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范本1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开发、制造密封电机和其他特种电机、配电开关控制设备、输配电控制设备及上述零部件,提供相关技术和咨询服务,并制造起动电机,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2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抽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炉具、消毒柜、饮水机、电磁炉、电饭煲、豆浆机、榨汁机、灯饰配件、五金配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3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品牌管理、品牌设计及咨询;企业形象设计、策划及咨询(以上二项广告除外),标牌、展览展示用品(橱窗、柜台、标识标牌、智能标识、智能导视、导向标识、广告灯箱、地名标牌、门楼牌、道路路牌等)的设计、制作,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安装等售后服务,上述产品及同类商品、电子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提供展览展示服务(主办、承办除外),从事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信息科技、计算机软件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音像出版物除外),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动漫设计,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国内外广告,企业管理咨询,室内装饰设计及装饰工程施工(涉及资质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4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健身器材、体育用品;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5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家用电器、厨具、五金交电、办公耗材、电线电缆、化妆品、服装、纸制品、包装材料、仪器仪表、通讯设备、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橡胶制品。(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范本6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五金电器、 家用电器 、净水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范本7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健身器材、体育用品的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8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流量仪表及附件的开发、生产、销售。
范本9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文化教育信息推广、展会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10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从事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11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开发、设计、生产电子元器件和精密仪器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调试、维护;上述同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12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从事环境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软水机、纯水机、前置过滤器、阀门、淋浴设施、热水床垫、热水地垫、水暖毯、空气检测仪、肌肤水分仪、厨房器具、家用电器、快速燃气式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容积式燃气热水器、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取暖设备、暖风机设备、通风设备、水暖器材、建筑五金、卫浴用品及零部件、智能马桶盖、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恒温阀以及上述产品的配件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餐饮管理;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房屋租赁;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13
史密斯公司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