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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可以不开户吗(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1

香港公司可以不开户吗

【第1篇】香港公司可以不开户吗

在香港银行受理内地股东申请公司账户的案件中,将要求提供内地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如果不能提供,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一、香港公司开户与内地公司有什么关系?

根据银行数据,内地股东申请开户,多为新成立的公司,这类公司总会遇到三大问题:

1.没有交易,无法提供业务文件;

2.无法了解企业背景信息、经营情况;

3.不知道股东的个人背景、过去的简历。

开户背景的空白让银行无法完成kyc(了解您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这不符合监管局的规定,会导致银行开户程序无法完成。

一些经验丰富的银行家认为,大多数企业家会选择自己的住所或永久住所,当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然后扩大,在不同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这一逻辑,虽然大陆人是香港公司注册是新成立的,但上述三个问题可以通过提供大陆注册公司的信息来成功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陆股东开立公司账户,需要提供大陆公司注册的营业执照,否则可能会被拒绝。

然而,在了解了银行的要求后,市场上的一些开户渠道允许需要在香港银行开户的客户在国内注册公司,以满足银行的要求。这导致了内地公司成立时间比香港公司晚的现象。

提醒:银行要求内地公司通过此举了解开户申请人的企业背景和经营情况,而不是硬性规定客户必须成立内地公司。

二、香港公司是否有关联内地公司才能开户?

1.了解客户的真实业务背景,筛选优质客户。

银行担心,在批准账户后,客户无法进行业务收款。此时,该账户将成为僵尸账户,因此银行必须花时间维护和注销该账户,这是对银行资源的浪费。

2.香港银行被高额罚款。

由于监管不到位,许多香港银行因账户异常交易而受到监管机构的高额罚款。因此,他们希望通过提高开户门槛来加强监管。

3.香港银行合规管理需要。

从银行开户的角度来看,许多企业要求开户的原因是做外贸业务。为了满足合规管理的需要,银行需要提供kyc表格,即开户公司是否具备基本业务条件。业务是否合法。检查所做的知识是否充分。

四、香港公司开户注意事项

1.保留银行月结单和水单,以备以后使用;

2.银行查册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周,每家银行同;

3.自通知之日起,账户可开始运营,如一个月内无法开户,账户将自动注销;

4.所有变更股东、变更公司名称、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必须将会计和会计师签署的文件一并提交银行。

以上就是香港公司开户是不是必须要有国内公司的全部内容。前海天盈财税希望能帮助您了解香港公司开户情况。

香港公司开户必须要有国内公司吗?

【第2篇】香港公司公证认证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董事会决议公证认证2023年全新代办流程指南。

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来华进行商务运作,其中也包括香港公司。随着香港公司在中国内地进行商务投资的增多,香港公司资料办理公证认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香港公司在国内进行各类商务运作,都是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的,包括香港公司参与国内诉讼,不管是身为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求提供香港公司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如果是身为原告,还需要提供香港公司董事决议公证书。

一般来说,香港公司认证是按附件数量来收费的,可以把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董事会决议做成一套公证书,涉及到签字文件,要分开认证。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董事会决议公证认证,可以自己办理,如果觉得麻烦,不想去香港,可以委托办理,时间上也更快一些。

【第3篇】香港公司年报服务

香港公司年报应该在周年日后42天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办理,如果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的公司,将可能导致如下一、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用,具体分为四个阶层:1、周年申报表递交日期超过 42 日,但不超过 3 个月,将罚款港币870;2、周年申报表递交日期超过3 个月,但不超过 6 个月,将罚款港币1740;3、周年申报表递交日期超过6 个月,但不超过 9 个月,将罚款港币2610;4、周年申报表递交日期超过9 个月,将罚款港币3480;

二、将有可能收到法院传票:《公司条例》第662条规定,如果未及时申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将可能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失责罚款。每次失责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5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1,000元。

更多香港公司的知识,请联系晨铎企服。

【第4篇】香港商标公司注册

引言

香港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负责香港的商标以及专利事务的是香港知识产权署。香港商标接受各种各样的图案,几乎没有限制类型,具体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形状商标、气味商标的申请注册。香港商标实行一表多类。

图片来源:360图片

part1:香港商标注册的限制

1、商标不可设计的过于简单,需要具有辨识度,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容易被拒绝申请注册;

2、尽量避免使用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数量及价格等的直接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例如“cheap price(便宜的价格)”;

3、名人名与国家名称不可注册为商标;

4、不可与其他商标相同或类似,在之后很容易被驳回;

5、所申请的商标不可包含敏感禁用词汇;

6、所申请的商标不能欺骗大众;

7、商标不可包含国旗、区旗、区徽等。

part2: 香港商标注册所需资料

在香港,自然人与法人都可注册商标,但在香港无住所或营业所者,需要委任商标代理机构协助申请商标注册。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清晰商标图样1份;

3、说明商标名称及服务类别;

4、商标注册申请书;

5、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6、需要声明优先权的,需要提供优先权文件。

part3: 香港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图片来源:耀天下

part4: 香港商标申请下证周期与有效期

香港商标注册大概需要6 ~10 个月,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是10年。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届满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香港知识产权署的查询网站:http://ipsearch.ipd.gov.hk/

part5: 香港商标注册成功之后需要注意

1、商标三年不使用将会被撤销,所以需要保证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有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存好相关使用证据,比如:合同、发票、照片等;

2、在用公司注册香港商标之后如有名称或地址信息变更,需要去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否则会之后会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当有第三方异议或是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商标情况时,商标局寄送的信件无法收到,从而影响到商标的存续;

3、如在六个月的宽展期未提出商标续展的,商标将会被注销,如果想商标继续受到保护,只能重新申请注册;

4、商标在注册成功后只能将商标等比例放大缩小使用,但是不能做任何修改,也不可将繁体字修改为简体字;

5、商标在许可他人使用时,需要去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6、需要定期做商标检测,防止近似商标注册成功;

7、商标注册只在商标注册相应类别上可使用,超出类别的使用商标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5篇】香港公司秘书考试

香港秘书公司的重要性

香港秘书公司不管是在注册过程中还是在经营过程中都有它的身影,那么香港秘书公司对于香港公司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吗?注册香港公司不一定要秘书公司,也可以自己申请注册,但是不管是从金钱还是时间等方面的成本来考虑,委托秘书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是最为省钱便捷的一种方式。

而且,注册香港公司需要注册地址,如果你在香港没有实际办公室地址,那么从秘书公司那里租赁注册地址是比较划算的。

注册香港公司需要指定一名法定秘书,负责与香港政府职能部门对接,处理香港公司日常维护事项,接收来自政府、银行、客户的信件,秘书公司可以及时收取信件,避免错过处理重要信息的最佳时间,而导致香港公司运营受到阻碍。

香港公司年审是影响香港公司续存的重要事务,有秘书公司的提醒,不用担心错过年审的时间,而被罚款。

法定秘书的任职资格

法定秘书不同于商务秘书,法定秘书是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是法律要求必须存在的。法定秘书服务也相等于海外人士在香港的代言人,法定秘书对公司没有直接的控制权或拥有权,但如果公司发生问题,法定秘书是要担当一定责任的。

1、香港公司秘书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团体。

2、若为个人,该人必须经常居住于香港。

3、若为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必须在香港有注册地址或营业地点。

如果选择香港秘书公司

1、公司的规模

代理公司的规模往往就可以体现一个公司的实力,市面上刚刚成立的代理公司基本上都只有几个人在跑业务,在业务知识方面与大公司相比,肯定也会有很大差距。我们公司非常重视业务知识的培训,每个月都会定期进行业务考试,来考察业务员的服务水平,给到客户专业的服务。

2、公司的口碑

我们知道,市面上可以选择的代理公司是有很多很多的,首先要仔细核对该公司所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特别是对外宣称成立多年的秘书公司,要查看其香港公司注册证书,以确定其真实成立日期。其次需要观察该公司员工的素养和企业文化及该公司在业界的口碑等,从该公司对于顾客的服务来作出判断!

3、公司的专业性

代理公司的专业性,可以从该公司的宣传资料以及网站内容、公司的服务人员等诸多方面来考虑,可以进行电话沟通,通常不正常秘书公司的客服人员,会对客户的所有要求一概答应,但实际办理业务时却又以各种借口搪塞,并要求支付额外办理费用。但最直接最可靠的就是实地考察,这一点能有效过滤各种承接注册业务的“皮包公司”,防止客户受到欺骗。

4、公司的后期服务

代理注册机构的后期服务:办理公司注册业务对于整体公司发展来说只是第一步,后续还会有一系列的后续服务,包括公司的记账报税年审开户等业务。因此选择合适正规专业高效的代理公司来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香港公司注册处规定,香港秘书公司必须持有牌照,若您香港公司的法定秘书没有取得专业牌照,您的香港公司可能被政府强制注销。

香港公司若要长久发展下去,后期维护工作是不能马虎的,香港公司维护的事情并不少,要及时回复政府银行的信件,公司注册地址或者名称有变更要及时递交变更申请等,每一件事都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秘书公司在其中的作用就是能够省去很多沟通的麻烦。

【第6篇】香港公司秘书公司

香港是世界上最适合注册公司的商业中心之一。这里有一系列吸引许多外国投资者和企业家的巨大优势;但同时,他们也必须满足在香港注册公司的某些要求。

在香港注册公司的关键要求之一就是须在香港委任公司秘书。接下来,本文将带您了解香港公司秘书的作用和意义。

香港公司秘书概况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74条,拥有公司秘书是任何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的首要条件。那么,什么是公司秘书?

这里要注意的是,“公司秘书”并不是我们通常情况下理解的“秘书”,实际上,在香港,公司秘书扮演着很多角色。

公司秘书是公司的代表,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及其运作完全符合香港《公司条例》中的所有法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一般来说,公司秘书的职能对香港公司的方向、行政和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香港公司秘书的好处

在香港拥有一名公司秘书是必不可少的,原因有很多。

实际上,这是根据《公司条例》确定的强制性要求之一,因此,如果你想注册一家香港公司,你别无选择,只能选择一名公司秘书。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没有委任合格的公司秘书,公司可能无法在联交所上市。

香港的公司秘书也是促进公司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因素。

具体来说,拥有公司秘书有两个主要好处:

1.公司与香港政府之间有更好的联系

香港公司秘书不仅要与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合作,而且还要与负责监管公司运作和活动的各种政府以及监管机构进行联络和互动。

公司秘书必须与之合作的一些法定机构包括:

(1) 公司注册处

(2) 税务局

(3) 香港证券交易所

(4)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严格遵守香港法律

在香港司法管辖区成功建立和管理业务需要履行某些职责。

拥有合格的公司秘书,他们将帮助您了解并采取正确和有序的步骤来遵守香港法律,确保公司顺利运行而不会与法律发生任何冲突。

香港公司秘书的职责

香港公司秘书的职责和责任范围很广,从行政到管理职能都有。以下是公司秘书的一些主要职责。

1.履行纳税义务

公司秘书有责任确保按时以正确的方式解决公司的税务义务。

保证通过向香港税务局 (ird) 注册公司的过程,公司的详细信息被记录在相关的政府机构中

公司需办理涉税事项时,请向主管机关寻求澄清或补充批准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按时并有条不紊地提交纳税申报表

2.保存法定账簿

香港公司秘书必须保留所有文件,如果需要,应随时准备好供政府检查。

维护公司的所有法定文件

更新记录详细信息的任何更改

制作、发布和分发公司账目和报告

3.安排公司会议

回到公司秘书的基本角色,香港公司秘书是组织公司会议的人。

召开和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

为会议准备议程和会议记录

遵守程序并确保会议期间作出的决定符合香港法律

4.通知公司法定变更

公司成立后会有进一步的调整似乎是很常见的。公司秘书负责通知主管当局。

就公司的任何变更向注册处提交所需文件,例如:

添加/删除股东或董事

更改公司名称

调整公司股本

搬迁公司注册地址

5.其他可能的行政事项

代表公司与股东、监管机构及联交所沟通

观察良好公司治理实践的当前发展,为公司董事会提供最佳建议

研究并深入了解新兴市场,为企业成立作出贡献

香港公司秘书的要求

香港公司秘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如果是自然人,他/她必须是香港居民;

如属法人团体,该法团的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必须位于香港。

但请注意,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香港的上市公司只能以个人身份担任公司秘书,而且该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学历或相关经验的要求。

是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会员。

是律师或大律师。

是一名注册会计师。

具有相当的经验,显示其有能力履行公司秘书的职责。相关经验可以是工作经历、熟悉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专业资格等。

结语

在香港,公司秘书的角色对于帮助您的业务顺利运营至关重要。因此,一定要谨慎选择公司秘书,有条件的话最好选择正规的持牌秘书,比较有保障。

【第7篇】香港法律关于公司分支机构

作者:黄善端律师

焦点问题

1.在清盘程序中,谁有权代表香港公司进行各类法律活动?谁在什么条件下有权代表香港公司进行各类法律活动?

2.清盘令、临时清盘人/清盘人委任令、简易程序令等对内地法律程序有什么不同影响?

3.临时清盘人/清盘人委任决议的效力与清盘令、临时清盘人/清盘人委任令等法庭命令有何不同?对内地法律程序有何不同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清盘与代表权的变更

香港法律中的公司清盘,相当于内地法律中的公司清算。在香港法律下,清盘是公司解散及终止主体资格的方式之一;除了清盘外,还有剔除注册和撤销注册两种方式。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是在香港清盘制度下公司代表权问题。此问题与涉及香港公司的内地法律程序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内地法律程序中,不时会遇到香港公司(一般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已经进入清盘程序的一些情形,比如一方提交香港法庭在清盘程序中颁发的命令作为主张公司欠缺行为能力、某人无权代表(或才有权代表)香港公司的依据。要判断这些主张是否成立,就必须准确掌握香港清盘程序中的相关规则及各类法律文书的效力。这些均属于在香港公司清盘程序中的公司代表权问题。

在内地法律下,公司代表权在公司正常存续时主要由法定代表人享有,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则原则上改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这是清算程序在公司代表权方面所产生的效力。与内地法律相似,在香港法律下,公司一旦进入清盘程序,代表公司的主体也会发生变化。根据香港法律,在公司正常存续的过程之中,一般而言是由董事享有并行使代表公司的权力。若一旦进入清盘程序,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即被清盘人(包括临时清盘人)取而代之,公司代表权原则上转由清盘人享有。但是,在香港法律下,清盘人“取代”董事的过程及条件,相对要复杂一些。清盘人享有多大的代表权,享有的是完整的还是受限的代表权,在哪些事项上享有代表权,与清盘人的类型、清盘程序的类型、清盘程序阶段均有关联。甚至在清盘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享有某些代表公司的权限。因此,要准确掌握香港公司清盘程序中的公司代表权问题,就不可避免地要对清盘程序的类型、清盘的流程等有所掌握。

为此,本文将在上部分,结合本文主题的需要(掌握公司代表权的规则)着重介绍香港清盘制度中一些比较重要的相关(而不是任何)方面。随后在上部分中,再具体探讨清盘人及其他享有公司代表权的主体,其具体权限的内容及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在内地法律程序中,有哪些需要内地法律工作者掌握及思考的问题。

二、香港公司清盘制度背景知识

(一)立法及判例

香港的清盘程序及其规则,主要由《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清盘条例》”)(在本文中引用的条文,如未列明法例名称,均为《清盘条例》的条文)。此外,作为《清盘条例》的附属立法,《公司(清盘)规则》(香港法例第32h章)(“《清盘规则》”)也是规范清盘程序,特别是法院清盘程序的主要法律渊源。

(二)清盘程序的分类

根据《清盘条例》,公司清盘主要分为由法院作出的清盘(winding up by court)(“法院清盘”)和自动清盘(voluntary winding up)。前者一般是由债权人或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通过向法院提交呈请(petition)的方式启动(但也可以由公司启动),并根据法院颁发的清盘令进行的清盘,相对于自动清盘属于强制性清盘,在过程中受到法院及遗产管理署署长(“署长”)较为严密的监督及管控,因此也称“强制清盘”;后者则是指原则上由公司成员(即股东)自行决定启动的清盘,更准确说是“自愿(voluntary)”清盘,但香港中文立法文本采用了“自动”的表述。

法院清盘除一般清盘程序外,针对公司财产价值不超过港币20万元,还有可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清盘程序(227f条)。在法院颁布简易程序令后,署长或临时清盘人直接成为清盘人而进行清盘。此外,针对债权人人数过多,难以有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法院还可颁发规管令据以进行清盘,称“由法院作出并附带规管令的清盘(winding up by court with regulating order)”。此特点在于法院可通过规管令免除债权人会议及审查委员会的设立,而直接由清盘人根据规管令进行清盘(227a条)。

自动清盘则根据董事在清盘前是否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certificate of solvency)”(类似于声明公司具有还债能力的承诺)而区分为成员自动清盘(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和债权人自动清盘(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233条)。前者原则上由成员自行主导清盘的过程,后者由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清盘进行较大强度的管控和监督。换言之,若董事愿意作出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承诺,就可以自行清盘;若不能作出此承诺,即须由债权人管控及监督公司的清盘过程。在成员自动清盘中,还有一种针对董事基于公司因负债原因(但未资不抵债)无能力继续业务而进行的自动清盘(“经营困难自动清盘”),在程序上须适用部分债权人自动清盘的规则。前述分类图示如下:

(三)各种清盘程序的基本流程

1.法院清盘

(1)一般法院清盘程序

法院清盘的基本流程大致如下:

(2)简易清盘程序

若公司财产不超过港币20万元,法院可颁发简易程序令进行清盘,从而可免除召集债权人会议和设立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大致流程如下:

(3)附带规管令清盘(227a以下)

如前所述,针对诸如债权人人数众多难以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法院有权颁发规管令作为清盘的依据。在规管令清盘中,原则上不设立债权人会议及审查委员会而直接由法官通过规管令进行清盘,在此不予详细讨论。

2.债权人自动清盘

3.成员自动清盘

(1)一般成员自动清盘程序

(2)困难经营清盘程序

如前文所介绍,除了一般城成员自动清盘程序外,《清盘条例》228a条确立了一个针对公司因负债致经营困难而清盘,但须适用部分债权人清盘程序的成员自动清盘程序,可以说是一种“准”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流程大致如下:

4.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

根据《清盘条例》相关规定,不同程序之间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发生转换。在法院程序中,法院可根据情形命令转换适用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209a条);在法院颁令适用简易程序后,法院又可以根据清盘人的申请重新适用一般法院程序(227f条)。在成员自动清盘中,清盘人一旦认为公司将资不抵债,清盘人召集债权人会议,清盘程序也转换为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237a条、237b条)。此外,在自动清盘中,债权人等相关方仍可提交清盘呈请,法院对呈请进行聆讯并决定是否颁令适用法院清盘程序。

(四)成员、股东与分担人

在香港公司法下,持有股份的人称为成员,而不称股东。在清盘中,除了公司清盘开始时的成员外,公司过去的成员也可能仍有未履行的出资责任。任何在清盘时有责任提供公司资产(即出资)的人,即为分担人(172条)。分担人作为在公司清盘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也有一定的权利义务,比如在法院清盘中,公司在法院颁令清盘后须召开分担人会议,分担人会议亦须参与清盘人人选的决定;又如对于成员会议、债权人免任清盘人的决定或申请,分担人可向法院申请不得免任(235a条、244a条);分担人还有权就清盘人的清盘行为向法院申请指示(199条)。

(五)审查委员会

在法院清盘中,债权人会议和分担人会议除了决定是否委任清盘人外,还须决定是否设立审查委员会(206条)。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七位债权人会议及分担人会议选任的代表组成。审查委员会可就清盘中的工作提出意见,对该等意见清盘人在清盘工作中行使其酌情权时须加以考虑(200条);对于若干清盘人的权力,审查委员会享有认许(sanction)的权力。所谓认许,即允许,也就是对于有关事项清盘人必须经审查委员会的允许方可进行。如未设立审查委员会,法律规定审查委员会作出的行为或行使的权力,由法院根据清盘人的申请决定行使(208条)。而根据《清盘规则》,高等法院又将此权力一般性地授予了署长;但署长行使此权力须受限于法院的指示(《清盘规则》198条),并且署长根据此权力作出的决定可被上诉至法院(《清盘规则》199条)。

在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可决定设立审查委员会;公司虽然也可选任自己的代表担任审查委员会成员,但债权人会议有权拒绝此安排(243条)。此外,在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中,若债权人会议并未设立审查委员会,并不适用前述由法院行使有关权力的条文(243条未准用208条)。在会员自动清盘中,则不设审查委员会。

(六)法院与署长的角色

法院清盘作为强制清盘程序,涉及公权力较为深度的介入,其具体体现为法院和署长的紧密参与。法院清盘程序的进行须以法院颁布清盘令为重要基础,临时清盘人、清盘人原则上均须法院经委任令委任(192条、205条),法院根据清盘人的申请就清盘事宜作出指示,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对清盘人进行监督等等(200条)。署长则是对清盘事宜进行管理的机关,在法院清盘中深度参与清盘工作,比如担任临时清盘人和清盘人(193条、194条),对清盘人进行监督、管控等(204条)。

在自动清盘中,署长原则上不参与其中,法院则仅在若干事宜中进行有限度的参与。法院在自动清盘中的主要权力为任免清盘人的权力(252条),其中也包括根据债权人会议、分担人/公司会议的决定或提名颁令确定清盘人(242条);根据清盘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清盘事宜作出指示等(255条)。

三、清盘人的类型及其委任方式

从内地法律程序需要的角度看,关键的问题是在清盘程序中谁享有代表香港公司的权利。为解答这问题,就需要准确掌握清盘人的委任方式及其所取得的权力。委任方式决定清盘人取得相关权力的时点,权力的内容和范围则决定清盘人是否能代表公司。关于此二者的规则均因清盘人类型不同而有不同,因此应按照清盘人的分类来掌握相关的规则。在本部分中将会先对香港清盘制度中的清盘人进行分类,并对各类清盘人的委任方式进行介绍。

香港清盘程序中的清盘人,大致可分为临时清盘人和清盘人两类。两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公司代表权)具有较大的差异。在法院清盘中,无论是临时清盘人还是清盘人,在特定情形下会由署长担任(当然,实际工作会由破产管理署相关人员执行)。这体现了法院清盘的公权力有更大参与度的特点,署长不仅监督,在特定情形下还直接参与公司的清盘。署长担任的临时清盘人和清盘人,其权力又不同于(一般更大)非署长担任的临时清盘人和清盘人。在自动清盘中,则不会由署长担任清盘人。结合清盘程序的类型及相关规则,清盘人可按下图进行具体分类:

(一)清盘人的类型及其委任方式

1.令前临时清盘人

可以细分为署长担任和非署长担任两类。所谓“令前”,就是在相关当事人提起清盘呈请后至法院在颁布清盘令之前,根据需要通过颁发“委任临时清盘人的命令”(可简称临时委任令)委任临时清盘人(193条)。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委任署长担任临时清盘人,此即本文所称的署长令前临时清盘人。法院也可以委任署长以外的人员担任临时清盘人,此即本文所称的非署长令前临时清盘人。只有法院清盘程序有令前临时清盘人,自动清盘则没有此类别(自动清盘程序无须法院颁发清盘令)。

2.令后临时清盘人

与令前临时清盘人对应的是令后清盘人。同样,既然以清盘令颁布前后为标准,令后临时清盘人也只存在于法院清盘。清盘令与临时委任令或“委任清盘人的命令”(简称委任令)实际上是不同的命令,清盘令的主要内容是法院确认公司进行清盘,本身并不包含委任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内容。但是,根据《清盘条例》194条规定,若法院在颁发清盘令前并未颁发临时委任令,则署长将基于其署长身份而从颁发清盘令时自动成为公司的临时清盘人。若法院在颁发清盘令前已经颁发临时委任令委任署长为临时清盘人,则署长在颁发清盘令后继续担任临时清盘人,直到清盘人(正式清盘人)被委任。此即本文所称的署长令后临时清盘人。

若法院在颁发清盘令前已经通过临时委任令委任了署长以外的人担任临时清盘人,则该临时清盘人在法院颁发清盘令后继续担任临时清盘人,直到清盘人(正式清盘人)被委任。此即本文所称的非署长令后清盘人。除此以外,非署长令后临时清盘人也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被委任。即,若署长担任令后临时清盘人,并且公司财产不超过港币20万元,署长可委任其他人取代其自己担任临时清盘人(《清盘条例》194条(1a)款)。注意此时非署长令后清盘人是基于署长的委任而不是法院的临时委任令而成为临时清盘人。

3.清盘人

在颁发清盘令后,法院清盘的下一项程序一般为分别召开分担人会议及债权人会议(206条、《清盘规则》45条)。此二会议均由临时清盘人召集,其主要议程为确定正式的清盘人。法院根据此二会议的决议就正式清盘人的委任作出命令(194条)。一般而言,如此二会议决定委任相同的人选担任清盘人,法院均会颁令作出相应的委任;若此二会议意见分歧,或未能作出决议,或未能召开会议,法院即可自行颁令委任清盘人。同样,法院所委任的清盘人可以为署长,也可以是署长以外的其他人。

署长除了根据前述委任令担任清盘人外,还有可能在其他情况下担任清盘人:(1)清盘人职位出现空缺(如非署长清盘人因辞职、被免任、死亡而缺任)(194条(1)(e)款);(2)法院决定适用简易清盘程序而颁发简易程序令,署长自动成为正式的清盘人(无论是否已经担任临时清盘人)(227f条)。署长以外的人也可以在下述情形下成为清盘人:(1)署长在成为清盘人后在任何时间向法院申请委任其他人为清盘人,法院作出相应命令(194条(2)款);(2)法院在委任非署长临时清盘人后颁发简易程序令,该临时清盘人自动成为清盘人(227f条);(3)在规管令程序下,法院根据署长或临时清盘人的申请,在免除召开分担人会议和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下直接委任合适的人担任清盘人(227b条)。

4.成员自动清盘的清盘人

在成员自动清盘中不会产生临时清盘人(困难经营自动清盘除外),公司会议(成员大会)直接经决议委任清盘人(235条)。

5.困难经营清盘临时清盘人

困难经营自动清盘虽不属于法院清盘程序,但根据《清盘条例》228a条的特别规定,在其程序中须委任临时清盘人,并须适用部分债权人自动清盘的规定。根据前述条文规定,公司董事在在决定启动困难经营清盘程序(发出及登记清盘陈述书)的同时,须作出决议委任临时清盘人。

6.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清盘人

在债权人自动清盘中,公司在公司会议(成员大会)中决议进行清盘,必须安排召集债权人会议(241条)。公司会议与债权人会议须分别提名清盘人的人选(242条)。若此二会议提名的人选相同,被提名人即被委任为清盘人;若此二委任的提名的人选不一致,则债权人会议提名的人选成为清盘人;若债权人会议未提名人选,公司会议提名的人选即成为清盘人(242条)。若此二会议提名的人选不同,任何董事、债权人、成员可在债权人会议后七天之内向法院申请颁令委任其他人担任清盘人(242条但书)。

7.债权人自动清盘的被提名清盘人

法律就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未规定临时清盘人的安排,但是对前述公司会议提名的清盘人(不是债权人会议提名的清盘人)作出规定,可称为被提名清盘人。根据《清盘条例》243a条的规定,被提名清盘人无临时清盘人之名但有临时清盘人之实,可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行使类似于临时清盘人的权力。

8.特别经理人

特别经理人并不是清盘人,但根据《清盘条例》216条规定,特别经理人根据法院的委任命令有可能取得与清盘人相类似的权力,其中也可以包括在命令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根据该条文,基于公司业务的产业或业务性质,作为清盘人的署长认为有需要另行委任一名特别经理人的,署长可向法院申请颁令委任一名特别经理人。特别经理人所享有的权力有法院命令规定。在实务中,一般是在公司涉及特殊的行业从而需要专门的人员参与清盘工作时才会作出特别经理人的委任。

(二)文书及公示

在清盘过程中,会形成各种法律文书,同时法律也对许多清盘行为及信息提出了公示要求。这些法律文书与公示信息,均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因此,在内地法律程序中,就需要对这些文书及公示方式有足够的认识,才能掌握这些文书和公示信息具有何种意义,或者根本不具有意义,从而才能准确掌握如何使用这些文书和公示信息,或排除其使用。

在香港清盘程序中,主要的法律文书有法院颁发的相关命令以及当事人(公司、债权人、分担人等)的呈请、决议、申请等。前者最主要的是清盘令、临时清盘人/清盘人委任令等,后者如清盘呈请、清盘决议、清盘陈述书等。在公示方式方面,主要有通过刊登宪报公告、登报公告、公司注册处登记等。原则上,各项提交署长或署长掌握的信息,均会记录在破产管理署的查册系统;全部向处长提交的登记文书,亦会储存于公司注册处的查册系统。因此,这些信息和文书,均可通过破产管理署或公司注册处的查册获取。

1.清盘呈请

根据《清盘规则》24条的规定,在法院清盘中,呈请人须在法院对清盘呈请进行聆讯的至少七天前通过刊登宪报及登报进行公告,否则法院将取消聆讯。提起呈请或呈请公告并不标志清盘程序的开始,只是表明公司有可能进入清盘程序。即使呈请公告可证明存在呈请及将要进行聆讯(审理决定是否进入清盘程序)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公司状态及代表权已经发生实际的变动。此外,除了公告外,呈请聆讯的信息亦可通过破产管理署查册获悉。

2.清盘令

《清盘条例》185条规定:“清盘令作出后,公司或订明的其他人士须随即将一份该命令的文本交付处长登记。”而《清盘规则》36条则进一步补充规定,清盘令作出后发送给署长,署长必须安排提交处长(如无须公司提交)、刊登宪报及登报。清盘令经提交处长后,除了可通过公告、破产管理署查册获悉其信息外,还可通过公司注册处查册获悉。

3.令前临时清盘人的委任

无论是署长还是署长以外的人担任的令前临时清盘人,均须通过法院颁布专门的委任命令进行委任。《清盘条例》或《清盘规则》并未明确规定令前临时清盘人在获委任后须向处长办理登记及进行公告,但该项委任信息应可通过破产管理署查册获悉。

4.令后临时清盘人的委任

令后临时清盘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颁布清盘令时自动获得委任,因此并无独立的委任命令。《清盘条例》规定了署长以外的人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后,无论是法院委任还是署长委任,均须向处长办理登记(195条)。因此该委任信息除可通过破产管理署查册获悉外,还可通过公司注册处查册获悉。《清盘条例》虽未规定署长担任令后临时清盘人须向处长登记,但署长担任令后临时清盘人是直接根据法律,在法院颁布清盘令时自动担任或继续担任令后临时清盘人,因此实际上亦可通过公司注册处查册获取清盘令的信息了解。通过破产管理署查册亦可获悉署长担任令后临时清盘人的信息,自不待言。

5.法院清盘程序清盘人的委任

无论是署长还是署长以外的人获得委任,均会以法院命令的方式作出。与令后临时清盘人的情形类似,《清盘条例》仅规定了署长以外的人获委任为清盘人才须向处长登记(195条),因此在公司注册处查册中可查悉非署长清盘人的信息。至于是否能查悉准确的署长清盘人信息则不甚确定,但该信息可在破产管理署查册中获取。此外,根据《清盘规则》45条,清盘人获委任后,须将命令文本提交署长,以及就其委任刊登宪报予以公告。

若法院颁发简易程序令命令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清盘,令前清盘人(无论是署长还是其他人)直接根据《清盘条例》227f条的规定成为清盘人,无需单独发布委任命令。简易程序令实际上也是清盘令的一种,根据《清盘规则》27a条的规定,颁发简易清盘令后须即时刊登宪报公告(但无须登报)。同时根据《清盘条例》相关规定,就简易程序令及清盘人的委任亦须向处长办理登记。

6.特别经理人的委任

对于《清盘条例》216条所规定的特别经理人,法院是根据署长的申请以命令予以委任。法律并未规定须就特别经理人的任命向处长登记,此项信息不能通过公司注册处查册获取,但可通过破产管理署查册获悉。此外,法律就特别经理人的委任也未规定刊登宪报或登报的要求。

7.自动清盘决议

除了困难经营清盘外,无论是成员自动清盘还是债权人自动清盘,均以公司会议通过自动清盘决议的方式作为清盘程序的开始。根据《清盘条例》规定,自动清盘决议副本须交付处长,但并未规定须办理登记(233条);同时,《清盘条例》还规定了公司须在通过自动清盘决议后15日内刊登宪报予以公告(229条)。除了清盘决议外,《清盘条例》233条还针对成员自动清盘(但不包括债权人自动清盘)规定了“有偿债能力证明书”(“证明书”)提交登记的要求。此证明书作为登记文件亦可通过公司注册处查悉。但是证明书只是公司进行成员自动登记的一项前提条件,其本身单独地只能证明公司董事有进行成员自动清盘的意向,不能证明公司已经进入清盘程序。但是,由于公司董事是否签发并登记证明书是区分成员自动清盘与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标准(233条(4)款),若查明公司已经进入清盘状态,则可通过证明书证明所适用的应为成员自动清盘程序。由于自动清盘的相关信息及文书无需通知或提交破产管理署,因此上述信息无法通过破产管理署查册获取。

8.自动清盘程序清盘人的委任

根据《清盘条例》253条,在自动清盘中(无论是成员自动清盘还是债权人自动清盘,但不包括困难经营清盘),清盘人根据相应程序获得委任后,须在十五天内就其委任通过刊登宪报进行公告,并向处长办理登记。登记信息可通过公司注册处查册取得。

有疑问的是,在债权人自动清盘中,公司提名的清盘人(“被提名清盘人”)在债权人会议提名清盘人前,会暂时行使类似于临时清盘人的权力。但法律并未规定被提名清盘人须办理登记,因此此项信息只能通过公司会议决议获得证明。同样,作为自动清盘的信息和文书,不能通过破产管理署查册获取。

9.困难经营清盘及其临时清盘人、清盘人

困难经营清盘程序涉及三项主要文书或信息:(1)清盘陈述书;(2)临时清盘人的委任;(3)清盘人的委任。根据《清盘条例》228a条规定,困难经营清盘通过公司董事将清盘陈述书提交处长登记作为清盘程序的开始,公司董事须同时委任临时清盘人,随后再按照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委任清盘人。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公司董事须将清盘陈述书提交处长登记。而清盘陈述书的指明格式表格包含了临时清盘人的内容,而临时清盘人也须同时就其委任向处长办理登记。因此清盘陈述书及临时清盘人登记信息均可通过公司注册处查册查悉。该条文同时规定在清盘开始(提交清盘陈述书)后15天内,董事须就清盘开始及委任临时清盘人通过宪报进行公告。至于清盘人的委任,应适用债权人自动清盘的规定。因此清盘人应在获得委任后15天内向处长登记,并应通过刊登宪报公告。

四、 代表公司的权限

(一)董事代表权力的丧失

根据香港法律,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包括对外代表(或代理)公司的权力一般由董事行使。但是,一旦进入清盘程序,代表公司的主体即发生从董事到清盘人的转移。关于董事权力的终止,《清盘条例》就自动清盘中的成员自动清盘、困难经营清盘、债权人自动清盘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法院清盘,《清盘条例》仅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清盘人的权力,但并未明确规定董事权力因清盘或清盘人的委任而终止。

1.自动清盘

针对成员自动清盘,《清盘条例》235条(2)款规定:“清盘人一经委任,董事的一切权力即告终止,但如公司在大会上或清盘人认许董事权力的延续,则属例外。”此规定一方面确定了董事一切权力自成员委任清盘人(成员自动清盘一般程序没有临时清盘人)时终止,但又保留了大会或清盘人认许(sanction)(类似于允许、授权)的例外。不过,董事在该例外情形下所获得的权力,实际上是来自大会或清盘人的授权。此规定的意义主要在于确认董事权力即使被终止,但仍然可以获得授权行使一些权力。

针对困难经营清盘,《清盘条例》228a条(15)款规定:“在临时清盘人获委任期间,董事的所有权力终止,但 - (a)在为使董事能遵守本条所需的范围内,则属例外;或(b)如法院认许该等权力为任何其他目的而延续,则属例外。”困难经营清盘是成员自动清盘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一般成员清盘中,并无临时清盘人的委任,而《清盘条例》则规定了在困难经营清盘中必须委任临时清盘人。前述条文实际上是将董事权力终止的规则扩大至临时清盘人获委任的期间,即将董事权力终止的时点提前至委任临时清盘人之时。但书(a)所涉及的权力主要是有关《清盘条例》228a条里规定的召集会议等管理职权,而不是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但书(b)规定董事的权力(理论上包括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可因法院的认许而延续。董事是否能据此继续行使权力,要取决于法院的命令是否认许,以及认许的内容及范围。

针对债权人自动清盘,《清盘条例》244条规定:“清盘人一经委任,董事的一切权力即告终止,但如审查委员会或(如无审查委员会)债权人认许董事权力的延续,则属例外。”如同成员自动清盘,董事的一切权力自清盘人获委任之时终止,但经审查委员会或债权人认许后继续行使。实质上是董事权力终止后,又可以经审查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授权继续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但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自动清盘中,虽然也同样没有临时清盘人的委任,但是却有类似于临时清盘人的被提名清盘人。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清盘人是经公司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分别提名的方式确定,一般先由公司会议提名其人选,随后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再提名人选。先获公司会议提名的人选即为享有与临时清盘人类似权限的被提名清盘人。根据《清盘条例》250a条的规定,董事可行使权力至提名清盘人之时。实际上是将董事权力的终止,提前到提名清盘人之时,而不是委任清盘人之时。

尽管按照上述规定,董事权力是在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获委任,或清盘人获提名之时终止,但是,《清盘条例》250a条作为适用于各类自动清盘的一般性条文,又规定了董事权力在通过自动清盘决议至委任或提名期间的限制。也就是说,董事权力在彻底终止之前,实际上在进入清盘程序后即已经受限。《清盘条例》250a条规定如下:

“(1)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成员自动清盘中,在公司通过自动清盘决议之后而在委任公司的清盘人之前,董事只有在法院认许下,方可行使董事的权力。

(2) 在债权人自动清盘中,在公司通过自动清盘决议之后而在提名或委任公司的清盘人之前,董事 ——

(a) 除(b)段及第(3)款另有规定外,只有在法院认许下,方可行使董事的权力;及

(b) 可在为使他们能确保第241条获遵守所需的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

(3) 董事可无需法院认许而 ——

(a) 处置若不立即处置便相当可能贬值的容易毁消货品及其他货品;及

(b) 作出保障有关公司的资产所需的任何事情。

(4) 公司董事无合理辩解而在违反第(1)或(2)款的情况下行使权力,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据此,在通过自动清盘和委任或提名清盘人期间,除了处置可能贬值货物及为保障公司资产目的外,董事原则上只有经过法院的认许后才可行使其权力。此权力状态类似于临时清盘人或被提名清盘人的权力(下详)。

2.法院清盘

《清盘条例》对自动清盘程序的“权力转移”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与此相反,对法院清盘的“权力转移”则未作明确规定。《清盘条例》仅详细规定了临时清盘人、被提名清盘人及清盘人的权力,却未对董事权力的终止作任何规定。关于董事权力在法院清盘程序中终止的规则,是由判例所确立。早在1884年英国的re oriental bank corp. ex guillemin (1884) 28 ch d 634判例中,即确立了董事权力因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委任而终止的原则。

与自动清盘类似,董事权力是终止于委任或提名清盘人之时,而不是在清盘开始之时。结合法院清盘程序,在提交清盘呈请后,法院即有可能根据债权人、公司、分担人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颁令委任临时清盘人。根据上述判例原则,纵然法院并未颁布清盘令,董事的权力即已告终止。若法院未在清盘令前委任临时清盘人,则董事权力实际上在法院颁布清盘令时终止。清盘令的内容本身不包含委任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内容,但是根据《清盘条例》的规定,若法院在清盘令前未委任临时清盘人,则在颁布清盘令时署长自动成为临时清盘人(一般程序)或清盘人(简易程序),董事权力亦因署长自动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而终止。

3.委任或提名之时而非清盘开始之时

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根据《清盘条例》的规定还是判例原则,董事权力是终止于委任或提名清盘人之时,而不是在清算开始之时。尽管这两时点许多时候是同时发生,但也有可能分别发生。比如在成员自动清盘中,大会通过自动清盘决议但未同时委任清盘人;又如在债权人自动清盘中,公司通过清盘决议时未同时提名清盘人。在这两种情况中,董事权力均未在清盘开始之时终止,而是在随后清盘人获委任时终止。而在法院清盘中,若法院在颁发清盘令前委任临时清盘人,则董事权力在清盘开始之前即告终止。

(二)清盘人代表公司的权力

1.主要权力

首先要指出的是,香港法律关于清盘人的公司代表权(以及其他权力),并不是一般性地规定清盘人在清盘程序中有权代表公司,而是采用了列举规定的方式。其中,若干主要的公司代表权集中列于《清盘条例》附表25,同时也有一些权力规定分散在《清盘条例》及其他立法之中。对于所列举的权力,不同清盘程序,不同类别的清盘人,在清盘程序的不同阶段,所享有的权力范围及所受限制也有所不同。从下图可以比较全面地看到不同清盘程序中的各类清盘人所有享有的不同权力。

关于以上表格的重点内容,分述如下:

(1)分类

上表所列权力,均属于(或包含)各类清盘人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其中可分为四大类:立法单列的权力、附表25第1部分的权力、附表25第2部分的权力及附表25第3部分的权力。立法单列的权力,就是分散规定在不同条文中的权力。至于附表25的权力,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权力,第1部分的权力受限最大,第2部分次之,第3部分再次之。从权力的强度看,第1部分权力对有关各方的利益影响最大,第2部分、第3部分依次影响较小。对清盘人权力进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是规定了有关权力的行使须经过认许(sanction)。所谓认许,亦即许可或授权。主要有法院的认许、署长的认许、审查委员会的认许、债权人会议的认许、成员会议特别决议认许等。法律针对不同清盘程序、不同类别的清盘人、不同的权力作出了不同的认许要求,以限制清盘人相关权力的行使。

(2)法院清盘程序与自动清盘程序清盘人权力的差异

除了法院清盘程序清盘人享有财产归属的权力而自动清盘程序清盘人不享有该权力外(见上文(3)),两类清盘程序中的清盘人所享有权力的另一重大差异是附件25第2部分的权力。此部分所列的权力分别为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力及继续运营公司的权力。法院清盘程序清盘人行使此二项权力须经法院或审查委员会认许(199条(2)款),自动清盘程序清盘人则可自行行使该二项权力。这体现了法院清盘与自动清盘在公权力介入程度上的区别。

(3)保管、保护公司财产

保管、保护公司财产的权力(第1项)是唯一一项各类清盘人在不同阶段均不受限制地享有的权力。根据有关条文的规定,临时清盘人、被提名清盘人、清盘人均有权无须经认许自行行使该等权力(197条、228b条(3)款、243a条(2)款、251条(1)款)。在程序上,《清盘条例》还规定了在法院颁布清盘令后(因此仅限于法院清盘),可命令任何公司的分担人、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员等向清盘人交付任何有表面证据证明属于公司所有的金钱、财产、账簿、文件等(211条)。

(4)申请将财产归属清盘人

此项权力仅法院清盘程序中的清盘人享有,临时清盘人及自动清盘程序的清盘人均无此权力。在公司进入清盘程序后,原则上其财产归属并不发生变化而仍然属于公司所拥有,清盘人取得代表权后也仅有权代表公司处分其财产,而并不取得公司财产的权益。但是,根据《清盘条例》198条,清盘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公司财产权益归属于清盘人的归属命令(vesting order),从而由清盘人取得财产权益,清盘人得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处置公司财产并进行清盘。但是,此项权力的行使实际上会加重清盘人的责任,在实务中也甚少使用。

(5)附表25第1部分

附表25第1部分所列的权力属于对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权益影响最大的权力,包括向特定类别债权人全额清偿的权力及进行和解、妥协的权力,因此任何清盘程序中的任何类别的清盘人,行使这两大类的权力均须先获得相应的认许(令前临时清盘人是否可以行使此权力还取决于法院的命令(见下(5))。其中,在法院清盘程序中的临时清盘人及清盘人行使此类别的权力须经过法院认许(199条(2)款、199a条、199b条),经署长委任的临时清盘人则须经法院或署长认许(199b条(4)款);在自动清盘程序中,成员自动清盘程序的清盘人须经公司以特别决议认许,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清盘人则须经审查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如无审查委员会)认许(251条(1)款),困难经营清盘程序清盘人及被提名清盘人则须经法院认许(228b条(2)款、243a条(1)款)。

(6)令前临时清盘人的权力

除了保管、保护公司财产的权力外,法律并未规定令前临时清盘人所当然取得的权力。令前清盘人的权力均由法院在委任令中所规定。因此,令前清盘人无论是否由署长担任,其是否享有代表公司的权力,享有何种代表公司的权力,可如何行使代表公司的权力,均由法院在委任令中确定(193条(3)款)。

(7)署长与非署长权力的区别

临时清盘人及清盘人均可由署长或署长以外的人担任。无论是署长还是非署长担任的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行使第1部分及第2部分的权力均须经认许。至于行使第3部分的权力,则因署长或非署长担任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而有所不同。

就令后临时清盘人而言,署长担任时署长可不受限制地代表公司行使第3部分的权力(199a条),而其他人担任时行使该部分的权力则须经过法院的认许(199b条),经署长委任的临时清盘人则须经法院或署长认许(199b条(4)款)。例外的是,若非署长担任的临时清盘人所处置的是容易毁消货品,则无须受第3部分出售财产须经认许的限制(199b条(3)(4)款)。

至于清盘人,无论是署长担任还是非署长担任,其行使第3部分权力原则上均无须经过认许。唯一的例外是非署长担任清盘人时,其代表公司聘请律师时受到有限度的限制。非署长清盘人聘请律师,或须经法院或审查委员会(如有)认许,或可通过先行通知而豁免认许,即提前七天将拟聘任律师的意向通知审查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如无审查委员会)便可豁免取得前述认许(199条(4)款)。

(8)临时清盘人、被提名清盘人出售财产无须认许的情形

除了法院清盘程序中的非署长临时清盘人处置容易毁消货品无须认许外(199b(4)款),困难经营清盘程序中的临时清盘人、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中的被提名清盘人处置容易毁消货品,同样无须先经认许(228b条(3)款、243a条(2)款)。

2.清盘人权力的一般性受限

如前文所述,不同程序中不同类别清盘人在行使其权力时可能须经过认许,除此认许的限制外,各类清盘人行使权力还受限于法院的监管权力。在法院清盘程序中,《清盘条例》对各类清盘人均确立了权力须受法院管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各类清盘人行使权力“须受法院所管控(subject to the control of the court)”(199条(5)款、199a条(2)款、199b条(6)款)。同时还规定了债权人和分担人均可就清盘人权力的行使(是否行使、如何行使)向法院申请指示(199条(6)款、199a条(3)款、199b条(7)款)。此外,因清盘人行使权力而受损害的任何人,还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或推翻清盘人的行为或决定(200条(5))。对于令前临时清盘人,其权力的有无及如何行使,只能由法院的命令确定(193条(3)(4)款)。

在自动清盘程序中,《清盘条例》及其他立法未规定法院可如在法院清盘程序中一般深度介入清盘人的行为和决定,但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清盘人、分担人、债权人的申请就包括清盘人权力行使在内的事项作出相应的命令(255条),法院亦可在具备理由时更换清盘人(252条)。

据上,由于法院有权力就清盘人的权力及其行使作出命令,因此在个案中,清盘人是否享有某项权力或可如何行使某项权力,还要结合是否存在相关的法院命令予以判断。

3.多个清盘人

当临时清盘人、清盘人多于一人时,对于他们可单独还是应共同行使权力,《清盘条例》亦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法院清盘程序的清盘人,法院在委任清盘人时须确定多个清盘人是否须共同行使权力,还是可以由任何一人或多人行使(196条)。对于自动清盘,多个清盘人行使权力的方式,可由委任主体在委任时确定;若未确定的,则可有不少于二的任何人数的清盘人行使。

4.特别经理人

在公司业务的特别需要下,署长担任的清盘人可向法院申请委任特别经理人以进行清盘活动。特别经理人的权力与令前临时清盘人类似,完全根据法院命令确定。因此,特别经理人也有可能根据法院的命令享有并可行使一定的代表公司的权力(216条)。

五、在内地程序中的法律问题

(一)香港公司代表权的准据法问题

在内地法律程序中,要确定谁有权代表香港公司的问题,首先要确定应以什么法律作为处理此问题的依据。这就是香港公司代表权的准据法问题。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看,此问题应属于法人行为能力的问题,应适用该法14条的冲突规范处理。该条文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据此,在香港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其代表权应根据作为登记地法的香港法律予以判断。在实体法律问题上,比如谁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谁有权代表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谁有权代表公司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等,应依前述冲突规范根据香港法律进行判断,应无疑问。因此,就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的一般交易活动而言,董事根据香港法律一般享有代表公司的权力,因此可认定董事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就公司在清盘程序中的交易活动而言,自动清盘程序的清盘人即可代表公司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对公司发生约束力(只要不属于附件25第1部分的事项)。

然而,《法律适用法》14条的规定是否可适用于判断诉讼代表人的问题,即谁有权代表公司在内地进行诉讼的问题,则不完全明确。原因在于,代表进行诉讼的问题是属于程序法问题,根据一般观点,冲突法仅规范实体法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不规范程序法的法律适用问题。若采用肯定说,亦即认为诉讼代表问题可适用或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14条规定,自应根据香港法律判断谁有权代表香港公司在内地进行诉讼。若采用否定说,即认为不能将《法律适用法》14条适用于诉讼代表人的问题,但这也只是认为在依据上不以该冲突规范为法律依据,并不排除在结论上仍然以香港法律为判断依据。

《民诉法解释》523条2款规定:“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参照此规定,域外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须提交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确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既然是须经所在国公证的确认代表权限的证明,似乎就隐含了应根据所在国法律确定其代表权的立场。参照适用于香港公司,即应根据香港法律确认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限。

在理论上,也不完全排除以香港法律以外的规则作为判断谁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依据,比如为香港(及其他境外)公司的代表人设定专门的确定代表权规则,但这似乎在合理性上难有具说服力的解释(不过其实在外商投资领域的实务中就有类似的做法,如要求境外投资者签署确认其在内地的法定代表人(尽管境外法律可能没有这个职务和概念),并将该法定代表人视为可代表投资者在内地签署有关文件、进行相关活动的唯一代表)。

(二)内地涉港案件公司代表权问题

1.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力

代表进行诉讼的权力,仅仅是公司代表权的一个方面。但是,对于内地涉港司法实务来说,诉讼代表权的问题(谁有权代表香港公司在内地进行诉讼?)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因此有必要先予探讨。以前文关于香港清盘程序中公司代表权规则的介绍为基础,可就香港法律下的公司诉讼代表权作进一步的说明,分述如下:

其一,自动清盘程序的清盘人可自主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无须取得任何认许,但除此以外,其他类别的清盘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均须取得认许。

其二,任何类别的清盘人代表公司进行和解、妥协以及全额清偿某类别债权人的债项(附表25第1部分),均须取得认许。因此,自动清盘程序的清盘人虽可自行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若诉讼涉前述处置,理应仍须经公司特别决议或审查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认许(251条)。

其三,除了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外,聘请律师进行清算事宜亦被列为附表25第3部分的一个事项。根据相关规定,自动清盘程序中的清盘人、署长担任的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均可自行聘请律师,其他清盘人聘请律师则须经认许。但是,对于法院清盘程序中的非署长清盘人,《清盘条例》又规定非署长清盘人可提前七天通知审查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并在通知期限届满后自行聘请律师(199条)。

其四,除了清盘人外,自动清盘程序中在委任或提名清盘人之前的董事,也须取得法院的认许方可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或聘请律师(250a条)。

其五,在法院清盘程序中,若法院经署长申请委任了特别经理人,并且委任命令也要求特别经理人可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或聘请律师但须先经认许,则特别经理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亦须取得认许。

2.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等行为(实体法法律行为)的权力

对于诉讼行为外的交易行为,主要列于《清盘条例》附表25第3部分。就该部分所涉及的交易行为(聘请律师已在上文讨论,此部分讨论不包括在内),清盘人(包括法院清盘和自动清盘,也包括署长和非署长担任的清盘人)以及署长担任的令后临时清盘人,均可无须经认许而自行代表公司进行。非署长令后临时清盘人、困难经营清盘的临时清盘人、被提名清盘人、提名或委任清盘人前的董事,代表公司进行此类交易行为均须先经认许,但处置容易毁消的货品则可无须经认许而自行代表公司进行。至于令前临时清盘人及特别经理人,则根据委任命令的授权及限制而定。

(三)未获认许在内地法律中的影响

对于实体法上的各类交易行为,香港公司在清盘程序中的代表权问题应依《法律适用法》14条根据香港法律判断,已如前述。至于香港公司的诉讼代表问题,则假设同样应以香港法为准据法(无论是以《法律适用法》14条还是其他规范为依据),作为讨论的基础。

1.认许的性质及其欠缺在香港法律下的法律效果

对于清盘人享有无须经认许而自行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或交易的情形,清盘人有权直接、单独代表香港公司在内地进行诉讼或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应无疑问。但是,对于须经认许的情形,若有关清盘人、董事、特别经理人未取得所须的认许,从内地法律的角度看是否应认定他们欠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或交易的权力?要回答此问题,在理论上首先还需要判断认许在香港法律中的性质,认许的欠缺是导致清盘人(包括董事、特别经理人,下同)在相应事项上不享有代代表权,还是仍享有代表权而只对清盘人产生其他负面法律效果(如处罚)。

借用内地的规则类型,认许的欠缺在理论上至少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性质及法律效果:(1)代表权缺失,从而有关行为对公司不发生约束力,从而公司不受该交易行为(如合同)约束,或在诉讼中构成当事人主体不适格;(2)有关交易行为因违反认许要求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将认许规则视为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定;(3)有关交易行为、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只是清盘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处罚),即将认许规则视为强制性规定中的取缔规定。

2.在内地法律中的“应对”

假设香港法律将认许的欠缺一概视为代表权欠缺(上述法律效果(1)),则在内地的涉港案件中则较容易处理。在诉讼中,可以认定清盘人未取得认许即无权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义参与的诉讼构成主体不适格;在交易中,则可认定清盘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行为。又或者,假设香港法律明确不推翻清盘人未经认许的诉讼或交易对公司的约束力,而只是视为清盘人个人的违法行为而作出处罚,在内地的法律程序中也可以直接认定认许的欠缺并不影响清盘人行为对公司的约束力。在诉讼中,清盘人仍然为适格的代表公司的主体,诉讼及具体的诉讼行为均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在交易中,清盘人代表公司进行的行为,其效力均归属于公司。

然而,处理此问题最大的难点是,香港法律就此问题进行规范时,所采用的并不是与内地法律所采用的完全对应的概念、类型和规则,而且存在多种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分述如下:

其一,香港法律可能在表述上采用了与内地法律相同或类似的概念,但其规则在实质上并不相同。比如可能将清盘人未经认许而进行的某个行为表述为“无权(no authority/power)”或“越权(ultra vires)”,但实际上又认可其行为对公司的约束力,只是对清盘人作出相应的处罚。此时,按照内地的表述,清盘人严格而言并非无权或越权,而是违反取缔规定的违法。从内地法律的表述看,香港法律的这种状态是一种“名为无权,实为有权但违法”的情形。

其二,对于在不同事项上的欠缺认许,香港法律所作的定性及赋予的法律效果,并非必然统一。比如,针对未经认许进行诉讼,香港法律可能认定诉讼仍约束公司;针对未经认许出售财产,则可能认定为越权而不约束公司或无效。

其三,对于清盘人未经认许行为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特别是基于判例法的特点(没有判例就没有法),香港法律可能尚未有明确的立场和答案,即所谓法律状态未定(unsettled)。因此,即使假设在香港法律下也有类似于内地法律所采用的概念、分类和规则,但也可能出现对于某事项上的欠缺认许行为及法律效果,香港法律未作“回答”的情形。

基于以上困难,内地法院在依照《法律适用法》14条(或其他法律规范)根据香港法律判断清盘人是否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力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予以处理。

第一种方式。尽量对香港法律处理欠缺认许问题在实质上的规则内容进行掌握,再分析其与内地法律中的哪种规范类型一致或最为接近,再根据这一理解判断清盘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比如,假设香港法律对于清盘人未经认许代表公司进行诉讼采用了“名为无权,实为有权但违法”的观点,内地法院就可认定清盘人实际上具有代表权,在内地的诉讼中为适格的代表人,至于违法可被处罚则属于香港法院或主管部分所需处理的问题,内地法院无需处理。

这种处理方式的缺点,在于内地法院必须精准地掌握香港法律针对每一种欠缺认许事项的性质及法律效果,才能准确“套入”内地法律的规范类型,并作出判断(是否有代表权)。而更大的缺点,是在香港法律对有关事项尚未有明确立场时,内地法院就无法“套入”内地法律的规范类型。若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境外法律无规定或无法查明的情形,从而应适用内地法律,内地法律实际上又未必存在相应的规定可代替适用。

第二种方式。对《法律适用法》14条中的“法人行为能力”(或其隐含的“公司代表权”)作出与内地实体法上“法人行为能力”或“公司代表权”不完全相同的解释,以便于香港法在内地程序中的适用。比如,“一刀切”地认为只要香港法律对清盘人代表公司的行为设有限制性规定,均视为欠缺代表权的情形。从而,无论香港法律对欠缺认许的法律效果如何规定,均视为清盘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而对公司不发生约束力。也就是要求清盘人的行为要在内地获得约束公司的效力,无论如何也必须取得认许。

这种处理的方式,优点在于可以避免过度细化地给香港法律的相关规则进行定性(甚至是在香港法律中根本无需定性的情形下强行定性)。但其缺点是(如果是缺点),这种处理实际上是改变了“公司代表权”的界定,即采用了与内地实体法不同的界定。不过,对冲突规范中的概念采用与实体法中相同概念不同的解释,是冲突法识别理论早有讨论的问题。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拉贝儿早在1931年发表的《识别问题》中即提出了冲突规范概念应采用与内国实体法相同概念不同解释的观点。

当然,在解释冲突规范中的“法人行为能力”或“公司代表权”时,内地法律可以更为细分一些。比如,可以认为“只要香港法律未明确认定未经认许行为对公司无约束力”,即视为该未经认许行为仍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亦即清盘人享有代表权。也就是说,只有香港法律(如判例)明确认定在特定事项上的欠缺认许导致该行为对公司没有约束力,才认定清盘人不享有代表权。

以上所提出的,仅仅是在根据内地冲突规范判断清盘人根据香港法律是否具有代表权的问题时的不同的可能解决思路或建议。具体究竟应该采用哪种观点或方式解决,如同本系列的其他文章,本文的目的主要在于指出问题以供法律同仁共同思考,因此暂时不提出明确的建议。

3.法院的认许

香港法律针对不同清盘程序不同类别清盘人所需的认许,规定了不同的认许主体,包括法院、署长、审查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公司会议特别决议等。可提出思考的问题,是对于香港法律规定了须经法院认许的情形,在内地法律程序中,该认许能否由内地法院“代替”香港法院作出?这也是一个在依据冲突规范适用境外准据法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同样,在此提出仅供法律同仁思考,本文暂时不提出明确的观点主张。

(四)法院命令的限制

根据前文的介绍,清盘人的代表权除了可受认许规则的限制外,还有可能受到法院在个案中通过颁布命令所作出的限制约束。对于此类限制及其违反的法律效果,以及是否构成清盘人在内地法律程序中欠缺代表权的问题,与清盘人欠缺认许的情形基本雷同,因此其衍生的问题也可参考前文关于清盘人欠缺认许的相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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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黄善端律师 跨境法律学会发起人、港籍内地执业律师、内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务专家

黄律师在跨境债务执行;跨境争议解决;跨境家事、继承、财富规划;跨境直接投资、并购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第8篇】优惠注册香港公司

1. 国际品牌形象:香港公司注册名称可包含“国际/集团”等字眼,便于企业提升品牌形象;2. 国际贸易便利:与多数发达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议,利于企业进入欧美市场;3. 拓展国际市场:合资企业可享有内地政策优惠,国际金融更利于拓展全球市场;4. 税种少,税率低:税务种类少,税率低,实地经营或三线分离的对外贸易,企业均可合理避税;5. 外汇自由:无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利于企业获取国际信贷、融资上市等;6. 利于移民海外:实地经济为香港作贡献可获取移民香港的机会,费用仅需100万

【第9篇】香港离岸公司+scr+新规

由于越来越熟悉国际业务的需求,香港成为寻找合资伙伴和寻找外籍专业人员以及对外贸易的便捷之地。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众多企业家选择香港作为离岸公司注册的目的地。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数据,2023年在香港新成立的公司中,就有大约99%是私人有限公司。针对这一部分公司,香港政府规定其必须维持公司的管理,并每年向公司注册处(cr)和税务局(ird)备案。

注册香港公司相对简单,但后续运营工作也十分重要。同时,在当今大环境下,香港公司合规运营将是未来香港公司注册及维护的重点,本文将列举运营中需要避免的不合规行为。

经营范围不填写

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并没有太大的限制。只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可经营任何性质的业务(如财务、医疗保健、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建筑、装饰装潢等)。

香港公司注册后,对正规经营项目基本没有限制,法律禁止的经营项目除外。对于已在运营的香港公司,现强制性要求必须在商业登记证上添加“业务性质'(即经营范围)。如商业登记证上显示“corp”,则需要添加业务性质。未添加者可被检控,引致罚款甚至监禁。

公司未挂水牌

按照香港注册处的要求,香港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和业务场所展示其名称,并置于可让访客易于看见的位置。如果企业购买了实体水牌租赁服务,即可在办公区中心接待处设立公司名称牌匾,使企业形象展示于香港写字楼,有效提升香港公司企业形象。

香港注册处严格核查香港公司水牌展示情况,并会不定时派遣人员,到公司注册所在地址进行巡查。违者可被检控及罚款。

不备存及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scr)

除上市公司外,所有在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并备存在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指定地址,以供政府执法人员随时进行查阅。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备存scr,不仅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以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营。此外,如果任何人在接到注册处通知后处理不当或是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或具欺骗性的资料,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将可被处罚并监禁。

未按要求做年审

香港公司注册一年后,必须根据公司股东、董事、秘书、注册地址等信息制作年度申报文件,并每年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报告一次。

年审是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的一种方式,对于不办理年审的公司,除产生高额罚款外, 可能会收到香港法院传票,法院会根据《公司法》相关条例起诉公司董事和股东,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可能被判处罚款另加每日累计罚款。如此会导致董事和股东信誉受损,以及影响日后办理香港业务或出境。

例如,申请开立香港银行账户,不良记录会影响开户成功率;公司也将列入黑名单,会被强制注销,并冻结银行账户。

未按要求申报各项变更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公司须按时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向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作出申报:

公司董事及秘书变更, 及其个人资料地址、身份证明文件变更;

核数师辞任;

注册办事处及登记册备存地点变动;

转让股份;

资本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配发 / 增加股本, 股本回购, 股本减少、股本币值重订等;

更改公司名称;

章程细则条文修订;

按揭及押记登记及解除;

如有违例, 视乎项目,会有相应的刑罚甚至监禁。

未报税 / 正确报税

依照香港法律规定,所有的香港公司无论是否有盈利,都需要申报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香港公司是否需要纳税根据该公司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盈亏状态而定,如果该公司税务申报年度期间属亏损状态,则该公司无需向香港税务局缴纳税收,但仍须进行审计并向税务局提交税务申报。

香港公司不报税会有哪些影响?

(1) 高额罚款

一次超期罚款1200港币;

二次超期罚款3000港币起;

(2) 法院传票及被捕

收到法院传票, 可处定额最高罚款1万港币,以及相等于少征税款的3倍的罚款罚款。

银行账户强制;

扣税款/冻结;

公司被强制注销;

董事列入黑名单最高监禁6个月。

被罚款或检控后, 仍须负上接受评税及缴税的法律责任。

以上业务事项都必须正常维护,不管哪项没有正常维护都会影响香港公司的正常运营,面临罚款甚至被法院起诉。每项工作都离不开专业人员的支持,这些专业的企业服务,通常也有香港公司法定秘书为其提供。而依照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最新要求,每家在香港提供秘书服务的企业服务提供商,都需要进行考核,只有合乎行业准入许可的秘书公司,才能提供企业服务。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经验的秘书服务提供商,至为重要。

【第10篇】怎么注册香港的公司

为什么做外贸建议注册香港公司?我们都知道,外贸公司想要出口产品到国外,必须要办理进出口权,才能出口产品。但是,由于在国内注册的公司要想出口产品到国外,要走很多流程,办理各种证件,手续非常繁琐。这时候很多客户就通过注册香港公司、国际商标等来操作进出口贸易。

为何做外贸的企业十有八九会选择在香港注册公司呢,因为注册香港公司对于外贸企业来说有很多优势。比如,方便境内备货,香港作为一个自由的国际贸易港,物流进出自由且便利,一般货物进出不征收关税,因此在仓储方面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

此外,通过注册香港离岸公司开设离岸账户,所有外汇资金存放于离岸账户,极大方便贸易资金的调度。而且,很多卖家朋友们肯定经历过退货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跨境电商卖家一般选择退在香港,方便退换货操作。

【第11篇】香港公司资质审查

香港注册公司拓展内地市场的朋友快速看过来,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司可申领bud专项基金补提,最高可达600万港元!要如何才能申请该专项基金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bud专项基金

香港政府为振兴香港经济,协助香港企业把握国家战略发展规划的机遇,于2023年6月推出“品牌发展、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的专项基金计划”(简称“bud专项基金”),通过资助在港企业推行品牌发展、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开拓及发展中国内地市场业务,从而提升企业在中国内地的竞争力,鼓励企业向中国内地发展业务。

基金自2023年推出至今,一直在不断提高每家公司可获资助的资金上限,由一开始时的50万元提升至现在的600万。

每家非上市香港企业,可为在內地、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经济体推行的发展品牌、升级转型、拓展营销的项目申请高达5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可申请100万港元,累计资助上限是700万港元!

申请bud基金的资质

1.在香港商业登记(香港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

2.非上市公司,香港公司至少成立一年。

3.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营(有雇员及mpf记录、财务审计报告、实际经营场地及交易等)。

4.如申请涉及内地执行项目实施,需符合下列任意一项:

(1)申请单位持有内地公司股权50%以上。

(2)自然人股东持有香港申请公司30%及以上股权,持有内地公司股权50%以上。

(3)申请企业及内地单位由同一群股东(自然人)持股100%。

5.香港公司上一年营业收入至少在300万港币及以上。

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保险机构不适用该项补贴。

bud基金资助范围

1.增设新业务单位的相关运作开支

新业务单位的相关运作开支如商业登记或营运执照、项目期间的租赁/装修、水电煤等。

2.增聘员工

与项目直接相关人手的薪金,和项目推行期间的相关开支等。

3.购买/租赁机器/设备

项目专用和具有特别功能的机器/设备的开支(包括制造新产品的模具、专用及具特别功能的电脑硬件和软件)及其附带开支。

4.制作/购买产品样本或样板的直接开支

项目中涉及制作/购买产品样本,用作开发/示范用途的产品样本或样板的直接开支。

5.投放直接与项目相关的广告

项目中广告开支,包括投放广告的开支及有关费用、赞助费; 聘请代言人、代言推广及/或购入肖像使用权等相关费用。

6.展览会(包括虚拟展览会)及宣传活动

参加香港、内地、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的展览会/展销会。

7.来往香港及内地/自贸 协定/投资协定经济体的交通及住宿开支

只在香港、内地、自贸协定或投资协定经济体的本土交通费。

8.设计及建立网上销售平台

设计及建立网上销售平台的开支。

9.建立/ 优化公司网页

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的公司网站开支。

10.制作/ 优化移动应用程序

制作或优化于流动器材上使用的应用程序 (只限推广用途)

11.设计/ 制作宣传品

制作宣传品(例如:传单、小册子、海报等)以及其他相关的开支。

12.检测/认证注册

于香港、内地、自贸协定或投资协定经济体进行检测 /认证/注册的开支。

13.申请产品专利/ 申请 商标注册

项目直接相关的专利/商标注册/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费用。

14.为获批项目所需的账目外聘的审计费用

核准项目的外聘的审计费用。

从正式递交申请到审批结果出来、签订资助协议,最快需要3至4个月时间。如果申请主体急于开展项目,可以考虑在递交申请表次日马上开展项目,但存在的风险是:如果项目不获审批,开支不会获得资助,而已经在进行的项目也不能再申请资助。

【第12篇】香港公司需要审计吗

马上年底啦!香港公司审计也提上了日程!

不少人在后台提问,为什么香港公司一定要做审计呢?不做行不行?

当然不行!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香港公司审计的重要性吧!

一、香港审计的重要性

1、依法合规税务申报

合理向政府税务部门申报公司的税务,证明香港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对公司与政府部门的关系有极好的促进作用。

2、股东大会说明公司运营情况

在每年度的股东大会上向全体股东说明公司运营情况,提供由香港持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公司银行账户资料更新

随着scr政策的更新,香港各家银行开始对他们的客户进行严查,并要求香港公司每年进行资料更新以显示公司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而香港公司审计报告则是香港银行要求客户每年进行资料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公司融资重要证明文件

在公司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向客户展示公司的真实合法性,香港公司在进行国际招投标、筹资、上市活动中也需要提供审计报告。

5、公司注销文件

在注销公司时,只要是已经经营一年以上且有盈利的香港公司,注销时必须提供以往年度的审计报告,如不提供则注销无法进行。

二、香港公司不审计的后果

知道了香港公司审计的重要性,那么如果不做审计会有什么后果呢?

1、香港税务局处以罚款

香港税务局将追究股东和董事隐瞒真实应缴纳税务情况的法律责任,轻则处以3倍应缴纳税金的罚款,并强制补交过往年度的审计报告,而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处罚结果来看,已经与逃税的处罚结果一致。

2、被香港银行限制使用银行账户

香港银行对于违规进行税务零申报的香港公司账户,通常的做法就是即刻关闭该公司的银行账户,防止受到牵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论香港公司是否有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每年都是需要进行税务申报的

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同样的会影响到香港公司的正常存续以及办理其他事项:

1、香港税务局会处以一定的罚款,并起诉该香港公司,影响香港公司的正常经营存续。

2、影响香港公司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

三、香港公司审计流程

那么香港公司审计具体该如何操作呢?

1、提供所需的月结单等文件

2、会计师进行账务整理录数,生成财务报表

3、香港会计师依据所生成的财务报表进行核数审计、税务调整

4、出具审计报告初稿,给到香港公司董事股东确认

5、董事股东确认并签署审计报告

6、香港会计师依据审计报告填具报税表(如有收到),递交至税局进行税务申报。

四、审计四大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提交后,我们会收到四大保留意见报告,分别是:

1、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opinion)

香港的持牌审计师对被审计的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等做账资料进行审查后,确认其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香港的会计准则,同时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完整,表达清楚,无重要遗漏,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对该会计报表无保留地表示满意。

2、保留意见审计报告(qualified opinion)

香港审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该会计报表的反映整得来说是公允的,但还存在问题,因此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要根据内容进行调整。

3、不发表意见审计报告(disclaimer of opinion)

不发表意见就是审计师放弃表示意见,主要是在会计报表内有重要事项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也无法获得证据等情况。

4、否定意见审计报告(adverse opinion)

审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是审计师认为被审计的香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导致会计报表严重歪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香港公司要依旧给出的审计意见进行修改,整个香港审计才算彻底完成。

【第13篇】香港公司注册要多少钱

注册香港公司的人很多,那么你对注册香港公司了解多少?香港公司每年的注册费是多少?

香港公司注册费用

1.香港公司注册费用

(1)香港税务局费用:税务局商业登记证费用:2250hkd;

(2)香港注册处费用:法团成立表格费用1720hkd;

(3)秘书公司费用服务。

2.香港公司年审费用

(1)香港税务局费用:根更换新的商业登记证费用2250hkd;

(2)香港注册处费用:周年申报表105hkd;

(3)秘书公司服务费用。

注册香港公司的优势

1.税率低、税种少。

2.没有外汇管制:香港银行账户可自由收付外汇,资金转移灵活。

3.公司名称无限制:香港公司的名称几乎不受限制,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取适合的名称。

4.经营范围无限制: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极少受到限制,可以经营任何合法业务。

5.注册资本无限制:香港公司注册资本没有限制,而且不用验资。

6.注册手续简单:董事股东不用到港,注册周期短,效率高。

7.管理灵活方便:公司成立后,维护管理简单,每年只需做好年审和做账审计。

8.品牌美誉度高:香港的品牌认知度及美誉度高,容易提升公司的国际形象。

9.亚洲金融中心:香港有很完善的银行金融体系,宽松的融资环境,容易获得国际信用和信贷。

香港公司注册条件

1.准备全新公司名,中英文名称或英文名称(香港公司名称免费查册);

2.准备好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至少1位股东,年满18岁,任何国籍都可以);

3.确定注册资本(不需验资,最低注册资金1万港币);

4.确认股东的股份分配;

5.所有股东的国内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6.法定地址(在香港房管局备案地址);

7.法定秘书(香港法团企业或拥有永久性居留权的个人)。

注册香港公司要提供的资料

1.香港公司的中英文名称或单一的英文名称;

2.董事、股东有效身份证或护照;

3.确定公司注册资本;

4.提供公司经营范围;

5.填写kyc尽职调查文件;

6.董事股东手持身份证半身照。

【第14篇】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而对香港离岸公司而言,香港公司注册后不论您是从事什么行业,只要是正规经营基本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香港离岸公司经营范围如果有写业务,那注册时间会多一个工作日,因为香港注册处规定香港商业登记证领取第一份无业务性质的后需要加的话要等到第二天再去加,所以推算注册时间会多加上一个工作日。

香港公司经营性质:

1.只要是合法商业活动都可从事,没有固定要求。经营性质很宽泛,可写:电子电器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国际贸易,对以后经营范围无任何影响。

2.如以后需更换产品经营,只需在年审时告知代理变更经营性质即可。

3.可跨行业经营,可直接写经营产品名,或者贸易,生产或者不写也可以。

4.因证书版面有限,字数加标点需在20个字汉字内。

5.香港公司经营性质可是全中文或英文显示,但不可中英文结合。

6.香港公司经营性质对公司名称,银行开户,年审费用,注册资本无关联。

注册香港公司条件

1、一位或一位以上年满18岁的股东;

2、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影印件;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0元港币(到位资金不限);

4、在香港能提供注册地址(我司香港港胜提供);

5、在香港能提供一位法定秘书(由我司香港港胜提供)。

以上就是盈丰国际为大家介绍的有关注册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何要求的分析,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参考。

盈丰国际作为国内权威专业的香港、海外离岸公司注册代理机构,竭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公司注册服务,注册范围包括注册香港公司,注册美国公司,注册英国公司,注册新加坡公司,注册bvi公司,注册开曼群岛等海外离岸公司及深圳内资公司。如果想咨询注册香港公司费用或其他,咨询我们或者访问公司官网:http://www.hkyfzc.com/

【第15篇】香港公司入驻亚马逊

随着跨境电商热度一直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涌进跨境电商市场。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同时,也是众多亚马逊跨境电商卖家出海的第一站。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为什么选择美国公司入驻亚马逊?

1、用美国公司申请的帐号封店率不到1%,而大陆和香港公司申请的帐号封店率高达30%;

2、作为美国知名的电子商务平台,亚马逊对美国本土企业有一定的“关照”,如封号、推送、品类限制等 ;

3、亚马逊平台的消费者更青睐美国公司的产品,对销量的提升有一定的帮助;

4、sku品类限制少;

5、美国公司申请账号的时间比全球开店的时间短;

6、能做一些中国公司不能做的类目,如珠宝、农药,杀虫剂等;

7、树立国际形象、拓展海外市场;

8、美国公司开亚马逊账号销售额达到一定的程度,有特定的品类经理跟进;

9、美国公司的国际信誉度及认同度高,可于全球银行开设公司帐户;

10、美国国际法律地位高,认同性高;

11、以美国公司开设美国银行账户,利于外汇操作;

12、降低企业运营税赋。

注册美国公司的条件

1、公司名称:一般结尾以corp(corporation)、ltd(limited)、inc(incorporated)或co(company)、llc等字样,以表明公司的组织形式;

2、董事股东个人资料: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及英文签名;

3、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一般为5000美元,无需验资到位;

4、地址证明(水电账单、银行对账单等);

5、经营范围(产品类别、种类和服务项目);

6、公司股东股份分配比例;

7、注册地址。

【第16篇】2023香港公司

ohmyhome上市后,黄氏姐妹的考验才刚刚开始。但一路走来,她们什么大风大浪没经历过,从女艺人变身地产女强人,黄婉佩曾笑言:“我现在不再天真了。”

文 | 金融八卦女作者:澍野

· · ·

向佐前女友的公司,居然赴美敲钟上市了?

近日,新加坡房地产科技公司ohmyhome,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omh”。据悉,ohmyhome以每份 4 美元的价格,发行了325万股普通股,共募资约1300万美元。

而这背后的黄氏三姐妹,个个都不简单。大姐黄婉君(rosanne)与二妹黄婉佩(race)是2r女团成员,曾对标twins组合闯荡香港娱乐圈。

后来,大姐黄婉君与陈冠希交往,无奈“躺枪”照片风波,其他女星事业备受打击,她却开了一家内衣和情趣用品店,借此开拓商业版图;

二妹黄婉佩,以人妻身份与向佐恋爱,遭向太拆散后,海外留学镀金,摇身变成“美女股神”,二婚嫁给新加坡“金融老炮”。

从左到右:黄婉秋、黄婉佩、黄婉君

三妹黄婉秋(rhonda)则是正儿八经的金融女。如今,二妹与三妹创办的ohmyhome赴美上市,二妹的富商老公也隐匿在公司中,为两姐妹出谋划策......

1.

/ 姐姐卷入风波转行开店,

妹妹傍上“中国星太子爷” /

甜妹女团成员,转眼间成了上市公司大boss,真是不可思议!

遥想20年前,香港乐坛横空杀出一对姐妹组合2r,成员分别是大姐黄婉君、二妹黄婉佩(又名“黄婉伶”),她们来自马来西亚。

后来,她们一个与陈冠希传出绯闻,一个成了向佐的女朋友。

大姐黄婉君、二妹黄婉佩(原名:黄婉伶)

先看大姐黄婉君,2004年7月,陈冠希和黄婉君被拍到同车结伴看电影,并因陈冠希在黄婉君的家中过夜而传出绯闻。

2008年,陈冠希照片事件爆发,波及多位知名香港女艺人,其中就有陈冠希绯闻女友、2r中的姐姐黄婉君。其他女艺人都不敢发声,她却怀疑有人给她p艳图,于是就向警方报案了。

当时,黄婉君对还对媒体撂狠话:“以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做担保”,发誓从未拍过类似的“床边照片”,可以说是很刚了。

但无奈受此事件影响,她在娱乐圈不得不处于半隐退状态,但她并没有消沉,反而借机搞事业,开拓商业版图。

2023年6月,黄婉君、三妹黄婉秋以及一名朋友,合伙开设了内衣裤专卖店“rondavous”。开业当天,吴建豪还受邀来友情站台。

黄婉君主要负责打理内衣店的生意。同时,内衣店也出售一些成人情趣用品。

当时,有媒体趁机提起陈冠希,黄婉君则淡然地表示,时间可以证明一切,无须多做解释。而如果未来有机会与陈冠希合作,2r表示不会排斥。

2023年,黄婉君与混血牙医男友走进了婚姻殿堂,从此过上了名媛阔太的生活。2023年与2023年,黄婉君分别生下了大儿子dylan和小儿子daniel。

如今,两人结婚10多年来,感情也相当稳定。可以说,黄婉君把照片风波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再看二妹黄婉佩,她最出名的是以人妻身份,与“中国星太子爷”向佐谈恋爱。起初,两人多次被拍到亲密牵手照片。

2023年8月,向华强的澳门兰桂坊酒店开业,黄婉佩与向佐直接公开承认恋情。原本男欢女爱也没什么,但问题是,当时女方还没离婚。

于是舆论一片哗然,有港媒曝她“两头骗”,一边跟向佐说在和老公办离婚,一边又和老公说只是跟向佐在炒新闻。

还有港媒调侃:“堂堂中国星太子爷居然恋上人妻,口味可不一般。”

向太的当时还接受采访称,“希望有人搞清楚身份”,还说黄婉佩只是儿子向佐的“朋友”,而非“女友”。

后来为了化解危机,黄婉佩速回到新加坡,与老公陈靖谐谈妥了离婚事宜。

有八卦媒体报道,她曾向老公讨要一个亿作为赡养费,但为了尽早恢复单身,最后决定净身出户。

而对于天价分手费,黄婉佩曾气愤否认:“我家不是亿万富翁,但也不差,我是有教育的!”

那时候,向佐被黄婉佩迷得死死的,还夸她是一百分女友。还说向太很疼她:“如果我令她不开心,妈妈说要买条鞭让她鞭我”。

后来,黄婉佩开始频繁出入向家家宴和各种活动,向太也曾公开说儿子女友斯文。女方还被安排进入与向家关系密切的经纪公司“香港星”。

那时候,向佐还对媒体澄清,女友不是图他家的钱,因为她的前夫更有钱。

2.

/ 被前夫捧入娱乐圈,

二婚嫁给300亿“金融老炮” /

当年,2r姐妹刚入行时,不仅资源好到爆,还被拍到住豪宅、全身上下都是名牌,不禁有人好奇,她们是白富美逐梦演艺圈,还是抱了哪位金主爸爸的大腿?

直到2005年1月,黄婉佩被拍到带男人回到香闺过夜,媒体才扒出点眉目。

原来,这个男人是印尼华侨陈靖谐(anthony),比黄婉佩大21岁,曾是“新加坡第一美女”范文芳的初恋男友。

陈靖谐和范文芳

1988年,陈靖谐毕业于“旧金山大学”工商管理系。1993年创办“g.a.控股有限公司”,主营汽车与汽车零部件销售、租赁和服务,同时也是“宝马车厂”在中国的总经销商。

2002年8月,“g.a.控股”在港交所上市后,陈靖谐的身价一度暴涨至十亿新币。据说,正是这一年,陈靖谐认识了刚来香港娱乐圈闯荡的黄婉佩,并认为女方有“旺夫”体质,随即走到一起。

之后,为了圆女友明星梦,陈靖谐豪掷千金。2r姐妹刚出道时,就对标twins,签约了环球唱片。虽然不如twins火,但她们的资源却好到爆炸,特别是二妹黄婉佩。

2003年,2r刚出唱片,在香港电台第26届十大中文金曲颁奖典礼上,就获得了最有前途新人组合奖;黄婉佩还拿下劲歌金曲第二季季选“最有潜质女新人奖”。

2r出演的影视剧,也都是一番的待遇。2003年,tvb青春偶像剧《当四叶草碰上剑尖时》中,黄婉佩就饰演女一号“郑嘉南”;2004年,2r出演电影《死亡写真》的女主角,黄婉佩还凭借此角色获得2005年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新演员”提名。

2006年,博客(blog)潮流兴起,华娱卫视又专门为2r开了一档时尚资讯节目,名为《2r blg/2r部落格》。

但你以为黄婉佩这是傍金主?不,她是直接嫁给金主了。

2006年,据《东周刊》爆料,黄婉佩早于2004年8月26日就在新加坡和陈靖谐登记结婚了,还找到了当时的婚书。

2007年4月,2r和“环球唱片”的合约期满,组合宣布解散。陈靖谐出资让老婆推出了个人回忆录《伶‧开始》,甚至传出要成立“love music”唱片公司,单独捧黄婉佩。

但黄婉佩却花边新闻不断,一下和法国型男牵手,一下又和伍允龙逛街扫货......陈靖谐觉得头上绿油油,便不再捧黄婉佩,让她好好反省。

结果她却转头攀上另一个大金主——向佐,两人发展迅速,甚至走到和陈靖谐离婚的地步,具体前面已经提过了。

不过大家都以为她嫁入向家是板上钉钉,结果没多久,他俩却分手了。据港媒爆料,向太要求向佐“十年之内不拿影帝不许结婚”。

分手后,黄婉佩伤心了一阵子,逐渐退出公众视线。2023年10月底,黄婉佩直接宣布退出娱乐圈,重返大学修读工商管理课程。那时候,黄婉佩一边完成学业,一边在新加坡的金英证券(香港分行)做市场策划经理。

2023年,黄婉佩又继续攻读硕士学业,毕业后投身地产生意,结识到不少富豪。其中就包括她的第二任丈夫、新加坡地产大亨罗敬惠(david loh)。

据报道,罗敬惠比黄婉佩年长19岁,身家高达300亿新币。他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但不幸痛失爱子。

2023年11月,两人举办婚礼。2023年5月,黄婉佩生下大女儿cara loh,按照时间线来算,两人是奉子成婚。2023年3月,黄婉佩又生下儿子,取名为dayton loh。

但尽管升级阔太,黄婉佩依旧在搞事业。黄婉佩还对媒体透露,丈夫是自己生意上的领路人。

而罗敬惠也是一个“金融老炮”了。1988年,罗敬惠从俄勒冈大学毕业后,从事股票交易。他和他的堂兄弟韩成元在新加坡最大证券公司uob-kay hian(大华继显)任职,并被称为“梦幻组合”,帮助许多中国公司在新加坡成功ipo。

后来,他做地产生意发了大财,现在是胜捷企业的联席主席。胜捷企业分别在香港主板、新加坡主板上市,主要开发运营位于新加坡、马来西亚的特建工人宿舍,以及位于澳大利亚、韩国、英国及美国的特建学生公寓。

3.

/ 从艺人转型成商人,

两姐妹带领“新加坡贝壳”上市 /

别说,从女艺人转型女商人,黄婉佩不仅有点天赋在身上,一路上还有贵人相助。

当年她回去读书,赌王四太梁安琪还公开为她站台,大赞她“懂得自我增值”。

之后,黄婉佩又考了证监会许可的牌照,从事股票交易,有媒体又传出“美女股神:1股赚80%很容易”。

2023年,她硕士毕业后,与三妹黄婉秋搞了个房地产咨询公司anthill realtors,为房地产开发商担任顾问,负责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柬埔寨、新加坡、英国和越南的各种房地产项目的营销、推出和销售。

据媒体报道,anthill 开张只有半年,就已经搞得有声有色。这一时期,三妹黄婉秋在其中挑大梁。

毕竟,相比早早闯荡娱乐圈的姐姐们,三妹走的是专业的金融路线。

根据招股书,2007年,黄婉秋从密歇根大学毕业,获得了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紧接着,她就在芝加哥担任美国国债交易员,负责美国国债期货交易。

2008年起,黄婉秋参与了4年上市证券和房地产的自营交易。2023年到2023年,她加入了新加坡的第一太平戴维斯,并获得了房地产销售许可证,27岁晋升为销售总监,负责新加坡房地产的销售和租赁,还在马来西亚推出开发项目。

2023年,在anthill积累了3年经验后,黄婉秋又与黄婉佩创立了房地产交易平台“ohmyhome”,也就是这次在美国上市的公司。

从成立之初,两姐妹就对公司很上心。黄婉佩发博说,她们熬了几个通宵和周末,app终于登上榜首了。

后来,她们冲出新加坡,把业务拓展到马来西亚,事业版图不断扩大……

疫情期间,她们也在四处奔走,黄婉佩凌晨3点起床,飞到马来西亚办公。

在姐妹的打拼下,ohmyhome从最初的一个免费的自助房产交易平台,逐渐发展成一个提供一站式房产服务的平台,覆盖的区域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

黄婉佩对媒体介绍ohmyhome的业务,也讲得头头是道:

“ohmyhome围绕房产交易展开。基本上如果你登陆我们的网站,或者下载应用程序,我们会提供买卖房产所需的所有服务,也提供租赁服务。

如果你要卖掉你的房产,你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房产待售的信息,或者聘请你的代理提供服务;同时我们也提供其他增值服务,比如抵押转让,甚至装修。

我们还与律师事务所合作、与新加坡所有的大银行合作,提供抵押贷款服务。风水服务方面,我们也有很多合作伙伴。”

而两姐妹在ohmyhome也有明确的分工。目前,三妹黄婉秋担任首席执行官(ceo),主要负责战略发展和日常运营;二妹黄婉佩是首席运营官(coo),主要负责技术产品开发和营销。

2023年9月,时机成熟后,两姐妹在美国sec秘密递表,当年12月6日公开披露招股书。

招股书显示,ohmyhome在上市前的股东架构中,其主要股东包括:anthill持股 57.79%,而anthill由黄婉秋、黃婉佩两姐妹各持有50%。

两姐妹的上市进程也一路顺畅。前不久,3月22日,新加坡房地产科技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成为2023年第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新加坡公司,也是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女性房产科技公司。

ohmyhome 在纳斯达克上市后,以每份 4 美元的价格发行了 325 万股普通股,募资1300 万美元。截至美东时间3月29日收盘,ohmyhome报4.28美元/股,总市值8346万美元。上市5天时间,最高曾涨到5.2美元/股。

图片来源:百度股市通

ipo后,黄婉秋、黄婉佩分别持股为24.08%,黄婉佩的老公罗敬惠持股为19.16%。此外,他还在公司担任董事会非执行主席,负责集团的战略建议及方向,给两姐妹把关。

ohmyhome还一度被称为“新加坡贝壳”,但其盈利情况与贝壳相差甚远。

招股书显示,2023年、2023年及2023年上半年,ohmyhome营收分别为334万美元、438万美元、338万美元;经营亏损分别为264万美元、234万美元、114万美元。

如今,ohmyhome上市后,黄氏姐妹的考验才刚刚开始。但一路走来,她们什么大风大浪没经历过,从女艺人变身地产女强人,黄婉佩曾笑言:“我现在不再天真了。”

所以说,女人就是要在挑战中,不断成长与蜕变,成为更好的自己。毕竟,金主老公可以做“垫脚石”,但自己炼出本事才是王道!

参考资料:

《纳斯达克迎来首家新加坡上市公司ohmyhome》,新浪新闻

《还记得2r的她吗?到美国敲钟上市了!离婚后再嫁百亿富豪,开挂人生太精彩…》,宝藏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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