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融资租赁公司累吗
自从疫情以来,失业人员增加,很多人没有谋生的机会,造成了做网约车的人增多,本人今年把亲生经历了网约车司机的23天的各种坑跟大家聊聊。下面我就讲一下我23天起早摸黑,一天平均开车10小时(不算每天充电2小时时间)以上,一分钱都没有赚到,还倒亏1500元加充电费1000元的经历。
现在网约车租赁公司在各个招聘平台发布了招聘信息,很多人都知道也了解了租赁公司的方法,打电话过去,很简单,大概就是一个月流水8000-10000不等,超出部分公司提10%,个人拿90%。公司收取3200-3500元每月的租赁费用,其它的就是你个人的工资。租车押金5000-10000元。我交的押金是10000元(注:8000元押金,管理费2000元。这个管理费他说可以退,其实退不了!)很多网约车租赁公司打着招聘司机的幌子,其实就是网约车租赁公司。本人加入的是位于武昌火车站对面的川岚大厦(安腾国际广场)6楼的车管家网约车公司。因为本人找工作半年,没有收入来源,成天在家,然后就掉入了这个坑当中,本人无任何添加,全部据实报道,以免后面的人掉入陷阱当中,耗时耗力还亏钱。必竟混到做网约车司机的人都是天涯沦落人。
到租赁公司后,业务员会很客气的告诉你时间自由,想跑就跑,一个月完成流水8700元(别克v6,业务员会说续航里程300公里,注意:实际续航230公里),完成了我们个人可以拿到5240元(包括各种补贴800元)的工资,还有什么平台奖励,首先大家不要相信这个平台奖励,租赁公司会写上大约可以拿到1600元左右,本人做了23天,平台奖励210元,这个钱我估计一个月拿500元就是相当努力的人了。这个基本上就是为了吸引你的目光,然后达到顺利签约的目的。如果是东风e70,需要完成流水9600元。本人租的是别克电动车,东风没有仔细了解,基本上差不多。
本人在签约之前询问业务员,能不能中途说不干了,退车,回答的是:可以退,不想做就退!做满整月即可!注意:这个是第二坑,他不会告诉你有天价违约金等着你,合同上虽然有模糊的写,但是不仔细看,你是看不岀来的,所以大家签约不要签半年,就签三个月,他会说半年送一个月,笫一个月的流水全部归个人。所以大家不要怕麻烦,不要被忽悠。本人交了10000押金,其中的2000管理费退车时被他们吃了!所以大家一定要认认真真的看合同,仔细推敲,那些会对你不利,而且像业务员口头说的话一定要注明在合同之上,口头承诺就是一个屁!
第三个坑:交车,合同签订后,他们会有一个车管人员带着你拿车,我拿车时,车很脏,起码一个月没有洗。注意为什么脏,因为车子很多擦伤,掉漆!他们的车管不会告诉你验车,大概交代一下车子的启动。我如果不是第一天在充电时遇到一个好人,我还要在车损上面损失更多!不洗车是因为车一洗,掉漆,撞痕都会清楚的看到,我拿车时,这个车撞伤,擦伤不下十处,所以大家在拿车时,一定要把车,全身所有的位置拍照,包括一个点点,都要在合同的附加条款里注明,记住:一个点点扣你三百,一个擦伤扣八百!千万不要相信车管人员说的任何话!拿证据说话,你一定要仔仔细细的把车好好的看清楚,并且保存好照片。我所遇到的车管人员,就是交车时不验车,退车时跟你拿放大镜在车上找车损的人。我是因为好人的提醒在车损上只损失三百元。因为我把车损的位置都拍照,并且微信发给了车管,他找不到毛病。
本人因为估计不足,拿车跑了20天,朋友的公司说差人叫我去他们公司干,一个月6000,交社保,还有年终奖。果断退车,本人23天跑了6700元流水,全部被这个公司黑了,而且还扣了车损300元,管理费1200元,押金10000只退8500元。合着没日没夜干了20多天,还亏了1500元加充电费1000元。我的人工就不提了。刚开始这个公司只想退我6000元!这就是网约车公司的坑!
说实话,在没收入的情况下,做网约车司机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工作时间长,一天开车10几个小时,开车时还要接单跟乘客联系,一直高度紧张,开车时这些都是危险动作,一不小心就会撞车,撞上了修车时间对于自己来说也是损失,因为公司不会给你任何时间,他们就是希望你不停的跑,给他们创造更多的收益,我这23天,基本上都是1、2点睡觉,严重缺乏睡眠,累的够呛!各位慎重考虑。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使命愿景
文/郭伟
这年头,对汽车后市场产业链拉动强的融资租赁太火了。特别对于本身就处在汽车产业圈的主机厂和经销商而言,似乎未成立融资租赁公司或未涉足融资租赁业务,都不好意思高呼自己多重视汽车金融、汽车租赁业务了。
之前我们写过一篇盘点厂商系融资租赁的文章,其中提到,从目前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看,大致可以分为传统专业租赁公司、银行系租赁公司、主机厂主导的租赁公司、经销商系租赁公司和新兴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而基于汽车金融与交易的天然联系,经销商布局融资租赁显然顺理成章。
一方面,融资租赁降低了购车门槛,为靠纯卖车已较难盈利的经销商增加了盈利点和客户黏度,可谓经销商转型的一大方向;另一方面,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经销商在渠道覆盖和贴近客户金融需求方面的优势毋庸置疑。所以很多经销商对融资租赁表露出了较主机厂更甚的“狂热”。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就已有78家经销商集团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这些公司发展状况各异,知名如广汇汽车的汇通信诚、永达汽车的永达融资租赁等,“默默无闻”的则不知凡几。
以下是小编梳理的国内较大汽车经销商集团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由此了解这些公司经销商系背景的同时,也可以看出经销商在融资租赁业务上的基本布局。(ps:由于很多上市经销商集团尚未公布第三季度报告或第三季度报告中未提及金融业务,以下融资租赁公司的数据仍以半年报数据为主。同时文中所列融资租赁公司未穷尽所有经销商系租赁公司,欢迎小伙伴们积极补充)
01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广汇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12月1日
注册资本:216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简介:
汇通信诚租赁(原广汇租赁)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金超过20亿元,总部位于上海浦东。自2023年成立以来,已为近30万客户提供了购车融资租赁服务,并为超过8万客户提供了二手车融资租赁服务。目前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展业城市超200个,合作经销商逾500家,合作商近200家,二手车商户超300家。汇通信诚租赁(原广汇租赁)先后受斩获汽车行业流通协会“最佳汽车融资租赁产品奖”、“经营模式与服务模式创新大奖”与中国汽车金融年会“2013最佳融资租赁公司大奖”, 并成为国内首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所属母公司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乘用车销售商、中国最大的乘用车融资租赁提供商及中国汽车经销商中最大的二手车交易代理商。2023年6月,广汇汽车成功登陆a股市场。
广汇汽车2017上半年财报显示,1-6月营收为702.83亿元,同比增长30.78%;净利润20.02亿元,同比增长45.08%。其中汇通信诚前6个月总资产为154.74亿元,净利润2.41亿元。
02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庞大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4月30日
注册资本:291667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在唐山市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振洪,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汽车租赁、工程机械租赁、器械设备租赁等。股东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5.7142%)、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4.2858%)。今年上半年营收和净利润如下:
03 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庞大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5月15日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与欧力士集团(25%)合资的一家专业为企业法人客户提供长期汽车租赁和全方位服务的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汽车融资租赁、汽车经营性租赁、汽车售后回租等。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专业领域内优势,强强联合,以客户个性化需求为导向,致力于为中国客户提供专属的租赁产品及覆盖全国的专业级企业用车服务。
庞大集团2023年上半年营收329.57亿元,同比增长14.63%;净利润2.97亿元,同比增长379.58%。非全资子公司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今年1-6月营收1987.93万元,净利润865.51万元。
04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亚夏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76000万元
公司简介: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在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周夏耘,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及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等。所属母公司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十佳乘用车经销服务商、中国第一批平行进口试点企业。亚夏汽车于2023年8月在深交所上市。
2023年上半年,亚夏汽车营收28.77亿元,同比增长3.5%;净利润4259万元,同比增长29.94%。子公司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营收为1928万元,净利润为905万元。
亚夏汽车三季度报中预计2023年净利润约增长10%~40%,业绩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业务持续增长,利润贡献增大所致。
05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永达汽车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3月29日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永达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永达集团,香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托于永达集团在汽车行业的强大实力,以实现客户梦想、成就员工发展为使命,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快捷、差异化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公司目前主要为永达集团汽车销售提供金融支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乘用车融资租赁等。随着公司发展,公司将不断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和经营机制,立足上海,辐射全国,成为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融资租赁公司。
从永达汽车集团2023年年中报告看,永达实现汽车金融和保险代理服务收入人民币3.91亿元,同比增长37.3%;实现金融自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51亿元,同比增长131.8%。
永达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显示,集团三季度金融和保险代理服务收入2.2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7.8%;1-9月收入6.1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3.7%。自营金融业务方面,集团三季度业务收入1.1亿元,同比增长203.5%;1-9月共收入2.25亿元,同比增长162.1%。
06 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国机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6月17日
注册资本:103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是国机汽车的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为国机汽车持股75%,中进香港持股25%(国机汽车全资子公司中进汽贸持有中进香港100%股权)。2023年初,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批准,汇益融资租赁成功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
2023年上半年,国机汽车实现营收255.82亿元,同比下滑2.76%;净利润5.03亿元,同比增18.74%。2017 年上半年,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对所属融资租赁企业汇益融资进行5亿元资本金增资,围绕“聚焦主业,适度多元化”的战略目标,稳步、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2017 年上半年,汇益融资业务投放累计 19 笔,投放金额近 20 亿元,实现了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
07 汇誉(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润东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9月30日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汇誉(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润东汇誉(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背靠润东汽车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开放式汽车融资服务平台。润东汽车以此为平台拓宽金融渠道,整合集团与子公司的金融资源。
2023年上半年,润东汽车取得金融代理服务收入0.85亿元,同比增长64.3%,汽车金融代理业务的渗透率同比增长10个百分点至42%。
08 上海正通鼎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正通汽车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7月29日
注册资本:100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上海正通鼎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隶属于正通汽车集团(香港上市公司),致力于打造行业汽车融资租赁全产业服务链条。团队人员均来自成熟的汽车销售公司,具有较好的网络资源、较强的风控能力和销售能力,保证业务顺利开展的同时风险可控。外部渠道则结合了滴滴等线上平台、自有4s店和sp等线下平台。
2023年上半年,正通汽车集团围绕东正汽车金融公司打造渐趋成熟的金融板块。围绕线上线下客户需求提供东正金融专属金融产品、正通鼎泽融资租赁产品等多样化、差异化产品服务。
09 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长久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1月6日
注册资本:11159.0415万美元
公司简介:
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长久集团下设公司,一家专注于汽车产业相关业务的专业型融资租赁公司。公司以“专注汽车金融、驱动行业发展、成就卓越员工”为使命,为汽车产业链上的厂商、金融机构、经销商、终端消费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及资产管理服务。
自成立至今,汽车金融业务中心业务蓬勃发展,已经在汽车乘用车、商用车、二手车等多个领域创造性的开展了业务,同时与多家汽车生产厂家、大型经销商集团进行了总对总的合作,业务范围覆盖全国20多个省及直辖市。截止2023年6月公司累计完成车辆类融资租赁投放10亿元,资产总额达到7亿元,在车辆专业类第三方租赁公司中位居前列。
所属母公司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久集团)创建于1992年,致力于构建全球化、资本化的汽车价值链整合运营平台,为汽车价值链各环节提供专业服务。历经25年耕耘,业务覆盖汽车物流、汽车销售与服务、汽车金融、汽车改装、汽配电商、汽车俱乐部、汽车旅游多个板块,并不断开拓汽车领域的延展业务。
10 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和谐汽车(中國和諧新能源汽車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3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5000万香港元
公司简介:
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属于和谐汽车的间接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6月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冯长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等。
和谐汽车在其2023年上半年财报中写道:本集团自2023年上半年加大汽车金融的发展力度,一方面积极发展代理业务,提升汽车金融渗透率,增加佣金收入;另一方面积极发展自营汽车金融业务,本集团间接全资子公司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进入集团各经销商网点,业务发展顺利。
11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投资经销商:申华控股
成立时间:2023年11月6日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申华”),成立于2023年11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机构,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金申华股东背景实力强大,由华晨汽车集团旗下的申华控股、新鸿基有限公司旗下的shk venture capital与58集团旗下的北京云企互联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其中申华控股是中国证券市场最早发行股票和最早上市的公司之一,近年来正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汽车消费综合服务提供商。
陆金申华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的政策资源,竭力发挥各大股东公司的品牌、专业和资金优势,以“充满创新与活力的汽车金融服务旗舰”为愿景,专注于汽车全产业链,积极投入到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医疗健康以及环保产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整体解决方案。
12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物产中大集团(元通汽车)
成立时间:1996年10月28日
注册资本:75717.4151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净资产13.8亿元,经营规模超20亿元。公司2007年获批国家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资试点融资租赁资格。业务涉及商用车、乘用车融资租赁,汽车经营租赁,设备融资租赁等,租赁车辆保有量省内最大。
13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利星行汽车
成立时间:2008年2月29日
注册资本:37000万美元
公司简介: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是香港利星行集团旗下的金融服务机构,公司于2008年初投资建立,是苏州市首家由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公司。
公司以特色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方针致力于各种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服务对象包括民营企业、国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及高科技中小企业,服务区域覆盖全国。
14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大昌行集团
成立时间:2023年4月3日
注册资本:17000万人民币
公司简介:
原名称为大昌行汽车租赁服务(上海) 有限公司,2023年7月份正式投入服务。公司总部位于上海, 拥有庞大的服务网点。母公司为香港上市的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独家代理多款名厂欧日私家车、商用车以至特种车。
15 恒信未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隶属经销商:恒信汽车
成立时间:2023年7月22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公司简介:
恒信汽车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地址在武汉市汉阳区。配合恒信汽车的战略布局,这家成立不长的公司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优化用户体验和服务。
从以上梳理的信息来看,汽车金融已成为经销商集团除汽车销售和维护之外的重要延伸业务和新的盈利点所在。多家汽车经销商在其半年报中提及对汽车金融业务的布局,旗下融资租赁公司亦贡献越来越多的收入。但需提及是,许多融资租赁公司中仅有少数做出较大规模和知名度,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仍处于小规模发展状态。
文章来源:kk汽车金融行业研究,特此感谢
【第3篇】融资租赁公司做保理
在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经常流行的一句话:
租赁保理不分家!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设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开办商业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也陆续成立融资租赁公司,那么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有什么相同之处和区别呢?这里给大家分解一下。
海润商投(深圳)咨询有限公司-金融牌照一站式服务商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成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达到的基本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监管机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类,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公司在审批机构注册资本杠杆率要求,发起股东条件、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等均有不同的要求。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注册资本要求1亿元以上,公司资本金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本的8%,股东限商业银行、大型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等。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十倍,股东中须有一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注册资本金在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7000万元。
在管理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还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纪纪律,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等。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谢谢。
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篇】融资租赁汽车服务公司简介
汽车融资租赁是以汽车为标的物所包装出来的金融产品,它包含首付+分期+残值三部分。并且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准入门槛低和征信标准低的优势。
同时,相对于银行贷款购车,汽车融资租赁对产品的设计更加灵活,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比如可以将首付降低或者将月供设成递增还款或递减还款等方式。
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对于限牌城市来说,这一点又很好地解决了“上牌难”的问题,让客户或企业在没摇到号之前仍可开车上路。
当然,虽然与传统的购车方式相比较,以租代购有着诸多优点,但由于出现时间较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如果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车还是要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再为“以租代购”车辆购买全险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大型分期购车方式。目前汽车行业的中国汽车金融渗透率非常的低,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空间很大。很多人都从中看到了商机,所以市场上就出现了很多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接下来,上海誉商小编就来讲讲注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首先,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汽车融资租赁。
一、汽车融资租赁是什么: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1.名称含有“融资租赁”;
2.注册资本不低于1.7亿元;
3.经营期限30年;
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5.具有符合条件的境外股东(成立满18个月的境外公司作为主发起股东。合资融资租赁,中方股东须是成立满12个月的内资企业);
6.场地使用证明;
7.不得混业经营。
三、汽车融资租赁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注册登记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里、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复印件;
10.其他所需材料。
但是,汽车融资租赁行业也是有风险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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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融资租赁的风险:
1.法律方面: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可能会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
2.道德方面:企业为了私利不顾他人权益并对他人造成损失;
3.管理方面:租赁公司本身经营中的信贷风险预测机制不健全或不协调等租赁公司
内部管理原因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
4.市场方面: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使得企业缺乏预见性与市场有较大落差,由企业自身以外的因素构成。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要求:1、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香港公司)
2、需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至少2名
3、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需满1000万美金,可认缴;
4、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1: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成立至少满1年、净资产满500万美金,需提供外资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信正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2:需有三年以上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高管人员;
3:需有自贸区注册地址;
融资租赁公司可注册在4大自贸区,分别是上海、深圳、天津、福建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可设立中外合资、纯外资两种形式,外资至少占股25%。
目前新设的条件是越来越高,可以通过转让收购的形式获得融资租赁公司,腾博国际邱先生也有相关的优质资源公司转让,可随时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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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咨询:高级专业顾问罗先生 189 3895 9611(微信同号)
总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70f 7003-7005(深圳第一高楼)
【第6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票保理
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眼查
整理:融易学金融学院研究员king、star
转载请标明!
11月17日消息,天津市金融局发布批复,同意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旗下全资保理公司--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25000万元。
一、同意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其中,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25000万元。
二、调整后,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0万元,出资占比100%。
01
天津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及增加资本消息频频!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顺元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顺元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比100%。
顺元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天津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比100%。
天津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安途金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3000万元。其中,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8000万元。
调整后,安途金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公司股权结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3000万元,出资占比100%。
天津市金融局同意芯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其中,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25000万元。
调整后,公司股权结构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0万元,出资占比100%。
02
多家租赁公司布局商业保理公司!
7月9日,从天眼查获悉,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获母公司——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10亿元增加至20亿元。调整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出资20亿元,出资占比100%。
远东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系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11月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成立。
此外,2023年12月,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资设立仲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
仲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仲利国际金融业务的补充平台,主要从事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赊销的融资服务、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等一体化金融服务方案。
仲利商业保理业务流程
商业保理的优势在于,一是实现资金融通,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满足资金需求;二是分散风险,对买方进行信用调查,分担买方不履行债务的风险;三是账务管理,管理应收账款并提供财务分析报表。
【第7篇】融资租赁公司怎么融资
融资租赁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设备融资模式、设备销售模式、投资方式的创新,不仅在各交易主体之间实现新的权责利平衡,为客户提供了新的融资方法,而且成为交易主体优势互补、配置资源的机制和均衡税务的理财工具。
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也逐渐增多,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以下列12种为主,其中前5种为基本模式,后7种为创新模式。
1、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
(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3、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
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
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5、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6、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表 1结构化共享式租赁与简单融资租赁的比较
7、风险租赁
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
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一)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1.较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所以其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一种融资的重要手段。
2.转移风险。即将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的补偿。如果采用抵押贷款,银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风险租赁中的租金支付义务,也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3.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提高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
4.较少的控制。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风险企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谋求投票权,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
(二)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尽管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
1.较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东权益的溢价收益,比一般的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2.处理收益的灵活性。出租方从承租方那里获得的认股权,一旦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将其卖出获得变现,也可以持有股票获得股利收益。
3.即使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
4.扩大了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表2 风险租赁与传统的融资租赁的比较
表3 风险租赁与风险投资的比较
8、捆绑式融资租赁
又称三三融资租赁。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9、融资性经营租赁
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融资性经营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选择租赁物;
(2)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公司和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4)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5)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6)租赁期满,承租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按约定退租、续租或留购;
(7)若承租人退租,由进行租赁物的余值处理,如在二手设备市场上出租或出售租赁物件。
10、项目融资租赁
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出租人要面对的主要风险是租金不能收回的风险,产生这一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项目本身经营失败;二是承租人的信用不好。
为了防范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项目的评估。在项目前期,出租人要对项目整体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评估,包括对项目未来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对承租人未来偿租能力进行评估,最终选择的项目应确定其预期收益率保证出租人能收回租金;
(2)灵活的租金设计。在进行租金计算时,要结合项目正常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期可能的风险,以保证最终的租金能够顺利回收 ;
(3)对项目经营期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在项目经营期间,出租人应按期对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如出现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情况一定要查找分析原因,判断是项目真实的客观经营状况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以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风险而故意拖欠租金或不偿还租金。
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和实施阶段比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较复杂。通常,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包括参与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租赁、移交三个阶段。
表 4项目融资租赁与传统的融资租赁的比较
11、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表5 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与风险租赁的比较
12、销售式租赁
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第8篇】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二是加强监管指标约束。新设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三是厘清监管职责分工。按照2023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内容。此外,针对行业“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办法》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指导地方稳妥实施分类处置。
发布《办法》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稳健经营,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实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加强监管引领,突出行业特色功能,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引导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完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发展总体保持平稳态势。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为适应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则,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促进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办法》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明确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限定等。二是落实指标约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合规监管约束。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管理等监管指标内容。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计提准备金、租赁物评估管理等制度。四是实施分类处置。明确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地方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三、对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开展分类处置?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细化分类处置措施。二是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四、设置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我们增加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此外,在《办法》中还设置了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3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
2023年5月26日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另有约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章 监管指标
第二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作出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三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三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解决辖内融资租赁行业重大问题,加强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 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第四十四条 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第四十五条 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第四十六条 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联方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第9篇】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计算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十一、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签订《联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所有工业厂房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侯某及刘某对《联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赁公司起诉要求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正值新冠疫情期间,三被告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用口罩及防护用品生产。疫情发生后,涉案三家企业在春节期间已经开工生产,所生产的医用口罩及防护服作为防疫物资被有关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为及时妥善处理该涉防疫企业的纠纷,保障在疫情期间涉案三家企业能正常生产,保障防疫物资供应,法院依法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迅速安排在休息日进行互联网庭审,经过多轮在线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法院立即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保障涉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中,法院从有利于疫情防控、企业发展和纠纷彻底化解的角度出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等多种非接触方式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大,且涉及多方当事人,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参与各方的社会责任感,也是天津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天津市委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要求,以司法举措助力疫情防控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双战双赢”的生动实例。
【第10篇】保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来源:人民司法
转自: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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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的效力
文/中国人民大学 陈琪昇
最高人民法院 李晓云
【裁判要旨】
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结合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案号】
一审:(2019)冀民初11号
再审审查:(2021)最高法民申225号
【案情】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公司)、汇鑫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公司)、钟某。
2023年6月17日,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签订以机器设备为租赁物的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采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汇鑫公司为受让人与出租人,中安信公司为出让人与承租人,由汇鑫公司将购买机器设备的价款11亿元一次性支付给中安信公司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中安信公司使用;租期3年,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构成,租赁利率为固定年利率3.79%,租赁利息按季支付,由中安信公司共分13期全部支付完毕,最后一期支付本金11亿元及剩余租金。
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2023年6月28日,恒丰银行为保理商、汇鑫公司为原债权人,双方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主要约定恒丰银行向汇鑫公司提供8.7亿余元保理融资额度,用于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合同附1第2条约定,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当恒丰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时,恒丰银行均有权向汇鑫公司进行追索,汇鑫公司应无条件按时足额偿还恒丰银行支付给其的保理融资,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关于应收账款情况,合同附件约定,汇鑫公司将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恒丰银行,转让金额为11亿元。
另查明,汇鑫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通过董事会决议,以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合同,向恒丰银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并于同日向中安信公司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23年6月28日,中安信公司出具确认回执。同日,汇鑫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并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和抵押合同,将案涉应收账款与机器设备分别质押、抵押给恒丰银行,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的质押、抵押登记。另,康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分别与恒丰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后因汇鑫公司未履行租息支付及归还本金的义务,恒丰银行于2023年1月22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服务合同;2.中安信公司归还本金7.9亿余元及逾期罚息、复利和违约金;3.汇鑫公司对中安信公司应归还恒丰银行的应收账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全额回购还款义务;4.恒丰银行对汇鑫公司抵押机器享有优先受偿权;5.康得公司对中安信公司和汇鑫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钟某对中安信公司和汇鑫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保全、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
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将各项费用明细化,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案涉四名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缺席判决:一、中安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恒丰银行本金7.9亿余元以及利息、违约金;二、汇鑫公司在中安信公司不能偿还的范围内向恒丰银行承担还款责任;三、恒丰银行对汇鑫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康得公司、钟某在汇鑫公司应归还的款项范围内向恒丰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恒丰银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六、驳回恒丰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中安信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中安信公司提交了其与汇鑫公司签订的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新的证据。比较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和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该两份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致,均是以售后回租的形式由汇鑫公司以11亿元购买中安信公司的机械设备后,以36个月、分13期出租给中安信公司。主要区别有:1.签订时间。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签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签订时间2023年6月17日。2.起租日。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假设”以2023年6月1日为起租日;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假设”以2023年6月21日为起租日。3.合同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尽管该两份合同附件中都加盖了中安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日期栏的填写不同。作为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日期栏填写2023年6月6日;作为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日期栏未填写。
基于上述新的证据,中安信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主张有:1.汇鑫公司未支付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转让价款,案涉机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汇鑫公司;2.恒丰银行与汇鑫公司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的基础合同无效;3.恒丰银行明知案涉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恒丰银行不享有抵押权;4.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并非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5.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实为借贷。
恒丰银行对存在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释是:先有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基础合同,后才有保理合同。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是订立后作为申请保理的合同,据此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订立保理合同。由于订立保理合同之后起租日变化,所以新订立了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后一合同只是对前一合同的条款变更,实际上还是同一融资租赁关系。
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中安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其提交的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中安信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从当事人的直接诉争来看,意在否定动产抵押登记之效力,似乎只是关乎登记外观的判断问题。而该问题于本案实际上仅为事实判断之争议,可基于证据规则予以解决。本案所涉的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于保理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纠纷,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以应收账款系通谋虚伪表示而提出抗辩时,如何确定保理合同的效力。更有意义的是,本案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而且是售后回租这一特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合同作为两种新型融资工具,均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架构,并在商事实践中呈现交易模型创新趋势。当保理合同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合同从而实现二者嫁接时,对此类新型商事交易模型,应以确定基础合同类型为前提,从保理合同成立要件、基础法律关系的特性和解释方法等角度进行合同效力的综合认定。
一、保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保理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由民法典合同编的专章予以规制。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因此,保理合同实为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转让与有资质保理人提供的融资、委托代理、担保、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等服务要素的组合体,具有混合合同之属性。[①]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保理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第二款旋即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书面订立即为其形式要件。在保理合同依法书面订立的前提下,保理法律关系成立另有两个基础要件: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人是否能按约定提供保理服务。前一要件所含的基础权利义务是合同嫁接的对象,后一要件是合同嫁接后产生的新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也是保理合同区分于借款合同、委托合同等其他类型合同的关键。具体而言,保理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要件:
(一)书面订立的形式要件
保理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其约定内容与法律构成较为复杂。出于保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之需,保理合同应当依法书面订立。[②]在司法实践中,对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基础。其一,保理合同文本具有法定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明定了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款属于强制性规范,缺乏形式要件的保理法律关系自会因此受到效力性影响。其二,保理合同文本具有要式性。保理业作为强金融监管行业,对保理合同的订立与内容规范具有行业标准与要求,这也是商事交易习惯的形式性体现。其三,保理合同文本具有文义性。通过保理合同对基础合同的明确,以及对保理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基础法律事实予以初步确定。其四,保理合同文本具有参考性。保理案件纠纷多集中于保理合同效力认定与履行争议,但无论是何种纠纷类型,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文本作为支持,均难以进行事实认定。
附带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间叙做保理业务,除保理合同外,往来信函、传真等文件都可能构成保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将其作为整体加以把握,而不能局限于单一的保理合同文本进行事实认定。
(二)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的实质要件
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来看,该条前半段规定了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应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据此,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之一。
保理合同既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如在保理业务的实际履行中未完成债权转让,则显然不能构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其实际法律关系处理。[③]在司法实务中,保理合同纠纷的一个常见争议为:债务人以基础合同所涉的应收账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应收账款并不存在。应收账款既不存在,则当然不可能发生应收账款之转让,债务人遂据此否定保理合同之效力。笔者认为,在债权人、债务人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形下,可以从以下四条路径分析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基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理论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妥当,无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2)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区分两个合同的责任承担。但从整体而言,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之间具有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合同相对性无法解决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3)基于诚信原则,认可保理合同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约定。但该理论过于原则化,在缺乏配套适用规范的情况下,难以充分保障保理人权益;(4)在保理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虚伪表示行为对第三人不发生无效的后果。[④]笔者认为,该理论以外观主义为基础,以信赖利益保护为切入的逻辑进路,符合维护商事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要求,也成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理论基础,是最为妥当的进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除保理人明知虚构的情形外,债务人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该条作为保护善意保理人的法政策的体现,在法律适用中,应注意应收账款转让与订立保理合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保理人是否善意。
以本案为例,从合同的内容、形式、当事人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可认定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和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只形成一个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双方为配合保理融资期限的需要,订立后一合同以对前一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此种变更不影响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故客观存在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已通过所有权转移证书形成权利外观,恒丰银行可依此形成合理信赖,认定汇鑫公司与中安信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三人,恒丰银行并无义务对二者之间是否完成价款支付进行实质性审查。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还可能涉及关联交易问题。中安信公司与康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中安信公司和康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又有关联关系,故汇鑫公司、中安信公司、康得集团均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汇鑫公司、中安信公司两家关联公司先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再由汇鑫公司向恒丰银行申请保理获得融资,故再审审查中中安信公司举示出其与汇鑫公司签订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不足以对抗关联公司之外的保理人恒丰银行。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关于“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的规定,基于已经形成的权利外观和基础合同,有理由相信恒丰银行对保理合同的签订具有善意,证明“保理人明知虚构”的责任在提出该项主张的中安信公司,其既不能证明,则不应由恒丰银行承担基础合同虚假的不利后果。更进一步而言,即便保理合同的基础合同为虚假合同,此时的保理合同亦宜定性为可撤销合同,保理人可行使撤销权。保理人未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保理合同仍应有效。[⑤]且保理合同性质认定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只要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无论其实际类型为何,均不影响保理人通过受让取得应收账款的债权,也即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受应收账款性质的影响。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为应收账款形成的保理合同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转让的情况下,中安信公司以其与汇鑫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名为融资实为借贷、应收账款名为租金实为还款的抗辩理由,自不足以否定保理合同的效力。
(三)保理人提供保理服务的实质要件
从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来看,该条后半段规定了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应当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是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予保理人的合同对价,也是保理合同成立的另一实质要件。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后半段采用了列举加“等”兜底的表述方式,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则具体列举了保理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其中举示了“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对该两处规定作文义解释,则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中所约定的保理服务具体内容为何,既提示应当约定,但又具有可选择约定的任意性。有观点认为,不能以保理人是否同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而简单对保理合同效力予以认定,特别是在赊销贸易的背景下,只要存在应收账款转让和资金融通,就可以认定保理合同依法成立。[⑥]也有观点认为,从保理合同的复合性观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行为与保理人提供金融服务等行为构成保理合同成立的两个方面,并共同构成保理合同的标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应收账款转让+”的多重标的,使保理合同与其他单一标的的典型合同得以区分。[⑦]
笔者认为,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明确了保理人的金融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项目。该条虽未明确规定保理人应提供服务项目的数量,但因不同的保理服务内容会导致保理合同法律性质产生差异,故为确定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保理人只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一项,则只能在资金融通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中选择。保理人不得在未提供上述两种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任意选择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中的一项作为保理合同的内容。[⑧]易言之,鉴于保理服务的内容已法定化,无论保理合同文本关于服务内容的具体约定为何,至少应当体现其金融服务之属性,否则无法实现与其他类似合同性质的区分。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租金作为应收账款所涉法律问题
前已述及,保理合同需以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实质要件之一,因此,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中债权人转让的标的物。既然须由债权人转让给保理人,则该应收账款应当是具体、真实且可转让的。现有的应收账款姑且不论,对于将有的应收账款,还应明确其需具备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两个特征,否则不能明确该将有的应收账款之指向。总之,如果不存在确定的、可转让的应收账款,虽然保理人也可以提供资金融通等服务,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融资安排,但因欠缺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的要素,使其不能构成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保理合同。由此可见,保理合同不能脱离应收账款,进而也不能无视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保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系按期收取的租赁物租金,更进而言之是较为特殊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不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规定,1999年合同法就已经以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仍在合同编以专门一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司法实务中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并不限定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而是严格坚持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经营特征,否认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性合同,以明确涉及特殊租赁物的合同效力及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售后回租的租赁物显然属于特殊租赁物类型,合同法与民法典的融资租赁合同章均未规定回租赁这种融资租赁形式,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规定肯认了回租赁交易形式的效力,即确认存在这样一种形式的特殊租赁物:租赁物原本就属于承租人所有,因承租人出售给出租人,所有权性质发生变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变为依据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使用、收益权。
承认回租赁的融资租赁形式有其意义,此种交易安排变通了融资租赁通常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交予承租人使用的模式,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规定不能仅因承租人与出卖人混同而否定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但就回租赁而言,也要认识到租赁物颇为特殊的这一性质: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对租赁合同的界定,本来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是为了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然而在回租赁的架构下,承租人原本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其将租赁物售后回租,取得的是对租赁物原本就享有的使用、收益权。所以,从制度架构的本意而言,融资租赁合同意在解决承租人欲取得租赁物但又无力购买的困局,由资金雄厚的出租人代为从出卖人处购买,租予承租人使用。而回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则反其道而行之,承租人已经取得了租赁物,其出售给出租人是为了获得出让价款,同时以支付租金的形式继续保持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所以融资的目的性强于融物。因而,在认定回租赁的融资租赁法律性质时,必须更为谨慎,不仅应当审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实际租赁物、标的物的物权属性、租赁物价值与租金构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买卖合同与租赁物是否对应等相关因素,明确其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类型的区别。
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在区分回租赁与抵押、质押、让与担保等融资担保合同时,应考虑的是:用穿透式审查以探明真实法律关系;抑或采用权利外观判断作形式审查。该两种审查方式的目的都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穿透式审查的方法论路径实为民法意思主义解释方法之于司法实践的体现,而且司法裁判并非金融监管,在融资租赁这一典型的商事交易模型中采用该审查方式是否有违司法的谦抑原则,是否有违保障商事交易效率之需要,以及审查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均有待商榷。而就外观形式审查而言,着眼于各方当事人订约与履约的权属证明与合同文本,在商事交易主体均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之下,结合商事交易实践的现实情状,主张不轻易推翻合同的文本记载,不轻易由裁判者判断商主体的本意。尊重商事理性,也意味着坚持司法审查不宜过度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就该两种方法论而言,显然以表示主义为范式的形式审查路径更为符合尊重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总结而言,回租赁因其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而与普通的融资租赁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存在区别,这一类似于抵押借款的法律构造,使其性质、效力存在争议。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回租赁的具体目的,抑制融资性回租赁,但不排斥经营性回租赁。在这个前提下,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区别的重要特征。[⑨]除是否移转所有权的根本性差异,二者基于功能取向的差异(回租赁以融资为实,以融物为质/借款合同仅融资)和主体资格(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差异,也呈现出不同的法律关系。[⑩]就本案而言,尽管存在前后两个融资租赁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合同所涉各方主体、合同标的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二者具有同一性和补充性。正是二者于内容与外观的相互补正,足以确定案涉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真实存在。这也符合商事实践中大额交易相对方多次磋商订约的交易习惯。例如0617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和附件九“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中,价款与所有权移转时间未填写,如果没有0531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签章的证明,该融资租赁合同就有可能因外观瑕疵被认定为抵押借款合同,而非回租赁合同。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中安信公司已向保理人支付了多期租金,未提及租赁物是否存在或特定化问题。但在违约后,中安信公司又以租赁物不存在或无法特定化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无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原因在于,案涉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均包含了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证明及抵押权登记证明,已然明确了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并产生公示效力。就已查明的事实观之,案涉回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同时涉及买卖与融资租赁以及出租人享有所有权这三个核心要件,结合合同的约定与实际履行状况,可以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三、融资租赁租金作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人合理审查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对该对抗依据的理解,固然需从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层面进行可操作性考量,但其逻辑出发点应为对商法外观主义解释方法的明确。
对本条可从三个层面进行解释:一是,尽管基础交易的真实存在是保理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但即使基础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或因虚构产生,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保理人仍然有权主张保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二是,如果保理人明知或者应知基础交易不存在,则保理合同无效,保理人不得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三是,保理人作为开展保理业务的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商事主体,对基础交易真实性负有合理审查义务。[11]三者需解决的共同问题可归纳为保理人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合理审查应当是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对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判断,应侧重于审查外观是否妥适。
在以融资租赁租金作为保理合同应收账款的情况下,结合融资租赁本身的合同性质,可将保理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进一步具化为三个层次:其一,保理人应对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进行实地检验。租赁物作为有体物,可于现实生活中进行真实性查验,且基于行业习惯,保理人也需要通过拍照留证叙作材料的方式将查验结果予以固定。融资租赁物往往为价值较大的动产,出租人需要履行完整的购置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发票、进口完税单等购置凭证作为证据材料也必然需要为保理人所查证。其二,融资租赁物是否发生权属移转。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保理法律关系作为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完全混为一谈。保理人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也不应苛责其完全参与该法律关系形成的全过程。相反,保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审查,重点仍在于权属移转文件的形式审查,例如所有权凭证的移转、抵押权是否登记设立等权利外观是否足以证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已然成立。其三,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形式瑕疵。融资租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和接受金融监管的行业,已基本形成交易习惯。特别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协商、订立和履行已具备相应行业规范,这也就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必然要符合标准化的形式要件。其中,对实质内容如关于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的审查,是保理人叙做保理业务所要考量的根本前提;对日期、签章、登记手续、合同表述等形式要件的审查则属于保障合同成立的应有之义。在三个层次中,第一个层次无疑属于实质性查验,需由保理人提供审查证明;第二、三层次则偏重于形式性审查。但在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均可通过保理人的证据材料,对其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进行判断。
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理合同嫁接的本质,在于通过基础合同的成立为保理合同提供应收账款与基础法律关系。以此推之,得作为保理合同之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关系均有其成立要件,在判断保理合同的效力时,应以基础法律关系的特性为依据,确定差异性的审查标准。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5期)
[①]黄和新:“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个立法样本”,载《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②]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407页。
[③]冯宁:“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载《人民司法》2023年第17期。
[④]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772页⁓第1774页。
[⑤]杜万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1406页。
[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768页。
[⑦]崔建远:“保理合同探微”,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⑧]方新军:“《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
[⑨]杜万华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1379页。
[⑩]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56页⁓第357页。
[11]包晓丽:“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纠纷的裁判分歧与应然路径”,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3期。
【第11篇】融资租赁公司名录
近日,“2022福布斯中国融资租赁评选”正式发布,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不仅上榜“2022福布斯中国融资租赁机构50强”,还被评为“2022福布斯中国融资租赁创新潜力机构”。
2022福布斯中国融资租赁机构50强
2022福布斯中国融资租赁创新潜力机构
据悉,本次评选聚焦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总资产50亿元及以上、成立3年及以上的国内企业,通过企业规模、创新、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三大维度评定参选企业的具体表现,挖掘综合实力领先的行业标杆。
近年来,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市场规模和企业竞争力显著提高,并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根据中国融资租赁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年底,国内金融租赁合同金额为28,509亿元,占比为39.6%。相比发达国家,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未来仍存在很大提升空间和市场潜力。
此次获奖是对狮桥融资租赁莫大的鼓舞,未来,狮桥融资租赁将同狮桥集团一道,一如既往坚持现有战略,聚焦和深耕商用车领域,为更多的商用车司机提供更加便利、优惠的购车金融服务,助力商用车及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在天津经开区成立,是一家以从事租赁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涵括融资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国内外并购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管理、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公司拥有工业装备、重型卡车、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四个事业部,在各行业领域与多家设备供应商建立了战略合作。
信息整理自:狮桥为商用车而生、新浪新闻、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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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一、上海蔚来融资租赁增资至20亿元,增幅100%
7月13日,上海蔚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增加至200000万元,增幅达到了100%。蔚来汽车也成为了今年第四家增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主机厂。
汽车融资租赁既是汽车产业链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汽车市场发展的需求。在欧美国家,汽车融资租赁(直租)的渗透率普遍在20%-30%之间,美国达到了32%,中国只有2%。
汽车主机厂对于融资租赁的增资不外乎两种信号:1、业务发展比较好,业务量增大,资金需求量增大。2、表明股东和核心管理层对行业有信心,希望加大投入。
在之前几个月时间,分别有哪吒汽车、上汽集团、沃尔沃汽车等三家主机厂增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汽车主机厂纷纷布局融资租赁,近一年半更是频频大幅增资,2023年增值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机厂更是达到了12家,创历史之最!
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增资,可以看出汽车主机厂还是很明白汽车融资租赁布局的重要性的,但是绝大部分汽车主机厂至今还是没有清晰明确的知道汽车融资租赁该如何发展!
最近两年,越来越多的汽车主机厂意识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性,于是绝大部分汽车主机厂开始纷纷布局融资租赁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48家汽车主机厂系的融资租赁公司。
主要的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如下:
今天就把之前的冷饭炒一下,分享一下汽车融资租赁的重要性和如何发展的问题。也就是解决“为什么要发展汽车融资租赁?”和“怎么发展汽车融资租赁?”的问题!
二、汽车融资租赁有多重要?
汽车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优势,具有其他经济形式无法替代的特点。汽车融资租赁既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点,更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是其他行业不具备的优势。
汽车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和作用很大,尤其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即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相对于汽车贷款类业务和汽车融资租赁回租业务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和作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大方面:
(一)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
汽车以租代购是成熟汽车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汽车以租代购的充分发展有利于提升汽车整体销量。也就是说,汽车以租代购有着非常重要的促销作用。
汽车以租代购所激活的市场是3线城市以下的空白市场,属于新增市场,并不是在现有市场抢占客户群,所以对于国内提升汽车整体销量有更多的绝对提升作用。
据央视财经报道,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群体和4s店的购买车的消费群体的重叠度只有15%,也就意味着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模式拉动了的客户群,中间有85%是以前4s店销售模式还没有被触达到的。
(二)有利于提升汽车金融渗透率
汽车金融作为汽车产业链中最具价值和活力的一环,在全球发展很快。按照世界知名的咨询机构罗兰贝格的数据,2023年美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已经超过87%,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55%,融资租赁业务(基本是直租业务)占比约32%。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汽车金融也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参照罗兰贝格的数据,2023年我国的汽车金融整体渗透率约为43%,其中汽车贷款类业务占比35%,融资租赁回租(类信贷)占比约为6%,融资租赁直租(以租代购)占比约为2%。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的汽车贷款类市场已经和国外的金融渗透率接近,但是融资租赁业务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大力发展汽车以租代购有利于提升整体汽车金融渗透率,整体金融渗透率提升能带动汽车后市场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整个汽车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丰富汽车消费布局,实现渠道下沉
一直以来,国内的汽车消费一直是以大城市为主要的消费市场,汽车主机厂和经销商在汽车消费布局上面,主要以一二线城市为主。
近几年,随着一二线城市的限购等限制政策和市场容量逐渐饱和,一二线城市汽车消费市场增长乏力,而汽车以租代购主要布局三线城市以下市场,主要激活三线城市以下的客户群体,这样就丰富了国内汽车消费的布局。
汽车以租代购的客户分析数据也证明了丰富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布局的正确性。
据相关数据显示,汽车融资租赁的客户群体中,18-35岁的消费者占比达到68.4%,而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的消费者占比达到71.9%。对于汽车市场,三四五线城市是汽车消费增长最迅速的市场,80后、90后为代表的年轻人则是汽车消费的主力军。
(四)有利于二手车行业平稳控制车源和价格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把控二手车车源。车源是二手车交易的核心,而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帮助二手车交易获得更多持续的二手车车源。同时,因为具有持续的二手车车源的输出能力,那么对于二手车的价格把控能力就会更加有力。
(五)有利于布局汽车后市场,形成完善的汽车产业链
汽车行业的很多人都知道汽车行业最大的金矿是汽车后市场,在国外成熟的汽车市场,一般汽车销售的利润低于20%,80%以上的利润都来源于汽车后市场,包含汽车金融、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改装、汽车文化等等。
近些年也有很多公司意图布局汽车后市场,但绝大部分都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就是现有客户群已经形成固定的消费模式,再加上汽车4s店、线下维修厂、快修店等行业都在抢占市场,很难有汽车后市场的企业能够做大做强。
汽车融资租赁可以从三四线城市以下的市场首次购车客户作为突破口,从客户购车开始就培养客户的消费习惯,绝大部分汽车融资租赁用户可以直接培养为汽车后市场用户,这个过程虽然时间投入比较长,但是一旦形成固定的基础客户群体,将会呈现爆发式增长,并且对于客户的粘性、信任度等等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六)有利于完善国家金融体系
202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相关的文章中,老黄就提出过这种观点:国家在严格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和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的基础上,在积极鼓励和规范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等行业的发展,这就是在完善整个金融体系,是一套“政策组合拳”,能丰富融资方式、扩展融资途径。
很多人担心的“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会增加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度”的问题,上面提到的“政策组合拳”这些措施就能很好的解决。
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肯定还有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型,想靠贷款一种类型的金融产品覆盖所有金融需求客户、靠一种产品包打天下,这本来就是错误的观念。举个例子,就算面粉是中国人的主要粮食,但是也不是适合所有人,所以还需要大米、大豆、小米、高粱等不同的粮食种类。
金融市场也是一样的道理,虽然现金借贷是主要的金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适合这种金融融资方式,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完全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行等等其他金融方式解决。尤其很多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需求就是购买设备、汽车等等,那么最适合的方式是融资租赁而不是现金借贷。
6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7月5日17部委联合通知中都明确提到:“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说明汽车融资租赁在未来几年都会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汽车主机厂频繁大规模增资融资租赁公司,也体现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性。
三、如何做好汽车融资租赁?
那么在汽车金融整个行业从业者和绝大部分主机厂都看好汽车融资租赁的情况下,汽车主机厂应该如何操作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呢?
(一)要改变固有观念
如果汽车主机厂想真正的快速发展汽车以租代购,尽早抢占市场,那么就必须改变固有观念,真正认识汽车以租代购(汽车融资租赁直租)。
汽车消费金融主要包括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以租代购两大类。
1、汽车消费信贷
汽车消费信贷指的是以货币为交易主体、汽车为载体、信用为依据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汽车售后回租等等。
汽车消费信贷是现在国内汽车金融的主要形式,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35%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信贷类业务的渗透率(35%-40%)基本持平。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信贷类的业务进入存量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主要为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
2、汽车以租代购
汽车以租代购指的是以使用权为交易主体,附加所有权交易,融资和融物相结合,有场景有资产的汽车金融业务形式。包含汽车融资租赁直租、汽车经营租赁、租购一体化、汽车订阅等等。
汽车以租代购在国内刚刚发展,所占汽车金融渗透率为2%左右,和国际上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渗透率(20%-35%)相差巨大,理论至少有十倍以上的增长空间。
所以,未来国内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是新增市场的竞争,竞争主体会是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保险系合作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等。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
汽车消费信贷是货币交易,而汽车以租代购是物品交易,两种业务模式的基本逻辑是不一样的。由于基本逻辑不一样导致的后面客户群体、组织架构、产品方案、风控体系等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必须从根本观念上明确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才可能找到真正的正确的汽车以租代购操作方案,否则从根本上观念错误导致后面会造成战略方向错误,那将是不可弥补的错误,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例如,大白汽车(上市公司趣店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优信一成购(上市公司优信集团的以租代购项目)等等都是因为没有从根本观念上认识到汽车以租代购的不同,按照汽车消费金融的观念去指导汽车以租代购,必然造成关停倒闭的结果。
汽车以租代购因为具有以使用权为交易主体,附加所有权交易,融资和融物相结合,有场景有资产的产品特性,非常适合开拓三线城市以下的下沉市场的新增用户市场。
这些客户一般征信一般,资产一般,同时对于社保、打卡工资等条件也都不太适合,是不适合汽车消费信贷类业务的,反而非常适合汽车以租代购业务。
对于绝大部分自主汽车品牌和一部分打算开发下沉市场的合资品牌,汽车以租代购是最重要的市场,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发展的如何直接关系到绝大部分自主汽车品牌未来的生死。
(二)要学习基础知识
汽车主机厂观念改变以后就要深入学习汽车以租代购的基础知识,基础知识才是实际业务操作中真正需要的知识。观念能起到企业发展导向的作用,而基础知识才能把观念转化为落地实施的具体方案。
汽车以租代购的基础知识包含:
1、融资租赁知识
2、汽车销售知识
3、汽车租赁知识
4、汽车过户知识
5、汽车售后服务及保险理赔等知识
6、银行汽车贷款和厂商金融贷款知识
7、行业最新动态
8、竞争品牌信息
9、其他相关知识,包括销售话术技巧、汽车产品知识等等。
只有系统的学习基础知识,才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系统的思考问题,避免片面思维,造成工作中前后矛盾,明显重大错误等问题。
例如,某知名汽车以租代购品牌,因为产品设计没有系统性思维,造成了第一年大量退车、第二年大量续贷被拒收车造成大量负面新闻等连续的重大失误。
(三)要聘请专业团队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这句话每天都在说,很多企业家都把这句话作为企业的指导思想。小米集团的雷军在创业之初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专业的人才。
专业的团队不但可以让企业迅速发展,还能让企业避免踩坑,因为每个行业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有一些行业大坑,专业人才因为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那么就能避免大多数行业大坑,让企业无谓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如果没有专业的团队,可能非常明显的错误也不会被重视,很可能未来某一个时间段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例如,某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以租代购业务,因为具有汽车消费信贷的固有观念。所以,当有客户还未拿到驾照就申请以租代购业务的时候,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结果承租人无证酒后驾驶造成伤亡事故,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把车辆提供给没有驾驶资质的承租人,具有明显过错,需要对于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六十余万元。
现在有些企业却越来越封闭,不愿意去聘请专业的人才,宁可自己企业内部花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去试错。
例如,某上市公司据传当初想聘请某汽车行业专业人才来操盘汽车以租代购项目,但是不愿意花费每年三百万的年薪,最终决定有内部孵化项目,结果项目重大失误,造成了数亿元的损失。
(四)要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
只有具有正确的观念和知识,才能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否则如果按照汽车消费信贷的传统观念去搭建组织架构,很可能并不适合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开展。
错误的组织架构必然会造成后期业务开展的困难,甚至限定了企业发展的上限,以及提高了企业失败的概率!
例如,车辆管理部(或者资产管理部)在很多汽车消费信贷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是不存在或者不重要的部门,但是因为汽车以租代购是物品交易为主体的行业,而且对于汽车资产的管理能力要求非常高,那么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车辆管理部是最重要的部门之一。那么对应的在搭建组织架构的时候,车管部门的人员设置、责权利分配、参与企业决策程度等等各方面都要有相应的制度。
(五)要有正确的产品设计
只有前面那些企业基础都正确才能保证设计出系统的合理的产品设计方案,否则不管是观念错误还是组织架构错误,都无法保证设计出正确的产品设计方案。
例如,一家汽车经销商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盲目追求市场竞争,为了去和某些互联网以租代购平台竞争,设计了一些零首付产品方案,结果在没有坏账的情况下(非正常客户一部分退回,一部分收回),企业居然亏损。这说明在这家企业在产品设计方面非常不合理。
老黄深入了解之后才知道,这家企业虽然收回了全部车辆,但是因为是滞销车型,该车型在六个月内大幅降价,造成了客户租金根本无法覆盖车辆贬值的价值,这就是典型的产品设计漏洞。
那么汽车以租代购的产品设计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至少包含十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客户需求
2、客户购买力
3、客户风险
4、市场同行业产品价格和优缺点
5、市场相关行业价格和优缺点
6、资金回收周期
7、租金支付曲线
8、资金成本
9、运营成本
10、车辆折旧曲线
11、车辆套现平衡点
12、车辆事故概率及损失预估
13、车辆衍生利润
14、车辆处置能力
(六)要制定合理的流程
产品设计完成以后,就要设计对应的合理的流程规范。
合理的流程规范既能保证企业的业务正常开展,还能提高工作效率;而如果不合理的流程规范,就会造成一些管理漏洞,那么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管理问题。
例如,某融资租赁公司居然出现了员工倒卖公司车辆产权登记证的情况,据了解这个公司的流程规范里面缺少对于汽车产权登记证的相关管理规范,最终造成了车辆产权登记证满天飞的情况。门店、总部、车管员、门店经理、销售员都私藏了一部分车辆产权登记证,很多员工和客户勾结,为了私利偷偷把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的情况。
(七)要有专业运营管理团队
运用管理是整个企业的枢纽部门,整体规划业务实施,联系公司各个部门,这就需要非常专业的能力。但是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完全没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那么对应的也就不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能力,就造成了整个业务链条严重脱节,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互相扯皮。
例如,某知名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他们的运营部门定义的汽车以租代购客户群体居然是优质客户,然后通过4s店渠道去开展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结果自然是惨不忍睹。但是运营管理部门不但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抱怨市场部门推广效果不佳和销售部门销售能力差,真实滑稽可笑。
(八)要搭建专业风控体系
前面提到了,汽车以租代购和汽车消费信贷的基础逻辑不同,对应的客户群体、推广方式、渠道方式等等都不相同,那么对应的风控体系也是不一样的。
汽车以租代购的客户群主要为信用次级客户和追求个性化服务的群体,那么对应的这两类客户群体的风控体系应该是不同于汽车消费贷款的。
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完全照搬汽车消费信贷的风控体系,那必然会造成彼此的不匹配,结果要么是增加风险,要么是影响业务发展速度。
(九)要合规合法经营
最近两年国家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于金融相关产业的监管力度,造成了很多企业的政策性风险,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合规合法经营。当然,合规合法经营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另一个是要具有敬畏心理。所以对应的,没有合规合法经营的企业,要么是能力有问题,要么是思想有问题。
例如,某上市融资租赁公司,因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不能做到合规合法经营,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套路贷而立案侦查,紧接着相关人员被监察机关批准逮捕。
企业经营的目的除了盈利,还有社会责任,一定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定要合规合法经营。这就需要企业一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有敬畏心理!
(十)要整合产业链资源
汽车以租代购不是单纯的汽车销售行为或者汽车金融行为,更多的是具备资产管理的功能。汽车以租代购不但能提升新车的汽车销量,还在汽车金融资产、二手车车源把控、二手车价格调整、客户消费习惯培养、衍生服务嫁接、衍生利润发展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作为汽车主机厂,除了汽车以租代购业务本身,要整合整个产业链资源,形成一个从汽车生产、汽车销售、汽车金融、汽车维修、汽车保养、汽车配件、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文化、二手车交易等覆盖整个汽车生命周期的大型产业链,形成产业闭环,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促进社会产业进步!
汽车以租代购行业发展到现在让人觉得又悲又喜。
悲的是即使已经有很多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以租代购项目关停倒闭了,但是绝大部分互联网系融资租赁公司依然没有意识到风险。
市场已经证实了老黄曾经的预测:五年之内会有90%以上的互联网系以租代购平台倒闭,不可避免!
喜的是绝大部分汽车金融行业从业者和大部分汽车主机厂都意识到了汽车以租代购的重要性,相信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资源逐渐向汽车以租代购倾斜,汽车以租代购行业会越来越好。
老黄坚定认为:汽车以租代购是未来中国汽车金融的主流方向,行业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第13篇】有融资租赁的公司有哪些
现在的新人加入网约车行业主要会碰到三种模式。
自营模式:自己买车、办证、注册平台,综合成本最高,但确实是开多少钱都是你自己的,真正意义上的开多少单,赚多少钱。
以租代购模式:租车,一定年限后车子归你。想了解的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这里就不再赘述了,简单来说,有坑。
上班模式:有底薪,有公司,有要求。车子不归你,自己纯当司机。这也是这篇文章要讲的重点。现如今,上班模式值得信任么?
先说结论,上班模式依旧存在许多问题。
近日,湖北武汉的张师傅交了5000元押金,在和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后,公司给张师傅注册了携华出行的司机账号。
张师傅在跑了几天后发现收入根本不理想,于是张师傅在跑了19天后向公司提出了退车的要求。结果,跑了19天一分钱都没有,还倒贴公司1594元。张师傅对这个结果不能接受,他认为是公司违约在先,一开始说是高德平台的直营司机,结果最后给的是携华出行的账号,单子的数量和质量也和之前所说的大相径庭,现在他怀疑自己是不是被租赁公司坑了,他们本来就是来骗押金的。
张师傅说,自己虽然跑了19天车,但是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原因是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自己与携华出行、蜗牛快跑签署了一个三方电子协议,自己每天跑的流水都被携华出行打到了蜗牛快跑公司,然后蜗牛快跑再和自己做结算,现在自己这19天跑的流水不但一分钱拿不到,还要承担公司的车辆赔偿。
而至于当时为什么要和携华出行以及蜗牛快跑签署三方协议,张师傅表示,当时工作人员说这个是有保底工资的,公司要先扣除车辆使用费用后再和自己结算工资。
这种上班模式是这两年开始流行起来的因为很多司机交不起1万押金不能租滴滴认证过的车辆,于是租赁公司用低押金来吸引司机注册跑小平台,公司会和司机签署半年或者一年的合同,并且还会和司机签署流水代扣协议,也就是司机每月跑的流水先到公司账户,公司在扣除车辆租金后再与司机结算,而实际上大部分新手司机坚持不到两个月都会选择违约退车。这个时候,坑的地方就来了。
一旦司机选择违约退车公司会把押金扣完,并且司机当月跑的流水一般也不会进行结算,这种模式利润率极高,在成都一个夫妻店做这种模式一年纯利润可以达到50万左右,买一台二手车回来如果违约的司机比较多,最快一年就可以回本。
有利润的地方就有人做不道德的事情,司机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不知道做这种生意的人良心会安吗?其实除了滴滴,其他平台也是一个好选择,一喂顺风车、曹操出行、滴答出行,他们都有自己的平台,自己的车衣,在选择租赁公司的时候,司机一定要擦亮双眼了。
你对网约车租赁模式怎么看呢?
【第14篇】融资租赁公司项目
我国自从出现融资租赁业务以来,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基本状况,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的独立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的难易程度有很大的差异,现简要分析如下。
独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状况
第一类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是由某企业集团投资设立的,而且投资人有明确的投资动机(例如引进外汇资金,帮助下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对融资租赁公司能提供各种实质性的帮助(例如当承租人为其下属企业时,通常为承租人提供信用保证)。这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有以下途径,相对来讲并不困难。
(1)章程规定及董事会的决议
例如,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支持通讯、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
(2)市场定位
本着“鸡蛋不要都装在一个篮子里”的原则,对支持的行业规定了业务量的百分比。
(3)主动出击
在市场定位的基础上,融资租赁公司的营销人员,甚至总经理主动出击,向目标客户介绍融资租赁及本公司能提供哪些服务。经验证明,主动出击要比坐等客户上门好,能获得优质的项目。
第二类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也是由某企业集团投资建立的,但投资人没有明确的投资动机,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要求往往含糊不清,有的行不通,多数情况下自相矛盾。这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困难要多一些。
第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人与企业集团相比,各方面能力有限,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一切都依赖管理团队,对职业经理人的期望,往往过高。这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的难度就更大一些。
第四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人对投资动机缺乏考虑,对融资租赁业务似乎兴趣不大,对融资租赁公司则期望成为融资的工具。对管理团队的期望,往往无所谓。最近几年大量的停摆或失联的融资租赁公司,大多属于第三类和第四类的独立融资租赁公司。
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市场上能够取得项目,必须凭借自身的优势。
自身的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专业定位;②运作经验。
自身的优势只有在实际业务中才能体现和建立,因此需要时间。对于第三类和第四类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需要在前进中建立优势,在建立优势中前进。
【第15篇】融资租赁公司开票问题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手段,日益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金融体系四大支柱之一。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类,会计处理上一般仅仅把直接租赁成为租赁服务,其中不动产类直接租赁增值税率13%、动产类税率9%,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售后回租业务则归为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但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1.直接租赁增值税处理案例。a向b租赁公司申请开展设备直接租赁业务,设备价格1130万元(原价1000万元➕130万元增值税),b租赁公司购买设备时支付1130万元,获得13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随后。出租给a企业10年,每年收取租金150万元(113万元本金➕37万元利息),十年累计收取租金1500万元,b租赁公司相关借款支付利息假设累计为170万元,则b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500-170)/1.13×13%=153万元,减去进项税130万元,实际此笔业务需缴纳增值税23万元。
2.售后回租增值税处理案例。a向b租赁公司申请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自有配备以1000万的价格买给b,并回租使用,每年向b支付租金110万元。在此过程中,a出售资产时无需纳税,b向a提供售后回租服务认定为贷款服务,利息部分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即需缴纳6万元的税费,开具的发票为普通发票。
因此,对于承租人来说,通过直接租赁进行融资,可以获得全额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后续抵扣增值税,可以有效降低综合负债成本。而售后回租业务开具的为普通增值税发票,无法享受抵扣优惠。
【第16篇】融资租赁公司的成本
在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也许都并不陌生,而且我们知道,一家公司的注册,通常都需要一定的资金费用才可以的,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也是一样。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办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费用吗?接下来由企邦企服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办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费用吗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只能以公司形式设立,以法人股参股,且法人股公司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以上,全部实缴。自然人不能参股;
2、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金。
3、提供法人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三份;
4、提供法人股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记录必须良好。提供法人股公司最近一年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时,必须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融资租赁行业不少于三年管理经营且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注: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6、法人股公司应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且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二、融资租赁注册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并与供货商进行接洽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虽然是由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但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是承租人。因此,应该是承租人根据自己所需要的设备选择供应商,并就供货合同的基本条款与之进行治谈。在整个过程中,承租人一般应注意对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设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价格等进行考察。选择供应商并就相关款进行洽谈,通常是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一步。
2、承租人选择出租人并提出融资租赁申请
承租人通过对众多的租赁公司进行调查和比较,综合考虑其资金实力、筹资能力、租金高低、支付方式、信誉、提供的服务等,然后向租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的要求即租赁委托毛这样就确定了整个交易的基本内容,成为后续的相关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基础。
3、出租人的审查和受理
出租人为了确保其在融资租赁中安全收回成本及利息,并获取相的利润,在接收项目之前必须对租赁项目本身和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审查通过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初步的融资租赁意向书,租赁项目开始启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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