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
分析:工资奖金个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工资奖金属于综合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综合所得之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三、权责发生制是什么意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权责发生制?(综合所得之一)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是否可以把2023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在2023年做收入,却不得抵扣2023年20%的费用,
只能和2023年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混在一起,只扣除2023年收入20%的费用?
当然不是。
2023年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允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2023年收入的20%费用。
五、劳务报酬是否权责发生制?(综合所得之一)
当然是权责发生制。
理由同上。
六、稿酬是否权责发生制?(综合所得之一)
当然是权责发生制。
理由同上。
七、工资奖金是否权责发生制?(综合所得之一)
当然和其他综合所得一样,都是权责发生制。
八、综合所得之收入费用(扣除)配比问题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23年度的综合所得,不能混在2023年度,只扣除2023年度的费用(扣除)。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确实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再仔细看看: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十、哪里规定过个人所得税是“收付实现制”?
1、经营所得,肯定是权责发生制。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该也是权责发生制。
3、劳务报酬所得,应该也是权责发生制。
4、稿酬所得,应该也是权责发生制。
5、工资奖金属于综合所得,当然也应该是权责发生制。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具体处理,仍然可能用收付实现制调节。
7、没有任何地方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
8、权责发生制才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基本原则。
【第2篇】废品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会员:
我公司在研发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下脚料收入,按规定扣减本年度研发费用后仍有余额,是否应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扣减下一年度研发费用?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因此,你公司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收入冲减本年度研发费用后仍有余额的,本年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无需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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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只有发票收入?]有费用发票
公司没有费用票的话,就无法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影响公司年终汇算清缴,导致企业综合成本增加,这是很多企业都不愿看到的。如何解决企业缺票难题、减轻企业成本负担已成为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处理
然而比安财穗在服务众多企业时发现,很多企业都是出现缺票问题了,才想着去找票来填补,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不仅找票麻烦,还会让公司陷入虚开发票、买卖发票等危险境地,这种不合规的解决方式是非常不利于企业发展的。
关于费用票不够怎么办、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处理等问题,我们看看大部分都在企业使用的合规做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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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很简单,比如企业跟个人之间发生的采购服务,像设计服务、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市场推广、咨询服务、会议展览、装卸搬运服务、外包服务、维护维修服务、配送服务等,绝大多数的个人是不愿意给企业提供发票的,而此时就可以通过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来获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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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吗
概述
目前很多经济业务中会涉及违约金、代垫款等费用,这些费用有销售方收取的,也有购买方收取的,我们今天针对销售方取得的费用,判断是否属于自己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今天我们通过政策及案例分析形式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案例/解析
问: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高级矿泉水取得含税价款339万元,另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元,包装物押金2.26万元,包装押金要不要计算到价外费用里?
答:矿泉水的包装物押金是在超过一年或合同逾期时才算到价外费用里的,问题中未逾期,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税答疑)
【第5篇】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
不征税收入”真的可以筹划成“免税收入”吗?
众所周知,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及形成资产计提的折旧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而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和折旧则没有这个限制。因为拨款或补贴经常金额较大,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很大。为了帮企业降低税负,有些税收筹划机构建议财务人员对此进行筹划:让政府在拨款文件里面把款项写成“免税收入”,依据此文件在所得税汇算时就不用进行纳税调整了。那么,这样的筹划果真能够实现吗?
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哪些属于“免税收入”,哪些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四种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这四项规定的都是具体而明确的,并且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是清晰明确的,不属于这四项的收入一律不允许作为免税收入来处理。另外从四项免税收入的来源来看,免税收入是不包括政府等部门的拨款的,所以在收到政府或其他部门拨款时就不用费尽心思来争取将其纳入免税收入了,否则有可能适得其反,弄不好会被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甚至罚款。即便经过努力政府机关在拨款文件中明确了款项属于免税收入,因为与上位法相抵触,企业也不能依此将拨款确认为免税收入的。
财务人员在收到拨款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文件,根据文件做出正确的财税处理。需要区分的是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征税收入,而不是区分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更不要奢政府机关一纸公文就可以改变收入的性质。
财务人员有税收筹划的意识是件好事,但如果不考虑后果盲目激进的进行税收筹划,则会有弄巧成拙的风险。
【第6篇】核定征收企业只有收入没有费用
核定征收是与查账征收相对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虽然查账征收是主流,但在某些情况下,还是离不开核定征收,那么对于核定征收,以下这十个问题您清楚吗?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会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第一条规定:“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什么样的企业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以下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的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征收有哪几种方法,如何适用?
答:两种方法,分别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2023年以前的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优惠,2023年以后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88号公告
五、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的规定: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七、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
九、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不需要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十、核定征收期间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能否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答:不能。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在税法上不认可,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也就不能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end——
来源:品税阁; 晶晶亮的税月
【第7篇】收入冲减管理费用
营业外收入冲减的分录怎么写?
冲减营业外收入是贷方红字.
'营业外收入'科目属于损益(收入)类科目,发生额一般在贷方登记(冲减用红字或负数),借方是月末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时用的,期末应无余额.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通俗一点讲就是,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 视为营业外收入.一般采用贷方多栏式明细账格式进行分类核算.
营业外收入凭证怎么做?
1.基本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2.一般账务处理
(1)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金营业外收入(2)固定资产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
(3)固定资产清理取得的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取得的罚款净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第8篇】按收入比例确认不征税收入费用
一、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三)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根据财税〔2011〕70号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与联系
1、两者联系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2、两者区别
1)不征税收入
a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b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免税收入
a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宏观经济调控和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但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b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9篇】收入发票费用发票吗
发票是会计入账的最佳凭证,但在会计实操的过程中,有些业务,即使取得了发票,也不一定入账。如果强行入账,很可能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这些业务都触及到了会计实操中的敏感科目。也是税务稽查通告中常出现的科目。这些业务发票的入账,一定要有充足的辅助证明,才能让企业安枕无忧。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这些业务发票。
1、会议费
会议费是税务部门管理最严格的一项科目。因消费的内容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餐饮、住宿、旅游有关。想要列支会议费,一定要让会议费无懈可击。单单只凭一张发票,估计连申报都过不去,更不要说后面的稽查阶段。
列支“会议费”除发票外还需要的凭证
①、《会议通知》,证明这个会议的存在②、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参加会议的批示,表示是单位同意参会的③、参会人员名单及签名④、会议照片,尽量保留照片。虽然不是必要内容。但有会议照片是应对稽查最好的证据。⑤、会议记录。证明会议的内容真实,且属于公司比较支出,而不是职工福利。
被稽查案例
该企业税前列支的会议费不符合税收规定,被定性为偷税13204.53元,被处罚款和滞纳金。
如果你细心在各地市的税务稽查通告里翻找,总能找到各地因为会议费列支,而被定性虚假业务的通告。
2、差旅费
差旅费能够报销的发票有: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无需扣个税的出差补助等;这些发票和支出都属于敏感的发票或者支出。餐饮发票,是最容易取得,也是经常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车票是一些中小企业经常凑成本票的选择,出差补助可以逃避个税。看到来这么多敏感的信息,作为会计,一定要知道这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重点,差旅费报销中,除必要发票还需要以下凭证:
①出差申请单。必须员工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制度规定的相应人签字。②出差报销单。员工提出报销,经经理及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记账凭证。
3、业务招待费
会计最不愿意列支的一个会计科目,既有税前扣除的双限额。又是税务部门重点稽查对象,一不小心就会被认定赠予,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招待费除必要发票外,还需以下凭证:
①、招待申请审批单。要证明业务招待的合理性,规格要符合公司与税务部门的要求。②、带有金额的消费明细清单。③、员工待支付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员工付款证明。④、用于赠送的礼品出库单。
4、租金发票
租金发票,入账前要判断。第一判断租金发票是否有对应的合同,有对应合同,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合并转款凭证,形成发票、合同、现金三流合一,入账处理。如果没有合同,则视作永续合同。双方按付款期每次续约,如一方不续约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印花税按每次实际支付的金额计提印花税。
特别注意:房屋租赁发票的备注栏应填写不动产及该房屋的详细地址.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5、加油票
油票是个人获取发票的最佳手段,由于很多员工都会驾驶车辆。个人拿到油票没有什么用,直接就送给公司或者卖给公司。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油票拿过来就能抵税与税前扣除。加油发票想要报销,要公司有车或公司租入车辆才能报销。这样就给加油票报销设置了两个前提条件:
①、公司有车。加油票的报销,不能超过公司车辆里程数。②、公司无车。加油票报销,需要同时有《用车申请单》、《车辆租赁合同》、租车付款证明。(可向个人租赁)
6、超额的电费发票
这个是很多工业会计头疼的问题。因为税务稽查系统中有一项叫做“电费与收入不匹配”。如果被认定不匹配,系统会督促税管员加强对企业监督,甚至引发查账。 电费与收入不匹配,依靠企业的具体数据申报入税务局系统后,系统会自动提示配比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相比存在异常,提示税务专管人员该企业有疑点加强监管,并不是一定就指出企业存在问题。 但我们做会计的都知道,一但被盯上,哎~~!
【第10篇】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因此,只要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企业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