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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6号发票明细(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1

2023年16号发票明细

【第1篇】2023年16号发票明细

四川辰开财税咨询服务

发票业务是会计人员最基础最常见的工作内容,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清楚地掌握这些业务。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不得入账的9中不合规发票及10类发票开具要点,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

不得入账的九种不合规发票

1.虚开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专用发票压线错格,票面信息项目不全或不清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未正确填开购货方全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7.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未按规定开具的差额征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0类发票开具要点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每天都少不了要跟发票打交道,作为开票方我们在对外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相关要求,很容易导致开具不合规发票。本期,小编就将10种常见的发票开具要点进行汇总梳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吧~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2.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3.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4.保险机构开具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5.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6.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八条

7.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 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开具出租不动产发票

①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②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9.开具“差额征税”发票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10.开具销售预付卡发票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①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③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①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③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2篇】发票上的税率打成星号

一品税悦的第77篇原创文章

标签: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分别为:13%,9%,6%,0%。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也有4档:0.5%,1%,3%和5%,征收率的规模也在逐渐的壮大,但是我们一般常用的是3%,当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实,我们平时工作中开具或者收到发票时,除了会看到上面的税率或征收率以外,看到发票的税率栏还有免税、不征税、星号等,这些到底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小编归纳总结如下:

一、关于“免税”税率

原理: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对于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账务处理:对于免税业务和不征税业务,均以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计入收入类等相关科目,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要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如果是免增值税的,可以选择放弃免征的优惠政策。放弃后,可开专票。

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常见免税业务举例:(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3)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7)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8)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9)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10)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11)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3)……

增值税免税优惠有哪些,可以查阅:工具文:适合查询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梳理(2023年3月版)

二、关于“不征税”税率

原理:增值税不征税是纳税人产生的一些收入,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征收。

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本身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又需要开具发票的,这个时候可以根据不征税开票项目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不征税开票项目有12项,开票编码为601-612。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是否还会增加,按现在以票控税的思维估计还会增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在发票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常见不征税业务举例:(1)存款利息。(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3)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开票编码对应607和608。(4)政府给企业发放的开工补贴、社保返还的稳岗补贴均和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不挂钩,均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收入。(5)通行费电子发票中的政府还贷公路,由发行方开具“不征税”发票。

三、关于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会计核算不用分离销项税,全额计入收入。纳税人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实务中,很多企业会错用0税率,比如,有些企业会把免税业务发票税率错开为“0%”。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找开票方换正确税率的发票,以免因税率错误,产生纳税风险!

常见增值税零税率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出口货物(2)国际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

四、关于 “***” 和“*”税率

在税控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会出现税率栏显示为“***”的发票:

1、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税率”栏自动打印“***”,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差额征税时,“税率”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时,虽然税率栏内填写的是“***”,但税额栏内不再是“***”,而是有明确有金额与内容的。并且在备注栏内还必须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文件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3、通信服务费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和税额都是*号

电信行业特殊开票方式,税率为“*”,不是免税业务。

电信行业的业务是多税率的,基础电信业务的税率是9%,增值电信业务的税率是6%,在消费者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时候,电信运营商的尚未确定未来消费时适用多少的税率,暂无法区分那些是6%,那些是9%,因此无法开具价税分离的发票。这种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是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备注:因为开票的软件不同,实践中可能会略有差异,税局有时也认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补充: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其他免税业务同理,税率栏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零税率、免税、不征税的发票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注:“一品税悦”公众号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非实际办税的依据,具体请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3篇】定额发票上发票号码

发票管理专题1.1——发票无小事,一起来看看

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我们日常所见到的发票有:卷筒发票(出租车机打票)、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常对单位开出)、客运发票、过路(桥)票、

这些大家都不陌生。也和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

小小发票,是经济活动内容的真实反映。甚至在某些特定的时候,它可以维护我们的权力,保障我们的权益。可是,你对它又了解多少呢?带着这个问号,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按开具方式分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顺便科普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6月开始开发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将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内的所有增值税发票纳入管理范围,同时实现购销单位、货 物品名等发票全要素信息自动实时采集、监控,形成所有发票的电子底账库,依托电子底账自动比对每一张申报抵扣的发票,增值税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一览无余。

目前,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哦。通用(机打、手工、定额)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火车票、飞机行程单等还没有纳入新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基本联次分为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六联版中第六联为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使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发票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税率、税额以及备注栏里面需要填写的内容等等。

了解了这么多,以后你就会识别手里取得的发票是不是合规的啦。

今天是个入门知识,接下来,有关小小发票里的那些大事,会连续分享输出。

文字排版正在学习中。

【第4篇】增值税发票税票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时提示为失控专用发票。请问建筑公司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政策解析∶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对建筑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但是没附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某建筑公司向零售商店购买办公用品时,取得商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办公用品一批。请问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政策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附有销售清单,则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第5篇】发票的税票号码怎么查询

现在我们经常可能会购买一些二手车,购买二手车的时候最怕的就是买到事故车,有问题的车。

不仅在钱财上有损耗,最主要的是耗费精力去维权,所以购买二手车之前一定要好好的了解车辆信息,尽量避免买到有问题的车辆。

今天我要介绍的功能就是:车辆碰撞记录查询​。​通过这个功能我们就可以更多的去了解车辆的信息,购买也能放心一些。

车辆碰撞记录查询,那么如何这个功能呢?这个功能又能查询到哪些信息呢?

使用点击这里的车辆信息,点击下面要查询的项目,然后在输入必要的信息就可以使用了。

使用请关注我公zhong号:小胖查查​。

这个功能是通过车架号,查询车险信息与重大事故等信息数据内容包含:是否为高风险车辆、车险保单倒计时、出险次数、碰撞、火自燃、水淹、盗抢、损失部位、车损险综合评分等。

特别时在我们购买二手车时,最怕的就是买到有问题的车辆,这个功能就可以很好的帮助到我们,更多的了解车辆信息,希望这个功能可以帮助到大家。使用请关注我,了解更多的功能。

【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众所周知作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和税收编码必须一致,如果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发票的商品名称和税收编码不一致将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作为商贸企业,你的商品名称在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名称必须一致!

目前,金税三期升级版系统已经完全覆盖涉及企业的各个领域,而且企业通过升级版开票系统所开的发票信息,将完全上传到金三系统,金三系统也会根据企业所开发票的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分析,一旦不符合规范,将会很容易筛选出来,并对企业进行预警!

最近接到很多企业的电话,说是开的发票有问题,并让他们把商品编码的截图核对,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企业在开票的时候,商品选择的税收分类编码不规范造成的!在这,小编再次提醒大家,使用专用发票的时候一定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开票时一定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

2、作为商贸企业,一定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开,随意开票;

3、商品名称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对于商贸企业商品的税收分类编码尽量同进项发票一致;

4、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规范开具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开;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也许你的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给你带来很大的涉税问题!

对于商贸企业,如何获取进项发票上的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小编这里教大家一些方法:

方法1:根据进项发票清单明细上商品名称前面2个星号之间的内容(即税收分类简称)在开票软件中手工查找;

进项发票明细上商品名称填写的税收分类为“计算机配套产品”

在开票软件中商品编码界面的税收分类简称中输入“计算机配套产品”,可以找到一些匹配项,选择需要的编码;

难点:如果匹配项比较多,会比较难判断进项发票上使用的税收分类编码。

方法2:向上游企业的财务开票人员索取;

从上游企业拿到进项发票清单及商品编码后,再开具销项发票就不用担心商品编码选不准确的问题了;

难点是:上游企业是否愿意配合提供和及时提供。

方法3: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获取(本次教程的重点);

1、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其他各省市的网址请公众号内回复“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或“发票服务平台网址”或“发票服务平台”等关键字获取。

2、登录成功

3、选择发票管理发票下载

4、进入发票查询页面,发票类别选择“增值税发票

5、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选择进项票、选择发票类型

6、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到该张发票的信息,如下图所示

7、点击 点击查看货物信息 查看销货清单,如下图所示

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轻松拿到这种进项发票的票面信息和对应的销货清单,而且还包含了商品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除此之外还可以用过飞鱼发票查验助手来快速导入,无需插税盘即可导出,后面会介绍这个使用方法!

相关文章导读:

【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票号

提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一致”,可能很多从事财税方面工作的朋友并不陌生,其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规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是指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说明如下:

1、发票流

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则a公司是开票方,b公司是受票方,发票的流向:a→b

2、货物流

如上例:a公司是发货方,b公司是收货方,货物的流向:a→b,这是最典型的货物流,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1)a公司从甲购买该批产品,该批产品直接由甲公司运往b公司;

(2)b公司将该批产品销售给乙公司,该批产品直接由a公司运往乙公司。

其实这两种情况a公司仍是发货方,b公司仍是收货方,只不过发货地点和收货地点变化而已,货物的流向依然是:a→b

3、资金流

如上例:a公司是收款方,b公司是付款方,资金的流向:b→a,这是最典型的资金流,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1)b公司根据a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甲公司,即资金的流向:b→甲;

(2)乙公司根据b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a公司,即资金的流向:乙→a。

根据总局的解释,第二种情况与b公司直接付款给a公司都符合“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的要求,但是第一种情况,收款方是甲公司与开票方a公司不一致,这样就存在税收风险,所以为防范税收风险,最好是资金流向:b→a,即b公司直接付款给a公司,至于涉及第三方的,由a公司或b公司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最好不要将第三方纳入a、b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中。

简单来说,典型的“三流一致”如下图:

如果不符合“三流一致”会有什么后果呢?

后果一:购买方有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如果抵扣,一经发现,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加收罚款、滞纳金。

后果二:销售方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解读中列举了三种常见的所谓“三流不一致”,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通过“先卖后买”方式销售货物,如寄售模式;

2、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销售货物,如委托代理人经销模式;

3、企业收取了研发服务费,但服务未发生或未完成,而发票先开的情形。

虽然总局发布的2023年第3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了“192号通知”的部分条款但仍保留了“192号通知”中“第一条第(三)项”,即“三流一致”的核心条款。当然,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我们的“三流一致”条款仍然存在或者说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三流一致”进项才能抵扣的规定仍然有效。

建议一般纳税人,特别是营改增以后的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三流一致”问题,防范税收风险,避免法律责任。

【第8篇】发票号码查询产品信息

第一问

问:如何查询发票结存信息?

答:请您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发票业务查询】—【发票结存查询】查询。(“发票号码止—发票号码起+1”即为发票结存的数量)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

二、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发票业务查询—发票结存查询。

第二问

问:请问我在哪里下载加计抵减声明回执?

答: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涉税文书查签】,查阅标志选择“全部”,查询打印即可。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事项办理—涉税文书查签。

第三问

问:办理完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哪里查看?

答: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套餐】,输入申请时间、编号查询;也可以通过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办理事项相关信息。

图示指引如下

一、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查询。

三、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四、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

【第9篇】增值税发票号

我们知道,4月1日之后,我国增值税税率有13%、9%、6%、0%;增值税征收率有5%、3%、2%、1.5%,注意,价税合计分离的适用征收率只有3%、5%。

正常情况下,我们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栏次,都是显示税率和征收率,且金额和税额的比例关系就是税率、征收率。如下图:

上面这种票面金额和税率有比例关系的发票是我们日常工作中见到最多的发票。

但是,日常工作中,我们还发现了很多发票,税率栏它不显示税率,显示汉字、※号等,很多朋友收到这种发票后很迷糊,不知道对方开的是对还是错,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实践中我们到底会遇到哪些?

1、适用免税的发票

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出的发票税率栏显示: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本身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免税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免税需要首次备案。举个例子,销售自产农产品就是适用免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实施细则》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述发票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自产农产品,所以适用免税政策。开具了免税增值税发票。

开免税发票时候,需要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这个时候“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

我们在收到这种发票时候主要判断对方是否有免税政策,是否能开具免税发票。

之前去重庆出差,吃饭对方开具了一张免税的电子发票,我很纳闷,想了半天也没想到餐馆有什么免税政策,问老板,老板也搞不清楚,就说一直就是这样开的,税务局就是这样给他们弄的。

后面我查询了一下此餐馆是小规模纳税人,才明白估计是因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所以税务局设定的这样开发票。不过说实话,这样开并不合理,应该按适用征收率开发票,申报时候免税申报。

2、不征税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目前,发票开票系统已将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增加到13项。

那么开出来的发票就是下面这个样子,相信大家在日常工作中也遇到过。

税率栏显示的是“不征税”

不征税和免税本质上是不同的,免税是属于征税范围的,但是给予免除,而不征税是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不征税项目也无需备案,当然,目前不征税开具发票也就列了上面13种情况,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到这类发票也需要注意是否属于可开具不征税发票的范畴,目前可以开具的范畴也不多,很容易判断。

日常我们接触比较多的就是预付卡充值的不征税发票。

对于取得不征税预付卡发票,其实对于企业来说尚未实际消费,而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所以,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并非营改增创造,而是从营业税过渡过来的办法。增值税本身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的,但是营改增后由于各种原因,很多事项或者说环节还不能全部纳入增值税链条,这种情况导致这些事项不能通过进项税抵扣方式实现对增值额的征税,所以就通过差额征税来解决了。

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采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差额征税税率栏显示的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此条规定中“增值税发票开具”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差额开具普通发票毫无意义。

注意,取得这类专票,我们依旧能按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同时你还需要注意,差额征税的事项是否是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的。

小编举个例子,比如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自来水,建筑劳务,这些销售方可以适用差额征税,但是是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给你差额开了,你就少抵扣进项税了。

4、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这个时候税率栏也是显示的 ***

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当然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征收率为5%,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电信运营

企业提供电信服务的这类发票,税率栏显示 *

实际上,这是电信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特殊开票方式。

电信行业的业务是多税率的,而且在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时候,电信运营商的收入结构还尚未确定,也就是说多少金额适用多少的税率他们也不知道,很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充值电话费开票,别人没法给你区分那些是6%,那些是9%,也就没法给你价税分离的开具发票。

这种*号的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这些电信运营商企业是会按照最终实际计费的收入结构来相应按照不同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你也别担心别人少交税。

还有你可能会问,这个规定有具体税收文件支持吗?这个还真没有,只是部分税务局12366答疑有提及,但是就目前运行来看,应该是默许认可的,不然也没法实施。

6、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发票

目前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税率栏也会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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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发票税率和税额是星号

税率为星号的发票一般有以下情况:

差额征收:例如劳务派遣、安保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

税率减按征收:例如私房出租住房,增值税减按1.5%,核定综合税率。

该发票为私房出租,税率核定,税率和税额都为星号,票面有每月价税合计金额及出租月份数,以及总的价税合计金额。

电子发票为什么税率是“*”,税额是“0”,是免税的发票吗?

电信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免税商品如果使用的是金税盘 ,税率打印有两种显示:免税或者0%,税额栏为“*”号。如果使用的是税控盘,税率和税额栏显示的都是“*”号。

【第11篇】发票纳税人识别号

一、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也必须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五、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怎么办?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可以,以开票日期为准。

七、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八、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九、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十、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十一、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开具明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2篇】只有电子税票号如何查询发票

操作步骤

当财务人员收到经办人或者外部供应商开具了电子发票时,财务人员如何去查验这张发票的真伪,本位利用图文演示一下:例如本期收到此发票时,

财务人员是不是感到很惊讶,发票上没有任何签章了,大家不要惊慌。

财务人员首先要去任何一个搜索浏览器:去搜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点开官网

第一步

选择相关下载界面,找到

第二步

把下载安装到电脑上,安装好后就是如下图标:

第三步

打开此图标:点击左上角的文件

第四步

然后找到那个发票的ofd格式文件

接下来就是双击那个红字章:

第五步

然后右击鼠标去点属性和验证看有无修改,无修改,该签章有效说明有效,把这张发票打印出来同时把这张发票的ofd格式保存好。

第六步

小伙伴吗,你学会了没有?

【第13篇】增值税发票号码是哪个

增值税票怎么识别?相对于大家平常遇到的票证,增值税票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票证形式,所以对增值税票识别也是有必要的。我们可以识别增值税票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方名称、购方税号、发票金额等内容。方便我们记录税票信息、鉴别税票真伪。下面小编介绍给大家两种识别增值税票的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种方法:利用识别软件

借助软件:迅捷ocr文字识别软件

操作步骤:

1、点击软件首页中的“票证识别”,然后点击“增值税票据”进入操作界面。

2、将增值税票添加进去之后,点击页面中的“设置保存路径”,在弹出页面中设置保存路径就可以了。

(注意:上传的文件要清晰可见,图像文字要占整个篇幅的50%以上。像素分辨率在500*500-2000*2000最佳。)

3、完成以上操作之后,点击页面中的“一键识别”就可以了。

迅捷ocr文字识别软件,不仅能实现增值税票识别,还有一个很好用的功能哦,就是语音转文字,一键转换,轻松搞定。

第二种方法:利用网站识别

网站:迅捷pdf在线转换器

操作步骤:

1、在网站首页找到“图片文字识别”,然后点击其中的“扫描票证识别”进入操作页面。

2、然后在页面的自定义设置中,设置票证类型为“票据”就可以了。

3、然后我们将增值税票添加进去。然后点击“我的文件”可以查看识别结果。可以点击页面中的“继续识别”批量识别增值税票,还可以点击“获取二维码”或者是“立即下载”保存识别结果。(注:添加完成后会自动识别文件)

迅捷pdf在线转换器这个网站,功能丰富,操作简单,不仅有扫描票证识别功能,还有pdf转换功能哦,如pdf转图片,各种文件转换不在话下哦。

以上就是小编想要分享给大家的两种增值税票识别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4篇】增值税发票号码是几位

1、问:填写出口明细时,什么时候填写出口报关单号?什么时候应填写代理证明号呢?

答:若是自营出口的,则代理证明编号无需填写,正常填写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号的填写规则为18位的海关编号+0+2位项号。

报关单

若是代理出口的,则需要填写代理证明的编号,出口报关单号无需填写。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

横琴平潭地区区内购买企业申报退税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栏次填写“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号”。

【1】

问:外贸企业录入进货明细时,录入进货凭证号后还需要录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吗?

答:如果是手工采集进货明细数据,直接填写“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的“进货凭证号”就可以,具体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数字组成。填写后,无需填写“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如果是通过外部数据导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不需要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录入“进货凭证号”,导入发票信息后,可以录入“发票号码”栏次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发票的相关信息,无需填写“进货凭证号”。

【2】

【第1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在哪里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每天都少不了要跟发票打交道,作为开票方我们在对外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相关要求,很容易导致开具不合规发票。本期,小编就将几种常见的发票开具要点进行汇总梳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吧~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八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百望金赋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6月13日

【第16篇】2023年发票中奖号码

沪有奖发票第1期第二次开奖结果刚刚公布啦!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4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人民币5万元)。中奖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详见下文。没有中奖的朋友也别气馁,养成消费开发票的好习惯,即开即中的第一次开奖有机会中5元、10元、100元。也许,下一期中奖名单就有您~

首个40万大奖,花落谁家

本市有奖发票第1期第二次开奖40万大奖今早开出,中奖发票代码3100172320、发票号码57878753;同时开出的还有二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中奖发票代码3100172320、发票号码41043948,发票代码3100171320、发票号码61589949。

本次3名幸运中奖者皆为个人消费者,市国税局提醒,中奖者需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税务机关指定地点(九江路47号)兑奖。请电话53216010预约,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

第二次开奖兑奖时,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两次开奖,即开即兑加上定期开奖

2023年12月起,上海开展新一轮有奖发票试点工作,范围覆盖个人消费行为较为普遍的4个服务性行业,分别是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和装饰业。

有奖发票开奖采用“两次”开奖模式: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兑式,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均可以参与,单笔奖金额分5元、10元、100元三档,并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兑付;第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开奖日期,设一等奖1名,奖金4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仅限于参与第一次开奖并已实名制注册的个人消费者。兑奖秘籍点击蓝字即可查询。

与营业税有奖发票相比有三项创新

有别于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有奖发票”,新一轮有奖发票试点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了开奖兑奖的便捷性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并凸显了三大“新”意。

其一,开奖票种“新”,不仅包括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还包括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其二,开奖平台“新”,不再使用原纸质发票刮奖模式,转为运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采集信息、实施开奖,开奖信息更透明、开奖方式更便捷。

其三,兑奖方式“新”,在兑奖过程中,对参与即开即兑的受票人,首次尝试采用了“电子兑奖”的方式,普通消费者通过手机客户端就可以完成兑奖、领取奖金。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希望消费者能妥善保管取得的发票,对于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也希望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以保证抽奖信息的完整度和及时性。

资料:上海税务

2023年16号发票明细(16篇)

四川辰开财税咨询服务发票业务是会计人员最基础最常见的工作内容,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清楚地掌握这些业务。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不得入账的9中不合规发票及10类发票开具要点,希望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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