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丢失发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丢失发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2023年丢失发票
当前,企业丢失发票还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吗?还用登报声明遗失吗?丢失后该如何处理?
一、不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解读。
二、不用登报声明遗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自2023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三、发票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1、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
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第四条。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发票复印件一方相关证明,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头条君觉得丢失记账联,你直接记账就行了,没那么麻烦,未开票收入都能记账,丢失记账联没必要再找购买方要资料了,或者你系统打开在a4上再打印一张发票记账不就行了。
3、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
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要取得发票联复印件,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当然,这个观点同上。
4、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
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要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注意: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提示:各省对于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账规定不一。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为准。
5、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参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6、丢失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风险提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发票遗失或毁损报告表》操作步骤
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为例:第一步: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
五、怎样避免发票丢失?
1、财务部门建立《发票管理台账》,规范发票交接手续、流程及追责机制;2、建立发票开具审批流程,并在“发票开具申请单”注明经手人及具体经手时间;
3、合同条款中约定接收发票人。
【第2篇】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怎么写
挂失声明怎样写
夏天也会是让人毛毛躁躁,最近很多人都来问我,挂失声明怎样写,其实啊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的个人证件丢失、或者企业公司的证件丢失,相关单位都会要求我们登报挂失之后才能进行补办。那么具体应该怎样进行登报挂失呢?下面为大家讲述一下具体的操作流程: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补办单位对证件丢失登报的要求。例如需要在市级还是省级报纸上发布才为有效,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话,一般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即为有效。然后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证件,来证明丢失的证件属于你。例如原件复印件、原件副本、法人身份证等。那么挂失声明怎样写?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现在登报无需出门,线上处理,省时省心,今天在这里我推荐给大家一个线上登报的方便方法:
联兴财税登报操作步骤
1.打开联兴财税,首页搜索:登报点点
2.进入登报点点,点击极速登报办理开始登报
3.选择证件类型根据模板填写内容,就可以询价登报啦
说起挂失声明怎样写,我也是说下最近我亲戚发生的事,我的远方姨夫呢前段时间去青岛出差,因为这次去也顺便在路上想要自己在常州投资的一套房产租出去,获得一部分回来的时候发现自己保险卡遗失都丢了,他也非常不以为然,想着也不是常用到的东西,只要能租出去无所谓的,等到需要或者空一点的时候去补办就好了,我马上点醒他,提示他马上登报遗失公告并补办,我也是怕别人拿他的招租公告做文章,因为现在无良中介实在是太多了,他还是趔趔趄趄的态度,随便问了我一句,因为他也是个大老粗,不知道挂失声明怎样写。
【第3篇】费用发票丢失如何入账
一直以来,发票和会计人的关系,就像谈恋爱的两个人,说丢就丢说散就散。但是现在小编要说的是,不要慌!2023年新规之下,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来了!
我们先来看下具体的明文规定:
2023年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新旧规定对比!
旧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新规定:从2023年11月1日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无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了,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注意此处划重点:销货方纳税人必须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那么具体细节操作是怎么样的呢?
具体操作步骤来了!
这3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全国适用!
1
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全国适用)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
3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信息化管理的推进,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
那新规定后,是否还要做发票遗失报告?
当然要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材料:
因此,不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是≠不做发票遗失报告,各位会计朋友们千万记住这是完全不搭边的两回事,不要偷换概念,谨防税务风险!
提醒!
千万不要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
特别是这两种办法千万别用!
错误处理方式1: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错误处理方式2: 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以上就是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希望能帮到大家!
本文来源:二哥税税念、办税总动员。
【第4篇】增值税发票丢失罚款
01
弄丢发票,
到底罚不罚款?
02
丢失专用发票的不同联次
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发票联次都有什么?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二、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目前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无需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四、纳税人丢失“抵扣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五、纳税人丢失发票“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依据: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03
发票丢失后
第一时间干什么?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要求。所以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第一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毁损报告】-点击【办理】
第二步:点击【新增】,在新增栏次填写相关发票信息,挂失类型可以写“丢失”、“被盗”、“毁损”、“已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未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据实填写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上传“附报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04
专用发票丢失后
进项如何抵扣?
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部分联次丢失不影响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其数据信息的勾选。
操作步骤如下:通过“首页—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路径,按照税款所属期等查询条件查询到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完成勾选、提交、确认等操作。
在申报期内需要使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进行抵扣申请,并在抵扣申请处理完成后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完成签名确认后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即可。
05
全部退还!
60日的发票补救期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专用发票
丢了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只有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当过了汇算清缴期遇到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未取得发票,税务局仅仅给你留出60天的补救期,即便是超过了1天再取得扣除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这个时候就更不要再指望5年追补期的规定了。
1、丢失普通发票
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丢失电子专用发票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财税解读、每日会计实操、会计交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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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了,怎么证明已报税?以福建地区为例给大家讲讲~
这天
业务员小王正沉浸在
完成一个大订单的
喜悦中
可一个突如其来的
电话让他慌了
……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需要注意,采用个人实名登录方式。
2、进入“我要办税”模块,点击“发票使用”
3、点击进入屏幕左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模块
4、按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写表单。
注意,带“*”的项目必须填写,报税日期为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
进入页面右上角“附送资料”按钮上传必报文件,“附送资料”按钮上的红底数字是指“必报”资料数目。
5、提交申请后,可回到“我要办税”模块,进入“事项办理”中查询事项进度。
收到申请成功的消息提醒后,即可点击打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发票丢失了怎么办?最新处理办法来了!
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之前在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现在登报这个事项已经取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以四川地区为例: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具体情况出具相应证明。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那还需要税务局出个证明。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北京甚至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等等。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报告-处罚-出具相应证明。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一直以来就存在诟病。其实在目前的信息系统管控下,即便是发票丢失,企业的发票管理系统,税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都有记录,对于企业的入账、抵扣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你比如抄报税证明,存在的意义其实就并不大了。
这次把登报这一麻烦事彻底取消,着实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希望发票丢失的处理规定还会越来越简便。
【第6篇】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补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该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增值税发票丢了怎么办,还能补办吗?
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范海华律师解答:
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
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范海华律师解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中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不含存根联则为三个联次和六个联次),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范海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永禄律师所主任助理、品牌主管、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遵循“感动服务、极致服务”的理念,希望每代理完一起案件都能与当事人成为无话不谈的朋友。
【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财务同事在翻找发票,增值税发票由于各种问题丢失,这是做财务的有时会头疼的事情;经常被问到丢失发票应该怎么处理?需要去税务局吗?实务中怎么入账呢?其实税务局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回答
税收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解读:政策中提到的发票类型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已开发票联与抵扣联一起丢失:找回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已开抵扣联丢失: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
已开发票联丢失: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就是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无需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简化了流程;
知识延伸:关于增值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已开发票联次丢失:文件中对于普通发票联丢失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丢失原始凭证在可以去的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最好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有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结论: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情况处理;财务人员的资料多,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还是要仔细认真哦。
【第8篇】申请丢失发票证明单
发票丢失说明怎么写?
答:需要写清楚自己多少张发票,共计多少金额,以及发票代码和开票日期,未作抵扣等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发票丢失报告(交税务局):销货方名称,地址,税号,增值税发票不慎被快递公司丢失经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内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方名称,地址,税号.销货方是否已抄报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发票丢失如何处理才不会有税务风险?
如果是增值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如果是普通发票: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现在你会发票丢失说明怎么写了吗?除了正确的书写,务必要按小编提供的参考进行税务风险的规避,在实务中也尽量减少发票丢失的情形,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还可以提供更好地会计处理方式,快来咨询吧。
【第9篇】房子发票和契税票丢失
买房是一个需要经历漫长的等待和办理各项手续的过程。时间一长,有些购房者就犯了丢三落四的毛病。如果契税发票、购房发票丢失了,那该怎么办呢?
一、契税票
契税票即契税完税证明,在二手房买卖中十分重要。
契税票用途主要有以下几点:在缴纳个税或者增值税时,需要用原房主契税票核实房屋原值;有时候根据契税票填发时间判断房屋年限;新房主则需要用契税票办理过户。
契税票丢失后,需要购房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去不动产登记核心查询契税缴税档案,将契税票复印并加盖公章。
二、契税发票丢了怎么办?
购房人携带身份证去税务所查询调档,可以开具一个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和契税票效力一样。需要的费用就是一个复印费,费用不会很贵。
二手房交易,除缴纳契税外,还会涉及到个税和增值税,同样,税务部门都会为您开具相应的发票。但是个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不具备核定房屋原值的功能,所以没有契税发票那么重要。同样的,个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如果丢了,也可以补办,补办办法和契税发票一样。
三、购房发票
购房发票是购房者购房的重要凭证之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办理产权证、缴纳契税或提取公积金时,必须要出示购房发票。另外,将来如果要出售这套房子,购房发票也是必不可少的资料。
四、购房发票丢了怎么办?
1、如果丢失的是首付款发票,可以不必过于担心,因为在房屋交付后会收到全款发票,有了全款发票就可以进行办理房产证、落户、提取公积金等手续,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2、如果丢失的是全款发票,就需要请求发票开具方提供证明,购房者可以拿着身份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去找开发商,由开发商出具发票的存根并加盖印章,再由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即可。
五、开发商不给开购房发票怎么办?
购房发票非常重要,但是有些开发商为了逃税避税就不给购房者开发票。如果遇到开发商迟迟不开购房发票的购房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他们索要,因为有法律支持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所以,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丢失后均不可以补开,只有补救的办法。遗失后开证明的过程费时费力,费神。所以,大家在买房后一定要保管好购房的各种票据。
【第10篇】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企业日常经营中,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传递,但是因管理不慎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出现纸质发票丢失的情况。
出现这些情况,会计也有一些方法可以做出补救,但是,其处理方式使用不当,也会带来一些税务风险哦!
本文将从发票丢失后发风险处理方法说起,并提供正确的解决措施。此外有关近期频繁出现的**税率发票,小好也带来了专业的解析~
看完记得收藏呀~
01
发票丢失处理
发票丢失挽救措施:
方案一.当月丢失发票,销售方作废发票,重开发票。
△风险:涉嫌违规作废发票。
发票作废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丢失,意味着无法收齐发票联次,销售方无法直接作废发票!
而且开票方是否已经报税?购买方是否已经勾选抵扣?种种因素都会导致发票作废操作处理麻烦,风险徒增。
所以直接作废发票重开,不可取!
方案二.跨月丢失发票,无法作废,开具红字冲回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风险:涉嫌违法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无法收齐发票联次,销售方也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所以,发票丢失,无法收齐发票联次,不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在开具蓝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3月2日修正版)》第二十七条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财税[2019]4号公告: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方案三.按程序申报发票丢失,根据不同发票种类、丢失不同联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操作方法来挽救发票。
具体的方法,请继续往下看!!!!
02
发票丢失处理规定
增值税空白发票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3月2日修正版)》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遗失声明,不必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可以是其他报纸。
《国家税务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6]年50号: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已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购买方丢失发票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等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销售方丢失发票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新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丢失发票客户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
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因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能够获取可靠的发票信息,开票单位或收票单位是否需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文件,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丢失
发票联、记账联丢失,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凭证。
小好有话说:
在“以票控税”的时代,费用报销、成本入账全得靠发票。小好推荐“好会计”云财务智能管理软件,能实现一键取票、及时录入发票,发票生成凭证、查验发票、进销发票稽核,节省财务工作时间,提升效率、避免出错。
03
发票丢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可参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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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丢失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丢失发票怎么办?这个问题许多税务干部及财务人员都不得不去面对。2023年10月31日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2023年11月1日《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0版)开始实施,这些对发票丢失管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发票丢失管理方面的有些文件尚未作废或修订,但金税三期中对应的模块已经修改或删除,按照旧的规定在操作层面已经行不通。本文对新旧政策规定进行整合分析,以期对税务干部及纳税人的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一、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法
自2023年7月24日起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与原三十一条相较,删除了“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 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23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23年7月24日起,取消了登报要求。
二、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 损毁发票清单》1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
三、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办理挂失损毁报告资料精简
根据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时,不再需要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目前仍未作废,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2023年10月31日上线的发票管理系统2.0版获取相关信息,所以不再要求消费者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政策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四、发票丢失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修订)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丢失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自2023年11月1日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无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仍未作废或修改,该文件中关于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规定不再执行,但是关于资料留存的规定依然有效。 【政策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0版)已删除“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建议
(一)应于发现当日书面向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 损毁发票清单》1份。 (二)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如果符合首违不罚的规定,可免予处罚。 (三)凭复印件勾选或认证。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四)凭证管理及资料留存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七、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建议
(一)应于发现当日书面向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 损毁发票清单》1份。 (二)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如果符合首违不罚的规定,可免予处罚。 (三)凭证管理及资料留存 1.可以取得证明的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凭发票复印件入账前,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作者李春梅,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12篇】丢失发票证明如何写
什么算是增值税发票呢?和我们熟知的普通发票有什么不同呢?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实际生活中,增值税发票是比较常见的,当购货方与销货方进行相应的交易时,通常都会向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所交易的货物不同,税率也是会有差异的,所以说增值税发票丢失,还是会有不小的隐患的,所以一定要选择登报挂失,那么增值税发票丢失登报,具体怎么操作呢?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现在登报无需出门,线上处理,省时省心,今天在这里我推荐给大家一个线上登报的方便方法:
说起增值税发票丢失登报,我还是有一件最近发生的事需要反应下,增值税发票,往往在进行交易时会收到,我的姐姐算是一个极其谨慎的人,一般都会需要进行必要的保存,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前段时间由于姐夫所有人保管不当,导致增值税发票遗失了的,一时间他也是非常着急,我也是及时提醒了姐夫,那么为了避免纠纷可以及时发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而收据遗失需要登报声明吗?增值税发票遗失需要登报声明吗一般情况下,收据的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以登申请人遗失收据为例:登记收件时,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收件收据。那么统增值税发票丢失登报现在也是比较方便的。
【第13篇】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2023年7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被业务人员不慎丢失。
请问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应如何办理?
实务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按照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此,建筑公司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是必须在认证期内办理(当前已取消认证期)。
【第14篇】汽车购置税发票丢失
本文针对增值税发票丢失问题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其中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号及2023年总局废止的关于发票遗失登报事项。
一、是否需要登报?(适用以下所有发票情形)
不再需要登报,但仍有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的义务。
根据2023年7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更新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只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而且很多地方只要在电子税务局中提交就可以: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二、是否涉及处罚?(适用以下所有发票情形)
会涉及罚款,但也适用首违免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只需按照前述规定报告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即可,税务机关会缴销丢失的空白发票。
四、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退税或记账问题
(一)机动车已登记
如果纳税人丢失机动车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退税或记账的,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机动车未登记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及到机动车登记问题,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如果纳税人在机动车登记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原开具《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要求已取消。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六、丢失已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综上,针对发票丢失,纳税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目前均无需登报申明。其次,纳税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发票,发票丢失,按照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力处罚纳税人。最后,除了机动车发票需要用于登记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只要用其他联次用于抵扣、退税或记账,具体根据上述不同发票类型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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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增值税空白发票丢失
财务人员工作过程中难免由于疏忽而丢失发票,如果丢失的是空白发票,该怎么处理呢?要罚款吗?今天,会计网小编就在这里和大家详细聊聊空白发票丢失的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空白发票丢失怎么处理?要罚款吗?
根据相关规定可得,纳税人如果丢失空白发票,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首先都应在当日或者尽早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其次通过相应媒介(主管税务机关所制定的报刊)刊登作废声明的公告。接着完成《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的填报,最后持ic卡向国税主管机关申请电子发票退回或者作废相关手续的办理。
发票凡是属于遗失的情况,都要罚款。由于税务所规定不同,具体罚款多少也会有所区别。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可得,对于纳税人丢失发票,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且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该怎么处理?
假设是发票联及抵扣联丢失了,那么购买方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凭借销售方所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假设已认证相符,那么在通过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后,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假设丢失的单单是发票联,那么专用发票抵扣联就是记账凭证,相应复印件应当留存备查。
假设丢失的是抵扣联,导致了无法认证的后果,那么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假设丢失的是专票的所有联次,那么可以按照丢失空白专用发票来处理。
会计网温馨提示:作为财务人员,将发票妥善保管非常重要。即使丢失的是空白发票,仍然要面临罚款的风险。平时要认真对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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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
导读:增值税申报纳税时,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后才能抵扣税款。购货方需要根据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次进行增值税认证,这样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纳税抵扣。很多小伙伴碰到过发票联次丢失的情况,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是不会罚款的。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