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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问题(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问题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问题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创新研究(微信号:naiscast),欢迎关注!

编者按:为广泛联系科技工作者,及时了解他们在各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呼声,中国科协根据科技工作者的分布情况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504个调查站点,以“直通车”方式采集信息,反映一线科技工作者最真实的现状、最关注的问题、最迫切的期待。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对研发工作的重视,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步伐,但本站点所在企业作为国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制图:刘晓婧

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欢迎赐稿交流

投稿邮箱:nais-research@cnais.org.cn

【第2篇】税收研发费用计算

研发费加计100%扣除,相当于你只花了1块钱,计税时却允许扣除2块钱,这么好的政策,目的当然是鼓励企业多研发,提升产品和技术水平。—起来看看政策的详细信息吧!

一、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举例说明:

例1:a公司为一家软件开发企业,2023年度发生研发费用2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00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2000万元,合计在税前扣除4000万元。

例2:b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研发新产品成功,发生研发费用15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账面按1500万元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项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成本的200%在税前计算摊销,也就是按照3000万元来摊销扣除。

例3:c公司为一家科技服务企业,2023年第2季度研发形成的一项无形资产,由于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进行限定,在2023年也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1、行业范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2、核算管理要求: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被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及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哪些经营活动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但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哪些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五、如何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季度或9月份申报享受的: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的:企业在次年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全年发生的研发费用计算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纳税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对10月份申报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还需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全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特殊业务模式下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第3篇】2023年度研发费用归集表

某软件开发公司,有两个研发项目(以下简称:a项目、b项目),2023年准备申请高新企业。张三既是a公司总经理,同时也是a、b两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张三因个人原因,未在公司缴纳社医保,在其个人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那么张三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1、人员工资归集: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医社保、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有关的其他支出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针对该企业情况,由于张三为a公司总经理并且是a、b两项目主要的研发人员,因此,需要统计出张三参与各研发项目的工作时长,并按研发工作的实际工时占比归集工资。

例:张三2023年1月的工资为10000元,a、b项目的研发时长占总工作时长的比例分别为30%、10%,可归集为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a项目:10000*30%=3000元,b项目:10000*10%=1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规定,张三只要跟a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北京自行缴纳的医社保,同样按实际研发工时占比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2、折旧费用:企业为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针对该企业的情况,张三作为总经理,存在一些事务性工作,所以按张三参与的研发项目的工作时长与总工作时长的占比来计算折旧,按实际使用情况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例:张三使用的电脑2023年1月的折旧费为300元,a、b项目的研发时长占总工作时长的比例分别为30%、10%,可归集为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a项目:300*30%=90元,b项目:300*10%=30元。

3、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该企业的情况,张三报销的费用是因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准予归入研究开发费用,若属于事务性工作的支出,则不能列入研究开发费用。

建议:涉及多个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将研发费用分配到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最常用的是按照实际工时比重进行分配。

【第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今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两份文件,分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那么,有哪些政策内容是对我们的生产生活有帮助的呢?快来看看吧!

明确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行业的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像是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商务服务业、租赁和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就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可享受该优惠的行业。

为什么有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75%?

不属于制造业的企业,并且没有从事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和零售、租赁、房地产、商务服务和娱乐业,在开展研发活动后,实际使用的研发费用的75%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该研发活动产生了无形资产,企业需要将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规定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后实际使用的研发费用,可以100%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可以税前摊销。

多业经营企业相关问题

很多企业经营的业务并非单一,在制造业有收入的同时,在其他行业也有进账。这种情况,应该适用哪种程度的税收优惠呢?

主营制造业业务的企业:企业在制造行业创造的收入,占企业本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那么我们就可以判定该企业为制造业企业。主营制造业务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主营非制造业业务的企业:企业在制造业创造的收入低于本年度总收入的50%,那么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最高只能按照75%的比例进行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企业总收入,具体指的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5篇】研发费用设备折旧加计扣除

a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企业)2023年12月份购进一台仪器,当月取得发票,当月投入使用,入账价值100万元,该设备专门用于rd01项目的研发。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因此,a公司购进的仪器可在2023年一次扣除100万元,并且加计扣除100万元。

现在的问题是:该设备用于研发,则该仪器2023年研发加计扣除金额是100万元,还是200万元?

显然,答案应当是100万元。购进设备用于研发,其折旧金额可计入相应的研发项目扣除并且加计扣除,实务中,纳税人可能存在账载的折旧与税收折旧金额不一致的情况,2023年40号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其折旧的扣除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可按税收金额扣除及加计扣除。

40号公告表达的非常清楚,可加计扣除的是折旧的税收金额,不包含折旧税收金额的加计扣除金额,折旧的加计扣除金额不是折旧扣除金额。

a公司购进设备如选择一次扣除,则该设备折旧的税收金额是100万元,用于研发,加计扣除100万元。当然,由于该设备符合2023年28号公告规定,因此,可另外再加计扣除10万元。

所以,a公司购进的这台仪器可在2023年扣除的金额是:购进支出一次性扣除100万元、一次扣除再加计扣除100万元、用于研发再加计扣除100万元。

依据:

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第6篇】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后摊销

无形资产什么时候开始摊销?新会计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即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如当月购入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正式使用的入“无形资产”科目的当月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什么时候计提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取得当月摊销,处置时当月不计提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虽不像固定资产具有有形的损耗,但其会随着使用过程的各种因素(如科技进步,泄密,市场转型等等)、环境的影响,在时间的推移过程中,其实际的使用价值会出现下降,为了能使其价值在预计的使用期间内得到补偿与回收,而采取分期摊销的方法,将其分期收回。

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虽不进行分期摊销,但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其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通过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对其价值进行收回。

无形资产的摊销什么时候计入管理费用,什么时候计入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或其他业务成本),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或者其他资产,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中实现的,则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例如,某项专门用于生产过程中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构成所生产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计入该产品的制造费用。

所以,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应该区分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管理用无形资产或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

制造费用(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其他业务成本(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

研发支出(研发无形资产使用另一项无形资产的摊销)

贷:累计摊销

如何理解“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摊销”?

其实这个从字面上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觉得混淆,那就看下下面的例子:

1。某企业8月份购入一项专利权,价款10万元,如果该项专利权的使用年限是五年(无残值),那么,从8月份就开始摊销:

借:管理费用1666.67

贷:累计摊销1666.67

这就是所谓的“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

2.某企业将前两年购入土地使用权在8月份出售,则8月份不再进行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这就是所谓的'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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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高企研发费用归集表

当前企业由于对2023年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的归集和判断依据的不清晰,导致企业在认定时产生很多疑惑。今天智多星就带着大家了解一下研发费用中直接投入费用的归集办法吧。

1、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2、判断依据

(1)“直接投入”的归集范围是否准确,是否将研究开发活动以外发生的采购费用、水电费、租赁费等列入直接投入;

(2)归集的金额与项目预算是否相符,差距过大的,应说明原因;

(3)归集的直接投入金额是否与相关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等相符;

(4)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

(5)是否存在将达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支出费用化计入直接投入的情形;

(6)涉及直接投入各费用分摊的,核查其分配方法是否合理,金额是否正确。

【第8篇】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大家好,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湖北普拓管理咨询一起了解下吧↓

那么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干货!!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针对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为客户提供系统的配套服务,梳理研发项目,规范账务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适用加计扣除的主体

1.非限定行业

2.财务核算健全

3.查账征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4.居民企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试验、勘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会计科目设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在研发项目上的支出,应该区分费用是用在研究阶段,还是用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有些像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小结:研发费不符合记资本化条件时记在管理费用;研发费要形成无形资产必须是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条件

根据(鲁科字〔2021〕2号,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3. 年销售收入>2亿元 ,研发投入 /销售收入≥4%,需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年销售收入≤2亿元 , 研发投入/销售收入≥6%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流程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2、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3、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补助金额。

4、补助方案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主要文件依据:

1.《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3.《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6.《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8.《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规定

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这个是不可以的。有的财务粉丝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说我家公司有一些研发费用,但是没有研发项目,企业内部也没有立项,也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可以加计扣除吗?这个可以明确一下,是不可以的。

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是一项很严肃认真的系统性工作,企业必须把它真的从内心和形式上两个层面都有重视起来的动机和动作。

具体申报和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有明确规定,一共是6点,给大家大致归纳总结一下,可以看看你家公司有没有漏掉。

1.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有权部门的开发立项决议文件;

2.项目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项目开发合同要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4.研发人员和研发用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情况说明;

5.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产生收益以后的各部门之间分配情况;

6.“研发支出”这个会计科目的明细账;

他的还包括各级科技部门鉴定意见,有时各省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都要准备好材料并留档备查。注意这里的研发项目包括自己家研发的,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研发的,自己家和其他企业或个人一起合作研发的,都属于研发项目。总而言之,研发费用从出生到长大的整个生命过程都要留下痕迹,来证明你家的研发项目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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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税[2015]119 号文件明确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将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 150%(加计扣除 50%)。财税[2018]99号文件将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 175%(加计扣除75%)。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3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明确: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 75%加计扣除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如上所述。

四、关于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光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3号),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 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注:研发费用需要单独核算,所涉及的收入也要单独核算。

【第12篇】资本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今天说一下与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问题,现在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自行开发的,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比外购的无形资产在计税基础上要复杂很多,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一、“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概念

1、企业在无形资产的研究期间,一般都无法确定后续是否能带来经济收益,这个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在无形资产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只要满足资产化条件的,简单的说就是具备了基本完成和使用的条件,就应该计入资产化支出,即“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等研发成功可达到预定用途时结转费用,即转入“无形资产”。

二、“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会计分录

研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计入损益时: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开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达到可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根据相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之前,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在优惠政策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2、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投入费用、仪器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的设计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3、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包括失败的研发项目。

四、举例:

某科技型企业上一年的税前利润是200万,用于研发的费用是100万。加计扣除享受扣除75%。

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利润-研发费用*75%)*税率

=(200-100*75%)*25%

=(200-75)*25%

=31.25万

【第13篇】研发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23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 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 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 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鉴定意见不需要企业提供。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需要再鉴定。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二、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 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 财税〔2015〕119号放宽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条款失效)。

5. 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明确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条款失效)。

6. 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0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规定了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 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10. 财税〔2018〕99号 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 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2.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

1. 不包括

(1)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但可通过“其他相关费用”记入)

(4)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但可通过“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 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技术认定归集范围,未要求直接从事研发,要求是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注意:

(1)对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部门没有单独安装电表的,需要根据工时等合理方式,计算研发人员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得出总共研发需要分摊的电费,再根据项目工时比分摊到不同的研发项目。

(2)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认定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只能是仪器、设备租赁费。例如为了扩大研发,租了研发大楼,不能够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23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例:a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23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每年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6年折旧,每年折旧额200万元。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的200万元折旧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税前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不再需要根据比较会计、税收处理的孰小值确认加计扣除金额。

接上例,假设a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其他情形不变。企业2023年会计处理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收折旧额,则2023年度、2017及以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均仅可就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注:与高新认定归集口径比较

(1)高新包括了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扣除不包括。

(2)高新包括了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不包括。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例如:无形资产资本化时有40万研发人员办公通信费记帐记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但办公通信费是不能加计扣除的,这100万里真正符合要求的可能只有60万,这样每年加计摊销只能是6*175%=10.5万。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注意:

1. 设计费一般不填,包含的设计人工成本、相关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材料的领用费,可分别计入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如果是找设计公司设计的,属于委托研发,登记《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 与高新认定比较

加计扣除不包括田间试验费、装备调试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即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某企业2023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万元]。

注意:

1. 比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 [2013] 70号新增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 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

3. 与高新认定比较

(1)高新认定包括通讯费。

(2)高新认定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有个“等”字,加计扣除没有。

(3)高新认定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加计扣除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委托研发及其他事项

(一)委托研发

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2.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注:高新认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4.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某企业2023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6. 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二)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研发支出”科目 ,是一个过渡性的科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在研发项目上的支出,应该区分费用是用在研究阶段,还是用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有些像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小结:研发费不符合记资本化条件时记在管理费用;研发费要形成无形资产必须是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后。

(二)会计分录模板

(三)研发费用核算新要求

从2023年6月起, 利润表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只有在“研发费用”项下的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四)辅助账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由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留存备查。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所附样式编制。

1.辅助账的设置

(1)分项目设置,归集研发费用。

(2)辅助账不是会计用途的明细帐,是税收用途的辅助账。

(3)登记辅助账时应调整到位。

(4)辅助账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

2.辅助账类别

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自主研发四类“研发支出”辅助账。

3.辅助账的登记

(1)登记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自主研发四类“研发支出”辅助账;

(2)登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登记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确定本年度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归集表不再要求留存备查)。

(五)案例

2023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0万元、人工工资10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4000万元,总计10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60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万元

——资本化支出 6000万元

贷:原材料 500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 1000万元

银行存款 4000万元

(2)2023年12月31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 4000万元

无形资产 600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万元

——资本化支出 6000万元

六、涉税风险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了加计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对不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进行了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政策。政策明确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规定,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对于费用发支出,应在利润表“研发费用”科目登记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四)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性资金,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五)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

1.将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2.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200),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

3.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加计扣除时,未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对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未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4.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5.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6.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7.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六)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未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2.委托境内单位研发的,未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3.对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进行了加计扣除。

4.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企业2023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6.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内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境外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七)未按规定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于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留存资料备查。

(八)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研发费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其中委托境外研发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新增了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2)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七、经典案例

详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

【第14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表

税总2023年第40号公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学习笔记 金算珠绘制

1、 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三新一勘相关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7、其他规定

【第15篇】研发人员社保费用加计扣除

近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了一个问题,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能加计扣除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这个问题吧!

1.研发人员的福利费

此外,还有两种常见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但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不同的。

2.研发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3.房屋租赁费

因此,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能加计扣除,但受研发费用总额10%的限制。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16篇】研发费用的归集问题

a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主要业务为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并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公司组织架构设置为行政部、财务部、运维部、检测部、研发部。其中行政部、财务部人员的工资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其他部门人员的工资支出在研发费用科目列支。

审计人员对a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a公司主营业务中有一项技术服务费收入,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该项业务在财务核算中无相关业务成本。经咨询a公司人员了解到负责维护的员工主要是运维部人员,有时研发部及检测部员工也会参与该工作,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运维部、研发部、检测部(以下将运维部、研发部、检测部简称“三部”)主要是负责研发工作,其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也属于研发的一部分,因此在记账时将其工资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科目核算。问:a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答:账务处理不合理,存在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的风险,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研发费用科目的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需全部费用化的支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计入研发费用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产生的费用。

综上我国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笔者认为a公司在核算三部人员工资时需分析三部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的实质,区分其只是简单的为产品提供日常维护、常规性升级等基础的维护支持工作,还是为了公司自身研发项目需要而有目的性的提供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已达到推进自身研发项目的需要而进行的。如果三部人员参与的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只是简单的为产品提供日常维护、常规性升级等基础的工作,则相应的成本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如果三部人员参与的技术维护及支持工作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为研发新项目而进行的工作则相应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中。

2、a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在未进行任何分析的情况下,将三部人员的工资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科目不合理,有可能导致虚增研发费用金额、虚增技术服务类收入毛利,使财务数据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经济业务实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中对人员人工费用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a公司对三部人员工资的账务处理可能导致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建议a公司根据三部人员所参与研发、技术维护及支持等工作的实质,按实际工作的时间记录相应工时。在财务核算时,根据相关人员的工时登记表,按相关业务对应的工时占比分配相应的工资支出到相关的成本费用中,账务处理时记入相应科目。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问题(16篇)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创新研究(微信号:naiscast),欢迎关注!编者按:为广泛联系科技工作者,及时了解他们在各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呼声,中国科协根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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