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研发费用共同开发加计扣除比例
一
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
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
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2篇】研发费用涉税风险
今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
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倘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将受到相应处理,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此,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在平时强化自身合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健健康康地享受税收优惠,坦然、从容地面对检查。高新技术企业有4个方面的涉税风险较常见,相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
1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2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3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对此,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做细做实材料整理及保管等工作,通过真实、详细的资料证实自身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比如,对研发人员的工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更好地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将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个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条件规定。
4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例如,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2023年5月10日,b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机构在2023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资格取消前,企业一直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追缴b企业2023年度和2023年季度预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珍视高新身份,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主动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当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
企业研发费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国家为促进科技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系统介绍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作的各项规定。
一、3类加计扣除比例
(一)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75%加计扣除,阶段性100%加计扣除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委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
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财税〔2018〕64号)
3、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财税〔2015〕119号)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5+1):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含: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四、不允许加计扣除的活动费用(财税〔2015〕119号)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不可加计扣除的活动,除第5项有可能为研发立项所做可行性研究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他项内容基本上都不是实质性研发活动。
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财税〔2015〕119号)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基本上为流通、服务行业和国家限制的特定行业。
六、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然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财税〔2008〕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七、研发项目的内控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研发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研发业务流程,对研发项目立项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研发人员和分工、项目验收、项目变更、项目退出、研发成果保护、注册商标申报与维护管理等进行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加强和规范研发项目的会计核算,做到归集准确、依据充分、分配合理,对研发费用要做到按项目进行专项核算。在研发费用“料工费”的归集核算中,要特别注意建立人员项目打卡,项目物料领用方面的内控管理制度以形成充分合理的核算依据。
存在“产研共线”的企业,生产成本和研发费用的划分需要有充分依据和合理的方法。分摊方法可以按照生产和研发人员工时、用于生产和研发的物料消耗数量、研发产品和生产产品价值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无论采用何种分摊方法,企业均需保证存在有效的内部控制支持上述区分方式。
八、预缴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4篇】研发费用在汇算清缴
导读:当企业的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后,这时需要修改研发费用.该怎么做?什么时候开始所得税汇算清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的折旧费用?这一系列问题你都能答出来吗?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怎么修改研发费用
答:再进入,点击做好的报表,直接修改,申报没成功,可能是版本的问题,需要导出后更新软件到最新版本,再导入刚刚导出的报表即可.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什么时候开始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的折旧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的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第5篇】什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今年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准备哪些资料?
研发支出辅助账新样式适用哪些企业?
其他相关费用计算有哪些新规定?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举措”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内容,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我们梳理了相关问答,快来一起看看吧。
访谈现场
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我们单位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了研发费用,是不是在第3季度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如果第3季度预缴时没有享受,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28号公告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在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2023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3年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可以按多少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制造业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就可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2023年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对哪个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按月预缴的企业,对其2023年1至9月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按季预缴的企业,对其2023年1至3季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4.我们公司第三季度还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出现亏损,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将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计算实际利润额前减除,减除后的余额为当期盈利额或亏损额,因此无论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均可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5.我单位打算在今年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真实发生是享受优惠的前提,自行判别是享受优惠的基本方法,申报享受是纳税人享受优惠的路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后续管理要求。
今年10月份,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1.28号公告发布了新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哪些企业可以使用新发布的样式?
答:28号公告发布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设置条件,所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均可以结合自身财务核算情况,选择使用。
2.原来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用吗?
答: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定位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照使用的样本,不强制执行。因此,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需要说明,企业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
3.我们想自己设计辅助账样式,可以吗?
答:可以的。但为保证企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数据项相匹配,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4.企业在今年10月征期预缴申报时,可以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吗?
答: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因此企业在今年10月征期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归集研发费用。
5.从哪里可以下载新版研发加计扣除辅助账模板?
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最新文件”栏目,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点击附件中的链接即可下载。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
1.能举例说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调整后如何计算吗?
答:28号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原方法计算的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2.“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跟原来好像差不多啊,具体区别在哪呢?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28号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3.我单位有一个跨年度的资本化项目,需要在每个年度都就发生的研发费用参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吗?
答:为简便计算,且与辅助账样式的设计逻辑保持一致,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比如某资本化项目在2019、2020、2023年均发生了研发费用,2023年形成无形资产,2019、2023年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暂不参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在2023年该研发项目结束后结转无形资产的年度,将上述三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
4.我公司前三季度“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照28号公告计算出的限额为120万元,那我们可以按照12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吗?
答:28号公告规定,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你公司实际发生数100万元小于限额12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发生数1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6篇】受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生产,税务总局及科技部近几年不断在提高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放宽享受主体、简化申报程序、扩大加计扣除范围以及延长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期限等。针对制造业,税局更是给予了企业研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优惠力度非常大。为了能够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有代加工生产企业就向我们咨询题述问题。为此,我们就当前研发费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简要分享。供相关企业参考适用。
【律师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税法除了限制部分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外,并没有就商业模式进行限定。换句话说,只要代加工生产企业具有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并按照规定有效合理采集研发费用,税法就允许代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计扣除。故,我们在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格时,不是去判断企业的商业模式是什么,而是去判断企业是否属于行业限制范围以及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针对oem、odm代加工生产模式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剖析。
1、不得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以及研发费用的界定
1-1 依据现有政策规定,文件从行业、企业类型及企业行为等三个角度排除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具体为:
(1)限制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主要包括六大行业,分别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至于公司属于哪个行业,可以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为判断标准。
对于混合经营业务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上述六大行业时,可以“上述所列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为认定标准。
(2)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以下三类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
所谓非居民企业,系指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不属于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3-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3-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3-4)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3-5)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3-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3-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2 除此上面负面清单的列举外,现有政策也对研发活动以及可扣除的研发费用做了正向的界定和列举,具体为:
(1)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性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由此,企业研发活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进而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一种是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除此之外,上述研发活动还应具有目标性、持续性和系统性。关于目标性,系指企业从事相关研发活动具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应当在立项计划说明中予以明确提出;系统性和持续性则要求企业对研发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规划,在明确目标的指引下,科学、系统、持续地进行研发活动(即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具有一定边界性和可度量性)。而税局对于上述目标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核查,往往是从企业的立项计划说明书或立项决议、人财物的费用归集、成果文件、效用情况说明等系列文件来判断。税局对企业研发活动持异议时,则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从上述界定来看,税法对于研发活动的定义较为抽象、宽泛,企业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负面清单排除适用的情形,谨慎判断一项企业行为是否属于研发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税法排除了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作为研发活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但是国家还是在《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放宽了关于研发活动的适用范围,将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纳入了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将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
所以,研发活动也并不单纯是我们所理解的利用科学技术知识(理工科知识)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还可以是利用文化、艺术领域的知识(社会文化知识)进行创意性的产品设计和服务设计活动。对于文化创意领域,企业也可以做较为宽松的判断和适用。
(2)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实验等费用、其他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等。
在这里,我们仅正向列举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不做具体分析。后期,我们会专门出一期公号文章进行深入分享。敬请关注。
2、oem、odm的业务模式及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判断
从行业属性来看,代加工生产属于制造业,非税法限制的行业类型,若代加工生产具有上述描述的研发活动,则可以享受10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至于代加工生产是否具有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我们可以从实务中对其业务模式的分类来分别进行探讨。通常情形下,代加工模式分为oem及odm两种生产模式。
(1)oem业务模式法税简介
oem全称为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备制造商,一般系指生产厂商按照品牌厂商的授权,并根据品牌厂商的设计规格、技术规范、外观要求及品质要求等特定地制造和加工某一产品。在这种模式下,品牌厂商负责产品的规划、设计、研发、品牌推广及营销,代加工厂仅负责生产制造。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生产的模式,代加工厂商不需要具备产品的研发设计能力,通常也就不具有产品的研发活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品牌厂商针对产品的研发活动一般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代加工厂商则通常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不排除代加工厂商参与了产品的研发活动,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有技术和工艺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或优化,此时,代加工厂商可以凭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有关oem生产模式,通常可以用如下图形来表达其业务价值链的处理环节。
(2)odm业务模式法税简介
odm全称为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计制造商,一般系指生产厂商按照品牌厂商的要求,对需求产品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完成交付。在这种模式下,生产厂商需要充分了解品牌厂商的要求(功能需求、产品规格指标等),对需求产品进行完整设计、研发、工艺安排及生产制造等价值环节的工作,品牌厂商则负责产品的品牌推广及营销等价值环节的活动。因此,区别于oem,odm厂商除完成生产制造工作外,还需要承担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odm厂商所承担的研发设计活动则需要根据其与品牌厂商的具体合同安排,来判断相关研发费用的产生,由哪个主体来加计扣除。通常分为如下两种:
其一,根据委托生产合同的约定,odm对其承担研发设计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享有权利,品牌厂商仅是买断odm生产的该合同项下的产品。理论上,odm可就同型号产品进行再生产或扩大生产,并出售给其他客户。即使odm不享有该项再生产权利,品牌厂商也不能拥有该产品研发设计活动环节形成的知识产权。
在这种合同约定下,我们认为odm是基于提升自身产品创新能力,所进行的自主研发活动,相关研发费用可以由odm加计扣除。这种合同外观上是委托生产,本质上还是odm厂商将自主研发的产品独家销售给品牌厂商。
当然,实务中,也不排除合同约定odm和品牌厂商共同对产品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享有权利,这种情形下,就很难判断该项研发活动的归属问题。从税务角度,我们是建议双方不仅要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一个明确,同时也要对研发活动属于自主研发、委托研发还是合作研发进行一个具体明确,以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主体。
其二,根据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品牌厂商买断odm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odm不得使用该知识产权。此种情形下,品牌厂商与odm实质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委托研发;一种是委托生产。故,因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理应由品牌厂商加计扣除。odm则不得享有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从税务角度出发,品牌厂商需要在协议上明确委托研发部分的费用,否则,品牌厂商将因无法归集委托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不能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有关odm生产模式,通常可以用如下图形来表达其业务价值链的处理环节。
【第7篇】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
关于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详细解读,我们一起来看下: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从75%提高到100%是什么概念?
以制造业为例,之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
也就是企业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175万元,企业可以少交一笔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比之前多扣除25万元。
三、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有什么好处
政策规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缩短结算期限,意味着当年可以扣除的金额增大,交税占用的现金流减少,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不少制造业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企业财务负担比较重,这样做可以为企业节省现金流。
四、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一般多指一些资料费,技术咨询费用,图书费用等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宣传报道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共同打造了“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网址:http://jjkc.hebsti.cn/)。该平台于9月30日正式上线试运行。平台能够协助基层科技、税务管理部门准确查阅、掌握、运用政策,帮助企业解决研发活动管理不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等问题。为便于企业熟练使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现组织召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视频培训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3年10月14日(周五)下午2:30-5:00。
请参会人员于下午2:00入会测试网络,2:30准时开始。
二、培训对象
各市、县科技、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负责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需求的企业科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熟悉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财务、税务专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等均可参会。
三、培训内容
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2.“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操作详解。
3.培训过程中,直播间可留言提问,工作人员将及时整理、现场解答。如时间紧张、现场不能全部解答时,可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在线答疑”模块留言,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解答。
四、参会方式
培训会通过“腾讯会议”和“科技河北”视频号同时直播进行,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省级高新区引导参会者通过登陆网址或微信扫描“科技河北”视频号二维码参会。
网址:https://meeting.tencent.com/l/j5snxriwt0jw
科技河北视频号二维码:
五、会议要求
1.请各地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积极组织、动员相关企业、专家和服务机构等准时参会。
2.各地如需组织集中线下参会,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此次培训会议的疫情防控工作。
六、会议联系方式
省科技情报研究院 马永慧85809325/13230160309
桂宇辉 85877165/13473207357
省科技厅法规处 宋俊娜 85803093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3日
【第9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编者按
2023年11月24日,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的若干措施》,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加快打造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为深入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任务落实,部、市、区三级联动,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或优化流程。
近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政务新媒体平台开设《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配套政策》专栏,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宣传,详细介绍重点配套政策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方便创新创业主体了解和掌握政策,力争让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推动先行先试政策发挥最大效应。今天推出的配套政策是《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该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而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3年3月23日
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内容有哪些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认定
下面
就让小编带您
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第10篇】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以设备、仪器等为研发项目立项,研发成功后转入生产车间,作为自用生产设备使用。其间发生的费用,全部归集为研发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此操作,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设备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甲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输送管道的制造和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甲公司设立特殊机械加工机器人设计的研发项目,研发特殊机械加工机器人,用于本企业的管道加工。
2023年,该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研发完毕,7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其中,材料费用380万元,相应的人工、动力、新产品设计费等费用320万元),3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甲公司将这1000万元费用,全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全部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错误自研自用生产设备全部费用化
甲公司将自研自用的生产设备,全部费用化处理,是一种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基于此,对于企业以生产自用的设备、仪器等为项目立项研发,研发成功后转入生产车间作为生产设备使用,实际上是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与研发同时进行,该类设备、仪器成功后,可以归入“自行建造”且属于“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其他费用支出则可以归入“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并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将全部费用支出按费用化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风险研发费用全部加计扣除
甲公司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税务风险,就是将自研自用生产设备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由此,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是针对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开展的活动。对研发活动结果形成资本化的部分,企业只能以其研发的技术、工艺形成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摊销时享受加计扣除。
建议找准依据准确处理
对研发形成的固定资产,笔者建议,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40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参照这一规定,企业研发活动如果直接形成了固定资产,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剔除了属于固定资产构建费用之外的部分,比如材料费用,相应的人工、动力等费用,可以比照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以甲公司为例,企业1000万元研发费用,应分成两部分。其中,形成固定资产的700万元部分,可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300万元部分,可通过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笔者认为,参照这一思路,300万元的无形资产,可通过加计摊销形式,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7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中,380万元的材料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320万元的人工、动力、新产品设计费等费用,可以比照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进行加计摊销的方式,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这一问题,税收政策并未作出明确,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建议企业在具体操作时,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3月12日b3版,有删减,原文详见《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玉琢 钱震亚 马嘉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1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属于委外研发活动。
注意: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2、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80%的扣除限制。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3、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谁享受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注意: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4、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独立交易原则。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1.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2023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6、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拥有了产品所有权。
注意: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归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是要注意什么是委外研发费用,没有产品所有权的,不属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7、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委外合同谁来认定登记。
参考: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注意:据此,委外研发合同须申请认定登记后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境内技术合同必须由受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合同经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取得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
8、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发票开具的税率问题。
注意:受托方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开具税率栏次为“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是选择的“0”税率。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9、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支出发生: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10、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注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比如: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进行研发,全部的研发费用是100万,那么就按照100*80%=8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按照80万元比例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作者:郝守勇
【第12篇】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通讯员:郑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为了降低企业研发成本、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兰州高新区税务局主动作为,多维发力,紧密结合“三抓三促”行动和区局“征管基础提升年”活动,从量身定制、宣传培训、风险防控三方面入手,细化措施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提质增效,确保政策“红包”精准落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
一是量身定制为享受政策“夯基”。结合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以及以前年度享受研发费用政策户册,定期对符合政策企业的经营、研发和享受情况进行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内容,组建由业务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和税收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政策宣传培训组”,深入企业开展税收调研,主动收集优惠政策享受过程中的堵点和难点;邀请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参加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恳谈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涉税账务处理、报表填写、表间逻辑关系等内容逐项进行重点培训,并主动与纳税人结成涉税帮扶“对子”,实现“一对一”精准宣传培训。
二是宣传培训为享受政策“助力”。充分利用“两微一端”“陇税雷锋”、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值班岗位、led滚动宣传屏和张贴、发放宣传图册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现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出台背景、政策主要内容、会计核算与管理、申报及备案管理、征管要求等编印成册,通过纳税人学堂、送政策上门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规定要求。
三是风险防控为享受政策“护航”。注重事后跟踪监督,实施定期回访制度,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纳税人是否存在改变经营项目或超越减免范围等情况发生,对已经不具备税收优惠条件的,及时加以清理变更;发挥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团队工作职能,利用好“双工单”制度,加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政策落实更加规范。
【第1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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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计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属于税基式优惠,对纳税人影响较大。
春节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作了修改,并涉及加计扣除优惠的变化:一是首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两个加计扣除比例;二是首次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之外,增加两个加计扣除项目。相关纳税人应关注这两点变化,做好加计扣除事项的申报工作。
2023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业2023年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28号公告第二条同时规定,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例如,2023年,甲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8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4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80×75%+40×100%=10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更为合适。那么,甲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2,即“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4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8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1000000”。
再如,2023年,乙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1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20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75%+20×100%=95(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更为合适。那么,乙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1,“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 (其他企业)按比例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3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9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975000”。
来源明税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针对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为客户提供系统的配套服务,梳理研发项目,规范账务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适用加计扣除的主体
1.非限定行业
2.财务核算健全
3.查账征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4.居民企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试验、勘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会计科目设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在研发项目上的支出,应该区分费用是用在研究阶段,还是用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有些像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小结:研发费不符合记资本化条件时记在管理费用;研发费要形成无形资产必须是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条件
根据(鲁科字〔2021〕2号,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3. 年销售收入>2亿元 ,研发投入 /销售收入≥4%,需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年销售收入≤2亿元 , 研发投入/销售收入≥6%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流程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2、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3、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补助金额。
4、补助方案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主要文件依据:
1.《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3.《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6.《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8.《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厦门12366热线”)数据显示,近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咨询,占企业所得税类咨询总数的16%。其中,第三季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处理的咨询量尤为突出。
办理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10月,不少企业会选择在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实务中,部分企业因未关注重要节点,忘记在10月申报期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因此,这部分纳税人致电厦门12366热线,咨询第三季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怎么办。
在预缴阶段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的权利。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优惠的时点——在第三季度预缴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或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全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果未在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此外,纳税人应注意,在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如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能在办理第4季度预缴申报或10月—12月预缴申报时追补享受,只能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明年预缴时注意满足申报条件
厘清预缴申报的重要节点后,企业如需要在预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在工作日志上设置提醒,在明年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笔者提醒,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满足申报要求。
具体操作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企业在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下级行次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金额。其中,优惠事项名称应依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所列事项填写。纳税人如果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可从下拉菜单中直接选择。金额应填写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并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保持一致。
举例来说,a公司是一家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开展自主研发项目1个(未形成无形资产),截至2023年第三季度发生:人员人工费用共计5万元;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共计2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共计9万元;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共计6万元;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共计21万元;其他相关费用1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a公司的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5+22+9+6+21)×10%÷(1-10%)=7(万元)。a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10万元,大于7万元的限额,应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即a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为5+22+9+6+21+7=70(万元)。
2023年10月初,a公司在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第7.1行填写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700000。
此外,a公司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留存下列资料以备检查,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汇缴时确认
取得科技部门发放的入库登记编码的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在6月30日前取得当年度的入库登记号码。据此,在第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关主体尚未取得下一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而无法判断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10号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认能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笔者提醒,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及时向科技部门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信息,以便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及时、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11月25日,版次:06,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6篇】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以来,国家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的决心不变,所以政策也在不断优化。扣除比例从50%升至75%,扣除范围有所扩大,政策的延续时间也不断拉长。相对来说,目前税务机关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专项检查也较少。可以说,这个政策,门槛不高,不用审核,是降低企业所得税比较好用的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了。那怎么才能做到尽量合规,不触碰税法底线呢?这个可以讲一个专题,今天就先讲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人工费用。
此项费用的会计核算口径大于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中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文件《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允许扣除的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关注点1: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关注点2:研发人员如果同时兼任着产品开发职能、管理职能、销售职能等其他职能,这相当于从事了非研发活动。,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关注点3:年金不属于《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费用的归集范围,因此不能加计扣除。
关注点4:###需要特别关注### 有些企业会给研发人员计提奖金,但当年未实际发放,这部分费用需要在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剔除。待实际发放的年份,如果研发项目还存续,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但这会导致申报表出现一个系统报错,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大于职工薪酬支出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这需要提交说明文件解释一下。有些税务局可能就要彻查奖金计提、发放的情况了,所以要把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不想被税局检查的企业,可以自行控制一下奖金的发放进度,预判一下每年实际发放多少可以不超过当年的人员人工费用,这样就不会造成太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