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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表(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表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表

山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归集范围有哪些?

在实际应用中,大家对研发费用的理解多存在于科研经费或者政府创新激励政策中,本期就来谈一谈研发费用的定义与归集范围。

01-研发活动的定义

研发费用就是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根据定义,研发费用是个集合概念,并不是单指某一具体费用,而是围绕研发活动开展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的统称,不同的研发活动,构成研发费用的明细费用类别会有所不同。

这个定义在理解上会给我们带来如下三个问题,只有回答了这三个问题,才能算真正理解这个概念。

1、什么样的活动可以称之为研发活动?

2、构成研发费用的明细费用类别通常包含哪些?

3、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是否都可以归入研发费用中?

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研发是具有明确定义的,通常是指各种研究机构、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判断一项活动是不是研发活动呢?这里提供三个维度的判断依据供大家参考。

第一,需要有资质的组织或机构(如协会、学会等)按照某一标准来判定。

第二,实施这个活动可以给公司某项技术带来进步,且这种进步通常需要得到专家认可。

第三,实施这个活动会有新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纯粹技术、工艺、专利、软著等)产生,而且有文件或者证书作为佐证。

简单总结下就是,是不是研发活动,要么是组织或机构认定,要么是专家认可,要么是有文件或证书证明。

02-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界定了研发活动的范围,接下来再来说说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哪些明细费用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去。

其实,如果不涉及到某些统计标准、免税政策的应用,按理说,只要是围绕研发活动的开展而真实发生的一切费用都应属于研发费用可以归集的范畴。

但在实际操作中,每个企业对费用管控的过程和精度又是千差万别。开展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并非可以全部归入研发费用范围,并且是针对不同的项目或口径,这种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还存在差别。

比如,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归集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表所示。

如果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来看的话,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如下所示: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对比一下,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虽然大的方向上基本相同,但是在具体明细费用的归集范围上又有细微差别,比如同是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中对人员的范围限制为“研发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员的限制范围为“科技人员”,显然,研发人员要求比科技人员要求高得多。

03-企业如何证明研发费用的存在?

看完了上面的介绍,可能很多企业会有疑惑,明明自己所在的企业开展了研发活动,也发生了研发费用归集范围里所列举的费用,可是因为企业属于初创企业,还没有财务管理系统,那怎么向别人来证明自己的企业已经发生了研发费用呢?

其实,企业只需要建立研发费用辅助帐即可,而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也是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明确要求企业应具备的一个条件。

辅助账其实就是研发费用的统计表,只不过官方对这个表的格式有明确的要求。对于没有线上财务管理系统的企业来说,在进行研发费用的日常归集管理时,需要企业内部人员自己来确认每一笔的费用是否符合上述的归集范围,是否和研发活动有关,是的话就按统计表的格式进行记录,同时在统计每一项费用时需明确关联研发项目、凭证号、研发费用类别、摘要等信息。

当然,对于有线上财务管理系统的企业来说,为了享受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也同样需要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只不过对这些企业而言,这种辅助账完全可以通过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导出和修改。

【第2篇】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导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在日常的财税工作中,很多企业都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从1996年颁布以来,主旨是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科技型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

从国有、集体试点单位推至全国范围内大中小企业,经历了二十多年的迭代变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

1问:我们属于酒店行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1答:是否适用,我们可以分两个层次来判断

首先要看属于哪个行业; 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

其次,如果企业属于不适用的6大行业内,并且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那么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里要注意:收入总额是指: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合计金额。

投资收益是指:税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贵单位属于酒店行业,在不适合行业范围内,同时还要考察主营业务所占比例,如果超过50%以上,那么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低于50%,则要重新判断一下企业归属行业。

2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什么?

2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归集后的研发费用可用于加计扣除的范围如下,需要注意的是,不在下图中列举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3问: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有哪些具体要求?

3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发生的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

政策中还特别列举了创意设计活动: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但是,一般性的创意设计活动不在税收意义范围内,判断依据以上述研发活动定义为准。

4问:我们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年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企业所得税率仍按15%申报纳税?

4答:当然可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如果贵单位属于小微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0%征收,那么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属于同一种优惠政策,企业享受10%税率优惠即可。

5问:我们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5答: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6问:我们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后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做到既满足加计扣除要求,又满足高新要求?

6答: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主要是据实列支研发活动费用,无过多限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统计口径最小。

下面是国家税务局网站刊登的归集口径比较图,企业可参考执行:

(研发费用在会计、高新及加计扣除中的归集口径)

7问:研发活动进展到什么程度可以资本化,有具体的规定吗?

7答:针对研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我们从三个层面来具体说明:

1. 研究阶段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 开发阶段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同时考虑必须要满足以下5种条件,才可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满足条件,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税务局对于企业应资本化但未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增大了检查力度,所以企业在满足条件后,应及时资本化处理,切勿过多转入管理费用中,造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增大。

3.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

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8.问:我们企业2023年亏损,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以前年度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可以追溯调整吗?

8.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另外,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9问:2023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能否延续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9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所以,今年在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然按照实际研发费用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的实行期间已经截止,若无后续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出台,我们后续会继续关注。

10问:2023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10答:首先,企业在2023年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自主判断2023年研发费用发生额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保留下列备查资料,且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在填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是我们日常财税工作中企业答疑资料的整理,关于财税其他的有关问题,如果您想了解,欢迎随时留言或添加“领鑫财税”公众号

领鑫财税,希望能为您提供更贴心的专业财税服务。

政策来源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第3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情况说明

产生背景

根据安排

3月底起

企业将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清缴过程中

科技企业或可申请享受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如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产生异议

则交由珠海市科技创新局这边开展技术鉴定

受·理·时·间

项目鉴定分两批次受理、鉴定

· 第一批受理时间:

3月23日~4月22日17:00

· 第二批受理时间:

6月10日至8月1日17:00

项目不进行重复鉴定。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批次对该企业所有需鉴定项目进行一次性提交

申·请·条·件

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的企业,按照《异议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申请技术鉴定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在上一年度前已经进行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鉴定

组·织·形·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由市科技创新局组织,受理窗口设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申·请·程·序

网上填报

★ 企业直接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申报通知板块在线填报

(https://202.105.183.150/egrantweb/)

★ 通过珠海市税务局网站→工作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

注册

已注册的用户使用原有账号进行填报和管理。首次使用管理平台的用户依据系统要求注册,获得企业管理员账号和密码,企业管理员用该账号开设项目申报人账号

项目填报(附件均可在阅读原文获取)

★ 各企业项目申报人登录管理平台,按“研究开发项目异议清单”逐一新增项目,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附件1),上传规定的附件材料(附件2),完成后由本单位“管理员账号”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提交至管理平台;也可由本单位“管理员账号”直接登录管理平台,按“研究开发项目异议清单”逐一新增项目填报,填报无误后一次性提交至受理窗口。

上传附件要求为中文材料、字体清晰,每份附件材料要求盖公章彩扫或原件彩扫(如果是第三方带有原章的材料,可不盖公章,直接彩色扫描后上传),每份材料限定10m内,pdf格式。其中,因辅助账表格过大,为确保清晰,可不盖公章,直接上传excel格式

信息推送

本项目鉴定全程无纸化,各申报企业仅需关注管理平台动态,并绑定“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鉴定评审结果除申报企业登录平台可查询外,微信公众号也定向推送申报企业

鉴·定·组·织·流·程

申报受理

受理窗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管理平台向企业反馈审查结果。材料不合规范的,受理窗口将退回企业修改,申报企业可自退回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补充材料并提交

专家评审

项目鉴定采用专家网上评审形式。鉴定部门按照技术领域对项目进行分组,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鉴定,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结果反馈

项目鉴定完成后,市科技创新局统一将鉴定结果通报市税务部门,并向企业反馈鉴定结果,企业自行登录管理平台打印证书。第一批申报企业预计5月中旬可在管理平台上查询技术鉴定结果

异·议·申·诉

企业对鉴定结果显示专家意见为“不通过”的项目如有异议,可在网上申报系统发布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提出申诉理由。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异议申诉

★ 申诉不能对已提交项目材料进行修改,申诉书中内容不得与已提交资料自相矛盾

★ 异议申诉的重新评审时间将在初次评审工作完成后进行

联·系·方·式

受理窗口地址

珠海市香洲新光里三街23号1栋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a201

鉴定材料受理

黄宏立:2155012

余 夫:2155251

卢 灿:2155017

徐和英:2155017

科技政策咨询

谭 宏:2155193

税收政策咨询

(横琴新区税务局)张秋玮 2601395

(珠海市税务局) 龚慧敏 3216391

香洲区局 2525977

斗门区局 6337828

金湾区局 6159917

保税区局 8827383

万山区局 2287772

开发区局 7227855

高新区局 6348938

网络技术支持

400-161-6289

来源: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邱璇

【第4篇】税务局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赤峰市税务局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在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的荧光分析室,技术人员正在查看x射线荧光仪的测定数据。这家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产的磷复肥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备受欢迎,还远销东南亚、中亚、南美洲等地区。2023年累计出口32万吨。

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销售会计 张婷婷:2023年,我们累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50.45万元,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免37.57万元,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收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给足了我们不断创新的动力,让我们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

2023年前三季度,全市有74户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2亿元,有效激发了企业创新研发的动力和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副科长 张秉钧:推行“互联网+税法宣传”,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同时,我们还与科技部门建立企业研发相关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机制,设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绿色申报通道,提高申报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确保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努力推动企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全媒体记者:李婥 袁鹤鸣

新媒体编辑:毕永宝

【第5篇】税前加计扣除是研发费用后补助

厦门市一直以来对于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从政策上给予了大量的支持。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并可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享用。具有不限定企业资质的普惠性,但是需要开展研发活动,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防止优惠政策被滥享。不设上限,费用越高减免税就越大;不设下限,即未设定研发费用比例要求。且亏损也可享受一定弥补。同时对优秀的创新技术或已转化的研究成果项目给予经费补助。

关于科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一、对于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二、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政策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实行“普惠与重点支持” 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其中,翔安区、思明区再给予可叠加补贴。

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开展研发活动,确立符合“研发活动”定义的企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这七类不在政策范围内。研发活动是指企业内部自发开展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者具有实质性创新的改进技术、产品或服务、工艺等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具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系统性全过程管理。

补助对象:

一、在厦门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二、企业需已按财政部、国际税务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工作,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补助基数及方式:

一、补助基数:企业2017整年度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

二、补助方式:分两次拨付到位。过期申报追溯享受的不予补助。

【第6篇】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以下行业属于负面清单,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业服务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后续管理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方法

(一)重点管理对象

(1)首次享受优惠和优惠金额较大的纳税人;

(2)研发活动取得较大财政性资金的纳税人;

(3)单项费用占比异常的纳税人:

(4)错误适用加计扣除比例的纳税人;

(5)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

(6)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

(7)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留存备查资料审核、询问了解和翻阅账簿

1.案头分析。对纳税人、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研发费辅助账是否与申报表金额一致,以及优惠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案头审核,排查风险点。研发费辅助账未分研发项目、填写不完整的,相关研发立项文件残缺的,应责令纳税人限期补正。

2.纳税约谈。对财务负责人和研发人员进行约谈询问,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项存在风险点的纳税人,应当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对从事研发一线人员和生产研发混用人员进行突击询问,了解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实,同时听取纳税人的陈述或解释,通过询问后不能排除疑点的,应进行纳税评估。

3.通过企业提供的研发费辅助汇总表与明细表,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对比,对疑点费用进行会计账簿凭证翻阅,并对纳税人研发设备、研发成功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查看纳税人是否符合加计扣除实质条件。

(三)对企业主营行业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核查

查看销售合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核算,核查行业判定是否准确,主营行业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对研发活动的核查

查看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若企业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资料等。

核查研发活动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所列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对人工费用的核查

1.通过询问人事部门人员和审阅用工合同、员工考勤记录等方法,核查研发人员中是否有后勤人员,研发人员是否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情况以及相关人工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中是否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

3.通过its系统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查询its(一人式)模块查看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申报的企业人员工资进行比对。

(六)对直接投入费用的核查

1.审阅领料单据及领料部门签字和研发部门人员名单,核查是否存在非研发活动领取的材料、燃料等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核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含有的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其项目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正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后续支出,其金额是否正确。

3.查看研发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租赁合同等,核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是否是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是否存在将租赁费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的情况。

(七)对折旧费用的核查

1.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核查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中是否有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修理费用;在研发、非研发共用的情况下,相关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核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算的金额。

3.对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查看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和固定资产台账,核查企业会计上是否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折旧额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金额。

(八)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核查

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购入无形资产的合同、协议、发票等,核查在研发费用中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用于研发活动,是否存在研发、非研发共用的情况以及相关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核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九)对新产品设计费的核查

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核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含有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项目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正确。

(十)委托研发项目的核查

对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查看双方订立的合同、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核查受托方是否在境外;受托方为个人的是否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双方为关联关系的,受托方是否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查看委托研发的决算报告、发票及相关会计凭证,与《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数据进行核对,核查研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存在关联关系的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研发费用

(十一)对资本化项目的核查

1.对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科目,核查开发阶段(研发未完成或未明确失败前)的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是否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是否在转入“无形资产”之前进行加计扣除。

2.对研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的,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加计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时点是否正确。

(十二)对不允许税前扣除费用的核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公告要求,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研发费用中是否有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支出等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汇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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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庭

内容编辑: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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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做法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归集这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财税君为财务人员梳理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归集口径差异。

一、研发活动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时注意区分。

1、自主研发: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发: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说明:

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何核算: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3、合作研发: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说明: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如何核算: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集中研发: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如何计算: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归集口径

1、会计核算口径:

依据《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依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前加计扣除政策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23年第40号)规范。

三、口径差异原因

以上三种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归集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三、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归集口径对比

财税君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2023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23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

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不断修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升加计扣除比例、可自主选择在季度预缴时申报加计扣除、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等。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有两项新变化,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学习一下。

新政一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1)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2)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注: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例如下图所示:

(3)政策内容:

01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02

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03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实务举例:

①实务1:如何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解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28号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可以简单理解为“比例法”。

②实务2(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a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未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解答2:按照上述政策规定,a公司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③实务3(按“比例法”计算):

b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那么,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是多少?

解答3: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b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b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400-150)×75%+150×100%=187.5+150=337.5万元。

新政二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2)适用对象: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简称以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3)资质要求:

0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02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4)管理要求:

01

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02

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03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如果您在2023年第四季度

发生上述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千万别忘了

申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哦~

【第11篇】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合并计算

2023年10月08日版次:06 作者:马泽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一步优化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笔者提醒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准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更顺畅地享受优惠。

案例 ▶▶

甲企业进行两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规定。

分析 ▶▶

在28号公告发布前,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企业,需要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8号公告则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需要说明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两项研发活动合计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合计20万元,则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00-20)×10%÷(1-10%)=20(万元),等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则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00×75%=150(万元)。

相比之下,如果按照原规定,分研发项目确定“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即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12+9.78=97.78(万元)。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综上,甲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7.78+100)×75%=148.34(万元)。不难看出,按照28号公告新规,甲企业可以多扣除150-148.34=1.66(万元)。

建议 ▶▶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对“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归集时,容易出现错误,特别是将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纳入其中,导致发生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对“其他相关费用”的定义及范围作了明确,“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由于该政策没有“等”字,也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该政策列举的范围来进行归集,未在列举范围之内的,不得加计扣除。但是,有的企业将水电费、通信费、快递费等纳入“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多加计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发现,实践中有的企业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人员人工费用,这是不准确的。这些费用虽然与人工有关,但根据政策规定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对此,笔者建议,如果企业发生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一定要认真对照政策列举的范围,准确判断是否可以纳入“其他相关费用”中,千万不要仅凭字面意思盲目进行归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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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红包到了兑现红利的时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面临怎样的税收风险并可将其提前化解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大风险是税务机关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具体而言就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而产生的活动。通俗的讲税务机关初步认定企业的研发费用不符合研发项目的标准,从根本上否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般情形税务机关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之前会进行案头分析及实际查看。

案头分析是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研发费用数据与企业的资料进行比对。一是审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研究费用栏目数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之一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是否一致。二是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比对分析,比如研发项目数量(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 人员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是否存在较大瑕疵等。三是查看企业无形资产增减情况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额的增减是否符合常规,即就是研发费用效果是否明显,有无形成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假如企业连续几年研发费用投入较大,而且研发项目已经完成,无形资产增减变化较小,说明研发项目失败或者研发项目虚假,违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案头分析问题较大的,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备查资料或实际查看。备查资料会重点查看以下资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时也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查看《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该项目的技术原理、路线、创新内容、研发资源安排、研发费用预算、实施进度以及项目效益预测分析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权部门研究决定的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立项研究项目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发项目的合同;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企业近3年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简要情况,应包括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整体研发实力以及相关研发成效证明文件;

结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审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的相关内容如研发资源安排、研发费用预算、实施进度以及项目效益预测分析等预计情况与《“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差距较大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资料,对其提供的说明资料不可信的,可进一步审查企业的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查看凭证,尤其重点审查⑴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⑵直接投入费用。包含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等的真实性。

在以上任何一个阶段,税务机关发现问题较大,怀疑其研发费用真实性的,都可对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对企业的研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构成致命一击。

【第1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宣传报道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共同打造了“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网址:http://jjkc.hebsti.cn/)。该平台于9月30日正式上线试运行。平台能够协助基层科技、税务管理部门准确查阅、掌握、运用政策,帮助企业解决研发活动管理不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等问题。为便于企业熟练使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现组织召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视频培训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3年10月14日(周五)下午2:30-5:00。

请参会人员于下午2:00入会测试网络,2:30准时开始。

二、培训对象

各市、县科技、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负责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需求的企业科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熟悉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财务、税务专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等均可参会。

三、培训内容

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2.“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操作详解。

3.培训过程中,直播间可留言提问,工作人员将及时整理、现场解答。如时间紧张、现场不能全部解答时,可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在线答疑”模块留言,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解答。

四、参会方式

培训会通过“腾讯会议”和“科技河北”视频号同时直播进行,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省级高新区引导参会者通过登陆网址或微信扫描“科技河北”视频号二维码参会。

网址:https://meeting.tencent.com/l/j5snxriwt0jw

科技河北视频号二维码:

五、会议要求

1.请各地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积极组织、动员相关企业、专家和服务机构等准时参会。

2.各地如需组织集中线下参会,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此次培训会议的疫情防控工作。

六、会议联系方式

省科技情报研究院 马永慧85809325/13230160309

桂宇辉 85877165/13473207357

省科技厅法规处 宋俊娜 85803093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3日

【第14篇】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

研发加计扣除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简称。据信太科技政策研究分析,加计扣除项目核心是企业研发活动立项及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其中研发活动的立项是根本。通过政策研究分析,信太科技总结,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活动需要符合几个条件:

一、企业研发活动具备创新性。具体包括:

1.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2.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3.不包括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二、企业的研发活动需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需符合上述要求,该研发活动才具备研发价值,才能获得税务和科技部门认可。

据信太科技调查研究,目前还有很大部分的企业对研究开发的理解不足,认为企业只要发生研发活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结果会因为项目立项不符合要求,技术鉴定、无法通过,该项目不被认可,税务部门不予备案,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另外,有些企业对研究开发理解不足,认为“必须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比如失败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周期比较长的项目,不及时进行费用归集核算,导致没有享受加计扣除。

研发加计扣除项目需要具备几个条件及要求

1.明确的研发活动主题、目标以及项目实施规划,并且有明确技术方案,技术水平具备创新性和先进性;

2.研发组织过程各项要求明确,并且可以提供组织实施记录。

3.项目研发过程中研发费用账务清晰、明确,并且采用周期统计核算。

【第15篇】研发费用设备折旧加计扣除

a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企业)2023年12月份购进一台仪器,当月取得发票,当月投入使用,入账价值100万元,该设备专门用于rd01项目的研发。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因此,a公司购进的仪器可在2023年一次扣除100万元,并且加计扣除100万元。

现在的问题是:该设备用于研发,则该仪器2023年研发加计扣除金额是100万元,还是200万元?

显然,答案应当是100万元。购进设备用于研发,其折旧金额可计入相应的研发项目扣除并且加计扣除,实务中,纳税人可能存在账载的折旧与税收折旧金额不一致的情况,2023年40号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其折旧的扣除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可按税收金额扣除及加计扣除。

40号公告表达的非常清楚,可加计扣除的是折旧的税收金额,不包含折旧税收金额的加计扣除金额,折旧的加计扣除金额不是折旧扣除金额。

a公司购进设备如选择一次扣除,则该设备折旧的税收金额是100万元,用于研发,加计扣除100万元。当然,由于该设备符合2023年28号公告规定,因此,可另外再加计扣除10万元。

所以,a公司购进的这台仪器可在2023年扣除的金额是:购进支出一次性扣除100万元、一次扣除再加计扣除100万元、用于研发再加计扣除100万元。

依据:

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第16篇】研发费用放弃加计扣除说明

研发费用及其加计扣除税会处理深度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2021-09-06 06:00

收录于话题#财税知识104个内容

一、实务中研发费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15%的优惠所得税率。鉴于优惠力度较大,不少研发投入很少的传统企业,通过虚列研发费用,使研发费用占比符合要求,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了15%的所得税税率。甚至部分企业财务报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直接将财务报表中的部分营业成本填列到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的相关栏目,导致较大的税务风险。

除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一项重要的优惠措施,虚列研发费用的单位,往往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也会存在诸多顾虑,已经享受到了优惠所得税税率,加计扣除方面就比较保守,甚至不愿意加计扣除,以免加大税务风险,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对研发费用全额加计扣除,这进一步加剧了税务风险

常用的虚列研发费用的方法各企业也都如出一辙,即将不属于研发范畴的成本费用作为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和列报。总体来说研发费用有两个突出问题:1.虚列研发费用;2.对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部分进行了加计扣除。

以上第一点探讨了存在研发费用虚列的问题及其导致的税务风险,这种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应该予以避免;第二点所探讨的情况是,研发活动是真实的,但由于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口径与会计核算口径的差异不了解,导致了多加计扣除或少加计扣除的问题,这方面可以通过学习相关政策进行改进,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涵盖的企业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在负面清单(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内的企业不可享受,负面清单之外的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可以享受。

其中,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负面清单之外的非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的,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一般来说制造业企业利润率较低,但容纳较多的就业人口,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很多企业比较困难,另外,“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制造业转型升级等目标的实现也需要制造业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税收政策上对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5%又进一步提高到100%,可见政府在税收优惠方面对制造业的扶持力度还是比较大。

三、不属于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况

哪些研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政策采用了正面描述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是具有实质的创新性,拿来主义、简单改进和升级,以及人文社科类的创新皆不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如下: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比如,笔者曾接触过一家传统红肠生产商,该公司对新口味的红肠作为了研发费用并进行加计扣除,实际这就是以上第4点所说的对现存产品的简单改变,一家传统食品生产企业将原来的口味的产品添加一些辣椒,生产出了辣味红肠,这样确实难以称为研发和创新。

再比如,某些企业将质量检验费作为研发费用,实际质检是生产流程中对原料质量的控制,对产品入库前是否合格的检验,当然还可能涉及中间产品的检验,这些都属于生产制造环节,不属于研发活动,这其实就是以上第6点所谈到的情况。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的时间性

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研发费用会计核算、高新认定及加计扣除口径对比分析

总体来说,研发费用的会计口径要大于加计扣除口径,高新技术企业的口径居中。会计准则层面对研发费用的规范比较简单,寥寥数语,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章: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上是会计准则层面的原则性规定,关于研发支出在会计准则层面的分析,笔者拟专题研究,这里不再展开。下表为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研发费用的三个口径的具体要求:

研发费用三个口径对比分析表

来源:国家税务局

通过对比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个口径,可以看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最为严格,表现在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主要是针对核心研发费用,对于非核心的部分不予加计扣除,或限制加计扣除的比例。比如对于房屋折旧或租赁费,这对研发活动来说是弱相关,如果有优秀的科研人员在车库里也可以进行研发和创新并发明出重要的产品,研发能力不强,有专门的科研大楼也无用,此外,房屋折旧等费用金额往往较大,如果允许加计扣除,可能造成相关企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严重影响税收;研发人员的正常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可全额扣除,但补充类的有比例限制。

会计口径则按照受益对象和目的进行归集,只要是认定为研发范畴的,相关的费用都可以计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着重关注研发强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主要是认定企业是否具有高新技术的属性,是否真是技术驱动型企业,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有一定的限制。

六、对研发费用税会口径的进一步分析

(一)相同点

1.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资源,会计上要求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标准将资源耗费进行分配,常见的情况包括:

①研发人员同时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要在各研发项目之间对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酬等进行分配;研发人员同时参与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的,需要将其工资薪酬等在研发费用和非研发费用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标准可以采用工时法。

②研发生产共用设备、仪器,折旧需要在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之间进行分配,可按照机器工时占比法进行分配。

③房屋建筑物折旧或租金,折旧或租金需要在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可以按照面积占比法进行分配。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同理,摊销涉及到研发与非研发活动共用的,可按照实际工时比例法以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⑤材料等,按照发出存货账面价值核算到具体的使用和领用对象中。

2.其他共性:

①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不作为营业收入,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相符合,如同在建工程转固之前的零星收入,不作为收入而是要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②创新性,会计核算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具有一定创新性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得是真研发活动,有创新性。

以上的核算要求,按照审计语言就是要保证研发支出(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存在性或发生,也是税务上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如果研发费用的核算都不能保证准确和真实,税务上当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除此之外,如果企业涉及到多个研发项目的,研发活动要按照项目进行核算,各项目要能准确的核算出相应的人员人工费用、各种直接投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二)主要差异

①人员人工费用:国税【2023年】40号允许加计扣除的内部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其中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这就是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外的职工薪酬不属于本条目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比如补充医疗保险等,具体见以下第⑤点。

②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这里研发活动形成产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有差异,国税【2023年】40号对上文他共性之①所列举的三类产品形态与上文主要差异②进行了区别对待,前者是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即,企业实际最终发生的费用可加计扣除;后者对于产品的材料部分不可加计扣除,言外之意是其他部分可以加计扣除,两者的处理方法在税务口径有重大的区别。可以理解为后者是研发成功,符合预期效果的产成品,前者则不是最终形态或属于不良品。但对于会计核算来说,并没有像40号文规定的区别,且40号文的发文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而不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应该理解为不能规范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上作为营业收入首先需要满足收入的定义,请参考笔者往期关于《研发支出形成产品销售收入的核算问题》一文。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重点指出,对于研发活动形成产品的,对应的材料部分不得加计扣除,这一定往往被忽略,尤其是假借研发之名,行日常生产之实的企业。这类企业将部分生产成本作为研发费用列支,由于工艺早已成熟,计入研发费用的生产成本也都生产出了正常的产品,对外销售并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这批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当然不能抵扣。

通过虚列研发费用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还将虚列研发费用对应的产品并对外销售的成本全额加计扣除,会进一步加剧税务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③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所以房屋建筑物折旧不可加计扣除,另外房屋租赁费也不可加计扣除。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所以,即使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也不得加计扣除。

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最后,由于本文已经很长,且已经全面的对研发费用相关税会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基本目的已经实现,关于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相关问题拟后期再专门撰文,请读者敬请期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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