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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今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两份文件,分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那么,有哪些政策内容是对我们的生产生活有帮助的呢?快来看看吧!

明确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行业的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像是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商务服务业、租赁和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就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可享受该优惠的行业。

为什么有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75%?

不属于制造业的企业,并且没有从事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和零售、租赁、房地产、商务服务和娱乐业,在开展研发活动后,实际使用的研发费用的75%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该研发活动产生了无形资产,企业需要将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规定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后实际使用的研发费用,可以100%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可以税前摊销。

多业经营企业相关问题

很多企业经营的业务并非单一,在制造业有收入的同时,在其他行业也有进账。这种情况,应该适用哪种程度的税收优惠呢?

主营制造业业务的企业:企业在制造行业创造的收入,占企业本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那么我们就可以判定该企业为制造业企业。主营制造业务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主营非制造业业务的企业:企业在制造业创造的收入低于本年度总收入的50%,那么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最高只能按照75%的比例进行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企业总收入,具体指的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2篇】企业自身研发费用备案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备案还是审批呢?

研发备案的流程是什么呢?

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

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税会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

1.分支机构:

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以及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优惠事项:总机构统一备案。

另外提醒大家: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第3篇】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条件

针对所有企业!税务减税措施又迎来了一个新利好:

如图所示:

划重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解读:

此项政策是对财税【2017】34号文件的一项补充,财税【2017】34号文件: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符合加计扣除按75%的企业只针对科技型中心企业,今天财税【2018】99号文件一推出,让所有有参与研发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75%的加计扣除了。

此项政策是一个大大的利好政策,是国家支持研发的一项重大措施。

我们算一笔账:比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500万元,利润总额为1000万(暂不考虑其他因素)

如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则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万*15%=150万

如按原标准享受加计扣除,则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万-500万*50%)*15%=112.5万

如按新政标准享受加计扣除,则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万-500万*75%)*15%=93.75万

从以上数据可以得出这个减税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有研发能力的企业一定要好好享受这个政策带来的红利,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以上所述的15%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果按一般企业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来缴纳的话,这个减税力度就更加明显了!

小知识点1:如果企业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回答:可以,只要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都可以,但是年度汇算的时候要需申报加计扣除申报表,并且做好研发费用各项台账登记。

小知识点2: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回答:通俗的说法就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175%进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相当于企业发生了175%的管理费用。

小知识点3: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去的研发费用相同吗?

回答:不一样,因为科技局的研发费用的口径与税务的有不同,比如: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不超过总研发费用的10%,而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不能超过总研发费用20%。

关于研发费用知识点较多,如需了解,下次我再详述!

【第4篇】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例:甲医药公司2023年研发一种创新药,自2023年1月开始研究,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购买商业险10万元,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各10万元,假设未发生其他费用;2023年7月1日,拿到临床批件进入开发阶段 ,并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费用与上半年相同,年底研发成功并于2023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开始使用。

解析:该创新药发生的研发支出在2023年上半年计入费用,研发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2023年7月1日进入开发阶段,由于同时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23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一、会计处理:

(一)研究阶段(2023年上半年)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管理费用 1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

(二)开发阶段(2023年下半年)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无形资产 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注意:从2023年6月起, 利润表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只有在“研发费用”项下的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二、税务处理

(一)2023年上半年

1.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90+10+10=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2.计算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90+90/(1-10%)×10%=100万元

加计扣除比例75%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75%=75万元(共扣185万)

(二)2023年下半年

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金额=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计入计税基础);

在账面上形成的无形资产实为公司未来的费用:

2023年可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110/10=11万元。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90+90/(1-10%)×10%)÷10=10万元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75%=7.5万元,(共扣18.5万)

三、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企业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具有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条件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中,对于能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研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对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将研发费用资本化短期可以美化利润,使研发支出与受益期匹配,当期多交税,以后年度少交税;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会低估当期利润,高估以后年度利润,当期少交税,以后年度多交税。

结合上例,假设该创新药研发支出在2023年全部费用化,2023年会计利润将减少120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将增加75万元;但2023年以后10年每年利润将增加12万元,每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将减少7.5万元。

严颖 小颖言税

【第5篇】研发人员社保费用加计扣除

近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了一个问题,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能加计扣除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这个问题吧!

1.研发人员的福利费

此外,还有两种常见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但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不同的。

2.研发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3.房屋租赁费

因此,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能加计扣除,但受研发费用总额10%的限制。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6篇】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先来看一个重磅新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31日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内容我们来做一个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上述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而对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其他应注意事项:

失败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用的处理

企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处理指引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举例:2023年2月,c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c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2023年10月完工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75万元(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至75%)。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适用加计扣除。

【第7篇】研发费用产品销售

3月24日港股盘后,“植发第一股”雍禾医疗发布2023年业绩报告。

财报显示,2023年,营收实现21.69亿元,同比上涨32.4%;归母净利润为1.2亿元,同比下滑26.4%。

医疗养固服务营收大涨173%,但占比却仅为23.9%

雍禾医疗成立于2005年,2023年开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拓展,2023年,中信产业基金注资3亿元并控股雍禾医疗。目前,其经营54家医疗机构,覆盖全国53个城市。

近四年,雍禾医疗的营收规模均保持30%以上的增速。2023年财报显示,雍禾医疗实现营收21.686亿元,同比增长32.4%,营收增速较2023年下滑1.4个百分点,较2023年增加1.3个百分点。从营收规模上看,2023年的营收规模为近四年新高。

从营收构成来看,雍禾医疗的营收构成主要包括三类,植发医疗服务,包括头发/美人尖/鬓角/睫毛/眉毛/胡须种植、发际线调整等业务类型;医疗养固服务包括防脱、生发、乌发、润发、养发、头皮调理、去屑等;其他业务包括独立的史云逊直营店产品销售等。

营收的增长主要得益于医疗养固业务的增长,2023年,医疗养固业务营收5.8亿元,较2023年增加3.7亿元。此外,营收贡献最大的植发医疗服务业务却进入了缓慢增长期,实现营收15.7亿元,较2023年仅增加1.6亿元,营收增速较2023年下滑了19个百分点。

那么,植发医疗服务为何增速缓慢?实际上,由于植发治疗服务通常是一次性服务,几乎无法重复消费,大多数植发手术的医疗效果可能会永久持续,这个行业对新客户的依赖性较高。如何打造复购率高、重复消费的项目,是雍禾医疗的发展难点。

所以,自2023年起,雍禾医疗开始走上了多品牌发展的道路。2023年,雍禾医疗收购伦敦头发养护品牌史云逊的中国内地业务。2023年,开始进军医疗养固服务领域,在各家机构以“店中店”模式设置医学健发中心。此外,还完成了对哈发达假发品牌的收购。目前,雍禾医疗已经形成了雍禾植发、史云逊健发、哈发达假发、女性品牌雍禾发之初等品牌矩阵。

虽然,多品牌业务发展较快,尤其是医疗养固服务业务的发展迅速。但是从近四年的产品营收占比上来看,业绩贡献最大的仍然是植发医疗服务。医疗养固服务营收占比虽然逐年增加,2023年营收占比达到26.9%,但是,距离支撑起雍禾医疗营收的半壁江山还有一段距离。未来,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雍禾医疗还陷入了“高毛利率、低净利率”的怪圈。

2023年毛利率高达73.9%,净利率却仅为5.5%

近四年,雍禾医疗的毛利率均保持在70%以上的盈利水平。但是,净利率却在2%——10%之间的水平。拿2023年来说,其毛利率高达72.9%,但净利率却仅为5.5%。雍禾医疗为何不能躺着赚钱?

这与植发行业的高营销有关。雍禾医疗的第一大供应商既不是药品提供商,也不是手术耗材提供商,而是广告运营商。

根据此前招股书,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的第一大供应商是通过线上社区的推广服务商,购买金额高达7126.4万元;第二大供应商是搜索引擎广告商,购买金额为4816.5万元。总体来看,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购买前五大供应商的广告推广服务的金额就高达2.17亿元。以今年的营收举例,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支付给前五大供应商的金额占全年营收的10%。

那么,雍禾医疗的营销费用到底有多高呢?2023年,其营销费用为10.73亿元,较去年增长38%。营销费用率为49.5%,较去年增加1.9个百分点。这意味着雍禾医疗的获客成本也在增长。

2023年营销费用中,营销及推广开支为6.84亿元,占营销费用的比例为65.1%。举例来说,雍禾医疗植发患者平均消费为26643元,按照65.1%的推广费用率以及49.5%的营销费用率推算,这笔钱中大约就包含了8585元的营销推广费用。

营销费用是研发费用的76倍,源于植发行业“内卷”?

此外,与营销费用相比,雍禾医疗的研发费用的投入体量相对较少。2023年至2023年,雍禾医疗的研发费用分别为:780.7万元、886.9万元、1181.5万元、1416.3万元;2023年至2023年,雍禾医疗的营销费用分别为:4.6亿元、6.5亿元、7.8亿元、10.73亿元。营销费用分别约是研发费用的59倍、73倍、66倍、76倍。

雍禾医疗为何重营销而轻研发呢?

这与植发行业的现状有关。一方面,植发行业发展前景潜力较大,但是渗透率较低。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有超过2.5亿人正饱受脱发困扰。但与实际患脱发的人数相比,中国接受植发医疗服务的人数相对较少。根据frost&sullivan,2023年植发手术51.6万例,对应植发手术渗透率仅0.21%。所以,通过营销增加渗透率成为了很多植发企业的选择。

另一方面,植发行业集中度较低,植发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民营非连锁植发机构占据了市场将近一半的份额。数据显示,包含雍禾、碧禾盛、大麦、新生的民营连锁类的植发企业只占总数的23.9%;民营非连锁植发机构、民营医美机构的植发部门、公立医院植发科室占据了76.1%的市场份额。

此外,资本的入场,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内卷”。2023年1月,碧莲盛获得华盖资本5亿元战略投资;随着雍禾医疗的上市,大麦微针、新生植发、碧莲盛等也都在跃跃欲试。资本看好这一赛道的同时也意味着这些植发机构手握大量的广告和预算。

这也可以理解,雍禾医疗为何付出那么高的成本获客,但是,困扰着雍禾医疗的一是一旦营销下降,营收可能就会缩水。二是铺天盖地的广告投放也让雍禾医疗惹上麻烦。

招股书显示,2023年,雍禾医疗有七宗不合规事项被处罚。其中,北京雍禾美度门诊部有限公司为推广雍禾植发品牌的医疗服务,变造医疗广告审查文件,在上海地铁1号线、2号线、4号线车厢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罚款176.7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毛发医疗服务无疑是门好生意,不过广阔的市场与较低的渗透率,对于以雍禾医疗为代表的从业企业而言,是机遇更是挑战。

财报发出后,今日雍禾医疗股价高开低走。截至3月25日港股收盘,报11.9港元/股,较前一日下跌2.46% ,总市值62.72亿港元。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9篇】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

r&d成果应用不具有创造性特性,决定了该类活动在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相关涉税规定上可看出一些端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二)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下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列举了几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在负面清单里类型的行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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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高企研发费用比例

高企认定对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的占比

企业在高企认定的时候,应该都知道有一项叫研发费用的选项,研发费用是高企申报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在高企申报条件中要求企业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需要达到一定的占比,那么高企研发费用都包括哪些,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的占比是多少呢?

高企研发费用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研发费用顾名思义,便是关于研发方面的费用,但是有很多企业并不是属于必须研发的行业,并不是只有在设备、技术方面的才属于研发费用,在研发人员、设计费用等也是属于研发费用的,以下费用也属于研发费用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主要指的是企业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科技人员的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薪、加班工资、五险一金等,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都算入直接投入费用,包括三大项,一是研发设备:直接消耗的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其实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还有就是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护、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4、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主要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而长期待摊费用指的是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5、设计费用

当企业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比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时产生的费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试验费用主要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外部主要指的是除了企业内部科技开发人员外,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从事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时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进行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都计入其他费用,如会议费、通讯费、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差旅费等。除了境外有规定的外,这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企业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需要达到的占比是多少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企业近三年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需要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要达到如下要求:

1、如果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千万元时,高企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

2、如果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千万元至2亿元(包含)时,高企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

3、如果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时,高企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

以上就是高企认定中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占比的内容,在此提醒大家,以上都是硬性指标,若是企业达不到是无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哦!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限

严格来说,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在加计扣除比例、归集范围上与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有差异或者区分意义,高新技术企业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与一般企业并无多大差异。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享受低税率所得税优惠政策,且认定标准趋于宽松,高新技术企业所占比例逐年提高,这就导致了我们也多次接到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适用的相关问题。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本公众号前期有过撰文分享。

纵观涉税文件及高新技术认定等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总体上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其主要体现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与摊销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委托研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方面。具体差异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对人工费用的归集对象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累计达到183天以上的企业科技人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对人工费用的归集,没有人员需达到183天以上的时间限制,但是不包括企业管理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关于租赁费用的归集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但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关于租赁费用的归集仅包括仪器和设备。

3、折旧费用与摊销费用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建筑物及其研发设施的相关费用(包括折旧、装修、长期待摊费用等);但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仅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其他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的折旧、装修、摊销费用不属于归集范围。

4、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的差异:装备调试费用可归集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而不允许计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试验费用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但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只允许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两个项目的试验费用加计扣除。 5、委托研发费用的差异: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但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 6、其他费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各自文件对正向列举的项目上有差异;其二是其他费用的扣除比例上限有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的比例上限是10%。

【第12篇】哪些费用不研发加计

没有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企业有一些研发费用,但是没有研发项目,企业内部也没有立项,也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可以加计扣除吗?

解答: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因此,研发活动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且现代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开支金额都比较大,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要求也要经过一系列的内部审批等程序。换言之,在企业内部,没有立项的研发项目,是不可能有研发费用支持的,所谓“没有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就比较可疑。

为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六、申报及备案管理”特别规定: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13篇】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在高企申报中,研发费用核算的对象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如今,政府对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有很大力度的支持。

真实开展研发活动是有关资质认定和政策支持的核心。

1.各类资质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等等)

2.税收优惠(税率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

3.直接补助(研发费后补助)

一、研发费用的不同口径

企业财务账面核算:研发支出、研发费用科目金额。

申报材料:

1.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后企业研发支出及利润表中列研发费用科目的发生额;

2.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的口径的研发费用:经审计后企业研发支出的借方发生额并按《工作指引》调整后的金额。

3.汇算清缴报告:

(1)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经审计后研发费用科目的发生额;

(2)优惠备案明细表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的口径的研发费用;

(3)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经审计后研发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并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调整后的金额(另加上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部分的摊销)。

二、高企文件的要求

《工作指引》:企业应按照“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企业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该做到:

1.必须在原会计系统中通过“研发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2.对于研发项目或明细项目,可以通过原会计系统的辅助项目进行核算,也可以通过会计系统外的辅助账进行核算。

三、研发费用核算原则

真实性:企业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必须真实发生。

相关性:企业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必须与研发活动相关(研发与非研发的关系)。

合理性:企业的共同发生的研发费用与非研发相关的费用必须合理分摊。

四、关于研发费用的归集

(一)人员人工

定义: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常见问题:

(1)对科技人员的定义;

(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能不能认定为科技人员;

(3)科技人员身兼数职,或者从事多个研究开发项目;

(4)研究项目有生产车间人员参与;

(5)归集的依据及佐证资料;

(6)工资单与科技人员情况表、科技人员名册的一致性;

(7)人员费过大或过小,与科技人员数量和研发期间的平均后不合理。

(二)直接投入费用

定义: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

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常见问题:

(1)研发原材料的领用与生产领用的区分;

(2)燃料及动力费等支出不能直接归集,应如何划分;

(3)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开模、定型费用是否全部为研发费用;

(4)直接投入绝对金额和比例过高;

(5)研发材料的领用与研发内容不匹配或与研发期间不匹配;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定义: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常见问题:

(1)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确认直接投入;

(2)折旧费用占公司总折旧费比例过高或过低;

(3)生产和研发共用的仪器设备如何正确地计算入当期研发费用。

五、关于研发费用的核算

(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定义: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常见问题:

(1)委外研发合同中约定的要素有缺失;

(2)与关联企业发生委外研发业务,但无法证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委外研发费用在财务核算上按照计提费用处理,又无法证明合理性;

(4)相关的后附单据。

(二)其他费用

定义: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见问题:

(1)列支与研发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中介代理费;

(2)是否包括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和餐费;

(3)列支了与研发内容不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产品宣传费或销售费用;

(4)相关佐证资料。

【第14篇】关联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wxid:chinatax008

【第15篇】研发费用不加计扣除

从上图可以看出,对于加计扣除的主体资格并没有限制;只要符合研发活动的情形,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又分为不同的加计扣除政策。主要分为制造企业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的基本政策

1、制造业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其他企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

二、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上述规定了加计扣除的不同情形下的不同政策,存在以下情况时,无论什么行业均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研究费加计扣除政策。

3、税法规定,以下几个行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其他。

三、结论

只要纳税人不是烟草、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务、娱乐业行业,又不是非居民企业,只要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都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第16篇】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吗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政策要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2023年预计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如何计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需将研发费用分别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部分将来会形成无形资产,将通过摊销方式计入会计利润,“费用化”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在税前多扣除1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在以后年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16篇)

今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两份文件,分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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