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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名单(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3

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第1篇】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一、上海蔚来融资租赁增资至20亿元,增幅100%

7月13日,上海蔚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增加至200000万元,增幅达到了100%。蔚来汽车也成为了今年第四家增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主机厂。

汽车融资租赁既是汽车产业链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汽车市场发展的需求。在欧美国家,汽车融资租赁(直租)的渗透率普遍在20%-30%之间,美国达到了32%,中国只有2%。

汽车主机厂对于融资租赁的增资不外乎两种信号:1、业务发展比较好,业务量增大,资金需求量增大。2、表明股东和核心管理层对行业有信心,希望加大投入。

在之前几个月时间,分别有哪吒汽车、上汽集团、沃尔沃汽车等三家主机厂增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汽车主机厂纷纷布局融资租赁,近一年半更是频频大幅增资,2023年增值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机厂更是达到了12家,创历史之最!

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增资,可以看出汽车主机厂还是很明白汽车融资租赁布局的重要性的,但是绝大部分汽车主机厂至今还是没有清晰明确的知道汽车融资租赁该如何发展!

最近两年,越来越多的汽车主机厂意识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性,于是绝大部分汽车主机厂开始纷纷布局融资租赁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48家汽车主机厂系的融资租赁公司。

主要的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如下:

今天就把之前的冷饭炒一下,分享一下汽车融资租赁的重要性和如何发展的问题。也就是解决“为什么要发展汽车融资租赁?”“怎么发展汽车融资租赁?”的问题!

二、汽车融资租赁有多重要?

汽车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优势,具有其他经济形式无法替代的特点。汽车融资租赁既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点,更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是其他行业不具备的优势。

汽车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和作用很大,尤其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即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相对于汽车贷款类业务和汽车融资租赁回租业务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和作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大方面:

(一)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

汽车以租代购是成熟汽车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汽车以租代购的充分发展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也就是说,汽车以租代购有着非常重要的促销作用。

汽车以租代购所激活的市场是3线城市以下的空白市场,属于新增市场,并不是在现有市场抢占客户群,所以对于国内提升汽车整体销量有更多的绝对提升作用。

据央视财经报道,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群体和4s店的购买车的消费群体的重叠度只有15%,也就意味着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模式拉动了的客户群,中间有85%是以前4s店销售模式还没有被触达到的。

(二)有利于提升汽车金融渗透率

汽车金融作为汽车产业链中最具价值和活力的一环,在全球发展很快。按照世界知名的咨询机构罗兰贝格的数据,2023年美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已经超过87%,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55%,融资租赁业务(基本是直租业务)占比约32%。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汽车金融也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参照罗兰贝格的数据,2023年我国的汽车金融整体渗透率约为43%,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35%,融资租赁回租(类信贷)占比约为6%,融资租赁直租(以租代购)占比约为2%。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的汽车贷款类市场已经和国外的金融渗透率接近,但是融资租赁业务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大力发展汽车以租代购有利于提升整体汽车金融渗透率,整体金融渗透率提升能带动汽车后市场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丰富汽车消费布局,实现渠道下沉

一直以来,国内的汽车消费一直是以大城市为主要的消费市场,汽车主机厂和经销商在汽车消费布局上面,主要以一二线城市为主。

近几年,随着一二线城市的限购等限制政策和市场容量逐渐饱和,一二线城市汽车消费市场增长乏力,而汽车以租代购主要布局三线城市以下市场,主要激活三线城市以下的客户群体,这样就丰富了国内汽车消费的布局。

汽车以租代购的客户分析数据也证明了丰富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布局的正确性。

据相关数据显示,汽车融资租赁的客户群体中,18-35岁的消费者占比达到68.4%,而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的消费者占比达到71.9%。对于汽车市场,三四五线城市是汽车消费增长最迅速的市场,80后、90后为代表的年轻人则是汽车消费的主力军。

(四)有利于二手车行业平稳控制车源和价格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把控二手车车源。车源是二手车交易的核心,而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帮助二手车交易获得更多持续的二手车车源。同时,因为具有持续的二手车车源的输出能力,那么对于二手车的价格把控能力就会更加有力。

(五)有利于布局汽车后市场,形成完善的汽车产业链

汽车行业的很多人都知道汽车行业最大的金矿是汽车后市场,在国外成熟的汽车市场,一般汽车销售的利润低于20%,80%以上的利润都来源于汽车后市场,包含汽车金融、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改装、汽车文化等等。

近些年也有很多公司意图布局汽车后市场,但绝大部分都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就是现有客户群已经形成固定的消费模式,再加上汽车4s店、线下维修厂、快修店等行业都在抢占市场,很难有汽车后市场的企业能够做大做强。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从三四线城市以下的市场首次购车客户作为突破口,从客户购车开始就培养客户的消费习惯,绝大部分汽车融资租赁用户可以直接培养为汽车后市场用户,这个过程虽然时间投入比较长,但是一旦形成固定的基础客户群体,将会呈现爆发式增长,并且对于客户的粘性、信任度等等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六)有利于完善国家金融体系

202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相关的文章中,老黄就提出过这种观点:国家在严格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和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的基础上,在积极鼓励和规范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等行业的发展,这就是在完善整个金融体系,是一套“政策组合拳”,能丰富融资方式、扩展融资途径。

很多人担心的“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会增加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度”的问题,上面提到的“政策组合拳”这些措施就能很好的解决。

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肯定还有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型,想靠贷款一种类型的金融产品覆盖所有金融需求客户、靠一种产品包打天下,这本来就是错误的观念。举个例子,就算面粉是中国人的主要粮食,但是也不是适合所有人,所以还需要大米、大豆、小米、高粱等不同的粮食种类。

金融市场也是一样的道理,虽然现金借贷是主要的金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适合这种金融融资方式,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完全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行等等其他金融方式解决。尤其很多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需求就是购买设备、汽车等等,那么最适合的方式是融资租赁而不是现金借贷。

6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7月5日17部委联合通知中都明确提到:“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说明汽车融资租赁在未来几年都会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汽车主机厂频繁大规模增资融资租赁公司,也体现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性。

三、如何做好汽车融资租赁?

那么在汽车金融整个行业从业者和绝大部分主机厂都看好汽车融资租赁的情况下,汽车主机厂应该如何操作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呢?

(一)要改变固有观念

如果汽车主机厂想真正的快速发展汽车以租代购,尽早抢占市场,那么就必须改变固有观念,真正认识汽车以租代购(汽车融资租赁直租)。

汽车消费金融主要包括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以租代购两大类。

1、汽车消费信贷

汽车消费信贷指的是以货币为交易主体、汽车为载体、信用为依据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汽车售后回租等等。

汽车消费信贷是现在国内汽车金融的主要形式,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35%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信贷类业务的渗透率(35%-40%)基本持平。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信贷类的业务进入存量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主要为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

2、汽车以租代购

汽车以租代购指的是以使用权为交易主体,附加所有权交易,融资和融物相结合,有场景有资产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融资租赁直租、汽车经营租赁、租购一体化、汽车订阅等等。

汽车以租代购在国内刚刚发展,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2%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渗透率(20%-35%)相差巨大,理论至少有十倍以上的增长空间。

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是新增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会是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保险系合作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等。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

汽车消费信贷是货币交易,而汽车以租代购是物品交易,两种业务模式的基本逻辑是不一样的。由于基本逻辑不一样导致的后面客户群体、组织架构、产品方案、风控体系等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必须从根本观念上明确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才可能找到真正的正确的汽车以租代购操作方案,否则从根本上观念错误导致后面会造成战略方向错误,那将是不可弥补的错误,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例如,大白汽车(上市公司趣店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优信一成购(上市公司优信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等等都是因为没有从根本观念上认识到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按照汽车消费金融的观念去指导汽车以租代购,必然造成关停倒闭的结果。

汽车以租代购因为具有以使用权为交易主体,附加所有权交易,融资和融物相结合,有场景有资产的产品特性,非常适合开拓三线城市以下的下沉市场的新增用户市场。

这些客户一般征信一般,资产一般,同时对于社保、打卡工资等条件也都不太适合,是不适合汽车消费信贷类业务的,反而非常适合汽车以租代购业务。

对于绝大部分自主汽车品牌和一部分打算开发下沉市场的合资品牌,汽车以租代购是最重要的市场,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发展的如何直接关系到绝大部分自主汽车品牌未来的生死。

(二)要学习基础知识

汽车主机厂观念改变以后就要深入学习汽车以租代购的基础知识,基础知识才是实际业务操作中真正需要的知识。观念能起到企业发展导向的作用,而基础知识才能把观念转化为落地实施的具体方案。

汽车以租代购的基础知识包含:

1、融资租赁知识

2、汽车销售知识

3、汽车租赁知识

4、汽车过户知识

5、汽车售后服务及保险理赔等知识

6、银行汽车贷款和厂商金融贷款知识

7、行业最新动态

8、竞争品牌信息

9、其他相关知识,包括销售话术技巧、汽车产品知识等等。

只有系统的学习基础知识,才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系统的思考问题,避免片面思维,造成工作中前后矛盾,明显重大错误等问题。

例如,某知名汽车以租代购品牌,因为产品设计没有系统性思维,造成了第一年大量退车、第二年大量续贷被拒收车造成大量负面新闻等连续的重大失误。

(三)要聘请专业团队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这句话每天都在说,很多企业家都把这句话作为企业的指导思想。小米集团的雷军在创业之初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专业的人才。

专业的团队不但可以让企业迅速发展,还能让企业避免踩坑,因为每个行业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有一些行业大坑,专业人才因为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那么就能避免大多数行业大坑,让企业无谓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如果没有专业的团队,可能非常明显的错误也不会被重视,很可能未来某一个时间段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例如,某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以租代购业务,因为具有汽车消费信贷的固有观念。所以,当有客户还未拿到驾照就申请以租代购业务的时候,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结果承租人无证酒后驾驶造成伤亡事故,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把车辆提供给没有驾驶资质的承租人,具有明显过错,需要对于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六十余万元。

现在有些企业却越来越封闭,不愿意去聘请专业的人才,宁可自己企业内部花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去试错。

例如,某上市公司据传当初想聘请某汽车行业专业人才来操盘汽车以租代购项目,但是不愿意花费每年三百万的年薪,最终决定有内部孵化项目,结果项目重大失误,造成了数亿元的损失。

(四)要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

只有具有正确的观念和知识,才能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否则如果按照汽车消费信贷的传统观念去搭建组织架构,很可能并不适合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开展。

错误的组织架构必然会造成后期业务开展的困难,甚至限定了企业发展的上限,以及提高了企业失败的概率!

例如,车辆管理部(或者资产管理部)在很多汽车消费信贷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是不存在或者不重要的部门,但是因为汽车以租代购是物品交易为主体的行业,而且对于汽车资产的管理能力要求非常高,那么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车辆管理部是最重要的部门之一。那么对应的在搭建组织架构的时候,车管部门的人员设置、责权利分配、参与企业决策程度等等各方面都要有相应的制度。

(五)要有正确的产品设计

只有前面那些企业基础都正确才能保证设计出系统的合理的产品设计方案,否则不管是观念错误还是组织架构错误,都无法保证设计出正确的产品设计方案。

例如,一家汽车经销商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盲目追求市场竞争,为了去和某些互联网以租代购平台竞争,设计了一些零首付产品方案,结果在没有坏账的情况下(非正常客户一部分退回,一部分收回),企业居然亏损。这说明在这家企业在产品设计方面非常不合理。

老黄深入了解之后才知道,这家企业虽然收回了全部车辆,但是因为是滞销车型,该车型在六个月内大幅降价,造成了客户租金根本无法覆盖车辆贬值的价值,这就是典型的产品设计漏洞。

那么汽车以租代购的产品设计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至少包含十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客户需求

2、客户购买力

3、客户风险

4、市场同行业产品价格和优缺点

5、市场相关行业价格和优缺点

6、资金回收周期

7、租金支付曲线

8、资金成本

9、运营成本

10、车辆折旧曲线

11、车辆套现平衡点

12、车辆事故概率及损失预估

13、车辆衍生利润

14、车辆处置能力

(六)要制定合理的流程

产品设计完成以后,就要设计对应的合理的流程规范。

合理的流程规范既能保证企业的业务正常开展,还能提高工作效率;而如果不合理的流程规范,就会造成一些管理漏洞,那么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管理问题。

例如,某融资租赁公司居然出现了员工倒卖公司车辆产权登记证的情况,据了解这个公司的流程规范里面缺少对于汽车产权登记证的相关管理规范,最终造成了车辆产权登记证满天飞的情况。门店、总部、车管员、门店经理、销售员都私藏了一部分车辆产权登记证,很多员工和客户勾结,为了私利偷偷把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的情况。

(七)要有专业运营管理团队

运用管理是整个企业的枢纽部门,整体规划业务实施,联系公司各个部门,这就需要非常专业的能力。但是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完全没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那么对应的也就不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能力,就造成了整个业务链条严重脱节,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互相扯皮。

例如,某知名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他们的运营部门定义的汽车以租代购客户群体居然是优质客户,然后通过4s店渠道去开展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结果自然是惨不忍睹。但是运营管理部门不但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抱怨市场部门推广效果不佳和销售部门销售能力差,真实滑稽可笑。

(八)要搭建专业风控体系

前面提到了,汽车以租代购和汽车消费信贷的基础逻辑不同,对应的客户群体、推广方式、渠道方式等等都不相同,那么对应的风控体系也是不一样的。

汽车以租代购的客户群主要为信用次级客户和追求个性化服务的群体,那么对应的这两类客户群体的风控体系应该是不同于汽车消费贷款的。

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完全照搬汽车消费信贷的风控体系,那必然会造成彼此的不匹配,结果要么是增加风险,要么是影响业务发展速度。

(九)要合规合法经营

最近两年国家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于金融相关产业的监管力度,造成了很多企业的政策性风险,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合规合法经营。当然,合规合法经营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另一个是要具有敬畏心理。所以对应的,没有合规合法经营的企业,要么是能力有问题,要么是思想有问题。

例如,某上市融资租赁公司,因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不能做到合规合法经营,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套路贷而立案侦查,紧接着相关人员被监察机关批准逮捕。

企业经营的目的除了盈利,还有社会责任,一定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定要合规合法经营。这就需要企业一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有敬畏心理!

(十)要整合产业链资源

汽车以租代购不是单纯的汽车销售行为或者汽车金融行为,更多的是具备资产管理的功能。汽车以租代购不但能提升新车的汽车销量,还在汽车金融资产、二手车车源把控、二手车价格调整、客户消费习惯培养、衍生服务嫁接、衍生利润发展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作为汽车主机厂,除了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本身,要整合整个产业链资源,形成一个从汽车生产、汽车销售、汽车金融、汽车维修、汽车保养、汽车配件、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文化、二手车交易等覆盖整个汽车生命周期的大型产业链,形成产业闭环,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促进社会产业进步!

汽车以租代购行业发展到现在让人觉得又悲又喜。

悲的是即使已经有很多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以租代购项目关停倒闭了,但是绝大部分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依然没有意识到风险。

市场已经证实了老黄曾经的预测:五年之内会有90%以上的互联网系以租代购平台倒闭,不可避免!

喜的是绝大部分汽车金融行业从业者和大部分汽车主机厂都意识到了汽车以租代购的重要性,相信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资源逐渐向汽车以租代购倾斜,汽车以租代购行业会越来越好。

老黄坚定认为:汽车以租代购是未来中国汽车金融的主流方向,行业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第2篇】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比不知道,一比才知道差距如此之大。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第3篇】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本文作者:王法震律师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系承租人闫某与出卖人某某公司签订并发生交易,在此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闫某,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三方挂靠协议的方式,约定原告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出租人,被告闫某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及承租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支付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鉴于本案中对涉案车辆的价值,原被告均未申请鉴定,故对涉案车辆的价值可由原被告自行协商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理,所得价款用于抵付被告闫某应承担的给付款项,如不足以支付所欠的应付款项,被告闫某仍应承担给付不足部分应付款项的义务。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4日,原告民生公司与被告闫某签订编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关附件,该合同约定“出租人(民生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承租人(闫某)提供融资支持,起租后任何情况下承租人都应该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同约定“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购买价款后,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所有权自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在承租人偿还完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之前,出租人为租赁车辆的唯一所有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并经出租人催收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或直接取回租赁车辆,暂时中止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与租赁设备处理价款的差额。”“如发生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中任一情形,……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不经司法程序立即收回并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车辆,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出租人控制车辆并承担收回租赁车辆的相关费用,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中约定被告闫某融资租赁车辆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1辆,陕汽商用车牌半挂牵引车1辆,同日,原告与被告闫某、某某公司签订了《三方挂靠协议书》,约定上述车辆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同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各项合同签订后,被告闫某已支付租金242,042.4元,自2023年9月26日被告闫某开始逾期,剩余租金193,633.92元未支付。2023年11月27日原告收回案涉陕汽商用车牌半挂牵引车辆车头。

二、律师办理情况及法律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点有两个:

1.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能否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自力收回租赁物后,租赁物如何公平处置?

现分析如下:

第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能否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具有选择权,即选择行使租金加速到期请求权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租赁物取回权。本案中出租人民生公司在起诉前就自力收回了部分车辆,笔者认为当承租人根本违约、解除条件成就时,即使合同尚未解除,出租人也应享有取回权。如果出租人取回后并处置的,应视为取回行为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取回租赁物时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取回权属于救济权,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丧失了合法占有租赁物的基础时,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方能成就,即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才能行使取回权。因为,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处置租赁物必然会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应当解除这样一个后果。

本案出租人民生公司在承租人多期逾期,且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选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收回租赁物。

第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自力收回租赁物后,租赁物如何公平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以及第十二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第三条载明,“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收回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

笔者认为,就出租人而言,融资租赁的真正目的是融资,是为了通过向承租人出租设备收取租金获利,租赁物仅为实现融资目的的载体。租赁物及出卖人一般由承租人独立选择和指定,出租人不得干预,该租赁物是特定的,不具有通用性,只对承租人具有最大价值,而实际上对出租人而言毫无意义。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往往会自力收回租赁物。基于融资租赁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出租人自力取回租赁物并非意味着其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出租人还会面临租赁物处置这一问题。

此时出租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经法院的诉讼流程,以法院委托评估的方式确认租赁物价值或者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进而按照租赁物残值与承租人未付款项多退少补的清算原则进行清偿。二是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并以清偿所得款项弥补承租人的未付款。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第一种处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确定租赁物价值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而出租人采用第二种方式自行处置租赁物的风险相对较大,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都难以认可。如确要选择自行处置的,出租人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行处置的价格合理,当难以取得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书面认可时,应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民生公司与被告闫某于2023年12月24日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二、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民生公司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车、陕汽商用车半挂牵引车,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

三、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公司支付未付租金193,633.92元及违约金38,726.78元;上述第二项判项内容所述的租赁车辆由原告与被告闫某协议折价或将涉案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判决所确认的被告闫某应付的损失赔偿款,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部分,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闫某继续清偿;

四、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公司逾期罚息(以 193,633.92元为基数,按千分之一(1‰)/日的标准自 2021 年 9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公司律师费 3000 元、保全保险费549.41元;

六、被告某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民生公司办理富恩牌自卸侧翻半挂车、陕汽商用车半挂牵引车的解除抵押、过户手续。

四、前言观点

关于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应考虑到可变现价值,而非简单机械地进行租赁物价值评估,否则极易造成不公平的问题。

出租人的本意并非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要回收融资款并取得相应的利息,但由于承租人已不能继续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了,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不仅有权主张承租人承担剩余未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部分的损失,还有权通过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残值来弥补自身的损失。出租人一旦选择收回租赁物,则要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租赁物担保功能的清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租赁物价值确定的机制: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如果根据前述方法仍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依照前述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而并非直接引入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至于能否以租赁物实际市场变现价值作为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依据,即能否采取建议中所说的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以“出卖的合理价格”为准确定标的物价值的做法。这涉及出租人能否自力取回租赁物并向第三人转卖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取回标的物。从实践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了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能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出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买受人,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损。

因此,民法典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回标的物。而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明确了收回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才能行使取回权,并且是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发挥。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收回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提倡出租人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形下,采取自力取回的方式。

五、典型意义及案例启示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可以使得律师们学习到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是否可以自力取回租赁物,自力取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以及取回租赁物后如何处置的问题。对于律师们准确把握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了解融资租赁法律规定背后的法理,明晰融资租赁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回租赁物的司法实践观点。

案例启示:

出租人虽然有权自力取回租赁物,但是取回租赁物必然将导致合同解除,司法实践中也不建议出租人自行取回。同时,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时首选是获得承租人对取回及租赁物处置的配合,其次需注意采取合理取回方式,最终在处置租赁物时需注意处置价格合理及多退少补的清算处置原则。

作者介绍

王法震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融资租赁法律事务部主任, 擅长代理金融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担保保证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纠纷、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法律事务、执行异议、刑事辩护等。灵活运用诉前调查与调解、开庭审理、保全与执行、资产回收与处置,以及刑事控告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4篇】普惠金融融资租赁

新华财经北京1月19日电 伴随金融对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加码,企业经营者热切盼望市场进一步复苏。小微企业通过价格、人员等多种形式积极调整,金融支持、成本减免、稳岗稳就业和税收减免等各项纾困政策也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及时的帮助。其中,普惠金融的供给等相关服务为有效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助力小微企业维持运营发挥了积极作用。普惠金融-小微指数从不同维度刻画面向小微的融资及相关服务、小微自身发展状况及其所处营商环境,并从行业和地区层面出发,为进一步深入、全面了解小微企业的现状、发展趋势、所面临的挑战和相关政策调整提供了实证基础和重要依据。

普惠金融-小微融资指数:2023年第三季度的融资供给、需求较2023年第二季度均出现小幅扩张,在行业层面有所差异,制造业融资需求上升明显,但租赁与商业服务业融资需求小幅下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融资供给上升最大。融资供给在覆盖与获取层面较为稳定,其上升主要来自流动性增强的推动。

小微融资成本与融资效率2023年第3季度持续自疫情以来的变化趋势且跨行业较为一致,呈现前者下降、后者上升的趋势。融资风险基本保持不变,持续2023年第一季度(指数基期)以来的低点,但在行业层面,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相对其他行业持续走高。地区层面,山东融资风险明显下降。

普惠金融-小微服务指数:数据显示,普惠金融的服务可得性与2023年第二季度基本持平,跨行业差异较小。服务质量略有下降,主要缘于投诉满意度和服务效率的下滑,行业层面,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降幅较为明显,但跨时间来看,服务质量指数仍保持近两年来的高位。

普惠金融-小微发展指数:总体而言,意在刻画小微企业自身运行情况的发展指数在2023年第三季度稳中有升,接近荣枯线,特别是在活力和信心两方面有所改善。活力和信心两项指数与成本指数均处于乐观区间。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较2023年第二季度略有回暖,但从较疫情前的恢复状况、营业额、现金流和利润率等维度来判断,小微企业所处境况仍有改善空间。特别是疫情以来,小微企业的最突出痛点是市场需求的疲弱,在2023年第三季度,代表市场需求的订单指数有明显上升。

普惠金融-小微营商指数:2023年第三季度达到57.61点,构成这一指数的风险环境、政策环境和成本环境指数均处于景气状态,并且较2023年第二季度多有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通过各类扶持举措,如成本减免、稳岗稳就业、税收支持和金融支持等,多有惠及小微企业。相关政策的优化对改善营商环境、助力小微发展意义重大。

总体而言,普惠金融在积极服务小微企业方面稳中有升。从进一步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在融资需求,推进小微企业实际经营表现改善的角度,在实践中应进一步考虑小微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差异性,以及其规模、注册性质和数字化程度等维度的特质。这些异质性不仅体现在小微企业的经营表现、其所面临的痛点和对未来的信心上,而且与普惠金融的实践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规模、用途和融资渠道的选择,进而也对其所获融资额度及成本等产生影响。因此,普惠金融业务的开展应充分考虑其面向的小微企业的差异性,通过提升服务的适配性,增强带动小微企业经营表现的有效性。

【第5篇】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是我国当前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企业共同的选择,其核心在于让金融由虚转实,回归金融本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两者间的差异

1、主体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业务主要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开展的。这些公司用自有资金向供应商采购承租方所需要的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赚取采购额与租金收入的差额。当然融资租赁业务也涉及到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金融或非金融类机构,但较少涉及供应链的成员企业。

它是比较单一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融资租赁公司的服务对象不限定在某一行业领域,只要对融资融物有需求的中小企业都可以成为服务对象。一般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有两个方向:一个是向大而全的融资租赁巨头方向发展,该类融资租赁公司会不断的扩大其业务领域,从传统的机械制造、船舶重工等领域向文化创意、农产品等领域进行扩张;另外一个发展方向就是向专业化的细分领域进行发展,深耕于某一细分行业,朝特色化融资租赁企业发展。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会出现在市场竞争当中,但社会的资本增量在短期内增幅不大,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不大,资产有限,市场当中除了少数的大型的融资租赁企业之外,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资产规模有限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该类型的公司的发展方向就应该是发掘利基市场,深耕于某一细分行业。

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主体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的类型千差万别,不同的供应链其核心企业不一样。

不同的供应链由不同的成员企业组成,拥有不同的核心企业,其供应链金融的业务主体便有了差别。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由核心企业作为担保,向供应链当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额度的一种融资模式。主要有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等等。资金的提供方往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方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主要是通过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在具体实践当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是基于风险防控的考虑而仅选择某些行业来开展此项业务,比如钢铁、木材、汽车制造等行业。这些行业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发展的较为成熟,产品的价值易于确定,产品也容易在交易市场变现。

从这一点来看,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具有共同点,在行业领域的选择上都是优先考虑风险相对可控的行业,而绕开或暂时避开风险较大的行业。但两者的未来发展趋势都是向更多的业务领域进行扩张,不断开辟新的盈利空间。随着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服务方面的风险防控有较大改观的时候,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到风险较大的行业,比如文化创意产业。

2、国家支持政策倾向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在国际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西方很多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了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市场规模巨大,同时发展历史悠久有比较成熟的经营范式,受到了各国的大力追捧。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要激发广大民众的创业创新热情,必须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而融资租赁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近期国家省市政府密集出台了很多支持政策。各地区又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出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的细则,后续细则的出台会更好的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供应链金融:专门针对供应链金融支持的国家政策还比较少,有些政策会提及到要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比如在融资租赁相关的政策当中就提及了供应链金融。两者相比供应链金融的支持政策要比融资租赁少。少的原因在于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时间较短,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政府都处于摸索阶段,在没有探索清楚供应链金融发展特征模式的情况下冒然出台相关政策可能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随着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发展,相关问题会不断产生,国家会针对这些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

3、风险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购买融资标的物,再租赁给中小企业使用,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回本并赚取一定的收益。这些标的物往往是中小企业亟需的设施设备,这些设备能够给中小企业创造一定的价值,是中小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小企业知道一旦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将收回融资标的物,毕竟融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回之后对中小企业将造成致命的打击,没有了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企业就会停工甚至破产倒闭。

因此,中小企业对待融资租赁公司相比供应链金融其主观违约意愿会比较低,因为其违约成本过高。正是基于这一点,承租方没有掌握融资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才会小。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在审批项目的时候会比较谨慎,会将一些不符合其要求的中小企业排除在融资租赁服务之外,以减小风险。并且融资租赁是采用逐期归还租金的方式回款,融资租赁公司的回款有保证,只要企业不出现较大的危机,每期一次的租金收入就能够得到保证。

供应链金融: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说,无论存货质押融资还是应收账款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都比较大。这些资金都是在产品售出之后企业有了实际收入时才会归还银行等融机构的贷款。虽然是封闭式信用贷款,但贷款的归还是来源于销售回款。而企业的销售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给授信方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两者融合发展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都可以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两者可以进行融合发展。

因为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的最大受益方都是中小企业,而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最终用途都是一致的,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进行协调发展,以减少分块化发展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大的问题产生。另外综合协调发展也能够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所面临的很多风险都是一致的

这些业务的发展都会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比如市场疲软,则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业务都会受影响,产品销售不畅,对相应设备技术改造的意愿不强,即使企业有意愿但也没有实力去更新改造。这样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的融合发展就成为了一个发展趋势。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它们应该把握这样的发展机遇,尽早的将两者进行协调发展,探索它们协调发展背后的规律、可能遇到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当前金融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银行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找到新的盈利模式,大胆创新是解决的方法之一。银行只有大胆的尝试,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捆绑起来才能够开拓新的盈利空间。

两者相互渗透

1、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涉足供应链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采购融资标的物,再将标的物租赁给中小企业使用。站在中小企业的角度融资租赁公司就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供应商,而标的物的出售方是实际意义上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供应商。

这样的关系结构符合传统供应链的组织架构。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就成为了供应链当中的一环。而有些融资租赁公司资金非常雄厚,可以被认为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这样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像传统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一样为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即租金也可以延期支付,租金提前归还可以有折扣。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未来的租金收入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让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给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仅仅把自己当成是一个资金的供给方,中小企业的服务者,而要把自己定位成中小企业的综合服务者。不仅提供资金的支持还提供一些咨询服务。融资租赁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会向综合性的中小企业服务商的方向发展,给中小企业提供从设备采购、融资、咨询等各种服务,承担起供应链集成服务商的角色。在这样的愿景下,融资租赁业务更需要和供应链金融进行融合发展。

2、供应链金融可以向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延伸

供应链金融发展同样非常迅速,但其发展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融资模式过多,融资参与方负责程序多等等。同样供应链金融业务当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供应链的核心企业,若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不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供应链金融业务就难以开展。银行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考虑不是针对供应链当中的一家企业而是整条供应链尤其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

来源:瑞通供应链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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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

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让金融由虚转实,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存在差异,也有合理的融合方式,在企业转型过程中,可参考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运用那种方式。

一.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的差异

1.主体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业务主要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开展的。 这些公司用自有资金向供应商采购承租方所需要的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赚取采购额与租金收入的差额。

当然融资租赁业务也涉及到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金融或非金融类机构,但较少涉及供应链的成员企业。

它是比较单一独立的经济实体。 而且融资租赁公司的服务对象不限定在某一行业领域,只要对融资融物有需求的中小企业都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服务对象。

一般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有两个方向:

一个是向大而全的融资租赁巨头方向发展,该类融资租赁公司会不断的扩大其业务领域,从传统的机械制造、船舶重工等领域向文化创意、农产品等领域进行扩张;

另外一个发展方向就是向专业化的细分领域进行发展,深耕于某一细分行业,朝特色化融资租赁企业发展。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会出现在市场竞争当中,但社会的资本增量在短期内增幅不大,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不大,资产有限,市场当中除了少数的大型的融资租赁企业之外,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资产规模有限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该类型的公司的发展方向就应该是发掘利基市场,深耕于某一细分行业。

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主体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的类型千差万别,不同的供应链其核心企业不一样。不同的供应链由不同的成员企业组成,拥有不同的核心企业,其供应链金融的业务主体便有了差别。

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由核心企业作为担保,向供应链当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额度的一种融资模式。主要有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等等。

资金的提供方往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方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主要是通过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在具体实践当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是基于风险防控的考虑而仅选择某些行业来开展此项业务,比如钢铁、木材、汽车制造等行业。这些行业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发展的较为成熟,产品的价值易于确定,产品也容易在交易市场变现。

从这一点来看,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具有共同点,在行业领域的选择上都是优先考虑风险相对可控的行业,而绕开或暂时避开风险较大的行业。但两者的未来发展趋势都是向更多的业务领域进行扩张,不断开辟新的盈利空间。随着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服务方面的风险防控有较大改观的时候,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到风险较大的行业,比如文化创意产业。

2.国家支持政策倾向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在国际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西方很多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了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市场规模巨大,同时发展历史悠久有比较成熟的经营范式,受到了各国的大力追捧。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要激发广大民众的创业创新热情,必须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而融资租赁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近期国家省市政府密集出台了很多支持政策。各地区又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出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的细则,后续细则的出台会更好的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供应链金融:专门针对供应链金融支持的国家政策还比较少,有些政策会提及到要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比如在融资租赁相关的政策当中就提及了供应链金融。两者相比供应链金融的支持政策要比融资租赁少。少的原因在于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时间较短,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政府都处于摸索阶段,在没有探索清楚供应链金融发展特征模式的情况下冒然出台相关政策可能不利于该行业 的发展。随着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发展,相关问题会不断产生,国家会针对这些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

3.风险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购买融资标的物,再租赁给中小企业使用,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回本并赚取一定的收益。这些标的物往往是中小企业亟需的设施设备,这些设备能够给中小企业创造一定的价值,是中小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小企业知道一旦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将收回融资标的物,毕竟融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回之后对中小企业将造成致命的打击,没有了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企业就会停工甚至破产倒闭。

因此,中小企业对待融资租赁公司相比供应链金融其主观违约意愿会比较低,因为其违约成本过高。 正是基于这一点,承租方没有掌握融资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才会小。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在审批项目的时候会比较谨慎,会将一些不符合其要求的中小企业排除在融资租赁服务之外,以减小风险。并且融资租赁是采用逐期归还租金的方式回款,融资租赁公司的回款有保证,只要企业不出现较大的危机,每期一次的租金收入就能够得到保证。

供应链金融: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说,无论存货质押融资还是应收 账款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都比较大。

这些资金都是在产品售出之后企业有了实际收入时才会归还银行等融机构的贷款。虽然是封闭式信用贷款,但贷款的归还是来源于销售回款。而企业的销售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给授信方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4.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可以融合发展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都可以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两者可以进行融合发展。银行借贷给融资租赁公司和通过供应链金融的方式授信给中小企业的额度可以进行统筹管理,银行可专门成立供应链金融及融资租赁事业部,统一安排该项资金的授信管理等工作。

因为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的最大受益方都是中小企业,而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最终用途都是一致的,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进行协调发展,以减少分块化发展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大的问题产生。另外综合协调发展也能够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所面临的很多风险都是一致的。这些业务的发展都会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比如市场疲软,则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业务都会受影响,产品销售不畅,对相应设备技术改造的意愿不强,即使企业有意愿但也没有实力去更新改造。这样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的融合发展就成为了一个发展趋势。

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它们应该把握这样的发展机遇,尽早的将两者进行协调发展,探索它们协调发展背后的规律、可能遇到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当前金融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银行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找到新的盈利模式,大胆创新是解决的方法之一。银行只有大胆的尝试, 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捆绑起来才能够开拓新的盈利空间。

二、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的相互渗透

1.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涉足供应链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采购融资标的物, 再将标的物租赁给中小企业使用。站在中小企业的角度融资租赁公司就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供应商,而标的物的出售方是实际意义上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供应商。这样的关系结构符合传统供应链的组织架构。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就成为了供应链当中的一环。而有些融资租赁公司资金非常雄厚,可以被认为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 这样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像传统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一样为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即租金也可以延期支付,租金提前归还可以有折扣。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未来的租金收入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让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给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受到了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国家也有相关的产业扶持基金,以及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公司成立在某种意义上就说明其信用就有所保证。银行和这样的融资租赁公司打交道其风险就比较低。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充当起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的角色。

另外,融资租赁公司要向融资标的物的出售方购买标的物,购买的过程融资租赁公司也有很大的发挥余地,虽然这样的采购是中小企业指定的出售方,但毕竟是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归融资租赁公司。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要把自己当成是这一笔业务的主角参与到供应链的运营当中。

融资租赁公司要关注相关的行业发展,了解行业最新的技术发展情况,设施设备的性能特征等等。中小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相比,其在专业化生产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其资产情况一般都不如融资租赁公司,再加上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较为复杂,可能有银行、担保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甚至是政府部门,众多的股东就意味着融资租赁公司拥有更多的资源,这样企业在做决策时就会更加的准确。

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仅仅把自己当成是一个资金的供给方,中小企业的服务者,而要把自己定位成中小企业的综合服务者。不仅提供资金的支持还提供一些咨询服务。融资租赁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会向综合性的中小企业服务商的方向发展,给中小企业提供从设备采购、融资、咨询等各种服务,承担起供应链集成服务商的角色。在这样的愿景下,融资租赁业务更需要和供应链金融进行融合发展。

2. 供应链金融可以向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延伸

供应链金融发展同样非常迅速,但其发展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融资模式过多,融资参与方负责程序多等等。同样供应链金融业务当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供应链的核心企业,若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不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供应链金融业务就难以开展。银行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考虑不是针对供应链当中的一家企业而是整条供应链尤其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

供应链的特征就决定了供应链核心企业在供应链当中的地位,大部分的成员企业一旦离开核心企业其生存就会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些中小企业具有非常明显的核心企业依赖症。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亟需转型,企业也需要转型,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更是如此,向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方向发展是供应链核心企业一个不错的选择。 核心企业由于资产雄厚,积累的资源较多,对整条供应链的了解程度较深能够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第7篇】金融租赁不是融资租赁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你了解吗?金程考研小编为金融考研的大家带来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区别分析,大家收藏好!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比不知道,一比才知道差距如此之大。

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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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吗

文 | 江湖老刘

艾瑞咨询研究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约为225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的复合增速为20%左右。截至2023年11月,弹个车与超过50家主流汽车厂商达成合作,弹个车社区店落地超过5500家,覆盖31个省份、325个市以及2079个区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超前消费,提前预支,先用后买等消费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以弹个车为例的汽车融资租赁的新兴销售形式,便是在消费理念多样化和新一代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中应运而生的。

新型“融资租赁”模式带给市场新的参考意义,它的到来标志着汽车金融业或将迎来新格局。

新模式加持,“破冰式”解决用户痛点

在消费大变革的背景下,渠道下沉已经成为各行业聚焦的焦点。一场以低线城市(三四线及以下城市)为主角的消费升级大戏,拉开战役序幕,“弹个车”以特有模式切入汽车金融市场。

融资租赁的购车新模式,实际扩充了传统店贷款买车和汽车租赁公司之外的市场消费军,不同于单纯的租车,以“弹个车”为例的购车新模式其实还代表着汽车买卖活动中的一次消费升级新潮流。

“弹个车”运用“1+3”模式,第一年为租赁期,低首付意味着用户在第一年的时候,是向弹个车平台“租”车,一年到期之后,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尾款,或者再分期付款还清车贷,拿到车辆的所有权。

实际上实现了“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分离,这个方案可以有效解决部分购车意向客户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而由于蚂蚁金服强有力背书,进一步为消费者提供信任保障。

对于消费者而言,模式的升级带来消费习惯上的改变,以小额度撬动大消费的社会群体,将投入这场“预支消费”潮流中。

“轻资产”服务,双向撬动汽车市场

“轻资产”服务下的消费者,相比于传统类4s店购车,压力瞬间减少,而这也符合如今“先用后买”的消费理念,然而,在汽车市场消费中,依旧存留着灰色地带无法让消费者甄别。

很多消费者都被首付、低利率、低门槛所吸引,期待以低成本享受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购买、缴税、投保、上牌等一条龙服务。但在签订合同之后,面临的却是之前未了解到的车辆最终过户情况,出险程度和退车具体事宜,何种情况需要另交费用,以及逾期或面临的收车窘境等。

对此,弹个车采用“互联网”模式,与支付宝深度合作,接入芝麻信用体系,消费者只需要在上进行操作,最快几分钟就可以下放贷款,购车流程方便便捷,而后续提车也非常简便,“弹个车”的工作人员会为消费者代办保险、缴税和上牌业务,消费者只需要等待提车电话,全程只需见面一次。并且,“弹个车”可以提供最长48个月的贷款期限,购车月供压力更小。

另外,多渠道发力将成为“后汽车金融”重要一环,从行业而言,大搜车帮助中国汽车经销商实现在线化、数字化,携手战略股东阿里巴巴集团及汽车厂商共建一个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纵深结合、丰富立体的汽车新零售生态圈,使得行业中的汽车厂商、汽车经销商、消费者等各环节都可从中获益。

江湖老刘我认为,“弹个车”采用双向发力撬动汽车金融市场,一方面,通过大搜车在二手市场上的布局,打通新车、二手车买卖交易服务流程;另一方面,以“弹个车”为头牌兵,借助支付宝芝麻信用体系,在融资过程中降低交易风险,撬开新车买卖市场。

资本拥趸,打通上下游利益链

据公开资料显示,大搜车上一次公布融资是在2023年11月份,由阿里巴巴领投共融资3.35亿美元,而在2023年9月,大搜车再次斩获新一轮融资5.78亿美金,资本的不断加持让大搜车拥有强有力的后援支撑,辅助完成市场快速开拓。

对于深耕汽车行业多年的大搜车,依仗着覆盖了行业90%以上的saas系统,为“弹个车”提供了其它平台无法比拟的后端产业链供应支持。而阿里巴巴覆盖全国2079个区县的5500余家弹个车社区旗舰店,为“弹个车”提供巨额流量。

同时,战略股东蚂蚁金服集团从金融、信用、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赋能“弹个车”,共建汽车新金融平台,业务涵盖汽车融资租赁、汽车消费贷款、车商供应链融资以及汽车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对于“弹个车”而言,门槛更低的弹性购车模式,加上深入低线地区的新零售渠道网络,让“弹个车”在原有的汽车销售渠道体系之外,开辟出一条新的通路,同时也拓展出一个新的汽车消费增量市场,有力推动了汽车销售的下沉式增长。

这也意味着,弹个车能够为汽车产业链上的生产商、经销商、物流服务商以及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创造巨大的价值。事实上,弹个车也正在打通汽车交流产业链,大量接入链条上的各方,共同组成完整的汽车新零售生态闭环,而大搜车则是整个生态中的引领者和链接者。

江湖老刘我认为,对于产业链上所涉及的交叉关系,也将随着行业生态完整而逐步完善,一方面,围绕着汽车服务所衍生出的各类服务,各自形成新型产业链,有针对性服务消费人群;另一方面,随着下沉市场不断开拓,原本线下实体店无法触及的增量人群,将迎来新一轮爆发。

随着产业链逐步健全,围绕汽车上下游利益链拓宽,将在未来产生巨大效益,而汽车“融资租赁”服务也将迎来新的变革。

江湖老刘,tmt行业观察者,知名it评论员。

【第9篇】非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可否进行担保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j公司(出租人)与k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k公司以回租使用、融资为目的,以回租方式向前海j公司出售租赁物件,j公司根据k公司的上述目的出资购买k公司出售给前海j公司的租赁物件(机器设备等)。并约定了融资租赁本金、利率及逾期支付租金之后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的履行,j公司与k公司、张**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以张**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此后j公司与赵**、李**、k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赵**、李**对k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2023年11月,k公司开始拖欠租金。j公司于2023年2月向k公司发出《租金催款函》,但k公司仍未归还,保证人亦未代为清偿。2023年8月,k公司、保证人、抵押人与j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截至该日止,k公司拖欠前j公司人民币800万元整及自2023年11月15日起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五),张**、赵**、李**继续按照抵押担保合同对k公司所欠j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确认书》签订后,k公司等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2023年11月,抵押房产被殷某申请f法院以另案查封。2023年8月,殷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房产已进入执行状态,即将进入司法拍卖。

2023年10月,j公司向f法院提交了《参与优先分配方案申请书》,向法院申报债权并争取以抵押物处置所得受偿。但承办法官认为j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宜未经审判直接参与分配,故要求j公司先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后再行申请优先受偿。

2023年5月,为避免诉讼可能给j公司造成负面影响,j公司与h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及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一并转让给h公司,并分别通知了k公司及担保人。

2023年6月,j公司向f法院起诉,由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一审判决支持h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上诉,判决执行后,h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多次以夫妻一方将其共有房产抵押无效、抵押房产为其唯一住房等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但都被f法院一一裁定驳回。在排除执行阻碍之后,抵押的房产顺利拍卖成交。

2023年3月,j公司收到f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告知该案已向j公司支付房产拍卖后的执行款约900万元,本案即将执行终结。

【经验启示】

一、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较高,应落实多种担保措施

该案之所以能基本收回租金本息和部分违约金,关键在于j公司要求k公司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虽然该项目的担保措施还有个人保证,但在k公司违约之后,保证人名下不仅几乎没有任何财产,还负债累累。就在j公司申请执行后不久,k公司还进入了法院破产程序,但好在抵押物是位于个人名下,执行拍卖并未受到破产案件影响。

二、房产抵押除了办理登记,还应防止出现各种异议

在办理房产抵押过程中,不仅要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还应要求抵押人的配偶出具抵押声明书或者共同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确认知晓并统一产权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并同意受抵押合同约束。如果抵押房产系抵押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还应提前考虑到执行中抵押人提出此种理由抗辩的应对。比如,向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提前收取一笔保证金,用于担保抵押房产系唯一住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三、一旦债务人出现逾期,要及时起诉保全财产

在本案中,由于j公司担心诉讼对自己的银行融资等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一直在与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协商,即使在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了的情况下也没有马上提起诉讼,贻误了战机,造成了更多的利息损失。千万不要以为有抵押物了就高枕无忧,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稍不留神还可能过了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

四、违约金不宜约定过高

在该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并全部得到了法院支持。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也意味着放弃了抗辩。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一旦对方申请法院调整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则必然造成事先约定落空。

【第10篇】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模式

一丶民间融资

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类金融融资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3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5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6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7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8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9仓单质押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用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作为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人可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人后,质押权产生效力,这就是仓单质押的雏形。相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大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

10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

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

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金融融资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用方式:

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

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

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

4信用证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但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会产生导致妨碍银行自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控制。

5内保外贷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如此一来,境内企业就可以获得境外的低成本资金。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2023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6公司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金融租赁是金融机构。

8银行保理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9存单质押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224 条。

10企业债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1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1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13上市公司

增发。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配股。

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

14新三板企业

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核准程序。新三板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或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股票。

15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得款项。

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

债务企业融资: 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据债务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

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17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18贸易融资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19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四: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一)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区内借款企业可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立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是按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经决定,不再变更。

(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三)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币借款的专用存款账户活期计息。

(四)区内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用,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

(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第11篇】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

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是我国当前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企业共同的选择,其核心在于让金融由虚转实,回归金融本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两者间的差异

一、主体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业务主要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开展的。这些公司用自有资金向供应商采购承租方所需要的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赚取采购额与租金收入的差额。当然融资租赁业务也涉及到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金融或非金融类机构,但较少涉及供应链的成员企业。

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主体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的类型千差万别,不同的供应链其核心企业不一样。

不同的供应链由不同的成员企业组成,拥有不同的核心企业,其供应链金融的业务主体便有了差别。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由核心企业作为担保,向供应链当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额度的一种融资模式。主要有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等等。资金的提供方往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方是供应链当中的核心企业,主要是通过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二、风险不同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购买融资标的物,再租赁给中小企业使用,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回本并赚取一定的收益。这些标的物往往是中小企业亟需的设施设备,这些设备能够给中小企业创造一定的价值,是中小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小企业知道一旦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将收回融资标的物,毕竟融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回之后对中小企业将造成致命的打击,没有了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企业就会停工甚至破产倒闭。

供应链金融: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说,无论存货质押融资还是应收账款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都比较大。这些资金都是在产品售出之后企业有了实际收入时才会归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虽然是封闭式信用贷款,但贷款的归还是来源于销售回款。而企业的销售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给授信方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两者融合发展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都可以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两者可以进行融合发展。

因为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的最大受益方都是中小企业,而主要的资金来源也是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最终用途都是一致的,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进行协调发展,以减少分块化发展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大的问题产生。另外综合协调发展也能够减少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所面临的很多风险都是一致的。

这些业务的发展都会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比如市场疲软,则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业务都会受影响,产品销售不畅,对相应设备技术改造的意愿不强,即使企业有意愿但也没有实力去更新改造。这样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的融合发展就成为了一个发展趋势。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它们应该把握这样的发展机遇,尽早的将两者进行协调发展,探索它们协调发展背后的规律、可能遇到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当前金融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银行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找到新的盈利模式,大胆创新是解决的方法之一。银行只有大胆的尝试,将融资租赁和供应链金融捆绑起来才能够开拓新的盈利空间。

【第12篇】企业金融融资租赁

2023年9月,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在南京市举办。***在贺信中指出,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为落实国家政策,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的导向性和示范性,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融租赁)坚守租赁主业、锚定“专精特新”企业主阵地,多措并举提升精准服务能力、助力“专精特新”企业跑上快车道。

金融创新:

助力老牌国企打破销售“瓶颈”

1958年,在一无图纸、二无工艺、三无大型专用设备的情况下,天津移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主研制生产出中国第一台重型履带式推土机,填补了中国不能生产推土机的历史空白。经过60余年长期攻坚、升级、迭代研发技术,天津移山不断创新开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推土机设备,2023年成功入选全国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但面临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如何利用金融创新为专精特新企业扩大市场、拓宽销售渠道,是我们双方合作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江苏金融租赁工程机械部高级客户经理仲维树看来,天津移山作为一家老牌国企,拥有强大的技术实力,但缺乏一些利用金融手段拓展市场的“经验”。“而这也正是我们区别于银行和同业,能为‘专精特新’企业带来的附加价值。”

从东北到海南,仲维树带领团队拜访调研了移山产品面向的各类客户,深入了解推土机使用场景、用户工程结算特点以及用户对融资产品的差异化需求,制定了一份份有针对性、特色化的融资租赁解决方案。此外,江苏金融租赁利用金融科技优势,为移山设计“推易租”产品,承租人只要在工地上摇摇头、眨眨眼,完成人脸识别后,就能实现秒级审批和投放。截至目前,公司已经为移山成功投放数百台设备,助力推土机产品拓宽销售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金融租赁工程机械团队还设立了“专精特新小巨人”专项,至今已服务2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8家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2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大批小巨人、瞪羚企业,让更多优秀企业在设备技术领先的同时,也能获得更具创新性的金融产品。

胆大心细:

助力初创企业走出成长的“烦恼”

从2023年到2023年,从不足十人的团队发展到四五百人的公司,上海鸭嘴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模式和数字化运营重新定义集卡陆运这一传统行业,俨然成为细分领域行业巨头,并成功入选2023年上海市 “专精特新”企业名单。

而早在企业成立伊始,江苏金融租赁就与鸭嘴兽展开了合作。彼时,面对与初创企业合作的风险压力,以及客户对融资方案与租后管理的极高要求,汽车金融部客户经理刘莹莹迎难而上。“2023年也正是公司汽车零售业务的起步时期,与鸭嘴兽的合作,正是我们建立竞争壁垒,实现零售业务突破的机会。”

“初创企业由于缺乏土地、房产等抵押物,往往较难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支持。”面对鸭嘴兽成长的“烦恼”,刘莹莹表示,“但鸭嘴兽创始人唐红斌,是位有着十余年传统航运巨头公司技术研发经验的物流老兵。通过详细的尽调与考察,我们认可他对公司发展的清晰规划。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因为数字化服务能力及与之相匹配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将成为航运业新的核心竞争力。”

自2023年至今,江苏租赁已为鸭嘴兽投放资金超1亿元,用于卡车司机购买车辆、企业扩大业务规模、深入探索集装箱运输数字化技术发展等。

而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货运物流行业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冲击,鸭嘴兽在许多地区的业务处于“静默”状态。江苏金融租赁积极响应监管号召,帮助中小微物流企业纾困解难。2023年7月,公司发行了江苏省首个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鸭嘴兽作为受益企业之一,获得了超500万元融资,大幅缓解了疫情下因订单减少产生的资金压力。

下沉深耕:

助力小微企业纾解“急难”

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国内领先的大型节能通风设备制造商,对废气、废水和固废治理拥有丰富的经验。该企业生产的环保风机设备,打破了国外技术的垄断,拥有101项自主知识产权和四项授权发明专利,价格相较于进口设备也更加实惠,连续多年销量国内领先。2023年,苏州顶裕被评为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并进入了江苏省小巨人企业(制造类)认定名单。

但随着订单量越来越大,顶裕的产能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扩大发展规模,2023年年底,该公司创始人林耀朋向政府申请购买了一块60亩的土地用于新建厂房。虽然土地有了,但令他苦恼的是,因年底出货量较大,公司已经垫资购买了大量原材料,接下来的厂房装修和设备购买还要花费一大笔资金,一时间入不敷出。

就在林耀朋一筹莫展之际,一直深耕苏州地区的江苏金融租赁中小微苏州团队了解到苏州顶裕这一窘境,并及时与林耀朋取得了联系。凭借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的长期深挖与充分研究,苏州团队不断开发适合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顶裕的情况,团队提出将现有工厂的部分设施以“售后回租”的形式进行融资。同时,考虑到顶裕正处于上升发展的关键时期,团队贴心地将还款时间延长至两年,较低的利率也让公司的现金流得到保障,可以进一步扩大产能、加强科技创新。

优质的解决方案很快得到了林耀朋的认可。500万元资金及时到账,新的厂房也立刻投入建设。林耀朋表示,江苏金融租赁精准有效的金融支持,也让顶裕能够继续坚持走科技为先的发展道路。

“江苏金融租赁建立区域小微团队的初衷,就是下沉到一线,走出一条与专精特新企业的相伴之路。”苏州团队负责人樊豹表示,“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重点关注企业的财务指标和抵押资产,我们基于对专精特新细分行业的成长规律、风险特征和产业变革的理解,提供更加灵活的解决方案。”

“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作为金融机构来说,要有“与时间做朋友”的耐心。多年来,江苏金融租赁以多元的金融产品、高效的流程设计和先进的科技手段护航十多万小微客户发展。2023年以来,公司新增服务近8万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投放金额近770亿元;为“专精特新”厂商、客户累计提供10多亿元资金支持。江苏金融租赁相关负责人表示,“尊重规律与工匠精神,才能在时间的河流中淘洗出真正有价值的‘专精特新’。也正因如此,才能真正成就江苏金融租赁业务服务的‘专精特新’。”

朱祖宏

【第13篇】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简介

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 30 2019

中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 108 2020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仍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14篇】融资租赁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

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

2、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

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3、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

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

4、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

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 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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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监管部门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 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和经营性差异也就不足为怪了。 只不过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资租赁等同于此金融租赁,不要以为报道融资租赁的消息等同于报道金融租赁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等同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不要再奇怪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的原因。

2、财税政策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可能有人对此质疑,但不放在这两个门类又能划归到哪去?新增租赁固定资产肯定不会认定为金融租赁信贷资产,反之亦然。

只有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上才能找到这种分类的差异。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两者不能混搭。这个分类原则与监管部门的划分是统一的。不会产生混乱的。

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累计新增固定资产的统计,不是租赁额的统计。不是新增固定资产的出售回租或租赁都不在这个统计范畴。尽管统计部门做的还不细致,不规范,许多数据统计不上来。但要计算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应从此处获取数据才权威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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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异化的结果和对策

1、监管不一样,业务主导模式就不一样

不同的监管方式导致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在信贷监管体系下注重租赁规模,注重用信贷标准经营租赁,忽视对租赁标的物的重视。融资租赁公司对物的关注远大于金融租赁公司,尤其是厂商租赁,更显突出。

要求把放款单位的金融租赁公司做的像借款单位的租赁公司那样 ,在信贷的监管机制下,实在难以转变。因此主要的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设上。

借款单位的融资租赁公司把自己包装成放款单位,也离不开 融资成本高河融资规模被限制借款的现实。因此更多收益来自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环节。主要客户群来自优质的中小企业。

2、真租赁与假租赁的区别

(1)假亦真来真亦假

因为目前大部分租赁资产属于信贷资产,大部分租赁交易结构是出售回租,因此有“名为租赁实为贷款”的真假租赁的争论。

融资租赁交易中,因其具备金融资产特性(含利息,资产随利率和时间推移增长)出售回租确有信贷功能。只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操作。没有什么真租赁、假租赁之说。

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成本、客户资源、风险控制、人才素质和监管限制等综合因素,影响着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只要收益有保障、风险可控,就算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成本高的情况下,也可以做高租息的出售回租业务,把租赁做成“高利贷”。

问题在于融资租赁的好处与信贷相比在于:租赁公司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通过对物权的处置,可以弥补债权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填补了信贷客户被刷下来的优质客户的市场空白。

租赁公司给出资人提供一个收益和安全都适中的放款平台,租赁公司从中获取做租赁项目的资金来源。融资租赁与信贷本是互补关系,若都把租赁当信贷做,最大的问题就是与银行竞争优质客户。而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远没有银行那么多分支机构来采集长期跟踪的优质客户,加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过滤一遍。剩下给其他租赁公司的优质客户就很少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群很难与金融租赁的客户群定位相同。

(2)真实租赁原来是……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把租赁分为真实租赁(true lease)和有条件销售。真实租赁的标准为:(1)出租人对资产拥有所有权;(2)租期届满,承租人或以公平市价续租或留购,或将设备退还给出租人,承租人不能享受期末资产残存价值;(3)租期开始时预计的期末资产公平市价,不能低于设备成本的15-20%;(4)租期届满,资产仍有两年服务能力,或资产的有效寿命相当于租赁资产原有效寿命的20%.(5)出租人的投资至少应占设备购置成本的20%;(6)出租人从租金收入中可获得相当于其投资金额7-12%的合理报酬,租期不得超过30年。

符合真实租赁标准的,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投资优惠等税收优惠,并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向承租人转让部分税收优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当作费用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因此真是租赁又称为节税租赁(tax oriented lease)。

真实租赁和有条件销售在笔者看来,实际上就是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这里的“经营租赁”是非全额融资租赁(operating lease),而不是现在被人们误解的《合同法》中定义的租赁(rental)。

这种“真实租赁”因为从监管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缺失,在中国还没有到这个发展阶段,很少有人这样操作,因此目前尚未有节税租赁这种交易模式。

3、差异需要互补和融合

融资租赁因为用金融手段绑定了物权已经衍生的服务和资产管理。因此融资租赁的收益不仅来自金融,还有贸易、服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收入。

融资租赁不仅要用自有资金、股东信用取得的资金赚取金融方面的收益。还要赚取贸易环节、附属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用别人的资产获取自己的收益。使之真正成为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都具备的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到那时,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是在做金融业务。否则总给人感觉租赁公司(并没做全部转移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而是在做风险投资业务。

我们所说的互补和融合主要在于:

“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获取收益外,还要争取在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做更多的优质租赁资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两类租赁公司都应该争取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所谓出表业务),做到增大租赁资产的同时不增加信贷规模。这说明租赁公司在专业技能方面成熟了。

4、行业整体由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

融资租赁在国外是由资本推动的,在中国目前这个阶段是由信贷推动的。资本推动的融资租赁,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投资,带动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增加了运输车辆和商业房产的需求,增加了税收和就业。

信贷推动的租赁,因为主要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存量资产的租赁和地方政府融资的租赁,民营经济还是没带动起来。融资租赁在促进实体经济投资方面还是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要健康发展,应从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租赁公司不是为了扩大信贷规模无限制地扩大资本金,而是如何将存量的租赁资产在资本市场上销售。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交易应该与国家宏观调控同步运行,不应为突破信贷规模而做租赁,为突破地方政府融资规模限制做租赁,成为反周期的工具。这样做早晚要受到限制并为此付出代价,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中国远没有完成工业化进程,不要总是拿现在的(工业化进程已进入饱和状态的)国际经验来谈租赁的创新与改革。应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提高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提高租赁公司的获利能力。做到国家、企业、个人同时收益的正向发展。

【第15篇】金融创新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2月2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网友看到这个新闻,以为是在大家不愿意贷款买房之后,政府又出台了政策支持大家贷款租房,其实不是这样的。

我们可以具体看一下这份文件。

支持谁来贷款?

(四)加大对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

从文件中可以看到,房地产企业、工业园区、甚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贷款的对象。当然,贷款是指定用于开发长期租赁住房项目的。

支持贷款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一)支持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应突出重点、瞄准短板,主要在大城市,围绕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屋,有效增加保障性和商业性租赁住房供应。

简单地说,就是大城市中的部分新市民、年轻人暂时买不起房的,需要租房居住。2023年,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新闻发布会上,住建部副部长倪虹公布过,在大城市,有70%的新市民和青年人需要租房。

这说明租房市场存在大量需求。

而当前房地产企业一方面存在融资困难、资金紧张的问题,另一方面他们手上可能正好有空置的地块、厂房、商业办公楼,甚至住宅楼。这些都是有待盘活的存量房屋。

银行向有意向开发租赁住房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把闲置的存量房改建成合规的租赁住房,对外出租,然后再用租金收益来偿还贷款。

众所周知,一线城市住宅的房租收益率(年租金收入与房价的比值)大约在1~2%,但是商业地产的这一数值能达到3~4%。

这两年外资一直在抄底中国的商业地产。按之前soho试图5折卖身黑石来看,房地产企业可以按市面价格的5-7折购入商业地产,那其改建后出租收益率,就可以达到6~10%。

应该说,这是一笔有利可图的生意。

贷款的钱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

(八)增强金融机构住房租赁贷款投放能力。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住房租赁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的投放。

(九)拓宽住房租赁企业债券融资渠道。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购买和经营。

(十)创新住房租赁担保债券(covered bond)。住房租赁企业持有运营的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住房租赁担保债券纳入债券管理框架。

(十一)稳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在把控风险前提下,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企业持有并经营长期租赁住房。支持房

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份额交易流通,促进长期稳定经营,防范短期炒作。

贷款使用的钱,可以是银行吸收的存款,也可以是通过发债形式专门筹集的资金。

住房租赁企业也可以在项目前自行发债融资。

在项目开发建设后,住房租赁企业可以将项目物业抵押发债,或者打包成信托基金发售。银行和企业可以提前收回资金。

担保债券、reits则可能被各种投资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持有,也有可能在层层包装后,成为我们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

如何看待这份《意见稿》?

方案理论上很完美,年轻人的租房选择多了,部分房地产商的资金和资产活了,银行赚到了贷款利息,理财产品的购买者收获收益,reits持有者获得信托的现金分派。

如果说有什么人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的话,那应该是当前大城市的房东了。毕竟在政策支持下,可供租赁的住房增加,租房需求跟不上的话,房租就需要相应下调。

需要注意的是,在完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运营监管上,如何保障租户预付租金的安全,如何持续监管reits的运营等。

毕竟长租公寓连环“爆雷”的新闻,离现在也才过去2年多。

【第16篇】融资租赁金融资产交易

第七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及租赁物无法返还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第二款适用的前提是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如果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则应先适用前一条,即第757条确认租赁物归属,再适用本条。

融资租赁合同交易中,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可以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而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以欠付租金和其他费用计算的,因此存在其获利可能超过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的获利,这样既不公平,也会引发出租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稳定,故本条规定收回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损害赔偿部分的,出租人应当返还。在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7)京0106民初9938号),即出现类似情况,吉运集团收回的车辆价值为34万余元,而广盛通公司欠付的全部租金只有不到12万,因此法院判定吉运集团需返还229799元给广盛通公司。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名单(16篇)

一、上海蔚来融资租赁增资至20亿元,增幅100%7月13日,上海蔚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增加至200000万元,增幅达到了100%。蔚来汽车也成为了今年第四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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