何
融资租赁的前途在哪里?
前不久,与法律界的人士交流。他们提出,回租就是一个信贷业务,为了推动国内融资租赁的业务发展,有必要把编造虚假租赁物等进行融资租赁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压迫融资租赁企业的股东、经营团队转型。
其实这种转型压力已经越来越大。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融资租赁存在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讨论。社会各界的融资租赁的认识始终停留在“高利贷”、“假银行”的层面。
作为资产金融,融资租赁的适合租赁物除了飞机、船舶、大型设备之外,中小微企业才是融资租赁的主战场。企业要发展,一定要改变一味追求对于物的“所有权”,重视对于物的“经营权”的使用。 但全社会对于融资租赁认识依然处于“类信贷”偏差误区,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多少改变。
中小企业是融资租赁的立身根本,本固邦宁!
究竟该如何办?
我建议融资租赁行业在学习党史的过程中,看看我党如何在东北解放过程中,开展土地改革的故事。毛泽东同志在《建立巩固东北根据地》一文中指出,“建立这种根据地,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必须经过艰苦奋斗。”
他说:“我党必须给东北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群众才会拥护我们,反对国民党的进攻。否则,群众分不清国民党和***的优势。”
在四平战役失败后,利用短暂的停战间隙, 东北局动员了1.2万名干部下乡进行土地改革,野战军抽出了三分之一的兵力分散剿匪,其余部队迅速进行了整顿补充。农民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土地财产,广大的农村有了安定的社会环境,***、解放军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拥护,从而一举奠定了辽沈战役的胜利基础。
我们在转型的过程中,是不是可以发挥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各自的优势,对于设备金融有想法,有行动的企业是不是可以共同来开展一场中小微租赁业务的“土地改革”,而不是口是心非地,嘴里喊着设备金融,实际操着平台地产呢?
中小微企业业务发展应该可以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进程中得到一些启发吧!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的条件除必须具备融资租赁的特点外,直接融资租赁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附加条件:(1)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最低租凭得款额)确有保证且可合理的预计;(2)不存在影响出租人成本补偿的重大不确定因素。此项不确定因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诺为租赁资产提供广泛的服务,或排除租赁资产过时或陈旧的保证等。租赁开始日,这种租赁所涉及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其公允价值。
直接融资租赁是一项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以上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业务手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未来承租人(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拟委托组赁的技术、设备向租赁机构递交以下文件,提出租赁委托: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2)用户有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会计报表;3)填写租赁委托书,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加盖申请单位、批准单位公章;4)经租赁机构认可的担保单位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给予担保的不可撤消的保函。
(2)租赁机构审查上述文件,向用户提供初步租金概算,经租赁机构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等审定、批准、确认和同意后,内部立项,对外正式接受委托。
(3)与用户最后商定租赁条件,制定租金概算方案,签订租赁合同,并由经济担保人盖章确认担保。
(4)租赁机构会同用户与供货商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谈妥条件后,由租赁机构作为买方、用户作为承租人,与卖方共同签订供货合同。
(5)租赁机构履行购货合同,支付货款,同时,供货商交货,用户验收。
(6)通知承租企业租赁合同正式起租承租企业按起租通知规定按期支付租金。
(7)租赁期满,承租企业可对租赁设备作如下选择:以名义价购买、续租或租赁设备退回租赁机构。
承租企业根据项目的计划要求,确定所需引进的租赁设备。然后选择信誉好、产品质量高的制造厂商,达成购买意向,包括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价格、交货日期、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件等。如果承租人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也可由租赁公司代为物色租赁设备和制造厂商。
承租人首先要选择租赁公司。主要是了解租赁公司的融资能力、经营范围、融资费率等有关情况。选定租赁公司之后,承租人提出委托申请,填写《租赁申请表》或《租赁委托书》交给租赁公司,详细载明所需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价格、供货单位、预定交货期以及租赁期限、生产安排、预计经济效益、支付租金的资金来源等事项。租赁公司经审核同意后,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表明正式接受委托。
在租赁公司参与的情况下,承租人与设备厂商进行技术谈判,主要包括设备造型、质量保证、零配件交货期、技术培训、安装调试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同时,租赁公司与设备厂商进行商务谈判,主要包括设备的价款、计价币种、运输方式、供货方式等方面。承租人与设备厂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租赁公司与设备厂商签订购货合同。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主要条包括: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租赁期限、租金及其变动、争议仲裁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租赁合同的签订表明承租人获得了设备的使用权,而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可用自有资金购买设备,但如果其资金短缺,则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或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直接向供货厂商支付设备货款及运杂费等款项;也可由租赁公司先将款项提供给承租单位,用于预付货款,待设备到货收到发票后,再根据实际货款结算,转为设备租赁。
供货厂商按照购货合同规定,将设备运交租赁公司后转交给承租人,或直接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出具“租赁设备验收清单”,作为承租人已收到租赁设备的书面证明。供货厂商应派工程技术人员到厂进行安装调试,由承租企业验收。
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出具的设备收据开始计算起租日。由于一些事先无法确定的费用(如银行费用、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等),租赁公司在支付完最后一宗款项后,按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调整原概算成本,并向用户寄送租赁条件变更书。承租企业应根据租赁条件变更通知书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再根据同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以其租赁费等收入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
租赁期届满后,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或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收取少量租金继续出租。若转让设备所有权,则租赁公司必须向承租人签发“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书”证明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已归属承租人所有。
【第3篇】汽车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吉利汽车成立星程融资租赁
8月12日,吉利汽车在浙江成立了一家新融资租赁公司,公司名称:浙江星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董事长是吉利汽车下属的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李霞,法定代表人是tao song,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通过股权穿透可以看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众尖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达到了100%控股浙江星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星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也是吉利汽车所属的第二家融资租赁公司,早在2023年8月9日吉利汽车就成立了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过数次增资,注册资金达到了10786万美元。
吉利汽车也成为了今年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第二家汽车主机厂,今年3月22日比亚迪汽车也刚刚新成立了深圳弗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这也使国内的汽车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总数达到了50家。
今年6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7月5日商务部等17部委先后出台政策,明确要求:“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
8月9日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也出台政策,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汽车厂商融资租赁业务”。
一方面,国家政策不断出台政策支持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汽车主机厂也逐渐意识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性,于是绝大部分汽车主机厂开始纷纷布局融资租赁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50家汽车主机厂系的融资租赁公司。
今天就再次把之前的冷饭炒一下,分享一下汽车融资租赁的重要性和如何发展的问题。也就是解决“为什么要发展汽车融资租赁?”和“怎么发展汽车融资租赁?”的问题!
二、汽车融资租赁有多重要?
汽车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优势,具有其他经济形式无法替代的特点。汽车融资租赁既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点,更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是其他行业不具备的优势。
汽车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和作用很大,尤其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即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相对于汽车贷款类业务和汽车融资租赁回租业务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和作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大方面:
(一)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
汽车以租代购是成熟汽车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汽车以租代购的充分发展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也就是说,汽车以租代购有着非常重要的促销作用。
汽车以租代购所激活的市场是3线城市以下的空白市场,属于新增市场,并不是在现有市场抢占客户群,所以对于国内提升汽车整体销量有更多的绝对提升作用。
据央视财经报道,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群体和4s店的购买车的消费群体的重叠度只有15%,也就意味着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模式拉动了的客户群,中间有85%是以前4s店销售模式还没有被触达到的。
(二)有利于提升汽车金融渗透率
汽车金融作为汽车产业链中最具价值和活力的一环,在全球发展很快。按照世界知名的咨询机构罗兰贝格的数据,2023年美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已经超过87%,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55%,融资租赁业务(基本是直租业务)占比约32%。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汽车金融也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参照罗兰贝格的数据,2023年我国的汽车金融整体渗透率约为43%,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35%,融资租赁回租(类信贷)占比约为6%,融资租赁直租(以租代购)占比约为2%。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的汽车贷款类市场已经和国外的金融渗透率接近,但是融资租赁业务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大力发展汽车以租代购有利于提升整体汽车金融渗透率,整体金融渗透率提升能带动汽车后市场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丰富汽车消费布局,实现渠道下沉
一直以来,国内的汽车消费一直是以大城市为主要的消费市场,汽车主机厂和经销商在汽车消费布局上面,主要以一二线城市为主。
近几年,随着一二线城市的限购等限制政策和市场容量逐渐饱和,一二线城市汽车消费市场增长乏力,而汽车以租代购主要布局三线城市以下市场,主要激活三线城市以下的客户群体,这样就丰富了国内汽车消费的布局。
汽车以租代购的客户分析数据也证明了丰富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布局的正确性。
据相关数据显示,汽车融资租赁的客户群体中,18-35岁的消费者占比达到68.4%,而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的消费者占比达到71.9%。对于汽车市场,三四五线城市是汽车消费增长最迅速的市场,80后、90后为代表的年轻人则是汽车消费的主力军。
(四)有利于二手车行业平稳控制车源和价格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把控二手车车源。车源是二手车交易的核心,而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帮助二手车交易获得更多持续的二手车车源。同时,因为具有持续的二手车车源的输出能力,那么对于二手车的价格把控能力就会更加有力。
(五)有利于布局汽车后市场,形成完善的汽车产业链
汽车行业的很多人都知道汽车行业最大的金矿是汽车后市场,在国外成熟的汽车市场,一般汽车销售的利润低于20%,80%以上的利润都来源于汽车后市场,包含汽车金融、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改装、汽车文化等等。
近些年也有很多公司意图布局汽车后市场,但绝大部分都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就是现有客户群已经形成固定的消费模式,再加上汽车4s店、线下维修厂、快修店等行业都在抢占市场,很难有汽车后市场的企业能够做大做强。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从三四线城市以下的市场首次购车客户作为突破口,从客户购车开始就培养客户的消费习惯,绝大部分汽车融资租赁用户可以直接培养为汽车后市场用户,这个过程虽然时间投入比较长,但是一旦形成固定的基础客户群体,将会呈现爆发式增长,并且对于客户的粘性、信任度等等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六)有利于完善国家金融体系
202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相关的文章中,老黄就提出过这种观点:国家在严格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和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的基础上,在积极鼓励和规范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等行业的发展,这就是在完善整个金融体系,是一套“政策组合拳”,能丰富融资方式、扩展融资途径。
很多人担心的“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会增加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度”的问题,上面提到的“政策组合拳”这些措施就能很好的解决。
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肯定还有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型,想靠贷款一种类型的金融产品覆盖所有金融需求客户、靠一种产品包打天下,这本来就是错误的观念。举个例子,就算面粉是中国人的主要粮食,但是也不是适合所有人,所以还需要大米、大豆、小米、高粱等不同的粮食种类。
金融市场也是一样的道理,虽然现金借贷是主要的金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适合这种金融融资方式,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完全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行等等其他金融方式解决。尤其很多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需求就是购买设备、汽车等等,那么最适合的方式是融资租赁而不是现金借贷。
6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7月5日17部委联合通知中都明确提到:“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说明汽车融资租赁在未来几年都会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汽车主机厂频繁大规模增资融资租赁公司,也体现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性。
三、如何做好汽车融资租赁?
那么在汽车金融整个行业从业者和绝大部分主机厂都看好汽车融资租赁的情况下,汽车主机厂应该如何操作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呢?
(一)要改变固有观念
如果汽车主机厂想真正的快速发展汽车以租代购,尽早抢占市场,那么就必须改变固有观念,真正认识汽车以租代购(汽车融资租赁直租)。
汽车消费金融主要包括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以租代购两大类。
1、汽车消费信贷
汽车消费信贷指的是以货币为交易主体、汽车为载体、信用为依据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汽车售后回租等等。
汽车消费信贷是现在国内汽车金融的主要形式,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35%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信贷类业务的渗透率(35%-40%)基本持平。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信贷类的业务进入存量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主要为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
2、汽车以租代购
汽车以租代购指的是以使用权为交易主体,附加所有权交易,融资和融物相结合,有场景有资产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融资租赁直租、汽车经营租赁、租购一体化、汽车订阅等等。
汽车以租代购在国内刚刚发展,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2%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渗透率(20%-35%)相差巨大,理论至少有十倍以上的增长空间。
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是新增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会是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保险系合作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等。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
汽车消费信贷是货币交易,而汽车以租代购是物品交易,两种业务模式的基本逻辑是不一样的。由于基本逻辑不一样导致的后面客户群体、组织架构、产品方案、风控体系等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必须从根本观念上明确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才可能找到真正的正确的汽车以租代购操作方案,否则从根本上观念错误导致后面会造成战略方向错误,那将是不可弥补的错误,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例如,大白汽车(上市公司趣店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优信一成购(上市公司优信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等等都是因为没有从根本观念上认识到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按照汽车消费金融的观念去指导汽车以租代购,必然造成关停倒闭的结果。
汽车以租代购因为具有以使用权为交易主体,附加所有权交易,融资和融物相结合,有场景有资产的产品特性,非常适合开拓三线城市以下的下沉市场的新增用户市场。
这些客户一般征信一般,资产一般,同时对于社保、打卡工资等条件也都不太适合,是不适合汽车消费信贷类业务的,反而非常适合汽车以租代购业务。
对于绝大部分自主汽车品牌和一部分打算开发下沉市场的合资品牌,汽车以租代购是最重要的市场,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发展的如何直接关系到绝大部分自主汽车品牌未来的生死。
(二)要学习基础知识
汽车主机厂观念改变以后就要深入学习汽车以租代购的基础知识,基础知识才是实际业务操作中真正需要的知识。观念能起到企业发展导向的作用,而基础知识才能把观念转化为落地实施的具体方案。
汽车以租代购的基础知识包含:
1、融资租赁知识
2、汽车销售知识
3、汽车租赁知识
4、汽车过户知识
5、汽车售后服务及保险理赔等知识
6、银行汽车贷款和厂商金融贷款知识
7、行业最新动态
8、竞争品牌信息
9、其他相关知识,包括销售话术技巧、汽车产品知识等等。
只有系统的学习基础知识,才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系统的思考问题,避免片面思维,造成工作中前后矛盾,明显重大错误等问题。
例如,某知名汽车以租代购品牌,因为产品设计没有系统性思维,造成了第一年大量退车、第二年大量续贷被拒收车造成大量负面新闻等连续的重大失误。
(三)要聘请专业团队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这句话每天都在说,很多企业家都把这句话作为企业的指导思想。小米集团的雷军在创业之初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专业的人才。
专业的团队不但可以让企业迅速发展,还能让企业避免踩坑,因为每个行业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有一些行业大坑,专业人才因为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那么就能避免大多数行业大坑,让企业无谓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如果没有专业的团队,可能非常明显的错误也不会被重视,很可能未来某一个时间段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例如,某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以租代购业务,因为具有汽车消费信贷的固有观念。所以,当有客户还未拿到驾照就申请以租代购业务的时候,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结果承租人无证酒后驾驶造成伤亡事故,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把车辆提供给没有驾驶资质的承租人,具有明显过错,需要对于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六十余万元。
现在有些企业却越来越封闭,不愿意去聘请专业的人才,宁可自己企业内部花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去试错。
例如,某上市公司据传当初想聘请某汽车行业专业人才来操盘汽车以租代购项目,但是不愿意花费每年三百万的年薪,最终决定有内部孵化项目,结果项目重大失误,造成了数亿元的损失。
(四)要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
只有具有正确的观念和知识,才能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否则如果按照汽车消费信贷的传统观念去搭建组织架构,很可能并不适合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开展。
错误的组织架构必然会造成后期业务开展的困难,甚至限定了企业发展的上限,以及提高了企业失败的概率!
例如,车辆管理部(或者资产管理部)在很多汽车消费信贷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是不存在或者不重要的部门,但是因为汽车以租代购是物品交易为主体的行业,而且对于汽车资产的管理能力要求非常高,那么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车辆管理部是最重要的部门之一。那么对应的在搭建组织架构的时候,车管部门的人员设置、责权利分配、参与企业决策程度等等各方面都要有相应的制度。
(五)要有正确的产品设计
只有前面那些企业基础都正确才能保证设计出系统的合理的产品设计方案,否则不管是观念错误还是组织架构错误,都无法保证设计出正确的产品设计方案。
例如,一家汽车经销商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盲目追求市场竞争,为了去和某些互联网以租代购平台竞争,设计了一些零首付产品方案,结果在没有坏账的情况下(非正常客户一部分退回,一部分收回),企业居然亏损。这说明在这家企业在产品设计方面非常不合理。
老黄深入了解之后才知道,这家企业虽然收回了全部车辆,但是因为是滞销车型,该车型在六个月内大幅降价,造成了客户租金根本无法覆盖车辆贬值的价值,这就是典型的产品设计漏洞。
那么汽车以租代购的产品设计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至少包含十五个方面的内容:
1、客户需求
2、客户购买力
3、客户风险
4、市场同行业产品价格和优缺点
5、市场相关行业价格和优缺点
6、资金回收周期
7、租金支付曲线
8、资金成本
9、运营成本
10、车辆折旧曲线
11、车辆套现平衡点
12、车辆事故概率及损失预估
13、车辆衍生利润
14、车辆处置能力
15、政策合规问题
(六)要制定合理的流程
产品设计完成以后,就要设计对应的合理的流程规范。
合理的流程规范既能保证企业的业务正常开展,还能提高工作效率;而如果不合理的流程规范,就会造成一些管理漏洞,那么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管理问题。
例如,某融资租赁公司居然出现了员工倒卖公司车辆产权登记证的情况,据了解这个公司的流程规范里面缺少对于汽车产权登记证的相关管理规范,最终造成了车辆产权登记证满天飞的情况。门店、总部、车管员、门店经理、销售员都私藏了一部分车辆产权登记证,很多员工和客户勾结,为了私利偷偷把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的情况。
(七)要有专业运营管理团队
运用管理是整个企业的枢纽部门,整体规划业务实施,联系公司各个部门,这就需要非常专业的能力。但是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完全没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那么对应的也就不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能力,就造成了整个业务链条严重脱节,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互相扯皮。
例如,某知名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他们的运营部门定义的汽车以租代购客户群体居然是优质客户,然后通过4s店渠道去开展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结果自然是惨不忍睹。但是运营管理部门不但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抱怨市场部门推广效果不佳和销售部门销售能力差,真实滑稽可笑。
(八)要搭建专业风控体系
前面提到了,汽车以租代购和汽车消费信贷的基础逻辑不同,对应的客户群体、推广方式、渠道方式等等都不相同,那么对应的风控体系也是不一样的。
汽车以租代购的客户群主要为信用次级客户和追求个性化服务的群体,那么对应的这两类客户群体的风控体系应该是不同于汽车消费贷款的。
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完全照搬汽车消费信贷的风控体系,那必然会造成彼此的不匹配,结果要么是增加风险,要么是影响业务发展速度。
(九)要合规合法经营
最近两年国家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于金融相关产业的监管力度,造成了很多企业的政策性风险,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合规合法经营。当然,合规合法经营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另一个是要具有敬畏心理。所以对应的,没有合规合法经营的企业,要么是能力有问题,要么是思想有问题。
例如,某上市融资租赁公司,因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不能做到合规合法经营,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套路贷而立案侦查,紧接着相关人员被监察机关批准逮捕。
企业经营的目的除了盈利,还有社会责任,一定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定要合规合法经营。这就需要企业一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有敬畏心理!
(十)要整合产业链资源
汽车以租代购不是单纯的汽车销售行为或者汽车金融行为,更多的是具备资产管理的功能。汽车以租代购不但能提升新车的汽车销量,还在汽车金融资产、二手车车源把控、二手车价格调整、客户消费习惯培养、衍生服务嫁接、衍生利润发展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作为汽车主机厂,除了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本身,要整合整个产业链资源,形成一个从汽车生产、汽车销售、汽车金融、汽车维修、汽车保养、汽车配件、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文化、二手车交易等覆盖整个汽车生命周期的大型产业链,形成产业闭环,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促进社会产业进步!
汽车以租代购行业发展到现在让人觉得又悲又喜。
悲的是即使已经有很多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以租代购项目关停倒闭了,但是绝大部分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依然没有意识到风险。
市场已经证实了老黄曾经的预测:五年之内会有90%以上的互联网系以租代购平台倒闭,不可避免!
喜的是绝大部分汽车金融行业从业者和大部分汽车主机厂都意识到了汽车以租代购的重要性,相信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资源逐渐向汽车以租代购倾斜,汽车以租代购行业会越来越好。
老黄坚定认为:汽车以租代购是未来中国汽车金融的主流方向,行业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转让
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大量基于融资租赁而取得的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以下简称“租赁资产”),商业保理公司享有大量的通过受让取得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保理资产”),以租赁资产和保理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各类证券化的实践层出不穷。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与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进行分析。01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将保理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商业保理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金。将租赁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02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流程的主要差异在于基础资产转让一端,具体流程如下:(1)租赁资产:原始权益人对承租人形成租金债权;保理资产:原始权益人受让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2) 原始权益人通过基础资产项下承租人/买方偿付的资金、差额支付承诺措施为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3) 计划管理人接受原始权益人的委托,通过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方式向原始权益人提供资产收益权转让,向投资者募集资金。03 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可转让性1、租赁资产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债权的实现而获得收益的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根据交易需要创设出来的一项约定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范畴是否包括租赁物所有权,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一般而言,租赁资产收益权是指基础权利项下的下列财产权益:(1)收取租赁资产项下租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2)收取租赁资产项下附属权利(如保证金、留购价款、孳息、保险金、赔偿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3)租金及相关费用被拒付或迟延付款后对承租人、担保人(如有)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4) 收益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转让给受让人的资金流入收益。2、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租赁物怎么转?在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案例中,转让标的通常都是“租金请求权”(即债权自身而非收益权)并以此作为基础资产,而不包含租赁物的所有权,基础资产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因此,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租赁资产所对应的租赁物所有权办理转让。实践中,受制于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可能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并由此发生相应的税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作为权利主体办理受让登记、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便利性,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通常也不做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交易安排。3、保理资产收益权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管是以“保理合同债权”还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但具体到每一个项目时需要根据具体保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的保理业务类型,判断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债权转让是否已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4、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根据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若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应收账款,则保理公司可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保理申请人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并清偿剩余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及相关保理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公司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不享有任何追索权或仅保留了部分追索权。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其对保理申请人的追索权利是非常有限的,保理业务的还款主要依赖于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因此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下,应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的资产。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保理公司对债务人和保理申请人均享有债权,管理人需要结合其他保理业务情况判断以何种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小结: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不断推出和创新,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是产品方面的创新,鉴于收益权并非法定权利,融资租赁公司还须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租赁物是否转让。
01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将保理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商业保理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金。将租赁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02 租赁资产/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流程的主要差异在于基础资产转让一端,具体流程如下:(1)租赁资产:原始权益人对承租人形成租金债权;保理资产:原始权益人受让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2) 原始权益人通过基础资产项下承租人/买方偿付的资金、差额支付承诺措施为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3) 计划管理人接受原始权益人的委托,通过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方式向原始权益人提供资产收益权转让,向投资者募集资金。03 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可转让性1、租赁资产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债权的实现而获得收益的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根据交易需要创设出来的一项约定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范畴是否包括租赁物所有权,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一般而言,租赁资产收益权是指基础权利项下的下列财产权益:(1)收取租赁资产项下租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2)收取租赁资产项下附属权利(如保证金、留购价款、孳息、保险金、赔偿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3)租金及相关费用被拒付或迟延付款后对承租人、担保人(如有)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4) 收益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转让给受让人的资金流入收益。2、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租赁物怎么转?在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案例中,转让标的通常都是“租金请求权”(即债权自身而非收益权)并以此作为基础资产,而不包含租赁物的所有权,基础资产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因此,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租赁资产所对应的租赁物所有权办理转让。实践中,受制于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可能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并由此发生相应的税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作为权利主体办理受让登记、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便利性,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通常也不做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交易安排。3、保理资产收益权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管是以“保理合同债权”还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但具体到每一个项目时需要根据具体保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的保理业务类型,判断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债权转让是否已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4、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根据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若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应收账款,则保理公司可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保理申请人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并清偿剩余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及相关保理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公司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不享有任何追索权或仅保留了部分追索权。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其对保理申请人的追索权利是非常有限的,保理业务的还款主要依赖于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因此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下,应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的资产。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保理公司对债务人和保理申请人均享有债权,管理人需要结合其他保理业务情况判断以何种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小结: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不断推出和创新,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是产品方面的创新,鉴于收益权并非法定权利,融资租赁公司还须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租赁物是否转让。
【第5篇】融资租赁公司案例分析
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
例:
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长期应收款总额
1,520万(1元回购款忽略)
设备原值
1,000万
租赁日公允价值
1,000万(假定)
总融资收益
1,520万÷(1+17%)-1,000=299万
首年租赁现值收入
340万(假定计算的现值)
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
106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
累计销项税额
1,520÷1.17×17%=221万
利息可抵扣税额
106÷1.17×17%=15万
分析解答:
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万
贷 银行存款1,170万
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 长期其应收款 1,520万元
贷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299万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221万
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340万
贷 租赁收入340万
借 银行存款380万
贷长期应收款 380万
增值税销项=380万÷(1+17%)×17%=55万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55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5万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金
税率
增值税
合计
325万
17%
55
380万
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06万÷(1+17%)×17%=15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5万
贷 租赁收入 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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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分录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例:
客户将生产线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
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是“销售+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000万元,等额本息每年偿还140万元,累计产生利息400万元。会计注意,按实质做账。
分析解答:
既然是贷款业务,所以,出租方仅对400万元利息纳增值税,贷款本金不存在被征税的可能。按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定,于每次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合计增值税销项=400万÷(1+6%)×6%=22.6万元。
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经营双方而言,都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处理为贷款业务。双方比较简单的会计分录如下表:
融入资金方/承租方
融出资金方/出租方
销售设备1,000万,客户获得1,000万资金
借银行存款 1,000万贷长期应付款 1,000万
借长期应收款 1,000万贷银行存款 1,000万
支付首期租金140万,假定其中利息50万,本金90万。注意企业所得税上,只认年均利息40万,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有差异
借长期应付款 90万 贷银行存款 90万借财务费用 50万贷银行存款 50万
借银行存款 90万 贷长期应付款 90万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销) 2.26万 贷投资收益 47.74万
以上就是双方正常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直至租期结束。
对承租方而言,设备本身的所有权事实上没有变化,设备折旧也持续提取,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有资质,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时,可以再扣除本项目产生的借款与发债利息。
例如:本项目对应的可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则可扣减这20万元利息后再计税。由于试点的相关政策并没有限制为分期扣减,所以可以一次性扣减。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分次扣减。
首期抵扣增值税销项=20万÷(1+6%)×6%=1.13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本期少确认销项1.13万。
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做销项扣减的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13万
贷 投资收益1.13万
对于客户来说,一旦价格谈成,对方是否享受差额纳税,与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不再有处理。
3、直租业务的irr计算和财税处理
例:
某司将灯架1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租赁期为3年(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7000.00元,租赁期满后灯架所有权属于承租方,灯架的公允价值为200000.00元,租赁初始直接费用(业务中介费)1000.00元由我公司现金支付。请问这个融资租赁业务是由谁向谁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多大??首次交付资产和后面收租金的时候,分录分别应该怎么做?
分析:
这个问题属于典型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贵公司是出租方,对方是承租方。发票应该是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即应该是该公司给对方开票。开票金额就是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即每月开具一次,金额7000元。
由于案例未能说明租金及资产公允价值是否含税,先假设都是未含税金额;并假定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会计分录:
1、首次交付资产(租赁开始日)
最低租赁收款额(不含税)=7000*12*3=252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含税)=7000*12*3*1.17=252000.00元*1.17=29484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不含税)=资产的公允价值=200000.00元
则:未实现融资收益=252000-200000-1000=51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9484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00000
库存现金 1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5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42840
以后每月收取租金时
首先需要计算融资租赁的内含实际利率(irr),然后计算每期收款对应的融资收益。该计算过程如果使用教科书的办法会很复杂,如果使用excel表格及其函数则相对简单。计算过程如下图(表格中部有隐藏):
说明:由于租金是按每月收取的,所以计算出的实际利率是月利率。此处使用了财务上会经常用到的函数——irr函数。
第一月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19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8190
同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190
贷:租赁收入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7000*17%)
以后各月收取租金的分录基本一致,只是变化“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收入),该数据就是上表的②栏的数据。
4、租赁开始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账务处理
例:
租赁合同或中约定,租赁业务开始时,出租方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出租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收取租金120000元。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见,作为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这一原则,出租方在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2023年10月1日,出租方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预收账款 120000.
租期内每月结转租金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
(二)税务处理
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企业应就2023年10月1日收取的两年租金120000元,在2023年11月纳税申报时缴纳营业税6000元(120000×5%,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租金收入的规定不是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税收与会计确认的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将会计当期确认的租金收入与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作出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例:
2023年1月1日,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赁期开始日为合同签订日;月租为6万,每年年末支付当年度租金;前三个月免交租金;如果市场平均月租水平较上月上涨的幅度超过10%,那么从下个月开始,每个月增加租金5000元。并且这家承租公司为签订合同在2023年1月5日支付律师费3万元。书籍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980万元。
分析解答:
(1)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为签订租赁合同发生的律师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3)免租期内按照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采用合理方法分摊的金额确认租金费用
租金的处理:
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会计分录为:
(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等
(2)月底转入管理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或有租金的处理: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相关信息的披露: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6、融资租赁保证金的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例:
a公司于2023年12月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a公司将账面价值为387,084,511.75元的固定资产以38,708.45万元转让给招银,同时a公司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8,708.45万元,招银直接向a公司支付30,000万元后视为招银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备购买价款支付义务,同时a公司也完全履行了首期租金支付义务。(2)租赁期为5年,起租日为招银实际支付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之日,每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后付,名义参考年租赁费率为3-5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季度支付租金1,790.82万元)。(3)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手续费1,200万元。(4)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3,00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件,招银有权用租赁保证金按以下顺序抵扣:①应付的违约金,②其他费用,③欠付租金。如果a公司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招银有权使用a公司其后每次支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如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租赁保证金用于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相应的金额。(4)租赁期届满,租赁设备的名义货价为1万元,a公司按时履行完毕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设备名义货价、其他应付款项等),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给a公司。
a公司在起租日前,用银行存款支付招银手续费1,200万元、保证金3,000万元,并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招银支付的30,000.00万元设备转让款(已扣除首期租金8,708.45万元),a公司于每季末月15日支付租金1,790.82万元。
分析解答:
1、对于租赁开始时支付的手续费1200万元,应作为对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的调整,即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实际利率计算时纳入考虑,摊入租赁期内的利息支出中。
2、对于保证金3000万元,从合同条款中看,a公司只有在按期履行债务时,才具有将保证金冲抵最后2期租金的权利。因此,该项抵销权利并非现时可执行的,该项“长期应收款——保证金”不能与长期应付款抵销后以净额列报,而是应当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在具体操作时,对该项不计息的长期应收款,应当与长期应付款采用相同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
假设本案例中的租赁期为5年,在2023年12月的租赁开始日,初始获取资金净额为30,000-1,200-3,000=25,800万元;每季度末支付租金1,790.82万元;期末留购款项为1万元,相当于倒数第二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582.64万元(=1790.82-(3000-1791.82)),最后一期需支付的现金净额为零。则使用excel中的irr()函数求出每季度的实际利率为2.62%,相应地年利率为(1+2.62%)^4-1=10.89%。根据该折现率,长期应收款3000万元的折现值为1,807.83万元,长期应付款的折现值为27,607.83万元。账务处理为(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借:银行存款 25,8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8,209.57
长期应收款——保证金 3,000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 1,192.17
长期应付款 35,817.40
后续应当分别编制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实际利率摊销表,分别确认长期应收款的利息收入和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两者所用的实际利率相同。
7、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形成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
例:
某公司以自有固定资产通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形式向融资租赁公司借入款项,用于购建厂房、设备。其分期支付的利息参照专项银行借款进行资本化,是否可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因资产处于在建状态,无法划分房屋及设备支出金额,拟全部抵扣,还是将房屋部分计算做进项税转出?即如何对利息资本化及进项税处理的判断?
分析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因此,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本质上是资产抵押借款,其利息支出的资本化问题,与一般的银行借款所考虑的问题相同。个人认为是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的规定进行分拆,确定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例:
a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台机器设备含税价117万,融资租赁给c单位,分5年收取,每年6万。
1、购买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出租给c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 130
贷:融资租赁资产 1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3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17
3、 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6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贷:长期应收款 6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那么,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呢。再出租给c公司的时候,先用“其他应付款”科目计提100万租赁物未来应缴纳的销项税,待以后每年收到租金后再逐年缴纳销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
分析解答:
在融资租赁“营改增”以后,建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对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进行初始确认时,都是取不含增值税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相应地所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也是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到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确认。可参考《计学撮要2015》之“问题4-2-5(涉及税金影响的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
9、约定售后回购到期后议定不回购的问题
现有一家房地产企业a,2023年,为取得融资,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协议,协议约定:b融资租赁公司购买a公司c和d两处物业,c已经完成可投入使用,d仍处于在建状态。b购回c和d两处物业后,由a租回,租赁期三年,三年后a按原出让价回购,现租赁期结束,由于资金紧张,双方重新约定a不回购,两处物业产权证全部办理在b名下,b收回c和d两处物业租赁权并对社会出让,b出让取得的收入先和a所欠资金进行抵消,如有结余返还给a ,如有不足部分,则由a继续支付差额部分。在租赁期间,d处于在建状态,核算在开发成本中,c处于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中核算,并按期摊销。现a企业拟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
问:1、目前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调整至预收账款是否可行?
2、原来按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的情况,现在是否需要做追述调整,直接按预售状态处理?
分析解答:
1、原先按售后回购的方式融资,后因债务人财务困难而修改交易条件,以原作为租赁标的的物业的未来租金收益权(可以变相地理解为物业所有权)抵偿欠款,同时债务人a对差额部分仍有补足义务(抵债后的结余部分则可要求债权人返还),这种情况下a事实上应当在将物业交付出去时终止确认c(固定资产)和d(开发成本)两处物业,并确认终止确认的相关损益。这种情况不应将原收到的融资款由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至预收账款,仍应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直至实际抵债操作完毕。
2、以前年度按融资租赁处理并不构成会计差错,现在转为租赁权抵债,是因后续情况变化而作出的交易条件修改,不构成前期差错,不应追溯重述前期报表。
分析解答:
当出租人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用较少的投资来组织一项较大金额的租赁时,此项租赁就称为杠杆租赁。在杠杆租赁中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投入占租赁资产20%~40%的资金,就可作为租赁资产的所有者,其余60%~80%的资金则由银行或财团等以无追索权贷款提供,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资产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
杠杆租赁的会计问题主要在出租人方面。从出租人角度看,判断租赁分类的五个标准中,除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这一条外,其他均符合直接融资租赁的各项条件。因此,可将其归类为直接融资租赁。但是,用一般的直接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杠杆租赁,既不能正确反映租赁期间内的收益,也不能反映出租人投资的真正变化。由于杠杆租赁下,在租赁前期出租人的现金流入量要大于现金流出量,租赁后期则正好相反,因此,应采用特定的方法确认和分配杠杆租赁下的收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未对杠杆租赁的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运用多阶段法,探讨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0、委托租赁会计处理
a公司是一个租赁公司,关联公司b将400万元资金委托给a公司进项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利息收入归b所有,a公司只获取手续费。该4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下的融资租赁对象、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a公司自行确定。现a公司与c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a公司用其400万元向c采购资产并将其租赁给c公司,账面上对出租行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c:431万
贷:资产 400万
待转交增值税 5万
其他应付款-b 26万
问题:是否可认定为委托租赁,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相应的长期应收款是否需要计提损失,该损失是否税前可扣除。
分析解答:
“委托租赁”不是会计概念。对会计处理而言,关键在于认定a公司对承租人的收款权利是否独立于向委托方或供应商的付款义务,是否只有在收到款项后才有义务向b支付,a是否承担垫付资金的信用风险。即,应当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判断标准,分别考虑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如果金融资产(应收租赁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则a应对其计提坏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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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中铁金控融资租赁公司
中国经济新闻网成都讯:(张丽)2月22日,记者从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获悉,为助力成都市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成都市重大战略落实,该集团下属的金控融资租赁公司充分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截至目前已通过专项融资2.57亿元,支持成都市医疗企业扩大产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创新租赁物,支持医疗企业扩大产能
老肯医疗是成都市新三板上市企业,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集空气消毒净化、器械消毒灭菌等科技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于一体的高科技股份制公司,产品及项目包括空气消毒灭菌设备、医用器械清洗处理设备、医用器械消毒灭菌设备等。
2月初,老肯医疗连续接到武汉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来函,商请提供批量医用空气消毒设备。面对迅速扩大产能的现实,该公司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
金控融资租赁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集团立即启动工作机制,安排我们简化业务流程,实行专人服务、专人推进,融资规模优先保障,同时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发放专项租赁融资1000万元。这样,既支持老肯医疗扩大产能、满足了抗疫需求,也为客户大幅度节约资金,降低了成本”。
考虑到老肯医疗是高科技股份制公司的属性,负责该项目的金控融资租赁客户经理朱雅琦有了一个新的想法: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上的专业优势,通过和集团旗下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协同,把企业的专利权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
很快,她的想法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在集团整体协调下,金控融资租赁和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联动,经过几方反复研究,决定采用知识产权售后回租的融资模式,也就是把老肯医疗的“发明专利和生产设备”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
危中有机,变中求进。
通过创新租赁物的工作方式,既让中小微企业减少了成本,也给金控融资租赁本身带来了新的发展模式。据了解,这也是该公司首次使用专利权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也是金控融资租赁与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首次协同,为今后探索多权种融资模式打下了基础。
据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于2023年12月成立,是我省批准设立的唯一一家知识产权类交易场所,通过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构建知识产权运营及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体系,服务区域实体经济发展。
抓生产是硬道理,为重大战略持续提供金融支撑
抓防控、抗疫情是硬任务,抓生产、抓发展是硬道理。
疫情发生后,按照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的统一部署,金控融资租赁第一时间关怀“东进”等重大战略区域内的客户经营情况,对客户受疫情影响情况进行全面摸查核实,有效降低疫情对客户的影响,全力支持抗疫和企业复工复产。
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开展该市林产、农产、水资产等业务,是“东进”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水务和环保等重大项目的实施主体。
金控融资租赁一直与该公司主动保持密切的联系沟通。2月中旬,在了解到该公司已逐步复工,资金成为急需解决的关键难题后,金控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负责人立刻成立专项保障小组,专人服务、专人推进、专人跟踪,采取远程办公与现场办公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该项目融资服务工作。
为了保证资金能尽快到位,经过连续几天的严格评审,2月19日,金控融资租赁派专人赴简阳与该公司当面签订合同,合同金额2亿元,将在本月内陆续投放到位,助力唱好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双城记”。
不断优化,及时响应企业融资需求
受疫情影响,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原料成本上涨等困难,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大等生产经营困难。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2月6日,成都市出台“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全力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第一时间响应政府号召,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所属的小微金融板块,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现实需要,结合实际改变传统评审模式,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的评审方式,借助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大力推进电子化金融服务,简化业务流程,及时响应、满足疫情防控企业的融资需求。
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成都市一家集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建设管理、研发制造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业务涉足地铁、铁路、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机场、工民建、地下管廊和水工等领域,近年来在成都轨道交通建设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2月中旬,随着该公司多个项目陆续复工,资金就成了首要解决的问题。金控融资租赁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上门了解企业需求,基于之前多次良好的合作,双方很快达成了合作意愿,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融资的方式,用承租人生产经营用的2台盾构机及盾构机运输后配套设备作租赁物进行融资。
按照正常流程,需要金控融资租赁对租赁物进行现场核实。但该公司的多个项目都是城市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复工复产刻不容缓。为此,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支持该公司尽快复工,金控融资租赁借助互联网手段,通过采用远程视频核实的方式,对租赁物进行核实。
严格的审核流程一个没有少,但时间却缩短了2/3,更关键的,是该公司迅速得到金控融资租赁的专项融资4700万元,解决了企业复工复产所需的燃眉之急,目前,该笔融资正在抓紧进行拨付中,有望在短期内解决复工资金问题。
【第7篇】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流程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一、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所需材料:
1.公司名称
2.法人、股东、监事人员身份信息
3.注册资本
4.股东占股比例
5.经营范围
6.注册地址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可由我司提供)
二、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流程:
1.前置审批材料准备——(网上预先提交一口受理申请,准备纸质材料)
2.网上申报及现场材料提交——(根据通过的时要求材料并现场提交)
3.外商投资备案证书下发——(获取备案证书)
4.工商注册材料准备——(申请营业执照)
5.获取营业执照、书及税种核定——(ke章备案)
6.银行开户与外汇登记——(提供场地使用法人亲临现场)
7.注册资本注入(按章程约定)——(注册资本)
在这里可以帮您注册:财富管理、财富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控股公司,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信息服务,非融资担保,不良资产,融资租赁公司..等等
【第8篇】租汽融资租赁公司
中国每年汽车销量超过2000万台,滴滴当前覆盖用户高达3亿人,按照2014 年的数据,美国 84%的新车销售业务通过信贷完成,但同一时期中国的汽车消费金融渗透率仅为 20%,说明中国的汽车金融依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近日,一家滴滴系的福建汽车租赁公司喜相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相逢”)向港交所递交主板上市申请,独家保荐人东兴证券(香港)。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曾于2023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一年之后摘牌。
图片来源:喜相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招股书
1.公司介绍喜相逢是中国一家汽车融资租赁服务供货商,2007年成立于福建。目前已成功转型为汽车服务供货商,提供多种有关汽车零售、汽车融资及汽车相关服务之解决方案。该集团主营业务主要包括:(i)汽车零售及融资,喜相逢集团主要通过位于战略性地点的销售店,喜相逢集团汽车销售代理及喜相逢集团的淘汽应用程序以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售备有存货的汽车;及(ii)汽车相关服务,其中喜相逢集团提供汽车经营性租赁服务(包括新能源汽车共享服务)、销售汽车相关软件以及提供其他汽车相关服务。根据灼识咨询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交易量计算,喜相逢集团于中国第三方汽车零售融资租赁公司中名列第9,市场份额为1.8%。2023年之前,喜相逢主要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提供汽车租赁服务。鉴于该集团意识到中国汽车融资行业的商机,自2023年开始将业务模式的重心转放在汽车零售及融资业务,以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售汽车。2023年,喜相逢开始通过淘汽应用程序为其汽车零售及融资业务营运在线渠道。该集团善用其行业经验,自2023年初开始提供汽车相关服务,其中营运在线汽车售后市场服务平台,主要通过集团的52车应用程序及52车—商家版应用程序方便汽车用户购车后就其各种需要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并方便汽车售后市场服务供货商等商业端用户管理汽车用户的服务订单。喜相逢相信转型有助提升消费者汽车交易的体验。同年,该集团另开始提供汽车共享服务,据此,喜相逢提供新能源汽车,租赁期短而具灵活性,以分钟及╱或车程定价及收费。于2023年底该集团与北京车胜(为中国领先移动出行平台的联属公司)订立业务合作协议后,开始为网约车提供汽车租赁解决方案。
图片来源:喜相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招股书财务方面,2023年-19年,公司收入分别为7.84亿、10.24亿及10.76亿人民币(单位下同),年复合增长率为38%;毛利率为30.1%、30.3%以及33.9%;期内利润为6082万、5994万以及1535万。截止2023年4月30日止四个月,集团收入为1.86亿,同比增长2%,期内利润为-1351万,同比下降20%。
图片来源:喜相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招股书上述期内,公司净利差及净息差持续下降,主要由于采纳更具竞争力的定价政策,以进一步扩大地域覆盖;以及新增数笔年利率相对较高的贷款。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3年4月30日,公司“少于一年”类别下的流动资金不足差额净额分别为7750万元及人民币2.27亿元,主要由于公司汽车零售、融资租赁业务及网约车汽车经营性租赁业务扩张导致借款增加,而经营性租赁项下汽车不分类为金融资产所致。
图片来源:喜相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招股书2023年-19年以及2023年4月30日止四个月,公司录得负营运现金流,分别为-3.31亿、-2.16亿、-4379万以及8986万,主要由于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整体业务增长,使融资租赁应收款项增加所致。
图片来源:喜相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招股书
2.竞争点和风险点该集团拥有根基稳固且覆盖辽阔的销售、服务网络以及坚稳的风险管理系统。此外,中央化汽车采购达致成本及营运优势,多元化汽车服务组合因应客户在购买及使用汽车阶段时的各种需要提供解决方案。风险方面,该集团不仅需要承受客户的信用风险、欠款拖款风险、以及信用损失风险。此外,该集团的及任何资产及负债的到期情况错配或会对其流动资金及结付未偿还负债的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3.募资计划至于集资所得,公司将用作增购车辆、扩充销售网络提高市场渗透率;以及用作一般营运资金等。总的来说,喜相逢未来业务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中国互联网汽车交易市场,集团过去几年的增长主要得益于该市场的繁荣。但是中国的互联网汽车交易市场目前尚不成熟,面临很多不明朗因素,受到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水平、新移动平台推出、政府相关政策、市场认知程度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趋势是不稳定的。行业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喜相逢的互联网汽车交易成交量密切相关,所以,在此形势之下喜相逢赴港上市,还不知是否是个好时机。
【第9篇】融资租赁公司的账务
有人咨询:
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初始入账时,可将未来将产生的增值税计入长期应付款吗?
解答:
融资租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情况,出租方的二者会计处理分录是有差异的。在所有的教科书中,涉及到租赁业务的案例,会计分录中都忽略了增值税问题。因此,到了实务中很多人对于涉及到增值税问题,就不知道怎么进行做会计分录了。
一、直租的出租人初始会计处理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融资租赁资产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如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来应收租金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与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可能在借方)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说明:对于未来租金将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未来实际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在某季度末,开具租金发票11.3万元,税额1.3万元,租金11.3万元银行收款。
借:银行存款 11.30万元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1.30万元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万元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人的初始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五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不构成销售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出租人,在租赁发生时,只需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实际上就类似于抵押贷款业务)。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贷:银行存款(融资性销售价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来应收租金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租金与售价不含税金额之间的差异)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所以资产销售与购进无增值税。
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因此租金中超过本金的部分需要按照贷款利息计算增值税。对于贷款利息,税率6%。比如,在某季度末,开具租金发票10.6万元,税额0.6万元,租金10.6万元银行收款。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0.6万元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万元
【第10篇】融资租赁公司论坛
1月19日下午,由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主办、广州南沙融资租赁工作组支持、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与融易学金融学院协办的《粤港澳融资租赁行业高峰论坛》在深圳五洲宾馆举办。来自粤港澳三地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和行业专家学者界人士齐聚深圳,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主题内容进行交流探讨。
粤港澳大湾区概念自提出以来,受到中央和地方的持续推动,从最初的探索思考珠三角区域合作新模式,而后提出大珠三角和泛珠三角战略、珠江-西江经济带等发展战略,到现在又着眼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层层递进,特别是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加入让原本的广东省内战略升级为国家规划下的三地跨制度合作。为了让融资租赁行业抓住这个契机,本次论坛共分享了6大议题,从解读湾区内的支持政策到融资租赁如何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实体经济、高端装备制造业、中小企业及在航空领域发展机遇等内容进行了深度探讨。
广东及珠三角作为华南地区的经济高地,几大重点城市,如深圳、广州、、南沙、珠海、东莞、佛山等在金融、贸易、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各具优势,尤其南沙自贸区近年来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效果显著。为了参会机构能充分的了解了南沙自贸区的优势,在会上,广州南沙融资租赁工作组副组长、南沙金融局综合处处长陈琴针对南沙自贸区融资租赁发展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
广州南沙融资租赁工作组副组长、南沙金融局综合处处长陈琴
本次论坛还邀请了我国著名融资租赁学者屈延凯先生,并发表了以“新时代、新使命、新领域”为主题的精彩分享。作为国内第一批引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专家,屈延凯先生对行业有着深度的认识思考,他从行业的发展历史分析到目前整个大环境下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监管政策的变化和未来的发展趋势等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国著名融资租赁学者屈延凯
当前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十分难得的战略发展机遇时期,企业要在发展的同事也要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对此,广州越秀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磊分享“融资租赁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主题内容时提到:企业要不忘“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牢记“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这一使命,努力为融资租赁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广州越秀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磊
目前广州正在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和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以及国际航运、航空、科技创新三大战略枢纽。在政策的支持下,南沙域的飞机融资租赁发展最为迅速,相信未来会成为湾区内的一大特色产业。为了让参会企业全面了解这一业务,星宇飞机租赁有限公司ceo刘浩然先生分享了“粤港澳大湾区航空领域的发展与机遇”主题内容,详细分析了我国飞机租赁的业务类型和操作模式。
星宇飞机租赁有限公司ceo刘浩然
近两年来融资租赁公司转型、脱虚入实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如何转型却是摆在众多租赁公司特别是初创、小型租赁公司面前的难题。广东瑞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俊受邀出席论坛并针对第三方租赁公司发展路径进行了深度探讨。他表示: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租赁行业是有下一步发展机遇,也给我们第三方租赁公司带来一个广阔的市场空间,而需要做的就是找到优质的资金和优质的资产来匹配。
广东瑞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俊
作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引擎,高端装备制造业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由制造业大国向强国转变具有战略意义。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洪锋先生在分享中提到,广东在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设计和成套能力方面发展迅速,自主创新能力及品牌影响力不断加强,并形成了核电、风电等新能源发电设备、船舶制造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工业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汽车产业、智能制造装备等七大高端装备产业体系,因此,作为支持实体经济的创新型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在服务湾区内实体经济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依然有很大的优势。
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洪锋
同时,融资租赁也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融资来源,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晓晨在分享中提到:粤港澳地区的创新型科技公司众多,一些中小型企业在发展初期需要较大的资金成本支持,而由于银行的政策限制,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授信和较高的额度。因此,融资租赁在区域内依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晓晨
为了探讨如何打造粤港澳区域的租赁特色,论坛特别邀请了中国著名融资租赁学者屈延凯、广东瑞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张俊、广州越秀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磊、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赵铭丰、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洪锋、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晓晨六位主题演讲嘉宾进行了圆桌探讨,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石柱华律师的主持下,嘉宾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为参会企业带来了很多启发。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石柱华
圆桌讨论
本次论坛汇聚了多方力量,搭建了行业内资讯互动、资源共享、资本融通,创造全方位合作机会的交流平台,相信未来融资租赁在粤港澳湾区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将变得越来越大,一起共建粤港澳大湾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第11篇】融资租赁农机公司
先进的农业机械对农民来说,是帮他们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繁重劳作中解救出来的“救星”,但同时高昂的价格也会让许多的农民望而却步,那么,如何能让农民克服资金困难买到自己心仪的农机呢?农机融资租赁模式或是一条捷径。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模式首先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置大型农机,无需抵押,只需合作社联保,或厂商回购担保,缓解了农户购置大型农机具因无有效质押而面临的“贷款难”问题;其次,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提供融资贷款,财政给予一定的农机购置补贴和贴息,这就大大降低了农民的购机成本,解决了农机购置“贷款贵”难题。
迪尔融资 探索农机融资租赁新模式
作为厂商融资租赁公司,迪尔融资深入了解农业、农机市场和用户需求,通过与约翰迪尔经销商的共同努力,为用户提供专业、快速便捷、灵活方便的融资体验。
2023年,迪尔融资与农业部、新疆农业厅合作,探索在新疆农业领域引入ppp模式,为新疆合作社及用户购置的近200台大型采棉机进行贴息补贴,有效解决农业多环节的资金瓶颈。由于农机购置补贴具有滞后性,迪尔融资开发出“迪尔速融通”产品,有效解决了用户的短期资金需求。同时,迪尔融资站在用户角度,充分考虑各个地区的区域化特点以及不同季节用户现金流的变化,推出了一系列灵活费率方案,实打实地帮助广大用户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23年,针对黑龙江省合作社购买农机的特殊采购方式,迪尔融资在标准业务流程的基础上专门研究推出了与合作社项目匹配的特殊融资流程,该项目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满足了客户的资金需求,同时为当地的农业机械化发展做出了贡献。
农机融资租赁 助力甘蔗“甜蜜事业”
作为“双高”基地重要试验区,近年来崇左农机市场发展迅速,对甘蔗种植收割管理走向全面机械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现实中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农机价格,让农民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有别于传统金融服务的融资租赁显现出巨大的需求空间,让越来越多的合作社、蔗农看到了希望,尝到了“甜头”。
原本打算想经销商赊账的春翔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梁强就因为农机融资租赁用上了心仪的大马力拖拉机。“小马力拖拉机已经满足不了需求,但是大马力拖拉机一台要50多万元,当时真是凑不齐这些钱。”说起那年甘蔗收割旺季到处求钱的难处,梁强依然连连叹气。回忆提走拖拉机那天的情景,梁强激动地说:“融资租赁真是解决了我的大问题!现在钱早就还上了!”
农忙时节是农户使用农机的高峰时期,很多农民为了不耽误农时,都会提前备好需要的农机,但有时候会因为资金困难等问题迟迟解决不了农机的购买问题,农机融资租赁的出现,着实解决了农民的燃眉之急,对我国的农业机械化事业也大有裨益,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未来融资租赁模式获奖成为农机销售市场的主流模式。
【第12篇】关注融资租赁公司
重点关注
1、融资租赁行业4月债权融资规模大幅下降
2023年4月,融资租赁行业债权融资工具的融资总额为592.15亿元,同比下降19.33%,环比下降20.14%。此外,4月共有3家融资租赁公司首次使用债权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2、2023年4月新增融资租赁登记291764笔 环比下降20.5%
2023年4月,新增融资租赁登记291,764笔,与上个月相比下降20.5%,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1%。其中,中小微企业作为承租人的新增融资租赁登记数量占比94.3%。
行业动态
1、天津银保监局引导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稳外贸”
日前,天津银保监局指导辖内金融租赁公司依托天津自贸区的政策和区位优势,立足租赁本源,充分发挥金融租赁“融资+融物”的特色功能,全力服务航运企业。
2、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公布第四批服务科技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名录
日前,天津市金融局公布《第四批服务科技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名录》及名录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简介、特色优势、联系方式以及科技租赁产品服务。
同业动态
1、营利增速双降后仍大手笔分红,江苏租赁流动性承压
自2023年上市以来,江苏租赁营收增幅分别为25.42%、25.82%、22.43%和5%;同期扣非净利润增幅分别为18.15%、32.76%、18.17%和9.81%,近两年增速呈腰斩式下滑。不仅如此,今年一季报显示,江苏租赁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83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约28.82亿元,同比大跌169.63%。尽管业绩增速一年不如一年,公司还是大手笔分红,根据公告,合计分红总额10.5亿元,约占扣非净利润的一半。
2、因与上海立根租赁发生融资合同纠纷 云南城投控股股东被冻结6.4亿股
近日,云南城投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所持公司股份640,150,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7%)均被轮候冻结,占其持股数量的100%。据悉,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与立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一案,导致立根租赁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实施轮候冻结。
3、渤海租赁4.45亿股限售股将于5月16日上市流通
近日,渤海租赁发布公告,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45亿股,占总股本的7.19%。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5月16日。
4、中广核租赁董事长、董事发生变动!
近日,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董事长及董事发生变动的公告。其中提到,推荐赵峰担任公司董事长,推荐朱静春、闪文晓、梅建民、闫建担任公司董事。
5、远东租赁发行首单农业农村现代化abs
近日,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功发行首单2022远东二期(农业农村现代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总额为20.14亿元。
6、海通恒信成功发行市场首单融资租赁行业科技创新公司债
近日,由海通证券作为牵头主承销商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用于“专精特新”)完成簿记建档。本期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期限为3年,得到各类金融机构的踊跃认购,认购倍数2.5倍,最终票面利率3.57%。
7、华夏金融租赁获批发行不超过20亿元绿色金融债
近日,华夏金融租赁获云南银保监局批复同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绿色租赁项目。
8、中远海运租赁50亿元abs项目获上交所受理
日前,上交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显示,中远海运租赁领航2号第1-6期汽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状态更新为“已受理”,更新日期为2023年5月6日。该项目品种为abs,拟发行金额50亿元,原始权益人为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拟发行6.36亿元商业票据
近日,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发布2023年度1号第二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募集说明书。据悉,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6.36亿元,发行利率固定,续发终止后变为shibor基准利率+80bp,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预期到期日2023年8月22日,主体评级aa+。
10、越秀融资租赁拟发行8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90天
近日,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布2023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据悉,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8亿元,发行期限90天。
11、穆迪:确认国银航空金融租赁'a2'长期本外币发行人评级,展望'稳定'
日前,穆迪确认了国银航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a2”长期外币和本币发行人评级。维持国银航空金融租赁的“ba3”独立信用评估。
12、浙江省海运集团与浙银租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近日,浙江省海运集团和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双方将以此次合作为契机,以服务省内重大能源、大宗商品、港口项目为共同目标,实现在各自领域内做大做强,达成互利共赢局面。
13、晨鸣纸业:2023年计划将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压缩至50亿元以内
日前,晨鸣纸业接受国盛证券、中建投信托等17家机构调研,当被问到融资租赁业务相关问题时,晨鸣纸业答复,自2023年开始,公司坚持持续压缩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方针,目前已经压缩至78亿元,2023年计划将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压缩至50亿元以内。
14、长青租赁向北京银行借款2亿元
近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长青动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长青租赁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苏银租赁达成首笔金融租赁公司cfets外币同业存款交易
近日,苏银金融租赁公司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与中国民生银行达成首笔金融租赁公司外币同业存款交易,标志着金融租赁公司作为新鲜血液加入到外币同业存款业务参与阵营,对于外币同业存款业务线上化、标准化、规范化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16、国银租赁订立10亿元融资租赁合同
近日,国银租赁发布公告,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于2023年5月6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据此,出租人以代价人民币10亿元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及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租赁期为8年。
17、天恒新材拟与诚泰租赁签订10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
近日,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合同金额预计1000万元,租赁期限2年。
18、中集集团与中集租赁订立《商品及服务框架协议》
近日,中集集团发布公告,公司与中集租赁订立《商品及服务框架协议》,以约定协议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交易的建议上限。集团将持续地为中集租赁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商品、服务,以及接受中集租赁提供的服务。
19、包头双良硅材料与长江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近日,双良节能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近期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13篇】保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来源:人民司法
转自: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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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的效力
文/中国人民大学 陈琪昇
最高人民法院 李晓云
【裁判要旨】
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结合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案号】
一审:(2019)冀民初11号
再审审查:(2021)最高法民申225号
【案情】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公司)、汇鑫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公司)、钟某。
2023年6月17日,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签订以机器设备为租赁物的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采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汇鑫公司为受让人与出租人,中安信公司为出让人与承租人,由汇鑫公司将购买机器设备的价款11亿元一次性支付给中安信公司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中安信公司使用;租期3年,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构成,租赁利率为固定年利率3.79%,租赁利息按季支付,由中安信公司共分13期全部支付完毕,最后一期支付本金11亿元及剩余租金。
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2023年6月28日,恒丰银行为保理商、汇鑫公司为原债权人,双方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主要约定恒丰银行向汇鑫公司提供8.7亿余元保理融资额度,用于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合同附1第2条约定,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当恒丰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时,恒丰银行均有权向汇鑫公司进行追索,汇鑫公司应无条件按时足额偿还恒丰银行支付给其的保理融资,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关于应收账款情况,合同附件约定,汇鑫公司将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恒丰银行,转让金额为11亿元。
另查明,汇鑫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通过董事会决议,以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合同,向恒丰银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并于同日向中安信公司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23年6月28日,中安信公司出具确认回执。同日,汇鑫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并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和抵押合同,将案涉应收账款与机器设备分别质押、抵押给恒丰银行,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的质押、抵押登记。另,康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分别与恒丰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后因汇鑫公司未履行租息支付及归还本金的义务,恒丰银行于2023年1月22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服务合同;2.中安信公司归还本金7.9亿余元及逾期罚息、复利和违约金;3.汇鑫公司对中安信公司应归还恒丰银行的应收账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全额回购还款义务;4.恒丰银行对汇鑫公司抵押机器享有优先受偿权;5.康得公司对中安信公司和汇鑫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钟某对中安信公司和汇鑫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保全、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
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将各项费用明细化,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案涉四名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缺席判决:一、中安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恒丰银行本金7.9亿余元以及利息、违约金;二、汇鑫公司在中安信公司不能偿还的范围内向恒丰银行承担还款责任;三、恒丰银行对汇鑫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康得公司、钟某在汇鑫公司应归还的款项范围内向恒丰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恒丰银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六、驳回恒丰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中安信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中安信公司提交了其与汇鑫公司签订的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新的证据。比较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和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该两份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致,均是以售后回租的形式由汇鑫公司以11亿元购买中安信公司的机械设备后,以36个月、分13期出租给中安信公司。主要区别有:1.签订时间。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签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签订时间2023年6月17日。2.起租日。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假设”以2023年6月1日为起租日;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假设”以2023年6月21日为起租日。3.合同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尽管该两份合同附件中都加盖了中安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日期栏的填写不同。作为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日期栏填写2023年6月6日;作为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日期栏未填写。
基于上述新的证据,中安信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主张有:1.汇鑫公司未支付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转让价款,案涉机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汇鑫公司;2.恒丰银行与汇鑫公司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的基础合同无效;3.恒丰银行明知案涉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恒丰银行不享有抵押权;4.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并非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5.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实为借贷。
恒丰银行对存在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释是:先有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基础合同,后才有保理合同。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是订立后作为申请保理的合同,据此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订立保理合同。由于订立保理合同之后起租日变化,所以新订立了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后一合同只是对前一合同的条款变更,实际上还是同一融资租赁关系。
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中安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其提交的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中安信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从当事人的直接诉争来看,意在否定动产抵押登记之效力,似乎只是关乎登记外观的判断问题。而该问题于本案实际上仅为事实判断之争议,可基于证据规则予以解决。本案所涉的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于保理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纠纷,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以应收账款系通谋虚伪表示而提出抗辩时,如何确定保理合同的效力。更有意义的是,本案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而且是售后回租这一特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合同作为两种新型融资工具,均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架构,并在商事实践中呈现交易模型创新趋势。当保理合同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合同从而实现二者嫁接时,对此类新型商事交易模型,应以确定基础合同类型为前提,从保理合同成立要件、基础法律关系的特性和解释方法等角度进行合同效力的综合认定。
一、保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保理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由民法典合同编的专章予以规制。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因此,保理合同实为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转让与有资质保理人提供的融资、委托代理、担保、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等服务要素的组合体,具有混合合同之属性。[①]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保理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第二款旋即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书面订立即为其形式要件。在保理合同依法书面订立的前提下,保理法律关系成立另有两个基础要件: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人是否能按约定提供保理服务。前一要件所含的基础权利义务是合同嫁接的对象,后一要件是合同嫁接后产生的新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也是保理合同区分于借款合同、委托合同等其他类型合同的关键。具体而言,保理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要件:
(一)书面订立的形式要件
保理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其约定内容与法律构成较为复杂。出于保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之需,保理合同应当依法书面订立。[②]在司法实践中,对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基础。其一,保理合同文本具有法定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明定了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款属于强制性规范,缺乏形式要件的保理法律关系自会因此受到效力性影响。其二,保理合同文本具有要式性。保理业作为强金融监管行业,对保理合同的订立与内容规范具有行业标准与要求,这也是商事交易习惯的形式性体现。其三,保理合同文本具有文义性。通过保理合同对基础合同的明确,以及对保理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基础法律事实予以初步确定。其四,保理合同文本具有参考性。保理案件纠纷多集中于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与履行争议,但无论是何种纠纷类型,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文本作为支持,均难以进行事实认定。
附带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间叙做保理业务,除保理合同外,往来信函、传真等文件都可能构成保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将其作为整体加以把握,而不能局限于单一的保理合同文本进行事实认定。
(二)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的实质要件
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来看,该条前半段规定了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应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据此,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之一。
保理合同既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如在保理业务的实际履行中未完成债权转让,则显然不能构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其实际法律关系处理。[③]在司法实务中,保理合同纠纷的一个常见争议为:债务人以基础合同所涉的应收账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应收账款并不存在。应收账款既不存在,则当然不可能发生应收账款之转让,债务人遂据此否定保理合同之效力。笔者认为,在债权人、债务人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形下,可以从以下四条路径分析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基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理论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妥当,无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2)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区分两个合同的责任承担。但从整体而言,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之间具有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合同相对性无法解决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3)基于诚信原则,认可保理合同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约定。但该理论过于原则化,在缺乏配套适用规范的情况下,难以充分保障保理人权益;(4)在保理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虚伪表示行为对第三人不发生无效的后果。[④]笔者认为,该理论以外观主义为基础,以信赖利益保护为切入的逻辑进路,符合维护商事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要求,也成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理论基础,是最为妥当的进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除保理人明知虚构的情形外,债务人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该条作为保护善意保理人的法政策的体现,在法律适用中,应注意应收账款转让与订立保理合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保理人是否善意。
以本案为例,从合同的内容、形式、当事人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可认定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和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只形成一个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双方为配合保理融资期限的需要,订立后一合同以对前一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此种变更不影响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故客观存在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已通过所有权转移证书形成权利外观,恒丰银行可依此形成合理信赖,认定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三人,恒丰银行并无义务对二者之间是否完成价款支付进行实质性审查。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还可能涉及关联交易问题。中安信公司与康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中安信公司和康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又有关联关系,故汇鑫公司、中安信公司、康得集团均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汇鑫公司、中安信公司两家关联公司先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再由汇鑫公司向恒丰银行申请保理获得融资,故再审审查中中安信公司举示出其与汇鑫公司签订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不足以对抗关联公司之外的保理人恒丰银行。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关于“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的规定,基于已经形成的权利外观和基础合同,有理由相信恒丰银行对保理合同的签订具有善意,证明“保理人明知虚构”的责任在提出该项主张的中安信公司,其既不能证明,则不应由恒丰银行承担基础合同虚假的不利后果。更进一步而言,即便保理合同的基础合同为虚假合同,此时的保理合同亦宜定性为可撤销合同,保理人可行使撤销权。保理人未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保理合同仍应有效。[⑤]且保理合同性质认定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只要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无论其实际类型为何,均不影响保理人通过受让取得应收账款的债权,也即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受应收账款性质的影响。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形成的保理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转让的情况下,中安信公司以其与汇鑫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名为融资实为借贷、应收账款名为租金实为还款的抗辩理由,自不足以否定保理合同的效力。
(三)保理人提供保理服务的实质要件
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来看,该条后半段规定了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应当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是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予保理人的合同对价,也是保理合同成立的另一实质要件。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后半段采用了列举加“等”兜底的表述方式,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则具体列举了保理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其中举示了“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对该两处规定作文义解释,则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中所约定的保理服务具体内容为何,既提示应当约定,但又具有可选择约定的任意性。有观点认为,不能以保理人是否同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而简单对保理合同效力予以认定,特别是在赊销贸易的背景下,只要存在应收账款转让和资金融通,就可以认定保理合同依法成立。[⑥]也有观点认为,从保理合同的复合性观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行为与保理人提供金融服务等行为构成保理合同成立的两个方面,并共同构成保理合同的标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应收账款转让+”的多重标的,使保理合同与其他单一标的的典型合同得以区分。[⑦]
笔者认为,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明确了保理人的金融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项目。该条虽未明确规定保理人应提供服务项目的数量,但因不同的保理服务内容会导致保理合同法律性质产生差异,故为确定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保理人只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一项,则只能在资金融通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中选择。保理人不得在未提供上述两种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任意选择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中的一项作为保理合同的内容。[⑧]易言之,鉴于保理服务的内容已法定化,无论保理合同文本关于服务内容的具体约定为何,至少应当体现其金融服务之属性,否则无法实现与其他类似合同性质的区分。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租金作为应收账款所涉法律问题
前已述及,保理合同需以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实质要件之一,因此,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中债权人转让的标的物。既然须由债权人转让给保理人,则该应收账款应当是具体、真实且可转让的。现有的应收账款姑且不论,对于将有的应收账款,还应明确其需具备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两个特征,否则不能明确该将有的应收账款之指向。总之,如果不存在确定的、可转让的应收账款,虽然保理人也可以提供资金融通等服务,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融资安排,但因欠缺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的要素,使其不能构成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保理合同。由此可见,保理合同不能脱离应收账款,进而也不能无视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保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系按期收取的租赁物租金,更进而言之是较为特殊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不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规定,1999年合同法就已经以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仍在合同编以专门一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司法实务中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并不限定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而是严格坚持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经营特征,否认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性合同,以明确涉及特殊租赁物的合同效力及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售后回租的租赁物显然属于特殊租赁物类型,合同法与民法典的融资租赁合同章均未规定回租赁这种融资租赁形式,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规定肯认了回租赁交易形式的效力,即确认存在这样一种形式的特殊租赁物:租赁物原本就属于承租人所有,因承租人出售给出租人,所有权性质发生变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变为依据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使用、收益权。
承认回租赁的融资租赁形式有其意义,此种交易安排变通了融资租赁通常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交予承租人使用的模式,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规定不能仅因承租人与出卖人混同而否定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但就回租赁而言,也要认识到租赁物颇为特殊的这一性质: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对租赁合同的界定,本来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是为了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然而在回租赁的架构下,承租人原本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其将租赁物售后回租,取得的是对租赁物原本就享有的使用、收益权。所以,从制度架构的本意而言,融资租赁合同意在解决承租人欲取得租赁物但又无力购买的困局,由资金雄厚的出租人代为从出卖人处购买,租予承租人使用。而回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则反其道而行之,承租人已经取得了租赁物,其出售给出租人是为了获得出让价款,同时以支付租金的形式继续保持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所以融资的目的性强于融物。因而,在认定回租赁的融资租赁法律性质时,必须更为谨慎,不仅应当审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实际租赁物、标的物的物权属性、租赁物价值与租金构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买卖合同与租赁物是否对应等相关因素,明确其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类型的区别。
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在区分回租赁与抵押、质押、让与担保等融资担保合同时,应考虑的是:用穿透式审查以探明真实法律关系;抑或采用权利外观判断作形式审查。该两种审查方式的目的都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穿透式审查的方法论路径实为民法意思主义解释方法之于司法实践的体现,而且司法裁判并非金融监管,在融资租赁这一典型的商事交易模型中采用该审查方式是否有违司法的谦抑原则,是否有违保障商事交易效率之需要,以及审查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均有待商榷。而就外观形式审查而言,着眼于各方当事人订约与履约的权属证明与合同文本,在商事交易主体均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之下,结合商事交易实践的现实情状,主张不轻易推翻合同的文本记载,不轻易由裁判者判断商主体的本意。尊重商事理性,也意味着坚持司法审查不宜过度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就该两种方法论而言,显然以表示主义为范式的形式审查路径更为符合尊重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总结而言,回租赁因其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而与普通的融资租赁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存在区别,这一类似于抵押借款的法律构造,使其性质、效力存在争议。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回租赁的具体目的,抑制融资性回租赁,但不排斥经营性回租赁。在这个前提下,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区别的重要特征。[⑨]除是否移转所有权的根本性差异,二者基于功能取向的差异(回租赁以融资为实,以融物为质/借款合同仅融资)和主体资格(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差异,也呈现出不同的法律关系。[⑩]就本案而言,尽管存在前后两个融资租赁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合同所涉各方主体、合同标的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二者具有同一性和补充性。正是二者于内容与外观的相互补正,足以确定案涉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真实存在。这也符合商事实践中大额交易相对方多次磋商订约的交易习惯。例如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和附件九“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中,价款与所有权移转时间未填写,如果没有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签章的证明,该融资租赁合同就有可能因外观瑕疵被认定为抵押借款合同,而非回租赁合同。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中安信公司已向保理人支付了多期租金,未提及租赁物是否存在或特定化问题。但在违约后,中安信公司又以租赁物不存在或无法特定化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无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原因在于,案涉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均包含了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证明及抵押权登记证明,已然明确了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并产生公示效力。就已查明的事实观之,案涉回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同时涉及买卖与融资租赁以及出租人享有所有权这三个核心要件,结合合同的约定与实际履行状况,可以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三、融资租赁租金作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人合理审查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对该对抗依据的理解,固然需从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层面进行可操作性考量,但其逻辑出发点应为对商法外观主义解释方法的明确。
对本条可从三个层面进行解释:一是,尽管基础交易的真实存在是保理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但即使基础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或因虚构产生,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保理人仍然有权主张保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二是,如果保理人明知或者应知基础交易不存在,则保理合同无效,保理人不得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三是,保理人作为开展保理业务的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商事主体,对基础交易真实性负有合理审查义务。[11]三者需解决的共同问题可归纳为保理人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对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判断,应侧重于审查外观是否妥适。
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作为保理合同应收账款的情况下,结合融资租赁本身的合同性质,可将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进一步具化为三个层次:其一,保理人应对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进行实地检验。租赁物作为有体物,可于现实生活中进行真实性查验,且基于行业习惯,保理人也需要通过拍照留证叙作材料的方式将查验结果予以固定。融资租赁物往往为价值较大的动产,出租人需要履行完整的购置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发票、进口完税单等购置凭证作为证据材料也必然需要为保理人所查证。其二,融资租赁物是否发生权属移转。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保理法律关系作为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完全混为一谈。保理人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也不应苛责其完全参与该法律关系形成的全过程。相反,保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审查,重点仍在于权属移转文件的形式审查,例如所有权凭证的移转、抵押权是否登记设立等权利外观是否足以证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已然成立。其三,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形式瑕疵。融资租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和接受金融监管的行业,已基本形成交易习惯。特别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协商、订立和履行已具备相应行业规范,这也就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必然要符合标准化的形式要件。其中,对实质内容如关于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的审查,是保理人叙做保理业务所要考量的根本前提;对日期、签章、登记手续、合同表述等形式要件的审查则属于保障合同成立的应有之义。在三个层次中,第一个层次无疑属于实质性查验,需由保理人提供审查证明;第二、三层次则偏重于形式性审查。但在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均可通过保理人的证据材料,对其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进行判断。
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理合同嫁接的本质,在于通过基础合同的成立为保理合同提供应收账款与基础法律关系。以此推之,得作为保理合同之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关系均有其成立要件,在判断保理合同的效力时,应以基础法律关系的特性为依据,确定差异性的审查标准。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5期)
[①]黄和新:“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个立法样本”,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②]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407页。
[③]冯宁:“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载《人民司法》2023年第17期。
[④]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772页⁓第1774页。
[⑤]杜万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1406页。
[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768页。
[⑦]崔建远:“保理合同探微”,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⑧]方新军:“《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
[⑨]杜万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1379页。
[⑩]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56页⁓第357页。
[11]包晓丽:“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纠纷的裁判分歧与应然路径”,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3期。
【第14篇】通用公司融资租赁
自2023年以来,通用航空政策利好不断。在国务院印发的《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航局《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了“十三五”期间通用航空的发展目标,预计到2023年年底,我国通用航空器机队规模将超过5000架。可以说,飞机租赁,尤其是通航飞机租赁行业拥有十分广阔的蓝海市场。
截至2023年一季度,我国传统通用航空企业538家,运营航空器3131架,与十三五初期相比增长约30%,短途运输航线增长4倍以上,空中游览、跳伞等娱乐飞行项目大幅增长13倍以上,无人机新业态迅猛发展,网上注册开展通航作业的无人机企业超过1万家,商用无人机接近14万架。
通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一般流程如下:
1选择飞机,签订意向书
2引进通用航空器申请
引进通用航空器,承租人(或代管人)应向注册地或户籍地管理局申报。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料、近3年飞行安全记录、计划引进通用航空器的机型、数量、进度和引进方式、运营计划或用途、租赁协议或租赁意向协议。
3订购飞机
通航企业与飞机制造商签订正式飞机购买合同。
4租赁公司选定与购买合同转让
通航企业对于租赁公司提出的融资方案进行评估,主要针对租赁期限、货币和汇率风险、投资与贷款比例、期末购买价值、净现值、租赁利率、贷款利率投标者的资信等。通航企业选定租赁公司后,将购机合同转让给出租人。
5承租人工作
方案报管理局备案或民航局批准;向外商发出委托书;审查保险、担保和法律意见书的格式、经济计算部分和责任保证部分;准备飞机租赁的有关先决文件和办理有关手续,如授权书、飞机国籍登记承诺书、特许飞行证、银行担保函、保险单、律师意见书等。
6飞机交付
在满足所有的先决条件后,应当进行验机、试飞、交付等流程。在验机时,往往有初检以及交付检,在交付检时进行试飞。在交付时,特别是二手机,往往采用公海上空进行交接。
7交付后事项
引进进口飞机的,要在正式签约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外债登记,取得外债登记证,并要求担保银行签署担保函转让确认书、保险公司签署保险转让通知书。
交付后,承租人负责在航空主管部门完成飞机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融资租赁占有权登记。
【第15篇】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比不知道,一比才知道差距如此之大。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第16篇】融资租赁公司行业
——原标题:预见2022:《2023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全景图谱》(附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和发展前景等)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渤海金控(000415)、国银租赁(01606.hk)、海通恒信(1905.hk)等
本文核心数据: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区域竞争格局、市场规模测算
行业概况
1、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从第三方(设备、交通工具等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标的物,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一项租赁合同,将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租金的一种非银行金融形式。
融资租赁根据企业性质划分,可以分为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
2、产业链剖析:产业链主要涉及融资租赁三方主体
融资租赁的行业的产业链主要涉及到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三方主体,包括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上游主要为供应商和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游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公司性质分为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下游承租人主要在航空运输、建筑、印刷、医疗、汽车租赁等行业。
行业发展历程:行业正处于调整期
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1980年左右起步,经历了早期的萌芽时期,在1988年至2023年行业进入调整发展期和规范发展期。2023年-2023年,行业在经济快速发展和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步入了行业的快速发展阶段。2023年以来,企业数量保持稳定,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出现小幅下降,行业整体处于调整时期。
行业政策背景:规范类政策逐渐完善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政策层出不穷,主要包括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监管等政策,以及推动重点区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近期,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总如下:
行业发展现状
1、2023年起,融资租赁余额出现下滑
2012-2023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自2023年以来,随着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基数的增加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趋严,增速处于下降态势。202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5040亿元人民币,规模出现下滑。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030亿元人民币,比2023年底的65040亿元减少约2010亿元,下降3.1%。
2、2023年以来,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基本保持稳定
2012-2023年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23年开始,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增速有所下降,截至2023年底,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6家,较上年增加了26家,增长0.21%。
2023年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显较2023年增加3家,达到12159家。
3、2023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基本维持在70家左右
2012-2023年,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增长趋势,在2023年以后逐渐趋于稳定,截止2023年6月底,金融租赁公司数量仍保持为71家。
4、内资租赁公司增长较快
2012-2023年,我国内资租赁企业数量不断增长,2023年达414家,比2023年增加11家,同比增长2.73%。2023年上半年,内资租赁公司数量又增加4家,达到418家。
5、外资租赁公司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后,2023年数量开始稳定
2012-2023年,我国外资租赁企业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增长速度从2023年开始有所下降,但企业数量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中始终排名第一。企业数量从2023年的460家,增长至2023年的11671家,同比增长0.12%。2023年,外资租赁公司数量减少1家,调整至11670家。
行业竞争格局
1、区域竞争:广东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最多
根据《2021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数据,截止2023年上半年,广东省、上海和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全国排名前三,分别达到4278、2222和2069家,也是仅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超过2000家的三个省市。
2、企业竞争:渤海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注册资本领先
从注册资本角度看,超过120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较少,主要包括渤海租赁、工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等,以银行、保险等股东为背景的居多。注册资本在50亿至120亿之间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有中银金融租赁、中航国际租赁、建信金融租赁等。
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1、航空、基建、医疗、新能源等领域预期将成为融资租赁重要渗透领域
从国家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发现,航空、基建、医疗、新能源等领域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预期将保持较快增长,因这些领域的设备、交通工具价格昂贵,融资租赁是较为合适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在这些领域的渗透率有望继续提升。
2、2027年中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3万亿元
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23年中国gdp为1143670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1%,两年平均增长5.1%。根据人民银行工作论文《“十四五”期间我国潜在产出和增长动力的测算研究》数据,“十四五”期间中国gdp增速将保持在5%-5.7%之间,维持中高速增长。以下以5.5%的增速预测2022-2025年gdp增速。考虑到2026-2027年的gdp增速波动不会太大,预期以5%左右的增速变动。根据以往融资租赁占gdp的比例估算,2021-2027年融资租赁占gdp的比例预期每年增长0.3%左右。到2027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需求量有望达到13万亿元,此时的gdp渗透率为8.50%。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研究、政策研究、产业链咨询、产业图谱、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招商引资、ipo募投可研、ipo业务与技术撰写、ipo工作底稿咨询等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