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两个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优惠简要进行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行为同时发生,以转让股权为例,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考虑到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政策适用时,应注意:一是五年间应均匀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三是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技术入股,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一种类型,可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101号文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允许企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投资时的情况慎重选择,如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债务重组的豁免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收入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债务人对该让步应确认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59号文对债务重组确认的收益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5年内可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时间如不超过5年,则为搬迁完成当年,如超过5年,则为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也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递延扣除,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6号文中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进行了明确,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现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投资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第2篇】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税收金额
大家都知道《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是用来填报单位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的。那么,若单位税会处理一致,并不存在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是否还需要申报本表呢?
其实,本表主要反映的是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若涉及税会处理差异,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只要单位发生了职工薪酬相关支出,不论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下面我们分项目并结合具体例子以及政策,指导大家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该如何填写本表。
一、 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一般来说,需要符合以下几点: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例1
2023年度,甲企业发生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0万,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不需要纳税调整。
报表填写:工资薪金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1行次。填写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核对带出的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二、 职工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2
2023年度,甲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0万,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7万,按照税法规定,只能扣除14万,需要纳税调增3万。
报表填写:职工福利费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3行次。填写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核对带出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三、 职工教育经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
1. 根据财税2023年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例3
2023年度,甲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0万,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6万,按照税法规定,6万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可以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报表填写: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体现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4行次。其中,第5行填写按照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第6行填写按照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分清行次,准确填写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核对带出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四、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4
2023年度,甲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0万,实际发生工会经费3万,按照税法规定,只能扣除2万,需要纳税调增1万。
报表填写:工会经费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7行次。填写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核对带出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五、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例5
2023年度,甲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共计30万,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25万,住房公积金5万,可以全额扣除,不涉及纳税调整。
报表填写: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8行次。住房公积金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9行次。填写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核对带出的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六、 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例6
2023年度,甲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0万,实际发生补充养老保险6万,补充医疗保险4万,则税法上,补充养老保险只允许扣除5万,需要纳税调增1万;补充医疗保险4万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报表填写:补充养老保险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10行次。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填写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第11行次。填写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核对带出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写完数据后保存,切换报表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核对第14行,职工薪酬带出的金额是否正确。
若数据正确的话,保存后再切换报表到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点击数据读取,核对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行次数据是否正确。
看完是不是觉得很简单呢?可以准备年度汇缴报表的填写喽,别忘了企税汇缴截止日期是5月31日哦!
【第3篇】税收优惠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有效利用,是国家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大多数纳税人只是被动接受并有限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而一些纳税人则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充分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依法依规达到节税的目的。
⑴免税筹划法:就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免税人包括自然人免税、免税公司、免税机构等。采用免税的税务筹划方法优点是直接免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技术简单;缺点是适用范围狭窄,纳税人必须从事特定的行业,或在特定的地区经营,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等。能够运用免税方法的企业投资、经营或个人活动中,往往有一些是被认为投资收益率低或风险高的地区、行业、项目和行为。例如,投资高科技企业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可能获得较高 的投资收益水平,但风险也大,非常可能因投资决策失误而导致亏损。
⑵减税筹划法: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目前,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循环经济产业,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减税政策扶持。同免税法一样,利用减税进行税务筹划也具有技术简单、适用范围狭窄、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特点。
⑶税率差异筹划法:即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节税最大化。例如,甲、乙、丙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30%、10%。那么,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情况下,投资者到丙国开办企业可使节税最大化。具体到某一国内,为了鼓励某种产业、某行业,以及某种类型的企业、某类地区等的发展,也会规定形式各异、高低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就可以利用税率差异,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行业、投资地区、投资方向等,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⑷分劈技术筹划法: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
【典型案例】①:某商业企业年销售额600万元,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但因进货渠道多在小商品批发市场,通常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导致税负较重。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可考虑采用企业分立的方式,将销售收入进行分劈,从而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降低税负的目的。
【典型案例】②:一个产品原料是700万,加工后卖1000万(增值税交13%)。如果把产品分劈成设计费100万、安装费100万(税点6%),产品800万(税点13%)。这时候,我们原来需要交39万元的税,瞬间就变成了25万元,思路一变就省下22万元。
采用分劈技术节税的要点在于使分劈合理化、节税最大化。如果一个企业分立为多个企业,强行分劈所得来降低适用税率,要经历重新评估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等,手续比较繁琐,而且还要考虑其他经济因素。且一些企业通过分立为多个小企业来降低适用税率,被许多国家认为是一种避税行为,并针对此制定了反避税措施。因此,分劈技术筹划法更多的是适用于自然人身份纳税的税收筹划。
⑸税收扣除筹划法: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只对超过扣除额的部分征税。既定税率的条件下,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负。在实行累进税制情况下,因税收扣除造成的税基缩小还将降低适用税率,纳税人将因此而获得税负减轻的双重收益。
税收扣除的方法主要包括:①直接扣除法,指允许纳税义务人就某些规定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作全部或部分扣除;②费用增加法,指通过增加费用、多计成本的办法等更为间接和隐蔽的方式以减少税收负担。比如,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租赁及物业费、车辆使用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会员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因此,搞好费用的合理转化,将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通过纳税筹划,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加大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⑹税收抵免筹划法:税收抵免是指准许纳税人将其某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按定比例或全部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常见的税收抵免一般有两类,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投资抵免的目的在于刺激民间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增加经济增长的潜力。国外税收抵免,常见于国际税收业务中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纳税人在居住国汇总计算国外的收入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其在国外的已纳税款,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
利用税收抵免筹划的要点在于使抵免项目最多化、抵免金额最大化。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抵免项目,并且使各抵免项目的抵免金额最大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项目越多、金额越大,冲抵的应纳税项目与金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税就越多。
⑺退税筹划法: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退给原纳税人。主要包括: (1)由于工作差错而发生的多征。(2) 政策性退税。因税收政策变动。(3) 由于其他原因的退税。大家比较常见的有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溢征退税、复出口退税、跨境购物退税。
下面以增值税退税为例,列举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①出口企业退税:即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
②软件企业退税:软件企业销售自己研发的软件产品,实际销售时,增值税的税负超过3%时,可以即征即退超过3%的部分。
③福利企业退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④再生资源退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此外,国家随时可能出台或废止针对某些行业和地区的优惠退税政策,经营单位、个人一定及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随时调整节税筹划措施和方法。
【第4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出席吹风会并就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12366热线的服务效率和水平等问题答记者问。一起了解一下与纳税人有关的内容:
一、一号通办,拨打12345热线也可以咨询税收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政府为企便民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税务部门作为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各地12366热线将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与12345热线建立电话转接机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作为12345的分中心,12366将做好对12345平台的支撑,无缝承接和快速办理12345转办的诉求,共享相关的咨询数据信息,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精细的服务。
二、12366热线服务将做出哪些优化?
韩国荣进一步介绍,12366热线将从服务渠道、服务时间、服务效率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服务。
一是纳税缴费的渠道更优。整合后的12366服务渠道由1个变为2个,“1+1>2”的效果将会有效体现。对于一般性的税费咨询,12345可直接答复;对于专业性的咨询,将通过12345电话呼转或工单转办方式联合12366协同解决。
二是提供纳税缴费服务的时间更长。12366将按照“7×24小时”人工服务的标准,科学匹配服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
三是纳税缴费的服务效率更高。将通过学习借鉴12345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接收、转办、办理、督办、反馈、评价、回访以及考评等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带动12366接收诉求响应率、问题解决率和满意率持续提升。
税务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稳步有序做好归并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积极推进12366热线服务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持续推进纳税缴费服务措施从理念、方式到手段上的变革,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第5篇】税收营商环境纳税次数
指标解释:
纳税指标衡量的是一家中型企业在某一特定年份内必须缴纳的各种税项和强制性派款,也衡量因纳税与支付派款以及进行税后合规而产生的行政负担。纳税一级指标包含4个二级指标,分别为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报税后流程指标。
指标具体分析:
纳税次数:企业—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次数。
纳税时间:衡量企业缴纳税费的准备时间、申报时间和缴款时间。
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企业缴纳的税费占商业利润的比例。
报税后流程指标:衡量企业在纳税申报之后填报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获得增值税退税、企业所得税错报后修正、企业所得税错报审计是否发生及所需要的时间。
各地改革先进经验及做法
北京:数字化创新让纳税服务精准“读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作为国家级税务服务平台,从智能化与信息化入手,推动税收服务从“线上”走向“云端”,今年已为全国纳税人和缴费人解决疑难问题数百万个。
数字化创新 税收优惠精准推送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只在京沪设有2个国家级纳税服务中心,其中12366北京中心负责全国通行税收政策和北京税收政策咨询,面向全国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为了给本市乃至全国纳税人提供更智能更精细化的服务,12366北京中心相继与一批科技巨头展开税企合作,引入大数据、云计算与ai智能分析等手段,让税收科技迈上新台阶,也助力北京营商环境的改善。
税收科技水平不断进阶升级,纳税人已从办税环节深切感知。近日,北京和税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杨巍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发现“政策速递”模块有多条未读提醒,点开后发现是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我们还没听说这个政策,竟然就看到了具体内容。”杨巍点开其它消息提示,发现推送的优惠政策都是自己企业适用的:“税务部门真是神通广大,服务想到了我们前面。”
税务部门这“读心术”一般的精准服务如何实现?其实正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与ai分析的精准推送技术。
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市之一,北京市税务局已启动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12366北京中心与市税务局各部门协同打造了包含税费种类、行业类型、适用地域等内容的精准推送标签体系。
智能加人工 首善标准服务纳税人
12366北京中心面对的都是纳税人的“疾苦”,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也向全国展示着税收服务的“首善标准”。
“12366智能咨询的准确率越来越高,政策咨询更方便了。”从事财务工作10多年的北京城市机扫服务有限公司会计彭思远深有感触地说。他经常使用12366手机app的智能咨询服务,智能客服能通过互动问答,不断缩小语义范围,定位问题关键,从而给出最精准的答案。
记者获悉,智能客服的背后,同样是大数据、云计算与ai技术的支撑。在此基础上,12366北京中心还进一步主动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近日,北京荣盛创展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负责人姚瀚尊接到邀请,成为了12366的热线服务监督员。“12366会定期询问我的咨询体验,以便第一时间解决咨询流程中出现的堵点、难点。”姚瀚尊介绍。
主播式互动 税务服务零距离
主动创新也在推动更多税务惠民服务相继落地。
“我去年取得了一笔年终奖,想在年度汇算时合并计算,app里要怎么操作?”“在使用网络途径申报时,您可以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12366北京中心的税务干部靳明阳化身“网红”主播,在直播间与网友热情地互动答疑。
如今靳明阳已成为网友们的“老熟人”。为了让公众获取最新优惠政策,她与同事频繁出镜于各大直播间,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
今年1月,12366北京中心开始通过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还通过制作vlog、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用更接地气的语言,拉近税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实现了涉税服务从被动到主动、从静态到动态、从单向到双向的多重转变。
浙江省推进税收大数据平台建设助企惠企
日前,浙江恒宁科技有限公司在温岭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远程指导下,收到了一笔高达560.32万元的退税款。类似的退税,以往需企业自行对照政策去申报,常出现“尽管有好政策,企业却没能享受”的遗憾。
2023年,我省有纳税人562万户,但全省税务系统的工作人员仅2.4万人。如何让有限的人手完成繁重的任务?如何让企业不再有“错失好政策”的遗憾?2023年底,浙江税收大数据平台完成一期建设,重点开展了平台搭建、数据汇总、数据整理、应用开发和运营体系建设等5方面工作。
通过税收大数据平台,政策与企业自动匹配,平台把相应政策推送给企业,遇到企业即将错过申请期限时,还会提醒工作人员前往问询、服务。
目前,平台已整合19个系统、14t数据量、36万数据项,开发了通用查询、创新应用、智能中心等115个示范应用模块……数字化手段,让税收工作从原来的被动管理,变为建起主动服务的体制机制,每一个纳税户的细微变化,都能被平台检测到,并作出反应。
去年此时,我省不少企业面临复工复产困难。各地税务部门主动对接企业诉求,针对企业产业链不畅等难题,通过大数据分析、目标对象筛选、线下沟通对接,建立起原材料替代供货商快速响应等机制,帮助企业打通上下游供销渠道。
“我们犹如从短暂失明,到一下子有了‘千里眼’。”浙江东皇盛品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骐玮记忆犹新,当时企业库存原材料所剩无几、原供应商又尚未复工,当地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平台的匹配,顺利为企业找到数家替代供货商,挺过了最困难的阶段。
浙江金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季益法至今还有点难以相信,作为一家小微企业能拿到50万元信用贷款,让快要枯竭的资金链充盈起来。给他这笔贷款作“担保”的是丽水市税务局,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一份企业纳税信用报告。
“小微企业贷款难,难点在于信息不对称,银行不掌握企业的核心数据。这些数据,税务部门最清楚。”丽水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跑数”的数字化信息和“跑街”的社会化信息相结合,才能为企业精准、立体“画像”,作为信用贷款的重要参考。
丽水市在“税金银企”四方合作机制下,通过纳税信用结果运用,放宽了信贷的条件,使受惠企业范围从纳税信用a、b两级拓展到a、b、m三级,由此让近3万家m级企业也能享受信贷。去年,当地累计为3796户纳税人授信约23.8亿元,其中为小微企业授信约17.86亿元。
重庆:开展纳税信用修复 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感谢税务人员指导我们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现在公司的对外招投标、贷款融资终于都不再受限了。”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先生近日说。
周先生所在的公司是重庆市一家大型建筑企业,该企业从一家小型乡镇企业成长为拥有10多家子公司的规上企业集团,是重庆市民营企业“50强”单位,在行业中口碑颇好,曾被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23年9月,该企业购买了一栋房屋作为办公用房,未申报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未足额申报、扣缴。2023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税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随后不久,这条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同步到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
“失信者寸步难行,一点都不夸张。”周先生说,公司交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以为能松一口气,谁知道失信纳税人的负面影响陆续显现:项目失去投标资格,贷款额度受到限制,企业发展受阻,财务压力增大。
“眼看我们的贷款就要泡汤,这个时候税务人员通知我们可以进行纳税信用修复,太及时了。”周先生说。
原来,重庆市税务局第八稽查局通过与辖区征管税务局的沟通,关注并了解了该企业情况。税务稽查人员结合企业以往纳税遵从情况,核实其税务处理、处罚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且已满3个月最短公示期,在公示期间也无其他再次处罚事项,确认其符合“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有关申请条件。
“税务稽查人员不仅指导我们申请办理信用修复相关手续,还帮助我们分析涉税风险点,提出专业建议,并讲解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的相关内容。”周先生介绍,在今年9月7日办理申请手续后,9月9日“信用中国”就通过了申请,撤销了公示。
重庆市税务局第八稽查局副局长谢宏亮表示,税务稽查部门将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信用修复的政策辅导,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修复纳税信用,同时帮助企业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避免失信问题发生,提升纳税遵从度,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青海省在新办纳税人中推行专票电子化改革
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获悉,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我省在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社会效益更显著等诸多优点。专票电子化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电子普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顺利开受电子专票。
青海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发票状态查询和信息批量下载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也可以通过上述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实行专票电子化后,新办纳税人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如果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广州推出“税信码” 纳税信用“亮码见”
为营造诚信税收营商环境,广州市税务局依托“广州税务企业号”平台创新推出了“广州税信码”(以下简称“税信码”)。3月1日起,全市纳税人可将企业纳税信用的主要信息一键生成二维码,并推送至其上下游企业。
扫描“税信码”后可展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纳税情况、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三类信息。
“我们将这三类信息梳理聚合再推出了‘套餐式’的个性化服务,纳税人可以结合不同的应用场景,只展现纳税信用级别信息或多项信息同时呈现。”广州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些信息由税务部门多个业务系统提取并运用区块链技术留存,具有不可篡改的特点,同时信息传输全过程使用高强度的加密技术,能够最大限度杜绝信息泄露和信息被滥用。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码”上呈现的信息,只能由实名认证的纳税人自主生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存在泄露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风险。
“税信码”的推广应用,能帮助纳税人降低在企业合作、工程竞标、银行贷款等经营活动中的沟通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和可信度。
“税信码对我们工程招标也很有帮助。”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王晓斌说,以往识别竞标公司的信用情况只能依据纸质版本的纳税信用证明,并且只能看到一年的数据,现在通过对方公司的“税信码”,三年的信用级别和纳税规模一目了然,有助于迅速找到诚信度高、经营状况稳定的合作伙伴。
关于指标评价及进一步优化的思考
(一)评价指标——世行纳税指标能否准确反映国内不同地区的税收营商环境?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税收治理能力,是推动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破口,也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客观要求。合理适度的税收营商环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负担、非生产性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促进企业加强科研创新的资本投入,提高企业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综合竞争力。
1.世行评价“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中采取假设模型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是否完全符合国内实际情况?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营商环境比较,对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营商环境差异关注不足。尽管中国近年在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迅速跃升,但该评价样本来自中国最发达的两个一线城市———北京和上海,难以反映中国整体营商环境的真实现状。
世行《营商环境报告》税务指标旨在通过对各国税务营商环境的评分,激励各国改革税制、改善征管、降低纳税成本,让纳税遵从更有效,但纳税指标的采集、计算及应用都存在一些明显局限。比如:企业假定前提过多、纳税指标的种类有限、几个纳税指标仅是简单加总、采集对象范围偏窄、税后流程指标不易监测、测算模型侧重人均收入数据等,尚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一国特别是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税务营商环境的真实情况,其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都值得商榷,需要有选择地加以利用。
“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世行体系中主要依据当地人均居民收入的倍值去计算商业利润并结合相关税种进行测算,并且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指标与当地人均收入相关性较大,而税务部门以目前的技术手段也难以计算所有企业的实际税率,因此只能先采用世行模型测算数据进行评价。如果想要更充分反映我国国情的税务营商环境,就需要更有针对性地设计指标评价体系,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税收工作的成就。
2.“纳税次数”与“纳税时间”指标是否能对我国各省市实际办税效率进行评价区分?
由于我国税务部门属于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因此相关政策法规通常是全国各省市同步进行推广实施,“纳税次数”与“纳税时间”指标省内多数地区并无明显差别,因此在省市级层面难以通过这两个二级指标对办税效率进行区分。
在办税效率与办税便利度方面,与相关业务是否能全面进行电子申报相关性较大,“纳税次数”与“纳税时间”指标均包括缴税与缴费两方面的评价,目前缴税次数与缴税时间全省一致,但是缴费次数与缴费时间由于部分地区未实现线上网办,与其他全面网办的县市区会存在一定差距。
(二)评价优化——不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我国在全球纳税营商环境整体排名中处于中下游水平,与当前我国在全球中的经济地位和发展战略不相契合,从长远来看,必将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形成阻滞,亟待改善与优化。不可忽略的是,在进行纳税营商环境甄别的过程中,该指标体系存在着淡化各国税制差异、忽视各国内部条件差异的考量、纳税时间及次数占较大权重等问题,可能会影响纳税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整个纳税指标体系中,我国“纳税次数”和“纳税时间”指标成果显著,说明税务部门的“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措施已初显成效。尽管如此,在现行税收征管运行机制下,税费负担需进一步降低、纳税时间还可持续压缩、纳税服务质效仍有待提高。
首先,需将继续为企业减税降费作为突破口,为优化企业纳税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保障。具体而言,一是进一步减轻企业费类负担,适度下调企业员工的社保费率应纳入结构性减负范围进行统筹规划;进一步优化缴费流程,提高涉税事项网办率,压缩缴费时间,增强征管效能。二是在保持宏观税负水平总体稳定的条件下,优化不同纳税主体间的税负结构,并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以此实现在企业主体和自然人主体间“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进而从企业和自然人的双重维度全面提升纳税营商环境。
其次,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打造权力瘦身的“紧身衣”。一方面,税务部门需进一步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加强涉税信息共享,扎实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另一方面,从纳税人端,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降低纳税人材料准备成本,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
此外,提升纳税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中国话语权,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税情的纳税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加强与世界银行沟通交流,向世界银行反映纳税营商环境指标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及时向世界银行反馈我国在税制改革、纳税便利度改革等方面的努力和成效,完善评价规则体系,提升我国在指标体系制定中的话语权。同时,参照世界银行关于纳税营商环境的指标体系,结合中国国情、税情,制定中国纳税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为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决策参考。这也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供给侧改革、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支持的重大举措。
【第6篇】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
我们通常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主要区别是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发票使用和财务处理上。
小规模纳税人的特点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以内
2、一般增值税适用率为3%,如果是出售不动产,征收的税率为5%
3、获得增值税专票、普票,都不能够抵扣增值税
4、不能正确核算进、销项和应纳税额,记账报税相对宽松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大于500万
2、一般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9%、13%(根据行业不同,税率有所差别)
3、获得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4、严格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来设置账本,记账报税相对较严
然而,近两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是比较大的,先是增值税专票、普票减按1%征收,接着下半年开普票直接免征、专票恢复3%。
这些都实实在在地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反而增加了增值税的压力(销项开具出去的是足额增值税专票,而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合作时,几乎拿到的都是增值税普票、不能够进行增值税抵扣,无形中就增加了税务成本)。
那么,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目前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比较少,其他还有哪些方式可以合理合规减轻自身的税负呢?
税收园区奖励扶持政策
目前,国内的部分区域为了吸纳更多的企业投资入驻,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地方和企业合作共赢的局面。
那么,针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就可以享受这些地方性区域的扶持政策,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双重奖励扶持政策。
(享受方式,在不改变原有主体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的情况下,以新的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形式入驻园区,正常承接业务、纳税在园区;根据公司的实际纳税额度,享受地方留存的40%-80%的奖励扶持,当月纳税、次月返还)。
综上所述,了解更多政策详情内容,请移步,公众号,节税宝典。近两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比较多的,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目前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少,那么2022下半年,一般纳税人的可以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来了,请查收!
【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4日
【第8篇】缴纳税收滞纳金计入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利得税,企业产生盈利后,利润部分的百分比为税额。
我国一般情况上缴利润的25%,高新企业施行20%的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申请后也可实现20%的所得税。部分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可返还更多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的:
(1)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20%或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2)按月(季)预缴时:
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2、核定征收的:
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与应税所得额两种。
以下情况核对应税所得率 :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3种情况,则采用应税所得额计税。
采用应税所得率计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各行业核定征收应税税率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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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分录
计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预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汇算清缴补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时,可以选择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税款。
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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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相关常见实操处理
01/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如何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
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02/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03/企业所得税申报材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下列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
3、申报事项的有关情况;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以电子方式申报纳税的,应当附纸质纳税申报材料。
04/企业季度所得税资产总额计税
季度初值,1、4、7、10月份的月初数据。
季度末值,3、6、9、12月的期末数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5/小微企业所得税记算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10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6/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内容
除主营业务成本外,以下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从利润中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出比例不能扣除)3.社会保险费4.利息费用5.借款费用。6.汇兑损失7.业务招待费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0.保险费1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06/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除标准
1、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
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万4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这样,发生10万元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有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来源:会计分录、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等。
【第9篇】一般纳税人税收
税收里没有多少事,但是有些事是一定要搞明白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税收里永远绕不开的话题。了解这块知识的人觉得很容易分辨和掌握,不知道的人一筹莫展
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里的概念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里的概念。中国18种税收,只有增值税里规定了纳税人分为一般和小规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就是指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中国所有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基本上都是增值税纳税人,首当其冲要考虑的就是一般和小规模两种身份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别与联系
1.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区别。这个是最重要的区别。一般纳税人税率依据行业不同为6%、11%、17%,2023年5月1日之后调整为6%、10%、16%。一般商业和工业17%,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11%, 其他现代服务业6%。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征收率,依据行业不同分为3%和5%。不动产出租或出售,劳务派遣差额征收,征收率为5% 其他征收率为3%。
2.申报期限的区别。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月度结束之后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季申报,季度结束之后次月15个工作日内申报。
3.资格登记的区别。新注册的企业或者个体户,一般都会被默认为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想变成一般纳税人,可以主动到税务局申请登记资格;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会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个由不得选择。
4.税额计算的区别。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计算方法: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计算方法: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率。
讲的再好,不如举个例子: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含税货物100万元,销售这批货物不含税价格200万元,税率为17%。计算缴纳增值税过程如下:销项税=200*17%=34万,进项税=100*17%=17万,应交增值税=34-17=17万。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不含税货物100万元,销售这批货物200万元,征收率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过程如下:200*3%=6万元。
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
根据政策规定,转登记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1
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2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意味着两者之间规模存在分别。纳税人如何选择一般or小规模,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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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限售股解禁缴纳税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发布,对在持有权益类资产的机构/人群中引起极大震动。41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我们理解,不管持有人是通过一层独资合伙企业持有还是通过两层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类资产,一旦通过转让实现资本利得,都再无法通过核定征收的形式降低税负成本。
根据我们的经验,限售股解禁转让收入,近几年占权益类资产转让收入的比例高,受41号公告的影响极大。可以预见,税务机关将会对限售股解禁转让交易进行重点稽查。本文从以下已经发生的案例切入,针对减持限售股如何合规纳税的问题进行解答,并为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以及合规控制税负成本提供建议。
01 案例引入
案例一[1]: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某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q公司2023年度减持上市公司h公司的股票,但相应属期无增值税申报记录,检查组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渠道查询q公司和h公司的公开信息,核查q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收付款凭证、证券交易交割单和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发现:
q公司2023年与h公司签订协议,q公司出资3000万元取得h公司500万股股票。2023年h公司上市,发行价为8.22元/股,q公司持有h公司ipo限售股500万股股票,作为原始股东,禁售期一年。2023年5月27日,这些股票解禁,q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减持199万股股票,卖出价合计6240.38万元。2023年6月2日,h公司发布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告,宣告每10股派现0.4元,每10股转增10股。同年6月8日,q公司入账股息120482元,6月13日入账红股3012050股。另外,q公司个人股东夏某以个人技术成果作价4500万元增资入股。2023年,q公司上市,夏某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股权,q公司没有就有关转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稽查结论:
1. 股息的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q公司将股息部分确认为免税收入,税务处理正确。
2. 转让所得的确认。q公司转让h公司股票的所得为转让财产收入,应确认收入。q公司已对转让所得确认收入,税务处理正确。
3. 增值税的缴纳。q公司减持h公司股票时以发行价8.22元/股确认为买入价,但用卖出原价减去佣金、印花税和其他费用作为卖出价,少缴了增值税。
4.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q公司股东夏某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股权,q公司未按规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a合伙企业2023年成立。2023年3月,a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11月,因合伙人资金需求,a合伙企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29.9万股,减持均价21.77元/股,取得减持收入650.923万元。
2023年2月,w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该处罚全部针对a合伙企业的9名自然人合伙人。
违法事实:a合伙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425,300.17元,利润总额6,303,230.69元,核实纳税调整后所得6,303,230.69元。该公司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零申报。
处罚内容:对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限售股解禁减持的过程中,无论是直接税环节还是间接税环节,都极易产生合规风险。
02 减持限售股如何合规
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以下简称“167号文”),自然人转让三种限售股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以及这些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所获得的送转股。[2]目前,新股限售股的占比最大,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讨论新股限售股(不包括由此孳生的送、转股)减持的涉税问题。
个人持有限售股有三种方式:个人直接持有、通过有限公司持有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本文就个人通过以上三种不同方式持有限售股,在减持时应当如何合规纳税作如下分析。
(一)个人直接持有
1. 所得税
1)税率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167号文,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额 =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3)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3]的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4)主管税务机关
以限售股持有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 增值税、印花税
1)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应当按照书据书立时证券市场当天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通过有限公司持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明确,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也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其他情况下,个人再从有限公司分红,需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 所得税
1)税率
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2)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3)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定
与个人转让相同,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4)如何纳税
以限售股持有者(企业)为纳税义务人,由该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 增值税、印花税
1)增值税
税率: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小规模征收率3%)。
应纳税额=(卖出价[4]-买入价[5])×股票数量×6%(或3%)
2)印花税
与个人转让相同。
(三)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
1. 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需缴纳所得税, 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1)税率
依据财税[2000]91号,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5%-35%超额累进税率
3)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定
与个人转让相同。
4)如何纳税
以该自然人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但现在税务机关为了方便征管,推荐合伙人委托合伙企业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适用于预缴纳税申报、年度汇缴申报)。
2. 增值税、印花税
1)增值税
与公司转让相同。
2)印花税
与个人转让相同。
03税务合规建议
由上可知,公司减持限售股的整体税负较高,实务中个人直接持有和通过有限合伙持有限售股的做法较为常见。因此,本文对这两种情形提出税负成本合规控制建议如下:
(一)适用15%的成本核定率
根据前文可知,如果个人/个人通过有限合伙取得限售股的成本高于转让收入的15%,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可考虑适用成本核定的方法实现税负成本的合规控制。
(二)创投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可适用20%的税率
根据财税[2019]8号,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在具备下述条件时,其自该合伙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1)合伙企业满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相关行业规定,并且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备案;(2)合伙企业的核算方式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并且就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
(三)选择政策稳定性较好、税负成本相对合理的设立地点
创造条件适用如海南自贸港、横琴粤澳合作区等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为设立持股平台提供新的税负成本合规控制思路,我们也已经在实践并不断深入探索。
事实上,现阶段各地对权益性投资合伙企业的政策千差万别,很多地方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中部分有地方性税收洼地的嫌疑,可能不被认可。在选择注册地时,应当关注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经过合法有效备案,避免政策变动性风险。2023年1月,《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生效,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对于主要投资目标为初创期企业的创投人来说,可以考虑类似的注册地,享受长期持股转让的优惠政策。
[1]案例参见黄佳慧、潘纪静 :限售股转让涉税检查注意这些点,中国税务报,2023年02月22日,版次:07。
[2]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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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指南
1. 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是什么?
答: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仅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另外一类是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同时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为我国税收居民,但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2.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具体为: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需要提醒的是,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4. 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如何划分?
答:非居民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如何理解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
答: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如果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我国税收居民,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第二,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税收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为获取税收协定待遇,则不能享受协定待遇。第三,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判断有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及其他补充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将其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第12篇】纳税人税收监督权利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多纳税人经常提醒自己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不要触碰税法的底线,但对于一些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却根本不知道。
这并不奇怪,这是因为税法本身在权利义务方面是以义务为核心构建的,纳税人的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加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并且因为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因此,很多人已经忽略了自己作为纳税人还有权利。
下面我们就来跟大家谈谈纳税人都有哪些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顺序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保密权。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许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关于纳税人的权利,今天跟大家先介绍到这里,下次继续,欢迎阅读。
【第13篇】纳税服务税收遵从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在税务部门的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本文从国内外纳税遵从理论出发,分析和梳理了纳税遵从与不遵从行为的类型及其成因,并结合影响纳税成本的影响因素重新审视和对比新时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策略方法,以期既为完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提供理论导向,也为实现提高税法遵从度这一目标提供实务指引。
关键词:纳税遵从;纳税成本;纳税服务
一、引言
现代纳税服务最早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在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理论的影响下,在各国民众要求政治民主化、税收法制化、服务规范化的舆论助推下,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相关法案,使得对纳税人权益的关注和重视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现代纳税服务研究得以蓬勃发展。纳税遵从理论研究的兴起给纳税服务的优化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将社会视野和人性视野中的纳税行为如实表述出来,以平视的眼光看待纳税人遵从或不遵从税法的原因,寻求一种服务个性、促进遵从的纳税服务的新境界,以有效指引现实中的纳税服务工作。而借鉴此种视角下的纳税服务工作的特点和方法是中国目前可以实施的部分。
二、纳税遵从与不遵从的类型及成因
依照纳税遵从理论,根据纳税人履行上述纳税义务的现实表现,国内外学者对纳税遵从与不遵从行为进行了若干分类,代表性分类如:西方国家的纳税遵从类型有: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利己性遵从、习惯性遵从、忠诚性遵从、社会性遵从、代理性遵从、懒惰性遵从等8类;纳税不遵从类型有:自私性不遵从、习惯性不遵从、象征性不遵从、社会性不遵从、代理性不遵从、程序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懒惰性不遵从等8类。我国纳税遵从类型有: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忠诚性遵从等3类;纳税不遵从类型有:程序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懒惰性不遵从、情感性不遵从等4类。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专门设立的税收遵从研究小组的学术报告中,影响纳税遵从的因素则被凝炼为:企业、行业、社会、经济和心理因素。厘清各种影响因素分析,可从中梳理出对纳税遵从与否最具影响力、最具动态性的五大变量,如下图所示:
三、基于纳税遵从理论的国际经验借鉴
受纳税遵从研究等新理论的影响,不少西方国家和经济组织重新明确了税收工作的布局和定位。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金字塔”税收征管体系中,将纳税服务工作定位为基石,纳税服务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也于1997年明确提出将优化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并且在近些年的税收工作中,对纳税服务领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着重其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对纳税人的尊重,不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礼仪尊重上,而是对纳税人个体作为“社会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深层次、综合性尊重,而在这样的尊重的背后也彰显出税务机关对纳税遵从的关注和重视。
在纳税服务工作定位发生变化之后,各国纷纷对纳税服务的工作策略进行了大力度的完善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更加注重服务法治建设。世界多数国家普遍从法律上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单独成法,有的包含在相关法规中。除应尽义务外,纳税人的接受服务权、知情权、隐私权、礼遇权、监督权、表达权等得以受法保护,税制安排趋利于纳税遵从。
二是更加注重遵从风险管理。核心是对征纳双方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进行前瞻性的预测、评估、预防和监控,降低风险以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而促进遵从。
三是更加注重服务绩效管理。致力于将纳税服务的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相结合,通过绩效计划、绩效评估、绩效沟通、绩效反馈,促进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如,美国国内收入局将“3e”(经济、效率、效能)作为评估指标,对纳税服务绩效进行评估;英国税务局量化全国统一的服务标准,包括来电20秒内接通率达到90%,80%邮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95%的人在15分钟内得到接待等等。
四、优化纳税服务的政策建议
近几年,虽然我国纳税服务工作整体上有所进步,但具体管理工作仍然存在欠缺。这从2008年和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所反馈的问题和数据中可见一斑。鉴于上述已总结出的影响税收遵从的五大变量和国外最新纳税服务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可以有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改进税收宣传
完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关键是转变现有的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内生型宣传机制,建立以受众需求为导向的外向型宣传机制,主动了解和把握纳税人需求变化,将潜在纳税人尽可能纳入宣传范畴。重点应强化纳税人权益宣传,改变纳税人被动履行义务的消极心理;强化诚信宣传,促使纳税人把履行义务和实现公民权利、增强国家荣誉感、社会责任感联系起来,增强自愿遵从意识。此外,应建立税法宣传跟进和反馈机制,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讲和解读,切实将纳税人的真实诉求记录在案,积极完善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不足。
(二)刚化税收执法
构建有效的税务稽查机制和处罚机制,前者能及时发现和查获不遵从行为,后者能使不遵从行为及时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加大纳税不遵从的利益成本,使任何不遵从行为均得不偿失,从利益机制上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就征管立法而言:应考虑并尽快从法律上对有关罚则进行调整和修改,明确对不遵从行为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一律予以适度处罚,改变目前处罚标准偏低、数量界限模糊、处罚弹性过大的状况。就征管执法而言:必须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坚决克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错误做法,加强对处罚中“人治”行为的约束。
(三)优化业务运作
优化流程,精简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重点要清理办税流程中没有价值增值的环节,加大审批权限下放和审批事项前移的力度,并加强后续管理;要完善办税流程内控机制,防止因内部管理环节复杂、重复而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比如可以考虑让办税服务大厅的每个窗口都囊括所有纳税人可以办理的业务,这样既能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能让纳税人感觉服务周到,缩短必须挨间窗口办理的时间,一举两得;要积极推广办税业务标准化作业,进一步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要合并调查和检查事项,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全面清理并取消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的涉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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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3万以下免税是含税收入吗
对营改增之后的应税项目,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一第35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含应纳税额。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包括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就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指的500万也是不含税。
第二、开专票是否占据免税额度?
月度10万季度30万以内免征,仅限于普票,不开票也算普票收入。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免税,免税不专票,专票不免税。在免税标准之内,只要开了专票就视为放弃免税优惠,所以要占用额度,例如季度开了20万普票,15万专票,超过了免税标准,这35万全都需要交税。
第三,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是含税销售额/(1+3%),还是含税销售额/(1+1%)?
“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是两种减税方式:
假设含税销售额20万,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征收率仍然是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20/(1+3%),这叫依照3%征收率,然后再减按1%征收,其应纳税额为20/(1+3%)*1%,假设去掉前面依照3%征收率这个短语,只说按1%征收率征收,那就是说征收率降为了1%,销售额就是20/(1+1%),应纳税额为20/(1+1%)*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第15篇】纳税申报类税收管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补充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2023年11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为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顺利办理申报纳税业务,现就相关注意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先行办理增值税申报手续且比对相符,完成抄报、增值税申报、清卡操作后,方可正常开具发票。
二、对于已经申报但还未缴纳税费,限缴期限仍为11月15日的纳税人,可在11月28日前作废申报后重新申报,生成限缴期限为11月28日的税费信息,并在11月28日前缴纳入库。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第16篇】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小编将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以下内容,为小规模主体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四、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