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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9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相关问题

(一)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二)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2篇】2023年度研发费用归集表

某软件开发公司,有两个研发项目(以下简称:a项目、b项目),2023年准备申请高新企业。张三既是a公司总经理,同时也是a、b两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张三因个人原因,未在公司缴纳社医保,在其个人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那么张三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1、人员工资归集: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医社保、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有关的其他支出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针对该企业情况,由于张三为a公司总经理并且是a、b两项目主要的研发人员,因此,需要统计出张三参与各研发项目的工作时长,并按研发工作的实际工时占比归集工资。

例:张三2023年1月的工资为10000元,a、b项目的研发时长占总工作时长的比例分别为30%、10%,可归集为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a项目:10000*30%=3000元,b项目:10000*10%=1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规定,张三只要跟a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北京自行缴纳的医社保,同样按实际研发工时占比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2、折旧费用:企业为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针对该企业的情况,张三作为总经理,存在一些事务性工作,所以按张三参与的研发项目的工作时长与总工作时长的占比来计算折旧,按实际使用情况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例:张三使用的电脑2023年1月的折旧费为300元,a、b项目的研发时长占总工作时长的比例分别为30%、10%,可归集为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a项目:300*30%=90元,b项目:300*10%=30元。

3、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该企业的情况,张三报销的费用是因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准予归入研究开发费用,若属于事务性工作的支出,则不能列入研究开发费用。

建议:涉及多个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将研发费用分配到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最常用的是按照实际工时比重进行分配。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意义

什么是加计扣除?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简单的说,就是实际支出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按高于实际支出的金额来计算。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以利润为基数计算的,而利润=收入-支出,如果允许多列支支出,那么企业所得税就会减少。

举个例子吧

某企业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假设都符合加计扣除条件。那么这个100万在发生的时候就可以做一次费用,进入你们公司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这个100万还可乘以50%做你的成本。那就是相当于100万使你的总成本扣了150万,这就是加计扣除。

税前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在原有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比例扣除。比如一个产品成本是500元,那么加计20%扣除是多少?应该是500*(1+20%)=600的扣除。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的是什么?怎么算呢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五月又发布了财税〔2017〕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所得税前工资加计扣除指的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前工资加计扣除指的是企业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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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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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涉税点

q: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

a: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2涉税点

q: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年报表?

a: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中,企业须先自行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完成后有关数据会自动带入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应行次。

03涉税点

q: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是若是季度预缴没有享受的,能否汇缴的时候一起享受?

a: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2021 年,企业暂未选择在第3 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2022 年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04涉税点

q:亏损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a: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期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05涉税点

q: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6涉税点

q: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a: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7涉税点

q: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08涉税点

q: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a: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因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09涉税点

q: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10涉税点

q: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a: 不可以。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11涉税点

q:企业开展的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2涉税点

q: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如何加计扣除?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3涉税点

q: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4涉税点

q: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a: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5涉税点

q: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a: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16涉税点

q: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是以税务登记证行业范围还是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

a: 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登记证行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到相关部门对其行业进行修改,并对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进行同步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也应同步修改,减少涉税风险。

17涉税点

q:委托研发受托方是否都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况。因此,只有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18涉税点

q: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从事于一项发明专利的研发,该公司在归集“其他费用”列入了通讯费,请问该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通讯费未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之内,因此,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9涉税点

q: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涉税点

q:公司在2023年有多个研发项目,应该如何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a: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原方法计算的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中国会计视野

end

【第5篇】累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金额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另外,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会计处理上,还是应当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提折旧。由此一来,形成税法、会计之间的差异,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即可。新购进固定资产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是按照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还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费用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抵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

答: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件材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小编提示: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抵税吗的全部内容,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想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朋友可以继续前往官网咨询了解。

【第7篇】委托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吗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要求根据企业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分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销售收入在5,000至2亿元的企业以及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各自有不同的占比要求。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是指高新企业产生的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资本化是什么?

研发费用资本化是指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过程。而企业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当期损益。

高新技术企业涉及哪些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研发费用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研发费用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分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符合的则计入当期损益。

【第8篇】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

(时间预警:本文阅读时间10分钟,全文约3300字)

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命题之一,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企业在不同场景需求下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以及差异。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分类口径(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出发进行比较。

人员人工费用

关于人员人工费用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人员分类。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中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中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在职天数。会计口径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并没有对员工在职天数有要求,而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需要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直接投入费用

本项费用几个口径的主要差异在于房屋的租赁费、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是否计入归集:

对于会计核算而言,房屋的租赁、运行维护以及维修等费用都可以计入直接投入费用;

而对于高新口径而言,只有房屋的租赁费可以计入;

而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而言,房屋的租赁费、运行维护以及维修等费用均不可以计入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会计核算口径中,研发使用的房屋折旧费计入研发支出,但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此外,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但不计入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在涉及无形资产摊销时,需要区分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对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定义: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知识产权包括两类:

ⅰ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目前在我国专利主要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设计试验等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归集涉及试验费用,其口径小于高新口径和会计核算口径。

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中,高新口径以及加计扣除口径均采用正列举方式列出可以计入其他费用中的费用类型,且高新口径费用比例限制为20%加计扣除口径费用比例限制为1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会计核算口径中,企业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支出全额在研发支出中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境内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其他一些关注要点:

需要合理区分研发和非研发费用,当无法合理区分是不得加计扣除,例如部分研发人员同时开展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工时记录用以区分。

直接投入费用应扣除:1)出售的工具、原料、样品等收入;2)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贴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

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的,以税前扣除(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例如企业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折旧口径与税务口径保持一致。

委托方拥有委外研发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才可进行加计扣除。

委外研发项目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合同在地级市以上科委备案;

2)对于委托关联方进行委外研发,获得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根据实操经验,委托研发合同需要在受托方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9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情况说明

产生背景

根据安排

3月底起

企业将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清缴过程中

科技企业或可申请享受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如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产生异议

则交由珠海市科技创新局这边开展技术鉴定

受·理·时·间

项目鉴定分两批次受理、鉴定

· 第一批受理时间:

3月23日~4月22日17:00

· 第二批受理时间:

6月10日至8月1日17:00

项目不进行重复鉴定。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批次对该企业所有需鉴定项目进行一次性提交

申·请·条·件

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的企业,按照《异议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申请技术鉴定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在上一年度前已经进行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鉴定

组·织·形·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由市科技创新局组织,受理窗口设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申·请·程·序

网上填报

★ 企业直接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申报通知板块在线填报

(https://202.105.183.150/egrantweb/)

★ 通过珠海市税务局网站→工作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

注册

已注册的用户使用原有账号进行填报和管理。首次使用管理平台的用户依据系统要求注册,获得企业管理员账号和密码,企业管理员用该账号开设项目申报人账号

项目填报(附件均可在阅读原文获取)

★ 各企业项目申报人登录管理平台,按“研究开发项目异议清单”逐一新增项目,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附件1),上传规定的附件材料(附件2),完成后由本单位“管理员账号”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提交至管理平台;也可由本单位“管理员账号”直接登录管理平台,按“研究开发项目异议清单”逐一新增项目填报,填报无误后一次性提交至受理窗口。

上传附件要求为中文材料、字体清晰,每份附件材料要求盖公章彩扫或原件彩扫(如果是第三方带有原章的材料,可不盖公章,直接彩色扫描后上传),每份材料限定10m内,pdf格式。其中,因辅助账表格过大,为确保清晰,可不盖公章,直接上传excel格式

信息推送

本项目鉴定全程无纸化,各申报企业仅需关注管理平台动态,并绑定“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鉴定评审结果除申报企业登录平台可查询外,微信公众号也定向推送申报企业

鉴·定·组·织·流·程

申报受理

受理窗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管理平台向企业反馈审查结果。材料不合规范的,受理窗口将退回企业修改,申报企业可自退回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补充材料并提交

专家评审

项目鉴定采用专家网上评审形式。鉴定部门按照技术领域对项目进行分组,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鉴定,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结果反馈

项目鉴定完成后,市科技创新局统一将鉴定结果通报市税务部门,并向企业反馈鉴定结果,企业自行登录管理平台打印证书。第一批申报企业预计5月中旬可在管理平台上查询技术鉴定结果

异·议·申·诉

企业对鉴定结果显示专家意见为“不通过”的项目如有异议,可在网上申报系统发布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提出申诉理由。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异议申诉

★ 申诉不能对已提交项目材料进行修改,申诉书中内容不得与已提交资料自相矛盾

★ 异议申诉的重新评审时间将在初次评审工作完成后进行

联·系·方·式

受理窗口地址

珠海市香洲新光里三街23号1栋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a201

鉴定材料受理

黄宏立:2155012

余 夫:2155251

卢 灿:2155017

徐和英:2155017

科技政策咨询

谭 宏:2155193

税收政策咨询

(横琴新区税务局)张秋玮 2601395

(珠海市税务局) 龚慧敏 3216391

香洲区局 2525977

斗门区局 6337828

金湾区局 6159917

保税区局 8827383

万山区局 2287772

开发区局 7227855

高新区局 6348938

网络技术支持

400-161-6289

来源: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邱璇

【第10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台账中,按照实际情况,总会有部分费用没有转化成最终产品,这部分费用在做账的时候怎么处理?

1、未转化成产品的费用属于费用化支出(进管理费),转化成最终产品的研发费属于资本化支出(进成本)。

2、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处理:费用化支出可以按75%加计,资本化支出的费用可以按100%做加计扣除。

3、在做研发台账的时候,未转化成产品的费用可以用无形资产做成果对应(如专利、软著、技术成果等等),研发成功的可以用产品、专利、技术成果、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做成果转化对应。

ps延伸阅读:

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不仅要求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而且要对“未分摊递延开发成本的发展及其余额应加以披露,对提出或采用的未分摊余额的分摊基础也应加以披露”。

【第11篇】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上篇分享了共享会计师注册财税专家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案例解析说明,下篇继续给大家分享共享会计师这篇推文余下内容。

四、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况

1. 6+1企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有以下二种情况的企业

2.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2核定征收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研究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性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

5.案例解析

案例三】海岸贸易2023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000万元,兼营生产建材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

解析:海岸贸易的零售收入占比=1000÷(1000+600)=62.5%,投资收益不计算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因此,海岸贸易属于批发零售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案例四】巨隆科技主营软件开发等业务,巨隆科技能否将进行软件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人员的人工费进行加计扣除呢?

解析:根据(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巨隆科技的这种进行软件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不能算是研发活动,所以其费用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五、加计扣除其他注意点

1.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案例五】巨隆科技接受伟金投资委托研发的业务请求,约定交易金额是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约定伟金投资取得所有权及使用权。此时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并且向科技部门进行了备案(此为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请问巨隆科技和伟金投资,谁可以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解析:巨隆科技进行开发,在此过程中,取得了相应的研发成果,并进行了权力登记,在账上是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并没有进研发支出;而伟金投资取得巨隆科技的发票后,属于委托研发,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2.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六】巨隆科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1月新购入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60万元。

解析: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优惠条件,巨隆科技进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申报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600万元。

该设备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巨隆科技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如果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须再报送备案资料。

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如何加计扣除?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2.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案例七】巨隆科技2023年发生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2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

解析: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2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16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0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66.67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66.67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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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壮大发展,国家出台了诸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就为您详细汇总梳理一下,一起收藏学习吧!

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这5项变化要知道

一、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提醒: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

二、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支出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提醒: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留存备查资料:该优惠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适用对象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提醒: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留存备查资料: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二条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提醒: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五、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提醒: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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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研发企业费用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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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参与申报的企业需要满足八大条件,想要参与申报的企业需要提前做好相应的规划,提高企业的水平,才能尽可能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成功率,高企认定成功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肯定和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是申报高企的过程是需要有所花费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行申报的时候,是不需要向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进行费用的缴纳的,企业申报高企,主要都是在高企申报的相应准备过程所支出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费用,大概3万元左右,一般来说,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费用,具体如下:

1、咨询服务机构的费用: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情况,咨询服务机构在报价时会根据企业的规模状况和预计实际申报过程中工作数量来进行报价。高新认定技术企业申报的材料比较繁琐,一般的中小企业都能达到四五百页纸,大型企业往往能达到一两千页纸张内容。申报材料的内容要考虑到合理性,关联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等问题,对于绝大部分企业的工作人员而言,第一次申报高新认定时,对于申报材料是无从下手的。于是委托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成为了比较好的选择。至于费用方面,根据企业规模和现有状况而定,并无统一报价。

2、查新费:全国的查新费略有差异,从几百到几千均有报价。但每个省份内具有查新资质的单位并不多,可选择面不多,价格也是公开透明的。

3、专利费(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数量是高新认定技术企业申报的必要条件,高新认定材料中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点都来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按照目前的高企管理条例而言。建议企业在申报高企时,具有不低于6个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15个授权或受理状态的专利。很多企业达不到这个要求,于是进行了专利数量的补充,这里就涉及到专利费用,专利费用一般分为两大类:(1)撰写费;(2)官费。

4、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的价格因产品的本身和所需检测数据不同而有较大差距,市面上可以进行检测的机构也比较多,价格差距较大。

5、审计费:审计费无市场定价,主要判断依据为企业年营业额和资产总额。

一、企业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中,需要由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相应的研发费用等专项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第三方机构需要拥有相应的资质才可以进行审计和报告出具,每个地区的审计机构的收费标准都不太相同,并且费用是随着企业规模的大小有所变化的,在审计费上,不太能给出个大概的约数。

二、企业申报高企需要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产权,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授权是需要提交规费的,在授权之后还需要进行定时年费的提交,如果知识产权数量不够,还会进行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购买,关于知识产权的费用支出因为各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事实上也无法进行确定。

三、企业还会进行产品的相关检测,但是产品检测费因为企业的产品本身和所需检测数据不同所以会存在很多的差距,企业可以选择进行检测的机构也比较多,价格差距也会比较大。

四、如果企业出于节省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的考虑,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高企认定代理,那么就会还有一部分的支出,每个中介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也是不尽相同的,主要还是看企业的相关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的费用收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的标准

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具体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计算时间计算:

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比例不低于5%;

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比例不低于4%;

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的研发总成本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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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97号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政策解读】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5篇】研发费用的进项税

审计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般审计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对管理费用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进行核算。本文就针对审计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审计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审计费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试点地区所开具的展览服务费、审计费应税服务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除了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外,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即,对于审计费,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进行抵扣。

服务包括:水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支付审计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审计费

贷:银行存款

审计费用应当计入哪个明细科目?

答:审计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审计费属于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

审计收费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审计收费由支付方式、费用额度、支付方式及费用机构这几部分租场。

1.支付方式

目前,我国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方式,也就是被审计单位直接向会计事务所付费。

2.费用额度

费用额度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单位收取多少费用。

3.支付时间

一般情况下,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在企业约定书中规定。按照我国惯例来看,支付时间一般是在全部审计工作完成之后。

4.费用结构

费用结构指的是某个客户所付的费用占整个事务所收入的比例。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到了年初需要汇算清缴,有的时候报表的内容会修改,我们就需要知道修改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里修改了,在填写的时候需要做什么调整,针对调整的填报内容,已经做了一份整理,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申报表填报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更改后的填报要点已经在上文全部展示出来了,大家可以注意自己填报的需求填写报表,有哪里不会的可以留言讨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16篇)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一、适用对象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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