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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9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第1篇】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对宁夏区内注册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县(市、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后补助申请,并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对后补助申请进行初审。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审核后补助申请、确定拟补助资金额度;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后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宁夏区税务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数据和税务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三章 标   准

第五条 后补助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和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三种类型,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

第六条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是按照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基数给予如下比例的支持:一般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0%;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2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是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是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当年一次性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当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和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资金支持。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条 后补助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或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后补助,县(市、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或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本地区拟补助清单并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二)审核公示。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对拟补助清单进行审核,并经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三)下达文件。自治区科技厅会商财政厅和宁夏区税务局下达后补助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红寺堡、盐池、同心、原州、西吉、隆德、泾源、彭阳、海原九个县(区)的企业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收到自治区后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自治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拨付企业。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享受后补助支持的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情况的,追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工字〔2018〕8号)同时废止。

【第2篇】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自主研究开发创新工作,并且制定一系列政策支持创新,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现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企业认定等等,通过平台、产品以及资质认定,实现税收减免优惠或资金支持。

据信太科技介绍,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增加竞争力需要发展,也必须通过自主研发创新,才能保持企业产品竞争力,方能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获得竞争优势。自主创新方式主要通过企业自主研究开发的科研立项研发,研究开发费用规范化管理是核心,是对研究开发工作情况及成效的重要体现和保证。

据信太科技提供的,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准确归集和确认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一、总体要求

1.企业在执行研发费统计核算时,对于直接发生的研发支出,应采取直接对应核算方法;

2.对于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项目进行分别统计各类费用,确保费用合理准确;

3.对于无法明确分配的,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中;

4.清晰统计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费用归属,满足不同会计核算的需要,确保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工作的精确性与规范性。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程序

1.确定研发行为,明确费用归属类别及统计方式;

2.明确研发活动按项目进行费用归集管理,保证准确明晰;

3.设置研发科目、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和成本项目,并建立以研究开发项目为基础的项目辅助账。

4.根据设置的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和成本项目归集研发费用。

三、信太科技研究统计,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包括有:

1.把与研发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2.把已经开发成功进入产品销售阶段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3.把部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计入研发费用;

4.间接人员工资统计不准确,将不属于研发时段人工统计入研发费用;

5.把日常生产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计入研发费用;

6.研发和生产公用设备没明确区分研发时段,统计费用不准确不合理;

7.把生产经营中未取得合规的票据的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8.把样品进行销售,未进行会计处理;

9.次品废品边角料等进行报废销售,未进行会计处理;

10.水电、场租等未按照研发和生产进行准确合理区分。

综上所述,企业研发费用准确合理归集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的研发管理体系进行,针对研发立项管理和费用核算管理要求进行流程化管理,信太科技建议企业建立符合要求的创新管理机制,促进研发创新效率和质量。

【第3篇】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有何不同?

相关政策“一点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税〔2018〕64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温馨提示】点击上方文号,将直达相关政策正文。

q1

企业研发费用主要有哪些方面?

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中,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而税法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范围(其他费用除外)均采用正列举方式。

q2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主要体现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研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方面。

q3

直接投入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固定资产范围大于仪器、设备,在加计扣除范围中,房屋租赁费不得计入。

q4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不仅涉及到折旧费用,还涉及到研发设施的长期待摊费用。并且,在折旧费用中,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可以计入。

q5

委托研发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究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境外其他机构或个人研发费用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时,必须同时符合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

在委托研发费用方面的区别稍微复杂一些,两者都有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的要求,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委托研发费用包括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并且没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才予以扣除的限制,仅在占比方面有所规定。

q6

其他相关费用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规定的限定比例高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要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第4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

7月16日,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江苏全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的企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享受减免的规上工业企业数达7036家,比上年增长38.9%;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的企业占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数的比例为37.1%,比上年提高了9.9个百分点。

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单位占比明显高于小微型企业。2023年全省大中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48.2%;其中,大型企业比重最高,达到61.1%。小微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33.7%;其中,微型企业仅为14.7%。

从区域看,苏南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单位占比明显高于苏中、苏北地区。2023年苏南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47.1%;苏中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29.8%,苏北地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重是21.1%。

【第5篇】科技部研究开发费用

导读:企业在进行开发新产品时,会产生相应的研发的费用.研发费用根据相关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下面就由会计学堂的老师来为您解答关于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与扣除的范围,请看文章.

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与范围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五月又发布了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与范围的相应的解答了,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对你的日常工作有所帮助.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结束了,感谢您的阅读.

【第6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3年发布的第16号公告,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实际研发费用后,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将实际发生额的全部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发生研发费用后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应该将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

这项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很多小企业对它还不是很熟悉,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见问题,想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问题一、什么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满足了相关规定,才能凭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身份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不过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特指依托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并且能将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因此,享受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没有行业限制,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

问题二、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没有“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因此,既是科技型又属于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选择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7篇】最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1.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3.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5.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6.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7.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

8.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9.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10.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8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浅析

热门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有研发新产品,能否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答: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且发生了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亏损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企业共同合同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研发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答:研发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可以在其他相关费用中归集,按规定加计扣除。

近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许多会计大大在遇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都会有些许疑惑,今天我们就来带大家一起学习下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内容吧

学习导图

一、什么是研发活动、研发费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不能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举个栗子:

a公司在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在按时扣除1000万的基础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1000万*75%=750万。

四、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注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注3: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注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注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即: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五、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六、哪些行业不能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七、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备案?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文 末 提 醒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规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第9篇】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相关人员从事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要按合理方法分摊,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二、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四类费用: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特别提醒的是,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七、委托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第10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导读:收到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就是一个政策性的操作,这么说比较模糊,就是带什么资料,在什么时间去什么地方办理就行,小编下面就来讲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部门备案怎么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部门备案怎么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附件材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规范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规范的文件有三: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文件、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按照三文件要求,2023年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只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申报,并做好加计扣除项目资料备案工作即可。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部门备案怎么做为会计学堂整理的,这类东西用文字说明,是费精力的,读的也犯困,其实只要试一次,基本的印象有了就能做好。

【第11篇】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汇编

回顾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落实减税降费、优化办税程序等方面出台了诸多税收政策。为了便于纳税人查询学习,小编将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梳理。前一段,我们先后推送了《免征增值税!2023年优惠新政别错过~》《202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2023年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等,本期我们重点梳理消费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环境保护税、进出口税收及综合类税收政策。您点击政策目录链接即可学习政策全文,快转发、收藏起来吧~

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23年印花税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32号)

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环境保护税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a版的通知》(税总函〔202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税总函〔202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c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1〕2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

综合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来源: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

【第12篇】企业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3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

每一个科技型企业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研发费用,但是很多企业,特别是刚成立的初创型企业并不会归集研发费用。

我们常规理解的研发好像就是和“高科技”相关,必须跟芯片、智能等等词汇挂钩才能叫研发,其实财务上所说的研发、研究费用有自己侧重的方面。那么,到底哪些属于研发费用的范围呢?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总共分为6个部分:

1.人员人工费用;这部分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科技人员劳务费用是属于研发费用最基础的一个板块,有科技要素的地方一定有人的参与,有人参与的地方一定会产生工资,这就是该部分费用产生的原理。

也有人说,公司用全自动化设备,不需要人。实际上全自动化设备也需要人员检修、调试、更新升级,没有完全不需要用“人”的企业。

即便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收入,这和人员工资在财务数据处理上并无关联。

2.直接投入费用

首先它包括了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以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以及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这部分比较好理解,就是对正常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需要用到的费用进行归集。

3.折旧费用;主要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折旧费用相当于设备每年发生损耗的费用,可以通过按年限摊销的方式平均在每年。

4.无形资产摊销;这部分主要是关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鉴定、验收等相关费用。

只有将上述6类研发费用合理归集在财务报表中,才能够有资格申报一些资质,比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高企认定等。

那么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区分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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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那么,企业享受优惠,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具体范围是哪些?帮您梳理好了,收藏学习↓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

【第15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

专才管理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信息,让大家一目了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科技类企业唯一“国”字招牌企业荣誉,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品牌,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有较强的说服力,是企业实力的极佳象征企业在准备高企认定申报前,除了加大研发投入,确保研发投入比例达标以外,还要规范研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一、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

1、按准则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2、生产研发分别核算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对划分不清的,不允许加计扣除。

二、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都包含哪些

研究开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人工、研究开发直接费用、研究开发设施折旧、研究开发设计费、研究开发设备调整费、研发活动无形资产摊销、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等。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帐,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知识。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将会逐渐升高,审查机制也会越发严格。专才管理在此提醒全国企业:要确保申报成功率,必须提前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划,前期准备越充分通过率自然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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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1.(单选题)甲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3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其设在a国的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折合人民币,下同),在a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其设在b国的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在b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甲企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23年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72.5b.80c.75d.97.5

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b.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200%加计扣除

c.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70%计入收入总额

d.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3.(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业中,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 )。

a.住宿和餐饮业

b.烟草制造业

c.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d.批发和零售业

4.(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判断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解析:

1. 正确答案:b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解析: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90+100)×25%×90/(300+90+100)=22.5(万元),实际在a国已缴纳税款25万元,超过抵免限额,其已纳税款可以抵免22.5万元,剩余的2.5万元可以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补。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90+100)×25%×100/(300+90+100)=25(万元),实际在b国已缴纳税款20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缴税款5万元。该企业2023年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90+100)×25%-22.5-20=80(万元)或300×25%+5=80(万元)。

2.正确答案:a

考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解析:选项b: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选项c: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选项d: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3. 正确答案:abcd

考点:税前加计扣除

解析: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4.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企业所得税税率

解析:无。

5. 正确答案:√

考点:税前加计扣除

解析: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16篇)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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