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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8

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第1篇】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问:2023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点

作为一项激励企业创新且实施已久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政府补助和高新企业认定等其他优惠政策相比,限制条件较少,能够惠及更多企业,因此该项政策是我国鼓励企业创新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较多国家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企事业单位的研发创新具有极大激励作用。随着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主体增加,加计扣除比率提升。

不同产权性质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企业目标、管理制度、社会责任以及获取补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影响企业对加计扣除政策的利用,最终导致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激励效果不同。

由于国有企业的大股东是政府,因此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扶持,从而取得丰富的社会资源,具体表现为:一、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取融资时限制条件更少,融资成本更低。

由于债权人会面临借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因此会严格综合评估企业还款能力,并设定相应的利率水平,而国有企业的股东是政府,还款能力强,因此国企融资门槛低,利率低;

二、国企承担着稳定社会的责任,当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资不抵债情况时,政府会及时给予企业补贴,以维持企业运营,因此将导致企业缺乏实现技术进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

研发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而国有企业肩负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等重要社会责任,因此国企为更好地承担责任,

将减少开展具有较大风险的研发创新活动。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管理层大多是委任制,要定期被政府考核,因此管理层更注重在职期间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自己考核指标的完成。

但因创新活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一项研发创新从开始到创新成果转化利用时间漫长,且耗费资金较多,因此即使有加计扣除政策的刺激,还是无法充分调动国有企业管理层创新的积极性。

一般情况下,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的制度更灵活合理,获取政府补贴更难,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门槛更高,受融资约束更大。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创新已成为大部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非国有企业更有动力进行高质量研发创新,增加创新产出,合理利用企业有限资源。

另外,相较于国有企业与政府有密切的联系,非国有企业更有动机积极响应政策与政府建立联系获取更多创新资源。

所以,与国企相比,加计扣除政策可以通过有效地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创新成本,更大程度上激励非国企进行研发创新,从而促进非国有企业增加创新产出,实现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生产效率,最终促进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不同生产要素密集度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由于在不同生产要素密集度行业中,企业研发投资活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加计扣除政策对生产要素密集度不同行业中,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果也有所不同。

政府实施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增加费用类抵扣降低企业税基,增加企业现金持有量激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从而增加企业创新产出,合理配置企业有限资源。

不同要素密集度企业在资源投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资本密集型企业,主要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密集型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资相对较高,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在劳动力方面投入更多。

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固定资产设备的技术水平,对企业技术水平和生产成本的高低有强烈影响,而通常其资金实力较强,具备研发投资的动机和条件。

因此,相较于其他类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会更积极地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开展创新活动。

另外,加计扣除政策,还可以在短期内使企业,有节省的额外资金购买先进设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从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相较于其他类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更重视研发创新,技术就是技术密集型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通常大多数技术密集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如15%税率优惠。

因此,单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并不如资本密集型强烈。

同时,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多项政策对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激励作用,并不具有“1+1>2”的效果,甚至会产生抵减效应。

在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新旧动能转换的背景下,劳动密集型企业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其可能会积极利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研发创新,增加创新产出,降低非效率投资,从而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不同市场化程度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第一,相较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国家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有效。

从而使得企业创新成果更具有排他性,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进行研发取得的创新成果,被其他企业以较低成本甚至无偿占有的风险,提高企业私人收益和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在高市场化程度地区,资本要素市场配置效率高,外部市场环境较好,企业从银行取得借款门槛相对较低,且借款手续更简洁到账更快。

高市场化程度地区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更多,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进行债权融资和权益融资更为便利。

从而有效地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促进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支出,降低非效率投资。第三,在高市场化程度地区,创新型人力资本较多,对于促进该地区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更好的效果。

具体而言,高市场化水平区域的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因此,企业管理人员更有远见,企业利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意愿更高,对于市场的把握更精确,能促进提高企业投资效率。

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要素流动性更高,高技能人才也更为充足。由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仅受到企业本身研发意愿的影响,也较大程度受企业研发人员技能水平的影响。

高市场化区域公司拥有更多高素质的研发人才,为提高高质量的创新产出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第四,高市场化区域具有健全的创新激励机制,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更高,能够促进市场上创新资源的融合,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有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总体而言,相较于低市场化程度地区,在高市场化水平区域,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公司的研发能力、研发意愿和管理能力更强,企业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研发经费支出的积极性更高,有利于企业增加创新产出,最终促进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局核查

研发费用,作为公司一项特殊费用的存在,不同的公司往往投入大相径庭,例如目前国内热度比较高的华为,其研发投入的收入占比10%~15%,近十年累计研发收入730亿美元,投入如此巨大的资金,一方面除了抢占技术制高点,另一方面在税务端,研发支出可以用来做加计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但是自从2023年国家加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力度加大以来,逐步从50%加大到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乱象丛生,成为偷税逃税的最大凹地。近期某些税务机关加大了对研发费用虚假加计扣除政策的打击力度,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乱象丛生的根源是一是为了便利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取消了研发项目的备案审查环节;二是所有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都忽略了对研发项目的解释和关注,也许是税务机关制定政策的人对研发项目也是一知半解,所以只注重政策的表面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实质内容。没有研发项目,哪里来的研发费用,没有研发费用,哪里来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所以税务机关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落实核查的重点放到研发项目立项审查环节和研发项目的成效环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明确规定: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其中在立项环节就说了3点,不要小看这三点,尤其是第一点“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查的重中之重。但是在实际中,尤其是税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时走了形式,仅仅审查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这也是政策规定的留存资料,这也是政策尤其是征管具体规定的漏洞。研发项目要立项嘛,立项至少要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是这个研发项目的可行性;二是这项目要花多少钱(预算,临时编制的假预算,一眼就能看穿;通常就是根据实际支出补的预算材料);三是项目起止时间,尤其是预计完成时间(止);四是项目的实际成效。

因此建议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留存中,应明确企业除保存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更应该留存决议文件的相关依据,比如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结论(须经过独立的第三方论证),研发项目的预算等以及最后项目的成效失败还是形成专利。

【第4篇】如何核实企业研发费用

1、归集的目的不同;

2、研发活动适用范围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领域,那就是符合的。而加计扣除呢,除了烟草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这六个主营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其余的企业发生研发活动均可以实行价值扣除,

3、归集范围不同。高企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当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并且不包括通讯费。其次就是折旧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当中折旧费用仅包含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不能包含房屋、建筑物这些折旧费用。还有就是用于研发活动当中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租赁费用,也是不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

【第5篇】严格落实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0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3年,根据国务院部署,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允许企业2023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33万户企业提前享受减税红利,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促进作用。但28号公告的上述举措仅适用于2023年度,对于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享受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3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时稳定政策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二、与2023年的规定相比,2023年及以后年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有什么变化?

与2023年规定相比,2023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具体为:一是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二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三、企业在10月征期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

按照《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规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如在2023年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2023年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尚未取得下一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便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此提醒企业在每年年初,及时向科技部门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信息,以便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6篇】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

◎ 科技日报记者 刘垠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在一个月前,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那么,什么是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究竟能享受到什么实惠?就此,科技日报记者请专家解疑释惑。

这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新冠疫情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实招。”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魏世杰说,当前,新冠疫情对中小企业造成的冲击较大,更大力度的减税政策能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也能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支撑中小企业在特殊时期养精蓄锐。

2023年,我国推出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起,制造业企业可享受100%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此次政策将优惠辐射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100%,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针对性支持。”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薛薇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此举会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通过税收激励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激发市场主体更强的创新活力。

“加计扣除的核心在于‘加计’,准确来说应该是‘加’,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原本应该据实扣除的‘费用’,现在可以多扣一些。”魏世杰表示,因为费用加计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就相应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所说的“扣除”,就是企业所得税法提到的“各项扣除”部分,具体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薛薇进一步解释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纳入研发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无形资产摊销、折旧、“三新”(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用费以及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记者从科技部火炬中心获悉,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2.8万家。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至100%,到底能给这些企业带来多少实惠?

薛薇就此算了一笔账:假如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投入为200万元,如按之前75%比例加计扣除,可在税前实际扣除350万元;比例提至100%后,可在税前实际扣除400万元。这意味着,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25%,加计扣除额就会提高50万元,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25%企业所得税率来算,企业相较以前可以少纳税50*25%=12.5万元。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扩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等政策,对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纳税负担有很大效果。”但魏世杰坦言,所得税优惠政策要彰显效力,还有赖于企业的盈亏状况,“假如一家企业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所得税优惠政策就很难即时显效,这个问题在困难时期尤为凸显。”

对此,薛薇深有同感。她建议,可以借鉴国外对中小企业亏损时采取的税收返还的优惠方式,“这实际上把税收优惠变成了财政补贴,中小企业亏损时也就能立刻得到输血”。

“建议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得更快一些,以尽快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魏世杰说,之前的调研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为阻碍创新的最大问题是资金问题,特别是外部资金问题。“我国还可考虑直接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资金,比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就曾经发挥了非常好的效果。”他说道。

编辑:王宇

审核:岳靓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利

今日看点

什么是加计扣除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哪些好处

以下是我为您推送的关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键内容,您请观看!

什么是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指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实际的研发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的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金额。

想要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首先企业要先申请成为科技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须同时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要是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l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l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l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l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上面我们讲了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哪些行业和哪些活动是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吧!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来了老弟,都看到这里了就继续往下走吧!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

1、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税收。

2、可以将节约的钱用于企业研究创新工作,进一步加大研发的投入来提高创新能力,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施,可以帮助梳理公司整体的研究开发管理情况,完善研发组织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持续研究开发获得持续创新的能力。

4、通过研发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单位培育出优秀的技术团队,加强单位的技术力量。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加计扣除”的一些重要问题,有任何不懂的地方,可在下方留言或私信哦!!小编会一一为您解答。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情况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国家税务总局赵县税务局坚持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通过广泛宣传、精准辅导、定制服务等多项举措,着力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落实,为辖区企业创新发展添力赋能。

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水溶肥料制造商和服务商,拥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是中国十大新型肥料企业之一。近年来,河北萌帮水溶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减肥增效、生态友好”的号召,投入大量资金转向技术更先进、前景更广阔的“微生物肥料”研发领域,并兴建了新厂房,成立了以生物科技为核心的子公司,伴随着公司发展版图的不断扩大,资金短缺的矛盾也愈显突出。

“多亏了税务部门及时送来的好政策,2023年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让我们提前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6万元,一解企业发展的燃眉之急。”该公司总经理郭兴龙难掩兴奋地表示,为了抢占新型肥料市场,公司去年推出了新一代生物刺激剂技术产品——萌帮mbt©技术,该项技术前期研发试验推广投入很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快速落实,直接为企业减轻了研发投入压力,激发了企业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积极性。

下一步,赵县税务局将继续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效果,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让政策红利充分释放,为推动辖区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通讯员:耿伟茜)

【第9篇】研发费用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1、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①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 抵扣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累计税前扣除的金额

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 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2、暂时性差异

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不交税,未来多交税):

a.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b.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期交税,未来少交税):

a.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b.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特殊情况举例: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研发支出”科目的核算应重点关注) 会计规定: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部分),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差异: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部分),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 计 50%,因而会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注意:对于这类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形成的差异不确认其所得税影响。 原因: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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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属于研发费用归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更新了“研发支出”辅助账表格样式,较之前的“研发支出”辅助账表格来说,该表格增加了两栏,分别为“会计凭证记载金额”、“税收口径归集金额”。具体样式如下:

针对这一变化,一些企业在填写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疑问,例如两种归集金额存在何种差异?企业又该如何准确进行核算?本文将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并结合实务中的操作经验对此变化做出相应解析。

一、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比较

1、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该口径下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该口径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该口径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以上三个归集口径的范围依次是:会计口径大于高新口径大于加计扣除口径,实务中,一般情况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通常占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60%至70%较为合理。

二、研发费用核算新要求

2023年6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根据上述三种归集口径的差异、研发费用核算的新要求以及上海市税务局对研发支出辅助账表格的更新,可以分析出,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只有在“研发费用”项下的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因此,建议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应提前将符合加计扣除要求的研发费用的科目进行调整,从而避免企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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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解读

2023年9月13日,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2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有了更大优惠力度。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告的主要4个内容:

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3年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设置辅助账,可以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还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我们通过实例来解读一下这4个主要内容。

1、研发加计优惠可提前一个季度享受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

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1-6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本次《公告》,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可以10月份申报时享受1-3季度(1-9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以减轻税款资金负担,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研发加计费用辅助账新样式

和2023年的研发辅助账相比,新样式有哪些变化呢?

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共“4张辅助账(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各一张)+1张汇总表”。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

删除部分信息,减少填写工作量。

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填写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发生了130万,有10万元不符合规定,“会计凭证记载金额”栏次填写130万,“税法规定的归集金额”栏次填写120万元,不需要再填写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劳务费等具体明细了。

3、“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更有利纳税人

“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原政策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新政策规定: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可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

举例:

假设a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l 按照原政策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12万元,计算出来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

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计算出来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l 按照新政策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20万元(12万元+8万元),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

结论:

新政策的计算方法,比原政策多扣除2万元(20万元-18万元),并且仅需计算限额一次,减轻了计算工作量。

4、研发费用真实发生

享受研发加计扣除,采用“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我们要注意一下“真实发生”这个原则。有些企业的投入,虽然会计上核算为研发支出,但其实并不符合税法要求,这部分一定要剔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强调,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举例:

b公司主营游戏软件开发等业务,某款网游开发项目已经上线运行,累计注册用户近百万,企业将该款网游上线后进行日常维护、升级改造的人员工资、无形资产摊销费加计扣除,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时,判定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要求补税及滞纳金。

从上面案例可知,如果将产品的常规升级、售后服务、简单集成、流程优化等判断为研发活动,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当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产生争议时,将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因此,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部门咨询。

【第12篇】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比例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标 题:请问一下工程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写信人:刘**

咨询时间:2022-12-13

回复时间:2022-12-16

发布时间:2022-12-16

留言内容:

您好!我们是建筑工程企业,请问我们这一行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按多少比例扣除的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第13篇】研发费用的进项税

审计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般审计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对管理费用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进行核算。本文就针对审计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审计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审计费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试点地区所开具的展览服务费、审计费应税服务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除了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外,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即,对于审计费,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进行抵扣。

服务包括:水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支付审计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审计费

贷:银行存款

审计费用应当计入哪个明细科目?

答:审计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审计费属于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

审计收费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审计收费由支付方式、费用额度、支付方式及费用机构这几部分租场。

1.支付方式

目前,我国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方式,也就是被审计单位直接向会计事务所付费。

2.费用额度

费用额度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单位收取多少费用。

3.支付时间

一般情况下,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在企业约定书中规定。按照我国惯例来看,支付时间一般是在全部审计工作完成之后。

4.费用结构

费用结构指的是某个客户所付的费用占整个事务所收入的比例。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立项文件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要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起了解下吧↓

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摘自《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第15篇】研发费用折旧加计扣除

问题

用于研发的房屋折旧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不计入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第16篇】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1.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 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相关规定

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六)《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热点问答

(一)我们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以来一直享受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听说今年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又加大了力度,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国家率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23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这次新政策的受益群体,我想问一下,企业该怎样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呢?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企业可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我公司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你公司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四)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按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允许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六)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6篇)

问:2018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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