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融资租赁公司是什么意思
这几年,随着经济的下行、疫情肆虐、美国贸易战、地缘政治等多个因素叠加下,好像什么行业都不好干。
做生意的,别说做增量了,能把存量客户做好就已经不错了。
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行业,同样也遇到了经营的困境,大家也都在想各种办法转型,但是遇到非常大的难题是,商业保理公司只能做保理,融资租赁只能做融资租赁,转型其他业务,转不了,牢牢的被困在网中央动弹不得,不管是死还是活,都得在里面呆着。
那么是谁把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困在网中央了呢?
是监管部门、股东和高管!
01
监管部门的原因
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本身一直是个金融工具和产品,其实不能算一个行业,但是因为金融管制的问题,活生生的被造成来一个行业。
例如,保理业务就是银行中交易银行部门的一个产品。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金融实行分业经营。
这个分业分为两种:
第一,就是做金融的不能经营实业,做实业的不能做金融。当然,做实业的可以股权投资金融机构,但是做金融的是不能股权投资实业的(长期经营投资)。
第二、就是金融,也要具体划分,做银行的经营银行,做保险的经营保险,做证券的经营证券、、、
分业经营的目的,一是为了防范风险;二是为了利益保护,防止过度竞争。
这种监管的模式下,就延伸出来,商业保理公司只能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做融资租赁业务。
之前商务部门监管融资租赁的时候,还能让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转为银保监会监管后,直接把这个给去掉了。专属经营,越来越严格了。
融资租赁公司想做保理业务,再去成立一个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想做融资租赁,再去成立一个融资租赁公司。
所以现在很多大的产业公司,都有很多个这样的独立地方金融组织,我们俗称叫:金融全牌照。因为每个牌照自身都有局限性,所以只能挨个申请设立。
如果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出台,再限制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地域,就更惨了。
地方城商行有地域限制,是因为人家业务多,综合服务。
目前的金融管制,也严格限制了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转型其他业务的可能性。
有人会说,我们可以在商业保理或者融资租赁业务中创新啊,他们本来就是一个产品和工具,再创新能创到哪里去?
02
股东方面的原因
因为监管有要求,商业保理只能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做融资租赁业务,而且公司必须要独立。
啥是独立,就是人、财、物、事等必须与其他主体进行分离,独立经营。
做为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国企,肯定是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来做,为商业保理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配备全套的组织结构及其他附属资源。
当初股东成立这样公司的目的,也是要做这方面的业务。
但是股东不知道的是,两个业务有非常大的局限,经营过程中,只能以产品为中心,不能以用户为中心。
这样的设计,问题及出来了,就是成本太高。
商业保理或者融资租赁,一般都是依靠股东资源或者服务其上下游企业的,一个客户或者一个合作方、一个子公司,保理公司去营销和调查、协商一次,融资租赁公司再去一次,如果有其他金融牌照,还得去一次。
因为几个公司都是不同的团队,之间并么有协同的机制,想实现协同效应,也只能嘴上和宣传稿上说说而已,根本实现不了。
还有就是,一个公司业务少了,只能干等着或者想其他方法把不符合工具本身逻辑的强加上了,因为没业务就没有吃喝。而另外的一个业务板块,确又非常忙。
砍掉业务增长少的公司吧,又可惜,合并吧,监管放一边,之前已经是几个独立的公司,各自都有各自的利益关系了,合并,利益关系不好处理,左右为难。
还有例如保理公司,本来供应链服务业务,和保理业务表面上看着一个是做产业,一个是做金融的,两个不相干,其实是一个业务,因为供应链既金融。
保理公司想成立供应链公司吧,股东一般又不同意,特别是国企。审批的部门认为一是这是两个业务,要专营主业;二是公司已经有其他供应链公司了,不需要你们干了。
但是有的国企供应链公司再成立保理公司,会非常好的处理了这种关系,可以实现协同效应。
正确的方法是,应该是,一个行业,一个团队,不同的工具,综合服务。
当然这种组织架构,需要处理好监管的关系。
所以,提前谋划好,是多么重要!
03
高管方面的原因
一个人,年龄越大思维越固化,干一个行业时间越长越固化,这是人的本性问题。
谁都一样,能不断突破自己认知和习惯的,是少数。
很多人总觉得天天在学习,其实他只是在重复,重复他所熟悉的,并不是真的在学习。
在公司内部,阻碍转型的,最大的障碍来自高管。
做为高管,一般情况是需要具备两个能力,一是专业能力;一个是岗位素质;除此之外,高管还需要一些资源。
如果转型,除了岗位素质能够迁移外,专业能力和一些资源需要重新开始,这对于大部分来人,很难接受的。
特别是如果转型的方向与现在业务要求的底层思维有很大差异的情况,会更明显。例如从金融转为产业服务。
别说从金融转产业了,从融资租赁转保理都挺难的。目前市场上融资租赁公司开保理公司,做得好的都不多。
而且如果公司转型,新的业务,需要新的专业能力和新的资源,公司可能从外部招这方面的人过来,自己的岗位和待遇能否保得住,未来是不确定的。
另外,现在的业务轻车熟路,业务风险自己心里有低,新业务不熟悉,也不知道啥样,会出什么风险,特别是国企,不干不出风险,干多了出多风险,干多了自己也多挣不了多少,真出风险了,追责可就麻烦了。
所以,对于公司转型,大部分高管是反对的。
04
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
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这是海尔张瑞敏说的话。我非常喜欢和认同。一个企业是有边界的,受各种约束的限制阻碍其发展。
一个企业越是之前业务做的不错,越是阻碍其发展和创新。
因为这个世界现在和未来不是线性的,未来干掉你的,一定不是用你现在的逻辑、方法和工具。你过去成功的那些经验,在未来可能一文不值。
想掌握未来,我们还需要掌握更底层的思维和本质,因为只有这些才是可以更持久。
一个商业保理公司或者融资租赁公司,转型都这么难,其他大公司转型难度可想而知!
说明,转型,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注定是个小概率事件!
作者:鲁顺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批文
自1月19日,类金融企业被朋友圈和媒体暂停在新三板挂牌后,很多老板们整天以泪洗面。但三天前,很多人又看见了一丝曙光。
1月29号,富姐在信息披露栏发现了一份公告《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这是一份货真价实的,从官方渠道出来的类金融企业公开转让说明书。
神马情况?不是说好的暂停了吗?
从12月下旬传言“暂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挂牌”到12月25日被证监会官方证实。这一次,各方也理所当然的认为,类金融企业挂牌新三板也被暂停了。唯一的差别是,这次官方没有发声,既没承认也没有否认。
问题来了,类金融企业挂牌新三板到底有没暂停?谁能给个痛快话?
类金融暂停挂牌 这次官方没证实也没否认
1月19日晚,富姐的朋友圈刷满了这张传说中的股转群消息。小伙伴们转发呀刷屏呀,看起来好像很厉害的样子。
但也有不信的。
有人觉得,这种打了马赛克的聊天截图就能证明是股转系统发声?那股转系统未必也太小气了吧,连个公告都不舍得发。
但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的是,这回股转系统还真没大声嚷嚷,以沉默回应了这个消息。
于是,这张截图迅速铺遍整个新三板圈,哀嚎遍野。
那几天,媒体的报道都是这样子的:
“在新三板抢尽风头的类金融企业,被监管层按下了进场暂停键。日前,所有类金融企业挂牌新三板手续全部暂停办理,无论项目处于何种状态。”
那有人问了,到底什么是类金融?在官方保持沉默时,有些人就要抓狂了。
这暧昧不明的态度让人心慌慌,能不能一起玩耍给要先个痛快话呀!
为了不坑大众,富姐负责任地百度了一下:
最接近“类金融”的释义可能是广州市金融局在《2023年广州金融创新发展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描述:类金融机构,包括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等。
那么重点来了。
1月29号,富姐在股转信息披露栏发现了一份公告《两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真是明晃晃亮瞎眼的四个字:融资租赁。
说好的暂停一切类金融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手续办理呢,说好的无论项目处于何种状态也要暂停呢?
不过,也有可能这家公司它不属于类金融吧;或者说,这个融资租赁不是那个咱们以为的融资租赁……
但这家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又是白纸黑字的挑明了,咱家就是搞融资租赁的。
它自己都承认了。类金融,跑不了。
停还是不停 何时才能有明确说法
很多人要问了,官方到底啥意思呢?为啥类金融挂牌新三板被叫停后,两江融资租赁还能在股转官网上披露?
到目前为止,没人能给出答案。本着探讨的精神,富姐给大家猜一下。
1、官方未证实,一切皆有可能
一直以来,咱们以为的“暂停类金融挂牌”皆源于一个所谓的股转内部群发的非公开消息。虽然众多大报跟风发了很多的新闻稿,言之凿凿,有理有据地说明股转系统已暂停类金融挂牌的事实。另一边股转官方也不否认,甚至发布了像《莫将“包容”当“纵容”》这样的警告文,怒斥忽视法律边界的行为,弄得好像pe等“类金融企业”在新三板真没法混下去了。但是,截止发稿日,富姐还没看到监管层对“类金融企业暂停挂牌新三板”的正式批文。
这一点与pe被暂停在新三板挂牌有本质的不同,在传言的当周,证监会就证实了消息。
您想想,我们得到的关于这件事的消息可都是来自某知情人士和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券商人士啊……
2、融资租赁不在被暂停的名单里?
截止到目前,官方一直没有对类金融企业暂停挂牌的传言给出明确的说法,更没有对所谓的类金融进行的具体界定。
众多看热闹的人也只是大概理了理范围。
有可能,在官方的文件里,融资租赁就不属于他们意义上的类金融行业了。
想到这种可能,小贷担保简直要哭晕在厕所里了:“凭啥它融资租赁就行,咱小贷担保就不行?”
3、披露不等于一定会放行
虽然在股转的官网上,两江融资租赁得以披露,但披露也不等于放行,也有可能是消息出台之前把材料进去后按照顺序披露了,但后续一切都还未知。
不过都说了是暂停,那么必定会有恢复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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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章程
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二战之后的美国,1952年杰恩菲尔德创立了第一家美国国际租赁公司。之后历经三四十年的发展,逐渐兴盛,并被称之为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目前在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已经成为继商业贷款之后的第二大融资模式。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在80年代,兼具融资与贸易的功能,历经四十年的发展,目前可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
2023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写道: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取得长足发展,综合实力显著提升,行业贡献与社会价值逐步体现。但总体上看,金融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较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该文件出台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既然融资租赁是紧随商业贷款之后的第二大融资模式,其又被称之为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其应当成为民间资本逐利的市场之一。如何才能介入这一行业呢,当下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分三种,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想投资参与融资租赁行业,需要成为其发起人或股东,本文主要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角度与大家一家学习。
一、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几近等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规定: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金融租赁的概念基本覆盖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如果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开办融资租赁公司即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机构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约束,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虽然商务部也出台了很多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的规定,但均未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界线与管理模式的差别,而且商务部出台的管理制度和规章非常笼统和模糊。在金融租赁公司为主要主体的融资租赁市场,我们必须重点关注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
二、公民个人不能作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出资人或原始股东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第七条规定: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第八条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排除了个人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可能性;第九条又排除了个人购买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或作为出资人的可能。《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则重申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公民个人既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如果要参与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只能先行设立公司法人,再以法人的名义为发起人、出资人或入股。
三、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的商业银行、大型企业、境外机构亦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1.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5)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6)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6)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5.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9)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企业不能作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出资人或股东的七种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7.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
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很多创业者都在租赁这个行业中看到了商机,毕竟对于一些人或者公司来说,不经常用的东西,租肯定是比买要划算的,比如说汽车租赁、融资租赁、机械租赁等,那么你知道在南宁如何成立一家租赁公司吗?
成立租赁公司的流程:
1. 公司核名
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上核名,准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东信息。
2. 注册登记
网上提交注册,需提交公司经营范围,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股东及任职人员身份证及电话邮箱、股东占股比例、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股东及任职人员电子签名并实名认证之后提交
3. 领取营业执照
资料递交上去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审批,一般在2-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之后即可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4. 刻章
营业执照领取后,凭营业执照到刻章公司刻章。
5. 税务登记
电子税务局备案公司信息及财务制度,到税局打印个税密码。
6. 银行开户
预约银行开立对公账户。
注意:
1. 如果你要注册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那么拥有的汽车不少于20辆,有齐全有效的车辆是证件;还必须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2. 去年银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中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因此,想要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小伙伴,可以找专业的机构问问有没有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
3. 如果你注册一家机械租赁公司,那么像是吊车、挖掘机、播种机、收割机等等,这些该有的设备也必须要有!
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何填写?
虽说公司好注册,但很多人会在经营范围上犯了难,不知道该怎么写,小金整理了一些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家可以参考参考,但具体的还是要结合自己的业务进行选择!
1. 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二手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二手车市场经营);汽车美容、保养、维修(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租赁融资公司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及办学);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租赁公司,小金还想说,租赁公司的前期投入是很大的,如果你想快速回本,那么就要尽快的开展业务,即使没有业务也不要忘记记账报税喔!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私信或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你对于工商事务不熟悉,也不想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那么可以寻找专业的代办机构进行办理,专业的代办机构不仅可以提升效率,还能让你的创业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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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融资租赁公司对集团公司
4月18日,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远海发”)发布公告,称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远海集收购天津租赁股权的议案》。
同意上海新远海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远海集”)收购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
中远海发表示该次股权收购属于公司内部股权优化调整,调整完成后,上海新远海集将成为中远海发内资融资租赁业务的运营主体。
一、中远海运集团旗下的三家融资租赁公司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运集团”)由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整合而来,总部设在上海,是一家主营航运业的央企集团。
目前中远海运集团已经跻身于世界航运业第一梯队,旗下拥有:中远海控、中远海特、中远海能、中远海发四家上市公司。
其中中远海发为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旗下有三家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新远海集和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1.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29日,注册资本55.55亿元,是中远海运集团旗下规模最大的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原为中远海发的全资子公司,中远海发通过转让股权和吸引战投等方式,目前为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持有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40.81%的股权。
截止到2023年底,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总资产为473.20亿元,营业收入30.11亿元,净利润4.5亿元。
2.上海新远海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新远海集成立于2023年1月28日,注册资本为21亿元,为中远海发旗下全资子公司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海投资”)100%控股。
3.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与上海新远海集相同,由中海投资100%控股。
上海新远海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同属于中远海发的孙公司,本次收购完成后,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将成为上海新远海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上海新远海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成为内资融资租赁业务的运营主体。
二、继国务院发文后,央企租赁公司陆续进行优化和重组
2023年6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备受关注的一点是: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统筹布局,对于业务雷同、基本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
在此通知的指导下,央企纷纷对旗下的租赁公司进行整合和调整,保证符合央企公司风险防范的要求。
继国务院发文后,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能建集团、一汽集团先后公布旗下融资租赁公司整合优化的消息。
目前仍有多家央企集团旗下有超过2家融资租赁公司,后续还将有更多的央企控制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并或调整,加快整合优势融资租赁资源,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第6篇】西门子融资租赁公司
贴片机是用于安装高速,高精度的器件,是smt整体生产中最核心,也是最复杂的部分。由此可知。,贴片机对企业的影响不言而喻。那么我们都知道贴片机是高速机,其工作量自然不用多说,贴片机也在此基础上,给企业带来了莫大的帮助。
一般情况下,客户资金不足,订单不明确或已购设备未到情况下,很多企业就会选择租赁贴片机,那么,租赁贴片机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好处呢?
接下来芯灵实业小编就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租赁贴片机的好处。芯灵实业也为客户提供西门子贴片机租赁服务,长期有大量库存的贴片机,价格优势大,发货速度快,专业的技术团队为设备保驾护航,让客户更舒心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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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不同产品可选择租赁不同设备,加快设备更新,避免技术落后,降低一次性购买的投资风险
(4)选择租赁设备可降低设备贬值、老化、报废的风险。
(5)对于上市公司比较注重轻资产经营,只要减去设备租赁成本和人工电费成本,剩下就是纯利润(6)当订单急增时,外发的品质和交期都不好保证,选择租赁设备能更好的把握交期和品质。
西门子e系列贴片机
从购买贴片机和租赁贴片机两个方面来看,购买贴片机会支付比较多的资金;租赁是分期支出,资金运转较灵活。租赁的主要对象是生产设备,其目的在于获得长期融资而非一时的需要,它实际上转移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承租人不必担心由于经营状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设备陈旧等造成的折旧损失。
支付租赁资产的租金可全部,长期计入费用,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投资者不必为了短期订单,投资过多的资金,也不必为短期订单过后的资产去向产生的风险而担忧。
以上就是芯灵实业对于租赁贴片机好处的分析,为满足客户的生产需求,芯灵实业推出smt贴片机租赁业务,客户可单租贴片机或是采用租赁生产线的方式,将给贵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及灵活的生产安排。我们将根据贵公司产品及实际生产需要合理配置生产所需机型,提供技术支持,生产培训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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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融资租赁公司的制度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可以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便利、灵活的融资选择。而且,自2023年初以来,受新冠影响,我国目前经济下行,融资租赁以其融资、融物的天然优势,在拓宽中小微企业r资渠d、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为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商w部曾于2023年9月份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商w部监管办法》”)
2023年5月8日,商w部印发《商w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yin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
2023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融资租赁公司正式纳入金融业态的监管体系。
关于监管的职责主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s、自z区、直x市(以下简称s级)人民z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sheng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根据《北京融租指引》低一条规定,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所以,融资租赁的基础法律关系仍在民商事法律框架内,应遵循民商事法律规定和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物权法》、《合同法》等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包含了买m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的属性,但是,它属于独立的有名合同。
《北京融租指引》低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m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m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民法典草案》低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m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m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m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m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可见,《民法典草案》重点肯定了出m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售后回租这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主要原因在于受我国金融管制体系的制约,售后回租业务在我国占有ji大的业务比例。
但是,售后回租只解决企业的r资需求,不能体现融资租赁中“既融物、又融资”的特点,不符合融资租赁回归本源的要求。
从行业发展角度,售后回租并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方向,直接租赁才更贴合《国无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
【第8篇】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公司
经济导报记者 韩祖亦
步长制药(603858)17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天津步长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取得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薛人珲。
公告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仅限医疗器械类);租赁业务(仅限医疗器械类)。
【第9篇】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亦称杠杆租赁。是直接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出租人因资金较少,向银行或其他方面借入资金,购入设备,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其主要特点是,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还有第三者即贷款人直接参加。出租人主要依靠贷款人提供的资金制造或购置资产以供出租,本身出资仅占租凭资产价款的20-40%左右,但至少要达到20%。出租人和贷款人都可能由多方组成,以分散风险。这种租赁的租赁项目规模较大,第三者的信贷资金对租赁业务起着财务杠杆的作用。
美国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13)说明了这种租赁除了包含有第三者直接参加的特点外,还有以下两个特点:(1)出租人的贷款者提供的资金必须是没有追索权的,尽管贷款者对出租资产可能具有追索权。在交易中,资金的数量必须能够给出租人提供实质的“”杠杆“”作用;(2)出租人的净投资在租赁前期逐渐减少,到租赁后期又逐渐增加。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可以给租赁双方以及贷款者带来一般租赁所不能获得的特别利益。
首先,对物主出租人(多个产权参加者)来说:
(1)仅以远低于设备价款的现金投资(为设备价款20-40%),却可成为物主得到全部所有权利益和享受残值以及获得相当于对设备100%投资的税法上的全部优惠投资抵税和加速折旧,以除低实际税利率,大大加快对现金投资的回收;
(2)购买设备的贷款中有60-80%的资金是借款,因此,每年有大量利息可作为费用而无须纳税,这使物主出租人大大减少了实付税款,相应提高了投资报酬率;
(3)借入的是不可追索的贷款,万一承租人违约,为抵还借款,被清偿的权限于设有担保物权的出租资产,不涉及出租方其他资产。
其次,对承租人而言,不仅仍然拥有设备的全部使用权,而且能大幅度降低租金,因为:
(1)出租人可以降低租金的形式让承租人分享一部分他们可得到的扩大了好几倍的减税优惠;(2)出租方由多个产权参加得组成,这就分散了投资风险,从而有可能降低租金。再次,对贷款方来说,由于他得到了其价值高于贡款总额的设备第一留置权,收回贷款较有保障。
但是,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同时也增大了出租人的投资风险和贷款人的贷款风险。对出租人来说,由于产权利益后于债权利益,一旦承租人违约,出售设备的所得首先要偿还欠贷款人的债务,剩下部分才归出租人,出租人的20-40%的投资就有收不回来之虞。对贷款人来说,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仅告分期收取租金得到偿还,从这一点看,贷款风险较一般贷款大。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的手续举债经营融资租赁涉及除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方以外的贷款者,因此,手续显得较为复杂,不仅包括直接融资租赁的所有手续,通常还涉及到一个贷款合同的问题,大致以下步骤:
(1)未来承租人(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拟委托租赁的技术、设备,向租赁机构递交以下文件,提出租赁委托: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②用户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会计报表;
③填写租赁委托书,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加盖申请单位、批准单位公章;
④经租赁机构认可的担保单位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给予担保的不可撤消的保函。
(2)租赁机构审查上述文件,向用户提供初步租金概算,经租赁机构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等审定、批准、确认和同意后,同部立项,对外正式接受委托。
(3)与用户最后商定租赁条件,制定租金概算方案,签订租赁合同,并由经济担保人盖章确认担保。
(4)出租人向贷款方取得长期贷款,贷款金额通常超过租赁物价格的50%,以租赁资产为抵押或以租金支付的转让为担保或两者兼而有之。
(5)出租人运用贷款和自己的资金向卖主购买所需设备,同时,供货方交货,用户验收。
(6)通知承租企业租赁合同正式起租,承租企业按起租通知规定按期支付租金。
(7)租赁期满,承租企业可对租凭设备作如下选择:以名义价购买、续租或将租赁设备退回租赁机构。资料整理自网络,更多干货来源e票通!
【第10篇】最大融资租赁公司
朴觅鑫推荐
人事变动往往能够反映一段时间内行业的发展情况和趋势,适当的人员调整对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和业务布局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朴觅鑫每月定期整理融资租赁公司的人员变动情况,供同业人士参考。
2023年3月,正值公司董事会换届高峰期,据朴觅鑫不完全统计,至少有20家租赁公司变动34位高管职位,其中不乏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位,6家租赁公司将迎来新任董事长。
一、至少有8家金租、12家商租进行人事变动
3月份,至少有8家金租,12家商租公司进行了人事变动。其中:
青岛青银金租、浙江浙银金租、厦门金租、四川天府金租、中国外贸金租、长城国兴金租、中煤科工金租和交银金租等8家金租公司高管职位获银保监会核准。
中国环球租赁、汇泰租赁、特雷克斯租赁、三菱和诚租赁、基石国际租赁、道生国际租赁、思科系统租赁、金鼎租赁等8家商租公司的高管变动申请获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
徐工租赁、芯鑫租赁、广州越秀租赁、中关村科技租赁等4家商租公司发布公告,公布了高管变动情况。
详情如下:
二、6家融资租赁公司变动董事长职位
3月份,融资租赁公司再度掀起换帅潮,有至少2家金租和4家商租公司将迎来新任董事长。
3月2日,青岛青银金租董事长王瑜任职资格获批;
3月21日,中煤科工金租董事长王志刚任职资格获批;
3月21日,芯鑫租赁决议董事长变更为孔令夷;
3月28日,道生国际租赁变更董事长职位的申请获批;
3月28日,金鼎租赁变更董事长职位的申请获批;
3月30日,中关村科技租赁董事长张书清任职资格获批。
除此之外,中国环球租赁、芯鑫租赁、广州越秀租赁、思科系统租赁、金鼎租赁等5家公司变更公司总经理职位。
三、芯鑫租赁换届:6位高管履新
芯鑫租赁在3月份进行了管理层及董事换届,3月21日先后发布两次公告,公布了新任高管及董事换届情况,变动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
孔令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杜洋不再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位;
夏源任公司总经理,孔令夷不再代为行使总经理职责;
袁以沛、赵凯、孙涛然和李弘扬任公司董事,缪文全、韩向晖和朱明明不再任公司董事职位。
【第11篇】融资租赁公司申报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要激发广大民众的创业创新热情,必须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而融资租赁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近期国家省市政f密集出台了很多支持政策。各地区又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出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的细则,后续细则的出台会更好的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属于类金融行业,一直是严管监察的对象,2023年针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的政策调整不断在进行,目前已经移交银保监会监管。此外,大部分地区都已停止新设立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公司了。
融资租赁主要分类四类: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述四类主要根据出资股东的属性背景来划分。通常来讲,上述四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设立难度、门槛依次走高。其中,涉及到商务部备案的主要是中外合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这类公司也是国内融资租赁存量机构中占比大的一种。
要申请办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流程,必须要取得商务部/商委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过去是叫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证明/批准证书,现已改成:外商备案回执)。
就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有金融牌照这方面,根据当前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体系,目前仅针对金融租赁核发业务经营许可,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则是由省级商务厅及省税务机关联合下发备案许可。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由商委部门直接审批外商备案即可。在具体的业务开展时,如涉及到开展汽车融资租赁、汽车抵押业务,汽车租赁商一般可将融资租赁公司在车管所进行登记备案,便于后期各项汽车租赁业务的有序开展。
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s务部及省、直霞市级的s务委员会负责审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s务部和s务总局联合确认审批。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不同,但主要指标就是行业经验、资金实力、市场资源和人才资源(数量)。
【第12篇】茅台建银融资租赁公司
作者:苏格格(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建行旗下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信投资基金”)公告转让所持有的茅台建银(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茅台建银租赁”)49%的股权,转让价款为1.01亿元。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需缴纳3000万保证金。
茅台建银租赁此前的股东分别是建信投资基金,持股49%;贵州茅台(香港),持股51%。
受让意向方面,贵州茅台(香港)明确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若茅台成为最终受让方,茅台建银租赁将成为茅台集团第一家全资控股的金融企业。
在茅台董事长袁仁国“2023年实现千亿茅台”的豪言中,200多亿由金融板块支撑,由此可见其在金融领域的野心。茅台重点布局的金融企业有4家,分别是贵州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租赁公司——茅台建银租赁和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数据显示,2023年,茅台建银租赁总资产2.37亿元,负债2066.29万元,营收9799.92万元,净利润1612.35万元。
2023年,茅台建银租赁营业收入同比上升2.51%,达到1亿元,净利润同比增长94.69%,达到3139.08万元。同时,负债也增至2.32亿元,增加10倍之多。
2023年茅台建银租赁的经营扩张步伐似乎有所放缓。前11月实现净利润987.25亿元,不到上一年全年水平的三分之一,营业收入仅为3883万元。
茅台在租赁领域的布局并不止于此。2023年7月,贵州首家金融租赁公司——贵银金融租赁成立,注册资本20亿元,茅台参股出资4亿元,持股比例为20%,成为第二大股东。
截至2023年6月底,贵银金融租赁总资产1,080,006万元,负债总额876,408万元;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8,598万元,净利润2,146万元。
【第13篇】融资租赁公司内控制度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粤金监函〔2021〕63号
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省融资租赁协会:
为推进实施《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进一步引导我省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就规范我省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业务
(一)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禁止性业务或活动,不得打擦边球、搞变通。
(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正常完结时,应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二、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一)完善内控机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制定汽车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承租人信用评估、租赁后管理、客户投诉处理、重大风险事件应急报告及处置等内控制度,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强化风险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对项目和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持续的穿透式评估,不得向无稳定收入来源、明显缺乏偿付能力或信用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和个人客户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三)审慎开展合作。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管理,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与利用转租赁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资金池业务和“租金贷”业务的机构合作,避免出现合作机构“长收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凡穿透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应签订含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明确全业务链各方权责,锁定合法、真实、闭环的还款机制。
(四)及时化解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制定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专项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研判和化解。有关业务发生逾期时,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履约催告和催收,避免引发次生风险。一旦发现重大风险苗头,及时响应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注册地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信访投诉事项的化解、处置工作。
三、严格订立业务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应列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综合年化费率说明、币种、租赁期限届满前后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不得约定畸高的处置或催收费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出现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随业务模式发展不断完善合同样本;研究增加对转租赁的约束条款,在业务涉及多方的情况下确保租赁物权属明晰、租金回收顺畅,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解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释明融资租赁款结清前后的车辆归属、租赁期需支付的款项构成和支付时点、提前还款处理流程、逾期处理费用及相关事宜、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和相关收费标准等;应通过录音录像、书面确认等双方认可的形式确认合同内容,并及时妥善向承租人移交合同等有关材料。
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并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权利,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或采取追逐竞驶、逼停、打砸等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
(三)承租人应注意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审慎把握,不受不实宣传诱惑,坚持理性签约、诚信履约,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融资租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探索研究制订标准化合同文本指引,密切关注行业风险隐患,适时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维护合法权益。
五、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一)各地市金融局要落实属地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体系,合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各地市金融局要加强穿透式的日常监管,压实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责任,督促做好存量业务的摸排整改,审慎开展新增业务。对投诉举报融资租赁公司的,应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监管谈话、出具提醒函、责令限期改正、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地市金融局要坚持依法处置,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发现融资租赁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遇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融资租赁公司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及时整改。其他涉个人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请各地市金融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融资租赁公司,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要求落到实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年3月5日
【第14篇】融资租赁公司回租业务
经济导报见习记者 高梦迪
益生股份(002458)1月11日晚发布公告称,为满足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与远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将公司部分养殖场区资产转让给远海租赁并回租使用,融资金额为人民币2750.00 万元,租赁期限24个月。
公司与远海租赁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第15篇】融资租赁公司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
98家央企中有58家以直接或通过子公司的方式设立了67家融资租赁公司。另外,还有8家央企各设立1家金租公司。这些融资租赁公司背靠的央企集团多为产业背景,故统称为“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该类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其产业背景,在发展轨迹和业务特点方面具有一定共性,在资源优势方面具有共同点,同样也面临着类似的发展瓶颈。本文通过对这些共性的分析探讨,力求能为该类融资租赁公司转型破局提供有价值的思考。
一、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概况
随着监管强度的转变,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经历了内资试点、电力开拓、制造业发展、加快发展、监管转变节奏放缓等五个阶段。2000年,首批内资央企开始试点,中化、华润集团分别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2007年,以国家电网、大唐集团为主的电力集团开始设立租赁子公司。2023年,各大制造业央企开始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新公司设立到达高潮。2023年,围绕集团主业开展业务,各大央企租赁公司蓬勃发展。2023年,监管职责转变(2023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由商务部正式划归银保监会),进入严监管时代,央企设立租赁公司节奏变缓。
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多聚焦于服务集团主业,业务集中度和业务关联度显著高于其他类型融资租赁公司。
从各家央企融租公司的战略定位表述看,多数围绕“促进集团内产融结合、集团相关产业的投融资平台、围绕集团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内容阐述(如中航租赁、融和租赁、国网租赁、中核融资租赁等),有部分央企融租公司同时提出了“面向外部市场”的方向(如南航租赁、招商租赁等)。
从业务布局看,除了与股东产业协同外,公用事业、医疗、新能源、新基建、高端装备、民生消费、交通物流等布局较多。
二、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核心优势与特点
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势主要来源于央企集团股东的资源优势。
一是品牌优势,大股东多在行业内为领军企业,被国家赋予重要战略职能,大股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下属融租公司做了天然背书。
二是融资优势,背靠实力雄厚的大股东,自身资信评级往往都较高,融资成本和融资渠道都较有优势。
三是业务来源优势,央企集团产业规模庞大,为其下属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稳定的业务合作资源,而且风险可控。
四是产业专业化优势,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的创业元老多数来自大股东,具有大股东产业背景,在产融结合方面能更好发挥产业专业化优势。
三、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背靠实力雄厚的央企集团,过去几年是央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黄金时期,业务规模增长大多比较快,同时风险控制良好,不良率普遍较低。但同时也正是由于资源依赖型特点,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很多实际并未真正培养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随着监管趋向转变和宏观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当转型遽然来临时,有些就显得畏首畏尾、摇摆不定、动作迟缓、转型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核心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户集中度和关联度往往较高,容易突破监管限制。2023年1月8日,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以服务集团主业为主要使命的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着较大的压降主业相关业务的要求。
二是部分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高度集中于地方融资平台。过去相当长时间,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租赁业务由于有政府信用背书,且操作便捷、单体项目金额大,成为很多央企融租公司的首选领域,特别是建筑类央企,主业与地方平台又高度相关,形成了高达90%都是以地方平台信用为基础的业务的格局。随着国家对地方平台公司融资监管的实质性趋严和部分地方平台债务违约或展期,以地方平台为主要业务的央企融租公司面临巨大的资产管理压力和流动性风险。
三是多数真正参与市场化竞争的能力不足。过去依托集团,项目金额一般比较大,操作流程也简单,风险控制也容易,习惯了这种轻松赚快钱的日子,对于有一定难度的业务领域不敢碰触。比如,央企融租公司一般合作对象都是国企,对民营企业客户往往心存畏惧,认为民营企业风险都很高,不能碰,从而导致公司在开拓新领域时进展缓慢。
四是部分公司的风险观需要重新审视。在央企系融租公司中一定程度存在一种潜在意识,认为风险管理就是躲避风险,在选择项目时,存在一些禁忌,如民营企业不能碰、新领域不懂不能碰、历史诚信度不好的区域不能碰、欠发达地区不能碰。金融行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行业的核心能力就是通过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识别及化解风险,从而获取收益。如果一味借助资源优势沉浸在低风险领域中,难以积累起自身的核心能力,也就无法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当然这种意识一定程度也和国资委对央企集团的管控特点有关,央企集团承袭了国资委对自身的风险管控,沿用在对下属金融企业的风险管控上,当出现风险时,往往忽视了金融企业对风险一定程度的容忍度,业务相关人员容易引来“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的问责。
四、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转型发展的典型案例
部分央企融租公司顺应趋势,率先转型,为行业转型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参考借鉴。
案例一:某大型设备制造业央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
核心成功点有三:
一是,较早实现了多元化布局。除了集团主业业务外,较早开拓了船舶租赁业务、公用事业租赁业务和设备租赁业务等其他板块,四大板块分布比较均衡,共同支撑公司发展,有效规避了集中度和关联度过高的问题。
二是,坚定不移推行国际化战略。立足国内市场的同时,有序推进国际业务的拓展。一方面通过不同形式的业务平台开展市场化的航空租赁运作,逐渐向国际主流机型发展。另一方面在境外设立多个业务平台公司。
三是,大力推动业务模式由类信贷模式向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相结合模式转型。在2023年和2023年持续通过向国外租赁公司购买带有租约的设备资产,成功开拓了经营租赁业务,租赁方式逐渐向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相结合的方向转变。通过经营性租赁业务,积累了强大的资产管理能力,积极推进二手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设,提高设备资产的流通性,并通过反周期操作,在船舶制造业市场低迷(繁荣)时,买入(出租)船舶,通过资产经营拓宽了盈利模式。
案例二:某大型电力央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
核心成功点有三:
一是,围绕能源电力领域开展相关多元化布局,结合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构建能源电力生态圈。业务涉及能源电力、信息通讯、城市能源、节能环保、储能配网等六大板块,但都是围绕能源电力进行多元化业务拓展,比如在信息通讯板块,公司围绕 idc 业务开展售电、节能等增值服务,打破通讯与电力行业壁垒,实现跨界融合。
二是,近年来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改革,大力拓展新兴领域,争当行业先锋。2023年-2023年之间,该公司还面临央企系普遍面临的问题:业务渠道单一,主要由集团成员企业根据自身融资需求主动进行对接;业务模式单一,以回租为主;业务投向集中,以能源电力板块为主。但自2023年以来,局面迅速转变:业务渠道丰富多元,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获得了集团以外的多元获客渠道,与大厂商和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截止2023年第三季度,集团外投放资金占比已经达到60%以上;业务模式方面,积极发展直租业务,到2023年,直租业务投放资金占比已经达到40%以上;业务投向也更加多元化,信息通讯、城市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获得成倍的增长,相比之下,传统的能源电力业务近三年年均增速只有11%。
三是,服务综合化,围绕客户需求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坚定践行“能源生态系统集成商”的战略定位。通过股债联动的形式,提供新能源项目金融服务综合解决方案,以产业思维围绕新能源产业链进一步布局,孵化一批行业领先的绿电交通、供应链金融等企业,建设多元驱动、多能互补、智能协同的清洁能源生态系统。
案例三:某大型航空央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
核心借鉴点在于其开创了新的资产经营方式,通过资产经营业务大幅提升了盈利能力。该公司凭借国际化、专业化的飞机及发动机管理团队,创新国内飞机资产交易处置模式。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公司飞机类资产处置,包括飞机拆解与销售、发动机拆解与销售;负责开展发动机租赁、航材租赁;飞机资产包交易、发动机资产包交易;飞机客改货租赁、通航飞机租赁等。该公司拆解飞机零部件多达900多个,比同类项目拆解成本低约20%;优化拆解流程,比同类项目拆解周期缩短约30%;打通老旧飞机处置产业链,实现较大的经济价值,与过去简单的整机处置相比,收入增长达40%-50%,毛利率高达98%。飞机零部件拆解销售业务已经成为该公司重要的盈利来源。
五、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转型破局的策略建议
现阶段,融资租赁行业来到由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的转折点,宏观、监管、市场、融资都发生了大的转折,逼迫整个行业的企业都不得不下决心转型,探索创新、投石问路。针对央企产业系融租公司特点和面临的瓶颈,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转变:
01、在业务布局方面
除了进一步提升对集团兄弟单位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深挖集团需求外,建议大力拓展集团外市场化业务,分为纵向延伸、横向拓展、新兴产业突破三个方面。
纵向延伸,是指围绕集团产业链上下游拓展和延伸业务,助力集团提升整体产业链的安全性和效率。
横向拓展,是指开拓集团同行业外部客户,进一步扩大集团所在行业的市场份额。
新兴产业突破,是指围绕集团主业转型升级需要,积极探索相关的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针对新兴领域设计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前布局,先行先试,争取占领市场先机。比如在idc领域,尽管商业模式还不是很成熟,但已经有不少头部租赁公司在跑马圈地,加快布局。
02、在业务渠道方面
一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与集团兄弟单位产融联动和集团下属其他金融单位的融融联动,依托兄弟单位拓展集团产业链上下游客户,与其他金融公司互荐客户,共同营销;另一方面,针对市场化业务,需要打破原有的单项目营销模式,建立“批量化”营销渠道。
在“批量化”营销渠道方面有几种模式可供借鉴:
一是厂商租赁模式:与龙头设备厂商深度绑定,共同设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的产品营销计划,通过厂商自有的经销商和客户渠道触达终端中小客户,对客户进行二次筛查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公司与厂商绑定,深入产业,降低设备销售链条的总成本,实现三方互利共赢。如,平安租赁与思享驾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旗下公司)共同打造的“汽车联合租赁产品”,起租单量突破10000笔,在租赁公司获取批量业务的同时,也极大地助力了沃尔沃汽车全系列车型销售规模增长。
二是科技平台模式:借助上级单位网络平台或自建网络平台,批量化获取客户。如,中铁装备集团通过“互联网+租赁”的模式,打造盾构机资产管理服务平台,为行业内众多盾构租赁供需双方搭建起业务对接桥梁。
03、在业务模式方面
需要顺应监管导向,告别单一的资金提供方角色,利用“融资+融物”特色提升差异化优势,发展直租和经营性租赁,做真租赁;并着力提升设备资产管理运维专业化能力,通过经营资产获取多元化收益。开展直租和经营性租赁需要同时具备资金管理能力、行业洞察能力和设备管理能力。
04、在服务方式方面
可以发挥集团下属多个金融企业的协同优势,为客户提供债务融资、保理服务、股权投资等综合金融服务,一方面可以提升客户粘性,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兄弟企业间的互利共赢。
05、在能力建设方面
核心是提升两方面能力:
一是产业理解能力。通过招聘相关产业背景的专业人员等方式快速获得在营销、风控、资产管理方面的底气,从而加快开拓新业务领域的进程。
二是市场化展业能力。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市场化机制改革,激发业务人员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主动性,愿意且敢于去开疆拓土,从而为公司的转型提供动力源泉。
六、结束语
央企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行业一支重要的力量,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也面临体制约束下的一些发展瓶颈。如果这一类公司能够转型成功,将对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祝愿各家公司都能够找到属于自己的转型成功之路。
【第16篇】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
对于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都想着尽快回款。但通过何种救济途径维权才能最小成本、最快速度、最大可能回款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考虑的问题。比较常见的几种维权方式如何选择,本文结合办案实践分析如下:
一、仲裁
优点:
1、仲裁是“一裁终局”,裁决生效后就能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不像诉讼那样可能存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
2、可以约定在公司比较熟悉的仲裁机构集中裁决,对于仲裁结果比较可控。
缺点:
1、仲裁裁决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且在融资租赁案件中还比较普遍。一旦被裁定不予执行救济途径又非常有限(详见我的另外一篇文章《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及启示》),融资租赁公司如果选择重新到法院起诉,则整个仲裁过程白白耽误,无形中导致周期更长;
2、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比较集中,一旦出现对某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某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产生不信任感,则后续对该融资租赁公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会被重点审查,甚至出现批量不予执行的案件。见下图:
二、公证债权文书(全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目前我在云南还未见到过哪家融资租赁公司拿着公证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优点:理论上可以直接/最快进入执行程序。
缺点:1、客户的违约比例可能很低,但是每个合同都需要提前做好公证债权文书则成本很高,该成本最终都是转嫁到客户身上,导致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竞争力降低。假设该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违约率为3%,全部合同都去做公证就意味着有97%的客户是陪跑的、无用的。且现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很大,特别是做汽车、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放款快是融资租赁公司一个很重要的竞争力。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开拓同一个市场,他们的获客途径很多时候甚至是重合的,如果某家融资租赁公司的风控严格、程序繁琐、放款还慢,则前端的合作公司就不会再将客户推荐到该公司。
2、公证债权文书有可能被法院以各种理由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甚至公证机关审查后直接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导致只能重新回归诉讼救济;
3、实操中很多公证机构也不愿意受理融资租赁公司的公证申请,认为“不符合公证范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等。
三、诉讼
优点:1、文书生效后在裁判法院申请执行不会有阻碍,执行立案顺利,法院执行意愿相比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更强;
2、诉讼中客户如果应诉则回款可能性更高;
缺点:1、理论上存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送达、举证期、审限、管辖异议等都会导致诉讼的周期相对更长;
关于维权成本则很难比较。诉讼有诉讼费、公证有公证费、仲裁也有仲裁费,诉讼虽然可能存在一审、二审,但二审比例极低,且即便一审也可能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费。而仲裁收费的标准比诉讼的要高很多。公证成本高主要是因为需要全部合同都去提前公证,公证量太大导致。至于律师费等则更难比较。
综上所述,结合我们代理仲裁执行、代理诉讼案件的实践,我认为选择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项目比较适合标的大、合同数量小、违约率低的融资项目。比如我们有一家客户就只做高端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的车辆都是宾利、保时捷、bba等豪车,融资额度都是上百万,客户的违约比例很低、资信更高,融资租赁公司甚至都不用到执行就能通过催收等途径回款,每年真正走到执行的案件量很少。但对于大多数做汽车、工程机械等租赁物的融资租赁而言,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相对会更好。理由如下:
1、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高效只是拿到执行依据的高效,并不是执行到位的高效,最终执行到钱,有回款才是目的。如果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救济途径又少,最后又回去诉讼那就连高效拿到裁判文书这个目的都没有达到,何谈回款;
2、根据我们团队代理融资租赁类案件的经验,承租人在融资租赁类案件中应诉的比例很低,上诉的比例更低,超过90%以上的案子是一审后就生效,担心诉讼会二审、再审导致时间拖得太久其实没太大必要;
3、选择专业的律师对于案件结果也可以达到可控,能预判。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起诉时候选择比较认可本公司业务模式的一些法院起诉,这通过管辖约定就可以做到;
4、诉讼实践中其实最大的障碍是送达,很多承租人失联或者故意躲避,法院通过电话、邮寄送达不了还要公告,导致时间太久。但是也有一些法院认可合同中约定诉讼送达地址的做法,也有法院通过短信送达、微信送达等达到高效送达目的,租赁公司在约定管辖时候也可以向当地律师多咨询,那些法院比较高效,尽量约定一些送达比较高效、裁判结果比较可期的法院管辖;
5、关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诉讼中主要是诉讼费。对于律师费可以通过风险代理方式,前期支付部分律师费,后续有回款再根据约定比例支付风险代理费,这就不存在每个诉讼环节都要付费的顾虑,律师费和回款挂钩也能鼓励律师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