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做
今天开始,一年一度的个税汇算清缴正式拉开序幕,退税羊毛又开始了。
小哥一早就进行了操作,就为了能马上给你们写文章。
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3月1日-15日,需要提前预约才行,没有预约的,等3月16日就可以办理了。
需不需要办理?
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不管需不需要办理,小哥建议都登上去看看,说不定有意外惊喜。
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其实也不需要看这些,只需要在app上核对好收入,填好专项附加扣除,系统会自动算的。
操作流程
一、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如图位置:
二、按照下图1、2、3步走:
三、首先核对自己的收入信息是否准确,上面每一笔都有详细说明,有疑义的地方即时申诉。
四、重点!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在专项附加扣除里包括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这6个部分。
有的一定要填写上去!没有的别瞎填!
五、收入和可抵扣的专项附加填写好了后,就可以开始申报了。
最后,税务会给你算出最后结论,没问题,就申请退税就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觉得自己的年度汇算做错了或者不清楚的情况下,是可以更正和作废处理的。操作很简单!
其实个人所得税申报,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少,就是两点:
1、检查收入情况。
2、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该缴的税咱们缴,能退的税咱们也何乐不为。
【第2篇】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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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申报方式
【1】自己办: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邮寄申办、前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2】单位办: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补充提供上个纳税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3】请人办:纳税人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办,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总结来说,纳税人可通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三种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申报时间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及年度汇总申报需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
个人申报年度汇算流程
1、准备申请:开启个人所得税软件,顼点陆”常见业务”, 进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是主页寻找“我要办税”,陆'税费申报”,进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对综合所得年总收入额不超过6万人民币的纳税人,进到系统后将见到”简易申报须知”提示,阅读后点击“我已阅读并了解”进到简易申报页面,会显示“个人基础信息”、“汇 缴地”、”已缴税额”等;
2、确认信息:对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交税额进行查询、确定;
3、递交申请:纳税人对有关信息确定没有问题后,击'递交申请”;
4、申请退税:登陆“申请退税”后,纳税人需选择退税银行卡。如纳税人已加过银行卡,系统将自动显示已填银行卡的信息。如需新增加,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添加完毕后, 点击'确定”,就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
【第3篇】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怎么算
原标题: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怎么算怎么办?国家税务总局完整解读来了
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同时指出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3种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形及2种需要办理的情形,将于2023年12月14日至26日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个人综合所得及其汇算清缴的概念,明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将迎来个税史上的首次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包括以下四类: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简单来说,个税汇算清缴是指个人所得税平常每月按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而年终按“综合税率表”计算个税,多退少补。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表示,汇算清缴实行“查漏补缺、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是新税制落地的配套保障措施,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汇算清缴怎么算?
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汇算清缴的具体计算公式:
2023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同时,依据税法规定,2023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或网页端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若对预填结果没有异议,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
汇算清缴怎么办?
在办理方式方面,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方式: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12366自然人专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征求意见稿表明,税务机关将为扣缴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三是请人办,即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办。
在申请年度汇算退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在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缴纳。
汇算清缴谁不用办?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3种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况及2种需要办理的情况。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是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李旭红对此解读称,根据征求意见稿,并非所有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均需要汇算清缴,例如只在一个单位获得工资薪金,并且无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不需要汇算清缴。
她进一步表示,这类纳税人在我国占比较多,通过累计预扣法已经在预扣环节减轻了汇算清缴的工作量。但是如果以上类型的纳税人,有多退少补税款的,例如专项附加扣除没有扣除全年额度的,或有大病医疗支出未扣除的,仍需汇算清缴才能实现多缴纳税款的退还。
多位专家认为,《公告》有助于实现纳税人准确履行最终纳税义务,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同时切实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
《公告》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李旭红认为,针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重点群体给予较高减免税额的优惠待遇,在维护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同时,有助于简化纳税人汇算清缴的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体的个税负担。
汇算清缴谁可以退税?
征求意见稿明确,办理年度汇算退税的情况是针对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通俗来讲,就是平时多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
一是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可申请退税。比如,某纳税人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看,因纳税人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据悉,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在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二是2023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比如,某纳税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三是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比如,某纳税人于2023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无需缴税,因此可申请退税720元。
四是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比如,某纳税人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账,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10%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3480元。因此,可申请15720元退税。
此外,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等情况也需要通过汇算清缴进行相关退税。
汇算清缴谁需要补税?
征求意见稿明确,汇算清缴补税的情况适用于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对年度汇算补税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即只有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
比如,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的纳税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补税。
再如,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遵循,明确了涉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征求意见稿明确,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少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补税。
李旭红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汇算清缴制度的意义在于能够确保专项附加扣除予以准确实施,广大纳税人的收入结构和各月取得收入不尽相同,可能会出现纳税人申请退税或补缴的现象,为了公平税负,应该予以汇算清缴。
同时她认为,汇算清缴有助于加强纳税信用建设,培育增强个人的纳税意识。《通知》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这有利于引导个人依法诚信纳税。
【第4篇】年度汇算清缴时间
在企业经营期间,其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都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由此,对于那些新成立以及对汇算清缴相关操作不够了解的企业来说,其往往会对企业汇算清缴时间格外关注。那么,企业汇算清缴是每年的几月份?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把握!通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年的1-5月份。不过,如若遇到特殊情况,汇算清缴的完成时限可能会有所延期,需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定。企业汇算清缴一般操作流程该流程具体为: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企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依据,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减税项目、合营企业利润分成、股息所得税申报表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审核内容有:税目、税率、计税依据是否齐全正确,计税是否准确,所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然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确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者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或者抵扣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3、缴税。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退税额缴纳税款。至此,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基本完成。企业汇算清缴具体所需材料而有关于企业汇算清缴具体所需材料,其主要包括以下这些: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新办企业无需提供);4、增值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l旧计提明细表(盖章);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京企通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公司注册 财税代理 税筹规划 增值电信、人事代理等业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第5篇】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当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在经营期间是需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汇算清缴,对税款进行多退少补的。而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经营期间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自然备受企业负责人关注。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具体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及操作流程,以为您按时完成汇算清缴业务办理提供参考!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内外资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确定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结清税款。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可以延期办理,具体以工商部门出台的政策为准!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通常情况下,企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大致按照如下流程来进行操作:
(1)找到并进入所在地税务局网站电子税务局系统,点击我要办税,找到税费申报及缴纳,输入账号进行登录(如没有账号,需要先注册再登录)。
(2)进入电子申报系统,进入汇算清缴业务办理页面,打开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封面、首要信息,并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目录附表进行勾选。
(3)进入主表之后,按主表上的明细附表填写与企业相关的一些报表。如收入表、成本表、期间费用、折旧报表等。在填写过程中,会主动生成期间费用的调整报表,在这些报表中,申办企业需注意对公司的成本、费用等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4)填写完相关附表之后,主动校验主表、附表的相关内容,并对主表的应缴所得税额进行审阅。审阅无误后,就可以按系统的要求做申报缴纳税款(如需补税,需按时完成税款补缴)。
以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及操作流程介绍。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及操作流程存有疑问的企业来说,如若对此方面事项不够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从而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办理有序进行!
【第6篇】汇算清缴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尊敬的纳税人:
一年一度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又开始了,您准备好了吗?为了方便您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那点事儿,今天,我们梳理了与之相关的“干货”,分享给您,请查收!
一、什么是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为什么要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
三、什么是关联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依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关联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四、实务“干货”
(一)关联申报
1.谁要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2.何时申报?
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若您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3.怎么申报?
关联申报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您选择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
4.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该业务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发生的,都需要报送关联申报表。
(2)关联方不仅可以是企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
(二)同期资料
1.什么是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谁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准备主体文档:
a.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b.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准备本地文档:
a.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人民币;
b.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c.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d.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a.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b.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3.何时准备与提供?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您若按照要求已经准备好同期资料,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4.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若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2)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
(3)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4)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5)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6)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若您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还有其他疑惑或困难的,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详细咨询,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第7篇】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流程
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申报?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 1、登陆当地的税务电子局,有ca证书的企业,可以直接用ca证书登录; 2、点击申报缴税,找到年度企业所得税,点击申报; 3、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申报表进行选择和填写数据; 4、申报表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用ca进行签名,输入密码,提交; 5、提交完成后,会有申报成功的回执,再点击缴款,即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所得税年度申报是什么关系?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实就是指所得税汇算清缴;当然两者有些区别: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是要在税务局网站上申报上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年报、关联表。这个可以会计人员做好上传申报。 2.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这个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做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怎样算申报成功? 查询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成功了,可以进入纳税申报界面,查看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状态是不是“申报成功”。 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无论是a类表还是b类表,填完表之后,点击申报,等待税务官员审核,这时再次进入纳税申报系统,可看申报状态为“待审核”;如果审核通过,查询时的状态就是“申报成功”;如果不成功,税务局会将申报退回并告知被退回原因,进行修改,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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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将开始
3月1日起,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个税汇算清缴时间。退钱还是补钱?本年有哪些变化,来看看这些操作细则!
与以前年度相比,此次汇算清缴主要有哪些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
据了解,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目前正在作出中。
关于需要补交的金额,纳税人要积极按要求完成补交。否则可能面临罚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了一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告知书对李某某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关于事项告知如下。
经查,李某某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形成2023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3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及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李某某已被税务部门列入个税汇算清缴税收重点监管人员名单,如仍不更正申报、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予以行政处罚、公开曝光。
青岛市税务局在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时,察觉到纳税人李某某虚假填报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截至公布之日,其仍未依法如实全部更正。
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本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本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该项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根据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何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该政策?《通知》明确该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便可为纳税人申报1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现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如何衔接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后,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根据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定额扣除。此外,根据现行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年满3岁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均可以根据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定额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前提的大病医疗支出;2.符合前提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
【第9篇】年度汇算清缴怎么申报表
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汇算办理时间:2023年3月1日-2023年6月30日。
一、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4、 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二、 申报操作
1、在手机上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如下图:
2、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看“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点击‘开始申报’
3、选择“申报表预填服务”---确认“任职受雇单位”---可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确-勾选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系统根据计算结果在左下方显示“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4、申报结果为退税的,点击“申请退税”,选择已经绑定的的银行卡,点击“提交“完成申报,申报结果为缴税的,点击”立即缴税”,完成纳税义务。
【第10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3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3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3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
(四)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
申报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预计于3月底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该服务功能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该功能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年度)。
3.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7.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0. 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1.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⑤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1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5.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6.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及《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17.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1.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3.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留存备查资料。
5.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按照税收规定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留档备查的其他资料。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相关新政策文件清单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23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12.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8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2023年第27号)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和202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31号)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46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3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2.《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
23.《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
新政策——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政策要点解析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捐赠政策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新政策——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政策为: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政策——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新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4、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政策要点解析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2、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4、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5、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新政策——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财发〔2020〕12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要点解析
1、享受时间
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3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按照本通知执行。
2、必要条件
(1)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2)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3、可选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3)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5)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6)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7)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8)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新政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上述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要点解析
1、集成电路生产具体要求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管理方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3、政策过渡办法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23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3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23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3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优惠政策选择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新政策——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上述税收政策自2023年4月9日起执行。
(三)政策要点解析
与疫情捐赠政策对比,新增捐赠“服务支出”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新政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3年第27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政策要点解析
1、公益慈善事业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公益性社会组织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2)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1)项规定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③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4)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5、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申报表修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一)修订表单
1.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6)《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8)《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1)《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2.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二)修订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在“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
三是调整“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等政策,优化表单结构。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3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6.《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一是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大幅度缩减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是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8.《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报。
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填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情况。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适用于填报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规定,增加了第32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适用于填报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
1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对表单进行全面精简,数据项由22项压减至11项,纳税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选择相应的数据项填报。
11.《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12.其他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三)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申报表各表单填报范围和政策依据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2.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
3.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4.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5.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6.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7.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
8.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9.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1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1.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12.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13.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14.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15.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16.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17.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18.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19.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20.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21.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22.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3.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24.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25.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6.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27.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28.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29.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30.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31.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32.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33.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34.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5.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6.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7.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38.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表
注:1.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核对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否齐备。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特殊情况补救措施
(三)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比例大全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中国税务杂志社
【第11篇】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6日发布公告,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一)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3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3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二)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3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三)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3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3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 曾佳佳
流程编辑 刘伟利
【第12篇】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录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 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 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另外;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案例
xx公司为生产企业,是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xx公司2023年2月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对其2008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共实现会计利润20万元,已按20%的税率预缴4万元。
在审查中发现如下业务:
审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
1月1日,该企业与购买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收款总金额为80万元,分4年于每年底等额收取。
按会计准则规定,以商品现值确认收入70万元。
结合“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中反映1月1日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一套结转设备成本50万元。
进一步审查“财务费用”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中反映12月31日结转当年1月1日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未实现融资收益2.5万元。
审查“销售费用”明细账。
5月2日,预提本年度销售b产品的保修费用21万元。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为3年。
审查“财务费用”明细账。
12月31日支付给关联方甲企业500万元债券2008年度利息50万元。
甲企业在鸿兴公司的股本为100万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
审查“投资收益”科目。
2008年10月21日,从境内上市公司乙企业分得股息20万元,该10000股股票是xx公司2008年3月10日购买的,购买价格为每股5元,2008年10月21日当天的收盘价为7.2元。
11月10日,xx公司将乙企业的股票抛售,取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为8万元,存入银行。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0000
投资收益 30000
审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明细账。
2008年6月30日,企业盘盈固定资产一台,重置完全价值100万元,七成新。
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
贷:累计折旧 3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0
审查“在建工程”明细账。
2008年6月25日,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b产品一批,成本价80万元,同类货物的售价100万元。
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
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b产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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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6
2023年5月又是年度汇算清缴月,同样是忙碌的一个月。具体的汇算填报方法,相信大家都已经从各种渠道了解了很多了,我就不在这里班门弄斧了。
这个月做了十几家单位的汇算清缴,总体感觉如下:
1、相对于以前年度的汇缴,小微企业的汇缴相对比较简便;
2、退税程序确实简便了,承诺7月退税款到账;
3、北上广深的政府治理、程序管控还是较其他地方有优势;
4、汇缴填报内部程序更加严谨,其内部逻辑与日常财务核算有区别,可能导致财务人员有一些理解困难;
5、大部分地方还是存在指标导向填报,“研发费用”还是税务局比较重要的一个填报指标;
6、计算机风险提示有用,但需要分析辨别,那些是填报错误,那些是提示建议。
简单感悟,到与不到大家多多指教!
【第14篇】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什么是汇算清缴报告?兴许还有许多小伙伴不知道的,下面跟珠算小编一起看看吧
汇算清缴报告,就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会计师事务所无权出具报告)针对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全面审核后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在什么情况会做税审报告?
1、企业当年亏损较大,以后年度需要弥补亏损的,则当年度需要出具税审报告;
2、企业账务处理可能有问题,企业不放心,也会选择事务所出税审报告;
3、企业会计核算没有问题,但当年增值税税负较低,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出税审报告;
4、企业三年连续亏损,税务局通知企业出具三年的税审报告,因受纳税评估约谈等等原因,税务局通知企业出税审报告;
5、企业当年有利润,但利润太低,与收入和资产不配比,或企业有较多的逃税行为,为了税务安全,会主动选择做税审;
6、企业当年有利润,如果需要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则弥补亏损的当年及至以前年度有亏损需弥补的年度中间的每一年均需出税审报告。
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1、全年增值税申报表;
2、全年银行存款的银行对账单;
3、所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4、全年科目余额表;
5、全年全部会计凭证;
6、全年序时账;
7、全年其他税费申报资料「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8、全年全部会计凭证;
9、全年序时账。
好啦,珠算小编就说到这啦,如果您有不同看法或者其它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第15篇】2023年度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
2022-02-11
云哥财税笔记是微信公众号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迎来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年1号公告),明确相关办理事项。
个税年度汇算的步骤
01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以下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
①工资薪金、
②劳务报酬、
③稿酬、
④特许权使用费;
02收入汇总后,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扣除项目包括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03查询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04上一步的计算出来的个税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
05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
计算公式
理解了上面的汇算步骤,计算公式就很容易看懂。
应退或应补个税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
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23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汇算小贴士:
01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02年度汇算不涉及:
①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②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如个体经营所得。
03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①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③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以上是关于个税汇算的有关内容,有问题的小伙伴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奸笑]
【第16篇】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涉及的除了我们打工人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之外,还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今天,我们要给大家聊的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取得的第二年3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2023年3月31日前,需要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那么,具体哪类群体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呢?要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知道哪些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根据规定,经营所得主要包括:
也就是上图所述的四种情形,都需要在取得经营所得收入的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但需要大家注意,实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另外,经营所得适用的申报表主要包括b表和c表,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取得两处以及以上经营所得的,则适用c表。
另外,给大家简单说一下经营所得的税额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如下所示:
汇算清缴就是一个缴纳税款多退少补的事情,其中具体的退税、补税公式为: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1、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有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先分配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交税。分配的规则,一般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没有约定的,则按协商比例、出资比例或直接按投资者数量直接平均分配。
2、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同时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以有6万的减除费用,同时还可以享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等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的时候,进行减除。
3、2023年度,针对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有再减半征收个税的优惠政策。
4、有符合条件的捐赠、减征情形的,注意相关限额和条件,不要为了享受相关优惠进行虚假申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虽然政策法规上说了一大堆东西,其实实际申报操作上,并没有这么复杂。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以轻松完成相关操作,具体流程步骤如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然后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经营所得b表或经营所得c表。
2、选择申报年度,然后按照提示,填写好被投资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3、相关收入等数据,系统会自动带出预缴申报环节填报的相关数据,大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核对和确认就行。
4、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调整事项、减免事项等,最终提交申报信息即可。然后根据汇算结果,进行补税或退税操作。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大家提早办理,不要拖到最后,忘记办理汇算,进而导致不必要的一些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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