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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系统是什么(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4

融资租赁系统是什么

【第1篇】融资租赁系统是什么

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参与的金融业务,实质上是以”融物”的方式满足承租客户”融资' 的需求。下面小编就来说说金融实操中融资租赁业务的几种类型。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自主的选定供货人及设备品种、型号后,由融资租赁公司出资向供货人购买该设备,中长期的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到期后,承租人取得该设备所有权。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丙公司相中了甲公司的一台设备,但手头的钱并不够支付设备款。于是他与乙金融租赁公司协商,先让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设备,丙公司再向乙租赁设备。在整个业务中,丙公司为承租人,乙公司为出租人,甲公司为出卖人。

二、自有设备售后回租

自有设备售后回租是承租人与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为了盘活固定资产,换取现金流量而进行的融资交易。

在回租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与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在实务中,设备其实一直未发生转移,但企业可以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获得融资。

三、转租式融资租赁

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交易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被称为转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

比如甲租赁公司根据与乙承租企业的合同,先向丙租赁公司租入所需设备,再将该设备租赁给乙。这里甲租赁公司在整个交易中既是转租人,又是第一承租人,乙公司为第二承租人。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几种常见类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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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融资租赁行业项目审查的重点。

中登登记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小达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本周(2022.08.15-2022.08.21)将有1739笔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到期(数据仅供参考):

医院学校到期

交通运输到期

水类到期

1亿以上到期

【第3篇】融资租赁软件系统

来源:金融界百家号

2023年1月29日,因受疫情影响,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以线上视频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员大会”。此次大会在网络视频会议中通过了新增理事单位名单,北京曲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控股公司“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国际融资租赁”),有幸入选为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理事单位!

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的成立,对培育和发展天津租赁市场、建立良好的租赁行业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推动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让租赁行业的各方主体更加自律。其每年举办的“中国租赁年会”既是中国租赁业界的例行盛会,也成为天津市租赁行业一张亮丽的名片。

辉煌国际融资租赁自成立以来,目前业务覆盖300多个城市,合作伙伴覆盖全国,一直专注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以科技为核心,以产品为驱动,以服务为导向,倾力打造专业、高效、安全的汽车融资租赁平台,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便捷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

此次入选为理事单位,要感谢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对辉煌国际融资租赁过去经营发展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这也为公司在行业内的稳健发展搭建了重要桥梁。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将充分发挥理事单位作用,积极响应协会的号召,与协会各机构和企业增进沟通联系,进一步增强资源、业务、信息共享,形成发展合力,共同推动整个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向好发展。

【第4篇】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系统

昨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3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二、《办法》新增了哪些监管指标?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三、如何理解此次《办法》关于租赁物范围、监管指标等方面的调整和设定?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需要在制度层面统筹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在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为此,《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这些设定是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

同时,我们也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四、此次《办法》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考虑?

根据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各方在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设定行政许可”“如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上还存在分歧。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的原则,此次《办法》重点从完善经营规则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明确业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暂不涉及行政许可和处罚等相关事项。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监管实践,积极研究论证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问题。

五、关于过渡期安排的考虑?

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中我们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

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是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主要内容有:

一、弥补短板,完善经营规则

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行为、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计提准备金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

二、从严监管,落实指标约束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监管约束,设置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杠杆倍数、业务集中度等。

三、积极稳妥,推进分类处置

针对行业现存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指导地方稳妥实施分类处置。四是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内容。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利于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则,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融资租赁行业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优势,积极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带动新兴产业发展。

划重点

一、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四、(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angxiaofei@cb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9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3年1月8日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版权归作者所有,不代表平台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平台方

【第5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融资租赁行业项目审查的重点。

中登登记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小达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本周(2022.12.05-2022.12.11)将有2382笔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到期(数据仅供参考):

江苏省

医院学校到期

交通运输到期

水类到期

1亿以上到期

【第6篇】融资租赁业务信息系统

3月30日上午,市金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孙家杰到随州市鑫诚融资租赁公司调研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孙家杰观看了随州市鑫诚融资租赁公司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信息系统功能演示并现场操作了系统软件。该系统以商用车融资租赁项目租前、租中、租后全生命周期管理为核心,集客户管理、立项申请、资信评估、业务运营、风险管理、财务核算、租后监管等业务模块为一体,是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该系统对于规范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业务效率,确保融资租赁项目得到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系统于去年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建设单位,今年年初正式启动建设, 系统各项功能板块目前均已建设完成,近期将正式投入使用。  孙家杰要求,鑫诚融资租赁公司要加强与建设单位和业务合作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优化系统操作流程,确保系统尽早通过上线测试,尽快启用。要加强内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系统功能和操作技能,增强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实现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全链条线上办理,切实增强客户业务办理的体验感和便利度,以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助力我市专汽产业链发展。(马兰燕)

【第7篇】汽车融资租赁管理信息系统

汽车融资租赁属于汽车金融的一种典型模式。汽车融资租赁是在租赁服务中引入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一种依靠现金分期付款,租赁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即在租赁期内,用户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车辆的使用权,租赁期满,汽车服务公司再将汽车的产权过户给用户。

汽车融资租赁起步较早,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行业发展数十年,跌宕起伏,但由于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更高的客户风险偏好和更强的产品灵活性,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迅速发展。

截至2023年末,我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余额82.1亿元,比上年末减少5.5亿元,降幅6.3%,占信贷总额约0.9%。截至2023年末,已有17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得了人民银行注册发行额度或已启动注册申请。汽车金融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从2023年的17单上升到2023年的37单;总发行规模也从2023年的约531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23年的超过1670亿元人民币。

近几年,汽车融资租赁市场频繁被政策“划重点”,各级监管机构相继发布多份政策文件,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控行业风险,鼓励支持汽车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汽车融资租赁或将迎来一波利好福利。

2023年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管规则等进行明确。

2023年6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大汽车消费支持的政策,会议指出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同年7月5日,商务部等17部门又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丰富汽车金融服务: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片蓝海,客户需求一直存在,相信在政策的有力推动下,汽车融资租赁会进一步拉动汽车消费,发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互融云汽车融资租赁系统,整合了汽车融资租赁整个业务流程,包括租赁申请、租赁审批、租后管理、租赁车辆管理、客户登记、合同管理、车辆跟进记录等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全自动化流程管理,强大的信息采集、风险预警、项目质控、资产管理等功能方便了车辆融租公司更好管控业务。产品自上线以来,备受汽车金融公司关注,已与几十家企业达成战略合作,打造购车新风尚。

系统特色:

支持多种类费用参融贷款方案

支持租赁车辆全流程化跟进管理

支持提前还款、尾款展期、还款催收、逾期管理等功能

支持产品自定义配置,实现多维度的融资方案

实现多门店业务单独管控

支持渠道返佣管理

支持集成多家三方

当前我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三四五线城市和农村蓝海市场的不断开发,消费者接受程度的进一步深化,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有望再次迎来快速发展阶段。互融云汽车融资租赁系统开发,助力企业向数字化高效管理迈进,助推行业实现稳步健康发展的前景。

【第8篇】银行系统融资租赁

本公司现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经营范围好,价格优惠,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找小编咨询了解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融资租赁质押贷款,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授信对象的选择

商业银行拟授信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2、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3、现阶段以优先支持政府背景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审慎介入外商、民营资本投资企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租赁业务且经营作风稳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6、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7、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授信对象的控制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除须满足银行产品准入的底线要求外,还应设置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指标:

1、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非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国家监控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核心指标。根据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惯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为宜;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3、集团客户关联度。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类似商业银行的贷款不良率,重点考核承租人租金给付情况。该项指标应小于2%,计算公式可设置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对应项目尚未归还的余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全部余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审查

在融资租赁业务的五种方式中,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是以“融物”为主的业务方式。而售后回租则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设备向租赁公司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类似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这两类业务的承租人,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业应符合建设银行年度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及建设银行信贷投向的规定;

3、如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应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未来现金流预测状况;

4、承租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物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

6、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防止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7、承租人非银行退出客户,三年内无在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记录。

租赁项目真实性审查

1、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租赁公司应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4、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贷款金额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年以内(含)的项目,对直租项目银行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回租项目合同总金额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等。

2、信贷资金封闭的方式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产厂家,确保信贷资金最终用途的落实。

(2)根据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出租人应在银行开设租金回款专用账户,一份租赁合同对应一个账号,一个账号对应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采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银行应在双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行放款。

3、担保条件的选择

(1)在融资租赁客户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规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证方式外,必要时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证或采取租赁设备的抵押方式,甚至对于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可要求其签订回购协议。

(2)融资租赁类公司还可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对授信债权风险缓释方式的补充。

(3)融资租赁授信业务支用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防止不诚信的承租人利用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恶意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本公司主要经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牌照,出售现成管理人备案牌照,深圳金融行业公司壳出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担保,融资担保,保险代理,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金融服务,金融控股,第三方支付牌照,等金融行业公司壳,房地产公司,债务催收公司,出售现成访港车牌,粤z中港两地车牌,办理港珠澳车牌

【第9篇】融资租赁监管系统

自2023年6月银保监会公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全国很多地区为响应要求,对辖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清理,公示疑似“空壳”“失联”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涉及公司数量上万家。

与此同时,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在陆续公布被列入正常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白名单”。

一、6个地方省市公布1800+家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有6个地方省市公布了辖区内1800+家非正常类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这些公司,建议主动注销或转型经营。

01

上海市更新两批共1175家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1月4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更新了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公布了截至2023年12月末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上),该批名单中共有321家。

2023年1月14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截至2023年12月末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下),该批次名单中共有854家

02

泰州市公布6家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1月14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公布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名单的通报。通报了6家存在“失联”“空壳”或无实缴资金、无实际业务等相关情形的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03

徐州市公布17家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1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17家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04

厦门市公布88家疑似“失联”“空壳”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3月18日,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疑似“失联”“空壳”融资租赁公司,该批名单共有88家,目前公告期已满,未整改融资租赁公司将被列入异常经营类企业。

05

青岛市公布481家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4月15日,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此前公布的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中已经有超过270家融资租赁公司主动注销或转型经营,而经过调整后仍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未能整改或退出,仍被列入非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有481家

据悉,青岛市有97%的融资租赁公司或将都被清出。

06

贵州省公布77家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4月18日,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发现有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存在“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情况,公布了第一批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共77家。

二、71家融资租赁公司被纳入监管,湖北将开展名单制管理

相较于被纳入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数量,被纳入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较少,各地区已经陆续将辖区内的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以保证融资租赁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01

山东省:将35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

2023年1月19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第二批纳入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进行公布,共35家,其中青岛市20家,济南市5家,潍坊市3家、淄博市2家,烟台市、泰安市、日照市、德州市、聊城市各1家。

02

广东省:将36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名单

2023年2月2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拟纳入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不包含深圳市,共有36家融资租赁公司被纳入名单。

03

武汉市将开展名单制管理工作

2023年3月8日,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发布公告,拟开展名单制管理工作,申报之后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报送拟纳入名单制管理的企业。

申报条件:依法合规经营,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数据信息;以自有资金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2023年度持续经营六个月以上。

三、行业出清卓有成效,行业正朝着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名单制”的出现,是为了快速清出行业内的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同时保证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就目前来看,各地区已经有大批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被清出。

未来,各地区的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会陆续清出,“黑名单”的数量也会逐渐下降,而被纳入的正常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会逐渐增多,经过这样的清理和整顿,融资租赁行业将会得到进一步净化,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融资租赁公司将继续发挥自身的融资融物特点,为实体经济服务。

【第10篇】融资租赁业务系统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数码产品的更新迭代也在不断的变快,不论是工作还是生活如果不断的换产品不仅浪费资金而且还浪费资源,于是就有一部分人选择租赁产品,这样对于一些短期使用的产品就可以不用购买了节省了资金,租赁小程序的出现不仅满足了我们对于产品的短期运用,还可以给租赁商家提供更好的平台去获得客户,那么租赁小程序开发有哪些好处呢?

1、提高效率:如果用户想了解新的办公设备信息,可以通过小程序直接在线掌握,即开启使用,及时快捷。

2、提供使用感:小程序不需要安装和下载,不仅节省时间,而且节省流量,非常有利于提高用户的青睐。同时,微信平台的普及率和利用率都很高。用户可以点击查看小程序,为用户带来亲密的服务体验。

3、提高客户留存率:对于用户来说,不需要安装下载,小程序可以直接进行一键登录,微信小程序ui页面和操作步骤更加统一,大大降低了用户的应用难度,因此,用户粘性会更强。

4、节约成本:对于租赁企业来说,小程序开发可以降低成本,同时可以空出更多的人力。

租赁小程序功能:

1、在线身份验证:每个在线注册用户都需要通过实名身份验证,以便可以更好地保护租户和商家的权利。

2、电子合同:租产品的时候需要签订合同。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每一款产品的出租都必须在平台上签订电子合同,这一份电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让双方都可以遵守租房约定。

3、在线租赁:当用户在网上看到相对满意的产品时,可以通过租赁小程序在线下订单,并且包括租期到约后,是续租还是退租,直接通过房屋收租小程序来完成。

4、租金支付:租赁小程序会提醒用户根据产品的交付方式及时交纳,可以选择短期租赁或者是长期,选择之后进行支付费用。

5、在线交流:如果用户在浏览租赁信息时有任何疑问,可以及时与客服在线交流。用户可直接进行在线咨询与信息反馈。

我们在租赁的时候常常会对一些资金敏感,并且对租赁的产品品质要求也比较高,租赁小程序的出现不仅成就了客户对于租期的要求,减少了资金的浪费,而且还可以让租赁企业有正规的平台进行宣传和合作。

【第11篇】中国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系统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3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决定。上述两个重磅新规随民法典一起在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同构建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将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重大变化。

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

一 、现实背景:动产融资方式多,重复融资现象普遍

如果一个市场主体想购买动产但缺乏资金,或者想以正在使用的动产进行融资,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动产抵押:在不转移动产占有的前提下,以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

融资租赁: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购买动产时分次付款,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三种融资方式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于,债权人虽然拥有动产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但不实际控制动产。债务人很容易将动产多次转让或多次设定抵押权,进行重复融资。如果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债权人担心自己所拥有的动产抵押权或所有权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动产融资的功能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需要融资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没有不动产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融资。

开展动产融资交易,必须寻求一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展示权利状态的方式,且该公示方式具有较强公信力并易于查询。为此,市场主体、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院进行了长期探索,但仍然存在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且全国不统一、公示方式混乱、效力不明确等问题。

二、民法典出台:建立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法律体系

2023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动产融资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用多个条款建立了动产融资担保权利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竞存权利的优先顺位。

动产抵押制度: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融资租赁制度: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保留制度: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则,动产上为融资设定的担保性质的权利,全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同一动产上多个权利(包括动产抵押权、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竞存的,拍卖、变卖动产所得的价款根据登记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国务院决定:确认中登网为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民法典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并没有对登记操作进行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动产融资担保的登记机关和登记系统不统一。动产抵押登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登记由中国人民银行的中登网承担。而中登网虽然运行效果良好,也受到广泛认可,但多年来没有法律支持,需要行政机关制定详细规则进行填补。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登记类型包括动产抵押、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动产融资担保方式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保理)、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等权利融资担保方式。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根据上述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除由交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由工商部门负责的股权质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以及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以外,全部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中登网的登记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动产登记平台,解决登记和公示困难,让善意第三人快速、便捷地查询动产权属是解决交易安全问题的根本之道。国务院这一规定显著提高了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加强了对动产权利人的法律保护,满足了市场急需,优化了营商环境,将促进融资租赁等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司法解释:删除了在租赁物做标识及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的规定

由于在民法典颁布以前融资租赁的登记一直缺乏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弥补立法不足,曾在2023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探索了除登记以外的公示方式。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做出标识或者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主张。

但实际上,出租人出于控制成本考虑,对租赁物通常只进行书面审核,不会去现场巡查,如果租赁物数量多、体积大、埋于地下或架在空中,贴标识在技术上也难以实现。而且标识容易被承租人涂改损毁,不易保持,公示效果并不好。办理租赁物抵押登记,也会给出租人增加额外负担。实践中还有观点认为,出租人已经是所有权人,不应该再接受抵押。

贴标识和租赁物抵押都是在融资租赁没有登记机关的背景下不得已采取的辅助性、替代性公示方法。民法典实施后,中登网登记成为出租人对抗第三人的唯一途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1日发布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决定,删除了上述条款,在租赁物上加标识和租赁物抵押不再有对抗效力。

五、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对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是融资租赁行业翘首以盼的根本性利好。新规则实施后,融资租赁公司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在每笔融资租赁业务投放前,出租人必须全面查询租赁物的权属状态,不仅要查询融资租赁登记,还要查询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登记,确保租赁物不存在重复融资。

第二,在中登网进行租赁物登记即可,无需再办理抵押登记,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在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特殊动产除外。

【第12篇】融资租赁公示系统查询

深圳到尊宝集团,动产融资专家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7年建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主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动产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按照《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23年1月1日起,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登记的目的是告知其他主体该动产上已存在担保权的事实。实践中,同一动产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权,登记系统通过登记公示可以使当事人便捷地了解动产上的权利负担情况。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即登记系统的填表人)办理,登记内容包括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基本信息、担保物描述、登记期限等,不要求提交基础交易合同。征信中心受理填表人提出的相关申请,在登记系统中客观记录、保存填表人提交的登记信息,确保登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填表人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历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面向全社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查询服务。得益于登记系统良好的兼容性,2023年7月20日,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在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 2023年6月和2023年6月登记系统中先后发生所有权保留、留置权、保证金质押、存货/仓单质押、动产信托及其他动产融资等登记业务,并实现了以上动产权利的统一公示与查询。根据北京市和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要求,征信中心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和4月30日起接受北京18个区市场监管局和上海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的委托,在登记系统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登记服务。2023年11月,顺应动产融资登记业务实践发展需要,对登记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建设,系统功能实现进一步优化。2023年1月1日,登记系统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

系统功能:

登记。登记是登记系统的基础,具体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线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并提交,系统接受登记信息的过程。登记的内容仅包含与动产担保权利有关的信息,并不要求披露动产融资有关合同的全部信息。在登记系统可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记或注销登记。

查询。登记系统公示的作用是通过便利的查询服务实现的。用户可通过主体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等途径在线对所有在公示期限内的登记进行查询,以防范交易风险。

证明验证。为方便司法部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核实证明文件的真伪,登记系统设置证明验证功能,提供登记证明文件和查询证明文件的在线验证服务。

登记业务: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登记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以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四、融资租赁登记

融资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过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利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六、所有权保留登记

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最为典型。

七、保证金质押登记

保证金质押是指银行等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以抵消债务,达到保护债权实现的目的。保证金质押登记以互联网电子登记公示方式透明质物的权利状况,弥补转移占有公示方式的不足,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存货质押登记

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存货向债权人出质,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存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存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存货质押登记通过明确存货的权利关系,使交易主体了解存货权利变动过程的权利负担,避免权利争议,有效防范重复质押等风险。

九、留置权登记

留置权主要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有信用关系发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多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登记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动产之上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同时减少留置权优先受偿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潜在的不利影响。

十、动产信托登记

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动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委托的约定目的,对动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类信托活动。动产信托登记的目的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通过信托关系的公示,预防信托财产上权利矛盾,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十一、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主要是针对动产担保交易中存在标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现象,权利人需要公示权利状况但无法定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而设。通过登记,可以对不特定第三人明示某种新型动产担保状况,预防权利冲突。

用户应按照交易性质选择具体登记业务类型,将除上述业务之外的其它类动产和权利在此处登记。若将登记系统已经明确规定的登记业务在此处登记,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该风险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13篇】融资租赁信息系统

融资租赁业与保险业和信托业几乎同时诞生,但经过40年的发展,从规模上根本无法与那两个产业相比,至少差一个数量级。40年来可以说融资租赁经历三起三落(如果近期行业不景气也算一落的话),许多人开始疑惑:融资租赁真的像书上说得那么好吗?这个舶来品适合在中国继续存在和持续发展吗?本人一直自认为自己是融资租赁的“原教旨主义”者,但现在也不得不重新审视融资租赁了。这不是初心变了,而是在新经济环境下该与时俱进了。

亿擎科技:融资租赁管理系统开发!

先从融资租赁的特点看,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其最大特点是“以融物的方式达融资的目的”解决生产企业中资金短缺和信用不足问题。这些诱惑厂商用租赁方式搞信用销售,投资人投资融资租赁,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融资,政府支持融资租赁发展,填补政策空白。

40年前,中国的制造业还处于资金短缺、设备落后,缺乏技术和管理的状态。如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制造中心,就连中小企业在许多传统产业上都已发展壮大。

但反过来看,中国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长期在5%的范围内徘徊,融资租赁在中国发挥“刺激投资,促进消费,增加就业和税收”中到底起多大作用?我们在对外宣传租赁的诱惑力上和现实表现实际上是大相径庭的。

多数人都认为中国的融资租赁已经“剑走偏锋”脱离租赁“物”的实质,只剩“金融”,不见“租赁”。融资租赁业应“不忘初心,回归本源”。但外部环境和内部的条件限制,实际上租赁业很难再回到融资租赁原生态上。这里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因素。

1

外部原因

对行业影响最大的首先是外部环境。随着科技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改革,投融资领域依赖租赁物的风险隔离墙作用在逐渐下降。挂着各自头衔的金融,用“钱生钱”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宽松。

物权难保租赁债权损失

我们在强调租赁本源其中有一点就是做租赁离不开物。未来租赁债权的安全,大家都在寻找单价高、获利大、产业稳定、政策完善的物件作为租赁物,以便保障租金的安全回收。飞机和船舶是大家都比较看好的租赁物。

优质租赁物突然失效

融资租赁业在以往的日子里曾经做了许多飞机和船舶租赁这两单机单价巨大的领域。那时我们认为这个两个领域比较规范,而且产业还算稳定,必定交通运输是刚性需求,只能发展快慢,不会停滞和中断。

但随着波音737msx飞机无限期停飞,停购,给租赁行业带来巨大的损失。飞机不营运,哪来钱支付租金,购机进程突然停止,租赁合同难以往下执行。谁能想到飞机龙头企业波音的飞机也会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被全世界停飞。

船运波罗的海指数(船运景气度重要指标)从20000多点掉到2000多点连续10年都没翻身?这又套住多少做船舶租赁的租赁公司?大家认为具有“国际范”的租赁领域都出问题,再看其他产业就更难了。

传统市场处于饱和状态

印刷设备和工程机械两个领域租赁做的不错,服务对象基本上都是中小企业,但架不住在狭小的领域里进行恶性竞争,很快就进入饱和状态。

it租赁,当年我们与华为合作得非常好,几乎做it租赁的公司都与华为有过合作,为他们的销售提供租赁服务。现在华为的现金极其充裕,发债成本特别低,设备供不应求,对租赁公司的依赖程度几乎没有。

新的领域目前还没有明确方向

在新经济环境下,许多新兴产业涌现,按理说租赁此时渗透正当时。但因资源问题,人才问题,市场问题,行业还处于摸索阶段。我们看过《大国重器》电视片,里面所有大型设备都有租赁市场,但行业采用租赁服务的项目凤毛麟角。

一带一路里面有许多设备投融资的事情,但租赁公司似乎还没有找到门道,基础设施的租赁、跨境租赁中还有许多政策障碍需要突破。

随着强军建设,军民融合租赁也应是一片蓝海。但这类企业军品生产似乎并不缺乏资金,他们感兴趣的还是资本运作。租赁这个负债经营方式不是他们想要的。

5g基站建设是一项很重要,且需要大量资金的领域。人工智能机器人、加工厂的需要量也不少。至少厂商租赁公司在这里还可大有作为,但鲜见这类租赁报道。

理论与实践脱节

尽管经济不景气,但转型后的产业还有许多“增加物质基础”的领域租赁可以介入。

遗憾的是现在这些多在ppt阶段,缺乏一线企业参与探索和研究。这不是他们不努力,而是这些领域产业专业性特别强,通常租赁公司不具备这样的资源,因此要扩大租赁标的物的经营范围,目前看还有很大的难度。

租赁标的物难以扩容

为了摆脱当前的租赁投融资的窘境,业界希望租赁物的范围尽量扩大,恨不得无形资产租赁、农业养殖租赁、甚至库存存货也拿来做租赁标的物。

现在大家都希望金融监管部门能开这个口,但租赁监管不仅是在金融监管部门,财税部门也很重要,而且是最基础的监管。租赁会计准则,租赁税收政策都已经定型。那些不属于租赁会计准则适用的领域都说得很清楚。不适合的就不能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不同,直接涉及到税收政策的享受问题。

我们为了扩大租赁标的物范围在要求国家调整财税政策至少在现阶段很难。新出台的政策较少经过实践的考验,如果真的发现问题,才会有所改变,而且是不能脱离国际会计准则的改变,不能是表外融资、重复杠杆的改变。

还有一个司法问题,租赁司法解释已经出台,租赁标的物还要符合司法标准,虽然在司法解释上没有对租赁物的表达,但非固定资产租赁他们判案的标准是没有太多法律依据的。

融资体系的改变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发展,现在投融资系统已经非常成熟。先不说信托、保险、担保、证券、典当、只贷不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提供类信贷的方式提供资金。优质企业发展不缺融资渠道和低成本资金,优质产业资本大鳄早就盯住不放,多采用股权融资还不需要偿还。这类融资项目租赁根本插不上手。

科技发展改变信用评价体系

在大数据的今天,了解企业的信用根本不成问题,随着算法的不断改进,相应的控制手段也足够得多,“物权”的信用保障作用越来越小。银行平白无故就给个人提供30万的非抵押贷款额度,都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个人诚信做出的评价。

这就使得租赁公司就算想回归本源也时过境迁了。因为许多信用问题现在的征信公司都可以帮着解决,物权的重要性越来越低,融资租赁做的越来越像信用贷款。

租赁物件后处理依然是空白

在我国二手市场尚未健全之际,过于强调物对债权的保护作用是诱惑不了谁的。如果租赁公司的股东不是厂商,没有梯级市场和设备翻修,收回的租赁物依然难以进行处置。再加上市场饱和竞争激烈,有些厂商收回租赁物也是放着库房无法处置。

监管大环境

租赁起源于市场需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市场情况逐步介入监管(如:租赁的监管政策从无到有)。把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转为银监会监管,就是因为市场出问题后政府转换部门监管的表现。

在产业不景气时政府也可以先出台监管政策再观察市场进行政策调整和改进(如:允许银行参股租赁公司)。

新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或将出台,从业界对草案的讨论上,把租赁当金融监管肯定是不舒服,而且过于严苛。

其实严点对大家都有好处,但若监管而金融优惠政策待遇享受不到(税前同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融资渠道没有设立(吸收同业拆借存款)的话,业界感受除了清理整顿外,没有多大意义。

融资租赁企业到底向何处去?都在看监管部门最终出台的方案。从内部透露的草案看,业界大部分企业并不乐观。相信政策出台后一个阶段,对企业的整顿大于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总量只有减少不会增加。

2

租赁行业内部因素

金融大过一切

自从银行业进入租赁业,租赁的形态没有改变,但服务的方式已经产生本质的变化。从“增加物质基础”设备租赁服务,向以租赁的名义“用钱生钱”的重金融业务方面转换。所谓“金融租赁”大家都记住“金融”而忽略了“租赁”。如果有人问你是做什么的,你说做金融业务的大家似乎都懂。你要说你是做租赁的,大家就不清楚你到底是干什么的了。

没有“金融”,租赁额上不去,有了“金融”其带来的副作用也不能忽视。

不是说用回租的方式做类信贷有什么不对。如果按规矩操作应该没什么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这种类信贷的“红海”市场还有多大空间给租赁业活动,行业再这样继续下去还能持续多久?

资金来源出问题是最大的问题

虽然大家都说自己是做金融的,但资金来源仅靠资本金是不够的,通过外部融资也没什么问题。其他金融机构也是债务杠杆运作的。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牌照上给的资金来源几乎没有。若用一般企业融资手段融资对承租人也没太多吸引力。

以租赁的名义,规避金融监管的手段融资,如果用来做租赁也不是不行的。但因缺乏监管,企业拿到资金不是用在租赁上,而是其他地方。这样做给租赁在人们心中的印象带来极坏的影响。

融资租赁中的害群之马以租赁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p2p、e租宝),这可能是让外面对业界失去信心的最大因素。这对行业的伤害渗透到骨髓之间。虽然大家都不愿意说透这件事带来的不利影响,还在强调租赁的优势并冠以新的名称,希望博取监管部门的同情和支持。但金融界、金融监管部门他们是怎样看我们的,我们必须要有自知之明。

暴雷问题频出

因为租赁操作极不规范,在规模迅速上升时期,许多坏账问题被掩盖。如今进入经济紧缩期许多坏账问题就暴露出来,先不说融资租赁纠纷案呈几何系数增长,连环暴雷案让给租赁的投资人心惊肉跳,谈租色变,在他们眼里,租赁的诱惑力都在迅速地下降。

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贸易,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来自外部融资。当出资人在资金前端就对租赁失去信心,还不说监管部门采取什么严格的监控手段,租赁后面的事情就没法做了。

行业中出现的群体性暴雷事件,屡禁不止的政府平台融资,高比例的回租资产份额。不让监管部门把我们当金融机构严格监管都不行了。

现在真的到了先考虑生存问题,再考虑发展问题。先考虑催债问题,再考虑风险监控和经营方向问题。我们不是在与监管部门讲条件的问题,而是怎样适应新的监管政策,凤凰涅槃如何死而后生的问题。

回归本源问题

目前业界似乎对回归本源达成一致意见。融资租赁起源美国,经日本传入中国。中国特色的融资租赁,还能算是租赁的原生态吗?因此对“本源”就有各不相同的多种解释。都觉得自己说得对,谁也不服谁。当大家都认为融资租赁就是金融业务,就是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信贷时,被金融部门严格监管就不可避免。

笔者认为,在新的环境,新的条件下,再做“钱生钱”的租赁恐怕市场不大了。不考虑融资租赁物的属性,把租赁做成“次贷”的机会也不多了。

租赁回归本源还要侧重在“增加物质基础”的租赁上。借助所服务的产业优势,或许可以搭车取利,抱团取暖,才有机会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

3

融资租赁的未来发展方向

融资租赁是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小众产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激烈的竞争,今后一定是适者生存。

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管理系统为先

大家都明白租赁需要专业化经营。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没资源,没有渠道,没方向,没有人才的企业恐怕很难实现这个目标。

融资租赁的运作是个系统工程。若依然当作类信贷操作,不需要太多的操作技术,市场已没那么大。但要与物结合,要做“增加基础物质”的租赁,没有系统的经营管理体系恐怕很难操作。不惑之年租赁的基础知识可以不讲,但要懂得系统运作和经营管理还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一方面需要业界培训机构开这方面的课程。另一方面需要租赁公司自己要有目标,要沉下心来,先建系统再操作经营。股东不能急功近利,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摸着石头过河”,跌一个筋斗有可能造成全军覆没。

融资租赁业要想在恶劣的环境下继续生存下去,打一场系统战争的硬仗是不可避免,这步必须要迈出。

人才的培训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认定何为租赁人才。若认为能做信贷就是能做租赁的人才肯定是不行的。信贷人才太多了,在街上走闭着眼都能撞到仨。“增加物质基础”的租赁一定是需要会操作直租业务的人。在招聘人才时如果能把直租的操作系统和风控详细地表达出来,那真是租赁人才。

业界的培训机构要在培养直租人才上下功夫才能满足租赁人才未来的需求。现在租赁业转型不是他们不想做直租,也不是不想专业化运作。但“专业化”都指那些专业却显得模糊不清。说直租操作难,就难在需要对租赁物所在产业专业知识了解,融资租赁经营管理的专业体系,资金来源的专业渠道和体系。要落实租赁专业化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不是在短时间内就可落实。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太多了。

租赁+服务

随着新经济到来,产业越来越边缘化。“羊毛出在猪身上让驴买单”的笑话就是产业边缘化的写照。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专业化,但也不能忘记多元化。目前仅靠租赁做租赁竞争激烈比较难,一定要加上服务多一手才行。

高明人是给企业做设备租赁,但卡住其原材料入口,产成本出口和仓库管理。租赁公司不仅做租赁,还经营企业上下游的贸易,并实行全方位管理。能做到这点的租赁公司其股东一定是有相应资源的股东。

租赁行业也需要“代工厂”

有人认为租赁太难做,找经纪人或经济公司做就简单了。

租赁本身的作用就是“脱媒”,一切都要操控在自己手中才能将风险降到最小。如果外来项目含许多“暗雷”我们怎么办?对这类项目该如何管理,依然是个系统工程。在租赁这个圈混,没有点知识含量是很难运作的。

随着新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未来该怎样走?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台积电”、“富士康”的“代工厂”效应。他们不外乎是发挥自己一技之长,除了有自己的专业技能和人才资源外,还能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初级或终端制造,达到服务客户的目的。

融资租赁本身就是整合社会资源的产业,可惜大多数企业没有资源,没有人才。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认为融资租赁业是个小众产业。金融部门接管融资租赁业首先是整顿,后面跟着就是清理。万家融资租赁公司将成为历史,最终能留下几百家就算不错。

今后租赁公司要么提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不仅制造出满足自己生产的租赁资产,还能协助其他租赁公司提供低风险高收益的优质租赁资产,或许是个出路。但若没有整合能力和基础资源的话,没有耐得住寂寞建系统工程的话,公司未来,前途未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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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各类风险的管理和防控提供业务咨询与定制化开发服务。

【第14篇】融资租赁物登记系统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融资租赁行业项目审查的重点。

中登登记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小达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本周(2022.09.26-2022.10.02)将有1585笔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到期(数据仅供参考):

江苏省

医院学校到期

交通运输到期

水类到期

1亿以上到期

【第15篇】融资租赁中介系统

汽车融资租赁作为汽车金融中典型的业务模式,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即在租赁期内,用户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车辆的使用权,租赁期满,汽车服务公司再将汽车的产权过户给用户。汽车融资租赁相比汽车抵押贷款形式更加灵活,门槛更低,能更好满足客户购车、用车、换车的需求。

“互联网+”技术创新 助力汽车融资租赁转型升级

“互联网+”就是依托互联网,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传统行业的转型和升级。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某个业务的各个环节,可以有效冲破发展瓶颈和阻滞,使业务发展焕发生机。

“互联网+汽车融资租赁”,即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流程转到线上操作,通过平台功能对项目和产品进行运营和管理,成本低、更便捷、安全系统高,可为企业节省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也是互联网浪潮下,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互融云汽车融资租赁系统开发 实现全自动化管理流程

互融云汽车融资租赁系统,成熟稳定、功能齐全,整合了租赁申请、租赁审批、租后管理、租赁车辆管理、客户登记、合同管理、 车辆跟进记录等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全自动化流程管理,强大的信息采集、风险预警、项目质控、 资产管理等功能方便了车辆融租公司更好管控业务。

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有效地刺激了汽车的生产销售及消费,目前在我国汽车市场上占据很大的优势,对于丰富汽车消费布局、完善国家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互融云汽车融资租赁系统,基于成熟系统做定制化开发,目前已成功应用到数十家知名汽车金融企业并获得了长期合作的认可。未来,我司将持续精进技术,实时跟进市场需求,为客户搭建符合企业产品特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管理平台。

【第16篇】融资租赁系统开发

一、融资租赁商业分析

在法律关系方面,承租人(使用人)指定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向其指定的出卖人(供应商)采购其指定的租赁物,出租人凭借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将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的金额及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支付完毕后出租人可以按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租赁模式:直租模式、售后回租模式

商业价值:1、承租人:分期付款/资产套现

2、出卖人:设立新兴销售方式,并及时收回资金

3、出租人:赚取租金/服务费等利润

融资租赁涉及款项如下:

融资租赁涉及款项:通常有采购金额、首付款、融资额、保证金、服务费(手续费)

a. 采购金额是融资租赁公司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中的交易金额;

b.首付款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直接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款项,不作为融资租赁的融资额,不作为计息收租金的本金,实践中首付款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预付款;

c.融资额指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为承租人提供分期付款的金额,是计息收租金的本金;

d.保证金由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即收取,通常用于抵充最后几期租金;

e.服务费是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手续性费用,这个收费项目和总租金无关,额外收取;

f.各金额关系如下:

f1.采购金额=首付款+融资额(注:首付款可以为0)

f2.总租金=分期租金*支付期数(总租金以融资额作为本金,以等额本息法计算所得)

f3.融资租赁公司项目总收入= 总租金 + 首付款+服务费

二、不动产融资租赁分析

常用于售后回租业务中

1、 效力合法性: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曾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二)以房屋等不动产 作为租赁物的”,但是在最后颁布施行的正式稿中前述规定被删除了

立法时有过争议,如今不动产从法律、司法解释上说可以认定为租赁物

2、 使用性原则:租赁物必须满足使用价值,典型企业厂房、商业地产

法律实务界对此的认定的是商业经营用途;区别于住宅,住宅满足的是生活用途而非商业经营用途。

探讨问题:开发商开发租赁楼盘用于租赁,开发商作为承租人主体可否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3、 所有权明确原则:必须完成不动产权利登记

4、 效力瑕疵的处理原则:根据合同实际的法律关系认定

典型情形:在建工程做售后回租,可以视为借贷合同,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5、 不动产融资租赁变通方案

1)选择适合的标的物:企业厂房、商业地产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生产厂房、商业地产等都属于该范围,一般认为是适格的租赁物。

注意:商业地产的经营方式:

a. 联营利润分成:承租人明确入驻商家实际使用的披露声明

b. 租赁招商:承租人从出租人处取得转租授权

2)不动产租赁动产化

某些不动产不属于适当的租赁物,或者无法完成上述产权登记时,可以以该类不动产上附属的动产设备、设施进行融资租赁。实务界通常称之为“间接租赁式”。较为典型的是在建商业地产,在无法完成权属登记的情况下,以建筑物中的电梯、机电设备、空调设备等动产作为租赁物。

注意: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以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作为租赁物的 融资租赁合同,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通常租赁物必须具有独立、特定的特征:即可拆分。对于装修材料等不可作为融资租赁物。

3)将合同关系进行合理转化

某些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交易即便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并不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一定无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认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规定“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实际不构 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实务 中,合同是否归于无效,司法态度倾向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其实际构成的 合同关系类型;二是此类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 形。一般而言,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交易可能构成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租购关系等。

因司法认定而确立的实际法律关系如果认定有效,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同样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实现出租人的利益预期。原来租赁关系中的担保机制,在实际法律关系有效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4)带担保业务中设置风险兜底条款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通常需要承租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担保。为了 防范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效力风险,出租人可以在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约定,如果 租赁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实质系其他合同关系(如由融资租赁转化为借 款),担保人责任不因此免除,并须承担转化后的合同项下担保责任;如果合 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须对司法判决所确认的被担保人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 依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过上述条款来降低法律适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三、融资租赁流程设计

1、承租人选定出卖人,与出卖人就货物的品名、规格、配置、数量、采购价款、质保期、维保服务、签约主体(厂商或代理商等)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建议签署相应意向书;

2、出租人对承租人与出卖人开展尽职调查

3、承租人、出卖人、出租人就货物的付款方式进行协商,包括出卖人所要求的付款方式,以及出租人相对应对承租人提供的融资方案

4、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采购合同》并请承租人共同会签确认;

若采购进口设备需要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采购的,出租人应该在取得承租人书面确认的前提下作为委托人与外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并且承租人会签确认);

6、如交易涉及担保的,请施工单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并履行相应的担保合同、履行相应产生的手续等

7、融资租赁公司履行《采购合同》,履行其中的付款、交货流程;

8、货交承租人后,出租人与出卖人签署《租赁物交付确认书》并且出租人在租赁物显眼处安装所有权标识,并完成网络公示系统登记公示

9、如涉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承租人以使用人的身份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年检

10、承租人与出租人按约定定期收付租金并且结算;

11、租金支付义务履行完毕后,承租人与出租人签署《货物买卖及所有权转移书》,根据约定承租人支付象征性留购价(如人民币100元等)的货款后实现所有权转移;

12、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物维保合同等进行变更等。

四、风险及防控措施

1、买卖合同特殊性处理:该类买卖合同具有特殊性,签订时各方要强调交易物用于买方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承租人对买卖合同中内容都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协商并会签确认,融资租赁公司未干预承租人做任何选型选择出卖人,这样能锁定承担质量瑕疵责任人为出卖人。

2、使用方式:由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实践中在工程行业中施工单位可能会将租赁装备实际交给分包单位使用,因此在融资租赁期间要明确约定使用方式,如“租赁物必须在xxx施工地点由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合法分包人严格根据承租人的指示操作,承租人对租赁物有保管责任”。

3、出卖人主体确认:无论出卖人是国内厂商、国外厂商还是代理经销商,融资租赁合同中确认的出卖人与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主体应该保持一致。

4、善意取得问题: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实践中擅自处分施工装备,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给出如下3条方法:

a. 融资租赁公司安装所有权标识;

b. 中登网等网络公示系统实行登记公示;

c. 适时办理动产抵押,融资租赁公司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在物权理论上不合乎常理,但这是融资租赁领域的特殊做法)。

实践中做了上述措施后是否能完全排除善意取得的风险需要根据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经验,但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至少要做到安装所有权标识以及进行网络公示系统。

5、设备质量瑕疵索赔权:融资租赁与经营性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承租人能够直接行使买方对卖方的索赔权,租赁物的中要明确该条款。实践中施工单位有权直接要求供应商提供质保、维保等服务,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必要协助。

6、租赁物保险方案:融资租赁公司或施工单位都对租赁物享有保险利益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防止承租人因为其资产信用度下降、投保瑕疵等原因在租赁物损坏、灭失而承租人无法按约定继续支付租金时,融资租赁公司有一份保障。

7、融资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整理

双方都能解除情形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出租人单方解除情形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单方解除情形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

注意:在承租人拖欠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就不得同时主张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业界常称“全部租金提前到期”);

如果出租人主张全部租金提前到期的并履行成功的,双方后续约定协议终止融资租赁合同,并就租赁物的后续质保、维保问题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事宜。

8、租赁物残值问题:融资租赁合同被出租人解除等情况下可能产生租赁物价值或残值赔偿等问题,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要约定残值认定机制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认定,如简单约定“公允价值”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容易引发确定损失金额的纠纷。

因出租人法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后,分两种情况计算出租人损失金额:

1)明确约定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出租人预期应得利益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其应收款项,因此此时出租人损失金额计算如下:

损失金额=承租人未付租金及费用(含留购价) - 收回租赁物残价值 + 第三方检测费

注:该公式计算后得值若为负数,说明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而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已然超过承租人的欠款,因此承租人有权对差额部分要求出租人返还

2)未明确约定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出租人预期应得利益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其应收款项以及预期可得到的残值租赁物,因此此时出租人损失金额计算如下:

损失金额=承租人未付租金及费用 - 收回租赁物价值 + 第三方检测费 + 残值

五、日常业务管理建议:原则法商联合作战原则

1、 维护经营资质,包含企业经营资质、产品经营资质

2、 注意区别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3、对租赁物设备投保财产一切险

4、日常催收:远程控制系统、及时发送催收函中断诉讼时效

(建议操作中采取土洋结合的方法),

5、定期回访:检查所有权标识、使用情况、维保记录、耗材采购质量 是否合法合规

6、对担保人担保物定期检查

7、形成内部项目评审机制

融资租赁系统是什么(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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