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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8

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壮大发展,国家出台了诸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就为您详细汇总梳理一下,一起收藏学习吧!

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这5项变化要知道

一、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提醒: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

二、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支出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提醒: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留存备查资料:该优惠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适用对象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提醒: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留存备查资料: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二条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提醒: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五、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提醒: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2篇】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直是企业税务处理的难点,很多纳税人在实务中因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利用该项优惠政策。

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一:所有行业和活动是否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3年5月,某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活动,共计发生研发费用支出300万元。那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300万元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分析:并非所有企业的所有研发行为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政策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其中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房地产业。因此,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二:股权转让收入较多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研发费用能加计扣除吗?

某汽车配件生产制造企业,同时也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业务,2023年当年由于股权转让较多,股权转让收入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那么是否能享受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50%以上是企业作为制造业享受100%计算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对于有制造业务的企业,即使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仍然可以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可以按照75%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三:研发过程中试制品收入如何处理?某钢铁生产企业在2023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3年度汇缴申报中,申报可加计的研发费用金额为6000万元,申报特殊收入为0。该企业的研发活动中普遍存在长达数月多次大批量试生产过程,并产生大量试制品对外销售,并未将试制品销售收入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经纳税调整,该企业2023年多列可加计研发费用金额为1500万元,按75%计算多列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为112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68.75万元(1125×15%=168.75)。

分析: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案例四: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某手机游戏公司业务逐年增长,财务小张苦于如何平衡公司的收入与研发支出时,他在某行业展览上了解到,业内企业普遍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于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小张将公司当前的3个项目均按照适用75%加计扣除进行了填报。

一天,小张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告知公司可能存在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风险。

小张随即提供了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其中有2个项目属于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同时也是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指令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活动。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游戏售后技术支持、游戏故障的维护和游戏常规性升级,属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以及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该公司重新梳理并正确归集相关费用,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35.4万元。

分析总结

一、明确加计扣除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要了解扣除比例及分配

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要正确归集研发费用

实操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风险应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需留存备查有关费用的分配说明,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开展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所以企业应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将企业研发活动与财务核算有机的结合起来,研发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形成有机协调机制,对研发费用进行科学的归集,准确核算、分摊研发费用与经营费用,要针对研发费用设立独立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反映研发活动核算的整个过程,不夸大也不缩小,既保证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又维护税法的尊严。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题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2023年新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增设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及其汇总表样式等相关事项。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又有什么变化呢?请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基础信息表——新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

怎么填?

企业根据是否真实开展研发活动,以及企业实际设立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类型进行勾选。

划重点!

1.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a107012表的选择。若选择“2015版”、“2021版”和“自行设计”中的任一项,表单中a107012表必须勾选。

2.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只能勾选“否”。

3.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不能勾选“否”。

二、a107012表——勾选不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行次也不同

(2015版)

(2021版、自行设计)

找不同!

勾选2015版,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明细,合计金额自行带出,不可修改(灰色)。

勾选2021版或自行设计,只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合计金额,明细信息无需填写(灰色)。

三、a107012表第50行——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根据文件规定,第50行的加计扣除比例根据税务登记行业类型自行带出,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 混业经营企业如何判断?

● 加计扣除比例错误怎么办?

至主管税务机关修改行业登记信息。

【第4篇】2023高新研发费用比例

一、研发费用所占比例要求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

财务汇同研发人员,提炼研发项目,即按中小研发费用立项资料,在每年年初准备。财务了解到研发所立项目、研发内容、进度、预算、设备,以便设计相应表单,业务部门配合填列表格上报财务,财务组织研发费的归集核算。

研发费用归集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核算,按核算内容设三级明细;按每个研发项目设研发费用辅助帐核算。

举例:

研发部设计人员设计一款新品,交由模具部开模,模具制作完成交由生产部打样品,并于客户确认后,进行批量生产。

在此过程中,如样品可售,制作样品相应投入的材料等研发费,需从研发费中转至成本。模具使用寿命一般在2年,如研发的模具可投入批量生产使用,那相应的制作模具相应投入的材料等研发费,需从研发费中转至成本。即有研发投入在获得补偿时,需从研发费用中结转扣除。

研发费构成:

研发部设计——设计人员工资及社保,设计人员发生的办公等其他费用

模具部开模——模具部分摊的开模所耗材料费、人工费、机器折旧费

生产部样品——生产部分摊的开模所耗材料费、人工费、机器折旧费

研发费核算收集资料

研发部按研发项目提供每月工时记录统计表;

模具部按研发项目提供耗用材料统计表、工时记录统计表、机器工时统计表;

生产部按打样样品提供耗用材料统计表、工时记录统计表、机器工时统计表;

财务部汇同人事部提供工资表、设备折旧表,将上述费用归集至研发费用核算,并按研发项目登记研发费辅助帐。

综上,研发费归集思路:财务汇同研发部,组织编制研发立项资料,设计表单交由参与研发部门配合提供研发核算基础资料,财务编制研发费归集计算表,并完成研发费核算和辅助帐登记工作。

研发费用的归集有据可依,以经得起相关部门的事后检查。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高企申报的重要佐证材料,非必须材料。建议企业积极申请研发立项,并在汇缴期完成加计扣除备案手续。

【第5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属于委外研发活动。

注意: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2、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80%的扣除限制。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3、​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谁享受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注意: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4、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独立交易原则。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1.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2023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6、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拥有了产品所有权。

注意: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归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是要注意什么是委外研发费用,没有产品所有权的,不属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7、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委外合同谁来认定登记。

参考: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注意:据此,委外研发合同须申请认定登记后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境内技术合同必须由受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合同经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取得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

8、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发票开具的税率问题。

注意:受托方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开具税率栏次为“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是选择的“0”税率。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9、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支出发生: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10、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注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比如: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进行研发,全部的研发费用是100万,那么就按照100*80%=8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按照80万元比例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作者:郝守勇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问题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创新研究(微信号:naiscast),欢迎关注!

编者按:为广泛联系科技工作者,及时了解他们在各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呼声,中国科协根据科技工作者的分布情况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504个调查站点,以“直通车”方式采集信息,反映一线科技工作者最真实的现状、最关注的问题、最迫切的期待。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对研发工作的重视,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步伐,但本站点所在企业作为国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制图:刘晓婧

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欢迎赐稿交流

投稿邮箱:nais-research@cnais.org.cn

【第7篇】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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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涉税点

q: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a: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2涉税点

q: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年报表?

a: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中,企业须先自行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完成后有关数据会自动带入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应行次。

03涉税点

q: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是若是季度预缴没有享受的,能否汇缴的时候一起享受?

a: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2021 年,企业暂未选择在第3 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2022 年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04涉税点

q:亏损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a: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期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05涉税点

q: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6涉税点

q: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a: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7涉税点

q: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08涉税点

q: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a: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因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09涉税点

q: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10涉税点

q: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a: 不可以。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11涉税点

q:企业开展的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2涉税点

q: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如何加计扣除?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3涉税点

q: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4涉税点

q: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a: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5涉税点

q: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a: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16涉税点

q: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是以税务登记证行业范围还是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

a: 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登记证行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到相关部门对其行业进行修改,并对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进行同步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也应同步修改,减少涉税风险。

17涉税点

q:委托研发受托方是否都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况。因此,只有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18涉税点

q: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从事于一项发明专利的研发,该公司在归集“其他费用”列入了通讯费,请问该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通讯费未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之内,因此,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9涉税点

q: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涉税点

q:公司在2023年有多个研发项目,应该如何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a: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原方法计算的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中国会计视野

end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局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相关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六)《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

10月纳税申报期是月度、季度申报并行的“大征期”,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一些网友的留言咨询,我们整理了相关热点问答,看看对您有没有帮助~~

10月纳税申报期顺延至10月25日

请合理安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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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制图:刘耘

责任编辑:宋淑娟 张越(010)61930016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依据

全市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积极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税务局就抓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提出了“一盘棋统筹谋划,一揽子政策赋能,一体化上下联动”的贯彻落实机制,通过精细服务、精准辅导、精诚共治,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添动能、注活力、增后劲。为充分发挥政策组合运用优势,由市税务局牵头,联合科技、发改、工信、财政、统计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重点,以加快释放引导促进作用为目标,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为支撑,明确了5个方面15条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2023年度全市共计851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2.4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计1284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8.7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有1436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42.67亿元。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市科技局始终把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重要工作抓好抓实。细化落实措施,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我市《关于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若干措施》,明确了编制加计扣除政策包、建立数据台账、审批流程、鉴定服务等9个方面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按照《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指引》的要求,培育了唐山臻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天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等5家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上述机构主动为企业开展政策解读、研发费用归集等服务,提前介入,提早准备,保障企业备案待查资料翔实规范;迅速组织异议项目鉴定,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项目,按照省办法的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迅速组织鉴定活动,最快速度为企业是否应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鉴定结论,帮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收缴工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等技术攻关活动,提高企业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记者 闫妍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2023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23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说明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一起来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写要点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有哪些内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一共有52行,表内填报内容分为十大类,具体内容可见下方表样。

在哪里可以找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所有栏次的填表说明呢?

扫码自行查看

扫码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72页),里面有详细的填表说明。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第2行至第34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中包括7个项目,我们需要根据行次内容仔细归集相关费用进行填写。

首先要注意的是“折旧费用”中的折旧费只包括“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第20行)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第21行),并不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

其次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归集在在“其他相关费用”项目下的“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第32行),并不是归集在“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第5行)下,填写时请一定要注意。

外聘人员的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第17和第20行,“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按照什么口径填报加计扣除金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第35行至第39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同时,依据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46行“减:特殊收入部分”填写要注意什么?

“特殊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这部分收入需要在当期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中减除掉。

第46行和第47行本年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应如何区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对本年度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并按照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来源:南京税务

整理:王白白

【第13篇】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吗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政策要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2023年预计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如何计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需将研发费用分别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部分将来会形成无形资产,将通过摊销方式计入会计利润,“费用化”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在税前多扣除1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在以后年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第14篇】不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那么,是否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呢?

不是的哦!以下7类研发费用,就不得加计扣除

1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也就是说,属于以上七个行业的纳税人,即使开展了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

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明确,七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

特殊收入要扣减研发费用

(1)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

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5

未合理分配的多用途对象费用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6

未按规定核算并归集的费用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及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曼陀罗财税代理/风险提醒:

部分享受优惠的企业在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归集过程中存在较多不正确、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有的企业在立项书、项目计划书中多列研发人员;有的企业在材料出库单上并未注明研发用,无法分清生产或研发领用,有的企业在领用后并未全部使用,却仍按全部领用数量作为扣除依据;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没有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等,这些行为均存在涉税风险。

7

其他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如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深圳曼陀罗财税代理有限公司 http://szmandala.com

深圳市国兴美广告有限公司 http://www.szgxm.com

【第15篇】高新研发费用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比是按三年合计发生的研发费总额与三年合计销售收入的占比来计算的。今天智多星整理了研发费用的具体内容与备查要点,希望以下内容会对大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所帮助。

一、具体内容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备查要点

1.企业运行的实际财务数据(年度财务报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要与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不要出现审计归审计、实际是实际、两者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要避免多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少报企业总收入等情况。

2.提供基于研发项目的单独建账。企业必须提供已经建立的并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吻合的基于研发项目的单独核算支出制度,要把相关凭证按不同研发项目单独列帐。要提供建立研发经费核算体系的相关凭证。

3.要注意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企业对经过专项审计按研发项目建立的研发费用的各项支出,都要给予尽可能具体的说明,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大的原材料、仪器设备等支出费用要说明其在哪个研发项目的具体用途。要说明研发费用归集是用于项目研发过程的相关环节。

4.研发费用归集各项费用核算的比例要符合《工作指引》中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

5.企业在国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要在60%以上。

6.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第16篇】研发费用资本化后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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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则规定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五个条件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

产的目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

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 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把握

1、出于谨慎性考虑,一般情况下建议直接费用化处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准确界定对应的研发费用是否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换句话讲,是否资本化是一个“可以操控”的技术性判断问题。如果公司将来要ipo或者是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则一般建议进行费用化处理。这样谨慎处理,就避免了在ipo反馈时反复被发审委质疑为什么要选择资本化,是否有虚增利润等的嫌疑。

当然,有时候公司股东会建议或者要求财务人员尽量把相关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比如:为了满足利润指标对赌要求、增加资产规模从而降低资产负债率等,一单选择进行资本化,就要将相关的资本化所需证据准备充分。

2、资本化或费用化对税收优惠等的影响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a、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制造业,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0%直接抵扣)。

b、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于制造业,按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是个时间性的差异

如果选择相关研发支出资本化,即确认为研发支出,则意味着对应的支出需要在未来的一定年限内摊销,而不能一次性进行摊销。所以,公司在进行资本化选择时,要考虑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从而综合考虑所得税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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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16篇)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壮大发展,国家出台了诸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就为您详细汇总梳理一下,一起收藏学习吧!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这5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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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以设备、仪器等为研发项目立项,研发成功后转入生产车间,作为自用生产设备使用。其间发生的费用,全部归集为研发费用,一次性在企 ...[更多]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9文(16篇)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9文(16篇)96人关注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 ...[更多]

  • 废品收入冲减研发费用(4篇)
  • 废品收入冲减研发费用(4篇)95人关注

    会员:我公司在研发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下脚料收入,按规定扣减本年度研发费用后仍有余额,是否应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扣减下一年度研发费用?大成方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更多]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宣传(16篇)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宣传(16篇)94人关注

    “升级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将在10月落地,实现了优惠再度“加码”。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用好政策,9月28日,平度市税务局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开展了进一步 ...[更多]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16篇)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16篇)93人关注

    企业研发费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