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2023融资租赁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条文释义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二、条文演变 在法律规则方面,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实务之需。原《合同法》制定时,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并在第14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成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2023年3月,《融资租赁合同解释》正式施行,主要针对融资租赁经营实践和审判实务中反映突出、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在交易和司法实践基础上,又对融资租赁合同部分进行了必要补充,并吸收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许多内容,必将进一步规范和引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民法典》本条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延续了原《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三、条文解读 融资租赁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因其所具有独特的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迅速成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交易模式,在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促进农业经济的规模化、推动航运业发展以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融资租赁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正确理解本条内容,需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民法典》第735条保留了原《合同法》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即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定义是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作出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虽然缔约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但合同的履行却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其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由此,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涉及三方主体与两个合同 虽然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方仅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当事人,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三个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涉及两个合同,即除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外,同时还涉及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出卖人虽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方,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却有赖于出卖人基于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的履行。 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租赁合同的主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租赁物出租,或者是依自己的意愿购买租赁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先购买后出租,为租而买。 3.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从性质上来看,租金不仅是租赁物占用、使用的对价,而且是租赁物购买价格分期负担的对价;从数量上看,租金的价值不仅包括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还包括了购买价款的利息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4.租赁物具有非典型担保功能 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有所有权,但此时出租人的所有权仅具担保功能,系出租人收取租赁物的物权保障,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功能均为承租人所享有,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或者转让租赁物。 5.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可归承租人所有 租赁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的归属作出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以及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的不同安排。 (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融资租赁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买卖、租赁、贷款、担保制度关系密切,既有类似之处,也有各自特点。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来看,要将融资租赁交易模式通过传统民法理论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易事。核心问题在于是将融资租赁交易归入到已有的有名合同当中,还是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出发,确立新的独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制度。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性质问题存有争议,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融资租赁交易本身的特点,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其权利义务关系与租赁合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确实存有一定的相似性。二是在我国金融业管制较严、市场主体获取商业银行贷款普遍较难的背景下,确有一部分市场主体,一方面,希望借道融资租赁,以实现贷款融资的目的;对一些地方政府而言,也有缓解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的需求。而另一方面,掌握资金资源的融资租赁公司,则有扩大规模、增进营利的冲动,其结果是,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也被做成了变相贷款的通道,由此产生了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与市场主体贷款融资之实的分离。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争论,目前,主导性观点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已有的法律规范界定不能解决其特殊问题。从我国立法例上看,合同法专章就融资租赁合同作出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也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予以专章规定。无疑,我国立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实际采用的是独立合同说,承认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独立性。 (三)关于融租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与融资租赁合同相比较,《民法典》合同编第14章规定的租赁合同又被称为普通租赁或者一般租赁、经营性租赁。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租赁物的来源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一般系由出租人自有,或根据出租人的自身意愿购买并拥有;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虽由出租人出资购买,但多由承租人选定,系根据承租人的意愿购买。二是合同是否有继续性不同。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特征,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合同的特征。三是租金的对价基础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大多覆盖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相当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对价。四是解约限制不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定,一旦承租人解约,租赁物的收回对出租人大多没有更多实质上的经济意义,故一般均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约。五是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承担主体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的功能以融资为主,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定,因此,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 2.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就融资租赁合同与无担保的借款合同相比较而言,前者有租赁物的存在,后者无租赁物的存在;前者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后者只有货币的借入与偿还关系;前者一般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后者仅涉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两方当事人。就融资租赁合同与有物权担保的借款合同而言,前者享有租金债权的出租人拥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后者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仅拥有对标的物的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前者合同期满,租赁物的归属可以有返还、留购或者直接让渡的方式,后者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3.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出卖人让渡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交易。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出租人从始至终可能都无须占有、使用、支配租赁物,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主要承担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形式上是租赁物使用的对价,实质上不仅包括租赁物本身的购买价格,还包括出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作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正常利润。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到期后,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归属因对承租人的选择权的约定而有所不同,可有直接归承租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或者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款留购三种形式。适用指引一、关于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司法考量因素 《民法典》本条规定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了规定,本身并未明确租赁物的性质、租金构成等因素。但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标的物较为特殊的合同以及租金与租赁物价值差距过大的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存有争议。为此,《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735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据此,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不能脱离租赁物的性质、租金等因素。比如,仅就租赁本身而言,权利能否成为租赁的对象,不仅在民商法理论上存有商榷的余地,在权利租赁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上,实际上也无法适用取回权、瑕疵担保等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时,不仅应当审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质、价值及租金构成等相关因素,注意区分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与借款合同关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与一般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等类似合同关系的区别。二、关于名实不符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因此,对于名实不符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应一律认定合同无效。其实际构成的合同是否有效,一是要审查现行法律对其实际构成的合同关系的效力是否有特殊规定,案涉合同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二是要审查其实质构成的合同关系是否具备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如果合同既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属于有名合同,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形成的角度来说,人民法院也不应简单认定无效,如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可认定为无名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关于售后回租的合同效力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典(草案)》,在本条中曾设置有第2款,内容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但在2023年5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删除了以上售后回租的条款。由此,一直存有争议的采用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售后回租,又称回租赁,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司法实践中,因售后回租交易的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而体现出与抵押借款相类似的特征。反对观点认为,回租赁与融资租赁性质完全不同,它是承租人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通过一个买卖合同卖给出租人(大多是形式上的),再通过一个租赁合同租回(大多也是形式上的),从出租人处得到出卖款,用于他处,故其本质上就是抵押贷款,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表现形式的抵押借款,其完全不具备融资租赁的融物法律特征。对此,也有观点认为,回租赁业务同样分为融资性租赁(出租人的初始投资回报=本金+利息)和经营性租赁(出租人的初始投资=部分本金+利息+资产余值或其他收益)两种。国外成熟市场的大概比例是融资性回租赁约占20%,经营性回租赁约占80%,承租人选择回租赁模式的首要原因,是标的物的资产风险转移,通过只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同时留给出租人从资产和其他方面获得收益,次要原因是融资。中国市场因为承租人采取融资租赁的目的主要是资金融通(因为信贷供给不足,期限不合理),加上规模性租赁公司为了保持盈利不得不靠不断扩大资产规模(倾向于做大单业务,而大单资产数量较少),因此通过回租赁可以快速扩大业务,导致出现了80%/20%的倒挂现象。随着中国用户越来越成熟以及二手市场的发展,这种趋势一定改变。因此,对于回租赁,我们需要抑制的是融资性回租赁,而不应排斥经营性回租赁,因为经营性回租赁不是抵押贷款。 对此,《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作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要指出的说,尽管真实的售后回租交易依法可以构成融资租赁,但在一些交易中,当事人以售后回租为名订立合同,交易实质却不符合《民法典》第735条规定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以售后回租的形式规避相关法律及政策的情形。如,没有真实、明确的租赁物,售后回租合同中对租赁物低值高买,租赁物上设有权利负担,致使出租人无法取得所有权或无法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出租人没有完成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手续等。上述情形可能会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合同效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认定售后回租合同的合同效力,也应当以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为前提。就个案中售后回租合同的性质问题,也应当综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以及租金的构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认定。
【第2篇】中国融资租赁年会
3月24日,由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支持、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租赁年会在天津成功召开,车咖院创始人兼ceo黄成伟作为分享嘉宾受邀参加。
中国租赁年会自2023年创办以来已成为中国租赁业界的例行盛会,今年更是以“创新融合发展,打造租赁新格局”为主题,旨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在新监管政策环境下的产融结合、更高质量地服务实体经济。
黄成伟在汽车融资租赁分论坛上做了“《汽车金融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汽车租赁业务影响”主题演讲,分享了《汽车金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汽车回租业务、汽车直租业务、汽车融资公司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以及汽车融资租赁的发展方向和未来趋势等内容。
因为业务特征的不同,《汽车金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放开汽车金融公司经营汽车售后回租的政策限制,必然对回租业务造成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而对于直租业务并没有影响。相对应的企业主体,如果以回租为主营业务,未来必然受到汽车金融公司在市场上的严重冲击,如果是直租为主营业务,则并不会受到影响。
展望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未来,一方面存在着巨大市场潜力,同时会得到很多政策的支持和鼓励。另一方面也存在严重的行业乱象,尤其由于回租业务引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非常严重,必将面临着政策的严格监管和规范要求。
汽车融资租赁的未来趋势必然是以直租为主要的业务形式,通过培养专业团队,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能力,通过服务化和专业化引领行业长期稳定发展。
汽车融资租赁虽然在国内发展多年,但是一直都是错误的发展方向,国内绝大部分汽车融资租赁企业都非常缺乏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这次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搭建这个知识交流平台,对于传播汽车融资租赁专业知识有非常大的帮助,也希望以后有更多的平台,车咖院愿意和更多的平台一起共同努力,把汽车融资租赁专业知识分享给行业,帮助行业内的企业少走弯路、少踩雷,共建一个辉煌的汽车融租租赁行业未来!
【第3篇】商用车融资租赁网
6月4日下午,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竞天,副董事长林速、商用车事业部总经理章齐一行6人来访传化大厦,与传化智联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传化智联高级副总裁徐炎,传化运联科技总经理周峰、运联科技卡贸业务部总监何俊等出席了签约仪式。此次合作也是继与物产化工签约后,再次与物产中大集团的战略合作。
仪式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竞天表示非常认可传化智联的实力和传化物流的业务模式,对双方的合作充满希望和期待,称浙江物产融租团队将继续秉承负责、专业、高效的作风,持续为传化提供金融租赁解决方案,促进双方在物流合作领域等深层次的合作。
传化智联高级副总裁徐炎称传化与浙江物产融租的合作是双方优势互补的最佳典范,传化依托固定资产投资在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港资源,集聚各方资源,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浙江物产融租依托世界500强的背景、公司专业的风控评审团队和多年商用车融资租赁领域的行业经验,对物流行业客户有精准的把控和认识,未来双方合作空间巨大。
双方还共同探讨了物流市场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就商用车经营性租赁业务具体模式和方向也进行了深入交流,并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集团“世界500强”的背景支持下,具有良好的资本实力、品牌影响力和业务基础。公司是依托于浙江省国资委旗下实力最强的上市公司平台——“物产中大”的综合性融资租赁公司。商用车业务作为公司核心业务之一,公司从2023年开始进入商用车融资租赁领域,已有9年行业经验,累计完成商用车投放逾4万台,累计规模逾100亿元。
传化运联科技是传化集团的a股上市公司传化智联(002010)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统筹车贸业务(卡车、挂车租售)和车服联盟(车后产品、养护中心),连接司机、车、货,推进车贸车后业务发展。同时开展模式与服务创新,丰富传化网生态,打造传化资源集聚和变现的平台。
相信通过此次合作,双方进一步深入拓展商用车租赁市场,实现1+1大于2的规模化效益!
【第4篇】环保设备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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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通常是指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物件,物件由承租方选择但由出租方全额出资购买,出租方则在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后,愿意购买相关物件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方占用出租方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收取承租方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出租房有权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方或收回。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方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方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方一方。
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成为欧美发达国家的三大金融工具,并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资金规模和市场规模也迅速发展,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正在不断增加,从2023年的2202家增加至2023年的12130家,其中金融租赁企业70家,内资租赁企业403家,外资租赁企业11657家。
环保企业融资困难
我国环保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且项目存在前期投资大,对设备技术要求高,收益回报周期长等特点,资金短缺、融资需求大,但投资周期较长、投资收益不高、收益时间较长是大部分环保项目的共有特点, “融资困难”便成为环保企业成长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融资租赁与环保产业天然契合
根据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租赁物和现金流是融资租赁的关键,有很好的现金流,却没有租赁物不能做租赁;有租赁物却不能产生现金流的也不能做租赁。
节能环保是一个资金密集的行业,具有充足的租赁物,同时,项目一般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与融资租赁模式匹配度非常高。
融资租赁通过融物的方式进行融资,能够满足环保企业对于设备更新、添置的需求。融资租赁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较长的租期,也可以适应环保企业收益周期较长的特点。而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开,则有助于解决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对机械设备有需求的企业而资产信用不足的问题。可以说,融资租赁有助于解决环保行业融资困境,保障项目正常运行,进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污水处理、工业烟气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等固废处理及危废处理等环保企业都是一般适合租赁的企业,一般以3-5年期为主,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可放宽到8年期以上,有的项目甚至可以放宽至15年及以上,在担保结构方面,一般是设备租赁物、项目公司股权收费权质押、账户监管,对于国有或者大型上市公司对于结构上有一些放松。设备先进性要求,项目公司独立性要求,股东资质、经验要求也是判断是否适合租赁的常见要求。
比如,一家做污水的企业因环保要求提升,急需技改,银行项目贷效率无法匹配时间点。母公司担保,以回租赁五年期限的方式,融资6000万元,每半年还款一次,承租人盘活固定资产,用未来长期现金流匹配还款,快速响应环保要求。
绿色理念成为租赁企业的新增点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经历快速发展、规模扩张后,已从一个高速增长的发展阶段迈向了重质量、重服务的转型新阶段。在此背景下,租赁公司也需加强业务创新,在找准行业定位的同时加强合作,探索自身发展的特色道路,增强可持续发展实力。如果租赁公司仅仅将租赁物当作一个道具,租赁公司的竞争力和生存空间就会很小,也难以满足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摆在越发突出的位置,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租赁公司也应当加大绿色租赁的投放力度,为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环保交通等绿色领域的实体企业提供助力。同时,通过深耕绿色租赁,打造租赁企业差异化的品牌特色,为实现自身转型升级寻找着力点。
绿色环保产业融资租赁潜在需求较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指出,2015-2023年间每年的绿色投资需求可达2.9万亿元,其中约2万亿元的资金需要绿色金融提供租赁支持。目前租赁行业参与绿色金融市场程度有待提高,潜在的融资规模为其提供了发展空间。
融资租赁绿色债券规模提升,但仍处于低段位
发行绿色债券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发行绿色债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成本,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费用结构。
融资租赁公司于2023年5月后由银保监会监管,租赁行业债券发行人以金融租赁企业为主,商业租赁企业发行较少。
2023年融资租赁行业绿色债券市场的参与度有所提升,发行数量和规模均创历史新高,但占绿色债券发行总额的比重仍然较低。
201 9年3家金融租赁企业及2家商业租赁企业共发行10只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103亿元,其中实际绿色投资额为94.6亿元,绿色投资占比高达91.8%。相比于2023年仅3家商业融资租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25.8亿元实现了大幅增长;但2023年融资租赁绿债发行规模占全年贴标绿色债券发行总额的比例仅为4.19%,仍处在较低水平。
从募集资金投向分布来看,根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3年版)》的二级分类,除25.56亿元无法在发行前明确资金投向外,其余资金中21.68亿元投向城市轨道交通, 20.51亿元投向太阳能光伏发电,11.5亿元投向水力发电,其余投向均小于10亿元。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偏重于投资城市基建和可再生能源领域,与其自身的主营业务匹配,一定程度上也满足地方绿色产业融资需要。
生态文明建设必将是社会发展的永久主题,现阶段需要扶持的环保产业也必定是未来发展的重心。环保产业不能完全在政府的扶持下发展,同时需要市场的参与以实现行业健康发展。融资租赁在融资期限与租赁标的物方面,与环保产业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做好融资融物,有助于推动过剩老旧产能出清,扶持环保清洁产业发展,因此成为环保产业的新动能,同时是环保产业也是融资租赁行业新的发力点,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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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融资租赁保理法律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报》近日发表了署名文章,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行系列解读。以下为全文,其中,对融资租赁、保理部分进行了字体加粗。
“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一、关于所有权保留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后由出卖人继续保留所有权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担保价款债权的实现,因此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
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法即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合同法没有规定公示方式,因此第三人无法从外观上识别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从而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民法典为消除此种隐形担保,明确规定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不仅如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时,即使其中有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也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发挥其担保价款债权实现的功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不仅规定了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的几种情形,而且于该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情形下,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在当事人就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出卖人只能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就所得价款受偿。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能理解为“只能”,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协商取回标的物时,民法典实际上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讼程序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取回标的物。
问题在于,如果出卖人不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而是径行通过诉讼请求取回标的物,是否存在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可能?从实践的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过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自己,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我们认为,如果出卖人不通过非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而是以诉讼的方式请求取回标的物,则应根据买受人是否提出抗辩或者反诉来审理案件:如果出卖人虽然有权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反诉请求出卖人将标的物价值超过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予以返还,或者出卖人虽然有权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抗辩标的物的价值大于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则人民法院对于买受人的主张应一并予以处理。
当然,无论是出卖人通过协商还是诉讼取回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买受人一方面有权在合理期间回赎标的物,也有权在放弃回赎后请求出卖人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过买受人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予以返还。
如果出卖人不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过买受人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也仍然有权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
二、关于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亦具有担保功能。与对待所有权保留一样,民法典为消除隐形担保,于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既可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值得注意的是,与民法典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典在这里不仅明确了收回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也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就租赁物的取回协商不一致,可以请求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可见,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在其担保功能的实现上采取了不同于所有权保留的思路。
据此,如果承租人欠付租金导致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而双方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的收回达成一致,出租人自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不过,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只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此时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就与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极为类似,都可能涉及承租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也正因为如此,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就租赁物的价值发生争议,如何确定租赁物的价值?显然,由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目的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承租人不能主张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由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变卖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也不能在诉讼程序中请求人民法院对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关于租赁物的价值,我们的意见是,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如果根据前述方法仍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依照前述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三、关于保理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所谓保理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服务,系指保理人就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它是保理服务的常见内容之一,但这并非是保理合同本身的担保功能。
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仅仅存在于有追索权的保理,因为无追索权保理仅仅是保理人为赚取应收账款与保理融资款之间的差价而受让应收账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可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应收账款虽然名义上已经转让给保理人,但其目的在于担保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所享有的保理融资款本息。就此而言,有追索权的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一样,其功能都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也正因如此,与同一应收账款可能发生多次质押或者多次转让一样,同一应收账款也可能发生多重保理。对此,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尽管本条针对的是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情形,但考虑到实践中也可能发生就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或者债权转让的情形,故上述规则应类推于就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或者债权让与的场合。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据此,保理人分别以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问题是,如果保理人以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存在争议。我们认为, 有追索权的保理实质上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为保理人不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收回约定的债权而提供的担保,这也是有追索权的保理被视为“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原因。
既然是担保,自应适用担保的一般规则,即保理人应有权同时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债权人。从类案检索的情况看,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中,此类案件中保理人一般都会将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故本解释规定:“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四、关于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和让与式担保。所谓买卖式担保,又称卖与担保、卖渡的担保等,是指以买卖方式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以价金名义通融金钱,并约定日后将该标的物买回的制度。
狭义让与担保,仅指让与式担保,又称为信托让与担保,是指债务(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之所有权回归于担保人;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要点是:
第一,在设定这一担保时,担保人需将标的物所有权暂时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成为形式上的所有人;
第二,为使担保人保持对担保标的物的使用效益,债权人往往与担保人签订标的物的借用或租赁合同,由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使用;
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返回标的物所有权;第四,在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并不是当然的取得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而是进行清算。
清算分为两种:
一是归属清算型,对标的物进行评估,超出债务价值部分由债权人偿还给担保人,债权人取得所有权;
二是处分清算型,由债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变卖,将价款用于清偿债权,多余部分归属于担保人。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让与担保,但通过第四百零一条、四百二十八条对流押、流质条款的修改,足以产生让与担保的制度效果。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不应简单的认定该担保形式无效,尤其不应依据有关流押或流质之禁止规定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即使合同未约定债务不能清偿时具体的清算办法,法院亦可基于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相应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基于这一理解,本解释分三种情形对让与担保作出规定:
其一,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且如果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三,实践中当事人经常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溢价回购,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们认为此种约定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约定的回购标的自始不存在,由于缺乏担保财产,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此外,考虑到股权让与担保中,当事人常常就被登记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是否须对原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争议,本解释还对股权让与担保作了特别规定。我们认为,在构成股权让与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虽名义上被登记为股东,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故即使原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也不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保证金质押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通过交付保证金或者将保证金存入特定账户来提供担保的情形。
归结起来,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
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
三是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
我们认为,只要是设立了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且债权人实际控制该账户,债权人就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当事人请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时间效力问题
本解释是根据民法典制定的,尽管本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但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如果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溯及力,则针对该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应被赋予溯及既往的效力。编纂民法典并非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民法典的大部分内容来自原九部被废止的法律。对于民法典完全继受原九部法律的情形,如果待决案件应当适用原九部法律,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应可以在裁判说理时作为依据加以援引,但应区分是广义的法律解释还是狭义的法律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是针对法律有规定但理解有分歧而作的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则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也包括制定法漏洞的填补。在司法解释旨在填补制定法漏洞的情形下,因带有规则创制的性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不宜将此类解释溯及至对原法律的理解。以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为例,虽然本解释第九条制定的依据是公司法第十六条,且公司法并未修改或者废止,但由于公司法第十六条并无关于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因此本解释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属广义的法律解释,如果适用于本解释施行之前的担保行为,将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故不应赋予其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本解释第九条仅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
来 源:人民法院报
编 辑:赵芳
责 辑:达世民
监 制:孔德梅
运 营:海西州银行业协会
投 稿:hxzyhy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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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
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是我国当前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企业共同的选择,其核心在于让金融由虚转实,回归金融本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两者间的差异
一、主体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业务主要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开展的。这些公司用自有资金向供应商采购承租方所需要的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赚取采购额与租金收入的差额。当然融资租赁业务也涉及到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金融或非金融类机构,但较少涉及供应链的成员企业。
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主体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的类型千差万别,不同的供应链其核心企业不一样。
不同的供应链由不同的成员企业组成,拥有不同的核心企业,其供应链金融的业务主体便有了差别。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由核心企业作为担保,向供应链当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额度的一种融资模式。主要有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等等。资金的提供方往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方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主要是通过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二、风险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购买融资标的物,再租赁给中小企业使用,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回本并赚取一定的收益。这些标的物往往是中小企业亟需的设施设备,这些设备能够给中小企业创造一定的价值,是中小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小企业知道一旦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将收回融资标的物,毕竟融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回之后对中小企业将造成致命的打击,没有了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企业就会停工甚至破产倒闭。
供应链金融: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说,无论存货质押融资还是应收账款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都比较大。这些资金都是在产品售出之后企业有了实际收入时才会归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虽然是封闭式信用贷款,但贷款的归还是来源于销售回款。而企业的销售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给授信方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两者融合发展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都可以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两者可以进行融合发展。
因为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的最大受益方都是中小企业,而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最终用途都是一致的,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进行协调发展,以减少分块化发展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大的问题产生。另外综合协调发展也能够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所面临的很多风险都是一致的。
这些业务的发展都会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比如市场疲软,则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业务都会受影响,产品销售不畅,对相应设备技术改造的意愿不强,即使企业有意愿但也没有实力去更新改造。这样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的融合发展就成为了一个发展趋势。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它们应该把握这样的发展机遇,尽早的将两者进行协调发展,探索它们协调发展背后的规律、可能遇到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当前金融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银行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找到新的盈利模式,大胆创新是解决的方法之一。银行只有大胆的尝试,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捆绑起来才能够开拓新的盈利空间。
【第7篇】狮桥融资租赁怎么样
随着“金融+科技”进入到深层次的产业融合阶段,金融业务综合化、自动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愈发明显。
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科学技术在改变传统服务方式的同时,也在重塑着企业的发展模式和风控业态,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
融资租赁业也不例外。在新技术持续渗透的情况下,租赁行业的风控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租赁业内会得到更多的认知和应用。”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理事长程东跃表示,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将会在租赁行业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加强风险管理成关键
在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下,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管理难度越来越高,如何在新监管、新经济背景下,保障自身业务的安全经营,成为摆在融资租赁公司面前的重要课题。
2023年以来,随着宏观经济金融背景的变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加强,租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更为复杂,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一些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开始集中显露出来。
“今年以来,明显感觉到日子不太好过。”有融资租赁从业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坦言,行业内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推进业务的步子需迈得再稳健、审慎一些。
与此同时,今年以来,监管层也全面加强了对租赁行业的管束。从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机构监管职责的收归统一,到地方相关监管部门对租赁行业展开的摸底排查,趋严的监管政策在净化行业环境的同时,也给租赁公司业务风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监管趋严的大环境下,租赁公司更需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以满足重要监管指标的要求,适应审慎监管的需要。
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势在必行。“无论是在外部业务风险还是内部管理上,风险管理能力是融资租赁企业基本的生存能力,今后也将越来越重要。”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秦群表示。
新技术赋能风控潜力大
毕马威最新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我国金融科技投资创收151亿美元,预测到2023年,我国金融科技在互联网金融核心业务的市场规模或将超过12万亿元。
在金融信息化浪潮不可逆转的趋势之下,新技术优化租赁机构风险管控水平潜力无限。
科技发展改变了市场格局、业务模式和客户行为,同时也在推动融资租赁业态转型升级。通过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可助力租赁公司提高业务开展效率,规避相关风险,提升风险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实际上,对于出租人而言,最大的业务风险在于承租人的还租能力,这直接影响到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而还租风险和欺诈风险需要租赁公司重点关注。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可有效防范这一类风险,同时还能提高金融服务的便捷性、智能化、场景化水平,实现为客户和业务赋能。
如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租赁目标客户群体下沉,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面临较高的欺诈风险,租赁公司则需要对征信覆盖不足的客户群体进行风险定价。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依据汽车租赁业务逻辑构建相应的大数据风控模型,并输入包括征信数据、社交数据、电商数据在内的多维度数据,可以判断目标用户的信用水平,在此基础上的获客审批将更为精确,大幅提高了风控、审批效率。此外,在后期的贷中、贷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不间断地收集和分析客户信息及还款行为,能够在合同全生命周期内,对客户还款能力进行实时追踪和评估,完成汽车租后管理的数字化,实现了对传统风控手段的有效补充,做到防患于未然。
科技与租赁如何深度融合
可以预料到的是,科技的逐步渗透,将助推租赁企业的经营提质增效,未来的发展充满想象力。
程东跃认为,租赁公司可以先行借助现代化科技公司的平台,大胆先行先试。在金融科技和融资租赁业务加深融合的过程中,使用新技术,不仅助力租赁公司做好风险识别与风险定价,防范外部业务风险,还将助力租赁公司做好数据库建设,完善内部风控管理系统。
秦群也认为,就内部管理而言,租赁公司需做到组织的规范化、专业化、特色化和智能化,以智能化的手段提升效率,同时也是提升操作风险、防控业务风险的一个方式。
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服务生态圈较为广泛,比较看重运营属性。从底层的商业逻辑来看,重运营的服务生态系统,必然强化信息化系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恒鑫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张利钧表示,租赁公司可借助大数据、移动化的金融思维,在公司内部构建精准决策、业务互进的信息生态平台,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统对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的支撑力度。
但也有业内人士提醒到,由于金融科技以数据为驱动力,租赁企业需要警惕其自带的数字风险,将金融科技的深度应用到业务经营之中,仍需较长时间的探索。
如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总裁万钧所说,实际上,融资租赁风险把控的水平也是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在技术上,租赁公司需要有足够多的手段来支撑提高业务效率,包括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新科技来更快地进行风险决策。但是从管理决策上来说,完善租赁公司的风控体系还需要不断积累,这将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第8篇】非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可否进行担保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j公司(出租人)与k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k公司以回租使用、融资为目的,以回租方式向前海j公司出售租赁物件,j公司根据k公司的上述目的出资购买k公司出售给前海j公司的租赁物件(机器设备等)。并约定了融资租赁本金、利率及逾期支付租金之后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的履行,j公司与k公司、张**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以张**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此后j公司与赵**、李**、k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赵**、李**对k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2023年11月,k公司开始拖欠租金。j公司于2023年2月向k公司发出《租金催款函》,但k公司仍未归还,保证人亦未代为清偿。2023年8月,k公司、保证人、抵押人与j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截至该日止,k公司拖欠前j公司人民币800万元整及自2023年11月15日起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五),张**、赵**、李**继续按照抵押担保合同对k公司所欠j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确认书》签订后,k公司等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2023年11月,抵押房产被殷某申请f法院以另案查封。2023年8月,殷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房产已进入执行状态,即将进入司法拍卖。
2023年10月,j公司向f法院提交了《参与优先分配方案申请书》,向法院申报债权并争取以抵押物处置所得受偿。但承办法官认为j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宜未经审判直接参与分配,故要求j公司先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后再行申请优先受偿。
2023年5月,为避免诉讼可能给j公司造成负面影响,j公司与h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及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一并转让给h公司,并分别通知了k公司及担保人。
2023年6月,j公司向f法院起诉,由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一审判决支持h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上诉,判决执行后,h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多次以夫妻一方将其共有房产抵押无效、抵押房产为其唯一住房等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但都被f法院一一裁定驳回。在排除执行阻碍之后,抵押的房产顺利拍卖成交。
2023年3月,j公司收到f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告知该案已向j公司支付房产拍卖后的执行款约900万元,本案即将执行终结。
【经验启示】
一、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较高,应落实多种担保措施
该案之所以能基本收回租金本息和部分违约金,关键在于j公司要求k公司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虽然该项目的担保措施还有个人保证,但在k公司违约之后,保证人名下不仅几乎没有任何财产,还负债累累。就在j公司申请执行后不久,k公司还进入了法院破产程序,但好在抵押物是位于个人名下,执行拍卖并未受到破产案件影响。
二、房产抵押除了办理登记,还应防止出现各种异议
在办理房产抵押过程中,不仅要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还应要求抵押人的配偶出具抵押声明书或者共同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确认知晓并统一产权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并同意受抵押合同约束。如果抵押房产系抵押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还应提前考虑到执行中抵押人提出此种理由抗辩的应对。比如,向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提前收取一笔保证金,用于担保抵押房产系唯一住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三、一旦债务人出现逾期,要及时起诉保全财产
在本案中,由于j公司担心诉讼对自己的银行融资等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一直在与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协商,即使在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了的情况下也没有马上提起诉讼,贻误了战机,造成了更多的利息损失。千万不要以为有抵押物了就高枕无忧,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稍不留神还可能过了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
四、违约金不宜约定过高
在该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并全部得到了法院支持。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也意味着放弃了抗辩。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一旦对方申请法院调整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则必然造成事先约定落空。
【第9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票保理
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眼查
整理:融易学金融学院研究员king、star
转载请标明!
11月17日消息,天津市金融局发布批复,同意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旗下全资保理公司--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25000万元。
一、同意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其中,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25000万元。
二、调整后,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0万元,出资占比100%。
01
天津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及增加资本消息频频!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顺元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顺元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比100%。
顺元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天津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比100%。
天津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安途金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3000万元。其中,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8000万元。
调整后,安途金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公司股权结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3000万元,出资占比100%。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其中,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25000万元。
调整后,公司股权结构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0万元,出资占比100%。
02
多家租赁公司布局商业保理公司!
7月9日,从天眼查获悉,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获母公司——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10亿元增加至20亿元。调整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出资20亿元,出资占比100%。
远东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系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11月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成立。
此外,2023年12月,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资设立仲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
仲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仲利国际金融业务的补充平台,主要从事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赊销的融资服务、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等一体化金融服务方案。
仲利商业保理业务流程
商业保理的优势在于,一是实现资金融通,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满足资金需求;二是分散风险,对买方进行信用调查,分担买方不履行债务的风险;三是账务管理,管理应收账款并提供财务分析报表。
【第10篇】融资租赁战略合作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是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三方的协议。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11篇】2023年美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
近年来,监管政策趋严,业务开展和产品灵活性可能会受到政策层面的制约和限制,监管重压之下,行业末端企业将被淘汰,竞争格局将会改变,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能够“存活”下来的企业必然得到了市场和行业的肯定和认可。
目前,卡尔数科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深耕数年,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并陆续推出一系列创新型产品车信融、精英融等,持续为有车一族解决融资问题。同时加大数字科技的多场景应用,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服务。
现在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超过900亿元,随着一二线城市汽车市场逐渐趋于饱和,三四线城市的消费潜力正在释放,尤其是年轻人的消费能力在逐渐提升,汽车销量的增速加快,也有更多的人可以接受通过汽车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获得融资额,实现手里的资金周转。这样一来,下沉市场的大门就被打开了。
要知道,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行业基础规模较小,国内汽车融资租赁渗透率约为30%,和国外成熟市场的汽车融资租赁渗透率相比,国内的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随着三四五线城市和农村蓝海市场的不断开发,消费者教育程度的进一步深化,根据预测模型核算,预计未来3年行业将保持20%左右的复合增速。
当然,在各方涌入下沉市场这片蓝海的同时,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众多挑战,但也存在很多新的机遇。这时就要在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寻找新的增长机遇,持续创新发展。是引领行业还是止步不前,有时就差那么一个机会!
【第12篇】基石国际融资租赁
基石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始终秉持依法合规经营的宗旨,积极服务地方发展,连续四年荣获北京市信用企业最高评级aaa级,也充分体现出行业及机构对基石国际租赁经营发展成果的高度认可。
北京市信用aaa级企业是北京市企业信用最高评级,由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北京市企业评价协会依据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组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参评企业进行系统评估,评价涉及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财务水平、社会履责等多类指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公信度和影响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
基石国际租赁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信用至上、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主要经营指标处于市属企业领先地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多次参加辖区组织的地方帮扶活动;坚持依法纳税,系石景山区纳税a级企业,有效发挥了市属国有企业在依法合规经营、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了首都总部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13篇】裕融融资租赁公司
企业预警通整理
上周融资租赁市场回顾
【研究报告称绿色信托、绿色租赁等领域较欠缺金融科技工具】
保尔森基金会绿色金融中心与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6月18日共同发布的《金融科技推动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案例与展望(2023年)》报告显示,金融科技工具的使用在环境权益市场、绿色信托、绿色租赁业务领域则相对欠缺;金融科技在绿色资产识别与溯源、环境气候金融风险量化评估与信用风险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成为下一步需求。
【中国华融旗下多张金融牌照或被出售】
近日,相关媒体记者从一接近华融信托人士处了解到,华融信托的牌照或将被卖出,除了信托牌照外,中国华融旗下大部分金融牌照都可能会被处理,包括华融金融租赁、华融湘江银行、华融证券、华融消费金融等。某金融租赁公司中层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华融金融租赁牌照出售的消息应该是真的,之前在业内就一直有听到这个消息,但对于具体接盘方目前还不清楚。
一周行业动态
【山东省5月份政信项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投放超205亿元】
近日,相关机构整理了2023年5月份山东省主要的政府平台及国有企业项目,根据现有的数据库统计得出:2023年5月份山东省共计发生152笔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金额191亿元,共计发生54笔商业保理业务,合同金额14亿元。
【湖北省5月份政信项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投放超110亿元】
近日,相关机构整理了2023年5月份湖北省主要的政府平台及国有企业项目,根据现有的数据库统计得出:2023年5月份湖北省共计发生59笔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金额93亿元,共计发生40笔商业保理业务,合同金额17亿元。
一周同业动态
【联合资信:下调渤海租赁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至a+ 展望负面】
联合资信公告,渤海租赁2023年累计未按时偿还本息规模较大且部分本金尚未签订展期协议,联合资信决定下调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相关债项的信用等级为a+,展望为“负面”。
【平安租赁:取消发行“21平安租赁mtn004”】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告,由于本公司融资安排变更,本公司决定择时重新发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
【海西金租“补血”5.5亿元】
近期,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了5.5亿元的金融债,联合资信评级机构在对此次海西金租发债评级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公司的资金问题,“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短期借款,对短期资金依赖度较高,而租赁资产主要集中在3到5年期限,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
【中建投租赁总经理发生变动】
6月17日,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总经理变动的公告。原任人员秦群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目前担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史平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茅台租赁与上海城投签署合作协议】
6月18日,茅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合作业务资金监管协议》,成为上海城投“十四五”银企战略合作暨重大项目金融协议签约仪式上的唯一非银行企业。
【浙江稠州金融租赁公司8亿元金融债券成功发行】
近日,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金融债券成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8亿元,三年期,票面固定利率4.2%,认购倍数2.5倍。
【扬子租赁2023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成功发行】
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扬子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8.011亿元abn产品——南京江北新区扬子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并取得圆满成功。
【中交租赁首次成功发行10亿元公司债】
近日,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3.69%。
【中核租赁成功发行2023年第一期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近日,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亮相公募债券市场,成功发行2023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期债券由中国民生银行主承,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270天。
【国银租赁与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订立10亿融资租赁合同】
国银租赁公告,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据此,出租人以代价人民币10亿元分批次向承租人购买次交易租赁物,及出租人同意将次交易租赁物分批次出租予承租人,租赁期为不超过4年。
【国银租赁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订立25亿元融资租赁合同】
国银租赁发布公告,2023年6月18日,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据此,承租人同意分批次将租赁物转移至出租人名下,转让价款共计约人民币25亿元,及出租人同意把租赁物分批次租回予承租人使用,租赁期为不超过4年。
【志高控股与耀达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合约】
志高控股有限公司宣布,于2023年6月18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东志高与耀达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合约,据此,耀达租赁有条件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1500万元向广东志高购买设备并将设备回租予广东志高,租期为24个月。
【广汽集团拟向广州广汽租赁增资4.13亿元】
广汽集团发布公告,同意向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增资4.13亿元,其中: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广汽商贸有限公司增资2亿元,广汽商贸有限公司直接增资1亿元,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留存利润转增资本1.13亿元。
【裕融租赁公司顺利完成三年期7.6亿元银团贷款签约】
近日,裕隆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裕融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苏州顺利完成三年期人民币7.6亿元的银团贷款签约。
【万通发展:拟6.3亿元转让子公司股权给湖州融汇嘉恒融租赁】
万通发展发布公告称,万通发展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以人民币6.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将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华伍股份拟与平安租赁开展不超4000万元融资租赁事项】
华伍股份公告,公司拟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
【河南金联融资租赁公司获批设立,注册资本金2亿元】
日前,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批复称,经研究,同意设立河南金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
【工银租赁瞄准“海洋新基建” 探索udc业务机会】
近日,工银租赁于近期对海兰信进行了参观调研,双方就在海底数据中心(udc)方面的合作机会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注册资本2亿元!又一融资租赁公司获批设立!】
近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批复,同意北京大兴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由北京大兴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0%)设立。
【威宁集团新增融资租赁牌照】
近日,南宁威宁集团顺利取得南宁融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标志着融聚租赁公司正式成立,至此集团成为目前市属国有企业中第二家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企业,也标志着集团继小额贷款牌照后又取得一块金融牌照。
一周租赁发债
一周融资租赁事件
一周融资租赁纠纷
【第14篇】融资租赁是什么资产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融资或筹资的过程,很多人不理解融资租赁到底属于直接还是间接筹资,也有很多人会问为什么融资租赁是间接筹资?想知道这个问题答案那就必须要了解下何为融资租赁,间接筹资又是什么?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
融资租赁是什么?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发展前景
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将越来越重要,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分量将越来越大。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托越来越强大的中国实体经济,未来融资租赁业必将成为我国服务业中的主流业态。而随着经营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升,将有一批租赁公司能够脱颖而出而跻身中国乃至世界一流企业行列。
为什么融资租赁是间接筹资
融资租赁需要借助租赁公司的平台,所以是间接筹资。
那么何为间接融资呢?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分别与金融机构发生一笔独立的交易,即资金盈余单位通过存款,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
直接融资表示是不经过任何的金融机构完成双方的的借贷或者通过有价证券或者是合资的方式进行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合资合作经营以及企业内部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来说,双方具有比较多的自由,对于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而且获得资金的一方的所要付出的成本较低。但是因为存在信用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问题。
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比如银行信贷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融资租赁以及项目融资贷款等。
1、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直接融资是股权融资,融入的资金变成了企业的股本金,本质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间接融资则是企业的外债,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
2、直接融资中,购买者成为了企业股东,原则上是可以参与到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而间接融资中银行是没有权限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直接融资的股票不能进行退还,只能在二级市场进行卖出;间接融资的可以在贷款到期或者到期前都可以偿还本息。
4、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也就是进行直接融资后收益不定;间接融资则是一种契约关系,和企业的经营盈利与否无关。除此之外,在企业出现问题破产清算也是间接融资具有优先偿还权。
间接融资的优点在于:
①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多,吸收存款的起点低,能够广泛筹集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积少成多,形成巨额资金。②在直接融资中,融资的风险由债权人独自承担。而在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是多样化的,融资风险便可由多样化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分散承担,从而安全性较高。③降低融资成本。因为金融机构的出现是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结果,它具有了解和掌握借款者有关信息的专长,而不需要每个资金盈余者自己去搜集资金赤字者的有关信息,因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④有助于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间接融资的局限性,主要是由于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加入金融机构为中介,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营状况的关注和筹资者在资金使用方面的压力。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最典型的直接融资就是公司上市。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以上就是关于为什么融资租赁是间接筹资及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相关一览。
全国各地金融牌照收购与转让 私募牌照申请 15986586510 v同号
【第15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36号文
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哥俩长得非常像,而且都有差额征税政策,猛一看,差不多。仔细看,大不同:
1、税目不同。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税目下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税目下贷款服务。
2、税率不同。融资租赁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率是16%,不动产融资租赁,税率是10%。为什么是这两档税率呢,我们知道,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种带融资性质的销售行为,那么销售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的税率是多少呢,分别就是16%和10%。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税率是6%。
3、计税销售额不同。虽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所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可以扣除支付的利息(融资租赁还可以扣车购税),但是,(注意动作:敲黑板!!),融资租赁的计税销售额是包含标的物价款的,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计税销售额,不含本金。
4、可否抵扣不同。因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因此,服务接收方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能抵扣!不能抵扣!(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而融资租赁虽然价款中带利息,但服务接收方却可以扣除进项税额,不仅如此,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进项抵扣还不用分两年,你说,气人不?!
另外,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单独有过渡期的政策,有兴趣的童鞋可以看看财税2023年36号文。
来源:税海无涯苦做舟
【第16篇】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晚间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进一步明确。
根据通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就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缴纳增值税等做了明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