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兼职收入劳务报酬
上面的问题相信很多人也有过疑惑吧,这是因为劳务报酬跟工资薪金不一样,预扣预缴的方式也不一样,所以当月实际到手工资也就不一样啦。
新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入综合所得,一并适用综合税率表。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劳务报酬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1 .劳务报酬是什么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 .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率
4. 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余额便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面为例计算如下:
预扣预缴税额=(3000-800)*0.2=440。所以当月到手工资就是2560元。
5 .劳务报酬”次”和”月”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已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司壹闻
【第2篇】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为了提高家庭收入水平,缓解经济压力,很多“上班族”都会在工作之余选择一些合适的兼职工作,比如,在网络上写文章、小说,开网约车,发传单作宣传推广,提供咨询服务,直播带货等。那么,个人兼职取得的上述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需要缴纳又该如何缴纳呢?接下来,笔者就与各位读者朋友说一说~
情形1.写文章取得的兼职收入
例如,小张平时喜欢在自媒体平台写文章,小王喜欢写网络小说,因此,取得了相应自媒体平台支付的一定金额报酬收入。那么,小张、小王取得的上述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政策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小张、小王取得的上述兼职收入需要按照稿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2.提供设计、咨询等服务取得的兼职收入
例如,小李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平时工作之余,小李又对另一家小企业提供会计相关咨询服务,因此,取得对方支付的服务报酬收入。王某是高校老师,在工作之余,王某应邀去某知名企业开展讲学活动,因此,取得对方支付的讲学报酬收入。
那么,小李、王某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政策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上述情形中的个人兼职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到这儿,估计有读者朋友会问,这些兼职收入与我们上班取得的收入有什么不同呢?
根据政策规定,我们上班取得用人单位支付得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具体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比如,我们日常工作中取得的加班费,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兼职收入。
最后,笔者再来说一说,我们取得兼职收入后,在汇算清缴时,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的问题。
根据政策规定,在2023年度终了后,我们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根据这个最终计算出的结果来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关于个人取得兼职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您看明白了吗?
本文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3篇】兼职律师收入8000元的应纳税额
❉附录:法官、检察官、律师收入对比大数据(2023年数据,供参考)
2023年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这两项改革措施对法官、检察官来说是利好消息。
本报告结合以上背景消息,通过筛选全球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职业人员的工资情况,进行横向数据对比;通过对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类法律职业群体的收入进行纵向数据对比,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可以深入了解法律职业收入的全新视角。
一、法律职业概况
(一)全球法官、检察官、的收入情况
1.全球部分国家法官的收入情况
2.全球部分国家检察官的收入情况
3.全球部分国家律师的收入情况
如上述三份统计图表显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收入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
尤其是在法官、检察官层面上,收入差距更是明显。据统计,我国法官、检察官的年平均收入为6.5万元,而在世界范围内,意大利、法国、德国法官检察官的年平均收入则分别达到了45.1万元、36.5万元及36.9万元,平均起来是我国法检工作者收入的6.08倍。
单从某一国家法检收入情况来看,各国对法检收入的差距并不太大,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和检察官的收入基本持平。英美法系中,除美国之外,各国的法检收入差距较小。
美国检察官收入与法官收入差距之所以明显最主要的原因是检察官的工作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其收入与普通公务人员收入一样,并无特殊之处。而尽管我国律师平均收入远高于法官和检察官,但在世界层面来看,我国律师的收入仍处于较低层面。
(二)我国法律职业概况
1.2023年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人数
据统计,截止到2023年,全国检察官人数突破15万人,法官人数则20余万人,注册执业律师人数为29.7万余人。
虽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数在不停增加,但随着近几年经济疲软导致的各方纠纷案件的急剧增加,案多人少成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对法官而言,固定的工资与成倍积压的工作量之间出现严重断层,收入与付出之间差距逐渐拉大,更有因公牺牲在一线岗位上的法官事迹被报道而出……
在诸多因素的合力影响下,不少法官辞去公职,转而进入律师行业。
2.2023年不同从业方式的律师人数比
据统计,截止到2023年,全国注册律师人数达到29.7万人,但在律师队伍中,因从业方式的不同,各类型律师的数量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专职律师的人数达到总人数比重的90.98%,兼职律师则占3.73%,公职律师占2.54%,法律援助律师占2.2%,军队律师占0.56%。
3.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数比重
如图所示,当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各类具体履职年龄层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据统计,在35岁以下的年龄段,检察官人数占据的比例最大,有51.33%。在35-50岁的年龄段,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人数分布最多,法官为47.91%,检察官达到了44.31%,而律师则高达50.27%。在50岁以上年龄段,三种职业人数分布最少,多数情况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的返聘。
4.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均办案数量
如图所示,法官的人均办案量最高,大约有107件,截至到2023年,我国法官人数大约20万,2012-2023年法院立案案件26809177件。法官任务繁重,工作量大是我国的现状。
同时,我国检察官人数接近16万,2012-2023年检察院共受理案件113364件。检察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和行政监督,一般不涉及民事诉讼,因此人均办案量仅有0.71件。
最后,我国律师在2012-2023年的人均办案量为30.49件,其中,代理最多的是民事诉讼。
二、我国不同法律职业的收入情况
(一)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月平均工资对比
如图所示,在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月平均工资对比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检察官与法官的月平均工资是持平的,而律师的月平均收入远远高于检察官和法官。
检察官和法官作为公务员体系的一员,一直都是按照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进行工资发放,所以两者在月收入上基本持平,而律师的收入则是根据其所承办的案件的情况来决定的,由此造成了巨大的收入差距。
如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月平均工资对比图所示,我们可以看出,月平均工资在6000元以内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比例远远多于律师,而月工资6000元及以上尤其是8000元及以上的律师的比例远远多于检察官和法官。
根据以上两张月收入对比图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这个行业当中,律师的收入要远远多于法官和检察官的收入。
虽然,会给予法官和检察官一定的补助和奖金,但是这些补助杯水车薪,不足以改善所有法官检察官整体收入偏低的事实。补助和奖金与地域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法官、检察官的补助自然就高,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法官检察官的补助也是寥寥无几。相比于律师来说,一个法官每年处理的案件成百甚至上千,远远多于一个律师,巨大的工作量与较低的薪资形成反差,近年来,大量的法官流失,尤其是基层法官离开法院的很多,薪资较低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二)律师收入的具体情况
如图所示,专职律师的月均收入是最高的为12010元,公职律师的月均收入较高为8007元,而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的月收入则非常低,分别为2770元和3342元。不同律师的收入差别是很大的,甚至是几倍的差距。
在上图中则可以看出律师在不同收入档次所占的比例,约一半的律师收入是低于5000元的,而月收入在1万以上的律师占总数的1/5还多,从图中可以看出,律师的收入差距很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而律师的资历则成为影响律师收入最主要的因素。
律师是个需要丰富社会阅历和广泛社会关系的职业,初入行的“小律师”往往因为资历不足、案源少收入并不高,而在业内有名气或从业时间长的“大律师”则由于经验丰富、社交圈广,这些律师往往有较多的案源,代理费也较高,所以他们的收入差距很大,但就总体来说,律师的收入是相对较高的。
目前我国的律师数量大概有29.7万,但是因为工作区域以及经济发展现状的差异,他们的收入差距较大且发展极度不平衡。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律师收入最高的城市是北京、深圳和上海这些经济比较发达的一线城市,而二线城市包括福建山东江苏等城市律师的收入虽然不是很高但总体差别不是很大。对比一线城市而言,我国的西部地区例如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律师的年收入很低。
导致这种差异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经济发展比较好的东部城市的案件来源比较丰富且标的额比较大,所以收入相对而言就高点。而西部地区经济落后案源较少,故而收入也就不是很多。这种不平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师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从而影响到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各自的收入水平。
三、法律职业收入差异的影响
(一)专业人才流失
在与律师收入形成巨大反差的情况下,很多办案法官辞职进入律师行业,导致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数量下降。案件多、人员少就成了法院、检察院的通病所在,而且律师转行进入司法机关工作不像法官转行进入律师行业那样简单。案件多、人手少的压力导致了司法机关办案难、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滋生司法腐败
在低收入的前提下,法官难免会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与律师进行“合作”,为律师提供有效的案件资源后从律师手里得到一定的“回报”。
离职法官当律师有两个腐败的“优势”,一是通过以前的资源揽案源,二是通过以前的关系影响判决。这些法官进入律师行业后,特殊的工作经历和人际关系背景,使他们不自觉地介入到诉讼中并且和现在任职的法官老同事、老朋友进行各种沟通,难免影响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
要想减少出现以上问题,首先应该保证法官、检察官有合理的收入。从目前来看,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建立健全工资增长制度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最优秀的法官与一个最优秀的律师相比,在收入上总会相差甚远。
我们不可能仅仅只通过工资待遇去扭转法律人才逆向流动的局面。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两者的收入作对比,而是要通过检察官、法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量、责任大小去给他们提供一个合理的待遇。
其次要给法官、检察官提供一个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当司法体制改革能够为有良知、有正义感、有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检察官提供广阔的职业舞台,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一次次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时,职业的荣誉感就可能高于物质上的工资收益。比如美国,法官的年薪也远不如律师,但做法官依然是律师心中的“梦”
【第4篇】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一)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熟悉)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 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征税方法(了解)
1.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其价格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如果一次收入数额较大,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税有困难的,经批准,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 6 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掌握)
1.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情形
税务处理
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行权时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 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
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 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 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
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 所得,应依法纳税。
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 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减税规定。
行权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
(1)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工作期间月份数<12 个月的,按工作 期间月份数计算;(2)工作期间月份数≥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计算。
2.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3)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 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 定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注意】
1.公式中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2.公式中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例题 计算问答题】2012 年 1 月 11 日张某获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 10 000 份(该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授予价格为每份 6 元。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 7.68 元。公司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限是 2023年 2 月 10 日至 9 月 10 日。张某于 2014 年 2 月 13 日对 4 000 份股票期权实施行权,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 价为 9.6 元。7 月 9 日张某对剩余的股票期权全部实施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 10.8 元。问题(1),计算 2 月份张某实施股票期权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案】行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4 000×(9.6-6)=14 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4 400÷12×3%×12=432(元)。 问题(2),计算 7 月份张某实施股票期权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案】2 月第 1 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4 000×(9.6-6)=14 400(元)7 月第 2 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6 000×(10.8-6)=28 800(元)7 月实施股票期权行权应缴纳个人所得=[(14 400+28 800)÷12×10%-105]×12-432=2 628(元)【例题 33-计算问答题】2014 年 11 月 1 日某内资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期权计划,小王获得 10 000 股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价格 1 元购买)的配额,授权日市场价格为 4 元/股,2015 年 11 月 1 日为行权日。此外当月小王还取得正常工资 5 000 元。分析小王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①小王 5 000 元工资应纳个税=(5 000-3 500)×3%=45(元)②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10 000×(4-1)=30 000(元)③股票期权应纳个税=(30 000÷12×10%-105)×12=1 740(元)④小王 2014 年 11 月应纳个税=45+1740=1 785(元)【注意】2015 年 11 月 1 日行权时则不再纳税。
3.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方法:按工资、薪金 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5篇】兼职收入怎么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小明是设计师,为一家公司做了项目设计,收入金额为2万元。应该交多少个税?
兼职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所得,超过800元,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需要交增值税。(按目前政策是免税)但是个人所得税,需要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具体应该怎么算呢?
等级
所得报酬
税率
应该扣除数
1
不超过2万
20%
0
2
2万--5万
30%
2000
3
超过5万
40%
7000
具体算法:
1.800元以下: 0元
2.800--4000元 (收入-800)*20%
3.4000以上 收入*(1-20%)*税率20%
小明的收入是2万元,那他应该怎么算呢?
应缴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16000没有超过2万,用等级1算。
应扣个税=16000*20%=3200
实际给到小明手上的金额是:20000-3200=16800
另外3200元由给小明报酬的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你懂了吗?
【第6篇】兼职收入如何计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个税目如何明确区分,是一个公认的难题。
比如:张三是a公司财务经理,月工资薪金收入8000元,缴纳社保;同时兼职担任b公司主管会计,b公司每月给其发放工资4000元,无社保。张三取得的两份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一:两项所得都是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新旧实施条例都认可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观点二:从b公司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
张三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而从b公司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的纳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及建议:
新旧个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06]162号认可从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国税函[2005]382号却将“兼职取得的收入”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按常规社会生活经验理解,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必然可以按主次分为一个全职,一个兼职。按这种理解,国税函[2005]382号相当于否认了从两处以上可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国税发[2006]162号和个税法及实施条例相悖。这种文件冲突的结果就是,税企双方以寻求各自利益为导向,依据不同的文件,得出不同的结论。
笔者认为,在兼职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如果建立了任职或者受雇关系,比如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标准等方面的管理,应该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兼职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此兼职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社保法的规定,此两种情况用工单位均无需为兼职者缴纳社保。
【第7篇】兼职收入如何纳税
兼职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处或多处兼职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本文对此问题作出阐述。(政策截止2023年6月20日)
主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政策总结:
1.签订劳同合同有雇佣关系的,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无雇佣关系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2.年收入超12万元、有两个以上工资收入来源的、无扣缴义务人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自行纳税申报。(2023年9月1日起“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3.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4.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都应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并且扣缴税款环节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兼职律师除外(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法规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