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
研发涉及的费用化支出及资本化支出,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内的,是否需要填写到a107012表中:
1、针对费用化支出:
当年费用化支出需填写到a107012表中。
2、针对资本化支出:
①若资本化支出在当年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无需填写到a107012表中。
②若资本化支出在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同时把之前年度的资本化支出合计金额,填写到a107012表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到第2到34行相关栏次及第42行,若当年有摊销还需填写第43行)。
③若资本化支出在之前年度已形成无形资产的,a107012表只填写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部分(一般需填写第44行)。
参考文件:《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附件2。
【第2篇】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最简单的是先找具有高企审计资质的专项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会发一些研发费用归集整理清单给企业,如果企业想先归集的话,参考如下: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
注:a、b、c、d等代表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研究开发项目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 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 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3篇】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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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跨年
一提到“跨年”这个词,想必我们大多数人应该会兴奋,必经是辞旧迎新嘛,然而,对我们财务人员来说,一提到“跨年”这个词难免会有些头疼,因为这一阶段不仅会比平时更忙碌,而且针对很多业务一旦对收入或支出的时点把握不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那么,企业发生的跨年收入与跨年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如何处理呢?结合以下5个案例为您解析如下:
案例1.跨年度取得利息收入问题
甲公司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7月1日与乙商业银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不含税)。假设在借款合同期满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1月15日才向乙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那么,乙商业银行针对该笔跨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将其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因此,乙商业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1月15日确认利息收入。
案例2.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问题
甲企业是一家从事大型设备制造生产有限公司,2023年6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大型机械设备生产线装配工程合同,该工程预计工期为14个月,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为600万元(不含税),工程款待生产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假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甲企业针对该项目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甲企业提供跨年劳务该如何确认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确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600*60%=360万元。
案例3.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本公司所有的闲置仓库出租给与乙物流公司,双方签订的仓库出租协议约定,租赁期1年,即2023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总计租金6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全额租金。那么,甲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4.股权转让时点跨年度处理问题
丙企业是一家从事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的企业,甲企业持有该企业30%的股权,乙企业与甲企业、丙企业均无关联关系。2023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企业将持有的丙企业全部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企业,假设双方在2023年1月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那么,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正确的做法:
在本案例中,因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在2023年,且双方不属于关联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
案例5.跨年度采购固定资产涉及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精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0万元,购置设备货款甲公司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货款的30%;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货款的60%;甲公司将该设备使用满15日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10%货款,乙公司此时应向甲公司开具全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了90万元货款;假设2023年1月3日销售方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甲公司支付了货款180万元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假设截至2023年1月19日,该设备使用无重大质量问题,甲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2023年1月20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拟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甲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购进设备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到货日期2023年1月3日,取得发票注明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结合采购合同来看,甲公司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时点,案例中甲公司是2023年1月3日取得货物,因此不能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5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属于委外研发活动。
注意: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2、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80%的扣除限制。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3、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谁享受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注意: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4、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独立交易原则。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1. 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2023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6、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是否拥有了产品所有权。
注意: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归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是要注意什么是委外研发费用,没有产品所有权的,不属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7、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委外合同谁来认定登记。
参考: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注意:据此,委外研发合同须申请认定登记后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境内技术合同必须由受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合同经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取得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
8、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发票开具的税率问题。
注意:受托方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开具税率栏次为“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是选择的“0”税率。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9、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支出发生: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10、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定要注意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注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比如: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进行研发,全部的研发费用是100万,那么就按照100*80%=8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按照80万元比例加计扣除。
参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作者:郝守勇
【第6篇】2023研发费用归集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流程较繁琐,需多部门协同配合,准备周期长,而且从近两年高企评审情况来看,整体趋于严格,建议2023年拟申请高企的企业提早做好规划。研发费用归集历来是高企申报过程中,涉及部门最多、难度最大的工作,同时税务局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每年20%核查率,也对研发费用辅助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一些常见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重视。
1.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与公司实际情况有出入。很多申报企业都是申报当年来突击补充前三年的立项报告,只是简单的依据研发成果来倒推、规划研发项目,根本无法确切反应公司真实的研发活动情况。这就造成了评审专家看见的研发立项报告与企业科技成果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专家可能会否决研发项目,从而否决研发费,造成研发费比例不达标。建议措施:申报实践中,每年根据科技成果、加计扣除按时完成立项、验收、结算工作,做到资料、数据、时间真实一致;需要补充立项报告必须与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积极沟通,从研发立项报告内容、验收、总结、结算等要尽量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2.申报高企时的研发项目与过去三年中加计扣除研发项目不一致。理论上,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即定数,不会也无法改变,因此申报高企时,研发项目应该与过去三年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保持一致。当然,申报高企时研发费用,口径上大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建议措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这是评审机构一致在推动的“三表一致”工作,申报企业应该积极、尽量向这个方向靠拢。
3.项目研发费用起止时间与立项报告书中不一致。某一研发项目研发费用起止时间与立项报告书中的项目起止时间不一致,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可能:
(1)立项报告书未能及时更新;如项目延期、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提前终止等;
(2)财务归集错误不同研发项目之间未能有效区分。
4.关于研发费用对人员人工的归集常见问题。
(1)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是否能被认定为科技人员?这个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该高层管理人员是专门负责研发管理的,那就可以认定为科技人员;如果身兼数职,又是销售又是管理人员,那只能列为辅助人员,该高层人员人工费用不能全部归入研发费用里。
(2)科技人员身兼数职,或者从事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如何归集?对于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归集主要是专职研发人员和多用途人员的分摊。最好的分摊方法就是根据各个科技人员的工时进行分摊。多用途人员指的是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员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此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科技人员工资聚焦范围是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0号,多用途人员需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方法进行分摊,未分摊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考虑到高企认定和研发加计的核算特点,对于多用途人员(非专职研发人员)为研发活动提供服务的,如能提供分配入研发费用人工部分的合理分配依据,该部分费用可列入高企认定研发费用人工。
(3)研究项目有生产车间人员参与,如何归集研发费?部分项目研发的小时中试阶段需要生产车间的熟练工人参与,那么车间人员作为研发辅助人员,在参与项目试验期间的人工费用是可以归入研发费的。归集的依据及佐证资料包括,人员的工时证明,排班表、考勤记录、工资单等,佐证资料与科技人员情况表、科技人员名册保持一致性。
(4)人员费过大或过小,与科技人员平均后不合理如何处理?研发费人员人工费用归集没有统一标准,没有具体的占比合理要求,具体多少视不同企业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企业是从事新材料的,研发人员人工费用主要在15%左右才是合理的,主要投入还是原材料;如果作为一个电子信息类的企业,人员都是从事软件研发,人工费占研发费的比例超过80%都是合理的。而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专家发现部分企业科技人员数量和研发期间平均人员数量不一致。一种情况是,申报企业研发费明细表中发现科技人员月均工资比企业全体人员月均工资还要低;比如,企业月人均工资五千元而科技人员月均工资才三千元,这就很可能是因为企业虚增科技人员而摊薄了研发人员工资。还有一种情况是,申报企业科技人员人均工资比企业人均工资高两倍甚至三倍,那就有可能是把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全数计入研发费从而虚增了研发费。以上情况都需要避免,在申报过程中,我们应该通过核算检查研发费的人员费用合理性,减少被否决的风险。
5.关于研发费用对直接投入费用的归集常见问题。
(1)研发原材料的领用与生产领用的区分。企业的原材料领用,一般来讲,企业的领料单上就需要能够清晰地体现出来研发领用与生产领用,甚至研发领料单需上都应该体现是具体哪一个研发项目。现实工作中,企业对原材料都采取分摊的方式归集,这是不合理的。
(2)燃料及动力费等支出不能直接归集,应如何划分?很多企业的水表电表只有一个,那发生费用之后就必须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研发费以及相关的销售费用中分摊。那么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摊,有按原材料的消耗为权数进行分摊的,也有以研发部门的占地或使用面积进行分摊,也有的企业以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分摊,这些参数只要是合理的,都是可以的。
(3)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开模、定型费用是否能全部为研发费用?部分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开模、定型费用全部作为研发费用,导致研发费的直接投入非常大,而且有的企业把这些开模、定型费用全部拿去加计扣除了。其实根据会计准则,研究阶段属于研发,开发阶段应该计入成本,所以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应该很清晰地划分,企业如果有大量的开模定型费用,全部归入研发费还是需要谨慎处理的。
(4)直接投入绝对金额和比例过高。直接投入的多少视企业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内容等情况而定,没有固定的标准,就和企业人员人工费同理。软件企业的直接投入可能就只是一点点水电费、房租物业费,而材料型企业、工艺研究型企业的直接投入可能就会相对的高一些。
(5)研发材料的领用与研发内容或与研发期间不匹配。部分项目已经结题了,但是财务仍在结题之后列支了许多费用;有的企业立项研发软件的,而该项目却归集了大量原材料,这就是研发核算不准确的问题。
6.关于研发费用对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常见问题。
(1)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确认直接投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中,关于直接投入费用定义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折旧费用是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因此,新购进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不应当计入“直接投入”,而是计入“折旧费用”。
(2)折旧费用占公司总折旧费比例过高或过低。折旧费用占公司总折旧费比例过高,存在研发费用挤占生产成本嫌疑,另本应资本化的设备全额进入了研发费用。是不是所有研发活动都会用到研发设备?实践中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但部分专家认为没有研发设备是不正常的,因此对于某些研发活动,不使用研发设备的,应该写情况说明,阐述清楚。应该会用到研发设备,但账面没有,应该提供合理解释。比如某软件开发企业在研发费用专审报告中未披露折旧摊销费用,那么需要附上说明写清楚研发设备主要是电脑,由于金额小,均在采购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中。
(3)生产和研发共用的仪器折旧费处理问题。折旧费的发生要与研发项目有相关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7.关于研发费用对其他费用的归集常见问题。
(1)列支与研发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中介代理费、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究开发保险费等。
(2)是否包括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和餐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因此,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时可以同口径比照执行,但福利费、餐费不属于上述范围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餐费不得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
(3)列支了不属于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与研发内容不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产品宣传费或销售费用等。
【第7篇】高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如何计算扣除后的研发费用?
根据《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和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2.直接投资费用(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成本不构成固定资产样品、原型和一般试验手段的采购成本,也不构成试制产品的检验成本。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3.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配方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数据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分析、评估、演示、评估、评估验收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差旅费、会议费等。此类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可加、减。
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减如何规定和计算
1。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加减是两回事。您可以同时申请,但通常在年底或明年初进行加减。根据各省的评估申请高科技2.两者都具有减税的功能。高新技术税收减免40%,额外扣除额以研发费用的税前支出为基础,扣除额为150%。
3.两者都与研发资金有关4.研究开发费用的增减,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增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何计算175%的附加扣除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比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对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无形资产,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如果无形资产未形成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无形资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税前扣除,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税前摊销。
【第8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近年来,国家一直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同时,也给予诸多税收政策扶持。
日前,国家明确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这意味着,企业投入100万研发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享受200万元税前扣除额,比之前多扣25万元。这相当于国家对企业创新给予了大规模的资金支持。
那么,如何才能申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呢,享受这项税收优惠呢?接下来跟小五一起来看看这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吧~
怎样才能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怎么申请
以上便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认定条件及申请步骤。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赶快准备好材料去申请吧!
素材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税务报
【第9篇】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例题
原文链接:http://www.51jrft.com/jmgl/cwgl/1129.html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究开发活动是获取尖端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也是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研发活动需要的大量经费投入可能会制约企业发展高新科技的脚步。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都出台了一些相关税收优惠。然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却遇到了困难。本文着力对相关法规进行解读,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厘清了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制度现有的不足和企业处理方式上的欠缺,也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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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
目 录
1.绪论 1
1.1课题来源 1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
1.3文献综述 1
1.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
1.3.2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意义 2
1.3.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现状 2
1.3.4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存在问题及建议 3
1.4本文创新和不足 3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 4
2.1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4
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
2.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6
2.3.1自我评价 6
2.3.2提交资料 6
2.3.3初步审查 6
2.3.4注册登记 6
2.3.5合规审查 6
2.3.6公示结果 6
2.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意义 6
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8
3.1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 8
3.2.1会计核算处理口径 8
3.2.2高新企业认定口径 9
3.2.3税法加计扣除口径 9
3.2研发费用归集标准的相似点 12
3.3研发费用归集标准的不同点 12
3.3.1人员费用 12
3.3.2固定资产折旧费 12
3.3.3研发成果论证费 12
3.3.4委托外包相关费用 13
3.3.5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其他费用 13
3.3.6税法特殊规定 13
4.现阶段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 14
4.1企业存在问题 14
4.1.1企业领导的轻视 14
4.1.2申报过程的复杂 14
4.1.3财务处理的欠缺 14
4.1.4企业战略性放弃 14
4.2制度存在的问题 15
4.2.1加计扣除范围严苛 15
4.2.2规范和普惠存在矛盾 15
4.2.3部门之间缺乏联系 15
5.对企业和政府的建议 16
5.1对企业的建议 16
5.1.1领导把握政策 16
5.1.2学习申报流程 16
5.1.3加强财务管理16
5.1.4积极落实政策 16
5.2对政府的建议 17
5.2.1统一研发费范围 17
5.2.2平衡规范与普惠 17
5.2.3加强机构的联系 17
6.结束语 18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0
1.绪论
1.1课题来源
知识经济兴起,符合时代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涌现。这些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并不断进行研发创新,使之拥有了竞争力。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快速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增长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高新企业的不断成长和不断发展也需要政府的扶植和帮助。2008年,我国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认定办法》这意味着我国企业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都要按照这个法规从新认证。2023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过去的法规基础上发布了新通知,增加了五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内容。原有政策复杂、新有政策又有变化。企业对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熟悉、不了解,企业与财税部门之间理解上的矛盾,都将影响政府该项政策在作用上的发挥。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创新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伴随知识经济兴起这一世界潮流而生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国创新的主要力量。不管是科学技术的创新还是其成果的转化,都离不开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高新企业,最重要的日常活动之一就是研究和开发。没有研究与开发,高新企业的技术创新只能是海市蜃楼,企业离获得更高利润、取得更大发展的目标也相去甚远。可惜的是和海外一些国家比较,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对于研发上的投入,不管是在精力上还是资金上都略显不足,这势必影响到研究开发的效果。因此,国家颁布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创新加以支持和鼓励。但是政策其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政策本身可能存在欠缺,企业能不能利用好,法规能不能达到预想的激励力度,值得我们探究。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了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企业研发活动中的研发费用在税法、会计上的处理,来理解和运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达到利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真正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勇于创新敢于创新的目的。
1.3文献综述
1.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学者刘旭在对新标准进行解读时指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有这样几个改变点:第一,扩大了可认证地域范围,取消原来的以“高新区内外”为划分标准的地域界限,一视同仁,共同认定。第二,突出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要求,没有技术含量的企业将被淘汰。第三,扩大了可以认证的领域范围。第四,建立了几个关键指标的测定标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第五,对认定体系中的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分离,相互制约。
谈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作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王秦、倪菡忆、祝永坚、朱近忠指出,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要求,有利于提高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有利于推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我国高新企业掌握技术本身不够先进,而国外对我们技术封锁和牵制,只有自己发展自己才能走出这样的窘境。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我国人口多、环境压力大,这些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面对这样的客观实际,需要我国企业发展高新科技、掌握自己的技术来提高竞争力,使得企业得到长远的发展,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自90年代以来,江苏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不小的成果。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和经济两个方面的发展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3.2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意义
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实现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学者吕亮雯阐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加强对研发费用的管理,利用好税收上节约的资金,来激励企业不断对研发项目的力度;二是有利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的改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好战略规划,从开始就对项目作好计划,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做好对研发的评估工作,以便提高研发工作的效率。这样也能使得研发活动更加规范,研发的项目也更容易得到成功。
学者柯尊平也表明了高新技术企业合理利用好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具有好处:高新技术企业大一般来说是比较大的企业,技术水平也高。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有自主研发能力,又有配套的先进设备,而且优秀的具有高水平的研发人员数量也较多。这些都是研发成功的有效保障。并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众多,那么相应享受到的优惠额度也会比较大。此外,高新企业所研究开发的项目范畴大多数都是受到国家扶植的项目,就有可能符合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利用好政策能够发挥出企业的优势,能更进一步加大对尖端科技从产品的研发生产,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以获得最大收益。
1.3.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现状
俞崇武在调查中发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施行是个相当困难的问题:企业在材料申报的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花费了很多心血,结果税务部门核算出的能享受到的优惠却没有多少,使得企业感到这么做非常不值得。不少企业把享受不到优惠的原因推给税务部门,认为税务机关为了多收税,故意不给企业认定。而税务部门也很苦恼,因为国家只出台笼统政策,没有明细条款所以很难操作。
1.3.4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存在问题及建议
学者夏太寿、皮宗平、刘中正总结出了四方面问题:其一,政策本身有疏漏;其二,部门之间联动性差;其三,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政策落实效果差距大;其四,执行部门推诿扯皮影响政策落实。随后他们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对策:不断优化政策;完善政策的服务体系,改善落实政策的大环境;加强部门间的合作,;用科学手段均衡落实政策。
学者陆宝柱分析了制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因素。首先,企业不了解政策,政府也不宣传。其次,实际实施的过程复杂,不仅仅是企业内部,还涉及很多包括科技部门、税务部门在内的机关。再则,该项政策本身在设定身上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都影响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运用。为了更好地实行这一政策,更大地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政府要加大该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二、简化不必要的操作流程。三、不断修正政策。四、政策要重点鼓励欠发达地区。
综合上述,我认为认定企业为高新和研发费的税前扣除,是能为企业带来成本上的节约、推动企业积极从事研发工作以不断发展高端技术,为自身的发展、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好处的。但是在政策的落实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存在于政府,也存在于企业。作为企业也不能仅仅去指责政府,等待政策的完善。企业更应该做的是要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主动地去学习和了解政策,使得政策为我所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
1.4本文创新和不足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认定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结合了起来。文章结合了2023年出台的税法新政,对研发费用在会计处理时、税务处理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同的范畴加以比较分析,以期能够帮助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文件比较多,而且对于研发费的定义和归集有差别,且罗列的项目有弹性,所以在分析过程中难免存在有争议之处。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
早在九十年代初,我国就已经注意到了将企业认定为高新需要合理的规范来帮助落实。国务院颁布了有关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条例,制定了一些相关优惠政策。 随着时代进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于96年、99年两次重新调整修订了认定范围和标准。步入新千年之后,国际竞争愈发激烈,自主创新能力于一个国家的作用更加凸显,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共同颁布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年7月,又补充了办法细则,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这标志着我国将以全新的标准和规范,把符合新尺度的企业认定成高新企业。
2.1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根据国家科委发改委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被这样下定义:
根据此项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该企业从事的领域是得到国家支持和鼓励的,其范围要在《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内,包括八个大类:“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二是企业需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过去的旧办法重视企业高新科技产品的生产水平,这样的规定就有可能导致一些不从事研究开发,没有自主开发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只负责生产加工,但其制造的产品恰好是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本质为制造加工的企业不拥有前沿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对于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所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这样的旧办法并不符合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以期推动科技创新的初衷。新办法在这一点上进行了修改,特别突出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不符合条件的加工型企业拦在了大门之外。三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的主要方面需要和其所研发项目转化出的成果切实相关。如果企业的日常的业务和它研发的内容毫不相干,那么企业实际所处的行业实际上就并不属于国家主要扶植的范畴,那么将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亦是不合理的。四是企业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地区设立。另外,其注册时间要在一年以上。
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一,企业需要在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三个地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企业对其日常主要生产中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认定办法对获得该知识产权的时限亦有规定,由独占许可获得的需要在五年以上,其他通过如研发、购买等方式获得的,则是在最近三年之内。对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是不是能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询到作为验证的标准。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费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董道勇)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第11篇】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表
十分钟弄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归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还是有企业对于这个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归集仍存有疑问。
因此,在这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中科为小编就从研发活动的形式、研发费用项目这两方面下手,为大家整理了研发费用应该如何归集?
研发活动的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主要分为四种,而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01自主研发
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02委托研发
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何计算: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03合作研发
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如何计算: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04集中研发
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如何计算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中科为小编温馨提醒: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
归集口径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01会计核算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相关政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0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相关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0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政策口径最小,主要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第12篇】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第13篇】以前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案例:中税华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共有3个研发项目,其中,a项目为自主研发项目,b项目委托境内科研所研发,c项目委托境外机构研发。a专利共计支出140万元,明细如下;
(1)研发人员工资(50万元)及“五险一金”(10万元)共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职工福利费4万元;
(2)直接消耗的材料(10万元)、燃料(5万元)和动力费用(5万元)共2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租赁费5万元、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
(3)办公用房折旧费19万元;
(4)新型专利设计费5万元;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合计16万元。
2023年7月1日,a项目有 50万元研发支出由“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按10年摊销),其余90万元均作为当年“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支付b项目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最终项目研发失败。支付境外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200万元(全部列支为费用化支出)。另外,甲企业2023年度销售研发过程中的残次品取得收入10万元,以前年度d研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每年摊销金额30万元。
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增值税)金额
案例解析:a项目(自主研发)
第一步,归集分配
人员人工费用中的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研发活动有关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办公用房折旧费19万元,不得享受加计扣除,职工福利费4万元属于其他相关费用。还需剔除其他相关费用16万元。
允许享受加计扣除费用的金额=140-1-10-19-16-4=90万元;
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10%)*10%=10万元;
据此,甲公司a项目2023年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90+10=100万元。
由于会计上按50万元转入资本化支出并结转无形资产,其余90万元费用化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因此应按比例计算允许加计扣除的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
第二步,计算可加计扣除金额
允许加计扣除的资本化金额=100*50/140=35.71万元
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金额=100*90/140=64.29万元
2023年度无形资产摊销金额=35.71/10/12*6+30=31.7855万元
案例解析: b项目(委托境内研发)
委托境内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化金额=100*80%=80万元
案例解析: c项目(委托境外研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c机构的研发费用=200*80%=160万元
不超过境内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100+100*80%)*2/3=120万元
去除残次品收入10万元,当年甲企业可与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64.29+31.7855+80+120-10)*75%=214.55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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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研发费用形成产品的不能加计扣除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从2023年开始投入研发多种新项目,其中大部分的研发没有形成成果。请问未形成成果的研发费用是否依然可以加计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允许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所以,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是否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
文章导读: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案例: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23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果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2023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但税务机关却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该项研究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但该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时,没有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因此,没有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政策规定,企业需拿到确认书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这时,企业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
企业应及时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资料备案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日前,溧水县开发区某企业王会计来到办税服务厅询问,该企业是南京某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集团总部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没有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多缴了税款。问是否能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加计扣除?或者申请退税或抵税呢?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案例:以上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如果在2023年进行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时,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税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后,是否能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实行备案管理的一项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可以扣除。如果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没有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不可以扣除。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不可以享受政策了。
九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案例:c公司是一家中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中药产品的同时,2023年开展新药的研制。该新药是用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药新药。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该单位研究人员在研发新药时要使用中药材,因为中药材在很多药的配方中会有重复的药材使用,所以该企业在使用药材时并没有对生产使用数量和研发使用数量进行分类分别核算。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将本年总消耗原材料1700万,扣除按照以往年度产品耗材比率计算生产所需的中药原材料1500万元后,其余的200万耗材计入研发费用 要求加计扣除。问,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00万。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c公司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那么这部分支出就不能加计扣除。
常见问题解答
1、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在新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研发新品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因为该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损失的一半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问获得赔偿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而意外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不应加计扣除。
3: 某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因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内地和香港,差旅费金额较大,向税务人员咨询,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
【第16篇】研发费用汇总辅助账
202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对研发费用的辅助账样式进行了大大优化。
看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模板,相信大家都有一个直观的感觉:接地气!为国家税务总局点赞!
和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复杂的填报逻辑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实现了“傻瓜相机”式的填报。只要稍微了解一点基础财务知识,填写表格都不是问题。
新表尽管简化了很多,但以下几个实务问题还是要多多留意。
一、项目编号如何确定
2015版辅助账对项目编号有非常复杂的编制规则,要求研发项目的编码必须由21位序列号组成,前15位为工商登记号,16、17位为立项和设置辅助账的年度号,18至21位为项目序号,以确保每个企业的研发项目都有唯一的编号。
而2021版辅助账对此大大简化,企业的研发项目怎么编号完全由企业自己说了算,想怎么编号就怎么编号。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建议企业还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对研发项目的要求对研发项目编号,按rd01、rd02、rd03……编写。
二、一个研发项目需要几套辅助账
(一)一个项目采取不同研发形式的,只需一套辅助账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过程比较复杂,单靠企业自己的研发人员,无法独立完成,需要将其中的一部分研发工作外包(委托研发)。
在2015版辅助账中,不允许一个项目同时出现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的情况。所以,企业只能人为把一个项目拆成两个项目(自主研发项目和委托研发项目)分别填写辅助账,相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也需要准备两套。本来只是一个项目的问题,被生生拆成两个申报,既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2021版辅助账对此进行了非常人性化的规定。一个研发项目,既有自主研发,又有委托研发,企业不必分别设置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两套辅助账,可以在一套辅助账中归集。
(二)一个项目的不同研发阶段要分别设立辅助账
按照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的要求,如果单个研发项目涉及费用化和资本化两个阶段,应当按照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分别设置辅助账。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当研发项目在研发初期采取费用化方式时,支出类型填写“费用化”,按规定设置辅助账。
当该项目进入资本化阶段后(如何判定是否进入资本化,资本化需要哪些证据资料,请参考《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京东有售)),费用化辅助账完成情况选择“已结束”;同时对该项目新设辅助账,将支出类型选择为“资本化”,按规定归集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
同时,对于支出类型为“资本化”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可仅设置一套辅助账,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汇总表,无需再每年准备一套。
三、其他费用的扣除限额是按项目单独计算还是按企业整体计算
按照现行加计扣除的政策要求,其他费用扣除额不得超过总研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的10%。
实务中,大家比较困惑的是,这里的10%到底是按单个项目核算,还是按所有项目合计计算?
28号公告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时,按照全部研发项目(注:包括汇算清缴年度的费用化项目和资本化项目)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具体公式如下: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五项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四、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扣除限额到底该如何计算
按照当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孰低的原则,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实务操作中,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到底包括哪些费用?
政策一直没有明确。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填报说明所列示的计算公式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五项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
=min(实际发生额×80%,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
五、是否一定要在凭证上按不同研发项目明细核算
实务中,有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审核时,要求企业必须在日常会计处理中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否则就不允许加计扣除。
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中,有如下规定:对于同一凭证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费用的,按合理方法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分配后填写。合理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照上述说明,企业日常对研发支出进行核算时,凭证上不一定要体现各个具体项目,可以按不同费用类别列示总额。
比如,企业把研发人员的工资统一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科目中,没有按具体研发项目做进一步拆分。假设该企业有3个研发项目,按照上述填报规则,在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时,3个研发项目当年所对应的人工费用——工资的凭证号都是一样的,只是企业需要按照各项目的具体参与人员进行拆分后,按不同的金额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