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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司融资租赁(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3

如何公司融资租赁

【第1篇】如何公司融资租赁

艰难的2023年已经过去,在经济逐渐复苏的当下,融资租赁公司要在日益趋严的监管、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以及行业内走得更快更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如何提高企业竞争力

融资租赁企业想要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人和团队是根本,创新适应是核心。

第一,人和团队是根本

原中化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先生曾说过“人和团队的重要性,远远在公司战略之上,是公司战略成功的前提、基础和出发点”。公司的战略和业务方向一旦确定后,要确保战略快速准确落地,核心就是选对人用对人。

优秀领导者的素质70%是天生,30%靠后天的培养,所以现在企业的选人往往比育人重要的多。当然文化的融合、公司“土壤”的适配度、“引凤先筑巢”是用好人留住人的关键。

第二,创新适应是核心

目前租赁行业面临监管趋严、行业内卷、业务高度同质化、资金成本高、平台业务高居不下,创新业务又难以“续命”、对于风险逾期的管理常常顾此失彼等各类挑战。

现在形势变了,经营的理念和模式也必须变。

公司的战略方向和业务定位必须梳理清楚,要在适合大势和自身特点的情况下,力求快速准确摸清市场动态、获取行业第一手信息,强化科技创新与数字化转型,尽快改变管理团队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

虽然这是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大事,但做一定比不做要好,早做一定比晚做好

在当下这个经济复苏的时代,需要高层管理者进行快速和准确的创新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而确保快速准确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借用外脑,答疑解惑,才能根治问题,破局新生!

二、企业的外脑—专业咨询公司

借用外脑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和咨询公司合作,咨询公司最核心的价值就是解决客户的核心问题!

1

梳理客户需求,进行诊断分析、数据分析及和标杆公司对标;

2

发现问题存在的真正原因和症结(客户对自己存在的问题往往只见表象,不明症结);

3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辅导客户落地执行。

注:某融资租赁公司咨询项目ppt目录

咨询公司可以让您在最短的时间里准确的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及竞争对手的动态,传播先进的管理理念、教授专业的知识技能,提高团队的专业技能,用最快的时间最有效的办法,助您解决问题提升能力

注:朴觅鑫曾为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操刀人才盘点、绩效考核、战略规划等咨询项目

根据朴觅鑫多年的咨询经验,要想真正达到咨询项目“解决问题,提升能力”的目标,关注以下几点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企业一把手的远见、决心和参与

咨询项目往往是“一把手工程”,借用“外脑”往往意味着破旧立新,同时也会打破很多公司原有的 “利益链”和“规则”,甚至于会涉及到很多人的个人利益,所以需要高层管理者的鼎力支持。

注:朴觅鑫为某国企融资租赁公司操作的组织管理、人才盘点等方案

第二,咨询项目的有效落地,大多建立在公司一定的管理基础之上

一个项目的有效落地实施,往往需要有和这个项目相关配套体系的支撑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如“绩效管理”项目,其配套的公司战略、组织体系和薪酬管理体系等是确保绩效管理体系落地的前提。

注:朴觅鑫曾为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操刀人才盘点、绩效考核、战略规划等咨询项目

第三,咨询公司的选择至关重要

很多企业选择咨询公司只看重“知名度”,实际上目前的咨询业已经非常专业和细分了,在这种环境下,选择适合的咨询公司比选择知名的咨询公司更重要。

注:朴觅鑫曾为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操刀人才盘点、绩效考核、战略规划等咨询项目

三、如何选择一家优秀的咨询公司

咨询公司选择三要点

熟悉行业、熟悉专业、项目负责人

“熟悉行业”的评判标准是:浸润行业多年,熟悉行业的特点及发展方向、有较丰富的行业数据,熟悉行业标杆公司的情况;

“熟悉专业”的评判标准是:咨询公司专业度和行业领域的专注度;

“项目负责人”往往是一个项目品质好坏的核心要素,项目负责人应该是咨询公司正式员工、必须是项目的对接人,还需要参与项目的全过程(最好不能同时兼其它项目负责人)。

注:朴觅鑫办公环境

四、关于朴觅鑫咨询

上海朴觅鑫(promising)咨询公司成立至今10年,从成立之初公司的战略定位就是:

“专精深”

专:就是靠专业说话,靠数据说话,熟悉行业熟悉专业;

精:就是任何事情都要精益求精,为确保项目质量,公司每年项目不能超过4个,必须由公司咨询部总经理亲自全过程参与完成,并确保一年的免费服务期;

深:深植金融地产行业,不熟悉的领域我们不涉入。成立至今不忘初衷,目前服务过的客户近千家,陪伴过很多企业从初创期走到成熟期。

我们的咨询主要分成三部分:定位咨询、人力咨询及产品咨询

【第2篇】裕融融资租赁公司

企业预警通整理

上周融资租赁市场回顾

【研究报告称绿色信托、绿色租赁等领域较欠缺金融科技工具】

保尔森基金会绿色金融中心与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6月18日共同发布的《金融科技推动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案例与展望(2023年)》报告显示,金融科技工具的使用在环境权益市场、绿色信托、绿色租赁业务领域则相对欠缺;金融科技在绿色资产识别与溯源、环境气候金融风险量化评估与信用风险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成为下一步需求。

【中国华融旗下多张金融牌照或被出售】

近日,相关媒体记者从一接近华融信托人士处了解到,华融信托的牌照或将被卖出,除了信托牌照外,中国华融旗下大部分金融牌照都可能会被处理,包括华融金融租赁、华融湘江银行、华融证券、华融消费金融等。某金融租赁公司中层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华融金融租赁牌照出售的消息应该是真的,之前在业内就一直有听到这个消息,但对于具体接盘方目前还不清楚。

一周行业动态

【山东省5月份政信项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投放超205亿元】

近日,相关机构整理了2023年5月份山东省主要的政府平台及国有企业项目,根据现有的数据库统计得出:2023年5月份山东省共计发生152笔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金额191亿元,共计发生54笔商业保理业务,合同金额14亿元。

【湖北省5月份政信项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投放超110亿元】

近日,相关机构整理了2023年5月份湖北省主要的政府平台及国有企业项目,根据现有的数据库统计得出:2023年5月份湖北省共计发生59笔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金额93亿元,共计发生40笔商业保理业务,合同金额17亿元。

一周同业动态

【联合资信:下调渤海租赁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至a+ 展望负面】

联合资信公告,渤海租赁2023年累计未按时偿还本息规模较大且部分本金尚未签订展期协议,联合资信决定下调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相关债项的信用等级为a+,展望为“负面”。

【平安租赁:取消发行“21平安租赁mtn004”】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告,由于本公司融资安排变更,本公司决定择时重新发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

【海西金租“补血”5.5亿元】

近期,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了5.5亿元的金融债,联合资信评级机构在对此次海西金租发债评级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公司的资金问题,“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短期借款,对短期资金依赖度较高,而租赁资产主要集中在3到5年期限,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

【中建投租赁总经理发生变动】

6月17日,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总经理变动的公告。原任人员秦群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目前担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史平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茅台租赁与上海城投签署合作协议】

6月18日,茅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合作业务资金监管协议》,成为上海城投“十四五”银企战略合作暨重大项目金融协议签约仪式上的唯一非银行企业。

【浙江稠州金融租赁公司8亿元金融债券成功发行】

近日,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金融债券成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8亿元,三年期,票面固定利率4.2%,认购倍数2.5倍。

【扬子租赁2023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成功发行】

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扬子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8.011亿元abn产品——南京江北新区扬子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并取得圆满成功。

【中交租赁首次成功发行10亿元公司债】

近日,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3.69%。

【中核租赁成功发行2023年第一期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近日,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亮相公募债券市场,成功发行2023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期债券由中国民生银行主承,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270天。

【国银租赁与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订立10亿融资租赁合同】

国银租赁公告,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据此,出租人以代价人民币10亿元分批次向承租人购买次交易租赁物,及出租人同意将次交易租赁物分批次出租予承租人,租赁期为不超过4年。

【国银租赁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订立25亿元融资租赁合同】

国银租赁发布公告,2023年6月18日,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据此,承租人同意分批次将租赁物转移至出租人名下,转让价款共计约人民币25亿元,及出租人同意把租赁物分批次租回予承租人使用,租赁期为不超过4年。

【志高控股与耀达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合约】

志高控股有限公司宣布,于2023年6月18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东志高与耀达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合约,据此,耀达租赁有条件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1500万元向广东志高购买设备并将设备回租予广东志高,租期为24个月。

【广汽集团拟向广州广汽租赁增资4.13亿元】

广汽集团发布公告,同意向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增资4.13亿元,其中: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广汽商贸有限公司增资2亿元,广汽商贸有限公司直接增资1亿元,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留存利润转增资本1.13亿元。

【裕融租赁公司顺利完成三年期7.6亿元银团贷款签约】

近日,裕隆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裕融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苏州顺利完成三年期人民币7.6亿元的银团贷款签约。

【万通发展:拟6.3亿元转让子公司股权给湖州融汇嘉恒融租赁】

万通发展发布公告称,万通发展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以人民币6.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将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华伍股份拟与平安租赁开展不超4000万元融资租赁事项】

华伍股份公告,公司拟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

【河南金联融资租赁公司获批设立,注册资本金2亿元】

日前,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批复称,经研究,同意设立河南金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

【工银租赁瞄准“海洋新基建” 探索udc业务机会】

近日,工银租赁于近期对海兰信进行了参观调研,双方就在海底数据中心(udc)方面的合作机会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注册资本2亿元!又一融资租赁公司获批设立!】

近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批复,同意北京大兴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由北京大兴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0%)设立。

【威宁集团新增融资租赁牌照】

近日,南宁威宁集团顺利取得南宁融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标志着融聚租赁公司正式成立,至此集团成为目前市属国有企业中第二家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企业,也标志着集团继小额贷款牌照后又取得一块金融牌照。

一周租赁发债

一周融资租赁事件

一周融资租赁纠纷

【第3篇】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

截止到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已经有19家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超过千亿,朴觅鑫特整理了融资租赁公司千亿俱乐部一览表,供从业人士参考。

详情如下:

一、19家千亿租赁公司,11家金租,8家商租

这19家租赁公司中有11家金租和8家商租,在金租公司中,国银金租以3480.15亿元的总资产位于榜首;在商租公司中,远东租赁以3072.18亿元的总资产位于榜首。

总资产超过三千亿的租赁公司有3家,分别是:国银金租、交银金租、远东租赁

总资产低于三千亿,大于两千亿的租赁公司有4家,分别是:工银金租、渤海租赁、招银金租、平安租赁

总资产低于两千亿,大于千亿的租赁公司有12家,分别是:中航租赁、国网租赁、建信金租、华夏金租、光大金租、兴业金租、海通恒信租赁、华融金租、浦银金租、远东宏信(天津)、平安租赁(天津)、江苏金租

二、千亿俱乐部成员大多注册在上海

从注册地来看,这19家租赁公司注册在8个省市,其中注册在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最多,有7家天津紧随其后,有5家;广东、浙江、云南、江苏、湖北和北京各有1家。

三、千亿俱乐部成员平均注册资本金超百亿

这19家千亿租赁公司中,注册资本金最高的为渤海租赁,注册资本为221.01亿元,最低的为江苏金租,注册资本为29.87亿元,除了江苏金租,其余18家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均在50亿及以上,平均注册资本金超过百亿。

从注册资本分布来看,注册资本低于50亿元的租赁公司、在150亿至200亿之间的租赁公司以及超过200亿的租赁公司各有1家,注册资本在50亿至100亿之间的租赁公司和100亿至150亿之间的租赁公司各有8家

【第4篇】保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来源:人民司法

转自: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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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的效力

文/中国人民大学 陈琪昇

最高人民法院 李晓云

【裁判要旨】

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结合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案号】

一审:(2019)冀民初11号

再审审查:(2021)最高法民申225号

【案情】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公司)、汇鑫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公司)、钟某。

2023年6月17日,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签订以机器设备为租赁物的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采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汇鑫公司为受让人与出租人,中安信公司为出让人与承租人,由汇鑫公司将购买机器设备的价款11亿元一次性支付给中安信公司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中安信公司使用;租期3年,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构成,租赁利率为固定年利率3.79%,租赁利息按季支付,由中安信公司共分13期全部支付完毕,最后一期支付本金11亿元及剩余租金。

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2023年6月28日,恒丰银行为保理商、汇鑫公司为原债权人,双方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主要约定恒丰银行向汇鑫公司提供8.7亿余元保理融资额度,用于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合同附1第2条约定,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当恒丰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时,恒丰银行均有权向汇鑫公司进行追索,汇鑫公司应无条件按时足额偿还恒丰银行支付给其的保理融资,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关于应收账款情况,合同附件约定,汇鑫公司将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恒丰银行,转让金额为11亿元。

另查明,汇鑫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通过董事会决议,以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合同,向恒丰银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并于同日向中安信公司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23年6月28日,中安信公司出具确认回执。同日,汇鑫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并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和抵押合同,将案涉应收账款与机器设备分别质押、抵押给恒丰银行,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的质押、抵押登记。另,康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分别与恒丰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后因汇鑫公司未履行租息支付及归还本金的义务,恒丰银行于2023年1月22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服务合同;2.中安信公司归还本金7.9亿余元及逾期罚息、复利和违约金;3.汇鑫公司对中安信公司应归还恒丰银行的应收账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全额回购还款义务;4.恒丰银行对汇鑫公司抵押机器享有优先受偿权;5.康得公司对中安信公司和汇鑫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钟某对中安信公司和汇鑫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保全、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

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将各项费用明细化,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案涉四名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缺席判决:一、中安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恒丰银行本金7.9亿余元以及利息、违约金;二、汇鑫公司在中安信公司不能偿还的范围内向恒丰银行承担还款责任;三、恒丰银行对汇鑫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康得公司、钟某在汇鑫公司应归还的款项范围内向恒丰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恒丰银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六、驳回恒丰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中安信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中安信公司提交了其与汇鑫公司签订的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新的证据。比较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和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该两份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致,均是以售后回租的形式由汇鑫公司以11亿元购买中安信公司的机械设备后,以36个月、分13期出租给中安信公司。主要区别有:1.签订时间。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签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签订时间2023年6月17日。2.起租日。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假设”以2023年6月1日为起租日;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假设”以2023年6月21日为起租日。3.合同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尽管该两份合同附件中都加盖了中安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日期栏的填写不同。作为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日期栏填写2023年6月6日;作为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日期栏未填写。

基于上述新的证据,中安信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主张有:1.汇鑫公司未支付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转让价款,案涉机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汇鑫公司;2.恒丰银行与汇鑫公司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的基础合同无效;3.恒丰银行明知案涉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恒丰银行不享有抵押权;4.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并非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5.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实为借贷。

恒丰银行对存在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释是:先有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基础合同,后才有保理合同。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是订立后作为申请保理的合同,据此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订立保理合同。由于订立保理合同之后起租日变化,所以新订立了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后一合同只是对前一合同的条款变更,实际上还是同一融资租赁关系。

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中安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其提交的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中安信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从当事人的直接诉争来看,意在否定动产抵押登记之效力,似乎只是关乎登记外观的判断问题。而该问题于本案实际上仅为事实判断之争议,可基于证据规则予以解决。本案所涉的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于保理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纠纷,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以应收账款系通谋虚伪表示而提出抗辩时,如何确定保理合同的效力。更有意义的是,本案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而且是售后回租这一特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合同作为两种新型融资工具,均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架构,并在商事实践中呈现交易模型创新趋势。当保理合同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合同从而实现二者嫁接时,对此类新型商事交易模型,应以确定基础合同类型为前提,从保理合同成立要件、基础法律关系的特性和解释方法等角度进行合同效力的综合认定。

一、保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保理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由民法典合同编的专章予以规制。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因此,保理合同实为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转让与有资质保理人提供的融资、委托代理、担保、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等服务要素的组合体,具有混合合同之属性。[①]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保理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第二款旋即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书面订立即为其形式要件。在保理合同依法书面订立的前提下,保理法律关系成立另有两个基础要件: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人是否能按约定提供保理服务。前一要件所含的基础权利义务是合同嫁接的对象,后一要件是合同嫁接后产生的新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也是保理合同区分于借款合同、委托合同等其他类型合同的关键。具体而言,保理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要件:

(一)书面订立的形式要件

保理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其约定内容与法律构成较为复杂。出于保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之需,保理合同应当依法书面订立。[②]在司法实践中,对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基础。其一,保理合同文本具有法定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明定了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款属于强制性规范,缺乏形式要件的保理法律关系自会因此受到效力性影响。其二,保理合同文本具有要式性。保理业作为强金融监管行业,对保理合同的订立与内容规范具有行业标准与要求,这也是商事交易习惯的形式性体现。其三,保理合同文本具有文义性。通过保理合同对基础合同的明确,以及对保理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基础法律事实予以初步确定。其四,保理合同文本具有参考性。保理案件纠纷多集中于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与履行争议,但无论是何种纠纷类型,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文本作为支持,均难以进行事实认定。

附带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间叙做保理业务,除保理合同外,往来信函、传真等文件都可能构成保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将其作为整体加以把握,而不能局限于单一的保理合同文本进行事实认定。

(二)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的实质要件

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来看,该条前半段规定了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应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据此,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之一。

保理合同既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如在保理业务的实际履行中未完成债权转让,则显然不能构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其实际法律关系处理。[③]在司法实务中,保理合同纠纷的一个常见争议为:债务人以基础合同所涉的应收账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应收账款并不存在。应收账款既不存在,则当然不可能发生应收账款之转让,债务人遂据此否定保理合同之效力。笔者认为,在债权人、债务人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形下,可以从以下四条路径分析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基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理论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妥当,无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2)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区分两个合同的责任承担。但从整体而言,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之间具有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合同相对性无法解决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3)基于诚信原则,认可保理合同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约定。但该理论过于原则化,在缺乏配套适用规范的情况下,难以充分保障保理人权益;(4)在保理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虚伪表示行为对第三人不发生无效的后果。[④]笔者认为,该理论以外观主义为基础,以信赖利益保护为切入的逻辑进路,符合维护商事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要求,也成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理论基础,是最为妥当的进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除保理人明知虚构的情形外,债务人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该条作为保护善意保理人的法政策的体现,在法律适用中,应注意应收账款转让与订立保理合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保理人是否善意。

以本案为例,从合同的内容、形式、当事人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可认定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和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只形成一个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双方为配合保理融资期限的需要,订立后一合同以对前一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此种变更不影响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故客观存在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已通过所有权转移证书形成权利外观,恒丰银行可依此形成合理信赖,认定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三人,恒丰银行并无义务对二者之间是否完成价款支付进行实质性审查。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还可能涉及关联交易问题。中安信公司与康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中安信公司和康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又有关联关系,故汇鑫公司、中安信公司、康得集团均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汇鑫公司、中安信公司两家关联公司先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再由汇鑫公司向恒丰银行申请保理获得融资,故再审审查中中安信公司举示出其与汇鑫公司签订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不足以对抗关联公司之外的保理人恒丰银行。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关于“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的规定,基于已经形成的权利外观和基础合同,有理由相信恒丰银行对保理合同的签订具有善意,证明“保理人明知虚构”的责任在提出该项主张的中安信公司,其既不能证明,则不应由恒丰银行承担基础合同虚假的不利后果。更进一步而言,即便保理合同的基础合同为虚假合同,此时的保理合同亦宜定性为可撤销合同,保理人可行使撤销权。保理人未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保理合同仍应有效。[⑤]且保理合同性质认定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只要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无论其实际类型为何,均不影响保理人通过受让取得应收账款的债权,也即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受应收账款性质的影响。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形成的保理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转让的情况下,中安信公司以其与汇鑫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名为融资实为借贷、应收账款名为租金实为还款的抗辩理由,自不足以否定保理合同的效力。

(三)保理人提供保理服务的实质要件

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来看,该条后半段规定了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应当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是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予保理人的合同对价,也是保理合同成立的另一实质要件。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后半段采用了列举加“等”兜底的表述方式,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则具体列举了保理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其中举示了“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对该两处规定作文义解释,则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中所约定的保理服务具体内容为何,既提示应当约定,但又具有可选择约定的任意性。有观点认为,不能以保理人是否同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而简单对保理合同效力予以认定,特别是在赊销贸易的背景下,只要存在应收账款转让和资金融通,就可以认定保理合同依法成立。[⑥]也有观点认为,从保理合同的复合性观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行为与保理人提供金融服务等行为构成保理合同成立的两个方面,并共同构成保理合同的标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应收账款转让+”的多重标的,使保理合同与其他单一标的的典型合同得以区分。[⑦]

笔者认为,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明确了保理人的金融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项目。该条虽未明确规定保理人应提供服务项目的数量,但因不同的保理服务内容会导致保理合同法律性质产生差异,故为确定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保理人只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一项,则只能在资金融通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中选择。保理人不得在未提供上述两种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任意选择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中的一项作为保理合同的内容。[⑧]易言之,鉴于保理服务的内容已法定化,无论保理合同文本关于服务内容的具体约定为何,至少应当体现其金融服务之属性,否则无法实现与其他类似合同性质的区分。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租金作为应收账款所涉法律问题

前已述及,保理合同需以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实质要件之一,因此,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中债权人转让的标的物。既然须由债权人转让给保理人,则该应收账款应当是具体、真实且可转让的。现有的应收账款姑且不论,对于将有的应收账款,还应明确其需具备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两个特征,否则不能明确该将有的应收账款之指向。总之,如果不存在确定的、可转让的应收账款,虽然保理人也可以提供资金融通等服务,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融资安排,但因欠缺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的要素,使其不能构成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保理合同。由此可见,保理合同不能脱离应收账款,进而也不能无视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保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系按期收取的租赁物租金,更进而言之是较为特殊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不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规定,1999年合同法就已经以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仍在合同编以专门一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司法实务中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并不限定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而是严格坚持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经营特征,否认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性合同,以明确涉及特殊租赁物的合同效力及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售后回租的租赁物显然属于特殊租赁物类型,合同法与民法典的融资租赁合同章均未规定回租赁这种融资租赁形式,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规定肯认了回租赁交易形式的效力,即确认存在这样一种形式的特殊租赁物:租赁物原本就属于承租人所有,因承租人出售给出租人,所有权性质发生变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变为依据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使用、收益权。

承认回租赁的融资租赁形式有其意义,此种交易安排变通了融资租赁通常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交予承租人使用的模式,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规定不能仅因承租人与出卖人混同而否定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但就回租赁而言,也要认识到租赁物颇为特殊的这一性质: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对租赁合同的界定,本来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是为了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然而在回租赁的架构下,承租人原本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其将租赁物售后回租,取得的是对租赁物原本就享有的使用、收益权。所以,从制度架构的本意而言,融资租赁合同意在解决承租人欲取得租赁物但又无力购买的困局,由资金雄厚的出租人代为从出卖人处购买,租予承租人使用。而回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则反其道而行之,承租人已经取得了租赁物,其出售给出租人是为了获得出让价款,同时以支付租金的形式继续保持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所以融资的目的性强于融物。因而,在认定回租赁的融资租赁法律性质时,必须更为谨慎,不仅应当审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实际租赁物、标的物的物权属性、租赁物价值与租金构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买卖合同与租赁物是否对应等相关因素,明确其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类型的区别。

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在区分回租赁与抵押、质押、让与担保等融资担保合同时,应考虑的是:用穿透式审查以探明真实法律关系;抑或采用权利外观判断作形式审查。该两种审查方式的目的都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穿透式审查的方法论路径实为民法意思主义解释方法之于司法实践的体现,而且司法裁判并非金融监管,在融资租赁这一典型的商事交易模型中采用该审查方式是否有违司法的谦抑原则,是否有违保障商事交易效率之需要,以及审查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均有待商榷。而就外观形式审查而言,着眼于各方当事人订约与履约的权属证明与合同文本,在商事交易主体均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之下,结合商事交易实践的现实情状,主张不轻易推翻合同的文本记载,不轻易由裁判者判断商主体的本意。尊重商事理性,也意味着坚持司法审查不宜过度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就该两种方法论而言,显然以表示主义为范式的形式审查路径更为符合尊重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总结而言,回租赁因其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而与普通的融资租赁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存在区别,这一类似于抵押借款的法律构造,使其性质、效力存在争议。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回租赁的具体目的,抑制融资性回租赁,但不排斥经营性回租赁。在这个前提下,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区别的重要特征。[⑨]除是否移转所有权的根本性差异,二者基于功能取向的差异(回租赁以融资为实,以融物为质/借款合同仅融资)和主体资格(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差异,也呈现出不同的法律关系。[⑩]就本案而言,尽管存在前后两个融资租赁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合同所涉各方主体、合同标的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二者具有同一性和补充性。正是二者于内容与外观的相互补正,足以确定案涉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真实存在。这也符合商事实践中大额交易相对方多次磋商订约的交易习惯。例如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和附件九“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中,价款与所有权移转时间未填写,如果没有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签章的证明,该融资租赁合同就有可能因外观瑕疵被认定为抵押借款合同,而非回租赁合同。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中安信公司已向保理人支付了多期租金,未提及租赁物是否存在或特定化问题。但在违约后,中安信公司又以租赁物不存在或无法特定化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无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原因在于,案涉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均包含了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证明及抵押权登记证明,已然明确了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并产生公示效力。就已查明的事实观之,案涉回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同时涉及买卖与融资租赁以及出租人享有所有权这三个核心要件,结合合同的约定与实际履行状况,可以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三、融资租赁租金作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人合理审查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对该对抗依据的理解,固然需从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层面进行可操作性考量,但其逻辑出发点应为对商法外观主义解释方法的明确。

对本条可从三个层面进行解释:一是,尽管基础交易的真实存在是保理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但即使基础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或因虚构产生,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保理人仍然有权主张保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二是,如果保理人明知或者应知基础交易不存在,则保理合同无效,保理人不得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三是,保理人作为开展保理业务的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商事主体,对基础交易真实性负有合理审查义务。[11]三者需解决的共同问题可归纳为保理人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对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判断,应侧重于审查外观是否妥适。

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作为保理合同应收账款的情况下,结合融资租赁本身的合同性质,可将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进一步具化为三个层次:其一,保理人应对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进行实地检验。租赁物作为有体物,可于现实生活中进行真实性查验,且基于行业习惯,保理人也需要通过拍照留证叙作材料的方式将查验结果予以固定。融资租赁物往往为价值较大的动产,出租人需要履行完整的购置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发票、进口完税单等购置凭证作为证据材料也必然需要为保理人所查证。其二,融资租赁物是否发生权属移转。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保理法律关系作为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完全混为一谈。保理人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也不应苛责其完全参与该法律关系形成的全过程。相反,保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审查,重点仍在于权属移转文件的形式审查,例如所有权凭证的移转、抵押权是否登记设立等权利外观是否足以证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已然成立。其三,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形式瑕疵。融资租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和接受金融监管的行业,已基本形成交易习惯。特别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协商、订立和履行已具备相应行业规范,这也就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必然要符合标准化的形式要件。其中,对实质内容如关于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的审查,是保理人叙做保理业务所要考量的根本前提;对日期、签章、登记手续、合同表述等形式要件的审查则属于保障合同成立的应有之义。在三个层次中,第一个层次无疑属于实质性查验,需由保理人提供审查证明;第二、三层次则偏重于形式性审查。但在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均可通过保理人的证据材料,对其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进行判断。

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理合同嫁接的本质,在于通过基础合同的成立为保理合同提供应收账款与基础法律关系。以此推之,得作为保理合同之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关系均有其成立要件,在判断保理合同的效力时,应以基础法律关系的特性为依据,确定差异性的审查标准。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5期)

[①]黄和新:“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个立法样本”,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②]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407页。

[③]冯宁:“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载《人民司法》2023年第17期。

[④]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772页⁓第1774页。

[⑤]杜万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1406页。

[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768页。

[⑦]崔建远:“保理合同探微”,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⑧]方新军:“《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

[⑨]杜万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1379页。

[⑩]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56页⁓第357页。

[11]包晓丽:“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纠纷的裁判分歧与应然路径”,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3期。

【第5篇】融资租赁公司风控制度

资料来源:万联网

每当想到融资租赁要三五年之后才能“修成正果”就感到背后有一股凉嗖嗖的风,传统风控怎么经得起企业每月一个小周期、一年一个中周期、三年一个大周期的折腾?怎么经得起行业三年一个小周期、五大一个中周期、十年一个大周期的折腾?更别提出没无常的“黑天鹅”事件(指非常难以预测且不寻常的事件,通常会引起市场连锁负面反应甚至颠覆)了。

现实也与我们担心的总是高度一致,运作三年的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没有出现违约风险几乎不可能,除非没做多少业务。

要知道,我们的风控是建立在历史会重演的假设基础上的,是以已知信息推断未来未知的风险。但是,三五年的确太长,承租人期间会发生什么事与我们所预料的肯定有很大出入。风控最大效用仅限当前,风控最可能把握的也一定是客户当前的风险,因为这符合一个简单的信息分布原理,即离信息主体越近则信息密度越大,相反离信息主体越远则信息密度越小。

为什么当前我们对风险的把控力最强?因为信息密度大,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也越多越强,我们越可能借助分析工具,发现风险信息、虚假信息、冗余信息和价值信息,越可能对信息主体下一步的变化进行准确推测。所以,当下的风控预知力和风控力是最强的,相反,三五年后的企业样貌的相联信息因为极其稀少,即便借助大数据分析也很难。

信息分布原理告诉我们,融资租赁的风控肯定不能完全建立在风控技术基础上,更不能完全依赖一个强大的风控团队来实现。

风控技术,包括大数据风控、机器学习等,都是基本当前已知信息对未来短期内的风险预测,最具价值的部分是对企业未来短期内现金流的量化预测,以及由此引发租金违约的概率,有助我们及时调整风控策略。当租金违约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风控技术慢慢会变得无能为力,无法控制风险损失。

所以,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假设每一个客户都有中途退场的可能,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意识到,租赁物在未来风险控制的能量。不管我们做直租还是回租,租赁物如果无法控制,承租人中途退场带来的一定是项目亏损。为了更好理解这一点,让我们回到融资租赁的底层,去了解它形成的逻辑。

1.融资租赁形成的信用逻辑

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都明白,生产设备价值大,大部分企业购买时难免存在资金压力,为了更快更多地卖出设备,它们通常提供赊销方式。到期一次性付款的赊销对一些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一般没有问题,但对于动就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的设备,则基本上没有解决采购企业的资金难题,所以后来出现了分期付款的赊销方式。

然而,分期付款使得设备供应商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最后到不堪重负,直到出现了一个“接盘侠”,即设备代理商,它与我们今天的供应链公司并没有什么太大区别,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它们凭借雄厚资本,代替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信用角色,同时转变为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买家,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本来就是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客户。融资租赁使得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设备采购企业继续享受分期付款的信用支持,只是分期支付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租金偿还方案固定了下来,租金里面包含了设备款、资金利息和服务费三部分。

从融资租赁形成的信用逻辑看,融资租赁的客户与设备厂家或设备贸易的客户相同,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变化。我们是否反思过,为什么我们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发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为什么我们今天很难得到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回购担保?融资租赁公司不就是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一个“特别经销商”吗?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为什么不能与融资租赁公司紧密合作呢?

2.融资租赁的风控逻辑

设备采购商的赊销额度不能大于设备价款,融资租赁的融资额度也不能大于设备价款;

设备给企业未来创造的利润要远远大于设备本身的购置成本,这意味着融资租赁的租金不可能超过设备在融资期为企业创造的预期利润(可以产能的一定比例测算)。企业使用新设备后所得新利润和新现金流是设备分期付款的信用逻辑,也是租金方案的设计逻辑。现实是,我们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方案全然不顾及设备的预期利润,租金定额基本建立在想当然的甲方立场上,从一开始就为项目埋下了违约的种子。

采购企业须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以建立商业信用关系,融资租赁的保证金和首付租金的用意同样如此。在早期的信用关系中,设备采购企业分期付款可以根据自己未来现金流实际情况超出设定额度付款。这个明显利好风控的机制没能传承下来,在融资租赁租金方案中被锁定得死死的?重新调整租金方案很麻烦?会减少租赁公司的收益?不能呀!在计算机软件高度发达的今天早已不再是问题了呀!不定额不定期偿还法就是在内部收益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承租人多还租金,减少偿还期数,它一方面可以减少未来不确定风险影响;另一方面有利于减轻承租人未来债务负担。

企业间分期付款的期限越长,信用风险越大,它往往会超出供应商的最大承受力,转为融资租赁操作后,租赁公司通过专业运作,从行业、企业及其产品多维度分析承租人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通过供应链服务参与到承租人的业务管理中去,保护其经营可持续能力,控制风险。一方面可以平衡承租人设备定单量,增强其现金流获取能力,管理租金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加强设备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力,对冲违约风险损失。

作为金融资产的设备是没有流动性的,但因为它有持续可期的租金,因此非常适合做成资产证券化,实现流动性,也可能通过转租赁实现流动性。与商业信用单纯考虑资金成本不同,融资租赁期限长,租金还要考虑风险回报和未来货币时间价值,即通胀率。

直租良性的融资动机:a.承租人定单量已超过设备产能;b.承租人正常盈利中;c.承租人行业前景向好;d.承租人缺钱买设备。

回租良性的融资动机:a.企业流动资金预计长期不足;b.重资产企业,设备占款太大;c.企业业务前景好。

超出良性融资动机的融资租赁项目都会难免风险困扰,也正是因为这种融资期限长,才对客户有严格的风控要求。

融资租赁要想做得长久,“选择型”风控和“管理型”风险必须组合使用,顶层设计要做好“选择型”风控,以直租为主,采用行业设备定位、设备供应商回购担保、自营经营租赁、自营设备或与设备厂家合作经营模式、余值担保等设计,控制租赁物风险。立足当下,做好“管理型”风控,采用供应链服务模式、跨周期管理模式、不定期不定额租金方案模式、信用保险模式等等,创造客户现金流良好生态环境,控制租金违约风险。

转自:融易学租赁研究院

【第6篇】产业类融资租赁公司

2月24日,晋能控股集团金融中心弘创融资租赁公司应邀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全国融资租赁中心建设推进大会。

推进大会上,浦东引领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联盟成立,弘创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首批36家成员企业加入其中,该联盟将加强要素资源整合,推动行业内部深度合作,必将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深远的影响。

浦东新区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截至2023年底,注册在浦东的融资租赁公司1480家,资产规模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此次会议的成功召开将推动融资租赁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开启上海融资租赁产业蓬勃发展的新篇章。公司也将抢抓机遇,积极作为,为晋能控股集团金融板块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文/喻慧敏 责编/孔宪楠)

【第7篇】融资租赁公司有多少家

大家好,欢迎关注租赁杂谈。

12月31日,人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最为重磅的一条规定是“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7类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该规定引发了广泛的关注,随后一个月全行业大团结积极反馈的壮举也已经落下了帷幕。

上个月初,哏都有一个会议纪要文件传出,其中传递的信号今天做个摘要分享,或能给租赁民工们紧绷许久的神经小小放松一下。

2023年1月4日,哏都央妈及几个租赁监管大大们开了个闭门会议,会议主题是对12月31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政策解读与精神传达,与会的除有关监管机构外,还有部分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负责人等。

会议记录的详细内容可能不宜在此展开,已经放到知识星球上了。哏都央妈领导的表态内容大概总结如下:监管条例落地没那么快,加上过渡期,会留给行业足够的准备和调整的时间,“不要过度焦虑,有办法可以解决”。

今天收到一则朋友的私信说,“条例的落地,估计还有*年的宽限期”,理由与哏都央妈领导的表态类似。

准备和调整的策略上,很多业内专家给出了建议。去年几个地方监管文件剧透出,跨区展业监管给留有的空间或是:设立分支机构。

比如,2023年12月31日,吉林省金融局印发了《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文件已经将有关异地展业的规定写进细则。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省外租赁公司申请在吉林省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办法。

“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在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

“开设分支机构”,虽然包括我们在内的很多同行并不愿意接受,但也不得不对这个方案做点准备工作,免得真非得这么落地时手足无措。

作为准备工作之一,应朋友们要求,我们做了个小功课,看看去年各省市融资租赁公司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大致情况:据不完全统计,19个省市新设立了36家分公司、6家子公司。其中,某家千亿资产规模的央企租赁公司仅去年就在9个省份设立了分公司,运气好早落地?

具体统计情况如下,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第8篇】融资租赁公司法规

本期精选融资租赁相关法规汇编手册

包括: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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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怎样进入融资租赁公司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帐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帐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帐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帐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帐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第10篇】香港融资租赁公司排名榜

作者:冬音

出品:洞察ipo

日前,港交所网站显示,来自福建福州的喜相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喜相逢集团”)再度下递交招股书,拟登陆香港主板市场。这是该公司自2023年以来第五次递表港交所,中国通海企业融资为其独家保荐人。

此前其曾于2023年12月31日、2023年7月21日、2023年7月30日、2023年9月6日先后四次递表均告失效。此外,喜相逢集团还曾于2023年12月11日在新三板挂牌,后于1年后从新三板摘牌。

作为下沉二三线城市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商,喜相逢集团近年来经营规模呈温和增长态势,但2023年受到疫情业绩出现下滑。此外,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较高,同时还面临着来自客户的信贷风险,公司经营易受宏观经济波动、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业务毛利率起伏大

喜相逢集团成立于2007年,2023年之前,公司主要通过经营性租赁提供汽车租赁服务,2023年后,公司将业务重心转移至汽车零售及融资业务,开始以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售汽车。公司目前主要业务包括以直接融资租赁方式出售汽车和汽车经营租赁服务等。据招股书披露,喜相逢集团主要经营有50个非豪华汽车品牌,公司主要布局中国二三线及以下城市,在中国24个省及直辖市经营有65间销售店铺。

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图

图片来源:喜相逢招股书

根据灼识咨询报告,2023年,按直接融资租赁的交易量及零售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量计算,喜相逢集团在中国所有零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中名列第5位及第19位。

从经营业绩来看,2023年至2023年及2023年前7个月,喜相逢集团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76亿、7.50亿、11.71亿和6.08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534.5万、1,025.3万、3,068.7万和4,613.7万元人民币。其中,2023年营收和净利均出现下滑。

公司解释称,2023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国内经济活动受到极大的限制,使得公司业务大受影响。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公司业务自2023年第四季度起逐渐复苏,但是2023年以来为控制疫情部分地区采取的限制措施也对公司今年的业绩产生了影响。

从业务结构来看,汽车零售及融资业务占总营收的79.7%至89.1%,是其主要营收来源。其中融资租赁项下汽车销售业务占比达到6成左右。

公司业务营收结构图

图片来源:喜相逢招股书

从盈利能力来看,据招股书披露,截至2023年、2023年、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7月31日,喜相逢业务毛利率分别约为33.9%、40.5%、30.9%及34.8%,起伏较大。

市场利率下行,公司融资成本上行

喜相逢所经营的汽车零售及融资租赁业务属于资本密集型业务。公司一方面从银行或者其他途径融入资金,另一方面需以融资租赁方式将汽车卖出。报告期内,公司借款平均成本分别为8.6%、8.0%、8.6%及10.0%,呈上升趋势,但在当前宏观环境下,市场利率近年来在持续下行;喜相逢融资租赁应收款项平均回报率分别为27.8%、22.3%、 20.4%和20.1%,公司净利差从19.2%下降至10%左右,下降明显。

虽然利差不小,但公司业务易受市场利率不利变动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公司利息成本将随之增加,融资的能力将会受到影响,同时客户需求也可能因利率上升而减少,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2023年、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融资成本分别为人民币9760万元、9870万元、1.09亿元及7760万元,分别占同期融资租赁收入的36.3%、42.0%、46.4%及50.4%。

这一经营模式下,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显示公司偿债能力较弱。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5.9%、 74.0%、74.8%和71.8%。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融资租赁、贸易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减值拨备偏低,存在无法完全弥补潜在信贷亏损的风险。招股书显示,截止2023年、2023年、2023年12月31日及2023年7月31日,公司的减值拨备分别为人民币990万元、1030万元、1150万元及1270万元,仅占应收款项总额(包括融资租赁应收款项、贸易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的0.8%、1.0%、0.8%及0.9%。一旦出现拨备不足以弥补未收回欠款的情况,将会直接侵蚀公司盈利。这意味着公司盈利水平可能被高估。

公司在招股书中也称,由于公司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依赖客户自主提供的数据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报告,不能减轻公司承担的所有信贷信险。倘客户延误或拖欠还款,公司需对相关应收款项作出进一步减值及撇销,这会对其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市场集中度高,竞争日趋激烈

中国现在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2023年的每千人汽车保有量为约212.6辆,仍低于美国2023年的每千人汽车保有量约765.3辆,显示仍有进一步增长空间。不过,近年来受到购置税优惠取消、贸易摩擦、疫情等影响,居民消费需求低迷,新车销售量呈下滑趋势,从2023年的年销售新车2470万辆减少至2023年的2020万辆、2023年2150万辆。

伴随汽车市场的增长,近年来我国零售汽车融资租赁市场也经历了温和增长期。根据灼识咨询统计,2023年中国新车及二手车的零售汽车融资租赁的贷款宗数由2023年约130万宗升至约180万宗,复合年增长率为7.5%,预计2026年将达约250万宗。

图片来源:喜相逢招股书

从参与者看,中国零售汽车融资租赁市场主要有三类,分别为与银行有关联的参与者、与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有关联的参与者及第三方零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市场呈现出集中度较高的特点。统计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零售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前二十大公司市场份额约为82.8%,中国第三方零售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前十大公司市场份额约为71.9%。由于参与者较多且集中于头部,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

喜相逢集团也在招股书中指出,公司面临着来自传统及互联网零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激烈的竞争,公司目前及潜在竞争对手在财务、技术、营销及其他资源方面可能较多,可用于开发新服务、新技术等,这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增长前景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ipo,喜相逢拟将募集资金用于采购汽车及在更多的二三线城市开设新店铺等。

【第11篇】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

2023年02月0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规则、负面清单、监管指标等制定了细化要求,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0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下发,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上海市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与征求意见稿及银保监会2023年度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上海市的暂行办法进行了哪些主要调整?有着怎样的增添与变化?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与解读:

一、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与设立材料的部分调整

1.拟设融资租赁公司需经区-市两级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在上海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向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虽此次暂行办法仍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但在企业准入方面,暂行办法不再强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商相关部门审核”后才出具相关意见。

2.注册资本缴付要求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应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要求,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即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须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有合理的实缴到位计划。在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方面,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要求股东应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六个月内按注册资本及时实缴出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上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3年下发的《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持一致。需提示的是,通知中要求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内资租赁企业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并未给予六个月的缴付期限。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拟设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是否可实际放宽至设立后六个月,仍有待考量。

与其他地市相比,目前北京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且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厦门市要求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同样要求为实缴货币资本。

3.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一般应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要股东需财产状况良好

在征求意见稿中,新设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控股股东一般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股东一般均应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局限于“控股股东”。

另外,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五)项要求“控股”股东财务状况良好,暂行办法正式文本调整为“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这也意味着未来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对股东财务状况的审核将不仅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

4.拟任高管任职资格适当放宽,删除高管从业年限的限制要求

除对融资租赁公司股东准入资格的调整外,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的高管要求方面,暂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有明显的放宽。征求意见稿要求拟任高管应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可看出该任职条件的设置一定程度上有参考北京市的监管细则要求(北京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拟任高管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但正式下发的暂行办法删除了对拟任高管具体从业年限的要求,仅指出拟任董监高应“有必要的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任高管中应“至少应有一名熟悉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专业人才”。

5.设立时所需提交材料的细节调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所需材料进行了部分调整。例如明确公司章程需全体股东一致签署、不再明确控股股东提交“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股东提交“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而统一为股东提交“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经营场所方面,修订为提交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避免了征求意见稿中,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场所经营时可能需同时提交产权证书及租赁合同的问题。

总体而言,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对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条件持适当放宽的态度。另需提示融资租赁公司的是,除征求意见稿中,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跨区变更住所、变更控股股东及新增股东、合并、分立需参照设立条件、程序办理外,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也应参照设立条件、程序申请办理。该规定与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spv项目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另行单独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6条)相比,有较大的调整。

二、业务经营、监管指标与银保监会原则一致,但增加监管指标的可适当调整范围

1.租赁物要求与银保监会原则性规定基本一致

银保监会2023年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留下了监管“口子”。目前,上海市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与银保监会的规定基本一致,第二十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一般应当为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其他地市监管细则对比,厦门市监管细则已明确无形资产可做租赁物,北京则是在监管细则中删除了“固定资产”的限制性描述,仅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并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整体上看,暂行办法虽未明确无形资产是否可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但结合目前的条文规定及上海市既往的监管政策,相信对此仍会持有较为开放的态度。

2.负面清单的细化与增加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负面清单,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五项要求。上海市制定本市暂定办法时,在银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出借、出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及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催讨债务或处置租赁物两项规定。同时暂行办法将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均纳入禁止行为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注明依法开展的股权融资,以及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情形为该项规定的除外情形。与北京市的11项负面清单相比,上海市暂行办法在条文上有所缩减。

3.监管指标增加可适当调整的范围

此次上海市暂行办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的各项要求,均与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有所不同的是,上海市的暂行办法在第五十六条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在航空航运、海工装备、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导向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即符合前述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将可能有别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

4.强调信息安全制度的建设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重大事项信息报送的义务

信息安全制度建设、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义务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报送义务为上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在银保监会规定基础上增加的细化要求。需融资租赁公司予以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同时,在发生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或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大风险时限的报告/重大事项报送义务。

三、更强调对个人客户业务风险提示与风险控制

1.强调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需稳妥审慎开展

对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稳妥审慎开展要求,可谓是上海市暂行办法的一项特色规定。2023年1与21日,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已发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管控、审查、展业、宣传、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各项要求。展现出了上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保理行业开展涉个人客户业务的高度关注。此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也再次强调“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应当在风险总体可控、经营可持续的前提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稳妥审慎开展。”结合负面清单中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暴力催收、处置租赁物的规定,开展涉个人客户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例如汽车类融资租赁企业)需更加谨慎。

2.明确对个人客户的风险提示义务

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个人客户如实、充分揭示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应当依法保障个人客户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此外,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租金、费用、违约金等,应当事先告知并明确约定具体金额或收取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或司法解释有明确标准的,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且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把控合同话语权。故对于合同的关键条款(例如费用、保证金、违约金等条款),融资租赁公司应为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进行充分的说明与解释,既是为了符合监管要求,也是为了尽量降低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进而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风险。在合同设置上,甚至可以要求客户在相应关键条款处以抄写条款或签名确认等方式,确认融资租赁公司已为客户充分解释条款、揭示风险。

结语

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各地纷纷出台当地的监管细则,这意味着未来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将不断完善,对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化经营的要求将不断提高。本次上海市出台的暂行办法也体现出这一行业发展趋势。除经营飞机、船舶等租赁期较长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可申请适当延长过渡期外,上海市暂行办法对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置的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尽早按照监管要求制定过渡方案,优化企业合规、内控管理。

文:卫新、李凤翔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第12篇】融资租赁公司放款流程

链上全流程无纸化放款,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单“融资租赁+雄安区块链+供应链”业务日前在雄安新区成功落地。

这也是雄安新区第一单运用区块链技术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融资租赁业务,其成功放款系新区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重大突破,为在金融领域助力新区建设智慧城市、打造“数字雄安”探索了新路。

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雄安租赁”)是目前雄安新区唯一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公司贯彻实施“租赁+”的理念,致力于打造以资产型租赁、结构化租赁为重点,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保理业务、实业投资业务等多种金融产品组合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商。

此次中交雄安租赁以“雄安新区2023年秋季植树造林”项目为应用场景,为总包商中交一航局协作单位多色田园建设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项目总体授信金额3000万元,首单放款金额285万元。

中交雄安租赁与雄安集团数字城市公司、翼帆科技、华夏银行等机构通力合作,通过区块链链上平台和中国建设银行结算系统对接,完全实现了链上全流程无纸化放款。

据中交雄安租赁表示,“融资租赁+雄安区块链+供应链”业务利用区块链增信功能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解除雄安新区外来建设企业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解决转入实施阶段的新区规划建设的融资问题。

雄安集团通过雄安区块链平台对工程项目的资金流和信息流实施穿透式监管,利用区块链上链数据真实性、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保证工程项目高效、合规实施。

下一步,中交雄安租赁将继续推动产业租赁嫁接雄安区块链模式,发挥中交内部资源聚合、战略协同的优势,联动“产业+金融”方式,将中交产业上下游链条根植于雄安新区建设,进一步扩大开展雄安区块链业务,助力新区建设。

【第13篇】融资租赁公司主管部门

近期接到很多读者的留言和电话,对一些汽车融租租赁相关的专业知识进行咨询,今天开始把读者提问做一个系列话题,把读者提问的一些相关问题和解答,分享给更多的读者和听众。

一、融资租赁公司性质定义

我在以前的文章、视频和直播中多次强调:融资租赁公司(指狭义融资租赁,即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商租)属于地方金融组织。

对此,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专门阐述过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性质的定义,这个定义来源于2023年12月31日,央行官网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

第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没有金融许可证。但一般有监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或者批复文件。地方金融组织有时候又称为类金融机构。

二、读者疑问解答

此次读者提问源于一个截图,截图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读者提问:这个批复说了“融资租赁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这个怎么解释?

老黄也去查了一下读者说的司法批复,确实有这样的内容。问题是前面写了“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说明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地方金融组织是没问题的,那么为什么后面又提到“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了呢?

出在了读者对于“金融机构”的理解。我们在以前的文章说过,“金融机构”有两个定义,一个是广义定义,一个是狭义定义,我们画一张图大家就理解了。

司法批复那句话,我们可以说的更完整和清晰一些,那就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义)金融机构(不是狭义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公司(指狭义融资租赁,即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商租)属于地方金融组织。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提到的:“融资租赁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指的是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广义)金融机构,并不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狭义)金融机构。

三、特别说明

我非常喜欢这位山西的读者的交流沟通方式,他对我的观点有疑问,不是和我抬杠,而是找到材料依据再和我交流沟通。

老黄再次表达一下我的观点:欢迎读者们和我们交流沟通、共同学习,但是,前提是要以专业知识和材料作为依据来交流沟通,而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强词夺理,对于无赖式的抬杠,老黄要么不理它,要么骂回去。

参考资料:

傻傻分不清楚?持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区别和类别

【原创】经营租赁、融资租赁、金融租赁、消费贷款、抵押贷款的区别和联系

【第14篇】融资租赁公司各部门

导读:融资租赁跟金融租赁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本文就两者机构、产业划分和监管等方面进行分析。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类机构有哪些主要区别?

一是机构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是一般工商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打个简单比方,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二是商事属性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制,先证后照。

三是业务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其与商业银行是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能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成本低,资金吸纳能力强,其与商业银行属于金融同业的关系。

四是监管主体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金融租赁公司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监法实施监管。

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跟金融租赁的区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

两者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资金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持续推动力。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及时足额筹集到生产要素组合所需要的资金,对经营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而一家专业的,能够帮助企业融资的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第15篇】集团融资租赁公司

运营商财经 吴碧慧/文

前不久,运营商财经网独家爆料了某通信运营商二级干部将有重要的人事变动,其实就是原中国联通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尹文凯,他已调任中国铁塔集团副总经理,运营商财经网试图揭秘。

根据中国铁塔(00788)的公告,已委任尹文凯及赵敬宝为副总经理。这意味着尹文凯已正式上任。

资料显示,尹文凯1968年出生,今年54岁,大学本科毕业,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在联通、电信系统均任职过,拥有长达30年的通信工作经验。

尹文凯1991年7 月参加工作,历任安徽国信寻呼公司副总经理,安徽联通监察室主任,此后调任中国电信系统,出任中国电信人事部高级业务经理、综合人事处处长。

2006年6月,尹文凯调回联通系统,2023年1月,尹文凯任中国联通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23年1月任中国联通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组组织部部长)。

2023年,尹文凯平调中国联通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如今两年过后他的职位再次发生调整,调任中国铁塔集团副总经理。

近年来,三大运营商及中国铁塔集团公司高层变动都不小。

最近的一次大规模集团高层调整还属中国电信。先是集团总经理李正茂到龄退休,接着原集团党组副书记邵广禄升任集团总经理,刘桂清也从集团副总经理调整为集团党组副书记,期间还新添加了一位集团副总经理李峻。

另外,中国移动今年年初左右集团党组副书记一职发生了调整,目前由来自中国邮政的李丕征担任。

而中国联通这两年高层变动都挺大。

目前,中国移动集团班子成员满员,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差一名副总经理,而中国铁塔此次也补充了两名副总经理。

【第16篇】融资租赁公司的成本

在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也许都并不陌生,而且我们知道,一家公司的注册,通常都需要一定的资金费用才可以的,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也是一样。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办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费用吗?接下来由企邦企服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办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费用吗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只能以公司形式设立,以法人股参股,且法人股公司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以上,全部实缴。自然人不能参股;

2、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金。

3、提供法人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三份;

4、提供法人股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记录必须良好。提供法人股公司最近一年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时,必须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融资租赁行业不少于三年管理经营且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注: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6、法人股公司应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且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二、融资租赁注册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并与供货商进行接洽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虽然是由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但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是承租人。因此,应该是承租人根据自己所需要的设备选择供应商,并就供货合同的基本条款与之进行治谈。在整个过程中,承租人一般应注意对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设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价格等进行考察。选择供应商并就相关款进行洽谈,通常是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一步。

2、承租人选择出租人并提出融资租赁申请

承租人通过对众多的租赁公司进行调查和比较,综合考虑其资金实力、筹资能力、租金高低、支付方式、信誉、提供的服务等,然后向租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的要求即租赁委托毛这样就确定了整个交易的基本内容,成为后续的相关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基础。

3、出租人的审查和受理

出租人为了确保其在融资租赁中安全收回成本及利息,并获取相的利润,在接收项目之前必须对租赁项目本身和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审查通过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初步的融资租赁意向书,租赁项目开始启动运行。

以上是企邦企服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办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费用吗,由此可知,办理融资租赁公司是需要费用的,其中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只能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金。如其它疑问,欢迎向企邦企服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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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司融资租赁(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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