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把营业执照借给别人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把营业执照借给别人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把营业执照借给别人用
资料图片
外地籍一男子在朋友的利诱之下,远赴千里来到十堰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他人注册公司,事成后自己没分到一毛钱反而还被他人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80多份,涉案价值800余万元。东岳民警通过摸排,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并将其抓获。
4月29日,东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调查系列虚开发票的案件时,发现嫌疑人均指向一个叫陈某的外地籍男子。5月10日,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东岳公安分局民警将陈某成功抓获并带回十堰。
据陈某交代,今年2月初,和朋友李某等人小聚时,偶然提起自己手头略紧,想找点活儿挣钱,李某便出主意让陈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他去办营业执照,然后给陈某几千元的提成。因不懂相关法律知识,陈某便答应了。
次日,李某带着陈某来到十堰交材料,李某称自己也是托人办证,在十堰等了两天都没见到等的那个人,李某又以怕耽误陈某的时间为由,让陈某留下身份证,而自己独自在十堰等人办证,出于对朋友的信任,陈某也没多想便回了家继续找工作。
然而自十堰一别,陈某再也没等到李某归来的好消息,也联系不上他,根本不知道这事到底办没办成,更没有拿到所谓的分红,陈某心寒不已。直到东岳警方抽丝剥茧一层一层的详细解释,陈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李某是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办了营业执照,注册了公司,还先后为多次虚开增值税发票80多份,这些发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涉案价值超过800多万元,知道真相的陈某痛心疾首,没想到自己竟然被好朋友彻彻底底的利用了。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第2篇】营业执照可以给别人用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6条规定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二、罪名分析
(一)犯罪主体分析
该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该处工作人员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犯罪的主观意识
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仍然为之。
(三)犯罪的客观行为分析
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具体而言:
1.利用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指使他人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
2.为自己的亲友。这里的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
3.非法提供便利。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提供便利包括以下3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即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即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
4.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如果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
(四)该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特征
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规定国有单位的经营主体是考虑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权与具体管理权分离,个别管理人员容易产生损公肥私,利用职权便利损害国有单位利益的情况,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与管理人员往往是同一的,处于财产所有人的监督之下,私有单位的股东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与什么样的公司、以什么样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二,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本条列举了三项具体的行为: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的。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将明知是可以盈利的业务项目交给自己的亲友去经营。这里的“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包括交给由其亲友投资、管理、控股的单位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如果行为人向其亲友采购或者销售的商品不是明显地背离市场价格,不构成犯罪。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这表现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原材料时,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入质次价高的商品。
应当说这三类行为都是当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际经营中较多发生的,具有很强针对性,列举明确,未作兜底性规定。
第三,行为人的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本条所称“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转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润或者转嫁自己亲友经营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第四,该罪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亲友牟利罪,规定了两档刑: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篇】营业执照用别人的
现在在抖音小店开店的商家可以说是越来越多了,如果要这种小店开店的话,都是需要去办理营业执照的,这是最新电商法的规定,那么进行抖音小店认证的时候,是否可以使用别人的营业执照?
抖音小店认证可以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吗?
抖音小店认证不可以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哦。
各位抖音用户们,如果您想要开一个抖音小店去卖货的话,是必须要有营业执照的哦,如果您自己的营业执照被别人注册的话,那么最好是去解除绑定比较好,不然你自己就没有办法开抖音小店了。
抖音小店相关问题解答:
1、抖音门店入驻还要付费吗?
答:不需要,免费的,但是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2、入驻抖音门店,与蓝v认证、抖音小店有冲突吗?
答:抖音门店、蓝v认证、抖音小店是完全不冲突的,不管你有没有开通以上三个,都可以去免费入驻抖音门店。
3、抖音门店和企业认证的区别在哪里
答:企业认证后,就可以认领抖音门店。
文章来源:易尚客服外包
【第4篇】打印别人的营业执照
不用排队 不用预约
营业执照可以自助打印?
这是真的!
点击执照打印,拿出居民身份证轻轻一刷,人脸扫描识别,全程语音提示,机器“吐”出执照——整个过程不到1分钟!而且,营业执照自助打印只能操作一次,不用担心别人冒领您的执照。
至此,肃州区市场主体申领营业执照实现了网上申报、网上审批、自助打印的无缝对接。该自助服务设备的顺利启用,不仅为群众开辟更高效、便捷的智能商事登记申办渠道,也将有效缓解商事登记窗口“业务多、排长队”的困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商事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各项服务承诺措施,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营造更加优质、高效、便捷、公平的政务服务环境。
(来源:肃州区行政服务中心 杨丽萍)
【第5篇】营业执照能借给别人吗
“朋友找我借我的身份证注册公司,能不能借?会不会影响我?”经常收到客户类似的留言,今天我们就统一回复一下吧:
别人那你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后,你就会成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后,将会有以下风险:
因公司的设立、变更的备案登记均可以通过出具委托书,授权委托人代为办理,且负责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做形式审查,并不审查备案材料及授权的真实性;
再者,由于自然人身份证遗失情况的大量存在,以及亲属、朋友间基于信任、情谊等不便拒绝,为借用、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提供了制度便利。一旦身份证被他人借用、冒用,带给被借用的自然人最直接的风险就是作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需要承担股东的出资责任,并在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在承诺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使用借用人、冒用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更严重。
首先,因为违反针对身份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意把身份证借给朋友注册公司的行为本身就违法;
其次,一旦借用人、冒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逾期不还、公司经营涉及纠纷诉讼或违法,第一个被追债、追诉、追查的对象就是您这位“法定代表人”。
在此提醒大家:
第一,借用行为本身为违法行为,应明确拒绝亲戚、朋友借用身份证来注册公司;
第二,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第一时间迅速搜集相关证据去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投诉,要求撤销许可并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以冒用注册的公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四,建议您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避免因丢失导致被冒用,一旦丢失,第一时间去派出所补办必要时可登报声明,最大限度减少被冒用风险。
【第6篇】营业执照用别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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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生活中,你是否有过丢失身份证的经历?是否被冒名办理过银行卡或者从事其他活动?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被冒名情况时有发生,而冒用他人姓名办理工商登记是一种典型的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行为。2023年9月9日,丰台法院第十二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例对该类纠纷的案件特点、裁判规则和风险防范予以重点回应。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于某诉某商贸公司、赵某、郭某、朱某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利,实际出资人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公司工商登记的行为侵害了被冒用人姓名权,应当根据其侵权情节、后果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郭某、赵某系某商贸公司股东,某商贸公司由郭某、赵某于2023年1月28日各出资四百万元设立。2023年5月2日,某商贸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1、同意免去赵某的执行董事职务。2、同意选举于某为执行董事。赵某及郭某分别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2023年5月16日,某商贸公司委托朱某协助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将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三项信息均由赵某变更为于某。
2023年9月,于某经网络搜索得知其姓名被登记情况,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某商贸公司、赵某及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后某商贸公司工商信息中不得再有原告名字及身份信息。2、某商贸公司、郭某、赵某、朱某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发澄清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
经查,于某曾在2008年丢失身份证,后于2023年2月补办身份证。某商贸公司、赵某、郭某、朱某均未提供相反证据。朱某认可其系专门从事代办企业工商业务,其接受某商贸公司的委托代为办理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但认为其是按照公司的流程、工商流程出具相应的资料从事代理工作,不可能审查身份证,相应材料都是公司出具的,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某商贸公司系经其股东赵某及郭某以股东会形式做出将于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决定,但均未举证证明于某在某商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或工商信息登记经过本人同意,故认定三被告系擅自使用了于某的姓名用于工商登记,侵犯了于某的姓名权,于某要求三被告变更工商登记、登报道歉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中,因于某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全国性的负面影响,故具体登报范围由法院结合案情、某商贸公司注册地等因素,确定为以在北京市范围有影响力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为宜,刊登费用由某商贸公司、赵某及郭某共同负担。朱某系接受某商贸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的受托人,对所从事的受托登记行为仅负有一般形式审查义务,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其对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故对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令:1、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及郭某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撤销于某的登记信息。2、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及郭某于北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为于某消除不良影响。目前,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冒名登记一般是指实际出资人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作为公司股东或高管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本案是未经姓名权人本人同意、擅自将姓名等身份信息用于公司工商登记的典型案件。姓名权系仅次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传统人格权利,《民法典》完善了对姓名权这一人格权利的保护和利用,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本案对于盗用他人姓名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认定,体现了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和裁判尺度,主要包括:
第一,侵害姓名权可根据诉请判令登报道歉。人格权的保护更侧重于权利的人身属性,因此不同于合同、物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以损害赔偿作为主要的救济方式,本案被侵权人于某请求判令侵权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登报道歉等责任,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等人格权保护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侵权人应当及时变更姓名等身份信息以停止侵害,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更是澄清错误、消除误解等人格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
第二,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侵权造成的后果相适应。侵害人格权应承担的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特殊性,《民法典》专门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案判令被告登报道歉时,即考虑了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的相关情况及影响范围,综合认定应当登报消除影响的地域范围。
第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二
刘某诉北京某投资公司、淄博某投资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公司员工主张其姓名信息被盗用于关联公司注册登记的,应就其姓名等信息系被冒用而非出于工作需要同意公司使用承担举证责任,防止员工作为名义股东利用姓名权侵权诉讼逃避公司法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3日,北京某投资公司注册成立,企业登记信息显示投资人姓名包括:刘某、淄博某投资公司、潘某等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北京某投资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中,多处显示有“刘某”字样的签字。北京某投资公司注册过程中,刘某名下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20万元,同日,该20万元作为出资转入北京某投资公司账户。
后,案外人郝某因与北京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强制执行,刘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刘某遂起诉至法院,称其于2023年6月曾在淄博某投资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期间淄博某投资公司利用其身份证等,冒用其姓名签署了北京某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利用其身份证办理了农业银行卡,通过转账伪造了刘某的股东出资20万元,从而将其登记为北京某投资公司股东,而其对上述行为并不知情,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证言佐证,请求判决:1、消除北京某投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刘某的姓名。2、判令淄博某投资公司承担股东的出资责任。
其后,案外人郝某向有关机关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刘某系于工作期间自愿担任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刘某遂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试图利用姓名权侵权诉讼逃避公司法中名义股东责任的典型案件。在公司法律实践中,投资人承担了实际出资、但与他人协商一致将其股权登记于其他人名下的现象为协商挂名。在协商挂名情形中,由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股东决策权并享受股东收益权,而挂名人不实际承担出资义务且仅基于实际出资人的指令行使表面的股东决策权。
针对以上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分别作出规范,规定:作为名义股东,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而对于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则明确规定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股东的相关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股东的相关责任。
司法实践中,姓名权作为人格权应当受到司法的保护,但亦应对当事人被进行工商登记是否经其同意进行审查尤其是发生在员工信息被公司登记的场合下,员工往往有可能因工作需要而配合公司作为关联公司的名义股东,而在挂名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又以其姓名被公司盗用为由试图逃避作为名义股东的法律责任,故员工应就其系被冒用而非名义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正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于某试图利用法院认定其为被冒名登记的股东,逃避其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三
王某诉某兴旺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相关登记记录公布于网络或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被便捷查询且无法消除历史登记记录,对被冒用人生活、经营、投资等造成影响,被冒用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方应当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兴旺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恒信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均为徐某,设立于2008年初。在公司申请设立的材料中,公司监事一栏显示“王某”,并登记有王某身份证号。2008年9月,北京恒信某有限公司决定变更名称为北京某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变更材料中,监事仍记载为王某,产生方式为“选举”。但到场签字人为“廖某”。
2023年3月,北京某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现名称北京某兴旺公司,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均由廖某变更为史某,相关变更材料中,监事仍记载为王某,产生方式为“选举”。
2023年,王某家属于网络信息中发现王某的任职情况,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其姓名权、撤销王某作为北京某兴旺公司监事的有关工商登记项目、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某兴旺公司于2023年9月办理了变更登记,变更了对王某担任监事的工商登记。王某认为,其本人在两个案外公司系投资股东,本案被告公司盗用其姓名用于公司登记,相关登记历史记录已无法消除,对其对外投资合作的声誉造成影响、导致其他投资人误以为其在被告公司兼职,故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裁判
本案证据显示自2008年起“王某”始终被登记为北京某兴旺公司的监事,但王某并未实际担任该职务,故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北京某兴旺公司冒用了王某的姓名进行登记,鉴于北京某兴旺公司于本案诉讼中已经办理变更,其变更登记诉请已无事实基础,本院不再处理。
对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考虑到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其姓名被冒用所留有的无法消除的历史痕迹且该信息亦很容易被他人获取、了解,在网络大数据的收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等方面必然对其有一定的影响。且北京某兴旺公司盗用王某姓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时间较长、也因此获得了利益,故综合王某受影响程度、时间的长短、后果及目前的状态,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目前,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王某姓名被冒用进行工商登记,由于公司工商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公司的基础工商登记信息具有了网络公开性,王某长期“担任公司职务”通过网络信息广为传播,得以被非常便捷地被查询、获取,对姓名权的侵害在互联网上产生持续的影响。
司法裁判对其姓名权遭受侵害的事实,应当考量侵害后果的时代特点,网络信息时代既破除了大量的信息壁垒,亦导致公开信息在信息网络中将长期存在,而近年来兴起的网络大数据技术更是将网络信息定向收集和归类推向新的高度。此种情况下,被冒用的姓名随着网络信息公开,既成为长期存在的无法更改的历史信息,亦成为了网络大数据能够收集到的客观历史数据,对被冒用人在个人信息、个人征信方面将存在长期影响,司法裁判在认定姓名权存在网络侵害后果时,应当予以纳入考量。
基于人格权中对姓名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价值及法律后果等综合考量,足以认定王某因姓名权遭受侵害导致了精神损失,本案在综合北京某兴旺公司侵权手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影响等因素支持了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既保护了王某的姓名权,又对此类侵权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发挥了司法的示范功能。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基本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不慎丢失身份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身份证丢失可能发生各种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法律风险,比如擅自使用他人丢失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或使用他人丢失身份证办理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冒用他人姓名办理股东登记、公司高管登记等情形。冒用他人姓名办理工商登记是一种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专门就姓名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下面,结合丰台法院近年来审判实践,对“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的审理情况、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通报,希望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姓名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共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共筑和谐社会。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的审理认定和法律责任
(一)案件在审理认定过程中的特点
一是被冒名人需要对签名非本人签署、未经本人授权等承担举证责任。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材料是否本人所签署,此类事实必要时需要通过委托第三方鉴定的方式查明,增加了被冒名人证明成本。在非本人所签署的情形下,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经过本人的同意挂名,尤其是在当事人曾经在登记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等情况,或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领取报酬、借用证件等情形。
二是被冒名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大多存在主动或被动地对外泄露的经历。前者如因入职、或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对外主动提供身份证相关材料,后者如常见的身份证件曾经丢失等。
三是被诉侵权人出庭率较低,案件往往牵扯案外执行人权益。以我院为例,自2023年至今,此类案件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开庭审理的比例约为54.5%。同时,被侵权人往往是在被卷入公司债务之后方知晓侵权事实,此种情况下,涉及是否扩大债务的承担范围问题,公司的债权人系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诉讼权益亦应依法得到保障。
四是案件往往涉及被诉代理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实践中部分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代理进行工商登记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如上述,代理登记机构代为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的制度系来源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登记代理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按照《民法典》总则编第七章“代理”进行认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认定侵权后的侵权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侵权方需承担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在《公司法》上的相关责任。以股东为例,《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侵权方应承担侵害人格权的系列民事责任。相关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等保护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并且以上责任的请求权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侵权情节,判令侵权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一并判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报纸、网络等有关公开媒体中澄清有关事实、对被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
三是侵权方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审判中一般均可以认定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恶意,即“明知且具有损害他人的意图”,具有应受谴责性,在此基础上,具体是否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一般需要结合侵权结果所造成的具体影响、侵权行为是否导致被侵权人遭受财产查封或卷入其他诉累等情节综合认定。
四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权方可能承担行政法上的相关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对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有关的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第7篇】营业执照可以借给别人
营业执照可以转让吗
经营一家公司并不容易,尤其在这个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场如战场,一些经营者因为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公司亏损,难以为继,便想要将公司的营业执照转让出去,但是,我国对于营业执照的监管是很严格的,营业执照可以转让吗这个问题是很多人想要探究的问题。下面,小编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营业执照可以转让吗这个问题。
营业执照是不可以单独进行转让的,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如果有以上情况,根据情节而定,可能会处以罚款,也有可能会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如果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时,可以召开股东会,征求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对公司进行清算,编制财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清算完毕后注销公司,使公司的法人资格终止。公司的原股东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切不可直接将营业执照借给他或转让给他人。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任何经营主体都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以,营业执照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营业执照不可以单独转让,但是可以通过公司变更的方式进行转让。
【第8篇】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开店违法吗
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上海静安警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相关线索,破获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
经查,4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男,42岁)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正告:对于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的违法犯罪行为,上海警方始终“零容忍”,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稳定,保障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警民直通车-上海
【第9篇】别人的营业执照可以贷款吗
我们知道,抵押经营贷因为其额度高、利率低、使用范围广而具有优势,并且被广泛使用。但是,也有不少人因为不知道如何办理经营贷或者没有公司资质而发愁。
我常常被网友问,经营贷为什么一定要有公司?什么样的公司才可以办理经营贷?我想办理经营贷却没有公司怎么办?被问多了,我了解到很多朋友还不知道如何办理企业经营贷,心中存在很多疑问。针对这些问题,老熊就来一次关于办理企业经营贷的科普吧,希望对朋友们有帮助。
企业抵押经营贷,是不是只要是一家公司就符合要求?其实并不这么简单,需要顺利办理经营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
1、首先公司不能涉及房地产、金融等明确营业范围。
我国是对金融、房产等行业有明确贷款限制的,所以这类营业范围的公司是不能申请企业经营贷。还有一些重资产、强周期的行业也不符合贷款条件,比如煤矿、钢贸、冶金能、重型机械类型的行业。哪些类型的企业是最适合企业经营的公司呢?例如科技、贸易等类型的公司为最佳。
2、公司名称里,不能含有金融、房产、投资、证券等受限文字,不能进件申请。
3、如果是上班领薪者,建议从事的行业和之前工作有一定相关性。
这个是很重要的,银行对于跨行业的借贷人比较慎重,有不少朋友因为这个跨行业的因素导致申请被拒绝。
4、公司的注册资金最好100万以上,虽然银行没有绝对的限制,但部分银行对于注册资金较少的公司会有些风险上的考虑。
5、借款人要与公司有一定的关联。因为经营贷是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所以借款人必须与公司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借款人需要是公司法人/股东(占比超过30%)/实控人/,或者公司法人与借款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我们在考虑创业成立公司的时候必须考虑借款人必须是公司法人或者股东。
6、对公司的成立时间有要求。虽然有些银行产品允许新注册公司进件,但是随着政策的收紧,很多城市能以新办执照进件的贷款产品已经越来越少,大部分经营抵押贷款对公司营业执照的要求都超过了半年。
以下是如何办理经营贷款公司的方法:
方法一:快速购买现成的公司。收购过户一家成立有一年以上的公司,借款人成为公司的法人或者股东,以便具备申请企业经营贷的条件。借款人作为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申请房产经营抵押贷款。
方法二:如果自己没有公司,但是直系亲属有公司,可以让直系亲属主袋人,自己做抵押人(自己有房产),办理房产经营抵押贷款。
方法三:重新注册一个公司,做正常的业务合同,走流水,开具发票。经营一年后,向银行申请经营贷,这种是比较稳妥办理企业经营贷的方式,缺点是时间较长。
正常办理企业经营贷,对于借款人来说,没有自己的企业,想办理经营贷的方式只有以上几种。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建议借贷人有真实经营,贷款用途要正规,因为银行后续会有抽查,具有一定的抽贷防线。
【第10篇】营业执照是别人的名字
近年来,随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民商事纠纷数量的上升,很多人发现自己“被股东”了,即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为了某家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甚至还因为所涉公司的纠纷成为“被告”和“被申请人”。被冒名登记的原因有很多,有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可能在某些情形下被非法利用,而以前工商登记程序并不需要人脸识别且无法核对笔迹,难以做到完善的实质审查,只能通过形式审查完成登记,就导致了很多人“被股东”的情况。
虽然公司法解释三中明确了这种情况下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应承担责任,但证明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且申请撤销登记也需要一定的程序:
首先,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登记。向登记机关如实反映,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对异议情况予以公示,并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地方的的登记机关在处理此类事项时态度和方式并不相同,可能存在消极作为的情况。
其次,如果登记机关消极作为,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登记。这时可能需要被冒名人提供更为完善的证据,并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委托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等。在行政诉讼中,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出诉讼时效提起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三是提起确权之诉。被冒名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具备股东资格。查阅以往的法院判例会发现这类确权之诉的成功率并不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管辖问题,有部分法院认为股东因身份被冒用请求撤销登记应属于行政诉讼管辖;二是证据不足,原告仅证明登记文件中的签字被冒用,但原告确实与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或往来,法院认为可能存在当事人同意他人代签的情况,因此,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三是被冒名人的默许,法院认为部分当事人在明知被登记为股东后默认或消极处理,例如“在得知其被注册为公司股东后,亦未及时依法寻求法律救济,且在执行法院另案执行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没有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对登记事项的知情和默许,因此驳回起诉。
四是在被诉案件或执行案件中提出抗辩或异议。这种方式适用于被冒名的股东在事先不知情而在成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时才知道被冒名的情形,这时,应积极应诉,提出抗辩,在执行程序中应及时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否则可能承担相关责任,而在后续的确权之诉中被认为以默许股东身份。
综上,我们认为在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后必须及时积极地采取相关措施,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出台后,第一时间向登记机关申请是最好的策略,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确有股东因在登记时不方便亲笔签署因此委托、授权他人代为签名的情况,因此并非只要证明签字非本人笔迹就可以证明被冒名,还应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对该事项不知情或自身积极、明确提出反对的相关证据,例如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否则也存在败诉的风险。
【第11篇】帮别人办营业执照5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湖南高院
转自: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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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身份证,
一般人都会想办法
归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
湖南怀化一女子却将其据为己有,
盗用身份多次购买火车票、
住宿酒店、办理工商登记、
办银行卡、金融贷款……
近日,
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芷江县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王某在怀化火车站捡拾到一张向某玲(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慈利县某村)的居民身份证。2023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多次盗用向某玲的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在长沙、怀化、芷江等地进行住宿登记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023年3月,为了办理某消费金融业务,王某在李某刚的陪同下前往芷江某银行,拟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借记卡。为了能顺利办卡,两人还向银行提供了一张伪造的慈利县某村村委会证明,致使该银行在王某与向某玲的身份证照片不符的情况下为王某办理一张银行卡。
同年7月,李某刚在芷江县某车行看中一辆某品牌小汽车,但两人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买车。于是王某再次使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并冒名顶替在某金融公司办理了一笔64932元的车辆按揭贷款,将小汽车买下。
另查明,2023年3月,王某、李某刚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此时王某未与其原配偶徐某江办理离婚手续。在李某刚明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两人仍办理了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23年4月生育一女。直到2023年12月,王某才与其原配偶办理离婚登记。
2023年6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12月1日,芷江县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解回重审,并于次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芷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李某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被告人李某刚明知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且两人生育一女,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责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刚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和重婚罪,连同其原犯诈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重婚罪,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拾获他人身份证后,不仅没有主动交到公安机关,还冒用他人身份坐高铁、住酒店、办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卡和办理抵押贷款,公然违法犯罪,给受害人向某玲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被告人李某刚不仅没有劝阻还积极协助,并从中获利,最终两被告人没能逃脱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大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如有遗失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并说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遗失身份证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同时如拾获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应就近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
【第12篇】别人用我的身份证办营业执照
三男子通过非法渠道取得4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在某电商网站注册开通网店,并将注册成功的网店账号对外出售,非法获利4万余元。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张某、郭某、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
2023年4月,郭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网友,得知可以通过注册某电商网店账号出售牟利。于是,张某、郭某、蔡某三人共同出资到湖南长沙找该网友学习使用他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网店账号并转售牟利的技术。同年5月起,张某、郭某、蔡某三人成立专门工作室,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人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某电商网站注册申请开通网上店铺,将注册成功的网店账号对外出售并从中牟利。2023年8月3日,张某、郭某、蔡某被尤溪县公安局抓获,并被查获9台电脑主机、2个移动硬盘、3个u盘、11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4张营业执照。
案件被移送尤溪县检察院起诉后,为获取充分证据,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制定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对被扣押电脑里的身份信息抽取部分进行核查,证实其真实有效。为避免信息重复计算,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共筛除重复信息2017份,最后认定有效身份证4881份、有效营业执照4751份。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获利金额,检察官在提审时了解到郭某有用某小程序记账的习惯,便逐笔进行核实,最终认定三人获利4.9万余元。
尤溪县检察院以张某、郭某、蔡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郑世贤 张梅娇)
【第13篇】美团用别人的营业执照
杭州的沈先生反映,7月3号晚上,他在“美团”上点了外卖,结果钱花了,餐没送到,还被当成了刷单的。
1
“美团”点餐没送到
骑手说店家“刷单”
当天晚上10点半左右,沈先生当时点了下饭菜专业现炒紫金港店的外卖,包括红烧排骨、白面馒头、番茄炒蛋、农家一碗香和米饭,优惠后合计27.5元。
沈先生:“下了单以后过了半个小时,显示订单送达了,那我就联系商家,商家没有接电话。(其实没送到吗?)其实没送到,我根本没收到,联系商家没接,那我就联系骑手了嘛。”
订单跟踪显示,7月3号22点28分,沈先生下单,一分钟后支付成功、商家接单。
22点39分骑手到店,22点41分取餐,22点45分送达。4分钟送达,有点神速,可沈先生说自己根本没收到外卖。
当晚11点08分询问骑手,对方的回复是:“你问店里吧,店里说是刷单。”
沈先生:“我就是一个正常的消费者,‘美团’说,行,它去跟店家联系,问我的诉求,我的诉求不是退款,至少你告诉我怎么回事情,正好是误打误撞的,那你给我道个歉,到现在为止,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美团’请他跟我联系,他也不跟我联系。(谁?)店家。”
这家下饭菜专业现炒紫金港店,在“美团”上公示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是杭州市西湖区樽瑾餐饮店,6月21号刚注册,地址在三墩镇申瑞国际金座。记者陪沈先生赶到这里,店员联系上了张老板。
杭州市西湖区樽瑾餐饮店 张老板:“(我是1818黄金眼的记者。)你好,应该是那天的话,那个单子配出来,没拿走,应该是这样子。(那为什么骑手说是刷单?)没有刷单。(是骑手没有来拿走是吧?)对。(那后来他一直没取到餐,也通过‘美团’跟你们联系,你们为什么不跟他联系?)那时候下班了。(那之后几天呢?)之后几天我就不知道了,因为我们有运营在操作的。”
骑手说店家刷单,而店家说骑手当时没有来取餐,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沈先生当场又联系了骑手谢大姐。
“美团”骑手 谢大姐:“(沈先生:到底怎么回事?店家说你没有去取货。)我告诉你,店家跟我讲他是刷单的,我问他好几遍,不就是下饭菜那个吗,我当时没有拿到他家那个餐,他们根本也没做,他家那个店员,我确认了好几遍,他就讲是刷单的。”
店里的两位店员都表示,7月3号晚上他们不当班,不知道“骑手”谢大姐反映的情况。记者跟谢大姐进行了沟通。
“美团”骑手 谢大姐:“什么意思,记者?因为他家那个店员,我跟他确认三遍,他给老板打电话,都说是刷单,他家有监控的,可以查监控,他家根本没有做那个单,让我怎么送?他就说你直接取餐,点送达就行了,这是刷单的,店家是这样讲的。(一共刷了几单?)我怎么知道?我就接了一个单子,一个下饭菜4号订单。(你还有印象吗?你接到那个单子是送到哪个位置?)浙港国际。”
沈先生说,自己就住在浙港国际,“骑手”谢大姐确认,就是送到浙港国际的这一单,当时她跟店家一再确认,对方都说是刷单,不用送。
目前,店家和骑手各执一词,那么到底谁在撒谎呢?沈先生认为,如果自己这一单确实被对方当成了刷单对待,那么就产生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配送路线是怎么来的?
2
配送信息“作假”
顾客“细思极恐”
沈先生:“取了餐以后有配送路径,都造假的,那就是严重作弊了。(谁严重作弊?)商家跟‘美团’配合作弊了,为什么,你都没去取餐,配送员在原地都没动,然后它说配送员到店去取货了,而且有配送路径,那这个假怎么做出来的?”
订单跟踪显示,7月3号22点28分,沈先生下单,一分钟后支付成功、商家接单,22点39分骑手到店,22点41分取餐,22点45分送达。除了这些文字信息,已经看不到路径的地图显示。从申瑞金座到浙港国际有两公里左右,而且有两个路口,骑手4分钟送达,记者算了一下,就算两个路口都是绿灯,电瓶车的时速要达到29.85公里。沈先生认为,这些信息归根结底是“美团”提供的。
沈先生:“细思极恐,那你‘美团’上的所有订单信息怎么来的?”
目前沈先生的这一单显示,订单已完成,沈先生也没有申请退款,他表示自己要的只是一个说法。正在这个时候,“美团”客服给沈先生打来了电话。
“美团”客服:“如果说是商家同意来联系咱们,您是否同意‘美团’平台把您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商家?(沈先生:这没问题,反正我都是实名的,我又不是怎么样,我又不是帮他刷单的。)您同意就行,那稍后我们这边去协调一下。”
整件事情,究竟是店家刷单还是骑手当时没去取餐,“美团”客服表示,自己没有这个权限去查询和判断,沈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美团”客服:“(沈先生:所有的配送路径信息,是‘美团’更新的,还是店家有权限更新的?)部分是商家更新的,部分是骑手更新的,比如说骑手到店了,这个是骑手点击的,骑手取餐了,这个是骑手点击的,商家已经出餐了,这个是商家点击的。(沈先生:那么送到是骑手点击,对不对?)对。(沈先生:她根本没到店啊,她也根本没送货,那骑手怎么点呢?她也没有走过这条路线,那怎么会有这个路径信息呢?)明白您说的情况,这个可能就涉及到这个骑手,实际上这个配送的路线是虚假的,是她点的,并不是真实的一个情况。”
“美团”客服分析,可能是骑手虚假点击,产生了虚假的配送路线信息,不过这并没有打消沈先生的疑虑。
“美团”客服:“(沈先生:你都有全球定位的呀,从哪儿出发,到哪儿,而且实时更新的,她怎么作假?她根本在原地没动。)明白您说的情况了,了解,这个说实在的,这件事情骑手也不能说一点责任都没有,平台方面后期你指的配送的这个业务会进行相应的完善的,我们这边先把您的联系方式同步给商家,辛苦咱们这边保持手机畅通。”
沈先生的担忧是,如果“美团”的配送路线真的存在漏洞,骑手和商家可以弄虚作假的话,如何来保障外卖的安全?
“美团”客服:“(沈先生:东西到底是从哪里发出的我都不知道,想想都可怕,对不对?)是,确实是,您说的这个在理,好,那我们这边先联系协调,得到结果之后我们第一时间回应你好吧,先生。(沈先生:好,谢谢。)”
后来,沈先生反馈,接到了餐饮店老板打来的道歉电话,对方还通过支付宝给他转来了五百块钱,他正想办法把钱退回去。“美团”方面回复:这家店铺的确存在刷单现象,已经第一时间将这家店铺下线,美团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切实维护用户权益,提高用户用餐体验。
记者也反映了沈先生对于配送信息的疑虑,得到的回答是“后台显示,骑手是到过店的”。至于完整的配送路线信息究竟是如何形成的,“美团”方面没有进行更具体的说明。
【第14篇】要别人营业执照能干嘛
案情概要
2023年8月,薛辉通过朋友认识了上家,通过上家向薛辉沟通,称将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薛辉,变更成功后上家再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相关的物品收回,公司的事务不用薛辉参与,只需做一个挂名法定代表人,并向薛辉支付800元好处费。2023年12月11日,一无所知的薛辉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潘红伊接受薛辉家属的委托以及指派,担任薛辉的辩护人,潘律师第一时间依法会见了薛辉,详细了解了案情,并获知薛辉在2023年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属六级病残,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50%以上。
基于案件情况,潘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潘律师认为薛辉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诉应认定为自首,且只是在朋友的要求下担任其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公司的任何事务,对上家的任何事情也不清楚,薛辉的涉案行为可能不涉及犯罪,即使薛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其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薛辉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没有达到应当予以逮捕的条件,没有逮捕的必要。
综合来看,潘律师认为薛辉没有任何逃避处罚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容易对其矫正,如果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薛辉必然不会再犯类似错误,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体现了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
案件结果
鉴于薛辉的精神问题,最终检察院对薛辉的强制措施变更为了监视居住。
办案心得
潘红伊律师:“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当事人当时是拘留状态,在与其会见之后了解到当事人的涉案情节轻微,且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我们通过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检察院变更为了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相对于逮捕的强制措施来说,相对更有利于当事人。”
霖小律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办案律师
潘红伊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执业经验六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评价:潘律师曾获成都市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业务能力提升,为许多当事人争取了取保候审、无罪、缓刑、减刑、不起诉处理等较好结果,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文中人名为化名
【第15篇】营业执照可以借给别人用吗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解读:只能这几种营业,其他的红十字会等,不能营业,不过,哎。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解读:这条背后的道理我不太明白,有必要写出来吗?还占一条。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解读:营业执照变更几次,登记的日子就那一天。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解读:一般注册时你什么都不懂,注册系统会自动生成章程,但那些远远不够,一个公司内部如何动心眼,全看章程,和外人成立公司时最好先花钱找律师问问,应该留个什么心眼。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读:一个公司最大的不是法人代表,董事长,是股东,如果谁说我是哪个公司董事长,那都没用,谁要是说我是哪个公司大股东,那还可以考虑。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解读:董事会就是干活的,什么是执行机构,懂了吗,多人的情况下,选一个当对外的代表,一般小点的公司就董事长来,大公司可以弄个打工仔做法人代表。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读:监事会或者监事是为了避免公司瞎搞乱搞的,因为股东没时间天天看着,就找个挑刺的人,天天看着董事会那帮干活的,出问题及时向股东汇报,来不及的时候可以有资格去法院告董事会的,但小公司没什么用。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一般情况就是出钱投资,入了公司账户,这时候钱就是公司的不是股东的了,但很多小老板就用各种方法把钱再提出来,就违反了上面这条,后果就是有限公司的责任不有限了,变成无限连带责任,严重的还构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让你蹲监狱的事。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公司人格独立,这些高级人从公司弄钱,公司就有权向他们追责, 具体谁去?刚才不是说有监事吗。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解读:大家开会说咱么以后卖面粉,这个就不行,违法犯罪,但是如果内容不违法,只是对内部有伤害,但对外已经开始进行了,外人不受影响,回头内部追责就行。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解读:这条以前没有,现在应该有了,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是很必要的,如果公司做大出了汉奸怎么办,所以要有监督。
【第16篇】营业执照复印件借给别人行吗
借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有多种,可能是朋友想要拿去注册一个公司,或者是租户说借来申请住房补贴等。但以下风险请一定注意防范。
各位朋友,房产证千万不能外借房产证复印件,具体风险如下:
风险一:被人恶意用于借款担保
a、被别有用心的人拿复印件用于借款担保,若借款人到期未还款,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b、房产有可能面临被拍卖的后果。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用于担保的房产面临被拍卖风险。
风险二、被人拿去注册公司
a、别有用心的人将拿着房产证复印件做一份假租赁合同用于注册公司。
风险三、被人当作素材做假房产证卖出你的房产
现代人造假的本领高超,如你借出房产证复印件,有可能被人当成模板,用来造成房产证原件,然后对外配合你的身份证原件对外以产权人的身份对外出售你的房产。
风险四、被人当成用于业主大会表决公共收益
众所周知,小区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财产,若你的房产证复印件被人拿着,就可能被人冒名顶替表决并领取本应属于你的公共收益。
风险五、被人冒名拿去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如你的身份证和房产证被人拿着,有可能能被人拿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由你承担乱作为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