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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怎么申报(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7

汇算清缴怎么申报

【第1篇】汇算清缴怎么申报

第一个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期来临,纳税人该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呢?今天,小慧讲一讲申报办理年度汇算的税务机关有关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有关条款规定如下: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23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政策解读

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

比如: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必要的审核,给纳税人办理退税等等,并非等同于年度汇算“物理上的办理地点”。

比如:纳税人若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年度汇算,则可以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在办公室、家里、旅途中都可以办理,但要在信息系统的提示帮助下,按照上述《公告》规定,在办税软件中正确选择税务机关并向其提交年度汇算申报,以便税务机关更好提供服务并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此时,《公告》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实际地点”了。

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

(1)居民个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居民个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

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

主要考虑是,上述判断标准清晰确定,且能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上为纳税人提供就近办税的便利,而采用居住证的确定原则,还便于同纳税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相衔接,有利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各部门共同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2、若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则可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重要提醒

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自行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也可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或者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免费下载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登录注册网上税务局web端)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以上就是今天的个税汇算清缴相关内容了,要想了解更多,请关注慧算账,小慧会及时为您推送哦~

【第2篇】地税汇算清缴如何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规定:“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至6月30日。

一、个税计算公式及2023年个税优惠政策告知

1、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2、2023年个税优惠政策: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无需补交税款。

二、具体办理流程

1、员工需手机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

2、登录与注册

3、切换到首页,“常用业务”中,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4、选择“申报表预填服务”,进入“开始申报”

5、选择“任职受雇单位”,任意一公司都可以。

6、确认收入金额,如有异议请联系财务接口人

7、有如下几种情况:

(1)、年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可享受免申报,不再补交税款。

(2)、应补税额不超过400元,可以享受免申报,不再补交税款。

(3)、应补税额为零,直接“提交申报”,即完成申报。

(4)、年综合所得超过12万,或应补税额超过400元,需自行补交税款(添加银行卡后进行手工扣划)。

如果您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建议返回首页进行填报,总有一项适合您。

8、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流程

返回首页,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您符合的项目

请注意:选择扣除年度时,选择2023年(即从2023年开始享受税前扣除)。

建议大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多填一项扣除项目,少计算一份个税。

国家政策,应享尽享!

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第3篇】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办理事项

(一)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广西区内向其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 b表”):

1.2023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

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内资合伙企业;

(3)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

(4)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合伙、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6)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2.2023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3.2023年度在广西区内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4.2023年度对广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取得经营所得的。

5.2023年度在广西区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二)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 c表”);

1.2023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被投资单位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

2.2023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被投资单位至少有一处在广西区内的。

(三)预缴纳税申报

1.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报送经营所得b表前,应当先完成其在被投资单位中2023年度所有应申报季度(月份)的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a表”)。

2.纳税人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经营所得c表前,应当先完成其在所有被投资单位中2023年度所有应申报季度(月份)的预缴纳税申报、报送经营所得a表,以及2023年度应申报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报送经营所得b表。

3.纳税人2023年度取得经营所得且第四季度(12月份)实行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办理第四季度(12月份)预缴纳税申报、报送经营所得a表时,收入总额应填报累计的全年收入,年中实行过定期定额征收的,全年收入应包含定期定额征收期间收入的合计数,未足额申报收入总额的,应及时办理更正申报。

二、申报办理渠道

(一)申报经营所得 a表和 b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以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为了确保更优质的办税体验,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二)申报经营所得 c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为了确保更优质的办税体验,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三、申报咨询渠道

如需咨询,可拨打广西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

特此通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申报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月16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申报操作手册

目 录

目 录 1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

(一)经营所得(a 表) 2

(二)经营所得(b 表) 7

(三)经营所得(c 表) 14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18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20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24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 27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28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33

(三)附表填写 37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申报操作手册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一)经营所得(a 表)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则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可选择是否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操作步骤:

1.通过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下的【经营所得(a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被投资单位名称查询出被投资单位,选中被投资单位后相关信息自动带出。如被投资单位类型是合伙企业则,则在选中被投资单位后,系统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征收方式(大类)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需选择征收方式(小类)。

2.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小类),录入相应计税信息;

3.【填写捐赠项目】信息

4.选填减免税额和税收协定优惠事项,若无则直接点击【下一步】。

5.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如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则计算公式和明细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填写说明: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默认为所选申报年度1月;税款所属期止:默认为所选申报年度1月。

【征收方式】:根据单位信息中征收方式自动带出。包括: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

【收入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可填写。

【成本费用】: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可填写。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企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仅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填写。

【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应小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只有查账征收时可以填写捐赠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税率】:经营所得是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不可修改。

【速算扣除数】:按照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减免税额】、【税收协定优惠】:可填写,减免税额≤应纳税额。

【已预缴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二)经营所得(b 表)

本表适用于被投资单位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个人年度的汇算清缴。

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未填写“经营所得(a表)”的企业,应在填写完成后进行此表操作。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及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在其户籍地办理当前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若存在应当办理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一并办理汇算清缴。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投资者减除费用按实际经营月份计算。

操作步骤:

1.通过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下的【经营所得(b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被投资单位名称查询出被投资单位,选中被投资单位后相关信息自动带出。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在选中被投资单位后,系统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2.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3.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4.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5.填写捐赠项目信息

6.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申报】,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填写说明: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默认为所选申报年度的1月。税款所属期止:默认为为所选申报年度的12月。不允许修改。

【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1)“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5)“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增加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不可修改。

(1)“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投资抵扣】:填写按照税法规定的投资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

【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填写本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项目。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2)“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不可修改。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可减免税额】:可填写,减免税额≤应纳税额。

【已缴税额】:带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金额,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三)经营所得(c 表)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选择其中一处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报送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填写“经营所得(c表)”前,需先填写“经营所得(a表)”、“经营所得(b表)”。

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则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在其户籍地办理当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若存在应当办理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一并办理汇算清缴。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投资者减除费用按实际经营月份计算。

操作步骤:

1.通过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下的【经营所得(c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本表自动获取税款所属期、被投资单位信息,汇算地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如存在经营所得b表未申报,则弹窗提示。

2.确认申报信息,系统将根据历史申报数据,自动归集需要调增的数据,纳税人还可以额外补充需要调增的数据。其中只有应调整的其他费用、可减免税额(可减免税额附表、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附表)在报表中直接修改,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填写说明:

【税款所属期】:默认为所选申报年度的1月-12月。

【汇总地】:选择其中一处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

【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不可修改。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按规定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应调整的其他费用】:按规定应予调整的其他项目的合计金额。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 应调整的其他费用,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可减免税额】:可填写,减免税额≤应纳税额。

【已缴税额】:带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金额,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系统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端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进行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

填写说明

进入【生产经营】菜单时,系统会自动获取企业核定信息,包含企业类型、征收方式、投资者信息。也可点击【单位信息】→【征收方式】/【投资者信息】→【更新】,手动下载获取企业最新核定信息。

投资者需要在【代扣代缴】子系统的【人员信息采集】菜单下,有采集并报送成功过,否则系统将会自动提示。

请使用与提示信息中相同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在【人员信息采集】菜单进行登记,如无法登记,则需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更新投资者信息后,在客户端中重试。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点击【预缴纳税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税款所属期已填写了申报表,打开界面后则自动带出之前已填写数据;若该税款所属期存在申报成功或申报待反馈的明细记录,则公共信息中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征收方式,以及动态显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税所得率”不允许修改。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主要根据“征收方式”的不同,按不同的规则填写申报表(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的需要调整定期定额有效期后,再进行申报)。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如果当前时间为1月,则默认为去年1月1日与企业登记年月的1日孰大值;当前时间不为1月,则默认为当前系统年度1月1日与企业登记年月的1日孰大值。税款所属期止:默认为系统当前时间的上一月份(或上一季度)的最后一日;企业状态不为清算,不允许企业选择的税款所属期止等于当前月份;企业状态为清算,允许企业选择税款所属期止等于当前月份。

【征收方式】:根据下载的单位信息中征收方式自动带出。包括: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定期定额征收。

【收入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可填写。

【成本费用】: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可填写。

【利润总额】:当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可录时,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不可修改。征收方式为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利润总额置灰,不可修改。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企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仅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填写。

【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征收方式为据实预缴时,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特殊说明,不可改;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所得率);征收方式为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成本费用总额 /(1-应税所得率),不可改。

【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时,“应税所得率”不显示;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时由核定信息中获取,不允许修改,直接显示税务机关核定的数据。征收方式为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应税所得率”数据项显示为“所得率”。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征收率)时,“应税所得率”显示为“征收率”。

【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默认分配比例为100%,不可修改;合伙企业,根据投资者信息带出分配比例,可修改,但合计不能超过100%。

【投资者减除费用】: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默认为(税款所属期止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月份+1)×月度减除标准(默认是5000);其他征收方式时默认为0,不可修改。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商业健康保险】:主表“商业健康保险”从商业健康保险附表“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2400元/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的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止为12月时附表可录(清算状态企业在税款所属期止为当前月份时可录),否则不可录;其他征收方式的不可录。

【税延养老保险】:主表“税延养老保险”从税延养老保险附表“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为年度收入总额×分配比例的6%与12000元之间的孰小值。非试点地区不可录,试点地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的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止为12月时附表可录(清算状态企业在税款所属期止为当前月份时可录),否则不可录;其他征收方式的不可录。

【其他扣除】: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主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从捐赠明细附表中的“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附表可录;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应纳税所得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税率】:经营所得是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不可修改。

【速算扣除数】:按照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减免税额】:主表“减免税额”从减免扣除明细附表中的“总减免税额”取值,不可修改。享受“减免税额”的需在附表中补充减免信息;享受协定税率的,需补充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已缴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申报表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会对填写了“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和“减免税额”数据项的人员,进行对应的附表填写校验以及分配比例是否超过100%的校验,校验通过则弹出“是否确认申报这x条记录?”提示框,点击【确定】即可进行申报表报送。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办理2019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填写说明:

点击【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税款所属期存在申报成功或待反馈的明细记录,则【收入、费用信息】不允许修改。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默认为系统当前年度上一年的1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默认为系统当前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企业状态不为清算,不允许企业修改税款所属期;企业状态为清算,允许企业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前年度或当前年度上一年。

【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经营所得以及与经营所得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1)“营业成本”:填写在经营所得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所得发生的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经营所得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5)“税金”:填写在经营所得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损失”:填写经营所得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经营所得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国债利息收入-成本费用,不可修改。

【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增加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不可修改。

(1)“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 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减除费用6万元。如本年度同时取得了综合所得、其他经营所得、或多处经营所得,并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则此处不得重复减除。

(2)“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3)“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其中,主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从附表“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

【投资抵扣】:填写按照税法规定的投资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

【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主表“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从捐赠明细附表中的“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填写本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合计额。

【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不可修改。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不可修改。

【速算扣除数】:按照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减免税额】:主表“减免税额”从减免扣除明细附表中的“总减免税额”取值,不可修改。享受“减免税额”的需要补充减免信息;享受协定税率的,需要补充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已缴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

只有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三种类型之一时, 才显示经营所得菜单。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web端扣缴功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进行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

填写说明:

有扣缴权限的纳税人登录web端后,通过“单位办税”进入页面,在经营所得模块点击【预缴纳税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属期未申报过且公共信息可填写,则自动弹出公共信息。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适用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23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预缴申报。

填写说明:

点击【预缴纳税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属期未申报过且公共信息可填写,则自动弹出公共信息。

若已有申报成功记录,则判断是否存在多条且公共信息不一致,若不一致则提示纳税人选择以哪条申报成功记录的公共信息为准,选择后与之不一致的申报成功记录都变更为更正申报、待申报。若都一致,则展示申报成功记录,且公共信息以申报成功的为准。

若已存在申报成功记录,修改公共信息时,会弹出提示,修改完后,与之不一致的申报成功记录都变更为更正申报、待申报。

也可以选中一笔申报记录点击【更正】按钮进行更正申报。

点击对应投资者(法人)的姓名,可进入到申报表填写界面。

根据“征收方式”的不同,按不同的规则填写申报表(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的不支持申报)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如果当前时间为1月,则默认为去年1月1日与企业开业设立年月的1日孰大值;当前时间不为1月,则默认为当前系统年度1月1日与企业开业设立年月的1日孰大值。税款所属期止:如果当前时间为1月,则默认为去年12月31日;当前时间不为1月,默认为系统当前时间的上一属期的最后一日;企业状态不为清算,不允许企业选择的税款所属期止等于当前月份;企业状态为清算,允许企业选择税款所属期止等于当前月份。

【征收方式】:根据下载的单位信息中征收方式自动带出。包括: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定期定额征收。

【收入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可填写。

【成本费用】: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可填写。

【利润总额】:当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可录时,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不可修改。征收方式为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利润总额置灰,不可修改。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企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仅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填写。

【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征收方式为据实预缴时,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特殊说明,不可改;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所得率);征收方式为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成本费用总额 /(1-应税所得率),不可改。

【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时,“应税所得率”不显示;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时由核定信息中获取,不允许修改,直接显示税务机关核定的数据。征收方式为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应税所得率”数据项显示为“所得率”。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征收率)时,“应税所得率”显示为“征收率”。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默认分配比例为100%,不可修改;合伙企业,根据投资者信息带出分配比例,可修改,但合计不能超过100%。

【投资者减除费用】: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默认为(税款所属期止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月份+1)×月度减除标准(默认是5000,西藏支持差异化配置);其他征收方式时默认为0,不可修改。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商业健康险】: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2400元/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的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止为12月时可录(清算状态企业在税款所属期止为当前月份时可录),否则不可录;其他征收方式的不可录。

【税延养老险】: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为年度收入总额×分配比例的6%与12000元之间的孰小值。非试点地区不可录,试点地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的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止为12月时可录(清算状态企业在税款所属期止为当前月份时可录),否则不可录;其他征收方式的不可录。

【其他扣除】: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不能大于max【(利润总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0】,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应纳税所得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税率】:经营所得是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不可修改。

【速算扣除数】:按照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减免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享受“减免税额”的需要补充减免信息;享受协定税率的,需要补充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已缴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申报表填写无误后点击【报送】,系统会对填写了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险、准予扣除的捐赠和减免税额数据项的人员,进行对应的主附表校验以及分配比例是否超过100%的校验,校验通过则弹出“是否确认报送填写的申报表?”提示框,点击【确定】即可。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23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填写说明:

点击【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属期未申报过且公共信息可填写,则自动弹出公共信息。

若已有申报成功记录,则判断是否存在多条且公共信息不一致,若不一致则提示纳税人选择以哪条申报成功记录的公共信息为准,选择后与之不一致的申报成功记录都变更为更正申报、待申报。若都一致,则展示申报成功记录,且公共信息以申报成功的为准。

若已存在申报成功记录,修改公共信息时,会弹出提示,修改完后,与之不一致的申报成功记录都变更为更正申报、待申报。

也可以选中一笔申报记录点击【更正】按钮进行更正申报。

点击对应投资者(法人)的姓名,可进入到申报表填写界面。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默认为系统当前年度上一年的1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默认为系统当前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企业状态不为清算,不允许企业修改税款所属期;企业状态为清算,允许企业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前年度或当前年度上一年。

【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1)“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5)“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国债利息收入-成本费用,不可修改。

【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增加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不可修改。

(1)“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 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减除费用6万元。如本年度同时取得了综合所得、其他经营所得、或多处经营所得,并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则此处不得重复减除。

(2)“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3)“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投资抵扣】:填写按照税法规定的投资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

【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填写本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合计额。

【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不可修改。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不可修改。

【速算扣除数】:按照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减免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享受“减免税额”的需要补充减免信息;享受协定税率的,需要补充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已缴税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金额。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三)附表填写

1.商业健康保险附表

步骤一:在主表商业健康保险字段后,点击【编辑】按钮可进行商业健康保险附表的填写。

步骤二:点击【新增】按钮可新增商业健康保险明细数据。

步骤三:录入数据,点击【确定】后保存。若需要录入多条明细数据,重复以上步骤即可。若需要修改或删除已填写的明细,在操作列进行相应操作即可。

步骤四:全部商业健康保险明细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并把商业健康保险总额(即明细中的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值),带到主表的商业健康保险字段中。

2.税延养老保险附表

步骤一:在主表税延养老保险字段后,点击【编辑】按钮可进行税延养老保险附表的填写。

步骤二:点击【新增】按钮可新增税延养老保险明细数据。

步骤三:录入数据,点击【确定】后保存。若需要录入多条明细数据,重复以上步骤即可。若需要修改或删除已填写的明细,在操作列进行相应操作即可。

步骤四:全部税延养老保险明细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并把税延养老保险总额(即明细中的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值),带到主表的税延养老保险字段中。

3.捐赠扣除附表

步骤一:在主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字段后,点击【编辑】按钮可进行捐赠扣除附表的填写。

步骤二:点击【新增】按钮可新增捐赠扣除明细数据。

步骤三:录入数据,点击【确定】后保存。若需要录入多条明细数据,重复以上步骤即可。若需要修改或删除已填写的明细,在操作列进行相应操作即可。

步骤四:全部捐赠扣除明细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4.减免事项附表

在主表减免税额字段后,点击【编辑】按钮可进行减免附表的填写。

减免税额和税收协定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会把总减免税额(即减免税额合计+享受协定待遇减免税额)带到主表的减免税额字段中。

(1)减免税额

步骤一:在减免税额标签页,点击【新增】按钮可新增减免税额明细数据。

步骤二:录入数据,点击【确定】后保存。若需要录入多条明细数据,重复以上步骤即可。若需要修改或删除已填写的明细,在操作列进行相应操作即可。

5.税收协定

步骤一:在税收协定标签页,点击【录入税收协定信息】按钮可录入税收协定明细数据。

步骤二:录入数据,点击【确定】后保存。若需要修改或删除已填写的明细, 点击右上角相应按钮即可进行操作。

【第4篇】汇算清缴在哪里申报

第一个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期已至,纳税人该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呢?今天,来讲一讲申报办理年度汇算的税务机关有关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有关条款规定如下: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23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政策解读

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

比如: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必要的审核,给纳税人办理退税等等,并非等同于年度汇算“物理上的办理地点”。

比如:纳税人若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年度汇算,则可以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在办公室、家里、旅途中都可以办理,但要在信息系统的提示帮助下,按照上述《公告》规定,在办税软件中正确选择税务机关并向其提交年度汇算申报,以便税务机关更好提供服务并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此时,《公告》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实际地点”了。

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

(1)居民个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居民个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

主要考虑是,上述判断标准清晰确定,且能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上为纳税人提供就近办税的便利,而采用居住证的确定原则,还便于同纳税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相衔接,有利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各部门共同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2、若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则可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重要提醒

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自行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也可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或者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免费下载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登录注册网上税务局web端)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源自:云社区

【第5篇】个税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官方通知,我国首次个税汇算清缴将于2023年3月1日开始。纳税人最关心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是怎么样的呢?纳税人又该怎么申报?

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1、年度汇算的基本含义

将全年收入进行合并,税款计算按年进行。实行多退少补。

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

2023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3、什么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第一,2023年,纳税人预缴税额>应纳税额(申请退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第二,2023年,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需要补税至少400元),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4、什么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第一,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第二,需要补税,补税金额≤400元的纳税人,可不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第三,预缴税额 =年度应纳税额/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申报?

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可通过三种方式办理:

1、自己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单位代为办理,也就是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3、请人办理,也就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4、办理渠道: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者网上税务局进行办理。

会计网在此提醒大家:我国首次个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各位纳税人一定要提前熟悉相关流程,提前做好准备!

本文来源于会计网:https://www.kuaiji.com/shuiwu/20022215.html,责编:慕溪

【第6篇】2023年汇算清缴申报

汇算申报流程

一、进入汇算页面。有多个入口,①点击首页“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申报】,②点击上方轮播图的【进入】,③点击首页下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④点击底部菜单栏【办税】,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任意一种入口,然后选择申报年度【2023年度】。

二、税务系统已为大家提前预填好2023年度收入纳税数据,选择【申报表预填服务】,点击【开始申报】,阅读提示内容,点击【我也阅读并知晓】

三、核对个人基础信息、选择本次申报的汇缴地,点击【下一步】

四、系统自动归集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年度收入纳税数据,可点击对应项目,进入详情界面核对。若确认相关数据无误、没有要修改的事项,直接点击【下一步】-【继续】-【下一步】。

注意:1、如需要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至综合所得计税,或者有多笔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通过【奖金计税方式选择】进行设置和调整。

2、如果有其他未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商业健康险”等信息,则可以在提交相关信息后,再点击【下一步】【提交申报】进行补税缴款或退税。

五、退税、补税

1、若2023年度收入不足 12 万元且有应补税额,或者收入超出 12 万元但应补税额≤400 元,申报提交后无需缴款,点击【享受免申报】

2、若存在应补税额但不符合免于申报,可点击【立即缴税】,根据提示完成支付即可。

3、若存在多缴税款,可点击【申请退税】,选择银行卡后提交退税申请,钱会打进你选择的银行卡里。

提醒: 如果之前没有绑定银行卡,需要先添加银行卡。退税使用的银行卡,建议选择一类银行卡,同时还要确保退税账户在收到退税前处于正常状态,账户挂失、未激活、注销等均会造成退税不成功。

【第7篇】汇算清缴未申报表

对于我们一般人来说,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多数是把预扣缴的个税给退还回来。主要原因是咱们一般人收入比较单一,该交的个税都预扣了,到年终汇算时,增加了个税的扣除项后,个税一般都会返还一些。这种情况,不进行汇算清缴,吃亏的是个人。即使不进行最终汇算,税务局也不会对个人罚款。

但有些人,收入来源并不单一,甚至年终奖也有多份。这样每次的收入预扣的个税适用税率会比实际需要扣除的税率低,年终一次性奖励也可能多次使用,导致预扣个税比实际需要缴纳的个税少。这部分人如果不进行年终汇算清缴,会导致其少交个税。税务部门发现后一定会追缴税款,并进行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下面我们看无锡市针对罗某某,未进行汇算清缴逃避个税的处罚。

内容较多,小编大致梳理下,罗某某被处罚,因为在2019-2021三个年度里存在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但并没有按规定进行个税汇算,我们将罗某某2023年至2023年综合所得收入梳理如下:

1、2023年少缴个人所得税8257.96元

罗某某因2023年在四家公司取得收入,其中3家公司有工资薪金收入,且收入有同月重叠现象,导致单个公司预扣税率比应扣适用税率低。2家公司获得奖金收入,都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扣除,这也不符合规定,导致少交个税。详细如下图:

罗某某 2023年综合所得收入合计286337.53元(66823.31+125689.51+87899.71+1050+4875)

罗某某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286337.53-60000-210(1050×20%,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 23658.8(专项扣除1)-30000(专项扣除2)=172468.73元

2019罗某某应纳个税=172468.73×20%-16920=17573.75

2023年罗某某实际预扣个税9315.79元,少缴个人所得税8257.96元。

2、2023年少缴个人所得税19972.36元

2023年罗某某依然取得三家公司工资收入,两家公司的奖金收入。由于三家公司工资收入与实际工资收入存在扣缴级别上的差异,导致最终个税的预扣与实际应交存在差距。两次的奖金收入也不能都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具体如下:

2023年综合所得收入合计382917.99元(71470.36+179664.32+121703.31+10080)

罗某某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382917.99-60000- 38223(专项扣除1)-30000(专项扣除2)=172468.73元=254694.99元

罗某某2023年应交个税=254694.99×20%-16920=34019.00

罗某某2023年实际缴纳个税14046.64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9972.36元。

3、2023年少交个人所得税22695.45元

2023年由于通告的篇幅限制,并没如2019与2023年介绍的详细。但其基本情况与前两年的情况相同,只不过2023年其薪资收入更多,个税应税所得额为500236.59。(小编相当羡慕啊~~!)少缴纳个税22695.45元。

最终处罚:追缴罗某某少交个人所得税税款50925.77元,并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60%罚款,计30555.46元。

小编提醒:

1、高收入人群是近几年的重大查税对象,中等收入也会被稽查,通过不进行清缴汇算来避税无异于掩耳盗铃,根本就行不通。

2、高收入人群通过多个企业发放工资来避个税,已经行不通。聪明的人打开个税申报软件就会发现,自己的多渠道收入已经被系统记录在案,多企业发放工资必个税已经是过去式,除了会增加税务风险外,没有任何避税作用。

3、大数据下,很多收入已经无处遁形。收入来源较多的人群,如果不能通过开办企业避税,那就老老实实申报纳税,不然100%会被稽查,没有任何侥幸的可能性。(如果有,就是还没到时候,到时候一定会稽查)

本文由会计分录整理发布。

【第8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业务场景】

我们经常会被客户问到好会计/易代账是如何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原理】

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①简而言之就是2个工作:汇算+清缴。汇算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与预缴相比,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清缴是要在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完成清缴的工作。

②汇算清缴申报表的主表上,其实就是咱们汇缴工作的主流程:

首先,第一部分是利润总额的计算,这一部分一定是要和我们会计的报表保持高度一致,这一部分不一致,肯定是审核不通过

接下来,就是第二部分,根据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该调增的调增,该调减的调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也是我们汇算工作的难点。咱们经常发生的费用的扣除比例有: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烟草行业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利息支出,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不能超过你对应的合同金额的5%

最后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就要乘以税率,扣除企业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与预缴的税额比对,算出应补或应退的税款,在5月31日前提交报表和相关资料,办理税款结清的工作。

③在此需重点讲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我们做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就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其他企业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并且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不光是条件放大了,减免力度也是加大了,说白了,就是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是5%的税负,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是10%的税负(此只要符合条件,填表申报,就能直接享受,不需要单独去税局报备审核。)

2、好会计/易代账如何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①操作入口:进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可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②系统自动取数逻辑:“自动匹配”与“用户匹配”相结合

自动匹配:科目体系中预置的明细科目涉及到汇算清缴填报可自动取值

如:期间费用明细表,对应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系统预置的明细科目自动取值到申报表 (如果认为默认的取值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也可以修改匹配取值科)

用户匹配:系统科目体系中未预置的明细科目或用户新增的明细科目,可添加取值公式单元格:鼠标移至单元格会出现编辑按钮 ,则该单元格可添加取值公式;也可手工录入金额单元格,凡是能选中的单元格,则可以录入金额,手工录入金额后回车或单击其他可编辑单元格,数据自动保存。

③小型微利企业设置:汇算清缴中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的“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根据“设置-财税设置”中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设置计算减免税额。当对应汇算清缴申报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设置小型微利企业为“是” 时,税表将按照政策计算减免税额

3、需要特别注意:

①适用范围:企业形式为“公司”且会计制度为“2007企业会计准则或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 暂不支持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工会会计制度

②启用期间:开始启用时间为2023年度,支持2019及以后年度切换实例说明】

一、好会计/易代账如何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按上述在系统中设置好)已做完2023年度账(12月已结账),在2023年3月开始做汇算清缴,登录好会计/易代账进:进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下:

1、为何申报表主表会有差异,此差异如何解决?

①首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核对作用!咱们汇缴工作的流程。第一部分是利润总额的计算,这部分一定是要和我们会计的财务报表保持高度一致,这部分不一致,申报时肯定是审核不通过的,因此系统预置了“利润表金额”和“差异”这两栏,目的是方便对账的;

②其次此企业对不上是因为系统自动取数为:“自动匹配”与“用户匹配”相结合,从附表002一直到附表012中存在很多项目需要用户自己设置好取数公式或者手工录入,我们以附表002为例设置一下,操作截图如下:

③逐一按此思路设置好各附表后即可自动生成申报表如下(差异为0),然后可据此在当地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即可

备注:每个附表左边的“?”代表的是此附表主要项目取数未设置好取数公式,需要手工一一设置好后此图标就会消失

2、汇算清缴申报表中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代表什么?

账载金额是指记账时实际记录的金额,税收金额是指按税法规定可以记入的金额。例如:职工福利费支出,账上开支了9000元,因此账载金额记9000元。按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支出的14% 假如本年工资为100000,乘以14%等于14000元,这就是税收金额。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000元。假如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3、汇算清缴之后的账务处理(需要手工做凭证)

应补缴税额时:

①先补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②缴纳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③调整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退税款时 :

①退税: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②先冲销: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③调整未分配利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第9篇】汇算清缴申报操作流程

4月10日,北京正式开通了手机端汇算清缴功能。也就是说,对于北京地区的纳税人来说,4月10日开始,可以通过个税app汇算清缴功能,进行2023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目前个人所得税app上的汇算清缴业务仅对境内综合所得且需要办理汇算申报的纳税人,纳税人境外所得需要办理汇算申报的,须前往汇缴地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

今天我们来聊一下个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及几个注意事项,我尽量条理清晰,各位看官有不明白的可以留言。

第一步: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注册登录。

首先用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打开app后右下角点击“个人中心”,然后已经注册过用户直接登录,没有注册需要先注册再登录。如下图所示:

个人所得税app

“个人中心”在右下角

选择上方“登录/注册”

第二步:选择第四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查询2023年信息是否填报,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没有填写,需要填写第二项“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这一步注意事项:

1.两个名称有些类似,注意区别,第二项是填报申请,第四项是已填报的信息查询。

2.这两项都需要手动选择年份,请注意选择“2023年”。然后查看已填报信息是否正确?

3.第二项“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内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注意要填写完整

4.已婚人士请注意第四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里,分摊方式分摊比例是否正确?

如果发现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填报,那么恭喜你,可以退税了!

第二项“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第四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

注意“扣除年度”选择2019,扣除项目填写完整

第三步:点击第三项“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2019”年度,点击“查询”,核对2023年个人“收入合计和已申报税额合计”以及各月度“收入和已申报税额”是否正确。

第三项“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选择年度“2019”,点击查询

第四步:最后是第一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所有准备工作做完,进入正式汇算清缴申报步骤。

1.选择第一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数据填写”点击“开始申报”。

第一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

2.认真阅读“标准申报须知”再继续操作(年度收入不超过12万或者年度应补税不超过400元,可以免于办理汇算申报)。

注意:如果年收入不超过12万,有个税缴纳记录,就可以退税了!

认真阅读注意事项

3.按照标准申报流程,选择“受雇单位”,“个人所得税”app会自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果与第三步查询的“已申报纳税额”有差别,那就需要补税或者退税了。

应纳所得税额

4.点击“下一步”,app会自动计算你的“应退税额”或者“应补税额”。

5.点击“提交申报”,提示“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并已保存”,表示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完成。

6.应退税的,需按提示添加银行卡信息;应补税的,选择补税方式。按照app提示添加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

这里要注意:“银行卡添加成功”代表申报完成,点击“返回”。选择退税的银行卡,点击“确定”。

银行卡添加成功

7.最后出现“申请退税”完成界面,点击“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完成了。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

恭喜各位看官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你是退税了,还是补税了呢?

还没有申报的小伙伴们,祝君好运~~

【第10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未申报表

企业2023年度由于有银行贷款,当年实际发生支付农行的贷款利息400万元,均取得合规单据。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参考: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版)及填报说明: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易错点二

a投资于b公司7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假设采用成本法核算)占比80%,2023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400万元,b公司股东会决定于2023年6月20日宣告分配利润125万元,a公司应分回投资收益100万。该收益于2023年3月5日收到。

2023年6月份宣告分红: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投资收益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1、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相同,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a105030、a105000。

4、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a107011、a107010申报表来反应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易错点三

企业2023年度由于逾期缴纳社保费,当年实际发生社保滞纳金1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社保滞纳金1万元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第11篇】地税汇算清缴关联申报表

视同销售的情况下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何填列

答: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资产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的税务处理时,应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二是相应的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案例分析

答: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上述业务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97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上述各项业务均应按以下填报方法处理:

第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100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金额80万元。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除填报上述项目外,还应作以下税务处理及项目填报:

1.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如餐饮、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视同销售的业务招待费117万元×60%,和当年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再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如果企业此笔视同销售的款项117万元×60%,没有超过企业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二列“税收金额”填70.2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46.8万元。

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如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应确认费用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务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年度发生总额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15%的税前扣除限额,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捐赠是指没有索求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企业将产品用于捐赠的支出额,所得税汇算时,应确认支出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

如果企业的捐赠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并取得合法收据,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的申报方法是:如果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如果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超过部分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

如果企业的此项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97万元。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97万元。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企业所得税到了年初需要汇算清缴,有的时候报表的内容会修改,我们就需要知道修改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里修改了,在填写的时候需要做什么调整,针对调整的填报内容,已经做了一份整理,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申报表填报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更改后的填报要点已经在上文全部展示出来了,大家可以注意自己填报的需求填写报表,有哪里不会的可以留言讨论~

【第13篇】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马上就快2023年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将开始~你准备好了吗?

此前财小加整理了汇算清缴超全攻略(点这里回顾),更详细的申报表填报、需关注的风险等等,今天就为大家做一次填报指南!建议收藏!

注:由于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暂未开始,以下部分内容举例暂以2023年度汇算清缴为准~

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注意: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是否修订暂未通知(2023年度申报表曾进行过修订),以下暂以2023年度申报表为例进行说明!

很多财务同事觉得汇算清缴的表格太多了,有点乱,其实汇算清缴表格体系还是非常清晰的:共7项内容,37张表单。

1. 综合性、整体性表单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填报申报表时,需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2. 基本财务情况表单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适用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3. 纳税调整情况表单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要填报本表。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发生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4. 弥补亏损情况表单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5. 税收优惠情况表单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6. 境外税收情况表单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7. 汇总纳税情况表单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02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简化填报说明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以2023年度申报表为例:

1.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小微企业必填表单。

2.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微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微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微企业免填项目。

3. 小微企业免于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直接填写。

4. 除前三点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微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03

汇算清缴有哪些重要风险需要关注

1. 关注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申报是否完整

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当年累计申报销售额是否一致。

如果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应具体分析是填报错误等非正常原因,还是会计核算、税会差异等正常原因。对于数字填报错误产生的两税营业收入差异,要及时更正申报,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申报完整。

2. 关注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是基于企业会计利润基础上作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根据填报规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3行次应当与利润表相关数据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对申报错误的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3. 关注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税收滞纳金是否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应认真梳理本企业汇算清缴年度内有没有罚款、税收滞纳金支出情况,财务上可以据实列支,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

4. 关注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准确填报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资格有效期内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填报时,重点关注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准确填报。

5. 关注小微企业条件填报是否准确

年度申报时,重点关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

其中,资产总额单位是万元,从业人数是按全年季度平均值填报,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判定。

……篇幅原因,更多汇算清缴及其他财税相关内容,关注财加教育,后续将持续为您放送!

【第14篇】我要申报2023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税法规定,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具体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下为2022个税年度汇算申报准备及申报操作指引。帮您轻松线上办理!

一、预约申报时间

第1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后,通过“首页—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

第2步:进入预约功能界面后,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界面,选中标记为“可选”的日期后,点击底部“提交预约申请”按钮提交。

第3步:提交成功后,系统将会显示“您已成功预约”页面,纳税人即可在预约日期当天办理。

二、到了预约的时间,再操作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步骤如下:

第1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首页【我要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第2步:进入申报界面——选择“简易申报”——阅读并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

第3步:确认“任职受雇单位”——可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查看收入纳税明细数据——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已缴税额无误后提交申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简易申报。

第5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接着就会提示“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并已保存”。

完成以上操作,就申报成功,等退税到账就行了,是不是很简单,大家赶快动手操作,看看你能退税多少。

【常见问题答疑】

1.年度汇算退税是否必须用本人银行卡账户?

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您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账户办理退税。

2.我可以撤销退税申请吗?

在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前,您可以撤销退税申请。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可以撤销申请,需办理更正申报。

此外,为了保障年度汇算正常秩序,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您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您的网络撤销权限,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请您留意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于撤销申请的提示信息。

3.我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审核通过了,但又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办?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4.我可以放弃退税吗?

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您可以放弃退税。选择放弃退税后,您可以再次申请退税,但您需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退税,同时遵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5.什么情况下会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

(2)您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

(3)您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5)税务机关向您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您尚未确认或说明。

注:素材来源:税政第一线,个人所得税app,上海税务,税务学苑等。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计算方法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这是最考验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胜任经验的一次大作战,做好了,应该的!没做好?等着税局找你喝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时间紧,任务重,表格多,数据多,关键是表间勾稽关系复杂,填写规则复杂。

尤其是每年年初,工商年报、汇算清缴交织在一起,财务总是被安排得明明白白,脑子一团乱,除了加班还是加班……

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缴作为涉税监管的一个“关键而又重要的环节”,亟需企业重点关注,而风险的前置处理才是企业涉税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期限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存在政策变动的可能,仅供参考)。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意: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算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存在政策变动可能,仅供参考):

查账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修订版)。

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及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4. 企业年度内与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或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核定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版)。

适用于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

2.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注:具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分支机构

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适用于执行或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复印件)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可通过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理,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如纳税人选择上门办理的,应按税法规定报送纸质汇算清缴资料(各地可能略有不同,建议询问当地税务机关)。

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例: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找到“企业所得税(年报)”菜单,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在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在线申报,进入申报表。

在线申报,基础信息表,可自行填写,其中带 * 号为必填项。

也可点击【获取初始化数据】由系统自动带出。

点击【保存】界面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即可进入表单界面,系统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自动筛选必报表单,特殊情况可自选表单。

进入申报表后,纳税人可在页面左侧的“报表列表”切换填写的表单;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重置】按钮重置填写表单。页面标黄处或标红处为校验不通过项,需要纳税人修正填表数据才能操作下一步确认申报表。

保存数据后点击【申报】-【确定】,确定后申报成功跳转申报结果界面,点击【缴款】可直接进行缴款。

离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离线申报,下载并保存申报表。

使用pdf工具打开申报表,填写数据后,点击【检查所有数据】,对填写的数据进行校验。检查数据无误后,输入密码(纳税人登录电局密码),点击【提交】,提交申报。

提交后,申报表进入提交排队,页面显示提交回执(注意:不是申报成功与否回执),等待几分钟后,在申报查询及打印中查看申报成功与否的结果。

作废申报表

纳税人在清缴税费前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表有误时,可以作废申报表。

点击【申报缴纳】-【申报作废】,进入申报作废页面,输入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查询出需作废的申报表,点击【作废】,填写作废原因,点击作废提交,即可作废该申报表。

清缴税费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结果页面点击【缴税】进入清缴税费页面或点击【申报缴纳】-【清缴税费】,打开清缴税费页面,系统自动查询未清缴的税费信息,如下图所示:

选择需清缴的税费,点击【立即缴款】,纳税人可选择三方协议扣款或银联缴款清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事项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问题

此前,“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是否修订,暂未明确。关注财会研析,后续我们将及时跟进放送!

二、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相关规定,需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如收入、扣除、资产等)进行纳税调整,而这些调整事项,很多财务人非常容易出错~

三、报表填报时,几个易错点

下面,根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财小加整理了一些易错点(仅供参考,存在政策变动可能):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2. 一般情况下,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为必填表,只有在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并保存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增加其他申报表。

3. 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5.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6. 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7.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8. 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9. 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0.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1. 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起始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来自网络

【第16篇】2023汇算清缴申报表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

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2.2023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减免计算方法:

注意: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案例&填报

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条件,2023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23年度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11.5万(2.5+9=11.5);

2023年度汇算清缴减免企业所得税58.5万元(280x25%-11.5=58.5)

填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

注意事项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详细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填报

a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度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5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2023年度汇缴时,对实际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150万元,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50*100%=150万元。

填报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在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案例&填报

b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8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选择1: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

填报

选择2:按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的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

填报

四、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注意事项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案例&填报

c公司为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于2023年11月购进2项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720万元的电子设备,以及单位价值12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上2项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相同,分别为3年、10年。c公司选择将电子设备的720万元税前一次性扣除;机器在2023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600万元(1200×50%),剩余价值在余下9年进行扣除。假设c公司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置时点,严格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第五项确定。

2.详细政策口径及问答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案例&填报

d公司于2023年11月购进一台价值1200万元生产设备,两台单位价值300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具,在2023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该企业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基础信息表注意事项

一是基本经营情况,需要填写勾选。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为系统自动带出,数据取自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表,如果数据与实际不符,可以进行修改。当企业税务登记里的总分机构类型不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且满足103资产总额≤5000万元、104从业人数≤300人、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为“否”时, 109小型微利企业会默认为“是”。

【小微企业简化年报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公告,小微企业免填: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2.《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

因此,小微标识是与否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系统自动提取相关数据及匹配对应表单。

二是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所列事项时必填。

勾选相应情况后,填报表单会根据填写情况自动勾选部分报表。

其中210科技型中小企业、211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为系统自动预填,也支持自行填报。如提取错误,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三是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一)小微企业免填股东信息。

(二)非小微企业,系统自动提取投资比例前十位的股东信息,股东数量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在【其他股东合计】。

01

若未向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或发现所需填报的报表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解答

可以通过以下操作解决:

第一步:通过首页【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进入备案界面。

第二步:填写详细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即可解决。

02

发现实际信息与申报系统不一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修改相关数据后,网报系统数据还是未更新,怎么办?

解答

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界面中,点击右上角【所有报表初始化】按钮进行数据同步更新。

常见更新同步数据:

1.基础信息表中的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a100000 中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灰色格为系统自动带入企业以前年度申报数据。

03

若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等减免税优惠政策,但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

解答

检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第10行)、本年科技人员数占比(第13行)、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占比(第30行)”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如未达标,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

04

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时,前两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相关数据无法修改,怎么办?

解答

若纳税人需修改,则需更正以前年度申报。

前两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均由系统根据以前年度申报数据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

05

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时,无法填写,怎么办?

解答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是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11.1行、12.4行(单价大于500万元)自行生成,因此需检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是否填写正确。

0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法填写,怎么办?

解答

检查基础信息表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是否勾选为2015版。

选择“2021版”或“自行设计”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

07

利润表的营业利润计算公式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a100000)中的不一致,怎么办?

解答

检查基础信息表中“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是否选择为“是”。如选择为“是”,则主表第10行“营业利润”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08

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要求是?

解答

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前4位应是2023,第11位应为 0。

在汇算清缴期后企业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会涉及修改纳税申报、申请退税等内容,增加了享受优惠的成本,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为使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政策规定企业享受上年度税收优惠的,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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