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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7

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1篇】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备案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创新发展。随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力度越来越大,享受该项政策优惠时的误区您了解吗?

误区一: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可以享受!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能享受相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会计核算健全;

(2)实行查账征收;

(3)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4)属于文件规定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5)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误区二: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可以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三:所有行业的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负面清单行业不在享受范围内!

负面清单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负面清单行业业务收入占比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负面清单行业业务收入占比=负面清单行业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

误区四:只有本企业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正解: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可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误区五:企业研发人员只有工资薪金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正解: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工费(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均可加计扣除!

人员人工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六: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费用以全额加计扣除

正解: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扣除基数!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误区七:企业预缴时无法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可以享受!

为使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从2023年开始,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因此,企业在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份税款时,即可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3篇】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贯彻落实***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的讲话精神,省委书记倪岳峰来邯调研精神,省长王正谱来邯现场办公精神,切实加强基础研究,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深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邯郸市科技局迅速行动,于2月23日上午,联合市税务局在涉县组织召开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基础研究研发费用归集专题培训会”。邯郸市科技局副局长靳远新、市税务局总经济师朱兴、涉县政府副县长马琳玮出席会议并讲话。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耿照洲、盈科瑞诚税务师事务所(邯郸)有限公司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李中明、河北省十力律师事务所国家一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陈俊岭做主题授课。

朱兴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立足纳税服务工作实际,聚焦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开展惠企政策宣传、政策辅导培训,确保企业对税收优惠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靳远新强调,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和基础研究费用的归集工作,把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省领导要求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精准辅导、提升服务水平,确保研发费用应统尽统、应归尽归。

马琳玮要求,科工、税统、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牵总和指导作用,全力做好服务,充分发挥好企业主体作用,精准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减免和资金补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全年任务目标圆满完成。

耿照洲处长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管理办法做了详细解读。李中明税务师主要围绕研发费用专账归集、辅助账的设置开展全面培训,并就需要关注的重点、难点做细致说明。陈俊岭律师就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内容及流程进行了专题讲解。

会上,征集了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及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难题,并针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一对一解答和手把手指导帮扶。

这次培训会,按照政策知晓度100%,服务满意率100%,入企辅导率100%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重视程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企业基本实现了从不知享、不会享、不敢享到主动享、放心享的的转变。

涉县科工局、税务局、统计局等单位,100余家重点规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结束后,培训组深入津东经贸、桃晟堂、清漳水泥、河北煜剑等4家企业进行优惠政策的落实调研,并就如何培育省、市级创新平台工作进行了交流探讨。

【第4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培训

近期,出台了二个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有些财税人员对于这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有所疑惑,小编给大家分享共享会计师的推文,以图表及七个具体案例解析的形式来为大家进行解析对比,希望能给您带来点收获。由于内容较多,将分为上下两篇分享给大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100%

1.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

1.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3.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3.2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

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在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4.案例解析

【案例一】巨隆科技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金额400万元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

(1)按照之前的政策,只能加计扣除75%,即400×75%=300万元;

(2)现在新政策:能加计扣除100%,即400×100%=400万元;

结果:可以多扣除100万元,少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二、制造业企业:加计100%

1.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

1.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制造企业的条件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4.案例解析

【案例二】金宏建材是一家制造企业,2023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金额400万元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

(1)按照之前的政策,只能加计扣除75%,即400×75%=300万元;

(2)现在新政策:能加计扣除100%,即400×100%=400万元;

结果:可以多扣除100万元,少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三、其他企业:加计75%

1.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其他企业: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也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1.2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注意点:

3.1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申请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3.2失败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5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2023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

问题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有无限制?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就可以适用。

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以适用。

问题三、制造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问题详情:我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现在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我们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的话,我们该如何选择适用哪一个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和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可能存在重叠的部分,但是两个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均是针对研发费用,因此优惠性质和优惠项目完全一致,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比较,16号公告少了“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非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告或解读,目前仅从16号公告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

因此,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建议选择适用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四、如果企业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该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并不是一项全新的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只是在原来已有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的比例。

如果企业不符合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可以按顺序适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只是加计扣除比例不一致,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比对政策规定择优选择适用的政策。

问题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在3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吗?

答:根据现在公布的16号公告,没有规定可以在季(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在后续出台了新的公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做出调整的,则按照新公司执行。

问题六、单价500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假如企业2023年新购入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用电子设备,会计按分年计算折旧,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3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如果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但是满足一般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规定的,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75%=450万元。

问题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无规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时,要求:“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16号公告没有对收入占比做出限制性规定,只是要求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在整个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也没有收入占比的规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没有类似于制造业企业关于收入占比的限制。

问题八、我公司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可以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并不能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为,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想要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是比较容易就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因为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规定:“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此,企业在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公示后即可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然后企业就可以按照享受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了。

问题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备查那些资料?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标签:加计扣除

【第6篇】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的调查研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2023年4月29日15:00-16:00,国家税务总局将举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活动。届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将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以及企业10月份预缴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等内容,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访谈信息

主 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时 间: 2023年04月29日 15:00-16:00

嘉 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和收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做客访谈现场,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 2021-04-29 15:00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感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 [ 2021-04-29 15:00 ]

[主持人]

刘宝柱副司长,能否先请您介绍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 2021-04-29 15:03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十三五”以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力度,政策效应得以有效发挥,成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等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时允许企业在10月份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 [ 2021-04-29 15:03 ]

[主持人]

感谢刘宝柱副司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向我们提问了,咱们一起看一下网友都提出了哪些问题。 [ 2021-04-29 15:05 ]

[明月清风]

与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有什么变化? [ 2021-04-29 15:05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现行规定,除房地产、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娱乐业等行业外,其他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都可以按75%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实施以来,对于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技术创新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去年底到期,按照国务院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将这项优惠政策延长到2023年底。同时,在此项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制造业企业是一个重大减税利好,以此引导制造业企业更多地投入研发活动。 [ 2021-04-29 15:06 ]

[可乐不吃鸡翅]

我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3年预计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如何计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0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需将研发费用分别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部分将来会形成无形资产,将通过摊销方式计入会计利润,“费用化”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在税前多扣除1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在以后年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2021-04-29 15:08 ]

[自由如风]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经研发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2023年可以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 2021-04-29 15:10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制造业企业按100%加计扣除的新政策,对无形资产的形成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你公司,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在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在税前摊销20万元,如果按25%税率,换算成税款,每年多减税6250元。 [ 2021-04-29 15:10 ]

[这是个网名]

此次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受益群体是制造业企业,我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 2021-04-29 15:11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对制造业的行业范围进行了划分,企业可以根据从事的具体业务进行查询。在这项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如果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 2021-04-29 15:12 ]

[浅笑心柔]

我公司既生产服装,也有咨询服务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14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既有制造业,也有其他业务的企业,现行政策采取简化的计算方法进行划分,主要看制造业收入占企业的收入总额能否在50%以上。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2023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2023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的收入占比达不到50%,仍可以按照75%进行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15 ]

[洪荒少女]

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企业的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 2021-04-29 15:1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2021-04-29 15:18 ]

[潇洒]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制造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 2021-04-29 15:20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因此,在无形资产形成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超过50%,并不影响企业在后续摊销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就你公司而言,在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但如果2023年度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 2021-04-29 15:21 ]

[王者孤独]

我们刚刚成立了一家企业,还处于亏损状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知道这家企业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啊? [ 2021-04-29 15:26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的企业可能会想,反正我现在因为亏损也不用缴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后只能加大亏损,对缴税并没有影响。对此,我们建议亏损企业尽量享受优惠。虽然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但通过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进一步加大亏损额,企业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加大的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 2021-04-29 15:27 ]

[司徒拿开]

我们是一家生产计算机的企业,发生了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29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29 ]

[wszxx]

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3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财税13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33 ]

[螺蛳粉配罗非鱼]

我公司是一家仪器仪表制造企业,2023年购进的研发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方式,当年在税前扣除折旧100万元,但在会计上仅计提折旧50万元。研发设备的折旧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5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你公司税前扣除的折旧100万元,可以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5 ]

[九歌]

我想知道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36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的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个时间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所属期是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不能适用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36 ]

[芝麻糊]

请问一下,制造业享受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还需要额外再办理什么手续吗? [ 2021-04-29 15:3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按照这一规定,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只需做好申报表的填写工作,无需再办理额外的其他手续。 [ 2021-04-29 15:37 ]

[14798]

我们单位从事生物药品制造业务,同时也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假如某一年股权转让收入较多,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还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 2021-04-29 15:38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50%以上是企业作为制造业享受100%计算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对于有制造业务的企业,即使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仍然可以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可以按照75%计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39 ]

[我是一条fish]

我想请问一下,除财税13号公告规定外,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需符合别的文件规定吗? [ 2021-04-29 15:42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仅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2021-04-29 15:42 ]

[风起云涌]

我公司是制造各类电子元件的,每年会对产品进行一次常规升级,请问升级过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 2021-04-29 15:44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2021-04-29 15:45 ]

[人生]

我们企业正在研发一种新型复合材料,但是研发的过程不是很顺利,不确定最终能不能成功申请到专利。假设没法成功申请到专利的话,那么这段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的研发费还能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 2021-04-29 15:47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并不以成功申请专利为前提,即使研发活动失败,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 2021-04-29 15:48 ]

[我爱你中国]

我公司符合加计扣除享受条件,请问我们应该在什么时候去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呢?原来是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听说今年在预缴税款时也能享受这项优惠,具体是怎么回事? [ 2021-04-29 15:49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为使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从2023年开始,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果选择对上半年研发费用先进行加计扣除,可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 2021-04-29 15:50 ]

[ts]

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加计政策,需要满足什么要求呢? [ 2021-04-29 15:51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当在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预缴申报前,根据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不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 2021-04-29 15:52 ]

[112233]

我公司想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事先备案吗?要填写哪些表格?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 2021-04-29 15:52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事先备案。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预缴申报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留存备查。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该项优惠。 [ 2021-04-29 15:57 ]

[主持人]

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 [ 2021-04-29 15:59 ]

【第7篇】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如下所示: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这些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比如福利费就不能加计扣除。七:7个行业不得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八: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九: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十一: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1、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3、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第8篇】高企研发费用比例2023

在高企申报中,对研发费用这一块很多人都会存有疑虑,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或者占比不达标都是会对高企申报有影响的,而且申报成功后,研发费用的比例也是有要求的,同时辅助帐不完整还会面临取消高企的风险。政和科技从事企业服务领域多年,在高企申报方面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下面就高企中研发费用处理这块为大家详细讲解,有不懂得或存在其他疑问可以+v“政和通”。

一、研发费用归集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研发费用归集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①人员工资就是按照科技人员参与到项目的情况来归集,员工参与了某个项目就应该按着实际参与工时来分。而且科技人员必须满足在职时间183天以上,且在公司缴纳社保。

②直接投入费用是最容易出现模糊不清的,也是财务人员普遍反映最难处理的,它需要技术部门的配合,尤其是材料领用,如果技术部门不提供相关领料单记录,财务人员就无法确定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一般来说,领料单需包含材料名称、数量、金额、领用日期、技术人员签字、领料涉及到的项目名称等。

③折旧费用,如果有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直接计提就好,如果是生产/研发共用,就按着设备的实际运转工时,按比例计提,并做好设备运转工时表。

④其他费用,比较简单,注意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就好了。

如果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填报年度报表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发科[2016]32号)规定:高企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将被取消高企资格,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公告。

填写报表时请自查填写的数据是否达到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比例不低于60%;

2、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核算体系

企业首次申报高企时,可能由于时间仓促,或者对核算要求不清楚,导致企业研发费用有拼凑的可能性,但是,一旦企业通过了高企的认定,将被当作是规范的高企来看待,以前一些不合理的处理办法都不能再次出现。研发费用的数据将不再是事后的追忆或者调整,而应该是序时账的方式,一笔一笔地记录在财务核算的账簿之中,留下清晰的痕迹。

3、研发费用申请进行加计扣除

既然是高企,那么一定有研发费用的发生,有研发费用就可以申请享受加计扣除,这是正常的逻辑。但是有些企业可能是怕麻烦,或者自身有问题,往往就放弃了每年可以进行的加计扣除申报,不仅浪费了税收优惠的机会,而且会在税务机关的大数据系统中留下疑点,很容易被筛选出来作为稽查对象。

【第9篇】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表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

财税〔2015〕119号

2、 委托境外研发的加计扣除财税政策:

财税〔2018〕64号

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对象及比例: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的加计扣除,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 享受100%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有:

自2023年1月1日起,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享受加计100%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符合加计100%扣除制造业的条件:

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制造业

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制造企业

① 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加计100%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符合加计100%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政策宣讲资料

全省科技周活动启动以来,市场科技活动“播”不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政府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重要政策工具,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工作即将开启,为了更好的服务,6月22日,郑州技术交易市场特别邀请郑州市科技局信息中心副主任、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助理温波举行“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直播活动。

直播中,温波首先围绕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做详细解读并进行案例分享;随后就如何申报、项目鉴定等操作实务,对河南省企业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做了系统展示,并进行解析指导。

最后,温波还特别针对项目研发立项、新产品开发模式等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逐一进行解读,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享受。整场宣讲活动,内容详实,针对性、实操性非常强,受到热烈欢迎,共吸引近500名高校院所、新研机构、企业等有关人员在线收看。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变化”,你知道多少?

申报企业需要通过科技部门、税务机关鉴定批准吗?

不需要。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另外,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也无需税务机关批准,由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但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备案,备案不迟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时间。

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才能申请吗?

并不是。只要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可以,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但是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请注意,财税部门明确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等七类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哦~

项目研发失败也能申请研发补助!

若项目研发失败,成果证明材料改为研发失败证明材料,须提供因客观原因导致失败及失败后应尽职责的证明材料。所以,项目研发失败,仍可享受加计扣除 。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文件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第12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率

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1.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3.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5.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6.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7.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

8.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9.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10.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务报

【第13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怎么扣除

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准备申报高企的企业务必做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可以选择最有把握的研发项目对应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不要求所有用于申报高企的项目都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做加计扣除。即加计扣除并不是申报高企的必备条件。但对于财务专家而言,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增加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说明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加计扣除。 因而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的居民企业,都是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具体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具体的优惠比例可以参照下面的相关通知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14篇】税局对研发费用的规定

【咨询】我们是**某煤矿机械设备制造公司,2023年开始研发煤矿开采新设备专利,并经过**省科技厅等部门报备,2023年投入的研发费用支出800万元,均为费用化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份预缴所得税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按政策规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又加计扣除了800万元,但近日税务部门推送的风险单提示,我公司2023年账面挂记往来“其他应付款”中,变卖处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这个规定吗?谢谢老师。

【答复】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第七条(二)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同时,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所以,你公司2023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800万元,扣减变卖处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销售收入100万元,剩余700万元,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说,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700万元据实扣除,加计扣除也是700万元,多计算扣除的200万元,需要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5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了关于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等。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很多相关咨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相关问答,我们整理了网友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问:

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权威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3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更多热点问答

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可享受。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 61930016

【第16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以及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中关村管委会出台了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经费补贴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内部日常研发、购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等活动。本篇从什么企业可以申报?补贴金额是多少?申报时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进行介绍,方便企业更好地理解该政策,为后续申报工作做准备。

一支持主体

1、成立时间5年以内;

2、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

3、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

4、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

3、中关村高新证书或国高新证书(注册地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

企业须按规定在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手续后,再申报。

二资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数据和材料审核后,按照审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金额:

研发费用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根据预算安排和申报审核整体情况,确定对企业的具体支持额度。

三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在线申报

四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

2、数据资料真实性及补贴资金使用承诺函的签字盖公章扫描件。

3、税务系统导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上传全套表单;打印总表、封面、基础信息表、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4、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辅助账和全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6、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7、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凭证扫描件。(户名必须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五注意事项

1、人员数量计算方法为当年每个月末人员数的平均值;

2、企业须完成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才能申请研发费用补助;

3、企业研发费用金额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上数据为准;

4、申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均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能申报研发费用补助支持。

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6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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