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哪些费用不研发加计
没有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企业有一些研发费用,但是没有研发项目,企业内部也没有立项,也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可以加计扣除吗?
解答: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因此,研发活动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且现代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开支金额都比较大,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要求也要经过一系列的内部审批等程序。换言之,在企业内部,没有立项的研发项目,是不可能有研发费用支持的,所谓“没有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就比较可疑。
为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六、申报及备案管理”特别规定: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2篇】业务员的哪些费用公司可以报销
前言:hello,大家好,我是旸哥,前几天就有粉丝留言咨询我“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可以在公司列支吗?”“外单位人员可以在公司领补贴吗?”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是实务性的问题,今天旸哥就给大家详细讲讲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到底可不可以在公司报销。
这类问题多出现在中小企业中,由于中小企业没有系统的财务制度,企业主对财务工作普遍不够重视,财务人员“见票报销”不会去特意区分费用来源,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和本单位员工的费用不做区分直接报销。这样的操作显然是不正确的,会有许多后遗症,主要有以下几点:
容易造成费用虚高。企业没有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收到销售人员的报销发票时只做形式审查,不核对费用合理性,也不做台账统计,这种“见票报销,不做区分”的方式极可能让本单位销售人员有空可钻,销售人员会故意多开发票以套取报销款,作为自己的“另类奖金”,这样无异于公司的资金损失,造成账面费用虚高。
不利于项目成本核算。企业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和本单位员工的费用不做区分,很容易造成企业日常经营成本费用和项目成本混淆,使得管理层无法精确核算项目收益,不利于企业绩效评定工作的展开。(实务中,企业开发项目时会与大量的外单位人员往来,费用多由此产生)
税务稽查难以解释。企业某一期间的费用明显多于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导致这一期间的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情况,这样容易引发税务稽查系统预警。由于工作中没有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和本单位员工的费用分开核算,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这些费用的合理性,在税务机关面前难以自圆其说,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费用失实,隐匿利润,逃避税款的缴纳。
说到这,大家心里一定在想:“既然这么麻烦,那就干脆外单位的一律不给报销,不就省了许多工作量,还不用承担涉税风险。”那么,旸哥就有必要给各位讲讲外单位人员的费用是怎么产生的吧?
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多分为两部分:
企业开发项目需要外单位人员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企业开发项目,不单单需要自己员工的努力,很多时候需要借助外单位人员的协助,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有商务咨询、商务宴请、商务住宿、考察接驳、往来交通等一系列的费用产生,这些费用都是为了企业开发项目而产生的,企业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企业为加大客户粘度,承担外单位人员的费用。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来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承诺对方单位只要签下合同,就能“免费”到企业所在地考察、游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门票费等费用。
有一句话叫做“存在即合理”,在实务中,将外单位人员费用入账的情形屡见不鲜。企业在处理外单位人员费用时应当谨慎,但这并不是说外单位人员的一切费用均不得入账,这是偏颇的。那么,究竟哪些外单位人员产生的费用是可以入账的呢?
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供应商、客户、潜在客户等)外单位人员来本单位考察厂房、生产设备所产生的招待费、交通费等费用,可由本企业承担,但前提是企业应与其签订协议,协议上应当明确哪些费用由本企业承担,哪些费用本企业不承担,双方认可后复印一份交财务入账、备查。
外单位人员应邀来本企业参加会议宴请的,拟定的会议通知里明确约定由举办方承担会议宴请相关费用的,那么企业应将会议通知、会议流程、会议议题、签到表、宴请清单、菜单、接送机费用清单等资料复制一份并交财务入账、备查。
外单位人员应邀来本企业参加年会,企业举行抽奖活动,发放给外单位人员现金红包或实物礼品的,应当让外单位人员签字领取,现金红包以及购买实物礼品的费用当然由本企业承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年会结束后应将奖品领取表和年会签到表一并交财务入账、备查。
以上是最常见的三种情形,其他情形若有请参照上述三种情形,不再赘述。
其实,我们可以据此得出结论:如果外单位人员的相关费用是为本企业服务而产生的开支(包括协议约定的费用、应邀参加会议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等等),则公司完全可以直接报销此类费用。
那么,外单位人员产生的费用在本企业列支的,应当提供给企业哪些资料呢?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外单位人员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约定由本企业承担,并且是基于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与实际需求产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外单位人员应当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例如:某咨询公司给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议里约定本企业应当承担咨询人员驻企期间的餐饮、住宿、交通费用,并按每人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咨询人员提供额外的补贴。显然,外单位人员与本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企业不得列支工资补贴项目,这部分补贴款应以咨询费的形式支付给外单位。咨询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外单位人员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本企业见票入账。
无法开具发票的,企业应留存一切可以证明该项费用用途的自制原始凭证备查。严格说来,财务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无法仅凭一张费用发票,就辨别出该项费用能否列支、应列支于哪个科目,他们在实务中必须要获取其它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费用的用途。这些证据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最常见的就是收到的发票,但是有些情况我们无法收到发票,那么只能用自制原始凭证作为费用列支的证据。例如:a公司在2023年年会的抽奖活动中,向受邀的外单位人员发放了20000元的现金红包(注意:a公司有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部分其实是a公司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而产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业务招待费,但是由于现金是以抽奖的形式直接给外单位人员的,这部分现金无法取得发票,查阅会计准则后a公司按照年会签到表和奖品领取表将该笔费用入账。常见的自制原始凭证有:签到表、领用表、培训通知、会议通知、会议纪要、领用表、出库表等等,这些都是会计准则里规定的合法原始凭证。
讲到这,想必大家都理解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处理问题了吧。综上所述,外单位人员的费用是为本企业服务而产生的开支,且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或者,是受邀参与本企业活动,且相关活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由本企业承担费用的,该类费用可在本企业账上列支。外单位人员提供服务索要补贴的,本企业不得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应按照应税项目要求外单位人员开具发票,以票列支。确实无法开具发票的,企业应留存一切可以证明该项费用用途的自制原始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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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所得税费用包括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的内容: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 行至第 16 行,预缴方式 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0、11、12、13、14、 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6 行。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时本行填报本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因此,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4篇】哪些费用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现行有关文件,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1.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上述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上述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上述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该法规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接受捐赠或办理捐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4. 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 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上述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该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②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进一步明确: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接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7. 通过指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第5篇】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包括哪些
【税局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
1.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2.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学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4.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5.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6.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收入包含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二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7.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标准住宅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8.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9.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日照税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第6篇】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历年来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由于科技创新项目具有周期长、风险高、外部性等特征,科技创新带来的收益具有较强的外溢性。为了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给予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成本,降低企业税负。
2008年,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予以确认,随后国家不断地出台文件规范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
2023年、2023年又分别扩大了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并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为了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又将其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2023年我国颁布了财税[2018]99号文,扩大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的享受范围,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除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运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创新,延续执行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将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至100%。
2023年3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到底优惠在哪?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够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有效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创新激情,激励企业将资金更多地投入到研发创新活动中。
例如: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为200万元,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50万元。
如果按350万元(2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87.5万元,加计扣除使得企业减少税额37.5万元。
三、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1.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5.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等。且其他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7篇】哪些费用能加计扣除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23年起由75%提高到100%。例如:企业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研发费用总金额为20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例如:企业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那么对于企业购置的设备,企业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一次性扣除,如未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企业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购买的设备、器具选择了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允许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第8篇】向个人支付费用,企业负有哪些税法义务企业支付税法
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首先明确两点:
(一)税法范畴下,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本人所称“个人”,专指“其他个人”。
(二)对于公司经营来讲,个人又可分为员工和外部个人;本文乃是特指“外部个人”。那么,企业向外部其他个人支付费用,需要注意哪些税法方面的事情呢?
一、个人所得税义务
这儿涉及两个主要条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也就是说:
(一)如果单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向上述个人支付超过800元,则负有扣缴、申报两项义务;
(二)如果单次(月)支付未超过800元,固定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仍应当如实进行申报。
二、印花税义务
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之内的应税凭证,则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增值税及附加义务
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一)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
1、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注意:代开主体仍为个人;企业不能自行随意代开)。
2、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1):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2):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前提——支付对象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执行月度不超过10万元;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执行单次(每日最多一次)不超过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境内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留存备查“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一)合同协议
(二)支出依据(比如结算单、工作量清单等)
(三)付款凭证等 既包括收款收据及内部凭证等现金付款凭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类支付凭证等,也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支付凭证、账单等。
以上就是对于向个人支付费用,企业负有哪些税法义务的解释
【第9篇】税收性质的费用有哪些
对于私募基金,大家也是相当了解的,它贼能赚钱,一不小心就可能得到一笔巨款。
同时,投资私募基金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毕竟人家也要赚钱呀。
(不能做冤大头,不能白干活[奋斗])
当然了,除了私募基金的费用,它是要税收的,话不多说,一起来看看!
私募基金有哪些费用
如同所示:
1固定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投资人付给私募管理人,用于管理该私募基金的费用。
通常费率为1%-2%,按年固定交付,管理费一般是用于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室租金、人员基本工资等固定成本。
管理费一般按日计提,按月或按季支付,我们所看到的基金净值是已经扣除了这项费用的。
也就是说,我们投资私募基金的时候,是交给私募基金经理进行管理,而私募基金经理则需要我们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毕竟人家也需要赚钱,我们也不能让人家白干活,是吧!
2认购费
认购费是指在基金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支付的手续费。
一般情况下,需要缴纳1%的认购费率。
例如,如果购买100万元的私募基金,认购费率若为1%,那么,需要向银行账户汇101万。
3申购费和赎回费
申购费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基金处于申购开放状态期内,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时所支付的手续费。
申购费率一般为1%。
赎回费是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期间,已经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单位时,所要支付的手续费。
也就是说,在基金开放日那天,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赎回费率也是1%。
4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也就是业绩保存,是指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前,从收益中分一部分给管理人,作为管理人为基金创造佳绩的“辛苦费”。
目的是鼓励基金经理更好地运营基金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比例通常是20%。
所以,要想赚更多的money,私募基金经理会更加努力的为投资者争取更多的利益,只有这样,他们的钱包才能越来越鼓。
5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是指私募基金托管人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费用。
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至每月末时支付给托管人,此费用也是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不须另向投资者收取。
通常是每年0.05%。
可以说,私募基金托管人是为基金提供资产保管、投资监督等服务,而向基金收取一定的费用。
6基金服务机构服务费
基金服务机构服务费又称行政管理服务费,是指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提供基金募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收取的费用。
一般而言,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服务机构,不须另向投资者收取。
私募基金税收有哪些
私募基金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纳税主体的也不一样的,一般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三种。
一起来看看,不同主体的缴纳究竟有何不同吧!
1所得税
公司型的私募基金,主要是以其公司法人为主体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对于投资者和私募管理公司来说,也要根据实际的纳税主体情况,对应要缴纳的部分进行缴纳所得税。
对于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型基金来说,适用15%的税率。
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层面不作为纳税主体。所以,均不存在所得税。
2增值税
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其基金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公司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差异。
如下:
•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
•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
•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者而言,收益部分是按照公司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三个主体类型来缴纳所得税。
而关于投资者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其实根据相关规定,只要不是承诺收益部分,都不需要交税的。
可以说,这是对于私募投资者的利好政策,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
那么,这就是私募基金赚钱的来源,当然能力有多大,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私募基金能够赚到钱,但同样也要缴纳一定的税!
(全文完)
【第10篇】公司可以报销哪些费用
【导读】:在费用中,应当分清生产费用与产品成本的界限。生产费用与一定的期间相联系,而与生产的产品无关;产品成本与一定品种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公司费用报销内容项目有哪些吧!
公司费用报销内容项目有哪些
报销项目有:办公费用、业务费用、通讯费、办公用品、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分类(具体的分类每个单位有些许差别,但大致相同,可以问问财务),
但要注意的是:每张报销单最好只填写一个类型的费用,原始单据粘贴在费用报销单下,收据和发票的单据也分一分,因为会计要做帐,混了就很麻烦。
费用报销内容,要根据费用发票的内容来填写。如:
1.汽油发票,报销内容写:车辆用汽油。
2.办公用具发票,报销内容写:购买办公用品。
3.住宿费发票,报销内容写:职工出差住宿费。
4.餐费发票,报销内容写:业务招待用餐费。
费用的内容
费用内容的相关性是指费用的内容必须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联,必须与企业所发生的具体的经济事项相联系,企业发生的费用,有许多内容是相同的,如大部份企业都有差旅费、应酬费、通讯费、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等费用发生,但由于行业不同、企业的规模不同、或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所发生的费用性质内容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食品企业有卫生监督费、食品检测费、检验检疫费;化工企业有环境监测费、排污检测费;进出口企业有报关费;准备上市的企业有上市包装辅导费;取得或准备取经得相关认证标准的企业有某项资格认证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销售代理费(佣金)等,发生经济纠纷且处于诉讼之中或诉讼完结的企业会发生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这些费用都与其主营业务或者行业特点或者是企业所发生的某项经济事项有必然的关联,试想而之,一个服装制造企业绝对不可能发生针对其服装产品的食品检验费,这就是费用内容的相关性。
在企业规模一定的情况下,或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发生的总体费用水平或某类费用发生的金额大小有其自然规律,按照管理会计学的观点,企业发生的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
【第11篇】地方税务局代收的费用有哪些
股票交易都有哪些费用?
别说外行人了,就算很多老股民也说不出个一二三来。
在他们的印象中,这些费用都是笼统模糊的一片,不过好在费用不多,基本可以忽略。
但“小数怕长计”,特别是对短线操作的股民,这些费用积累下来,也是很可观的。
所以作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必须要弄明白,这些费用都是多少钱,交给谁了。
他爹是谁?他娘是谁?今天我就替大家掰扯清楚。
综合来看,股票交易若有四大费用。
分别是印花税、过户费、规费和佣金。我一个一个来说。
一、印花税。
之所以把印花税放到第一位,就是因为这个费用是最多的,对所有人强制征收的。
印花税的税率为成交金额的1‰。比如你成交了10万块钱,就要交100块钱的印花税。
但好在这个费用只对卖方收取,买股票时不需要交。
这就等于国家鼓励你买,不鼓励你卖。
这个费用不是给证券公司的,是交给税务局的。
大家不要感觉这个税挺高的,比较一下历史,就发现印花税的税率一直在下调。
从最高时的买卖双方都交的5‰,到现在单边征收的1‰,这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资本市场的建设,越来越有“轻徭薄税”的思想了。
说不定哪一天,这个印花税也能取消呢。
二、过户费。
过户费是交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买卖双方都要收取,这个也是必交的,全国统一价。
税率不算高,万分之0.2。交易10万块钱,收费两块。
三、规费。
规费分两块。
一块是万分之0.2的证管费,大家可以看到。这个费用的名字里边有个“管”字,是证券公司代收后交给证监会的。毕竟整个股市都是证监会管着的。
还有一块,是万分之0.487的经手费,是证券公司代收后交给证券交易所的。因为沪深两市都是靠证券交易所运营的。他们要收个费用,谁也挡不住。
四、佣金。
以上三项税费,都是国家要求必须交的。第四项费用佣金,才轮到证券公司来收。
国家要求证券公司的佣金不能超过3‰,实际上哪有公司敢收到3‰?真收到这个数,客户都跑完了。
证券公司默认的收费标准都是万分之五或万分之三。
当然,这个费用是可以根据客户资金情况,证券公司情况,以及和客户经理协商,再做调整的。
以上四大费用就是股票交易的总费用。前三项费用都是不可更改的,强制征收的,最有变数的就是证券公司的佣金。
为了拉客户,很多证券公司都玩起了文字游戏,逐渐演化出全佣金和净佣金的说法。
所谓全佣金,就是证券公司给你说的佣金是一条龙服务,包含了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有哪些呢?分别是过户费、证管费、经手费。
上面也说了,过户费是万分之0.2、证管费是万分之0.2,经手费万分之0.447,合计是万分之0.887。
这部分费用本来只是证券公司代收的,严格来说,不能叫证券公司佣金。充其量只能算证券公司的成本。
但采取全佣金模式的证券公司,把这部分包含进去了。
这样的公司去宣传的时候,是比较吃亏的,因为他们价格总显得比净佣金的公司高。
所谓净佣金,就是证券公司给你说的佣金不包含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就是过户费、证管费和经手费(合计万分之0.887)
因为这部分费用不算多,所以很多客户都不敏感。
客户不敏感的地方,就是容易浑水摸鱼的地方。
所以很多券商宣称自己的开户佣金低,都低到地板价了。
那作为客户,就要额外多问他一句,你说的佣金,是全佣金还是净佣金?
他就知道碰到专业的了。
【第12篇】加计扣除的费用有哪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历史已经有很久了,毕竟国家对于研发企业的发展还是很支持的。现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可以达到100%,即企业研发投入50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1000万。
但是,具体哪些费用可以进入加计扣除的范围,也还是挺复杂的。下面虎虎就来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这个知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委托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就是可以归集到加计扣除范围内的直接人工费用。例如,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直接研发人员的劳务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向研发人员支付的股权激励费用,需要根据税前扣除当年研发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确定。
如果在企业税前扣除的当年,相关人员还在一线直接从事研发工作,可以直接归集在人员人工费用项目里面;如果相关研究人员,已经不再从事研发工作,股权激励的支出就不能归集到人员人工费用里面了,而是要填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里面的“其中:其他事项”行“人员人工费用”列当中。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的费用主要就是,企业在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动力等费用。当然,企业为了达到研发目的,制造样品的费用也需要归集到这里面。
除此之外,企业研发活动使用仪器的维护、检验、维修等费用,也属于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毕竟,企业的研发活动也是一项持续很长时间的经济活动,在这段时间内,固定资产的折旧,肯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不仅需要固定资产,同样也需要专业软件,以及各种专利、非专利技术。这些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肯定需要进行归集。
5、新产品设计费等
在企业研发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新产品的特点,制定新的工艺规范、现场试验以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这些活动花费的支出,也需要归集到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里面。
6、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企业的研发活动来说,除了直接费用以外,还有很多间接费用需要进行归集。比如说,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即可扣除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7、委托研发费用
采用委托方式,支付的研发费用也是享受加计扣除的。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研发费用,只能按照实际支出的80%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
《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第13篇】企业哪些费用可以抵扣所得税
为了少交点税,很多企业都会找发票去抵扣企业所得税,那么你知道哪些发票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一般来说,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发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费用发票,另一类的成本发票。
哪些成本票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1. 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辅料、运费、生产用的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后期维护费、燃料等发票。
2. 商贸企业:购进的商品发票。
3. 服务行业:其他服务机构开出的服务费、劳务费发票。
哪些费用票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1. 招待费:餐费发票、住宿费发票、购买礼品的发票。
2. 办公费:快递费、电话费、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电脑配件、办公耗材、日用品等。
3.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宣传费、推广费、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的、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公司开具的发票。
4. 差旅费:住宿费、餐费、外地的公交车出租车票、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
5. 福利费:住宿费、餐费、旅游出行门票及车费、职工礼品、团建费、职工医药费。
6. 租赁费:场地租赁、设备租赁、汽车租赁、会场租赁等费用发票。
7. 手续费:银行转账手续费、网银服务费债券所需支出的手续费、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
其实关于费用票这块,还有不少的费用票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比如说还有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等。
种类真的太多了,小金在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简单地列出几个比较常见的费用票给大家参考参考。如果你不知道哪些费用票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可以找专业的财税公司进行咨询,他们都能给你答案的,并且还会根据你们公司的实际情况,量身打造一个适合你们公司的节税方案!
以上就是哪些发票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4篇】哪些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2、五险一金----据实扣除;
3、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予当年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 转扣除;
6、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工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8、广告及业务宣传费----a、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b、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c、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a、电信企业: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b、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8%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c、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证券、期 货、保险代理等):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 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10、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超过年度工资薪金1%的部分准予扣除;
11、公益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 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12、扶贫捐赠----至2025年12月31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和直属机 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准予扣除。
13、不得扣除项目----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务损失;
税收滞纳金和赞助支出;
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第15篇】公司报销费用有哪些
公司费用报销制度
1、对于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按生产计划购买,以增值税票结算货款统一安排,统一以转帐方式结算。
2、对于零星购入生产准备费用按车间提出,由生产部长批准并采购。
3、对于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由各部门及车间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如金额有超过100元及以上的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方可购买,凡是购入的零星材料及其他物品金额在20元以上的必须有正式发票。
4、设备及工装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方可付款。
5、报销零星材料及费用时统一采用费用报销单,出差费的报销统一采用差旅费报销单,分类粘贴,经手人在发票上及报销单上签名。经财务审核无误后、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6、本制度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第16篇】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会计入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开展,而且会计上还有一个原则是谨慎性原则额,所以对于一些成本或费用,实际可能没支付,甚至还没发生,会计上就会进行计提入账。
那这部分成本费用,在税法上并不一定会得到认可。
会计准则与税法本身就是有差异的,这个情况很正常,对于我们来说,则是要清楚,哪些费用计提了,税法上是不认可的,不能税前扣除,在申报税款时要做纳税调增。
至少有以下6项费用,如果您还知道其他的,欢迎留言补充。
1-计提的坏账准备
a公司在2023年年末,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账龄分析法,计提了100万的坏账准备,这100万在会计报表上,会减少利润100万元。但是在税法上,这100万坏账并没有实际发生,不能在税前扣除,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要进行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7项也有明确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未实际拨缴但已计提的工会经费
b公司2023年总共计提了60万的工会计费,但是一直都没有实际拨缴,这部分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允许税前扣除的 工会经费,一定是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那部分。
3-已计提但没有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
某些特定行业,比如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是要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对于这部分费用,国税总局2023年26号文就规定了,预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属于收益性的,就直接税前扣除了,如果是资产性的,就计入到资产成本,再通过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4-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标准进行扣除,超过部分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但是,如果只是计提了却没有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却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5-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时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为限额,限额内的部分据实扣除,但是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只是账上计提了,那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就规定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6-古玩字画的折旧摊销
税总2023年第17号文规定,对于企业购买的古玩、字画等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以及保值增值的,企业应该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这些物品在持有期间的折旧摊销,都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