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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营改增政策(15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2

劳务派遣营改增政策

【第1篇】劳务派遣营改增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有两种选择: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6%,若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二)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计税方法依然有两种选择。

1、若按正常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2、若选择“差额征税”,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三)至于劳务派遣业纳税人如何开票,如何规避税收风险且听下回分解。

【第2篇】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的税率

在实际施工中,建筑劳务基本都是外包或劳务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

营改增后,对建筑劳务的选择是否有影响?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请看下文的讲解!

一、建筑劳务公司

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

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1、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

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

所以,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3、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二、劳务派遣公司

1、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23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2、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

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点,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第二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

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第三点,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三、结论

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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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劳务派遣的营改增

本文通过案例为您解析实务中易混的'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在概念、税率、征收率、发票开具上有什么区别,通过对比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这两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一、法律关系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是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又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二、税目

(一)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三、销售额

(一)劳务派遣

1.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四、税率、征收率

(一)劳务派遣

1.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税率6%

(2)简易计税: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

(1)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

(2)其他:征收率3%;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税率6%

(2)简易计税: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3%

五、发票开具规定

(一)劳务派遣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人力资源服务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人力资源外包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六、案例分析

(一)劳务派遣

甲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本月取得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为计算简便,假设未发生其他业务,未取得进项发票,不考虑其他税费。

1. 甲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提示:开一张价税合计200万元,税额11.32元,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品名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2)选择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200-180)/1.05%×5%=0.95万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提示: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新系统中的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和扣除额18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0.95万元和不含税金额199.05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二是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万元,备注栏注明某月劳务派遣管理费;另一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80万元,备注栏注明某月工资、资金、社会保险。三是全额开具一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0万元,税率5%。

2. 甲为小规模纳税人

(1)选择差额纳税

应纳税额=(200-180)/1.05%×5%=0.95万元。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提示: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同。

(2)未选择差额纳税

应纳税额=200/1.03×3%=5.83万元。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提示:开一张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税额5.83万元,税率3%。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甲是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本月人力资源服务收入200万元,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各项费用180万元。为计算简便,假设未发生其他业务,未取得进项发票,不考虑其他税费。

1.甲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200-180)/1.06×6%=1.13万元。

解析: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提示:目前比较普遍的开票方式是开两张发票,将收取的服务费开一张价税合计为20万元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劳务费;将代收代付的款项开具价税合计180万元的普通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代收代付,普通发票的税率栏填0,备注栏注明代缴社保、代缴公积金。但是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45号,不征税发票项目是正列举,人力资源外包的代收代付款项未包含在编码为601-612的不征税项目里,因此笔者认为开具收款收据(后附代收代付的工资单、社保缴费单原件)更合适,这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该公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外部凭证可以是外款收据等收款凭证。(下同)

(2)选择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200-180)/1.05%×5%=0.95万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甲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200-180)/1.03×3%=0.58万元。

解析: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读到这里,相信您已经掌握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两种用工模式的差异,有不明白的地方请指出,也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第4篇】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

问题1:请问营改增文件中对“国际运输服务”是如何定义的?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问题2:营改增文件对“完全在境外消费”是如何定义的?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3:为什么全面推开营改增还称之为“试点”?(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资料)

答:财政部楼继伟部长表示,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仍旧为试点。原因是原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分制,造成了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一定扭曲。因此,在改革中需要采取不少过渡措施,所以这次税改仍叫试点,是全面的试点。那么试点之后,又将怎么样呢?楼继伟部长表示,将在试点基础上制定增值税法案,交由全国人大正式审批,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到时候再废止营业税

问题4:营改增在实现整体减税的同时,少部分纳税人出现了税负上升,原因是什么?

(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资料)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一是设备投资周期的因素。一些纳税人由于在试点前已经完成了设备投资,改革初期投资需求相对较低,由此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规模较小而导致的税负上升。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投资逐步增加,这个问题将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二是试点范围有限的因素。目前营改增仅在部分行业试点,与试点纳税人经营密切相关的路桥费支出、保险费支出、房屋租金支出以及不动产购建支出等项目,由于相关行业尚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能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从而对部分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税负压力。随着改革在所有行业推开,这个问题也将基本解决或缓解。

问题5: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6: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请问有销售退回的部分销售额,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问题7:从5月1日起,我公司取得的一些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做进项抵扣吗?

答:可以进行进项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a.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b.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问题8:如果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做进项抵扣,那么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应该在哪里进行归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天职国际税务服务团队

【第5篇】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的账务处理

最近,首届西商大会成为大家的焦点,这已不仅仅是一次普通的商务交流,更是对“跳出城墙思维”、“五新战略”、“大西安”命题的一次具象化解析。在“大西安建设”元年与陕西追赶超越的关键年,“西商大会”被赋予更多的未来“西引力”、全新的“精神内涵”和深切的历史期待。

此次西商大会旨在加速西安的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企业家和企业来西安投资兴业,把更多的理念、技术、项目,最主要的是把人才带到西安,这就会促进和涌现出大批的人力资源公司或中介公司,那么问题来了,在营改增后,在金税三期上线后如此严峻的税务形式之下,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这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西商大会热思考:小规模企业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劳务派遣公司可按5%的简易计税差额征税的方式开票,即:应纳增值税税额=(收到价款总额-代委托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福利等费用)÷(1+5%)*5%

采用差额开票计税方式下账务如何处理:

收到劳务费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合同总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合同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提代付出去劳务人员工资及社保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公司承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公积金

ƒ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_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案例】a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12日收到委托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9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6.5万元、支付社保金额1.5万,共计8万元。a公司选择差额征收。

第一步: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9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714.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285.71

第二步:确认代付人员工资及代缴社保金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7619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809.52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65000.00

其他应付款-社保 15000.00

第三步:发放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5000.00

其他应付款-社保15000.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80000.00

第四步: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476.19=4285.71-3809.5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76.19

贷:银行存款 476.19

【第6篇】营改增劳务派遣会计分录

1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养老 等 (企业交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企业交纳部分)

3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养老 等 (个人承担的)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个人承担的)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3500和个人社保)

4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 等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5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6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是劳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支付本企业人员工资和费用

借:管理费用—工资/ 办公费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 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7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第7篇】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政策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可以的,你收取的金额,扣除你付出去的金额后计税。进入开票软件,在开具发票的页面选择差额征税,会让你输入收的金额和付的金额,系统会自动给你计算差额征税的金额,并打印在发票上。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适用5%的“征收率”。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开具普通发 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3营改增后怎么开建筑企业劳务发票

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2.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4.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4劳务派遣单位营改增以后怎么征税

劳务派遣单位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征税政策分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第8篇】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税率

营改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把之前存在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但是对于这个营改增的规定,还有很多的建筑行业是存在异议的,营改增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

营改增后个人开劳务费发票税率是3%。个人劳务到税务局开增值税发票,除了交增值税外,超过减除额的还交个人所得税,另外,还要交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营改增后劳务发票怎么开?

在上文当中我们了解了关于营改增后劳务费的税率之后,接下来再来了解一下关于劳务费发票怎么开的内容。

营改增后劳务发票怎么开: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工会经费、职教费等)扣除的依据。

营改增后个人开劳务费发票税率是3%。个人劳务到税务局开增值税发票,除了交增值税外,超过减除额的还交个人所得税,另外,还要交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营改增后劳务发票怎么开?

在上文当中我们了解了关于营改增后劳务费的税率之后,接下来再来了解一下关于劳务费发票怎么开的内容。

营改增后劳务发票怎么开: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工会经费、职教费等)扣除的依据。

营改增后个人开劳务费发票税率是3%。个人劳务到税务局开增值税发票,除了交增值税外,超过减除额的还交个人所得税,另外,还要交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营改增后劳务发票怎么开?

在上文当中我们了解了关于营改增后劳务费的税率之后,接下来再来了解一下关于劳务费发票怎么开的内容。

营改增后劳务发票怎么开: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工会经费、职教费等)扣除的依据。

【第9篇】营改增劳务派遣开票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开票的问题,最近很多朋友在后台私信,今天一并给大家讲解清楚~

劳务派遣服务,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最主要的的成本就是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而这部分是无法取得进项抵扣的,如果全额对其征收增值税,对这类公司来说就是巨大负担。所以,针对劳务派遣有了差额征税的规定。

那么,在实际中,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怎么开发票呢?

其实,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根据选择的征税方式不同来进行开票。

选择全额征税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6%的专票,或者开一张6%的普票,这个需要看购买方是否需要抵扣而定;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一张1%的专票,或者开一张1%的普通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小规模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所以2023年暂减按1%征收。

选择差额计税方式

按照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这个时候,主要有三种开票方式:

全额开一张5%的普通发票,填写申报表时候差额申报,填写扣除项实现差额交税的目的;

开一张派遣管理费5%的专票,开一张社保工资等费用的普通发票(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开票相对多一些);

按照系统差额开票功能,开一张差额的专票(这种差额开票方式在实际申报中很容易出现票面金额和申报表的对比差异)

好啦,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开票的问题就讲到这里了,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最新政策的解读,让大家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相关工作~

【第10篇】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开票

问题描述

我们是劳务派遣公司,有一个项目合同金额800万。前期是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了500万发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剩余300万未开票金额可否使用简易征收方式?专家回复依据您的描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第11篇】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发票怎么开

劳务派遣是施工企业用工的一种主要方式,作为密切的人工合作方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工程会计也要一定清楚对方开具发票税率和正确的开票方法。

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财税〔2016〕47号规定:

a. 选择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全额开具6%的专票 ,下游企业可以进项抵扣;下游企业只需要普票,也可以开具6%的普票

b.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5%的专票计算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就专票部分进项抵扣 ,扣除部分开具零税率普票,即:专票+普票两张票。

备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说明此处工资属于用工单位应支付的工资,社保及个税属于用工单位负责。

c .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开票功能,只能就差额后部分开具一张5%的普票,差额部分在备注栏显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

a.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不含税销售额的3%的征收率开具普票

b.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用工企业需要专票,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差额部分,开具零税率的普票。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现实情况是:这块开票乱象很多,比如说开票公司全额差额无服务费收入显示不纳税,比如说发票摘要开成”经纪代理服务”,而且这类票虚假开具居多,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区域,能不能干?能干,需要可靠和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要求。

【第12篇】营改增劳务派遣政策

曾建斌┃知名财税筹划实操专家,欢迎百度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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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悲喜就在一瞬间

关于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一公布,人力资源企业就发现:曾经熟悉、可爱的差额纳税政策不见了,很多善良、天真的人认为:人力资源企业的政策还没有公布。过了几天,终于明白了:人力资源服务被差额纳税政策抛弃了。

于是,整个行业焦虑、 愤怒,奔走相告,约谈政府机构,约谈税务机关,人力资源企业在焦虑、彷徨中度过了营改增的准备时间。

就像看一场足球比赛,最惊喜的莫过于补时阶段破门得分。2023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财税【2016】47号文:人力资源企业又恢复了差额纳税。

悲喜就在一瞬间,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营改增,玩的就是心跳!

二、人力资源服务包括哪些

人力资源企业提供的服务非常广泛,在营改增政策中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征税方式:

1、人力资源企业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适用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人力资源公司利用信息平台,提供人才测评、招聘、面试等服务。

2、人力资源企业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商务辅助服务,适用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同样是招聘,本税目涉及的是传统线下方式提供招聘服务;

3、人力资源企业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中介服务的特点是涉及第三方。

如果员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协议,通过劳务派遣提供给用工企业使用,属于人力资源服务;如果员工与用工企业签署劳动合同,人力资源企业代理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属于职业中介服务,适用经纪代理的税务政策。

4、劳动力外包服务:人力资源企业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为用工企业提供某些服务,服务主要依赖人力,该服务适用营改增的经济代理服务;

5、人力资源企业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相关的咨询服务,属于鉴证咨询,适用其他现代服务业的税务政策;

6、人力资源企业为企业提供培训、讲座等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的教育医疗服务,按教育医疗适用税务政策。

人力资源企业从事的业务不同、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决定了适用的税务政策也不同,这种按业务类别适用税务政策也是本次营改增政策的特点,而不是简单地按企业划分。

三、财税【2016】47号中人力资源服务政策解读

1、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财税【2016】47号明确:人力资源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并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代发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2)这项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5%。

3)人力资源企业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用工企业可以获得普通发票进入成本费用,不能抵扣增值税;

4)人力资源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可以开具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工企业符合条件可以抵减增值税;

5)本政策优于营业税时代的差额纳税,一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人力资源企业先价税分离再计算应交税金,实际税负降低;二是服务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人力资源服务费用的税务成本可以顺利转嫁到用工企业;

6)由于劳务派遣受法律限制,该政策的适用实际上受到限制。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差额纳税

1)由于劳务派遣受法律限制,人力资源企业现在大力发展劳动力外包服务。这也是中国人民智慧的反映,通过劳动力外包方式,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的限制。

2)都是人力资源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劳务派遣与劳动力外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企业、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力外包属于人力资源企业与用工单位的双方关系。

3)劳动力外包,财税【2016】47号规定按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务政策,人力资源企业可以减去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后的余额差额纳税。

4)劳动力外包的差额纳税,最终结果与劳务派遣完全一致,适用征收率5%,开具发票方式也一样。

5)有了整个政策,劳务派遣的法律限制就名存实亡。

3、人力资源企业的其他服务不能选择差额纳税

例如: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人力资源测评服务等,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该适用6%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如何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

1)对于一家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或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类业务只能选择一种征税方式。例如:劳务派遣选择简易征收,不同客户的劳务派遣合同都必须选择简易征收,不能部分客户选择简易征收,另外一部分客户选择一般纳税人征收;

2)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例如:劳务派遣选择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劳动力外包选择差额纳税;

3)简易征收方式一经选择,36个月保持不变;

4)由于目前人力资源企业的客户中存在政府、事业单位等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小规模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中有大量的简易征收项目,因此,人力资源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简易征收,劳动力外包适用差额征收比较有利;

5)由于税率与营业税中的5%相同,一般纳税人客户取得5%可以抵扣进项,人力资源企业也不用调整服务价格,税负适当下降,客户不用多支付服务费,皆大欢喜。

五、感悟

1、改革前沟通不努力,全行业都很痛苦;

2、通过行业协会沟通争取税务政策是一种好的税务筹划方法;

3、在中国做财务人员,心脏一定要有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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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培训服务(可定制内训)

5月13日《增值税发票管理、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6月16日《一张表搞定企业增值税管理》

【第13篇】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

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越来越快,一些企业一些地方出现了用工荒。这种情况就需要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运动,那具体什么是劳务派遣公司?如何注册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呢?

注册劳务派遣公司流程以及经营范围

劳务派遣公司定义

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专门出租劳动力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是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包括委托招聘、培训、代理社保公积金、代发工资等等。

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注册?

【注册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所需资料】: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流程比较简单,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具体包括资料如下: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范围可以参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投资咨询、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家庭劳务服务等等。

劳务派遣公司税率

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销售额不按差额计算。

劳务派遣公司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合同要点包括派遣内容、合同期限、费用问题、社会保险问题、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等。一般被派遣劳动者入职之前必须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以上就是兴悦达财税小编对注册劳务派遣公司流程以及经营范围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第14篇】劳务派遣营改增后如何纳税

税务争议部

编者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细,企业对用工要求逐步提高,用工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劳务派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目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数量的一定比例。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仍被部分企业视为规避用工风险和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另外,由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部分税收政策不够明晰,的确给劳务派遣用工中各主体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向相关企业提示相关税收风险。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就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达成协议。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分离。

二、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

1.税目:“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综上所述,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为了方便操作,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这种情形下,仍应按照上述分析,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还存在用工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考勤情况,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该种情形,从本质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所得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为辅”为原则,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按照上述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如果是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一方支付,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但如果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支付了部分工资薪金,则应由纳税义务人被派遣劳动者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也对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了明确,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地点

如果以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一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如果被派遣劳动者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被派遣劳动者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向派遣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税收风险

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都存在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首先,由于劳动报酬支付在实践中较为混乱,工资薪金支付方可能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次,代扣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认识不清,导致适用错误的税目、扣除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最后,在被派遣劳动者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情形下,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地点进行纳税申报。

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所得税处理

1.用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劳务派遣单位企业所得税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收入,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3.税收风险

用工单位如果未正确归集工资薪金支出,而将上述规定中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增加了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增的税收风险;派遣单位可能仅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但又将支付给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这样就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和用工单位重复税前扣除,也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增的税收风险。

四、劳务派遣用工营业税

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以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收取价款时,应全额计入收入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但实践中,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仅将上述差额核算为收入,为企业带来税务不合规的风险。

小结:

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公司资证不全,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账务核算混乱,财务报表失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可能把握不够精准,为减小税收风险,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的相关纳税义务,并正确计缴相关税费。

【第15篇】营改增后劳务派遣能否开具专票

原创发布,禁止抄袭!

作者:会计网老师

1、 请问,个体户经营所得收入达到30000元是不是也要交税呀?那如果是这样,我能不能理解为,还不如成立小规模纳税人呢(小规模每个月有10万元免增值税的)

答:这里你要理解缴纳什么税,个体工商户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每月不到10万也是免征增值税。不免的是个税。建议你多加学习税法知识。

2、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某劳务派遣公司自成立以来,企业所得税一直按核定征收申报,实际上却是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几年下来,现在税务部门要求该单位按核定征收补交税款。补缴金额大得吓人。劳务派遣行业比较特殊,开票额较大,因为开票额中包括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即是按开票额计算所得税,这样一来,这个公司的全部毛利也远远不够交所得税的。请老师出个高招,如何解决。谢谢。

答:处理意见以监管部门要求为准。

3、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嘛?

答:生产设备,目前企业所得税规定相关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抵扣。如不是则需要备案加速折旧税务审批认可的允许加速折旧。

4、劳务派遣可以开专票吗?

答:可以,如何开具请遵照所管税务要求操作。

5、购凉茶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业务招待。

6、请教一下税局19年退还的17年误收多交的增值税及附加,该如何做分录?

答:确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留存收益。

7、请问,营业执照下来后,税号是不是就可以使用,还是需要去税务局登机?

答:要完成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程序问题请抓紧去税务办理边办边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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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营改增政策(15篇)

(一)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件”)规定,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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