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业务招待费发票要求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业务招待费发票要求,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业务招待费发票要求
招待费发票你们开对了吗?
公司的业务招待要不要开发票?一定要开呀,不然怎么报销。那什么是业务招待呢?当然不光是吃饭的餐饮发票啦。那你了解招待费吗?那业务招待费的发票应该怎么开呢?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这些可都是招待费呢。
那发票要怎么开呢。如果你说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我全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好了。那你拿回去的发票,会计一定不会感谢你的。
首先我要说的是招待费的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
1、 业务招待费增值税发票不能作进项税抵扣。
2、 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有一种情况你一定要知道:企业员工和其它公司的员工一起出差,那你就要注意了。公司员工出差是属于差旅费,所以开发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啦,不要开到一起。不要开到一起。不要开到一起。
1.企业员工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这个就是差旅费啦。要和其他公司小伙伴的费用分开。这样你拿回的发票就可以计入差旅费啦,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啦。你记住了吗?
【第2篇】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发票
近日帮一家公司整理账目,发现凡是餐费发票都计入了“业务招待费”,以前在别的公司也发现过这种情况。公司吃饭发票要根据业务支出用途分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1、招待客户吃饭计入“业务招待费”;
2、员工聚餐计入“福利费”;
3、员工培训吃饭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4、员工出差吃饭计入“差旅费”;
5、一般会议吃饭计入“会议费”;
6、董事会吃饭计入“董事会费”;
7、筹建期间吃饭计入“开办费”;
8、促销活动吃饭计入“业务宣传费”;
9、工会活动吃饭计入“工会经费”。
不同的会计科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有不同的处理标准。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辅导费用,可以据实全额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酒类制造企业的业务宣传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开办费可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三年摊销。
财务上对餐费支出的处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所以财务人员要区别餐费用途做出不同的账务处理。
【第3篇】业务招待费的发票
导读:业务招待费的进项发票怎么做账?业务招待费是可以开具专票的,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一般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来进行核算,感兴趣的可以跟着小编一起接着往下看看。
业务招待费的进项发票怎么做账?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一般通过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核算,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如果不能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不仅可能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可能增加企业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正确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业务招待费可以抵扣吗?
业务招待费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