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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指引(16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3:46:06 查看人数:82

【导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指引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指引,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指引(16篇)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指引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其他事项。

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b.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c.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3年第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表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3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第2篇】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

2023年企税汇缴有5张申报表发生变化,其中涉及最广的莫过于资产折旧摊销和研发费用相关的两张表!新申报表下,应该如何填报呢?

01

官宣!2023年纳税申报表变了!

划重点!!

变化一5张报表样式调整(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

变化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变化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02

表a105080变了!

资产折旧摊销如何填报?

2023年,《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新增3项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3)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2023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总价2000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梅松公司当年营收8亿元,该设备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温馨提示:

一次性扣除等政策是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填报享受,会计上仍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

(2)税务处理: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营收8亿元,属于中小微企业:

当年购进的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当年可以按照资产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即当年可以扣除1000万元。

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若梅松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则相应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03

表a107012变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

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新增2项内容:

(1)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2)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非制造企业,2023年全年发生研发费用共计5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100万元),假设均未形成无形资产,且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条件。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

非制造业企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为100%。纳税人享受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时,计算方法有两种,可自行选择:

①按比例计算:即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全年研发费用金额×(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②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按比例计算的,第四季度的加计扣除费用为500×1/4×100%=125,而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的加计扣除费用为100×100%=100。故选择按比例计算,对纳税人更有利。

加计扣除部分相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对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详细记录,包括人员工资、社保、资产折旧等等。

【第3篇】研发费用预缴计提

预缴税款要不要先计提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预缴税款可以将其理解为在实际纳税时间之前就已缴纳税金,比如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所取得的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本文就针对预缴税款要不要先计提做一个相关介绍,来一起了解下吧!

预缴税款是否要先计提?

答:预缴税款不需要先计提,直接做借方即可。

预缴税款指的是预先交纳税金,也就是实际纳税时间到来之前,就已经把税金交了。

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计提?

答:预缴增值税不用计提。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做进项增加,发生销售做销项税。增值税在购销时是同时入账的。

以下这些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当预缴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适用的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

3.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当预缴增值税;

4.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这两种情况,应当预缴增值税。

本月有预缴地税应该怎样计提税费?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交上个月的国税和地税及附加税会计分录具体如下:

1、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应交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计算应交营业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计算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计算应交教育费附加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6、计算应交资源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以上就是关于预缴税款要不要先计提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持续更新更多有关预缴税款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4篇】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是

哪些行业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第一烟草制造业,

第二住宿和餐饮业,

第三批发和零售业,

第四房地产行业,

第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第六娱乐业,

第七财政部和国家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面的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编码为准,并随之更新。具体判断时,看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是否超过50%。

除了上面的行业不适合加计扣除之外,其他行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第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落实工作总结

2023年度即将结束,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也即将进入财务决算阶段,根据各行业企业的特点,作者结合近年来服务相关行业企业的实践经验,总结归纳了各行业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常见问题,以帮助企业的研发、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提高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工作质量和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护等相关工作。

一、各行业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方面共计六项常见问题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项目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局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指引的内容,研发活动的定义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界定,一是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二是会计方面,三是税收方面。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首先应满足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方面的界定要求。

建议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优先以税收口径对研发活动的定义进行界定和判断,并按照税收口径合理归集费用支出和账目建设。根据119号公告,税收方面明确界定了研发活动的目的、特点,指出了研发活动是企业为了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那么咱们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研发活动,就应该按照上述标准做好项目的识别。

财税〔2015〕119号公告,进一步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和扩大研发费用的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一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二是行业负面清单。

研发活动负面清单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共列举了7类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账目管理”

在财务账目方面,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归集问题、未按研发项目设立辅助帐、研发和生产经营费用未作区分,包括当年研发成果形成产品销售的,未将材料费用扣减处理;委外研发支出,未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以及费用支出和研发活动不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事后备案管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尤其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减税降费政策以来,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辖区企业“应享尽享”,尤其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数量。对于企业而言,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方式的简化,一方面方便了纳税人尽快尽早的享受政策,另一方面,也对企业财务和研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该项工作中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风险评估”

作者将研发活动在税务稽查中的风险评估分为项目和账目两个维度:

在项目方面,应该关注项目的定义的定义是否符合税收定义,项目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的特征,包括年度研发项目的数量、周期、人员等和企业所在行业领域、收入结构、费用结构等是否具备合理性;项目支出和项目内容、研发周期是否合理。

账目方面,要关注费用归集的口径、核算依据,尤其是辅助帐是否按照研发项目设立的问题,有不少企业,在年初开始逐月将研发费用调整归集,到年末时,采用倒推分摊的方式,分配进每一个研发项目。这种工作方法对企业来说风险极大,费用是依据什么事实归集的?如何保证费用支出和项目活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费用虚假列支的问题?------

五、工作建议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首先应该提高研发项目立项工作的高质量管理,通过对企业收入结构、人员情况、行业领域等情况进行充分研讨,结合企业减税和资质维护等需求,做出综合研判,确定研发项目立项的方向和设计研发费用模型。也就是说,只要方向对了,基础工作做好了,我们后续的工作才有价值,才有意义。

2、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首次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税额度较大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咱们加计扣除工作的质量。财务方面应首先确保合规性、合理性、备查材料的完整性、并提前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预审工作

3、大多数企业,只关注了财务账目管理,而忽略了项目管理。研发项目的定义是否符合税收方面的界定,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讲很难准确把握和识别,研发人员由于对相关财税政策不清楚,很难保障实施的研发活动是否符合税收要求。所以,各行业企业在开展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时,一定要做好年度研发项目的识别和界定,降低涉税风险。

【第6篇】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的研发力量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国家对企业的研发支持力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具体细化、落实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税负,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内容

研发费用就是指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注意的事项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由于要求不同,对研发费用的分类和核算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有些费用从费用项目上来看不属于直接研发费用,但是其用途与研发费用间接相关,是为研发过程服务的。对于这部分费用,应该将其作为研发费用的一种,也纳入到研发费用之中,但是并不是企业列入到研发费用中的所有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款: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也就是说,企业将收到的政府财政性资金用于项目材料投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款: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此项在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0号公告中已废止,细化相关费用为: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除了不得扣除项目,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时,还要注意有些需要加计扣除的费用会被企业遗漏。如下:

1、企业通常会把单位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计入加计扣除项目,但是却遗漏了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也应计入加计扣除数。

2、研发人员的差旅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也应单独计出,计入加计扣除数。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机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等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2款,折旧费用,计入加计扣除数。

其他需注意事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除此之外,202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第34号公告,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规定如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注意一下几点:

1、人员人工费用中,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折旧费用中,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第7篇】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表

山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归集范围有哪些?

在实际应用中,大家对研发费用的理解多存在于科研经费或者政府创新激励政策中,本期就来谈一谈研发费用的定义与归集范围。

01-研发活动的定义

研发费用就是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根据定义,研发费用是个集合概念,并不是单指某一具体费用,而是围绕研发活动开展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的统称,不同的研发活动,构成研发费用的明细费用类别会有所不同。

这个定义在理解上会给我们带来如下三个问题,只有回答了这三个问题,才能算真正理解这个概念。

1、什么样的活动可以称之为研发活动?

2、构成研发费用的明细费用类别通常包含哪些?

3、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是否都可以归入研发费用中?

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研发是具有明确定义的,通常是指各种研究机构、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判断一项活动是不是研发活动呢?这里提供三个维度的判断依据供大家参考。

第一,需要有资质的组织或机构(如协会、学会等)按照某一标准来判定。

第二,实施这个活动可以给公司某项技术带来进步,且这种进步通常需要得到专家认可。

第三,实施这个活动会有新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纯粹技术、工艺、专利、软著等)产生,而且有文件或者证书作为佐证。

简单总结下就是,是不是研发活动,要么是组织或机构认定,要么是专家认可,要么是有文件或证书证明。

02-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界定了研发活动的范围,接下来再来说说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哪些明细费用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去。

其实,如果不涉及到某些统计标准、免税政策的应用,按理说,只要是围绕研发活动的开展而真实发生的一切费用都应属于研发费用可以归集的范畴。

但在实际操作中,每个企业对费用管控的过程和精度又是千差万别。开展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并非可以全部归入研发费用范围,并且是针对不同的项目或口径,这种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还存在差别。

比如,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归集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表所示。

如果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来看的话,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如下所示: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对比一下,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虽然大的方向上基本相同,但是在具体明细费用的归集范围上又有细微差别,比如同是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中对人员的范围限制为“研发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员的限制范围为“科技人员”,显然,研发人员要求比科技人员要求高得多。

03-企业如何证明研发费用的存在?

看完了上面的介绍,可能很多企业会有疑惑,明明自己所在的企业开展了研发活动,也发生了研发费用归集范围里所列举的费用,可是因为企业属于初创企业,还没有财务管理系统,那怎么向别人来证明自己的企业已经发生了研发费用呢?

其实,企业只需要建立研发费用辅助帐即可,而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也是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明确要求企业应具备的一个条件。

辅助账其实就是研发费用的统计表,只不过官方对这个表的格式有明确的要求。对于没有线上财务管理系统的企业来说,在进行研发费用的日常归集管理时,需要企业内部人员自己来确认每一笔的费用是否符合上述的归集范围,是否和研发活动有关,是的话就按统计表的格式进行记录,同时在统计每一项费用时需明确关联研发项目、凭证号、研发费用类别、摘要等信息。

当然,对于有线上财务管理系统的企业来说,为了享受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也同样需要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只不过对这些企业而言,这种辅助账完全可以通过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导出和修改。

【第9篇】研发人员社保费用加计扣除

近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了一个问题,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能加计扣除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这个问题吧!

1.研发人员的福利费

此外,还有两种常见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但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不同的。

2.研发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3.房屋租赁费

因此,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能加计扣除,但受研发费用总额10%的限制。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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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财政间接投入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面对我国科技创新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仍需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性与政策效果。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突破与新形势的挑战

(一)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取得的主要突破

1996年,我国开始实施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该政策是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前身。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及配套政策发布,全新的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开始实施。2023年年初,我国在中关村等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试点。当年9月,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2023年,我国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之后又历经多次补充,主要取得了如下突破。

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大幅提高。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至75%;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普遍提高至75%;2023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从国际上看,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力度在世界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境外委托研发费用。2023年,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而美国、法国、德国、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家一般仅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研发活动给予税收优惠,以支持本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可见,我国在此方面突破较大。

三是税务部门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优惠申请前的研发项目审批要求,允许企业直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异议研发项目鉴定流程与要求。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我国科技创新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

现阶段,我国需要着力解决高质量发展需要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面对科技创新新形势,如何进一步优化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能,为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给予持续有效支持,都是当前和未来必须加紧研究的课题。

1.全球创新版图正在重塑,为我国科技创新带来新机遇与新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全球创新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影响甚至决定一国的经济繁荣、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对于我国而言,这是推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的机会窗口,但同时也必须正确认识当前深刻复杂的发展环境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2.我国科技创新进入提质增效新阶段,为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提出新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科技创新水平的稳步提升,科技创新活动进入从跟踪、追赶到引领,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科技创新范式转换期。2023年,我国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再创新高,达到2.44%,已接近oecd成员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前2.47%的平均水平。但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仍存在薄弱环节和结构性失衡问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效果并未随着投入的增长而同步提升。如何促进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质量,实现投入总量与投入质量并重,无疑是新时期对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提出的新要求。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优惠方式不利于政策效果进一步提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税基优惠,企业实际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受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影响。税率越高,可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越高。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较多,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均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些企业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较少,政策激励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对于相同规模的研发投入,相较于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普通企业而言,适用15%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的税收减免额度减少40%。此外,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总量优惠,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边际激励作用不足。

(二)优惠对象不适应科技创新新变化与新需求,不利于激励原始创新

一是未明确研发资助是否可适用加计扣除,不利于开放式创新与前沿技术研发。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加速迈向知识经济新时代,创新组织模式逐渐呈现创新主体的协同化、开放化,企业研发活动的组织方式不再局限于自主研发、合作研发与委托研发,研发资助也成为企业参与开放式创新,特别是交叉科技、前沿科技研发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我国企业一直在积极探索研发资助方式。比如,部分企业与政府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利用高层次平台及其专业化管理能力,在更大范围内筛选优秀研究团队,丰富未来知识储备,寻找未来研究方向,以支撑企业未来5年甚至更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这些都是企业通过委托研发和科学捐赠无法实现的基础研究目标。企业对联合基金的出资属于研发资助,但由于不属于政策允许的四种研发方式(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集团研发)之一,且无法按照研发项目归集研发费用,因此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显然既不利于支持企业参与协同创新,也不利于激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二是未对科学研究投入设置特殊优惠,不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研发质量。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给予无差别税收待遇,无法充分发挥优化企业研发投入结构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统称“科学研究”)的经费占比极低,2023年仅为3.5%,而日本约为23.2%,韩国为30.5%,美国为21.3%。

(三)对中小企业研发激励仍然不足,不利于实现颠覆性创新

历史表明,中小企业新技术的研发效率远高于大企业,是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虽然我国对中小企业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但在研发上的特殊支持并不突出。一是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2023年起统一由75%提高至100%,但该比例仅与制造业企业持平。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时无法在当年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获利,相关税收优惠难以发挥“雪中送炭”的支持作用。

(四)行业性倾斜与行业负面清单同时存在,不符合产业融合发展新趋势

我国对制造业企业给予较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服务业企业来说,有违税收公平。在当下数字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融合的背景下,服务业与制造业的科技创新具有同样的重要价值。此外,我国规定了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行业负面清单。但在产业融合背景下,产业边界越发模糊。事实上,科技创新已经无所不在,各行业都可能有研发活动。因此,设置行业负面清单亦有违税收公平,不利于产业融合发展。

(五)相关管理制度对优惠政策的准确落实与系统完善尚未发挥应有作用

一是研发项目的准确判断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难点。目前,我国采用企业自行申报的管理方式,研发项目无须前置审核,也没有前置审核选择权。根据我国现有税收征管水平与税法遵从环境情况,上述管理方式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一方面,部分企业对研发活动缺乏自行判断的专业能力,一旦判断失误,后续税收风险较大,更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在申请时十分谨慎,有些企业甚至主动放弃优惠;另一方面,部分企业虚构研发项目,滥用相关优惠政策。

二是政策评估、研判与调整制度尚不健全,具体包括:缺乏专业化的定性与系统性评估;尚未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数据和相关信息无法公开或实现部门之间共享;政策前瞻与研判机制不完善,难以根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变化以及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进行及时调整和跟进。

三、相关国际经验借鉴

研发投入是赢得国际竞争的关键要素,属于国家战略性投入。因此,各国普遍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给予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研发税收优惠”),且不断完善、调整甚至改革相关政策,以有效支持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近年来,各国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呈现一些新特点,值得我国关注。

(一)优惠方式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1.发达国家以税收抵免优惠为主,发展中国家以加计扣除优惠为主

目前,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税收抵免优惠方式。其中,澳大利亚、英国(针对大企业)、奥地利等国家在2008年之后将实施多年的加计扣除优惠方式改为税收抵免。当前,采用加计扣除优惠方式的国家仍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包括中国、巴西、印度、南非、土耳其等,同时也包括英国(针对小企业)和新加坡等极少数发达国家。

2.研发费用税收优惠以总量优惠为主,采用增量优惠或混合优惠模式的国家有所增多

目前,虽然大多数国家仅对研发费用总量给予税收优惠,但也有日本、韩国、葡萄牙、西班牙等部分国家采用总量优惠与增量优惠相结合的混合优惠模式,具体结合方式存在差异。例如:日本对于研发费用增长率大于8%的企业,允许企业研发费用总量适用更高的税收抵免率;韩国企业须从增量优惠和总量优惠中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方式;葡萄牙、西班牙允许企业在享受总量优惠的基础上,对其研发费用增量给予额外的税收抵免;美国、土耳其、墨西哥等国家则仅对研发费用增量给予税收优惠。

3.很多国家允许当年不足抵扣额结转扣除,但税收返还有所增加

目前,很多国家允许企业当年不足抵扣额结转扣除,但结转时间存在差异。例如:南非、土耳其等国家允许无限期向后结转;美国、加拿大允许向后结转20年;葡萄牙、印度允许向后结转8年。

相较于结转扣除,税收返还能够及时给予亏损企业资金支持,因此近年来被更多国家所采用,但各国在企业适用规模、返还上限、返还时间等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澳大利亚仅给予小企业税收返还;英国、新西兰、挪威、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对税收返还设置上限;法国小企业当年即可获得税收返还,但大企业只能在3年内获得。此外,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爱尔兰等国家允许企业在无限结转与税收返还之间选择其一。

(二)研发费用范围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一是很多国家对于研发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支出)给予同样的研发税收优惠。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与经常性支出一样适用统一的研发税收优惠。但美国、加拿大、英国、比利时、巴西、南非等国家不允许研发资本性支出适用研发税收优惠,而是适用专门的研发折旧(投资)优惠或普惠性资本性支出优惠,如一次性摊销或加速折旧等。

二是大多数国家研发经常性支出范围相似,但口径、适用条件等有所差异。研发税收优惠适用的研发经常性支出通常包括研发人员费用、原材料费、研发外包费等直接费用,部分国家还包括日常管理费、水电公共设施费等间接费用。其中,研发人员费和研发外包费在研发经常性支出中占比较高,且口径差异较大。

三是允许将研发资助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明确规定,研发资助可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资助制定了严格的界定条件。相较于研发外包,研发资助在研发活动控制权、研发成果开发权、执行方性质、资金支付方数量以及研发类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见表1)。

(三)特殊优惠对象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除印度、南非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的研发税收优惠适用所有企业、所有行业,具有明显的“普惠”特征。但对于某些特殊目标,多数国家选择在普惠基础上增加“特惠”,即对特殊优惠对象加大优惠力度。

1.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加大优惠力度且有持续增加趋势

为激励颠覆性创新,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特殊的加强优惠(见表2)。主要包括:一是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对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力度;二是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仅对中小企业不足抵扣部分给予税收返还或者允许抵扣工薪所得税;三是葡萄牙、荷兰等国家对新成立的企业给予更高的研发税收抵免率;四是有些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较高比例的税收返还(如加拿大)、较短的税收返还期限(如法国)、较为宽松的税收返还条件(如英国);五是有些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如法国除了研发税收抵免优惠外,还单独对中小企业实施中小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2.其他特殊激励

一是很多国家针对研发人才(人员)给予加强激励且有增加趋势。比如,巴西将企业适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与研发人员数量增长情况挂钩。如果研发人员数量年度增长超过5%,加计扣除比例从160%增至170%;如果增速超过5%,加计扣除比例则增至180%。法国、意大利和葡萄牙均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研发人员的工薪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加计计入合格研发费用。其中,法国允许在聘用前2年按200%计入,意大利加计比例为150%,葡萄牙为120%。

二是部分国家对于研发强度高的企业给予加强激励。为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很多国家将总量优惠与增量优惠结合起来使用。此外,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还通过对研发强度高的企业给予加强激励的方式加大优惠力度。比如,根据日本“额外研发抵免制度”,如果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超过10%,其适用的研发税收抵免率会有所增加。澳大利亚在2023年研发税收抵免新政中,将大企业研发税收抵免率与研发强度挂钩:若研发强度在0%~2%之间,实际抵免率为8.5%;若高于2%,实际抵免率增至16.5%。

三是部分国家对高质量研发合作给予加强激励。比如,法国企业如果将研发项目外包给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公共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经认证的科技合作基金或公共研究利益基金,外包研发费用可以按照200%的比例计入合格研发费用。2023年3月,日本制定的“特殊研发抵免制度”专门针对“开放式创新”,即企业与其他特定机构进行委托研发或联合研发所发生的特殊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特殊抵免率单独计算抵免额。美国对于企业支付给合格小企业、大学或州立实验室的外部研究费用,允许按照100%的比例计入抵免额的计算基数(一般外部研究费用仅允许按65%计入);对于企业委托合格研究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发生的研究费用增量,允许单独按照20%的抵免率计算抵免额。

四是部分国家针对特殊技术或行业领域给予加强激励。比如:韩国企业研发活动如果属于“新经济增长引擎”和核心技术领域,研发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可适用20%至40%不等的税收抵免率;意大利在技术创新税收抵免中,对于实施“国家数字工业4.0计划”或者“绿色转型计划”的企业技术创新费用,给予15%的税收抵免率(一般为10%);巴西对信息技术企业研发用设备投资给予额外的税前加计扣除;美国对企业支付给“能源研究团体”开展“能源研究”的合格研究费用,允许单独计算抵免额,不用计算增量。

(四)研发税收补贴率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但近年来增幅有所放缓

研发税收优惠的名义优惠力度主要由优惠率决定,但实际优惠力度还受到优惠方式、研发活动与研发费用范围、特殊优惠对象等多种因素影响。自1996年起,oecd以“研发税收补贴率”(1-b指数)估算成员国和伙伴国研发税收政策的实际优惠力度。

总体来看,2000年以来企业研发税收补贴率一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增加幅度加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施研发税收优惠的国家数量增多,在38个oecd成员国中,实施研发税收优惠的成员国数量从1995年的12个增加至2023年的34个;二是很多国家增加现有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力度,特别是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增长动力,许多国家增加了研发税收优惠率。比如:2008年美国将简易抵免法下的抵免率由12%提高至14%,并延续至今;2008年法国将增量研发税收优惠改为总量优惠,最高抵免率由10%提高至30%,并延续至今;2008年英国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且标准有所放宽,2023年和2023年加计扣除比例分别提高至100%和125%,2023年提高至130%,并延续至今;2023年韩国将中小企业适用的研发总量税收优惠抵免率由15%提高至25%,并延续至今。

近十年来研发税收补贴率的增加幅度明显放缓。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很多国家进行了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改革,优惠程度已经较高,因此之后的政策完善重在提升政策效果、执行效率等方面,对盈利企业的研发补贴率变化不大,有些国家甚至下调了研发税收优惠率。比如:2023年加拿大将研发税收抵免的最低档抵免率由20%下调至15%,并延续至今;2023年印度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200%下调至150%,2023年继续下调至100%。

(五)税收管理的主要特点与变化

1.大多数国家要求企业研发项目前置审核或者赋予企业前置审核选择权

企业享受研发税收优惠的前提是开展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但判断研发活动是否符合条件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因此研发项目是否需要在企业申请研发税收优惠之前进行前置审核,成为各国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如表3所示,目前多数国家选择由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强制前置审核或赋予企业研发项目前置审核选择权。

即使有些国家不设置前置审核程序,通常也会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确定性。一是加强纳税辅导。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发布了政策指南,对合格研发活动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美国则要求企业按照四步测试法(目标明确、消除不确定性、试验过程、技术为本)来判断研发活动是否合格。二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在国内设立多个“研发费用专家组”,帮助企业进行相关申请。目前大部分企业申请均是在该组织指导下进行,以确保企业历年申请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增强制度确定性。美国税务部门设有提高政策执行确定性的特殊程序,如预申报协议(pfas),即拟申报研发税收抵免或扣除的企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在正式申报前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进行审核。英国在2023年引入“优先保证”制度,企业自愿申请研发税收优惠,一旦获得优先保证,则未来三年内该申请将不会受到任何调查。

2.多数国家建立研发税收优惠定期评估制度

为提高政策决策的精准性,多数国家对政策实施效果建立跟踪和评估机制,部分国家对外发布政策实施情况和政策评估报告。完善的评估机制成为各国不断完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性制度。比如: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多次公开发布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评估报告;法国高等教育、研究与创新部和国家创新政策评估委员会多次公开发布研发税收抵免政策评估报告;澳大利亚2023年出台的研发税收抵免新政是根据2023年其政府全面评估相关政策的结论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南非科技部负责每年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并向其国会提交年度报告。

四、完善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建议

为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未来的完善重点不再是普遍提高优惠力度,而应进一步提升政策效果、提高政策精准性、加强政策引导。

(一)创新研发优惠方式,提高政策激励效果

一是探索实行研发税收抵免优惠方式。为保持原有优惠力度,经过测算,抵免率可设在20%左右(见表4)。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不足抵扣额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使其当年便可获得税收优惠收益,发挥政策对中小企业“雪中送炭”的支持作用。三是对研发投入强度大、增长率高的企业提高优惠力度。建议借鉴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经验,企业研发投入增长率越高(如5%、10%)或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越高(如3%、5%),允许其享受的研发税收优惠力度就越大。

(二)对于科学研究投入给予特殊激励,支持企业优化研发投入结构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施税收优惠。考虑到基础研究判断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将基础研究与其他研发活动加以区分。因此,建议将接近基础研究且容易判断的科学研究活动单列,加大优惠力度。一是允许特定研发资助适用研发税收优惠,并加大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与省级(含)以上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设立基金的企业出资部分,允许按照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二是对于具有明显科学研究性质的特定研发费用加大优惠力度。比如,企业资助或参与共建国家实验室的资金投入、企业与国家实验室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支出、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经费支出等,允许按照企业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三是对于高质量研发合作加大优惠力度。比如,企业与基础前沿研究类、公益性研究类中央级科研机构开展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支出,允许按照企业出资金额的150%计入合格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中央级科研机构名单可以由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开。

(三)进一步完善管理与评估制度,提高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与准确性

一是赋予企业研发项目前置鉴定的选择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研发项目鉴定服务专业平台,探索多种方式的确定性加强制度,减少企业享受研发税收优惠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由“不敢享”变为“放心享”,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二是赋予企业对研发项目鉴定意见的复核权,以解决政企相关争议。税务部门或企业对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通过实地鉴定等方式重新复核。三是进一步加强纳税指导与服务。借鉴英国经验,支持地方政府建立研发费用归集专业指导组,指导企业完善其研发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组可采用劳务购买方式引进外部专业合格服务团队,或者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专门服务团队、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方便企业高效便捷地享受政策,且可以确保企业各年度申请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四是建立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事后抽查制度。每年对获得研发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以提高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并探索增加透明度的可行方式,增强公众对受惠企业的社会监督。五是探索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以完善政策评估。针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可先行先试税式支出预算制度,在精准掌握优惠规模的基础上,实施政策评估,为政策决策的精准性奠定基础。建议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专业、全面的评估,评估成果共享并作为未来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

来源王晓冬、薛微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列题

01

警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也容易引发偷税!

2023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02

2022偷税罪的

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03

金税四期下!偷税漏税就别想了!

51种情况将重点监控!

— the end —

来源:©本文由税漫(id:shuiwu-2019) 整理发布,部分素材参考自:税政第一线、税务大讲堂、黑龙江税务局。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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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问:2023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1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好处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 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提高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整理了以下问题解答供参考。

问:听说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新政策,能跟我讲解一下具体内容吗?

答;没问题。新政策提高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问:那制造业企业怎么判定呢?

答: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这样看来,我的a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去年研发费用发生了100万元,加计扣除金额为75万元,按照新政策,今年如果仍然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100万元啦!真好!可是我的b公司不符合制造业企业的规定,只能按原政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

问:那么,新政策对b公司有别的好处吗?答:当然有了!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现在每半年可以申报享受,具体规定为“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您只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预缴环节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大大节约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问:我们怎么才能享受这项优惠?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不需要!您只需要正确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第14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培训

近期,出台了二个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有些财税人员对于这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有所疑惑,小编给大家分享共享会计师的推文,以图表及七个具体案例解析的形式来为大家进行解析对比,希望能给您带来点收获。由于内容较多,将分为上下两篇分享给大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100%

1.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

1.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3.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3.2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

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在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4.案例解析

【案例一】巨隆科技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金额400万元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

(1)按照之前的政策,只能加计扣除75%,即400×75%=300万元;

(2)现在新政策:能加计扣除100%,即400×100%=400万元;

结果:可以多扣除100万元,少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二、制造业企业:加计100%

1.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

1.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制造企业的条件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4.案例解析

【案例二】金宏建材是一家制造企业,2023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金额400万元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

(1)按照之前的政策,只能加计扣除75%,即400×75%=300万元;

(2)现在新政策:能加计扣除100%,即400×100%=400万元;

结果:可以多扣除100万元,少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三、其他企业:加计75%

1.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其他企业: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也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1.2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注意点:

3.1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申请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3.2失败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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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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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类企业由于研发人员及研发项目较多,研发费用的归集是财务核算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比如: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等都要求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当公司申请ipo上市时,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真实性等也是发审委大概率问询的一个必问事项。

一、建立完善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

参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费用归集制度,以此为基础,参照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地更新,建立适合公司的研发费用归集制度。制度制定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可操作,不能为了制定制度去设立制度,制定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去执行。

二、研发费用归集的要点

1、建立研发费用归集台账,按项目去核算

研发类企业一般都有多个项目在同时进行研发,这就要求按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比如:每个项目的研发人员人数、研发人员投入工时、研发对应领料等,要细分到具体的项目进行分摊,从而做到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2、研发部门领料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研发费用中的研发领料的成本占有较大的比例,那么对于研发部门领料,对应的需要制作研发部门领料单等原始资料。另外,研发费用中材料占比的比例也要相应的合理,要避免通过虚假的研发领料而虚增研发费用的情况。

3、委外研发

委外研发最重要的是要做到真实性,有些企业为了虚增研发费用,会伪造虚假的研发合同,但其实对方根本没有具备相应研发的能力。

资深的财税专家团队+多元化税收洼地选择,为大家的节税及财务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大宗减持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私募股权税收筹划、财务咨询服务等。

【第1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措施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 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以外的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 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

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其他事项。

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b.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c.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有关问题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3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指引(16篇)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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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研发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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