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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红所得税处理(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2

【导语】合伙企业分红所得税处理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业分红所得税处理,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合伙企业分红所得税处理(16篇)

【第1篇】合伙企业分红所得税处理

有个学员问我,他是一家合伙企业,投资一家公司,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公司分红资金,合伙企业再付给各个合伙自然人,其中分给合伙企业自然人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个人所得税是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还是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分析1:如果公司直接向个人支付分红款,是要进行源泉扣缴的,将扣缴完后的金额支付给个人,如果支付给企业的(包括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而且企业收到分红款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依据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分红免税。

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分析2:注意上述中的“支付”,由于分红款是中间经合伙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所以分红款是应该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的。

看完这些,是不是感觉合伙企业像一个“透明体”。

这要从国务院发布“国发[2000]16号”文件说起,该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从此以后,个独和合伙企业跟有限公司不一样了,实际上是和个人和个体户划归为了一类,是直接对背后的个体户征个税的,个独、合伙企业和个体户虽然有自己的工商名称,但是实际上在税收角度看是个透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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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2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大家并不陌生,由于其兼具居民企业和自然人灵活性、税收透明体等诸多优点,越来越受投资人所青睐。但是,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到底如何缴税,很多财税人并不是很清楚,今天众致君就来跟大家聊聊,关于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如何纳税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称为“经营所得”。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详细分配比例,应当参照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具体规定如下: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总结: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需要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需要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了,觉得本文写的不错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如果文章表达有误,也欢迎各位指出。

【第3篇】合伙企业所得税税率

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知道,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性质就是合伙盈利性组织,由合伙人对合伙组织(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

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即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是全年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征缴方式,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基本趋同。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以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则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2、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行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应税项目的确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股息、利息和红利”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股息、红利的,应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源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适用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9月25日

【第4篇】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不同点:

1、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成立,基于合伙协议设立(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基于公司章程(自由度相对较低,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很多内容)。

2、法律人格不同

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有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3、投资人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了)。

【第5篇】合伙企业委派代表

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主要经营

场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执行事务

合 伙 人

姓名或名称

国 别

(地 区)

委派代表姓名

(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合伙企业

类 型

□ 内 资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外商投资

出 资 额

认缴万元,其中:实缴万元(币种 :□人民币 □其他)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协议)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注: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合伙期限

□长期 □年

合伙人数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有限合伙填写)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评估方式、合伙期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新合伙人入伙、退伙。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清 算 人

成 员

清算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 他

□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仅限变更登记、清算人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人签字(仅限清算人备案):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姓名/名称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委托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附表3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合伙人名称

或 姓 名

国别

(地区)

住 所

证件类型

及 号 码

承担责任

方 式

出资方式

评估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缴付期限

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评估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第6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4】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免于提交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第7篇】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常,合伙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时也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条件包括: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8篇】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种企业。

关于企业组织形式,为啥注册的基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没有其他组织形式?

在这里,我想向您介绍更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是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赚的钱归这个人所有,如果发生事故,这个人应该赔偿所有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是一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你自己掌控着,自己承担风险,自己盈利,自己赚钱。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称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对公司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也许与“一人”的局限性有关,因为您不可以证明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不相干。

要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啥不同?那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能是自然人同样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够是自然人。(这里的企业法人能理解为企业),企业法人的准确概念是:享有民事权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支付、合伙经营、共享收入、共享风险的组织,也是为了盈利,但不具备着企业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优势是灵活性高,很多规则都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来规定。与注册企业不同,《公司法》有很多受限制,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就能够避税。

合伙制企业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根据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要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还有就是绝大多数的合伙制企业并并非是为“实际经营”而设立,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增值税”。

若想注册一个“合伙制企业”,需先详细了解它的类型,最常见的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那么需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者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需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打个比方企业要给员工期权,就能够让主体企业做普通合伙人,员工做有限合伙人。这种具体方法,新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把控在老板手里,员工享有分红权,既激励员工,又能合理避税。(还有就是不需要担心这会让主体企业需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主体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啊…)

说到这里,你也许会基本掌握为啥许许多多合伙企业大部分是投资,但自打投资商业实体被受限制注册至今,不论是投资商业实体的组织结构,都不可以注册。

但,合伙制企业仍同样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决定,能够 注册在新闻资讯类、管理类专业、科技领域等,给你的个人创业贡献力量。

实际上,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外,企业能够 运营的项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体户都能够运营,并不存在其他限制。

【第9篇】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外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或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包含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合伙协议关系,它是确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伙协议是调整内部关系的依据;二是合伙组织,即在对外表现形式上,合伙作为一个组织体,可以与第三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合伙乃是由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两部分组成的,前者是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后者是由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合伙大多是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尤其是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仅要订立合伙协议,而且要建立合伙组织。合伙企业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典型形态,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只要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则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0篇】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投资人数和企业财产归属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进行的投资,是一个人的行为,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拥有;合伙企业则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它必须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设立,联合经营,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投资,财产和利润归该投资者所有,故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由各合伙人出资所形成的,在共同经营中要求共担风险,要求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事务管理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投资人独资出资,独资经营,自行作出决策。首先以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前提,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事务管理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合伙人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但是重大事项仍然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4、投资转让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能分离,投资人要转让投资或撤回资本,只能通过彻底转让企业或者解散企业的方式;而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人既可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通过退伙的方式转让其财产。

【第11篇】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李立律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52篇文字

阅读本文大约10分钟,设立合伙企业的通常流程基本上说全了。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的设立有类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请文件都准备好之后,也是通过工商机关审批而获批成立,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次设立合伙的经常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

先搞清楚自己要成立是哪一种合伙企业

常见的有2种合伙企业:一种叫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叫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 而普通合伙人是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也是最纯正和最传统的合伙人。

也因此,在普通合伙企业里,所有的合伙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要求必须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了,让这家企业只留下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依法这家企业就应当转换成为普通合伙企业。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因为种种原因退伙了而只留下了有限合伙人,么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散伙而不存在了。

有限合伙人在权利方面是低于普通合伙人的,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当然对应的责任也轻了很多,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约定的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就没有什么义务了。

这2种合伙企业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你的实际需求和运用,没有什么优劣之分。

决定了合伙企业的类型,接着就是合伙人一起商议并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什么?

公司有章程,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都是关键性的文件。

合伙企业没有章程,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所在,因为合伙就是依靠协议连接起合伙人的。

在工商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区会有一些示范样本,就像那些公司章程示范样本一样。但是,与公司章程不一样,我非常不建议你直接用那些合伙协议的示范文本,会吃药的。

合伙协议的起草,相比普通公司的章程来说,要有难度得多,对于起草协议的技巧要求比较高,原因在于合伙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太多,相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太少,也就是说80%以上的内容都是可以按需定制的。自由度太大了,反而有时候就难了。就像是吃饭的时候菜单中的选项太多了,反而需要花时间和脑力去研究和选择。

千万不要在未经仔细研究的前提下随随便便地直接复制粘贴别人企业的合伙协议,这样的拿来主义是会有大问题的。

有一家客户,偶然我发现他们使用了一个奇怪的合伙协议文本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规定每年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核心股东)还要收取员工管理费的。

我询问了一下这个合伙协议的来源,发现是股东从朋友那里要来的,经过仔细再询问了解到这是一家从事基金业的合伙企业所使用的文本,而基金业经理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就来自于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投资人)的投资管理费。这个制度完全不应当用到员工持股平台上的。

要摆脱“模板化起草合同”这种思维的限制,要从自己的需求出发,然后再去制定相应的协议内容。像合伙协议这类自由度极大的协议类型,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制造出来的合伙协议,假如不看标题,你都可能不认为它们是一个类型的,就是这么复杂。

合伙协议的起草还有一个重要性在于这份协议具有一定的长期性。长期性不是说它本身是长期的,而是说一旦签订后很难随意去修改。

在一股独大的公司里,控股股东想要修改一下公司章程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几乎就可以直接交给行政部的负责人去办理,自己都不用太操心。

而合伙就不同了,合伙的表决原则上是按人头算的,不是依靠出资多来算票的,所以要修改合伙协议必须得足够人数的合伙人的同意,还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取得签字等配合,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合伙协议内容确定好后,就要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但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位。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的确定方式有3条原则:

(1)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

(2)合伙人们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的,那么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位,对外就能直接代表合伙企业,这和公司制下的法定代表人类似,同时又是内部合伙事务的总操盘手,这又类似于公司制下的ceo。

单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两种模式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前者效率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人对于除了重大事项之外的事务都能直接作出决策,但是容易使得其他合伙人的能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后者由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更有利于发挥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但是在职能分工、配合、协调以及互相监督方面需要较高的设计技巧,如果机制没有设立好反面会陷入内部混乱、冲突以及决策僵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的,则一般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全体同意后通过。

最后,需要确定经营范围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很多人在成立合伙时并不注意这个内容,在填写时比较随意。其实,合伙期限也是要配合这个合伙项目的需求来定的。对于那些计划在合伙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就结束的项目,事实上就可以使用这个合伙期限的约定,以便期限届满时可以自然终止合伙,以达到合伙之前的计划要求。

合伙,本来就是可长可短,可永续也可单项。合伙可以是就一个行业进行经营,以不定期限的方式进行合伙,也可以就一个固定的项目进行合伙人,项目结束、分配完成就散伙。

当上面这些实质性的文件和内容都已经准备好了,就可以着手实际去申请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了。

首先是企业查名。合伙企业的命名,除了企业字号以外,在企业的完整名称里要写明“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不能使用“公司”这类的词语。关于实践中,合伙企业,有的取名叫某某中心,有的取名叫某某事务所,起名的方式还是挺多的,建议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合伙企业的叫法,或许会带来一些灵感。

然后,准备登记所需的资料时,请严格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先做一次咨询或者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操办。

假如企业登记部门要求要求更改合伙协议,这时候需要具体分析来操作。

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是合理的,那么可以直接修改后再送审。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协议内容本身没有什么影响,那么也可以照办。但有的时候,可能窗口办事人员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是会影响合伙人商量好的协议内容的,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时候建议见机行事,想办法进行有效沟通,不要随便因此就去改动合理合法并且已经好不容易商议确定的合伙协议内容。

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事情都要写进合伙协议里,有些内容可以以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另行存在,不要一股脑地都写进合伙协议里。要合理区分内容,原则上长期不会变的内容、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条款,那是一定要写进合伙协议里的。其他的,可以用其他协议或规章制度等文件形式来实现。

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应当在企业内部建设完成必要的机制和制度。虽然这些制度不是申请设立需要的材料,但是从实务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应当在决定设立合伙企业之前就完成大部分内容,毕竟大家建立合伙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不是为了合伙而合伙的。

其中,合伙协议没有提及的有关合伙人之间的各项约定、合伙企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的初期工作安排都应当在合伙之前就全部敲定,部分内部用于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合伙之后适时制订。现实中,很多合伙企业还没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其实已经在实际运作经营了。

最后,当合伙企业获得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后续的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印章制作等事务性工作与设立一家新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现在,你已经拥有一家合伙企业了。当然,对于合伙之路来说,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第12篇】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

投资者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各项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财产转让所得?什么情况下是经营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股息、红利所得?本文结合案例和思维导图进行解析。

一、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例1:甲乙两人各投资100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a合伙企业投资200万元设立b公司。甲将其在a企业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丙。

自然人合伙人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份额给丙,属于财产转让转得的范围,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例2:接上例,乙和丙各占a合伙企业50%份额,a合伙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获得2000万元。丙和乙各分得900万元。

丙和乙取得的来源于a合伙企业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丙、乙应就分得的900万元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属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财税〔2019〕8号)

三、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例3:乙是a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设立b上市公司,a公司将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分配给乙。

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乙作为投资者,应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应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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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合伙企业需要登记吗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但除普通合伙人外,有限合伙企业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企业。其特点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作为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今天就跟众致君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大纲:

合伙关系有限的含义;

合伙企业的内涵特征;

一、合伙关系有限的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企业除普通合伙人外,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企业都是有限责任企业。有限合伙制度起源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部门,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正在开发高科技企业。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引入类似的系统。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

具有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人不能同时拥有的无限责任的特殊优势。

二、内涵特征。

(一)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从以上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是不可或缺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入普通合伙企业。

(二)并存的双重责任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集合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于一体,反映了人与资本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企业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和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任为外部信用的基础,以有限合伙人资本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社会信任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的形式使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处理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当行使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所有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权对合伙事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时,他们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四)有限合伙关系属于非法人群体。

1.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字号登记后,可以以字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2.合伴关系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合伙关系组织的解散不一定导致合伙关系组织的死亡或退伙;

3.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组织的共同财产,并没有与其成员的财产完全分开。合伙人不能直接控制自己的出资,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控制;

4.相对独立的外部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合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一个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非法人群体。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第14篇】合伙企业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主要共同点: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根据《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这里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二)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应税所得率应按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这里的“主营项目”,根据苏地税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是指在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最大的项目。少数企业各项目间营业收入十分接近,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入较大的项目中确定一项为主营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十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里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

(三)不适用核定征收的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进一步明确:

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

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5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根据合伙人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其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殊性,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存在。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当然,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所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将在后期的专题中为大家介绍。

【第16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关系建立以后,合伙人并非固定不变。由于合伙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合伙人自身原因,合伙人很有可能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表面上看属于合伙人自由处分其合伙份额的行为,但实质上涉及合伙主体的变更,直接影响着合伙关系是否能够依然存续,属于影响合伙稳定的重大事项。对于此种行为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否则,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合伙人若要转让自身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不满足法定条件时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01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收益颇丰。合伙经营过程中,老王突发严重疾病,虽康复出院,但身体状况已经无法支撑其继续参与合伙经营,老王与老李二人系邻居,老王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李。

这则案例中,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系合伙关系,老王向老李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条件。

老王和老李二人协商一致后,老王只要通知老张和老杨两位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需征得二人的同意便可以向老李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完成转让后,老王退出合伙,而老张在合作企业中的合伙财产份额增加。

02 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收益颇丰。合伙经营过程中,老王突发严重疾病,虽康复出院,但身体状况已经无法支撑其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但老王又不忍心将收益如此丰厚的企业拱手让人,深思熟虑后,老王决定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多年好友老钟。

法岸线公众号之前的文章中已经提到,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中又有至少一名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极其注重人合性,各个合伙人之间一定具备充分的信任关系。

在这则案例中,老钟并不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旦老王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钟,则老钟将取代老王成为合伙企业中新的合伙人。但老钟与其他三名合伙人之间没有任何信任基础,老钟可以受让老王的财产份额成为新的合伙人吗?

根据《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老王向老李、老张、老杨三名合伙人以外的老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满足三个关键条件:

第一,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老王若向老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仅需要通知三名现有合伙人,而且需要征得三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才可以将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钟,否则,即便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也将被依法认定无效。

但是,如果老王和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存在“任意一名合伙人可以随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无需现有合伙人同意”等类似约定,届时老王则无需征得其他三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第二,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即老王若要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钟,在同等的转让条件下,老张、老李、老杨三名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三名现有合伙人不放弃该优先购买权,老王同样无权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钟。该项规定与《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自身股权的规定一致。

第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老王向老钟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老钟并未正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老钟与老张、老李、老杨三名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最终才能够依法确定老钟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身份,并据此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0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前述两种情况是合伙人自愿转让财产份额,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合伙人“被动”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我们借助下面这起案例来进行说明。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并且经营收益颇丰。老王由于投资房产时欠付他人借款,至今无法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导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老王在合伙企业中享有财产份额,于是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老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

第一,人民法院正常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执行老王的财产,任意第三人以竞价的方式予以购买,但法院同样要考虑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拍卖前需要保证合伙企业现有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不受侵害,只有其他合伙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予以处置老王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第二,如果合伙企业的三名现有合伙人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人民法院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拍卖执行老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人民法院仍应当遵守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合伙企业应当老王办理退伙、或者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然后对老王退伙或削减财产份额所应获取的资金予以强制执行。

04 写在最后

以上便是合伙人在各种情形下,转让自身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来转让财产份额,都需要严格遵守以上条件,否则转让行为或许将无效,不仅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也会给其他合伙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

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并不单单只是如上法定条件这么简单,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程序、签订相关的合同。无论哪一步,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企业经营人员提前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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