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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收入会计分录(9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4

政府补助收入会计分录

【第1篇】政府补助收入会计分录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才能被称为政府补助,补助既可以为货币性资产,也可以为非货币性资产,但一定是无偿从政府取得或可以证明实际拨付者是政府的经济资源。

一、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方法分为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的扣减;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入损益。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简单的解释就是用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这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与可比性。取得政府补助,根据其用途,会计上区分五种情形处理:

1、指定购建长期资产:冲减该资产账面价值;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分期结转营业外收入。

2、补偿以后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

3、补偿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4、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

5、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增值税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文件同时规定: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3年1月1日以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论是中央财政补贴还是地方财政补贴,均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为了保持政策的平稳过渡,对纳税人2023年1月1日后收到2023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财政补贴收入仍不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即不需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运用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等,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应税收入,即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为了尽量减少税会差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自2023年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也就是说,现行政策对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财政补助资金,不论是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收入,还是作为不征收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第2篇】政府补助征税收入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专项拨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可见,若是企业取得的研发专项拨款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进而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支出,增加企业利润。但是,该笔研发专项拨款虽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可上述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看起来,虽然该笔研发专项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但也没有少缴税啊!

例如: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从政府部门取得了5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当年全部用于新产品设计费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假设该笔拨款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我们现在考虑,将该笔研发专项拨款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比,哪种对企业有利?

简单思考下: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则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也不得加计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不仅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研发支出还可以加计100%扣除(因为该企业为制造业企业),故可以多扣除500万元(即确认5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为应税收入,可以扣除1000万元的费用)!

通过对比可以确定,该笔研发专项拨款作为应税收入对企业明显更为有利!

所以,当企业取得政府部门拨款时,要结合自身的情况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分析确定哪种处理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使用,欢迎大家交流学习!

【第3篇】政府补助是免税收入吗

no.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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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律评论》第742篇文章

商法第125篇文章 | 雇佣人力

作者:永信会计事务所

字数:1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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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疫情期间,政府发的补助免税吗?

近期,澳洲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计划用于缓和疫情带来的经济衰退,这其中包括了广为人知的cash flow boost(员工代缴税现金流补贴), jobkeeper(留职补贴) 和jobseeker(求职津贴)。企业和个人在申请相关补贴的同时,还需准备好相关的税务工作。cash flow boost是雇主补贴,这类补贴不算企业收入,所以企业既不需要为其支付增值税(gst),也不需要支付所得税(income tax),是100%的免税收入。jobkeeper对雇主虽然也是免gst的,但在年终报税时jobkeeper会作为企业税前收入,同时,因为这项补贴会直接发放给雇员, 所以企业可以将发放的补贴计为人工成本。对企业而言,在不考虑其它收入的前提下,jobkeeper没有增加企业税务负担。另一方面,对于雇员jobkeeper被视为正常收入,因此应该纳税;对于只收到jobkeeper补贴额度的员工,应该根据每两周实收的补贴金额照边际税率纳税,一般来说,每两周应纳税金额为192澳元(payg withholding)。jobseeker是针对的个人发放的补贴。这项补贴是需要算做个人税前收入的,如果您的收入总和在$18,200免税额度之下,您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如果原来的税率就很高的人就算拿了jobseeker 年底这部分也要补很多税。

这个特殊的一年我们该如何做年终税务规划呢?一个有效的年终财务规划可能会让我们在法律框架允许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支出,而且同时达到财富增长的目的。税务规划不仅对于结构复杂的企业有效,也对每一个普通纳税人产生不一样的报税结果。以下是一些今年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基本年终税务规划知识:企业business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养老金付款(super guarantee payment)企业养老金供款必须在2023年6月23日之前缴纳,才有资格在2019-20财政年度申请抵税减免。$150,000即时资产抵消在本财政年度,即时资产注销可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即将到来的纳税申报表上立即扣除成本最高为15万澳元的资产。但是,由于税法规定生意用车的车辆费用报销是有上限的,在2019-2020财年,ato公布的车辆成本限制额car limit是$57,581 (含gst),所以如果您花15万澳币购车,该车辆是全部用于生意上,因为车辆报销上限的限制,您可以抵扣车的金额是$57581(5234澳币的gst可以申请退税)。预付您的费用 (pre-pay your expenses)在您仍处于本财政年度的情况下,预先支付下一财政年度的一些费用,这可以是您的投资房产的利息,租金,保险和任何专业协会的订阅之类的东西,在当前纳税年度中,最多可扣除来年的12个月费用。

在家工作花费抵扣(work from home deductions)可扣除的运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电话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费用,互联网连接计算机耗材和文具,家庭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维修费用。近期,ato引入了一种新的 “捷径方法(short cur method)” ,由于covid-19,您可以在家工作的每小时申报80 cents的运行费用。该快捷方式将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生效,您必须保留工作时间记录,例如时间表或名册,以作为证明;同时您必须在提交即将到来的2019-20年度纳税申报单时在索赔中注明 “每小时covid费率” 。资本损失(capital loss)出售业绩不佳的资产(例如股票),可能使您带来税收损失,可以抵消整个财政年度的任何资本收益(capital gain)。养老金优惠供款(concessional super contributions)优惠性养老金供款是您的养老金的税前供款,它们包括雇主供款,薪金牺牲付款和您要求扣除的个人供款。2019-20财年所有年龄段的优惠供款上限为$ 25,000。从2023年7月1日起,上一个财政年度的6月30日的退休金总余额少于500,000澳币的个人可以将未用的优惠供款额度代入到下一年,使当年的总优惠养老金供款额度超过$25,000。优惠性养老金供款的税率为15%,高收入的个人可能还需要缴纳div 293税(这是一项针对当年个人收入和养老金供款总额超过25万澳币的附加税)。预付您的费用 (pre-pay your expenses)在您仍处于本财政年度的情况下,预先支付下一财政年度的一些费用,这可以是您的投资房产的利息,租金,保险和任何专业协会的订阅之类的东西,在当前纳税年度中,最多可扣除来年的12个月费用。请注意,所有的规划都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执行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永信会计金融事务所

● 永信会计金融事务所是一家专门服务于布里斯班地区华人的会计金融事务所

● 秉承“用心服务,值得永信”的服务宗旨

● 为企业主,高收入人群和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的会计,税务,金融和贷款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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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转自《 永信会计金融事务所》,相关政策法规请以原文首发刊发刊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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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

科研项目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如何核算等若干问题的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收录于合集#财税知识167个

某企业财务有如下疑问:

取得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是否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界定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根据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文件描述,其中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级别较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认真核实是否满足要求,不是所有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都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确认为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形成的成本费用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可见,企业收到的科研补助很多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怎么办

如果企业所收到的补助的确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购置资产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则可以享受到比如加计扣除的额外成本费用抵扣,这时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宽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则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常见的一些错误及规范核算方法

对于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已经于当期计入收入,并计算所得税,一般企业会缴纳所得税,多数企业不存在错误。

但是,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实务中,很多企业会存在问题。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多企业是按照由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之时缴纳所得税。

实际在企业收到补助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缴纳所得税。这又会产生税会差异,应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例如,甲企业收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补助,是应税所得,固定资产是按照10年计提折旧,摊销的递延收益也按照与固定资产同样的期限分期计入其他收益。

假设2023年12月甲企业某固定资产转固,并收到了当地政府的固定资产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这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调增100万,假设税率是25%。这时提前缴纳了25万所得税,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2023年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递延收益开始摊销,全年合计:

借:递延收益 10

贷:其他收益 10

由于计入其他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是以前年度已经缴纳了该笔收入的所得税,应该纳税调减,并通过递延所得税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具有广泛的错误,包括很多上市公司,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5篇】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很多人把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把所有的政府补助补贴都一律按照不征税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政府补助补贴都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正确吗?如何判断补助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快来看看本文内容吧~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其中不征税收入的收入应做广义的收入进行理解,不是会计账务处理上“营业收入”的概念,而是泛指一切企业从外部获取的可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对于不征税收入会参会计核算,并最终形成净损益和净资产等,但是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即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于第七条中的三项不征税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1)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满足的条件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不征税收入,但是具体如何判断一项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争议较小,主要第三项所说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即实施条例中所说的专项用途资金难以判断)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并未明确给出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专门就此问题发文做出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举个例子,某市为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发布文件,政府给予相关企业研发经费的财政补贴支持,该项研发经费补贴只能用于相应研发活动,申请补贴的企业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管理该资金,对补贴使用的情况企业需向科技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该案例中即满足文件中对不征税收入的要求,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综上,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具备:(1)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2)具有专门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有资金管理要求;(4)企业可以单独核算该笔资金。在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时,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补贴可以(并非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第6篇】政府补助征税收入吗

01

五花八门的政府补助到底是什么?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但对于财务来说,是比较苦恼的。特别是没接触过政府补助,就会不知道如何处理。

其实呢,也没很难。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02

关于政府补贴6个常见的问题

1、常见的政府补助有哪些?

常见的政府补助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具体内容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2、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上文提到的,政府补助包括两种性质的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注意以下两方面: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的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的条件,主要包括:

1. 政策条件。企业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2. 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3、如何判断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

一般情况下,政府补助的成本费用如果是营业利润之内的,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是否相关的,则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4、税收返还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但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不属于政府补助。

5、对于可能收到或已经收到政府补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哪个时点予以披露?

正常来说,政府通常会对补助事项发文确认或依据相关法规支付补助资金。根据时点优先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相关政府补助事项、收到政府部门相关函件或收到政府发放资金等,事实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公告。

6、收益与资产指标都是对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数据吗?

是的。收益相关的是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数据对比,资产相关的是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数据对比。

关于净利润指标的规定,即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应当披露。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者净资产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披露。

03

两种政府补助相关的财税处理

一、与收益相关

1、会计处理

可从问题3中得出,政府补助与日常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非日常相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案例1】财叔公司2023年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的补助资金300万元,受益期三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2)2023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3)2021、2023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2、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存在税会差异。

因此,财叔公司2023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600万元,调增200万元,2021、2023年度各调减100万元。

二、与资产相关的

1、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增加了净额法。

【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2023年财叔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3)计提折旧:每年折旧为300/5=60 万元

借:管理费用 60

贷:累计折旧 60

4)2023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 万元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5)2023年末: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6)2023年~2024年度相同。

【案例3】假设案例2企业采用净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3)该设备账面价值为200万元,每年折旧为:200/5=40 万元

4)2023年~2024年:

借:管理费用 40

贷:累计折旧 40

2、税务处理

案例2中,2023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调增80万元(100-20),2021-2024年度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案例3中,2023年一次性调增收入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可税前扣除折旧额为60万元(300/5),调增折旧额20万元(60-40),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100-20);2023年~2024然后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政府补助处理时,财务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导致少缴税款。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中,若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纳税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文章来源:财叔税课堂。

【第7篇】政府补助收入要交税吗

政府的补助收入到底需不需要缴税呢?属于企业的收入吗?如果对这部分知识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政府补助收入要不要缴税?

企业的收入都应该相应交税,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也有例外,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免税企业的政府补助款用交企业所得税吗?

1、凡是免税,都是有规定的,比如对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就是针对这个范围免税,你再深加工,就要应税

2、政府补助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本身与企业是否为免税企业无关。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3、不征税收入并不是税收优惠,回为不征税收入对应形成的费用支出、摊销折旧等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以上就是有关公司收到政府补助收入的一些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8篇】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

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引起注意的相关政策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实务案例

1、业务基本情况

企业在2023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该资金要用于报备项目的建设,企业报备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2023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23年5月收到政府补助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属于资本化支出。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

(2)2023年6月采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价值5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本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5%,使用寿命10年。

借:固定资产 520

贷:银行存款 520

(3)2023年折旧6个月,折旧额=520*95%/10/2=24.7(万元)

借:制造费用 24.7

贷:累计折旧 24.7

(4)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2023年应分摊额=520/10/2=26(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26

3、2023年的税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做调整。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做调增处理。

(3)递延收益分摊2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减处理。

4、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

(1)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26万元作调减处理,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调减的26万元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做调增处理。按照填表说明,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调整。此类特殊资产在申报表中数据如下:

调增的24.7万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四、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用于资本化支出,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年限较长,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做好备查登记。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以递延收益总额为限。

通俗地说,就是递延收益财务处理的分摊额计入损益,累计数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此事项纳税调整额为当年分摊计入损益的金额,其累计数也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

举例: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年度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累计数不能超出600万元,此事项的纳税调整累计数也不能超出600万元。

(2)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形成费用的调整,可分为设备正常使用期和清理处置两个阶段:正常使用期的费用体现为折旧额,处置时的费用体现为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中的资产的净值。此事项的调整累计数不超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额即形成资产的原值。

举例:不征税收入支出52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年度该资产形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额为520万元,累计调整数也不应该超出520万元。

(3)固定资产比较多的企业,因为有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并且税务处理不同于一般资产,建议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便于提取,一目了然。我们在此类固定资产名称上增加了zx字样,在上千条资产中提取此类资产数据就非常便捷。

(4)如果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按是否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分两种情况处理。 举例:上面案例中企业2023年5月收到不征税收入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购买设备。如果到2026年4月末,80万元尚未支出。

情形一、未支出的80万元需缴回财政部门,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80

贷:银行存款 80

情形二、未支出的80万元不需缴回,应计入2026年度的应税收入:

借:递延收益 8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80

上述两种情况都无需做纳税调整。

作者​:詹江红

作者单位: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第9篇】政府补助是不征税收入

税收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可见,好像什么东西都要交税,那么这时大家就会好奇是否有收入是可以不用交税的呢?这不就有网友疑问:“科研项目补贴收入能否理解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定义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文件描述,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水平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仔细核实是否符合要求。并非所有科研项目的补贴收入都可以理解为非税收收入。确认为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不能税前扣除所得费用。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许多科研补贴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收到的补贴确实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资产购置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可以享受额外的成本扣除,如额外的扣除,这样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也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充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一些常见的错误和规范的会计方法

对于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一般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因为已计入当期收入并计算所得税,大多数企业没有错误。然而,许多企业在实践中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问题。许多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时,按照递延收入转入其他收入缴纳所得税。

企业实际上在收到补贴时有纳税义务,应缴纳所得税。这将产生税收差异,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政府补助收入会计分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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