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劳务派遣发票进项抵扣
劳务派遣是很多企业都乐意采用的用工形式,因为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那么在会计实操中,劳务派遣员工出差取得的火车票能否用来抵扣进项税呢?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吧!
问:属于劳务派遣的员工,出差取得的火车票能否抵扣进项?
答:符合规定的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综上所述,作为用工企业,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作为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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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劳务派遣发票怎么开
会员:
我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第6问对“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答复如下:除委托地税代征项目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组成部分分别开具,扣除金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后的余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上,你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有以下三种开票方式: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组成部分分别开具,扣除金额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后的余额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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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发票
最近魔都传来大消息,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公司因虚开被查,清一色的罚款+移送司法机关。再次提醒企业,千万不要再冒险虚开了!
01多家劳务公司被查虚开发票正严厉打击
一、上海xx劳务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2月04日至2023年05月0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27份,票面额累计16654.1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7月04日至2023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1份,票面额累计434.4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7月19日至2023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07份,票面额累计2768.1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金额999.77万元,税额159.9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6月19日至2023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0份,金额996.98万元,税额169.4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被税务稽查,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其中这里边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在这里小编给大家两个提醒:
提醒一: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二: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02高压之下,虚开为何屡禁不止
一、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不等,老板心里不平衡
有的公司采购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率低,比如农产品11%,还有其他的费用发票很多也是小规模开出来的3%发票,甚至很多业务压根就取得不了进项发票,但是自己公司加工后销售按照17%缴纳,这不公平的待遇岂能容忍,找点票给点安慰。
所以很多老板为了弥补自己亏损或者微利,只能去虚开发票。
二、大额的薪资、费用支出没有发票
高管员工薪资、年终奖谁想承担这些个税;还有搞销售业务的提成、好处费等等,这可不是随便找点小票就能顶替的。
这些费用开支去哪里搞发票啊,没发票又不让扣除,只能虚开。
三、从贩子手上买的便宜货,真没票!
同行竞争压力这么大,正规渠道采购原材料成本高,采购人员先斩后奏,管你财务人员怎么入账,擦屁屁的事情以后解决去吧。便宜总有便宜的理由,基本的原因就是便宜无票。
四、企业所得税交太多,增加点成本可以节税!
简单粗暴,就是这么任性。老板都认为这是税务筹划的最基本思路,为什么咱们不能做啊?
03到底什么是虚开发票?
一、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
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23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三、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这是最标准的答案,写的很明确,但还是有很多前辈一个接一个的前赴后继,果然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收手吧老板们!
04如果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置呢?
(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二)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05会计人必须要学会自保
一、各位会计人请注意!
老板不懂税法、不懂税务政策就算了,可是作为一名财务从业者,你是懂的。老板一心赚钱,让你虚开,你要学会拒绝。
有的会计人会说:“拒绝了,就没有工作了,不做假账,不做两套账,谁会要你?”
那你有想过后果吗?
看看文章开头的这位40岁会计,60岁兼职女会计,一位正值中年,一位本来该颐养天年的老人,会计行业的前辈,入了监狱,你觉得值得吗?
工资虽然是老板发的,可是时间和老婆孩子是自己的,一旦虚开东窗事发,老板逃之夭夭,你呢?
二、虽然绝大部分财务人都不会主动去犯罪,但是有些涉税风险我们必须知道!
1、不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冰冰家财务就干了这)
这个看上去很多人都认为是啰嗦,其实大多数案件中,会计违法基本上都是违反这一条。
造个记账凭证应付税务检查,现在查到很严重。金额设限在100万,超过了就要进入黑名单了。
2、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达到100万。
简单来说,就是隐匿收入或多、计费用达到100万,区县税务就会公布涉案财务负责人了。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超过200万元。
买卖发票危害大,尤其是亲自操办的会计们,收手吧。税务查处你们公司的同时,也对涉案会计进项公示处理。
4、企业违规了,有责任的会计要公示什么?
根据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将被税务局公示给所有人员查阅,带着这样的荣誉找工作的话,你觉得不会有影响吗?
5、上了黑名单出国可能都要麻烦了!
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如果公司的税款没有缴纳,想出国,没门!所以说这个黑名单,还真影响生活!
6、税务违规纳入征信,以后贷款困难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是不是感觉,偷漏税和耍无赖有很多相似之处啊。
一个人因为在偷税中,负有责任的话,以后贷款买房、买车,都会难度重重。
7、归入高风险企业名录。
之前曾经因为偷税并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现在金税三期已经建立了高风险纳税人库,只要这些因为买卖发票等列入黑名单的,以后办税可能处处受阻。
8、在财务负责人一栏签名的时候一定要三思。
很多小企业,充其量就是个会计,但是纳税申报表的时候,莫须有的成为了财务负责人。
这个财务负责人签上字,可是要负责任的啊。
一定要评估一下给他签字的企业,是不是值得托付。
最后,提醒财务人要学会自我保护:
财务人需要在入职时明晰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且最好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写入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之中,以此证明自己对约定的工作之外的企业运营事项确实不知情和不应承担责任。
06附19类虚开发票犯罪刑事处罚
‖来源:上海税务,图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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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劳务派遣发票会计分录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给劳务派遣单位。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会计分录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
1、一般计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直接支付给员工部分)
2、简易计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账款(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直接支付给员工部分)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会计分录
1、一般计税
(1)收到劳务派遣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2、简易计税(选择差额纳税)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3)取得发票,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
对于劳务派遣的会计分录怎么做?这个问题您看懂了吗,您学会了吗?
来源: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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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
编者按:2023年7月4日,江苏省印发《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线索,及时通报税务等部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的动态监管作用,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随机抽查频次,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 然而,近期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发票案件频发,其中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公司“真劳务假派遣”的行为被以虚开专票罪、虚开普票罪定性引起争议。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不同用工形式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某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发票5亿,无工人、有回流成为重要疑点
7月22日,包头市公安局发布一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5.1亿元。据报道,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移交线索立案侦查,发现该公司多年来无可实际派遣的工人但签订多分劳务合同、虚开发票,用工单位支付的款项在人力资源公司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后转入用工单位指定的账户,“双方通过假合同、真流水,让企业看起来似乎有着很高的用工成本,从而实现偷税漏税的不法目的”。
在虚开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查明是否有真实货物购销、劳务服务提供是关键。对于此,办案人员会通过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核查生产型企业的用水、用电、用工、用原材料以及买卖双方的银行流水等方式多方调查取证。一旦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承认无真实业务、用水、用电、用工、用原材料与销售额不成比,甚至存在资金回流等现象的,则极大增加了被认定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危险。但笔者在代理实务中也发现,一些案件中存在“真劳务假派遣”的情形,同时也伴随“资金回流”现象,对此是否应以虚开专票罪/虚开发票罪定罪,笔者认为应谨慎。
情形一:用工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寻找工人,但不以自身名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指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工人不知自身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也认为工人不是自己组织的,只发工资而不承担管理职责。此种情况下劳务真实发生,但劳务派遣真实性存疑,容易引发税务机关认定劳务派遣不真实进而认定虚开。
情形二:用工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寻找工人完成工作,且已支付报酬。为了使人工成本合法列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工人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款项后扣除相应费用转入用工单位指定个人银行卡,形成“资金回流”。此种情况下劳务真实发生,但劳务派遣业务系虚构,加之存在资金回流,极易引发虚开行政、刑事责任。
情形三:用工单位向员工发放奖金绩效,员工为减少纳税而以其亲属朋友的名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以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此情形中行为人虚构业务、转换收入形式、拆分收入,主观目的在于偷逃个税,但行为涉嫌虚开发票。
二、“真劳务假派遣”不宜一刀切认定虚开
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劳务派遣虚开发票的打击多年前已经开展。2023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广西破获“7•31”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告称该犯罪团伙在没有提供真实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虚构劳务派遣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41万元。2023年1月,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3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外发布消息侦破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3多亿元,涉及北京、广东、浙江等10余个省、市千余个单位的特大虚开劳务派遣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
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下,存在虚开劳务派遣发票嫌疑的案件直接向刑事程序转化,难以在税务阶段化解。而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效果将大打折扣。结合代理实务,笔者认为上述“真劳务假派遣”不宜一刀切认定虚开。
首先,以下分析均建立在用工单位用工支出与接受发票金额一致的情况,多开显然构成虚开。对于金额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其成立“据实代开”。在上述情形一、二中,用工单位发生实际支出因无法取得工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为了合规列支成本而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且劳务公司均依法缴纳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则用工单位既不具备虚开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国家税款也未因此遭受损失,根据法研[2015]58号文件规定不构成虚开。其次,无论是虚开专票还是普票,均应明确其主观要件系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故意及结果要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于上述情形三为了偷逃个税而虚开发票的,其主观方面系逃避自身的纳税义务,而非骗取国家已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则更应追究其偷逃税的行政责任乃至逃税罪刑事责任。同时,在判断是否构成逃税罪时,也应对比开票方缴纳税款的金额与偷逃个税的金额,综合比对确定逃税的具体数额与比例。
三、灵活用工:劳务派遣的新出路,合规风险仍应重视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费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原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替代)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并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接受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这些条件极大限制了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而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数字经济时代来临,灵活用工等新用工形式出现,使用工单位有更多选择,也进一步降低了用工成本。
当下灵活用工也存在多种类型,主要包括撮合型、参与服务型。撮合型即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匹配撮合工人与用工单位达成劳务关系,此类灵活用工平台记录工人工作成果,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向工人结算,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个税完税证明,或者具备代开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代扣代缴工人个税,并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个税完税证明。而服务参与型的灵活用工企业则更多类似于劳务外包,以其自身名义承包用工单位业务再组织工人完成,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撮合型灵活用工平台是当下热门、受到政策鼓励支持的新业态,而服务参与型则是存在最多的情形。而无论何种形态,笔者认为其税务合规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扮演好“见证者”角色,做好劳务过程及成果留痕。实践中笔者已遇到过用工单位自行组织人员套用灵活用工平台开展业务的案例,在劳务真实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灵活用工平台规避风险则应充分发挥见证功能,对人员从事劳务的过程、成果进行记录,证明劳务业务的真实发生。
第二,严防死守“资金回流”,履行付款监督职责。前已述及,资金回流是虚开的重要表现及发掘线索,则在向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灵活用工平台应核对人员是否与用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与劳务人员严格对应。对于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进行核实,停止风险业务;对收款账户异常的应要求用工人员提供真实账户,不得代收。
第三,妥善保存各项业务材料,以备核查。业务真实性是业务合规的基础,而各项业务材料则是业务真实性的载体。妥善保存各项业务材料,实现所有业务的可追溯,有利于在风险产生时及时证明自身业务的合规性。
【第6篇】劳务派遣发票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以上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全额按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差额后的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多个劳务派遣项目能否分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呢?这个是不可以的。劳务派遣单位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必须对所有项目全部适用简易计税。
那么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开具发票呢?一般计税项目比较简单,直接全额开具6%的发票就可以。简易计税项目我们总结一下,一共有四种开票方式:
1、全额开具5%税率的普通发票。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要收取两笔款项,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额外收取的劳务费,二是需要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也就是需要给派遣人员支付的费用。如果接收单位不需要抵扣增值税,那么派遣单位就可以开具一张税率5%的普通发票,分两行进行开具,一行是劳务费,一行是代扣工资、社保、福利费用。
2、开一张专用发票,一张普通发票。针对派遣单位额外收取的劳务费,可以开具一张5%税率的专用发票;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开具一张5%税率的普通发票。
3、选择开通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一张差额征税专用发票。差额征税发票税率显示*号,税额是额外劳务费计算的税额,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字样,差额金额为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
4、选择开通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一张差额征税普通发票。差额征税发票税率显示*号,税额是额外劳务费计算的税额,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字样,差额金额为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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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收到劳务派遣发票入账
劳务派遣发票备注代缴社保怎么入账?
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劳务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务 (收取的劳务管理费)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收到钱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劳务费
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成本都怎么入账?
①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工资
②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③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④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第8篇】劳务派遣公司如何开具发票
劳务派遣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员工的合同不是与用工单位签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 。劳务派遣企业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以工资单、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单据作为扣减销售额的凭据,选择差额征税的不需要相关资质就可以开发票。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代用工单位支 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差额纳税);或者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全额纳税)。
(2)未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适用税率6%(/征收率5%)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第9篇】劳务派遣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小王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做财务,可能对劳务派遣了解不够深入,以前也没有进行过劳务派遣,工作时出现了小问题,幸好发现的及时,改正了过来。但是对于小王来说,这也是一种提醒,所以今天给大家分享我们必须熟知劳务派遣公司的实操讲解及发票抵扣规定。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叫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哪几种?
1、完全派遣
2、减员派遣
3、晚间派遣
接受劳务派遣的利与弊
1、利:
2、弊:
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基础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劳务派遣公司纳税方式及税率
例:
智盛人力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山特电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收到山特公司支付的价款40万元,其他,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为20万元
两种税种的对比:
税务局对取 处劳务发票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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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劳务派遣发票样版
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f公司的异常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在详细分析企业经营数据后,检查人员立即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因为该企业有六项工程业务太蹊跷了……
1
六个奇怪的劳务服务工程
2023年中旬,梧州市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大数据预警平台,对辖区企业开票和申报纳税情况实施风险分析,在此过程中发现广西f劳务公司增值税发票开票量陡增,在成立后的短短1年时间里,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累计达到8500多万元,但该企业登记员工人数却仅有4人。
一家劳务服务企业,员工不多,业务量短期内暴增,并且增值税税负偏低,企业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警觉,决定对f劳务公司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核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f劳务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注册资金300万元,其中由财务负责人余某设立的h岩土工程公司出资90%,法定代表人周某出资10%,公司的日常运营业务由余某及周某共同负责。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派遣业务,主要业务是为施工单位提供劳务工人,通过收取劳务费获得收益。该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检查人员从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发票抵扣系统中调阅了企业的申报信息,以及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仔细分析后发现了一个更大的疑点——f劳务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但该公司2023年竟然分别为6家下游企业2023年施工的工程项目开具了劳务服务发票。这一情况的发现,加重了企业涉税违法的嫌疑,梧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迅速调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f劳务公司立案调查。
2
蹊跷业务背后的隐秘资金
为了不打草惊蛇,检查组决定首先从f劳务公司为这6户下游企业开具的发票业务入手开展调查,寻找企业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首先从6户下游企业中选取了一户受票金额较大的本地企业m工程公司进行核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显示,m公司成立于2023年,企业设立后一直没有销售收入,直到2023年新厂房交付使用后企业才有营业收入。
f劳务公司的开票信息则显示,在2023年5月~9月期间,该企业为m公司开具了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这些线索信息,检查人员经过外调核实后确认,m公司新厂房项目的竣工时间为2023年1月,该m公司新厂房在f劳务公司成立前就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随后,检查人员调取了涉案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发现f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后,账户收到m公司结算资金后的当天,即将该笔款项减少一定比例后,转入本地的一个名为冯某的私人账户上,随后冯某通过私人账户又将这笔钱汇回了m公司的对公账户,形成了资金回流。经查,这个神秘账户的开户人冯某为m公司员工。
f劳务公司为m公司开具劳务服务发票的工程项目,在f劳务公司成立之前的2023年就已完工交付使用,f劳务公司与m公司银行账户有明显资金回流——核查结果验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f劳务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重大嫌疑。
3
“好拍档”的生财之道
为加快案件查办进程,梧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迅速启动税警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会商案件,并制订了下一步调查取证方案。税警联合专案组成立了资金查询、信息分析和跟踪抓捕三个工作小组,分头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信息分析组对f劳务公司开具发票情况进行梳理,逐一清分受票企业,绘制出了发票流向图。经过仔细分析发现,f劳务公司检查期内共与55户企业有业务往来,其中向涉案嫌疑较大的28户受票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594份,涉及金额价税合计1.03亿元,这些受票企业主要分布于广西、四川、重庆等10多个地市。
资金查询组则进一步扩大涉案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的核查取证范围,并运用“穿透式”账户核查等方法,对f劳务公司、下游企业及相关涉案人员的100余个银行账户、涉及4万多条资金流信息数据进行逐一分析。在此过程中,发现了f劳务公司账户更多的资金回流情况。检查期内,f劳务公司共通过银行账户收取资金1亿多元,在收到下游28户企业的款项后,短时间内均会出现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余款转入这些下游企业员工私人账户,并再回流回企业账户的情况。
根据前期调查结果专案组确认,f劳务公司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为防止企业继续从事涉税违法行为,减少税款流失,专案组在前期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布控的基础上,决定对f劳务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专案组迅速行动,在f劳务公司办公场所成功控制违法嫌疑人周某、余某,并在现场查获涉案电脑4台,u盾3个,大量财务资料以及虚假身份证、虚假部门公章若干。
专案组连夜对f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财务负责人余某进行了讯问。面对证据,周某与余某对其成立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余某在外地从事工程项目勘察工作的过程中,得知部分建筑企业有劳务发票“需求”。余某认为找到了发财“机会”。于是,2023年8月余某网罗周某在梧州市登记成立f劳务公司,由周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随后,余某、周某公司与下游受票“客户”勾连,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下,向下游受票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并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非法牟利。
4
法锤敲响的时刻
至此,案情已明朗。
虽然已取得了不少证据,也有了涉案企业人员的言证,但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链,将案件办成铁案,专案组决定对位于广西、四川、重庆等地区的28户受票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为提高外调核查效率,专案组分成两个小组,一组负责核查、收集下游企业与受票项目相关的财务账证及合同资料等证据;另一组则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负责对下游受票企业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获取言证。
经过10个月的不懈追查,经过对下游28户受票企业逐一实施调查取证,专案组确认,f劳务公司确与28户受票企业无真实业务往来,其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皆为虚开发票。
原来,这28户企业在承包建筑工程后,将相关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当地的包工头组织施工,并与包工头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无法提供发票等凭证。为了降低成本,少缴税款,广西、四川等地的28户受票企业与余某的f劳务公司联络,接受了f劳务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经查, 2023年12月~2023年5月间,余某、周某在没有开展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业务的方式,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4份,价税合计1.02亿元。
案件调查结束后,专案组将该案证据资料移送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长洲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依法对余某、周某这对“创业拍档”提起公诉。2023年10月31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判决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第11篇】劳务派遣开什么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以上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全额按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差额后的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多个劳务派遣项目能否分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呢?这个是不可以的。劳务派遣单位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必须对所有项目全部适用简易计税。
那么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开具发票呢?一般计税项目比较简单,直接全额开具6%的发票就可以。简易计税项目我们总结一下,一共有四种开票方式:
1、全额开具5%税率的普通发票。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要收取两笔款项,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额外收取的劳务费,二是需要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也就是需要给派遣人员支付的费用。如果接收单位不需要抵扣增值税,那么派遣单位就可以开具一张税率5%的普通发票,分两行进行开具,一行是劳务费,一行是代扣工资、社保、福利费用。
2、开一张专用发票,一张普通发票。针对派遣单位额外收取的劳务费,可以开具一张5%税率的专用发票;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开具一张5%税率的普通发票。
3、选择开通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一张差额征税专用发票。差额征税发票税率显示*号,税额是额外劳务费计算的税额,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字样,差额金额为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
4、选择开通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一张差额征税普通发票。差额征税发票税率显示*号,税额是额外劳务费计算的税额,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字样,差额金额为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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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发票怎么开
劳务派遣是施工企业用工的一种主要方式,作为密切的人工合作方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工程会计也要一定清楚对方开具发票税率和正确的开票方法。
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财税〔2016〕47号规定:
a. 选择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全额开具6%的专票 ,下游企业可以进项抵扣;下游企业只需要普票,也可以开具6%的普票
b.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5%的专票计算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就专票部分进项抵扣 ,扣除部分开具零税率普票,即:专票+普票两张票。
备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说明此处工资属于用工单位应支付的工资,社保及个税属于用工单位负责。
c .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开票功能,只能就差额后部分开具一张5%的普票,差额部分在备注栏显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
a.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不含税销售额的3%的征收率开具普票
b.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用工企业需要专票,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差额部分,开具零税率的普票。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现实情况是:这块开票乱象很多,比如说开票公司全额差额无服务费收入显示不纳税,比如说发票摘要开成”经纪代理服务”,而且这类票虚假开具居多,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区域,能不能干?能干,需要可靠和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要求。
【第13篇】劳务派遣发票怎么入账
劳务派遣的形式,是我们最新的一种用工模式.劳务派遣的员工相对于公司的劳动合同员工上还是有区别的,劳务派遣的员工相当于向另外一个企业租赁劳动力.那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薪资如何入账?关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薪资的入账说明如下.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薪资如何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1、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企业交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部分)
3、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3500和个人社保)
4、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贷:银行存款
5、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按差额计提,即劳务收入减去支付的劳务成本和社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计税基数为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社保后的余额.
6、支付本企业人员工资和费用
借:管理费用-工资/ 办公费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 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7、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劳务公司代发工资如何做账?
劳务公司代发工资的账务处理是,在收到贷方工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某某银行
贷: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
实际代为发放工资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
贷:银行存款-某某银行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使用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的内容包括:
1、企业暂收的,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2、存入保证金;
3、应付统筹退休金;
4、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计提和发放工资的账务处理
计提职工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销售费用-工资
生产成本-工资
制造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附件:工资表
发放职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保公积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甲员工(扣工资还借款)
银行存款-xx银行
附件:工资表、银行回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薪资如何入账?"这一问题的详细回答.如果你碰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薪资入账问题,就可以按照上面所讲的来操作了.如果是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的话,就有一点区别了,具体参考上文.
【第14篇】劳务派遣公司发票开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的,可以选择以下开票方式开具发票:
1、利用差额开票系统差额开具发票,发票税率为*,税额为销售额减扣除项目后的金额/(1+5%)*5%计算的金额;
2、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销售额减扣除项目的金额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按扣除项目的金额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15篇】劳务派遣全额开具发票
劳务派遣公司大家应该是比较熟悉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范围比较广泛,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用工与雇工分离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由于这种用工能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降低用工的风险提高效率等好处,所以很多的企业都有使用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发票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我想不必多说了,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是如何开具发票的呢?我们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来分别看一看。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发票开具总结:
全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6%(可以开具1张6%专票或1张6%的普票)
小规模人3%(可以开具1张普票或代开1张专票)
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5%(1张普票或1张专票+1张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5%(1张普票或1张代开5%差额专票)
【第16篇】劳务派遣向税务局申领免费发票
警醒!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财务负责人、企业法人分别获刑6年、4年!
劳务公司被查!财务获刑6年
虚开发票正严厉打击
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f公司的异常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
思维导图学习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案例:
通过上面的案例,小编给大家提个醒: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什么是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定义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种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说这个问题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社保划为税务征收,很多人未临时工和劳务用工犯了难,今天就分情况跟大家讨论讨论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
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比如:
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