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研发费用归集流程
要想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必须先归集研发费用。
第一个问题:我企业没有研发,哪来研发费用归集呢?
归集:细分一下,企业既然生产产品和技术,那么总得有一些优势和改进吧,那么这就是你的研发,那么咱就可以归集研发费用了。
研发费用:即企业的这一部分的钱,用于研发,用于提升技术,提升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产能。那么这些是需要人和项目的,钱用在研发人员和研发项目上(rd)。
第二个问题:我哪里来研发人员呢?
研发人员: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一部分人员,那么只要参与了研发项目的,即可认定为研发人员,部门领导,检测,提升,专利发明(设计)人,都可认定为研发人员。
第三个问题:研发费用如何归集,才能让高企申报更加顺利?
①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生产成本及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
②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注:直接投入一般不能大于此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50%
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设计费用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⑤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⑦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事项
1、各项目费用发生时间一定要与项目研发时间对应,注意单位上报申报材料中研发项目的时间。
2、费用及收入金额一定要与专项审计报告中一致。
3、高新收入明细表只统计上年度的销售产品的销售额,与专项审计报告一致
4、直接投入一般不能超过该研发项目的研发投入总额的50%
5、其他费用不能超过该研发项目的研发投入总额的20%
注意事项一定要注意哦,这样的研发费用的归集,贵公司申报高企会更顺利哦 。
各位同仁,如果有不懂的欢迎一起讨论!
【第2篇】2023年研发费用
近来,小编看到很多人在后台问,“没有发生研发费用能申请高企认定吗?”“高新企业认定成功后,研发费用比例还有要求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看来大家对高新认定研发费用这一块儿还有很多想要了解的地方,那咱们今天就来详细谈谈高企认定中研发费用的那些事儿!想了解高新认定研发费用的朋友们看这里!
一、没有发生研发费用能申请高企吗?
这里小编告诉大家,想要申报高新必须要有实际研发,企业完全没有实际研发肯定是不行的。如果企业有实际研发项目,但没有研发费用,那可能只是因为企业没有做研发台账。
其实很多企业不是没有研发费用,而是研发费用归集在管理费用里面了,像人员人工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都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如果是这种情况,企业可以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做好研发台账就可以啦。
二、高企认定对研发费用比例的具体要求?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对研发费用比例作了明确规定: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注意:企业营业收入是可以通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纳税申报及账面收入来进行交叉核实的,研发费用也可以通过账面研发费用科目及明细进行逐笔核实。小编在此提醒,企业千万不要为了认定高企而虚列企业营业收入和研发费用哦!
三、高企认定成功后研发费用比例还有要求吗?
很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后,就把研发费用放置不理了,其实高企认定成功后,研发费用的比例还是需要年年符合的。
据小编了解,税务机关会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一旦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就会提请认定机关复核。凡是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都会被取消高企资格,还将被追缴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即使我们企业已经认定为高企了,还是需要符合研发费用的比例要求!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75%-100%),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小编来举个例子吧!
假如某企业当年研发投入为100万,若该企业为制造型企业则可计入成本为200(100+100*100%)万;若该企业为服务型企业则可计入成本为175(100+100*75%)万。
五、没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申报高企吗?
企业没有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但是需要在高新申报书中填报“会计核算”、“研发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个口径的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也是可以的。
以上就是关于高企认定中有关研发费用的全部内容了,想了解更多高企认证内容的朋友们,欢迎评论区留言咨询!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优惠,作为财务会计人员来说,应该把每个细节点都弄明白!也有会计人员知道这个优惠内容,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会不理解!下面是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汇集及操作要点,有不理解的会计,下面的内容仔细阅读!包括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规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2、特别事项处理规定
3、三类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异同
会计、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的三类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范围的异同见下表:
四、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五、加计扣除时间、方式及佐证资料
六、其他研发方式处理原则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提示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汇集及操作要点,就是全部到这里了,看过后,财务会计在日常财务工作遇到这种优惠时就知道如何处理了!
【第4篇】税务局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赤峰市税务局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在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的荧光分析室,技术人员正在查看x射线荧光仪的测定数据。这家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产的磷复肥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备受欢迎,还远销东南亚、中亚、南美洲等地区。2023年累计出口32万吨。
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销售会计 张婷婷:2023年,我们累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50.45万元,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免37.57万元,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收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给足了我们不断创新的动力,让我们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
2023年前三季度,全市有74户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2亿元,有效激发了企业创新研发的动力和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副科长 张秉钧:推行“互联网+税法宣传”,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同时,我们还与科技部门建立企业研发相关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机制,设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绿色申报通道,提高申报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确保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努力推动企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全媒体记者:李婥 袁鹤鸣
新媒体编辑:毕永宝
【第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
相关问答
我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3年预计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如何计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需将研发费用分别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部分将来会形成无形资产,将通过摊销方式计入会计利润,“费用化”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在税前多扣除1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在以后年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章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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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后摊销
无形资产什么时候开始摊销?新会计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即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如当月购入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正式使用的入“无形资产”科目的当月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什么时候计提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取得当月摊销,处置时当月不计提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虽不像固定资产具有有形的损耗,但其会随着使用过程的各种因素(如科技进步,泄密,市场转型等等)、环境的影响,在时间的推移过程中,其实际的使用价值会出现下降,为了能使其价值在预计的使用期间内得到补偿与回收,而采取分期摊销的方法,将其分期收回。
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虽不进行分期摊销,但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其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通过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对其价值进行收回。
无形资产的摊销什么时候计入管理费用,什么时候计入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或其他业务成本),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或者其他资产,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中实现的,则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例如,某项专门用于生产过程中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构成所生产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计入该产品的制造费用。
所以,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应该区分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管理用无形资产或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
制造费用(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其他业务成本(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
研发支出(研发无形资产使用另一项无形资产的摊销)
贷:累计摊销
如何理解“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摊销”?
其实这个从字面上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觉得混淆,那就看下下面的例子:
1。某企业8月份购入一项专利权,价款10万元,如果该项专利权的使用年限是五年(无残值),那么,从8月份就开始摊销:
借:管理费用1666.67
贷:累计摊销1666.67
这就是所谓的“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
2.某企业将前两年购入土地使用权在8月份出售,则8月份不再进行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这就是所谓的'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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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加计扣除对很多企业来讲是不可或缺的东西,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不管是任何时候,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都是十分有价值的!
可以说,做加计扣除,在2023年对所有企业都很有价值~
然而,如此有价值的东西,所以企业都适合去做吗?
哪些企业不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非居民企业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
同时,如果企业属于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内,也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优惠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
如果一家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健全,缺乏相关的财务资料和信息的,同时没有准确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详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的。
不适用这些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除了以上的企业外,其他所有的都能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企业可能将会节省一笔很大的开支哟!
【第8篇】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导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在日常的财税工作中,很多企业都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从1996年颁布以来,主旨是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科技型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
从国有、集体试点单位推至全国范围内大中小企业,经历了二十多年的迭代变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
1问:我们属于酒店行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1答:是否适用,我们可以分两个层次来判断
首先要看属于哪个行业; 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
其次,如果企业属于不适用的6大行业内,并且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那么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里要注意:收入总额是指: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合计金额。
投资收益是指:税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贵单位属于酒店行业,在不适合行业范围内,同时还要考察主营业务所占比例,如果超过50%以上,那么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低于50%,则要重新判断一下企业归属行业。
2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什么?
2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归集后的研发费用可用于加计扣除的范围如下,需要注意的是,不在下图中列举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3问: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有哪些具体要求?
3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发生的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
政策中还特别列举了创意设计活动: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但是,一般性的创意设计活动不在税收意义范围内,判断依据以上述研发活动定义为准。
4问:我们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年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企业所得税率仍按15%申报纳税?
4答:当然可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如果贵单位属于小微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0%征收,那么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属于同一种优惠政策,企业享受10%税率优惠即可。
5问:我们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5答: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6问:我们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后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做到既满足加计扣除要求,又满足高新要求?
6答: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主要是据实列支研发活动费用,无过多限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统计口径最小。
下面是国家税务局网站刊登的归集口径比较图,企业可参考执行:
(研发费用在会计、高新及加计扣除中的归集口径)
7问:研发活动进展到什么程度可以资本化,有具体的规定吗?
7答:针对研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我们从三个层面来具体说明:
1. 研究阶段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 开发阶段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同时考虑必须要满足以下5种条件,才可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满足条件,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税务局对于企业应资本化但未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增大了检查力度,所以企业在满足条件后,应及时资本化处理,切勿过多转入管理费用中,造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增大。
3.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
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8.问:我们企业2023年亏损,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以前年度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可以追溯调整吗?
8.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另外,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9问:2023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能否延续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9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所以,今年在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然按照实际研发费用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的实行期间已经截止,若无后续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出台,我们后续会继续关注。
10问:2023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10答:首先,企业在2023年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自主判断2023年研发费用发生额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保留下列备查资料,且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在填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是我们日常财税工作中企业答疑资料的整理,关于财税其他的有关问题,如果您想了解,欢迎随时留言或添加“领鑫财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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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第9篇】外聘研发人员费用可以加计
税东家战略规划领导品牌
税东家徐箐指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第10篇】研发费用归集有几项
【导读】:很多实体企业都是有自己的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而在研发部门中也需要仔细区分费用和成本之间的差距是什么。那么研发费用包括哪些费用呢?其实这个问题很多朋友都在会计学堂提问过,小编就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这个问题的答案。
研发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研发费用也就是研究开发成本支出。我国会计和税法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包括内容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
1、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
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
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
4、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
5、其他成本。
会计准则对于研发费用如何区分的?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
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
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
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
研发费用包括一些人员工资费用啊、材料、设备、制造费用分配的费用和其他成本等等,这里都是属于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而如果企业的业务开展比较多的话需要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来进行计算。
【第11篇】关于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日报记者 刘园园
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3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6项任务。”《通知》称。
这8个方面包括: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降低企业用地房租原材料成本;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在税费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加大企业创新税收激励。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通知》还提出,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为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通知》提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3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获益,为服务业小微个体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相关政策也将直接缓解这些企业的租金压力。”重庆现代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高钰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高钰特别注意到,《通知》提出一系列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的政策。例如,建立健全“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规范降低物流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等。
“物流直接关系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运营成本,也关系产业链的保供。我们调研发现,受疫情影响,目前物流不通畅、物流周期长、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这也降低了整个产业链周转效率,并容易引发供需矛盾。” 高钰期待,相关政策通过具体举措落到实处,在助企纾困的同时,更好地保障民生,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编辑:李晓航(实习)
审核:岳靓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指引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其他事项。
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b.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c.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3年第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表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3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第1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解读
2023年9月13日,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2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有了更大优惠力度。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告的主要4个内容:
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3年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设置辅助账,可以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我们通过实例来解读一下这4个主要内容。
1、研发加计优惠可提前一个季度享受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
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1-6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本次《公告》,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可以10月份申报时享受1-3季度(1-9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以减轻税款资金负担,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研发加计费用辅助账新样式
和2023年的研发辅助账相比,新样式有哪些变化呢?
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共“4张辅助账(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各一张)+1张汇总表”。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
删除部分信息,减少填写工作量。
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填写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发生了130万,有10万元不符合规定,“会计凭证记载金额”栏次填写130万,“税法规定的归集金额”栏次填写120万元,不需要再填写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劳务费等具体明细了。
3、“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更有利纳税人
“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原政策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新政策规定: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可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
举例:
假设a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l 按照原政策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12万元,计算出来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
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计算出来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l 按照新政策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20万元(12万元+8万元),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
结论:
新政策的计算方法,比原政策多扣除2万元(20万元-18万元),并且仅需计算限额一次,减轻了计算工作量。
4、研发费用真实发生
享受研发加计扣除,采用“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我们要注意一下“真实发生”这个原则。有些企业的投入,虽然会计上核算为研发支出,但其实并不符合税法要求,这部分一定要剔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强调,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举例:
b公司主营游戏软件开发等业务,某款网游开发项目已经上线运行,累计注册用户近百万,企业将该款网游上线后进行日常维护、升级改造的人员工资、无形资产摊销费加计扣除,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时,判定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要求补税及滞纳金。
从上面案例可知,如果将产品的常规升级、售后服务、简单集成、流程优化等判断为研发活动,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当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产生争议时,将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因此,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部门咨询。
【第14篇】核定征收企业研发费用无发票
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言,一般是根据收入总额和应税所得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成本费用不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决定因素,但是并不代表核定征收的企业不用做账。一方面,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尤其是公司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是法定义务,另一方面,现行税收政策也对企业建账有要求,比如,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总额的确定就是会计指标,不建账如何能准确确定资产总额呢?再比如,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还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要健全,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模式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8号公告的规定,未取得发票(以及其他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下同)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没有发票并不代表不能在会计上进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是两个系统,不能混为一谈。
有些管理不规范的企业,财务人员是凭票做账,有发票的支出进成本费用,进利润表,没有发票的支出就挂往来,进资产负债表,导致应该费用化的计入了资产。长此以往,这些企业的资产总额越来越大,费用少计造成企业利润虚增,未分配利润相当可观,财务信息不仅歪曲了企业的实际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利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
我们都知道,整个财务会计体系,核心的问题就是两个,一个是损益确定,一个是资产定价。支出会形成费用,也会形成资产,一笔支出发生了,符合资产定义的,应当计入资产负债表项目,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当当期费用化,计入利润表项目。
资产是如何定义的?资产首先是一个会计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是资产的核心定义。费用已经发生,仅仅因为没有发票,就计入资产,显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因此,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当期费用化,是什么费用就进什么费用;符合资产定义的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当期资本化,该计提折旧照计提折旧,至于原始凭证的问题,可以用企业支付时的审批单、货物的验收单、银行转账凭证乃至于对方出具的收据等作为会计核算的附件。
已经计入利润表的无票支出,减少了企业的利润总额,在季度/月度预缴时,可以作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的,相应支出和折旧费用在a105000系列表做纳税调增即可。如此操作,既符合会计准则的精神,又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何乐而不为?
我们财务人员要记住一点:根据国家财税法规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根据公司制度对业务支出取得发票是经办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天下太平。
本文来源公众号 何博士说税
【第15篇】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
研发加计扣除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简称。据信太科技政策研究分析,加计扣除项目核心是企业研发活动立项及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其中研发活动的立项是根本。通过政策研究分析,信太科技总结,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活动需要符合几个条件:
一、企业研发活动具备创新性。具体包括:
1.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2.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3.不包括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二、企业的研发活动需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需符合上述要求,该研发活动才具备研发价值,才能获得税务和科技部门认可。
据信太科技调查研究,目前还有很大部分的企业对研究开发的理解不足,认为企业只要发生研发活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结果会因为项目立项不符合要求,技术鉴定、无法通过,该项目不被认可,税务部门不予备案,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另外,有些企业对研究开发理解不足,认为“必须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比如失败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周期比较长的项目,不及时进行费用归集核算,导致没有享受加计扣除。
研发加计扣除项目需要具备几个条件及要求
1.明确的研发活动主题、目标以及项目实施规划,并且有明确技术方案,技术水平具备创新性和先进性;
2.研发组织过程各项要求明确,并且可以提供组织实施记录。
3.项目研发过程中研发费用账务清晰、明确,并且采用周期统计核算。
【第1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
“通过几位老师的讲解,我收获很多,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作为企业,我们也会落实好这项政策,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企业代表李先生说到。
为推动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让更多企业知晓科技惠企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9月15日,竞秀区科技局与税务局联合40余家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蜕变体育艺术教育科技产业园召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会。
会上,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为企业代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方面的专题培训,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负责人对研发费用归集内容及核算进行详细解读。随后,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负责人向企业解读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区科技局工作人员深入讲解了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政策、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政策及《惠企政策摘编手册》等内容。最后,区科技局对享受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的企业进行奖励。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区已有38家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奖励金额达437万余元。
此次政策宣讲会更好地宣传了各级科技创新政策,指导企业熟悉掌握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以及加计扣除等业务,帮助企业进行正确申报,不断提升企业研发管理和科技创新能力。
下一步,科技局将继续加大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宣讲力度,让更多企业更准确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同时,主动走访企业靠前帮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促进竞秀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