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哪些费用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市场推广属于销售费用当中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是:1、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2、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3、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作为广告费,虽然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但超过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同样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二、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答: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类企业扣除标准提高至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企业的广告费应该记入销售费用--广告费.
销售费用: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等.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而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例如:公司宣传资料的印刷费等开具的发/票.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第2篇】管理费用哪些税前
核算分类总则:一级科目管理费用科目代码:6602(也可适用于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只是研发费用需要多加研发项目辅助核算),同时为便于分类统计和后续数据分析对比,下设明细分类:人力类费用、办公类费用、业务类费用、代理类费用、摊销类费用、其他管理费用。
通过设置这样的费用支出分类,在做财务和业务数据分析时可综合考虑,如人力类费用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人力储备相关,办公类和代理费费用与业务发展关联度一般,业务类与客户和销售有较高的关联度,不过这只是总体大致分析,如要细致分析,必须要深入分析到每个最末级科目,才能做出相对准确真实的分析。
本文目的是通过统一设置科目级次和名称、辅助核算、摘要书写规范级及科目核算的注意事项,来统一和规范财务核算口径,保持核算的一惯性,特别是财务人员离职工作移交后,不同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核算方式不同。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统一注意事项:
1、发生额一律在借方(增加用蓝字、减少用红字或前面加负号),无论是实际付款支出、计提或分摊、全部或部分退回、核销或冲减管理费用的业务情况。目的就是统计该科目发生额,只需要查看科目余额表、科目明细表或汇总表的借方发生合计金额即可;
2、员工先行支付再走报销流程的费用,公司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要求员工提供支付凭据的截图作为附件单据(因目前几乎没有用现金支付);
3、很多共用的合同和协议、出差申请、外出申请、招待申请等不用打印纸质资料,如财务租赁合同和财产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时的凭证,合同在网上报销系统可提交作为审核查阅和备查,但是可选择不用打印作为附件,只需注明合同编号,节约纸张费用;
4、本文所要求作为附件的费用报销单包含:公司模板的书面费用报销单、网络或电子审批系统打印的费用报销单。
1. 人力类费用
1.1 员工薪酬 (科目代码:6602-01)
1.1.1 核算内容:核算员工薪酬,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补贴、提成、激励奖金等,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可按照上述核算内容下设三级科目;
1.1.2 辅助核算:部门;
1.1.3 摘要书写规范:计提或分摊xx年xx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补贴、提成、激励奖金等;
1.1.4 附件单据:工资计提和部门分摊表;
1.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本科目只计提或分摊员工薪酬费用,实际发放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薪酬科目。
1.2 社医保(科目代码:6602-02)
1.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聘用员工所缴纳社医保的公司承担部分;
1.2.2 辅助核算:部门;
1.2.3 摘要书写规范:计提或分摊xx年xx月份员工社医保;
1.2.4 附件单据:社医保计提或支付明细表和部门分摊表;
1.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本科目只计提或分摊社医保缴费中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实际缴纳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医保科目。
1.3 公积金(科目代码:6602-03)
1.3.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聘用员工所缴纳公积金的公司承担部分;
1.3.2 辅助核算:部门;
1.3.3 摘要书写规范:计提或分摊xx年xx月份员工公积金;
1.3.4 附件单据:公积金计提或支付明细表和部门分摊表;
1.3.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本科目只计提或分摊公积金缴费中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实际缴纳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科目。
1.4 商业保险(科目代码:6602-04)
1.4.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聘用员工所缴纳商业保险的公司承担部分;
1.4.2 辅助核算:部门;
1.4.3 摘要书写规范:计提或分摊xx年xx月份员工商业保险;
1.4.4 附件单据:商业保险计提或支付明细表和部门分摊表;
1.4.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本科目只计提或分摊商业保险中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实际缴纳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商业保险科目。
1.5 福利费(科目代码:6602-05)
1.5.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计提或支付员工的福利费,如聚餐、团建、节假日聚会、过节费或发放物品、员工困难补助或其他福利费;
1.5.2 辅助核算:部门;
1.5.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xx项目福利费;
1.5.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消费单据或消费记录、福利支付明细表、福利部门分摊表、福利申请表、福利品领用记录或分摊表等;
1.5.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本科目只计提或分摊福利费,实际支付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
1.6 工会经费(科目代码:6602-06)
1.6.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计提或支付员工的工会经费,如工会活动费、工会慰问等支出;
1.6.2 辅助核算:部门;
1.6.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或xx项目工会费用;
1.6.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消费单据或消费记录、工会活动支付明细表、工会费用部门分摊表、工会活动申请表等;
1.6.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本科目只计提或分摊工会经费,实际支付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
1.7 教育经费(科目代码:6602-07)
1.7.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计提或支付员工的教育经费,如培训费、网络培训费等支出;
1.7.2 辅助核算:部门和个人;
1.7.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或xx员工培训费;
1.7.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培训申请或培训通知书、培训结果报告(人力部保存)、培训协议等;
1.7.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本科目只计提或分摊教育经费,实际支付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科目,骨干员工、高价值培训或附带个人技术和能力证书的需附有培训协议。
2. 办公类费用
2.1 办公费(科目代码:6602-08)
2.1.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购买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印刷费、打印费等支出;
2.1.2 辅助核算:部门;
2.1.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办公费;
2.1.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部门办公费用分摊表、合法合规的发票、采购申请和送货单(签字)、入库单等;
2.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如果办公用品或办公耗材统一采购、领用并备有一定的库存,可通过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科目核算,根据部门领用表再分摊到管理费用,也可做备查账并将未领用的归到一个虚拟部门,按部门分摊核算,每月再根据领用表调整。
2.2 通讯费(科目代码:6602-09)
2.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固定电话和私人电话补贴等支出;
2.2.2 辅助核算:部门;
2.2.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通信费;
2.2.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通讯费清单和部门分摊表、私人电话补贴必须有电话号码的合法合规的发票等;
2.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私人电话补贴可通过补贴直接作为工资的项目在薪酬发放,但是要合并到月度薪资扣个人所得税;也可通过私人合法合规的发票报销,但是需要按照岗位级别设置一定的定额标准,并参考当地允许税前扣除的报销标准。
2.3 快递费(科目代码:6602-10)
2.3.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快递费、邮寄费和小额物流费用等支出;
2.3.2 辅助核算:部门;
2.3.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快递费;
2.3.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快递费清单和部门分摊表等;
2.3.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此项费用仅核算职能管理部门发生的快递费,采购和销售业务产生的物流费在以下管理费用-物流费科目(科目代码:6602-23)核算。
2.4 网络it费(科目代码:6602-11)
2.4.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wifi费、无线网络费、网络安全、it等设备维护费、it、购买网络或it所需耗材等支出;
2.4.2 辅助核算:部门;
2.4.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网络it费,支付xx月无线网络费或it维护费,支付购买网络耗材等;
2.4.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购买网络和it耗材清单和部门分摊表等;
2.4.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此项费用核算购买网络或it耗材单位价值如超过100元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在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科目代码:6602-12)核算。
2.5 低值易耗品(科目代码:6602-12)
2.5.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购买单位价值大于100元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费用支出,如路由器、小型办公桌椅、烧水器、茶盘、装订机或胶印机、小型设备等支出;
2.5.2 辅助核算:部门;
2.5.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xx低值易耗品费;
2.5.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采购申请表、送货签收单、低值易耗品清单和部门分摊表、领用表等;
2.5.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此项费用核算需建立管理台账,要建立领用责任人管理制度,并保持与总账科目借方累计余额一致。
2.6 租赁费(科目代码:6602-13)
2.6.1 租赁费-房产租赁(科目代码:6602-13-01)
2.6.1.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租赁办公场所、场所、仓库或临时租赁的场所;
2.6.1.2 辅助核算:部门(或+辅助核算:项目-房产);
2.6.1.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xx房产项目xx时间段租赁费;
2.6.1.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房产租赁合同、合法合规的发票、部门分摊表等;
2.6.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如果公司租赁多处房产项目,可以再加上项目-房产项目辅助核算,房产项目基本信息加上合同起始和终止租赁时间、租赁面积、租赁单价和月租金额。
2.6.2 租赁费-车辆租赁(科目代码:6602-13-02)
2.6.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租赁的车辆;
2.6.2.2 辅助核算:部门(或+辅助核算:项目-车辆);
2.6.2.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xx车辆项目xx时间段租赁费;
2.6.2.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车辆租赁合同、合法合规的发票、部门分摊表等;
2.6.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如果公司租赁多辆车辆,可以再加上项目-车辆项目辅助核算,车辆项目基本信息加上合同起始和终止租赁时间、车辆系列规格排量、租赁单价和月租金额。
2.6.3 租赁费-设备租赁(科目代码:6602-13-03)
2.6.3.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租赁办公设备或经营设备,如一体化打印机、安防或疫情期间检测设备等;
2.6.3.2 辅助核算:部门(或+辅助核算:项目-办公设备);
2.6.3.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xx设备xx时间段租赁费;
2.6.3.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设备租赁合同、合法合规的发票、部门分摊表等;
2.6.3.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如果公司租赁多种设备或多台设备用于不同场景,可以再加上项目-设备辅助核算,设备项目基本信息加上合同起始和终止租赁时间、设备系列规格排量、租赁单价和月租金额。
2.7 物业管理费(科目代码:6602-14)
2.7.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自有或租赁房产发生的物业管理费;
2.7.2 辅助核算:部门;
2.7.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xx物业管理费;
2.7.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物业结算表和部门分摊表等;
2.7.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如果公司有多处自有或租赁多处房产,且每处房产的费用需独立处理,可以加上项目-房产辅助核算,房产信息除以上租赁的相关信息外,需再补充物管费单价等信息。
2.8 水电气费(科目代码:6602-15)
2.8.1 水电气费-水费(科目代码:6602-15-01)
2.8.1.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办公发生的水费支出;
2.8.1.2 辅助核算:部门;
2.8.1.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水费;
2.8.1.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水费结算表和部门分摊表、租赁协议等;
2.8.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如果公司水费费用不高,可直接合并到电费科目(科目代码:6602-15-02),或者三者水电气合并到电费科目(科目代码:6602-15-02)核算。
2.8.2 水电气费-电费(科目代码:6602-15-02)
2.8.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办公发生的电费支出;
2.8.2.2 辅助核算:部门;
2.8.2.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电费;
2.8.2.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电费结算表和部门分摊表、租赁协议等;
2.8.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如果公司水费和气费用不高,可直接合并到此科目电费合并核算。
2.8.3 水电气费-气费(科目代码:6602-15-03)
2.8.3.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办公发生的天然气支出;
2.8.3.2 辅助核算:部门;
2.8.3.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天然气费;
2.8.3.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天然气费结算表和部门分摊表、租赁协议等;
2.8.3.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如果公司天然气费用不高,可直接合并到电费科目(科目代码:6602-15-02)合并核算。
2.9 绿化环保费(科目代码:6602-16)
2.9.1 绿化环保费-绿化费(科目代码:6602-16-01)
2.9.1.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办公发生的绿化、保洁、垃圾清运、消毒等卫生绿化支出;
2.9.1.2 辅助核算:部门;
2.9.1.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绿化费;
2.9.1.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个人保洁收据、绿化支出结算表和部门分摊表、服务协议等;
2.9.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如个人保洁的费用,不高于500元的,可书写收据并在收据上写明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作为报销附件。
2.9.2 绿化环保费-环保费(科目代码:6602-16-02)
2.9.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办公需要环保设备或环保设施的发生的费用支出;
2.9.2.2 辅助核算:部门;
2.9.2.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环保项目和分摊xx部门绿化费,摊销xx项目xx部门环保费分摊;
2.9.2.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环保支出结算表和部门分摊表、环保服务协议、分摊计算方式等;
2.9.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公司如发生较大金额的环保项目支出,可暂挂待摊费用科目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费用摊销时在分摊入此科目。
2.10 维修费(科目代码:6602-17)
2.10.1 维修费-场所维修费(科目代码:6602-17-01)
2.10.1.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办公发生的场所零星维修费,如排水系统维修、墙壁地板小修支出;
2.10.1.2 辅助核算:部门;
2.10.1.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xx地方维修费;
2.10.1.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服务协议、合法合规的发票、维修支出结算表和部门分摊表、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此为重要凭证一定要附上,用于维修业务是否完成及后续在再次发生维修的责任确定)等;
2.10.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公司如发生较大金额的场所维修项目支出,可暂挂待摊费用科目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费用摊销时在分摊入此科目。
2.10.2 维修费-设备维修费(科目代码:6602-17-02)
2.10.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办公发生的办公设备零星维修费,如空调清洗和加氨、电脑和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小维修支出;
2.10.2.2 辅助核算:部门;
2.10.2.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分摊xx部门xx设备维修费;
2.10.2.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服务协议、合法合规的发票、维修支出结算表和部门分摊表、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此为重要凭证一定要附上,用于维修业务是否完成及后续在再次发生维修的责任确定)等;
2.10.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公司如发生较大金额的设备维修项目支出,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可加入固定资产原值一起折旧,也可以暂挂待摊费用科目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费用摊销时在分摊入此科目;。
3. 业务类费用
3.1 业务招待费(科目代码:6602-18)
3.1.1 业务招待费-管理部(科目代码:6602-18-01)
3.1.1.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非客户业务类招待费支出;
3.1.1.2 辅助核算:部门;
3.1.1.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部门招待费;
3.1.1.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招待申请审批单、合法合规的发票、消费记录等;
3.1.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此科目下摘要内容可不加招待对象。
3.1.2 业务招待费-业务部(科目代码:6602-18-02)
3.1.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客户业务类招待费支出;
3.1.2.2 辅助核算:部门+客户;
3.1.2.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部门xx客户招待费;
3.1.2.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招待申请审批单、合法合规的发票、消费记录等;
3.1.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此科目只核算招待客户的支出,便于统计每个客户招待的费用,并与客户销售业绩做对比。
3.2 交通费(科目代码:6602-19)
3.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员工在公司所在地城市区域内外出办事发生的交通费支出;
3.2.2 辅助核算:部门;
3.2.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部门xx员工交通费;
3.2.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外出申请、合法合规的发票(起始+终点,用途,签字确认)、网约车合法合规的发票和行程单(+用途)等;
3.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合法合规的发票的时间一定要和外出办事时间一致,和考勤可以审核确认,网约车的行程和员工电话号码一定是本人使用且外出办事地点是真实有效的。
3.3 差旅费(科目代码:6602-20)
3.3.1 差旅费-管理部(科目代码:6602-20-01)
3.3.1.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非业务类出差支出;
3.3.1.2 辅助核算:部门;
3.3.1.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部门xx员工招待费;
3.3.1.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出差申请审批单、合法合规的发票、消费记录等;
3.3.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根据管理需求,此科目下可再细分四级科目:交通工具、住宿费、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差旅补贴等。
3.3.2 差旅费-业务部(科目代码:6602-20-02)
3.3.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客户业务类招待费支出;
3.3.2.2 辅助核算:部门+个人;
3.3.2.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部门xx员工差旅费;
3.3.2.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出差申请审批单、合法合规的发票、消费记录等;
3.3.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根据实际管理需求,此科目下可再细分四级科目:交通工具、住宿费、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差旅补贴等。
3.4 车辆费用(科目代码:6602-21)
3.4.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自由和租赁车辆发生的油耗、保险费、维修费、停车过路费支出;
3.4.2 辅助核算:部门+项目-车辆;
3.4.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车辆xx费用;
3.4.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维修申请、维修结算单和维修验收单会签字、保险单复印件、停车记录单(体现实际停车地点和时间)等;
3.4.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根据实际管理需求,此科目下可再细分三级科目:油耗、保险、维修费、停车过路费。
3.5 广告宣传费(科目代码:6602-22)
3.5.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发生的宣传广告业务支出;
3.5.2 辅助核算:部门;
3.5.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供应商xx广告宣传项目支出;
3.5.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同或协议、合法合规的发票、宣传申请、效果图或验收报告(需签字,须作为附件,供审核人员查阅广告宣传效果)等;
3.5.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根据实际管理需求,此科目下可再细分三级科目:宣传制品、网络媒体、电视或广播媒体、纸质媒体、户外广告,项目金额较大,也可以再设置三级科目的项目-宣传广告项目辅助核算。
3.6 物流费(科目代码:6602-23)
3.6.1 物流费-采购(科目代码:6602-23-01)
3.3.1.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办公用品采购、或采购零星物流费支出;
3.6.1.2 辅助核算:部门;
3.6.1.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部门xx物品或项目采购费;
3.6.1.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采购用途、物流费明细表或分摊表等;
3.6.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发生与采购订单相关的直接物流费分摊计入材料成本等。
3.6.2 物流费-销售(科目代码:6602-23-02)
3.6.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销售业务物流费支出;
3.6.2.2 辅助核算:部门;
3.6.2.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部门xx客户物流费;
3.6.2.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法合规的发票、物流费明细表或分摊表等;
3.6.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如无设置销售费用科目,此科目下可在管理费用下核算。
4. 代理类费用
4.1 审计费(科目代码:6602-24)
4.1.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发生的各项内部和外部审计业务支出,包括年度审计、年度税审、高新或研发加计扣除专项审计、高管离任审计、上市前审计等;
4.1.2 辅助核算:部门;
4.1.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供应商xx审计项目支出;
4.1.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同或委托协议、合法合规的发票、审计报告(不打印、作为财务部资料存档)等;
4.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可设置会计审计、税审、专项审计、高管离任审计、上市前审计等三级科目,各项审计要以审计报告作为结果上传附件。
4.2 法律顾问类(科目代码:6602-25)
4.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发生的法律顾问费和诉讼业务支出,包括法律顾问年度合作费用、独立案件的法院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4.2.2 辅助核算:部门;
4.2.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律师事务所xx项目支出;
4.2.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同或委托协议、合法合规的发票、法律培训报告和案件相关文书等;
4.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可设置年度法律顾问费和案件法律费用三级科目,如案件较多的可在案件法律费用科目单独设置项目-案件辅助核算。
4.3 咨询评估费(科目代码:6602-26)
4.3.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发生的非法律的外部咨询和评估业务支出,包括财务咨询、营销咨询、研发项目咨询、资产评估、客户或供应商外部尽职调查等;
4.3.2 辅助核算:部门;
4.3.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供应商xx咨询或xx评估项目支出;
4.3.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同或委托协议、合法合规的发票、咨询报告和评估报告(不打印、作为直接部门和财务部资料存档)等;
4.3.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各项咨询和评估业务要以咨询或评估报告作为结果上传附件。
4.4 税金(科目代码:6602-27)
4.4.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发生的各项管理税金支出,包括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残疾人保障金等;
4.4.2 辅助核算:部门;
4.4.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年度残障金,支付xx月份xx税金;
4.4.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银行出具的缴款单据、税金计算或缴交依据等;
4.4.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各项咨询和评估业务要以咨询或评估报告作为结果上传附件。
4.5 设计费(科目代码:6602-28)
4.5.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发生的各项设计费支出,包括装修设计、办公场所设计、产品设计、商标和品牌设计等;
4.5.2 辅助核算:部门;
4.5.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xx供应商xx项目设计费;
4.5.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同或委托协议、设计图或设计结果报告等;
4.5.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各项设计业务要以设计图或设计报告作为结果上传附件。
5. 摊销类费用
5.1 累计折旧(科目代码:6602-29)
5.1.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包括房产、交通工具、设备、融资租赁其产的累计折旧等;
5.1.2 辅助核算:部门;
5.1.3 摘要书写规范:计提xx月份累计折旧;
5.1.4 附件单据:折旧计提明细表和折旧部门分摊表;
5.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此科目的分类设置必须与固定资产的分类设置保持一致,两科目都是按照分类设置的二级科目也保持一致。
5.2 无形资产摊销(科目代码:6602-30)
5.2.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的费用摊销,包括自购和自主研发的软件、商标、品牌的费用摊销等;
5.2.2 辅助核算:部门;
5.2.3 摘要书写规范:计提xx月份无形资产摊销;
5.2.4 附件单据:无形资产计提明细表和部门分摊表;
5.2.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此科目的分类设置必须与无形资产的分类设置保持一致,两科目都是按照分类设置的二级科目也保持一致,如有需要进行项目辅助核算,也必须保持一致。
5.3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代码:6602-32)
5.3.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包括房产大装修、设备大修、或者受益期较长的资产分摊费用等;
5.3.2 辅助核算:部门;
5.3.3 摘要书写规范:计提xx月份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3.4 附件单据:长期待摊费用计提明细表和部门分摊表;
5.3.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此科目的分类设置必须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分类设置保持一致,两科目都是按照分类设置的二级科目也保持一致,如有需要进行项目辅助核算,也必须保持一致。
6. 其他管理费用(科目代码:6602-99)
6.1.1 核算内容:核算公司发生无法归集到以上科目的费用支出;
6.1.2 辅助核算:部门;
6.1.3 摘要书写规范:支付或计提xx费用;
6.1.4 附件单据:费用报销单、合同或协议、合法合规的发票、证明资料等;
6.1.5 科目核算注意事项:此科目发生的金额一定很小,如有较大金额,应再独立设置核算二级科目。
【第3篇】哪些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一、案情概况: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自行开发生产相关软件产品,所开发的软件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23年度,a公司取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90多万元。取得该笔税款后,a公司在会计上单独核算,将其投入软件产品的研发工作中,用于扩大再生产,尚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近日,税务局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a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将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全额调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却未进行调增。
经税务机关与a公司财务张小姐核实确认,该笔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故a公司获取的该笔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软件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填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时,应进行调增。
最终,a公司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二、风险提示:
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政府财政拨款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要谨慎对待,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若该类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同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一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关支出更不能加计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可以择优选择更为适用的税收政策,即企业对于这部分收入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优惠,如企业希望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话,建议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第一条:“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已改为13%税率);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注: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第4篇】税收性质的费用有哪些
对于私募基金,大家也是相当了解的,它贼能赚钱,一不小心就可能得到一笔巨款。
同时,投资私募基金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毕竟人家也要赚钱呀。
(不能做冤大头,不能白干活[奋斗])
当然了,除了私募基金的费用,它是要税收的,话不多说,一起来看看!
私募基金有哪些费用
如同所示:
1固定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投资人付给私募管理人,用于管理该私募基金的费用。
通常费率为1%-2%,按年固定交付,管理费一般是用于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室租金、人员基本工资等固定成本。
管理费一般按日计提,按月或按季支付,我们所看到的基金净值是已经扣除了这项费用的。
也就是说,我们投资私募基金的时候,是交给私募基金经理进行管理,而私募基金经理则需要我们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毕竟人家也需要赚钱,我们也不能让人家白干活,是吧!
2认购费
认购费是指在基金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支付的手续费。
一般情况下,需要缴纳1%的认购费率。
例如,如果购买100万元的私募基金,认购费率若为1%,那么,需要向银行账户汇101万。
3申购费和赎回费
申购费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基金处于申购开放状态期内,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时所支付的手续费。
申购费率一般为1%。
赎回费是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期间,已经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单位时,所要支付的手续费。
也就是说,在基金开放日那天,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赎回费率也是1%。
4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也就是业绩保存,是指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前,从收益中分一部分给管理人,作为管理人为基金创造佳绩的“辛苦费”。
目的是鼓励基金经理更好地运营基金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比例通常是20%。
所以,要想赚更多的money,私募基金经理会更加努力的为投资者争取更多的利益,只有这样,他们的钱包才能越来越鼓。
5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是指私募基金托管人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费用。
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至每月末时支付给托管人,此费用也是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不须另向投资者收取。
通常是每年0.05%。
可以说,私募基金托管人是为基金提供资产保管、投资监督等服务,而向基金收取一定的费用。
6基金服务机构服务费
基金服务机构服务费又称行政管理服务费,是指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提供基金募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收取的费用。
一般而言,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服务机构,不须另向投资者收取。
私募基金税收有哪些
私募基金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纳税主体的也不一样的,一般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三种。
一起来看看,不同主体的缴纳究竟有何不同吧!
1所得税
公司型的私募基金,主要是以其公司法人为主体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对于投资者和私募管理公司来说,也要根据实际的纳税主体情况,对应要缴纳的部分进行缴纳所得税。
对于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型基金来说,适用15%的税率。
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层面不作为纳税主体。所以,均不存在所得税。
2增值税
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其基金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公司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差异。
如下:
•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
•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
•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者而言,收益部分是按照公司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三个主体类型来缴纳所得税。
而关于投资者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其实根据相关规定,只要不是承诺收益部分,都不需要交税的。
可以说,这是对于私募投资者的利好政策,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
那么,这就是私募基金赚钱的来源,当然能力有多大,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私募基金能够赚到钱,但同样也要缴纳一定的税!
(全文完)
【第5篇】有哪些费用是企业按比例扣除的
近日,《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
公告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根据《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小编将一些政策要点归纳如下。
1
哪些企业适用
根据公告,这一政策惠及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也就是说,此次新政优惠,以下三种企业并不适用:
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这些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2
执行细节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
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x75%+50x100%=125万元。
问: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x(3/12)=100万元。
问: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x(3/8)=150万元。
问: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
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 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第6篇】研发费用归集表有哪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还是有企业对于这个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归集仍存有疑问。
因此,在这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政管家就从研发活动的形式、研发费用项目这两方面下手,为大家说一下研发费用应该如何归集?
研发活动的形式
01自主研发
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主要分为四种,而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02委托研发
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何计算:
如何计算: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03合作研发
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
如何计算: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如何计算: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算加计扣除。
04集中研发
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
如何计算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
注意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归集口径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01会计核算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相关政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0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相关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0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政策口径最小,主要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
这三个口径存在这一定的差异,企业在实务当中需要注意一下差别,避免实务处理时出错,导致错过了福利。
【第7篇】地方税务局代收的费用有哪些
股票交易都有哪些费用?
别说外行人了,就算很多老股民也说不出个一二三来。
在他们的印象中,这些费用都是笼统模糊的一片,不过好在费用不多,基本可以忽略。
但“小数怕长计”,特别是对短线操作的股民,这些费用积累下来,也是很可观的。
所以作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必须要弄明白,这些费用都是多少钱,交给谁了。
他爹是谁?他娘是谁?今天我就替大家掰扯清楚。
综合来看,股票交易若有四大费用。
分别是印花税、过户费、规费和佣金。我一个一个来说。
一、印花税。
之所以把印花税放到第一位,就是因为这个费用是最多的,对所有人强制征收的。
印花税的税率为成交金额的1‰。比如你成交了10万块钱,就要交100块钱的印花税。
但好在这个费用只对卖方收取,买股票时不需要交。
这就等于国家鼓励你买,不鼓励你卖。
这个费用不是给证券公司的,是交给税务局的。
大家不要感觉这个税挺高的,比较一下历史,就发现印花税的税率一直在下调。
从最高时的买卖双方都交的5‰,到现在单边征收的1‰,这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资本市场的建设,越来越有“轻徭薄税”的思想了。
说不定哪一天,这个印花税也能取消呢。
二、过户费。
过户费是交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买卖双方都要收取,这个也是必交的,全国统一价。
税率不算高,万分之0.2。交易10万块钱,收费两块。
三、规费。
规费分两块。
一块是万分之0.2的证管费,大家可以看到。这个费用的名字里边有个“管”字,是证券公司代收后交给证监会的。毕竟整个股市都是证监会管着的。
还有一块,是万分之0.487的经手费,是证券公司代收后交给证券交易所的。因为沪深两市都是靠证券交易所运营的。他们要收个费用,谁也挡不住。
四、佣金。
以上三项税费,都是国家要求必须交的。第四项费用佣金,才轮到证券公司来收。
国家要求证券公司的佣金不能超过3‰,实际上哪有公司敢收到3‰?真收到这个数,客户都跑完了。
证券公司默认的收费标准都是万分之五或万分之三。
当然,这个费用是可以根据客户资金情况,证券公司情况,以及和客户经理协商,再做调整的。
以上四大费用就是股票交易的总费用。前三项费用都是不可更改的,强制征收的,最有变数的就是证券公司的佣金。
为了拉客户,很多证券公司都玩起了文字游戏,逐渐演化出全佣金和净佣金的说法。
所谓全佣金,就是证券公司给你说的佣金是一条龙服务,包含了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有哪些呢?分别是过户费、证管费、经手费。
上面也说了,过户费是万分之0.2、证管费是万分之0.2,经手费万分之0.447,合计是万分之0.887。
这部分费用本来只是证券公司代收的,严格来说,不能叫证券公司佣金。充其量只能算证券公司的成本。
但采取全佣金模式的证券公司,把这部分包含进去了。
这样的公司去宣传的时候,是比较吃亏的,因为他们价格总显得比净佣金的公司高。
所谓净佣金,就是证券公司给你说的佣金不包含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就是过户费、证管费和经手费(合计万分之0.887)
因为这部分费用不算多,所以很多客户都不敏感。
客户不敏感的地方,就是容易浑水摸鱼的地方。
所以很多券商宣称自己的开户佣金低,都低到地板价了。
那作为客户,就要额外多问他一句,你说的佣金,是全佣金还是净佣金?
他就知道碰到专业的了。
【第8篇】公司报销费用有哪些
公司费用报销制度
1、对于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按生产计划购买,以增值税票结算货款统一安排,统一以转帐方式结算。
2、对于零星购入生产准备费用按车间提出,由生产部长批准并采购。
3、对于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由各部门及车间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如金额有超过100元及以上的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方可购买,凡是购入的零星材料及其他物品金额在20元以上的必须有正式发票。
4、设备及工装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方可付款。
5、报销零星材料及费用时统一采用费用报销单,出差费的报销统一采用差旅费报销单,分类粘贴,经手人在发票上及报销单上签名。经财务审核无误后、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6、本制度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第9篇】汇算清缴哪些费用
费用一
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费用二
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三
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四
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五
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费用六
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七
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费用八
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九
项目名称: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十
项目名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十一
项目名称: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费用十二
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学习,坚持才有用:
【第10篇】哪些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2、五险一金----据实扣除;
3、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予当年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 转扣除;
6、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工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8、广告及业务宣传费----a、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b、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c、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a、电信企业: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b、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8%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c、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证券、期 货、保险代理等):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 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10、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超过年度工资薪金1%的部分准予扣除;
11、公益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 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12、扶贫捐赠----至2025年12月31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和直属机 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准予扣除。
13、不得扣除项目----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务损失;
税收滞纳金和赞助支出;
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第11篇】所得税费用包括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的内容: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 行至第 16 行,预缴方式 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0、11、12、13、14、 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6 行。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时本行填报本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因此,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12篇】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包括哪些
【税局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
1.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2.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学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4.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5.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6.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收入包含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二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7.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标准住宅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8.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9.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日照税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第13篇】业务员的哪些费用公司可以报销
前言:hello,大家好,我是旸哥,前几天就有粉丝留言咨询我“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可以在公司列支吗?”“外单位人员可以在公司领补贴吗?”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是实务性的问题,今天旸哥就给大家详细讲讲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到底可不可以在公司报销。
这类问题多出现在中小企业中,由于中小企业没有系统的财务制度,企业主对财务工作普遍不够重视,财务人员“见票报销”不会去特意区分费用来源,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和本单位员工的费用不做区分直接报销。这样的操作显然是不正确的,会有许多后遗症,主要有以下几点:
容易造成费用虚高。企业没有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收到销售人员的报销发票时只做形式审查,不核对费用合理性,也不做台账统计,这种“见票报销,不做区分”的方式极可能让本单位销售人员有空可钻,销售人员会故意多开发票以套取报销款,作为自己的“另类奖金”,这样无异于公司的资金损失,造成账面费用虚高。
不利于项目成本核算。企业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和本单位员工的费用不做区分,很容易造成企业日常经营成本费用和项目成本混淆,使得管理层无法精确核算项目收益,不利于企业绩效评定工作的展开。(实务中,企业开发项目时会与大量的外单位人员往来,费用多由此产生)
税务稽查难以解释。企业某一期间的费用明显多于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导致这一期间的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情况,这样容易引发税务稽查系统预警。由于工作中没有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和本单位员工的费用分开核算,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这些费用的合理性,在税务机关面前难以自圆其说,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费用失实,隐匿利润,逃避税款的缴纳。
说到这,大家心里一定在想:“既然这么麻烦,那就干脆外单位的一律不给报销,不就省了许多工作量,还不用承担涉税风险。”那么,旸哥就有必要给各位讲讲外单位人员的费用是怎么产生的吧?
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多分为两部分:
企业开发项目需要外单位人员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企业开发项目,不单单需要自己员工的努力,很多时候需要借助外单位人员的协助,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有商务咨询、商务宴请、商务住宿、考察接驳、往来交通等一系列的费用产生,这些费用都是为了企业开发项目而产生的,企业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企业为加大客户粘度,承担外单位人员的费用。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来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承诺对方单位只要签下合同,就能“免费”到企业所在地考察、游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门票费等费用。
有一句话叫做“存在即合理”,在实务中,将外单位人员费用入账的情形屡见不鲜。企业在处理外单位人员费用时应当谨慎,但这并不是说外单位人员的一切费用均不得入账,这是偏颇的。那么,究竟哪些外单位人员产生的费用是可以入账的呢?
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供应商、客户、潜在客户等)外单位人员来本单位考察厂房、生产设备所产生的招待费、交通费等费用,可由本企业承担,但前提是企业应与其签订协议,协议上应当明确哪些费用由本企业承担,哪些费用本企业不承担,双方认可后复印一份交财务入账、备查。
外单位人员应邀来本企业参加会议宴请的,拟定的会议通知里明确约定由举办方承担会议宴请相关费用的,那么企业应将会议通知、会议流程、会议议题、签到表、宴请清单、菜单、接送机费用清单等资料复制一份并交财务入账、备查。
外单位人员应邀来本企业参加年会,企业举行抽奖活动,发放给外单位人员现金红包或实物礼品的,应当让外单位人员签字领取,现金红包以及购买实物礼品的费用当然由本企业承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年会结束后应将奖品领取表和年会签到表一并交财务入账、备查。
以上是最常见的三种情形,其他情形若有请参照上述三种情形,不再赘述。
其实,我们可以据此得出结论:如果外单位人员的相关费用是为本企业服务而产生的开支(包括协议约定的费用、应邀参加会议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等等),则公司完全可以直接报销此类费用。
那么,外单位人员产生的费用在本企业列支的,应当提供给企业哪些资料呢?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外单位人员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约定由本企业承担,并且是基于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与实际需求产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外单位人员应当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例如:某咨询公司给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议里约定本企业应当承担咨询人员驻企期间的餐饮、住宿、交通费用,并按每人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咨询人员提供额外的补贴。显然,外单位人员与本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企业不得列支工资补贴项目,这部分补贴款应以咨询费的形式支付给外单位。咨询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外单位人员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本企业见票入账。
无法开具发票的,企业应留存一切可以证明该项费用用途的自制原始凭证备查。严格说来,财务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无法仅凭一张费用发票,就辨别出该项费用能否列支、应列支于哪个科目,他们在实务中必须要获取其它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费用的用途。这些证据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最常见的就是收到的发票,但是有些情况我们无法收到发票,那么只能用自制原始凭证作为费用列支的证据。例如:a公司在2023年年会的抽奖活动中,向受邀的外单位人员发放了20000元的现金红包(注意:a公司有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部分其实是a公司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而产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业务招待费,但是由于现金是以抽奖的形式直接给外单位人员的,这部分现金无法取得发票,查阅会计准则后a公司按照年会签到表和奖品领取表将该笔费用入账。常见的自制原始凭证有:签到表、领用表、培训通知、会议通知、会议纪要、领用表、出库表等等,这些都是会计准则里规定的合法原始凭证。
讲到这,想必大家都理解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处理问题了吧。综上所述,外单位人员的费用是为本企业服务而产生的开支,且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或者,是受邀参与本企业活动,且相关活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由本企业承担费用的,该类费用可在本企业账上列支。外单位人员提供服务索要补贴的,本企业不得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应按照应税项目要求外单位人员开具发票,以票列支。确实无法开具发票的,企业应留存一切可以证明该项费用用途的自制原始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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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营改增后哪些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具体增值税抵扣凭证见表1-1。
表1-1 增值税抵扣凭证表
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的抵扣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1月起在全国推行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试点,简化开具过程,节约办税时间成本,之后陆续扩大到鉴证咨询等行业。
(一)哪些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截至2023年2月,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住宿业(自2023年11月4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鉴证咨询业(自2023年3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建筑业(自2023年6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023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自开专票应具备哪些条件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三)哪些应税行为可自开专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1.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2.鉴证咨询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3.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四)其他事项
1.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四、增值税发票丢失如何补救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证明单》如何开具?销售方(一般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我要办事】—【证明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即可以获取。购买方凭借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以及《证明单》就可以正常进行认证抵扣。丢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参照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单》的处理方式,由销售方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自行申请办理。丢失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用发票,申请开具《证明单》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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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哪些费用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现行有关文件,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1.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上述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上述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上述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该法规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接受捐赠或办理捐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4. 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 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上述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该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②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进一步明确: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接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7. 通过指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第16篇】年底可预提哪些费用
预提费用指应由受益期分担计入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而以后月份才实际支付的费 用。
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就是企业还没支付,但应该要支付的,要记入负债。中国新会计准则已废除该科目,原属于预提费用的业务现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分录一般是:
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贷:预提费用
冲销(实际支付)
借: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比如公司每年要交120000元的燃气费,是年底一次性缴的。为了每个月利润均衡,不至于到年底的时候波动较大,可以分月计提该费用。每个月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燃气费10000
贷:预提费用
年底缴纳时
借:预提费用1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会计中的预提费用是属于资产还是属于负债或是属于费用类科目?
会计中的“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预提费用时记入账户的贷方,支付费用时记入借方,一般余额在贷方,表示已计入当期费用但尚未支付的款项。
比如在《医院会计制度》中规定“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医院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等。
(1)按规定预提短期借款利息等时,
借:管理费用
贷:预提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