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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5

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1篇】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优惠项目,下面这些问题你了解吗?

● 问题解答 ●

1、研发人员同时又参与管理,那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什么分配?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2、研发费加计扣除175,是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的吗?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到研发支出的企业都可以是175%,不单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限额怎么计算?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10%/(1-1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要准备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5、委托境外研发的费用可以全额做加计扣除吗?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孰小的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依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70-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税乎网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税乎网注】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28 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23 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40 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97 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 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税乎网注】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3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 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 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 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 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 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 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1 年12月,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 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度10 月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2 年度经营月份为12 个月,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 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 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 年5 月10日开始经营,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 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度10 月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 月10 日,2022 年度经营月份从5 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 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 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 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2 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3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公告内容表明: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很多人可能要问

什么是研发费加计扣除?

都有哪些相关政策?

享受加计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小编为大家整理好啦

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研发费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享受的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研发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政策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5.《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8.《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条件: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

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排版:王白白

【第4篇】国税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搞研发,税收有优惠!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规定,2023年10月大征期,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对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又加码了!具体如何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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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再报归集表

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时,应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账,但应涵盖97号公告所附样式内容。也就是说辅助账样式可以在总局发布的辅助账框架内增加有关项目,但不得减少和合并有关项目。

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还需注意的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用于填报计算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包括本年度研发支出费用化加计扣除的部分,以及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在本年度加计摊销的部分,最后作为附列资料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第6篇】资本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今天说一下与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问题,现在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自行开发的,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比外购的无形资产在计税基础上要复杂很多,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一、“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概念

1、企业在无形资产的研究期间,一般都无法确定后续是否能带来经济收益,这个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在无形资产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只要满足资产化条件的,简单的说就是具备了基本完成和使用的条件,就应该计入资产化支出,即“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等研发成功可达到预定用途时结转费用,即转入“无形资产”。

二、“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会计分录

研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计入损益时: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开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达到可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根据相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之前,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在优惠政策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2、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投入费用、仪器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的设计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3、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包括失败的研发项目。

四、举例:

某科技型企业上一年的税前利润是200万,用于研发的费用是100万。加计扣除享受扣除75%。

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利润-研发费用*75%)*税率

=(200-100*75%)*25%

=(200-75)*25%

=31.25万

【第7篇】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

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主要分为四种,而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自主研发

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委托研发

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何计算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

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如何计算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

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如何计算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注意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归集口径

会计核算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相关政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相关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政策口径最小,主要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来源:公众号:高新企业认定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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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加计扣除费用税率

备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资料整理

第一章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研发活动

1.1.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上述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1.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基本流程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见下图:

1.3.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注意:

1.3.1.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性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3.2.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企业以下列六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例如:某企业2023年度取得零售收入2000万元,兼营生产家用电器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800万元。

零售收入占比=2000÷(2000+500)=80%,投资收益不计算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因此,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1.3.3.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1.4.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4.1.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1.4.2.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二章 企业研发活动中的税务处理

2.1.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及差异比较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范。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

2.1.1.人员人工费用

差异:本项费用的会计核算口径大于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中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中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并且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183天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其发生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不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口径,但该部分人员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应注意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2.1.2.直接投入费用

差异:本项费用几个口径的主要差异在于房屋的租赁费、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是否归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计入,通过经营租赁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口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例如: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办公场所、实验室、试制车间等能合理分摊研发项目与非研发项目,其租金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范畴,但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2.1.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差异: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此外,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但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2.1.4.无形资产摊销

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知识产权”摊销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专利权”摊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1.5.设计试验等费用

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装备调试费用和试验费用,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的研发费用范围限于正列举范围。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符合会计核算常规的设计试验费用。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1.6.其他相关费用

差异: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并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限于正列举范围。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超过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2.其他应注意事项

2.2.1.失败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用的处理

企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2.2.2.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处理指引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举例:2023年2月,c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c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2023年10月完工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75万元(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至75%)。

2.2.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适用加计扣除。

2.2.4.医药研发外包(cro)、医药合同定制生产(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cdmo)方式的加计扣除政策

生物医药研发或生产外包服务已逐渐成为医药产业中的新兴趋势,生物医药企业的新药研发过程部分或全部涉及到医药研发外包(cro)、医药合同定制生产(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cdmo)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1)医药研发外包(cro),主要为制药公司及生物技术公司提供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新药研发合同研究服务。该种模式下,新药的研发和检验主要由cro来完成,委托方涉及较少,在具体判断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主体资格时,需要重点关注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具体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因素。在实践中,往往通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相关条款来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主体。如果cro企业希望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应在合同谈签阶段,明确自身对知识产权的占有份额,同时确保合同的具体条款和表述能为享受优惠提供充分依据,以降低未来风险。

(2)医药合同定制生产(cmo),主要是接受制药公司的委托,进行定制生产服务,提供产品生产时所需要的工艺开发、配方开发、临床试验用药、化学或生物合成的原料药生产、中间体制造、制剂生产(如粉剂、针剂)以及包装等服务。该种模式下,相关产品主要是为委托方度身定制,cmo仅仅作为受托生产方。该种模式下,委托方对该部分费用按照委托方实际支付给cmo的费用的80%进行加计扣除,cmo企业作为受托方,通常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3)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cdmo),主要为制药企业及生物技术公司提供医药特别是创新药的工艺研发及制备、工艺优化、放大生产、注册和验证批生产以及商业化生产等定制研发生产服务。cdmo将高技术附加值的工艺研发及规模生产能力相结合,较多的采用“合作研发+定制生产”模式。该种模式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主体也是通过合同等重要文件中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具体分工、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因素来进行判定。

(4)生物医药的研发,大部分生物医药企业将在临床研究或其他阶段涉及cro、cmo、cdmo等业务,为了准确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应准确区分其中的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部分,委托研发需要保存好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相关凭证,如是关联方,还需要受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合作研发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2.5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费用化的研发支出,按照当年费用化的金额部分加计扣除,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按照形成的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进行加计扣除。

第三章企业申报表填报指引

3.1.企业申报享受基本流程

(1)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在汇算清缴期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办理渠道: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3.2.申报享受方式

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享受方式。

3.3.申报表填列样式

3.3.1.一般企业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报范例: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企业,2023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项目为自主研发、c项目为委托研发。

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包含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10万元)。

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2023年1月起开始资本化,至2023年7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万元、燃料3万元、动力费用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万元,资料翻译费5万元。

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总额100万元,其中30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填报分析:

a项目:除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合计17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170×10%/(1-10%)=18.89(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30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70+18.88=188.89(万元)。

b项目:除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合计9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95×10%/(1-10%)=10.56(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5万元,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100/10×(6/12)=5(万元)。

c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80万元,其中委托境内研发费用=70×80%=56(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30×80%=24(万元),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

年度研发费用小计=188.89+100+80=368.89(万元),其中本年费用化金额268.89万元,资本化金额100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268.89+5=273.89(万元),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273.89×75%=205.42(万元)。

表格填报: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数量)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3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2,888,888.89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1,700,000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1,400,000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300,000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600,000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350,000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30,000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20,000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0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0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0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0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0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50,000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0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50,000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100,000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50,000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50,000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0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100,000

24

1.新产品设计费

50,000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50,000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0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0

28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350,000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50,000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0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0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0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00,000

34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238,888.89

35

二、委托研发(36+37+39)

1,000,000

36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用

700,000

37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00,000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240,000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0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3,688,888.89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2,688,888.89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1,000,000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50,000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0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2,738,888.89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0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2,738,888.89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0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0

50

八、加计扣除比例(%)

75%

51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2,054,166.67

52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

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0

企业填报完上表后,第51行数据会带入表a107010。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

……

25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2,054,166.67

26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054,166.67

27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0

28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0

……

……

31

合计(1+17+25)

3.3.2.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2)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填报范例:乙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项目为自主研发、c项目为委托研发。

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包含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10万元)。

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2023年2月起开始资本化,至

2023年7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万元、燃料3万元、动力费用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万元,资料翻译费5万元。

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总额100万元,其中30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填报分析:

a项目:除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合计17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170×10%/(1-10%)=18.89(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30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70+18.88=188.89(万元)

b项目:除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合计9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95×10%/(1-10%)=10.56(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

5万元,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100/10×(6/12)=5(万元)。

c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80万元,其中委托境内研发费用=70×80%=56(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30×80%=24(万元),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

年度研发费用小计=188.89+100+80=368.89(万元),其中本年费用化金额268.89万元,资本化金额100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268.89+5=273.89(万元),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273.89×75%=205.42(万元)。

乙公司2023年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共205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00人的比例为20.5%;符合不低于10%的规定2023年度研发费用368.89万元,销售(营业)收入总额6000万元,占比6.15%;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的要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338.89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68.89万元,占比91.86%。

表格填报: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数量)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3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2,888,888.89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1,700,000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1,400,000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300,000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600,000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350,000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30,000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20,000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0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0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0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0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0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50,000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0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50,000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100,000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50,000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50,000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0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100,000

24

1.新产品设计费

50,000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50,000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0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0

28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350,000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50,000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0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0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0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00,000

34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238,888.89

35

二、委托研发 (36+37+39)

1,000,000

36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00,000

37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00,000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240,000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0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3,688,888.89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2,688,888.89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1,000,000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50,000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0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2,738,888.89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0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2,738,888.89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0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0

50

八、加计扣除比例(%)

75%

51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2,054,166.67

52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

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0

企业填报完上表后,第51行数据会带入表a107010。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行次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11

人 员 指 标

四、本年科技人员数

205

12

五、本年职工总数

1000

13

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

20.5%

14

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

本年度

前一年度

前二年度

合计

1

2

3

4

15

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

3800000

3800000

16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

(17+18+19+20+21+22+24)

3000000

3000000

17

1.人员人工费用

1700000

1700000

18

2.直接投入费用

600000

600000

19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50000

150000

20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100000

100000

21

5.设计费用

100000

100000

22

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

0

0

23

7.其他费用

350000

350000

24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238888.89

238888.89

25

(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26+28)

×80%]

800000

800000

26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

700000

700000

27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300000

300000

28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300000

300000

29

八、销售(营业)收入

60000000

60000000

30

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15行4列÷29行4列)

6.33%

3.3.3.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需填报a1070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填报范例:丙公司为集成电路企业,2023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项目为自主研发、c项目为委托研发。

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包含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10万元)。

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2023年1月起开始资本化,至2023年7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万元、燃料3万元、动力费用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万元,资料翻译费5万元。

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总额100万元,其中30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3.4.其他应注意事项

3.4.1.研发费加计扣除可季度申报享受项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4.2.企业申报享受研发优惠无需报送《归集表》和《汇总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3.4.3.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3.4.4.叠加享受税收优惠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企业申报后的注意事项

4.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1.1.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留存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和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9)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应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4.1.2.企业享受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4.2.研发项目异议鉴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将项目资料送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和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3.项目鉴定共性问题

科技部门在鉴定研发项目时,主要发现以下共性问题:

(1)项目计划书只有工作进度安排,无具体技术研发内容;

(2)项目计划书过于简单,研究内容无法体现技术创新性;

(3)提供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不符合财税〔2015〕119号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研发项目,例如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

(4)提供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企业自立项项目计划书执行期不在申请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年度,且没有项目实际研发时间变更的相关说明;

(5)企业变更了项目研发时间,但无法提供材料证明项目变更后在申请享受加计扣除年度所开展的真实有效的技术创新研发工作;

(6)政府立项项目只提供项目申报书或提供的合同书无项目签订各方的盖章签字,项目无法证明政府立项的真实性;

(7)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未按照项目为单位,形成每个项目独立完整的留存备查资料;

(8)企业在系统填报上传的留存备查资料,如项目立项决议和项目的一些流程审批文件涉及要签字盖章的地方未盖章签字(须保证上传资料的严谨性和完整性);

(9)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10)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11)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12)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13)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14)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15)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6)根据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无法判断是否研发项目;

(17)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其它形式的非研发项目;

(18)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属于受托研发项目;

(19)企业未按政策要求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20)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前后不一致、逻辑矛盾,如项目名称和项目研发内容前后不一致,项目立项决议文件审批时间在项目完成时间之后等。

4.4.追溯享受规定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例如,2023年度发生了研发支出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最迟需在2023年度汇缴期内,也就是2023年5月31日前更正申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追溯享受研发优惠的同时做好有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章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常见问题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需注意一些常见的问题。首先,企业在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时候应关注政策适用问题。主要体现为未准确界定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研发人员等概念,需准确归集有关研发费用;未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未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等。其次,应留意研发费管理与财务核算问题,主要体现为未按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未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并将研发支出合理予以费用化或资本化;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没有分别核算、准确划分等。再次,应注意程序上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未按要求做好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经营实质不符等。本章通过对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

5.1.判断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行业

案例一:a贸易公司主营电子通讯终端的销售、研发等业务,2023年度终端设备销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5000万元,投资收益300万元,收到市政府拨付的200万元财政补贴。全年用于电子终端设备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

2023年度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5000+300+200

-300-200)×100%=75%>50%,其2023年度主营业务为“批发和零售业”,为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问题分析:并不是所有行业企业发生研发活动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重点关注6个行业负面清单。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六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5.2.判断是否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

案例二:b公司主营游戏软件开发等业务,其某款网游开发项目已经上线运行,累计注册用户近百万,但企业仍将该款网游上线后进行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的人员人工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加计扣除。

问题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强调,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个别企业将产品的常规升级或简单集成判断为研发活动,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在判断其行为是否适于研发活动时,重点关注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规定的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财税〔2015〕119号文件还规定,当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产生争议时,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部门咨询。

5.3.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有差异

案例三:c公司主营化学产品的研发,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将研发费加计扣除和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混淆,将办公费、通讯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等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导致未能准确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问题分析: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有多种,通常有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不同的口径存在一定差异(详见2.1.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及差异比较)。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5.4.资本化时点把握不当

案例四:d公司主营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等业务,其4个研发项目已形成专利权并向市场推广,但企业仍将开发部门的后续支出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中归集,全年没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产生,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作资本化处理。

问题分析: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核算中,除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以及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和自有资金用于研发未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等情况外,应按照会计准则把握研发费用归集时的资本化时点。

5.5.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5.5.1.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五:某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200),应以200万元进行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

问题分析: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的,以税前扣除(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充分享受企业所得税红利。

5.5.2.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案例六:某企业2023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48.34万元[(97.78+100)×75%=148.34]。

问题分析:可加计扣除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5.5.3.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案例七:某钢铁生产企业在2023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3年度汇缴申报中,申报可加计的研发费用金额为5000万元,申报特殊收入为0。该企业的研发活动中普遍存在长达数月多次大批量试生产过程,并产生大量试制品对外销售,并未将试制品销售收入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经纳税调整,该企业2023年多列可加计研发费用金额为1500万元,按75%计算多列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为112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68.75万元(1125×15%=168.75)。

问题分析: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5.5.4.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案例八:c公司主营化学产品的研发,该公司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从事非研发活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用于生产经营,企业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问题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研发人员、仪器、设备等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共用的费用未合理分配不能加计扣除。

5.6.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5.6.1.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案例九:某企业2023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分析: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6.2.对委托研发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案例十:a企业2023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75%=60万元,同时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问题分析: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

5.6.3.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案例十一:f公司主营it运营管理产品的研发等业务,其中部分项目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发,但委托开发合同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导致无法加计扣除。

问题分析:实务中,存在委托开发行为的企业,往往忽略了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要求。此要求在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虽无直接规定,但在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企业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该项要求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的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第六章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问答汇总

6.1.研发活动方面

6.1.1.我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请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答:税收方面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活动,都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企业应对研发项目进行合规管理,重视对“研发活动”实质性把控,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通过科技部门咨询。

6.1.2.我公司主要是从事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企业享受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6.1.3.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2.行业规定方面

6.2.1.我公司是一家事业单位,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2.2.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来也会对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投入一些研发,相关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范围。若贵公司在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房地产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则属于房地产产业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6.2.3.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6.2.4.我公司既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行业)居民企业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3.研发费用方面

6.3.1.我公司计划在2023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6.3.2.我公司2023年取得科技部门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2)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可自行选择最适宜的处理方式。

例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50万元是属于政府财政补助(企业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项研发支出可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若企业取得的50万元政府补助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200×75%=150万元。

6.3.3.对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同时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研发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企业应对共用的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实际工时占比法分配费用存在困难的,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如按照受益原则,以作业成本法、最终成果决定法等方法来合理分配各项费用。

6.3.4.我公司研发活动中发生“试制试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需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例如发生的水费、电费应按合理的方法分摊到各相关研发项目中。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6.3.5.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是按全部项目合计计算还是按单个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10%计算?

答: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这里提到的10%的计算限额,应按每个研发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每年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当年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别计算每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扣限限额。

6.3.6.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该怎么核算?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即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6.3.7.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其他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比,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内容,采取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其他费用具体范围,对于其于未列明的费用类型,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6.3.8.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的解读,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费,因此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计算扣除。

6.3.9.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折旧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因此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折旧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3.10.我司为进行研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了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并根据需要进行了改装,请问在改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吗?

答: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可享受加计扣除。对于改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由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以正列举的方式限定为六大类,长期待摊费用不属于这六大类中的一种,因此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6.3.11.为研发项目新建的化验室或临时搭建的厂房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不动产的折旧费。

6.3.12.企业的房屋折旧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房屋的折旧费。

6.3.13.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年金,能否加计扣除?

答:年金不属于《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费用的归集范围,因此不能加计扣除。

6.3.14.企业发生的零碎、金额较小的研发费用如何归到研发费的具体项目?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项目)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有关的费用对照文件及会计处理制度,规范归集即可。

6.3.15.我公司根据特定客户需求订制产品并开展研发,没有立项的支出能否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此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6.3.16.生物医药企业在药品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药品上市注册前,应当完成药物临床测试等相关研究工作。药物临床测试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ⅳ临床试验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属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生物医药企业自行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

6.4.研发人员方面

6.4.1.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6.4.2.我公司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文件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因此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6.4.3.有很多公司为节省人力成本,研发人员既是生产技术人员又是产品开发人员,研发费归集时是否必须明确区分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吗?

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6.5.会计核算方面

6.5.1.我是某公司财务人员,想了解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究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5.2.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答: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6.6.委托研发方面

6.6.1.我是企业的财会人员,想了解一下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和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在享受加计扣除时有什么差异?

答:(1)加计扣除金额的限额不同。企业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但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3)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6.6.2.我公司2023年将某个科研项目委托境外公司进行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应如何计算?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例如,某企业2023年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11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100×80%=80万元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委托境外研发费不超过110×2/3=73.33万元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73.33万元。

6.6.3.企业受托开展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6.6.4.为什么委托境内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需去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分别为受托方和委托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和应对

01会议时间

2023年3月11日14:00

02课程介绍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材料

3.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国高新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交集

4.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工作中的财务要点、难点

5.研发费用如何处理?

6.填补对把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细节性的空白

03主办单位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04报名方式

1.扫描下方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

2.发送公司-姓名-职务-手机-邮箱-微信号至联系人邮箱

3. 服务专员联系,统一拉入微信群

4.发送腾讯会议平台链接邀请进入

联系人:常思佳 18210329307 changsj@bsia.org.cn

【第10篇】研究费用和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都会涉及研发费用,两种情况下研发费用是相同的吗?今天带来两种情况下研发费用的比较,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研发费用,降低企业经营中的税务风险。

1 人员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

5 设计实验等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人工。加计扣除口径中人员人工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而高新认定归集口径指的是企业科技人员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及外聘科技人员劳务费用,其中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直接投入。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研发设备、器具的租赁费。而高新认定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用于研发的房屋租赁费。

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中该项只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而高新认定中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费用。由于高新认定时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而加计扣除则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加计扣除政策中未列举的项目都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而高新认定中的研发费还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来源:上海税务。

【第11篇】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有何不同?

相关政策“一点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税〔2018〕64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温馨提示】点击上方文号,将直达相关政策正文。

q1

企业研发费用主要有哪些方面?

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中,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而税法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范围(其他费用除外)均采用正列举方式。

q2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主要体现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研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方面。

q3

直接投入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固定资产范围大于仪器、设备,在加计扣除范围中,房屋租赁费不得计入。

q4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不仅涉及到折旧费用,还涉及到研发设施的长期待摊费用。并且,在折旧费用中,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可以计入。

q5

委托研发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究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境外其他机构或个人研发费用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时,必须同时符合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

在委托研发费用方面的区别稍微复杂一些,两者都有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的要求,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委托研发费用包括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并且没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才予以扣除的限制,仅在占比方面有所规定。

q6

其他相关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规定的限定比例高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要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台帐

上一篇文章当中曾提到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别。

但无论如何,事实上不管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科技型企业,甚至是制造业企业(工业企业)他们都有一样不能不去提及到的一个话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01

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2

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一票否决。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2亿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费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

03

制造业企业(工业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非工业企业依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该如何归集?

人员人工费用

25%-50%

直接投入费用

30%-65%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10%

其他费用

<10%或≤20%

想要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肯定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而这些准备的东西则需要十分的认真仔细!

加计扣除所需资料

企业决议

企业需有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项目立项

企业需有研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编制项目汇总表。

项目预算

企业需有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项目管理

1、研发机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2、研发项目和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

3、核算情况说明。

费用归集

设置研发费台账,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分项目专账管理。

税前抵扣

设置研发费台账,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分项目专账管理。

所有材料备查

10年内随时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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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2023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23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14篇】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 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财税〔2018〕99号废止)。

5. 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废止)。

6. 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规定了从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10. 财税〔2018〕99号,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 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了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2.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了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3.2023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主表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14.2023年3月1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将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5.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会议决定:(1)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2)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16.2023年4月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23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 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 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 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鉴定意见不需要企业提供。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需要再鉴定。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

1. 不包括

(1)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但可通过“其他相关费用”记入)

(4)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但可通过“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 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技术认定归集范围,未要求直接从事研发,要求是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注意:

(1)对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部门没有单独安装电表的,需要根据工时等合理方式,计算研发人员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得出总共研发需要分摊的电费,再根据项目工时比分摊到不同的研发项目。

(2)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认定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只能是仪器、设备租赁费。例如为了扩大研发,租了研发大楼,不能够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23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例:a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23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每年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6年折旧,每年折旧额200万元。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的200万元折旧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税前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不再需要根据比较会计、税收处理的孰小值确认加计扣除金额。

接上例,假设a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其他情形不变。企业2023年会计处理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收折旧额,则2023年度、2017及以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均仅可就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注:与高新认定归集口径比较

(1)高新包括了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扣除不包括。

(2)高新包括了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不包括。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例如:无形资产资本化时有40万研发人员办公通信费记帐记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但办公通信费是不能加计扣除的,这100万里真正符合要求的可能只有60万,这样每年加计摊销只能是6*175%=10.5万。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注意:

1. 设计费一般不填,包含的设计人工成本、相关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材料的领用费,可分别计入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如果是找设计公司设计的,属于委托研发,登记《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 与高新认定比较

加计扣除不包括田间试验费、装备调试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即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某企业2023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万元]。

注意:

1. 比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 [2013] 70号新增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 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

3. 与高新认定比较

(1)高新认定包括通讯费。

(2)高新认定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有个“等”字,加计扣除没有。

(3)高新认定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加计扣除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委托研发及其他事项

(一)委托研发

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2.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注:高新认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4.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某企业2023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6. 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二)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研发支出”科目 ,是一个过渡性的科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在研发项目上的支出,应该区分费用是用在研究阶段,还是用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有些像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小结:研发费不符合记资本化条件时记在管理费用;研发费要形成无形资产必须是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后。

(二)会计分录模板

(三)研发费用核算新要求

从2023年6月起, 利润表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只有在“研发费用”项下的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四)辅助账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由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留存备查。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所附样式编制。

1.辅助账的设置

(1)分项目设置,归集研发费用。

(2)辅助账不是会计用途的明细帐,是税收用途的辅助账。

(3)登记辅助账时应调整到位。

(4)辅助账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

2.辅助账类别

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自主研发四类“研发支出”辅助账。

3.辅助账的登记

(1)登记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研发、自主研发四类“研发支出”辅助账;

(2)登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登记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确定本年度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归集表不再要求留存备查)。

六、案例分析

例:某医药企业研发一种创新药,自2023年1月开始研究,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购买商业险10万元,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各10万元,假设未发生其他费用;2023年7月1日,该企业拿到临床批件进入开发阶段 ,并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费用与上半年相同,2023年12月,新药研发成功,达到预定用途开始使用。该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比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差异。

解析:医药企业属于制造业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一)研究阶段(2023年上半年)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管理费用 1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

1.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90+10+10=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2.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翻译费,咨询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90+90/(1-10%)×10%=100万元

加计扣除比例100%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100%=100万元

2023年度,该企业研发费用可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为110+100=210万元。

(二)开发阶段(2023年下半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企业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具有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条件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中,对于能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研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对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将研发费用资本化短期可以美化利润,使研发支出与受益期匹配,当期多交税,以后年度少交税;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会低估当期利润,高估以后年度利润,当期少交税,以后年度多交税。

假设2023年下半年进入开发阶段,且符合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无形资产 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1.2023年12月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金额=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计入计税基础);

2.在账面上形成的无形资产实为公司未来的费用,如将来转让该无形资产,则为成本。

3.2023年度应该抵扣的加计扣除费用,该企业可以选择到2023年5月30日前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在2023年10月份扣除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在预缴时可以少预缴一些企业所得税。

(三)2023年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可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110÷10=11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由于允许计入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就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了。因此,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90+90/(1-10%)×10%)÷10=100÷10=10万元,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100%=10万元。

2023年度无形资产摊销税前扣除金额共计11+10=21万元。

七、涉税风险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了加计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对研发活动界定不清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有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合规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视对“研发活动”实质性把控,导致一些“研发项目”在税务检查时被否定。政策明确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通过科技部门咨询。

(三)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规定,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对于费用发支出,应在利润表“研发费用”科目登记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四)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性资金,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五)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分配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

1.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有多种,会计口径、高新技术口径一般大于加计扣除口径,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应小于在其他口径下归集的研发费用支出。会计核算口径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自行判断,对应属于研发活动支出外,没有过多的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主要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但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或者将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的费用归集进了直接人工费用。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4.将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5.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200),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

6.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未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7.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加计扣除时,未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对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未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8.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9.企业集团需要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未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未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10.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1.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2.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六)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未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2.委托境内单位研发的,未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3.对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进行了加计扣除。

4.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企业2023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6.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内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境外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七)未按规定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于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留存资料备查。

(八)应加计扣除未享受加计扣除

1.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企业当年度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只要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的条件的,就可以依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九)研发支出没有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23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留存备查 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此,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十)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研发费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其中委托境外研发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新增了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2)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

10月纳税申报期是月度、季度申报并行的“大征期”,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一些网友的留言咨询,我们整理了相关热点问答,看看对您有没有帮助~~

10月纳税申报期顺延至10月25日

请合理安排时间

错峰申报

您还想了解什么问题

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来源:中国税务报

制图:刘耘

责任编辑:宋淑娟 张越(010)61930016

【第1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题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2023年新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增设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及其汇总表样式等相关事项。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又有什么变化呢?请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基础信息表——新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

怎么填?

企业根据是否真实开展研发活动,以及企业实际设立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类型进行勾选。

划重点!

1.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a107012表的选择。若选择“2015版”、“2021版”和“自行设计”中的任一项,表单中a107012表必须勾选。

2.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只能勾选“否”。

3.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不能勾选“否”。

二、a107012表——勾选不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行次也不同

(2015版)

(2021版、自行设计)

找不同!

勾选2015版,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明细,合计金额自行带出,不可修改(灰色)。

勾选2021版或自行设计,只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合计金额,明细信息无需填写(灰色)。

三、a107012表第50行——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根据文件规定,第50行的加计扣除比例根据税务登记行业类型自行带出,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 混业经营企业如何判断?

● 加计扣除比例错误怎么办?

至主管税务机关修改行业登记信息。

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6篇)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优惠项目,下面这些问题你了解吗?●问题解答●1、研发人员同时又参与管理,那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什么分配?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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