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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企业代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2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本(试行)(gf-2021-0216)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______(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______(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 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 合同当事人 在履行工程总 承包合同 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 立功 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 工资 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 法定节假日 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书 ,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 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 保密协议 ,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 拆迁补偿 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 委托合同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 劳动合同 ,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 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人 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 赔偿金 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 解除合同 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 专利 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 著作权 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 临时用地 ,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 临时工 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 劳动法 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 收条 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 销售合同 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 供应合同 损失,以及 运输合同 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 采购合同 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 合同解除 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 合同补充协议 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 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 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 ,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4.3.2 采购开始日期: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小时(或日、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7.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副本份数: 。
第18条 补充条款
18.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18.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18.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18.4 其他合同附件:
【第3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 承包合同
注:
一、关于总包 合同范本 使用的几点说明
1. 本总包合同范本是基于集团项目管理现状(不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纸、采用费率合同)为前提编写的,应用时 投标 文件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
2. 本总包合同范本作为各公司签订总包合同的模板,同时,针对各项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征,在使用时请结合项目情况对空白处进行细化、完善。
3. 在项目总包合同签订后,在后续各分包工程的 招标 及合同签约时,请务必注意总分包施工范围、工序交接、总分包配合管理及总包服务内容与费用等条款内容,避免施工过程中的重复计价、工序交接不清等现象。
4. 实际工程中,若总包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纸,建议尽量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招标,本总包合同范本中相应条款,主要是合同价款及调整、变更签证价款的确定等条款,需配合招标文件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本次合同范本修改的几点说明:
本着尽量在签约时完善总承包合同条款,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难度的原则,本版本在2008年3月11日上载的《总承包合同范本》基础上做如下修改:
1. 专用条款“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由于集团开发项目全国分布范围比较广,各地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操作规定也存在区别,难以统一,由原来统一规定变为在实际运用中请结合工程实际、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市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集团相关制度填写。
2. 专用条款“23.3.7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及包含内容”,扩大及补充措施项目包干的工作范围,减少实际施工过程中遇到相关变化情况所产生的再计费问题。
3. 专用条款“31、确定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增加零星工程以单价包干的形式计价,不参与计取费税及总价下浮,单价确定详表见附件9。在实际施工中,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涉及已建工程的拆改、植筋、零星用工等情况,为了避免工程签证过程中就发生的零星项目单价确认的分歧,减少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工作量,在合同签约时同步完善。
4. 专用条款“23.3.8总承包服务费” 进一步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范围为独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设备费)。避免因承发包双方理解的差异导致执行中的分歧。
5. 增加合同版本号,有利于执行中的修订,分类更明确。
集团成本管理部
2008年3月25日
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简称发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施工单位(简称承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适用图纸:本工程所使用的施工图纸采用由 设计院/公司所设计的全套施工图共 张,(其中包括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 施工图 张等),图纸设计日期: 年 月 日,第 版
承包范围:
除总承包管理外其他具体范围详:《承包人承揽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一览表》(附件2)
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
(1)独立工程:其他施工单位直接与发包人签定合同的工程,按其它施工单位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执行,具体详《独立工程一览表》(附件3)
(2)指定分包工程:须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负责执行,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签定三方 施工合同 的工程,具体详《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览表》(附件4)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投标书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 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 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 本合同协议书
② 中标通知书
③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④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⑤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⑥ 图纸
⑦ 投标书及其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并在3天内完成正式回执要求,紧急情况可根据承包人要求在24小时内回复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 证人 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有确凿 证据 认定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比如不能胜任工作、主观上不合作违反双方合同、或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承诺在调查认定后给予更换。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 拆迁补偿 、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 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费用已含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取的承包人措施费中;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关的修复、整改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师的验收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5)。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更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在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银行贷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8)。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2.2当合同按以上顺序仍不能解释清楚时,同一性质类型的文件按签发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证号: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证件号: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证号: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 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各一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并根据工程预算和合同,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精度控制在10%以内)。承包人应在报表中注明施工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对已延误工程进行工期追赶的措施等。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具体标准及要求见下表(或不采用)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办公用房及设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一
办公用房
二
设施
装修及环境要求:
1、 吊顶:
2、 地面:
3、 墙面:
4、 空调通风:
5、 照明与动力配电:
6、 门窗要求:
7、 其他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承担上述房屋、设备、设施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保洁服务。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现行国家规范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规定标准及工期按时保质完成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总承包管理工作。
a) 例会制度:本工程每周定期举行工程例会,时间: ;地点: ;承包人须派出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分包负责人参加。若承包人项目经理迟到超过半个小时每次罚款 元,每缺勤一次罚款 元。承包人在例会中向发包人报告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需发包人解决的问题,施工计划出现偏差的纠正措施,现场人员情况等。例会由工程师主持并整理会议纪要以作为发包人结算、付款的参考依据。
b) 月计划:承包人将月计划与月报表同时报送发包人,计划本着严肃的态度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现场情况编写,若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偏差过大,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元/次的罚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c) 工程小结:工程每进行到需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的 工程款支付申请 中应附工程小结,全面报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并与施工总进度计划对比,对延误的工期进行合理解释等。
d) 工程款支付申请:承包人的申请应根据本合同如实填写工程进度款数额并附上工程小结报告、详细的已完工程计量单等。承包人所报的已完工程造价不得高于经发包人审定后造价的10%,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10%的罚款,在当月工程款支付时直接扣除。
e) 以上月计划、进度总结、工程款支付申请均应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名,发包人有权依据这些报告的精度考核承包人项目经理。若报告与实际情况出入过大,发包人有权在必要的时候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f)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本合同约定的工地,每月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工地现场工作时间26天以上,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附件7)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附件7。
10.2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的要求:
10.2.1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人为指导工程施工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承包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按期、优质、经济地完成工程施工的重要措施,是考核承包人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含:
(1) 确定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 合理安排施工力量,确定人力、机械、材料的需用量和供应方案;
(3) 从施工的全局出发,确定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术组织措施;
(4) 选定有效的施工机具和劳动组织;
(5) 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施工顺序、施工方案以作为编制及实施工程进度计划的依据;
(6) 对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和空间进行合理的布置、以便统筹利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还应明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雨季施工方案等作为发包人进行工程检查、监督的依据且作为工程预结算依据;明确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各管理人员一旦经发包人认定则不可随意变动,变动前应书面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建立高效的项目经理部,保证发包人所发出的一切指令能实时传送,并及时执行;对于不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随时提出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10.2.2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制定从基坑土方开挖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的包括所有分包项目在内的总施工计划,绘制综合施工网络计划和横道图。施工进度计划应预留竣工验收所需的时间,以确保合同总工期得以严格遵照执行。在总施工计划得到发包人认可的前提下,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各节点计划的按时或提前完成,并承担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各节点计划而对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保证发包人按交房计划编制的配套项目的施工计划的如期实施。如按期完成脚手架、井架的拆除,雨污水管道(井)施工,施工垃圾的清运出场,配套项目施工区域场地平整到设计标高等重要节点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应充分配合发包人营销需要:当主体施工至 层时,必须拆除一楼脚手架,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一楼室外场地,以便提供出市政管线、供电、电信、燃气管线、园林环境、室外道路、广场等的施工场地;当主体完成到 层时,必须同时按交楼要求完成所有发包人指定样板房的毛坯房装修并提供临时用水用电;主体施工至 层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样板房所在层的电梯厅及通道具备装修施工条件。
10.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布置施工场地,但因发包人售楼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总平面图时,承包人应在7天内将变更的方案图报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计划进行监督,网络计划中的关键工期不得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 元(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发包人营销要求的以上进度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将被处以 元的罚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发包人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并在3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13、工期延误
13.1本合同工期已经考虑了正常施工准备(含人、财、物料、行政审批)、节假日、地区季节性的气候、供电、供水对连续施工的影响,除非确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6)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检验
16、检查和返工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进入工地的道路,在工地进出口应设置指示牌、灯号及所需的交通指导员等以保持道路畅通,并负责其费用。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审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场地干净整齐。发包人有权对工地上任何不文明行为予以警告和处罚,对任何安全隐患要求整改。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发生工人聚众闹事的情况,如发生每次处以 元罚款。
承包人的施工现场以及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应认真执行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若承包人的管理不力造成了对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现场的文明形象有影响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预算的编制办法及格式要求
承包人应在接收到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后三个月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预算书书面及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底稿的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支付,直至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书及相关资料。预算编制要求单项工程分开,分别按地下室(若无地下室,则为基础部分)、地下裙楼、地上架空层、地上转换层、地上标准层、地上顶层分开计算工程量,同时按建筑、结构、安装(分系统、内外分开)、室内外装修、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汇总,以方便进度款支付、结算的核对及成本数据分析。
23.2工程造价书划分细则
23.2.1土建:地下室、裙楼、架空层、转换层、塔楼及其他构筑物、工程措施项目
1)地下室:以地下室顶板建筑完成面顶标高为界。
基础:以地下室底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包括土方挖、运、夯填;基础;承台;地梁;底板等。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及保护;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金属构件;室内外平立面防水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2)裙楼:以裙楼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其中上部无塔楼部位的裙楼屋面女儿墙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裙楼工程量内。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3)架空层:以架空层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4)转换层:以转换层顶板结构顶标高为界,其中上部无塔楼部位的转换层屋面女儿墙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转换层工程量内。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5)塔楼:从转换层(裙楼、架空层、地下室顶板)结构面以上至建筑顶标高全部工程,分层计算汇总。
结构:砌体(内外、标号、材质不同分开计);墙板(内外、材质不同分开计);砼及钢筋砼(按构件种类、标号不同分开计);钢筋按规格、级别、构件不同分开计。
建筑:门窗;外墙抹灰、保温及装饰;内墙抹灰及装饰;楼地面(室内外、不同做法分开计);顶棚抹灰及装饰;各类栏杆;屋面保温、防水、保护层、面层;金属构件;室内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开计);电梯厅及公共走道装饰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开计。
6)其他构筑物:按结构和建筑单独列项。
7)其他:
地下室、裙楼、架空层飘出部分,其屋面结构和建筑全部计入该部位。
对于结构错层的,参照上面的部位划分,按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
屋面装饰架由特殊构件制作的应进行单独列项。
8)施工措施费项目按建筑面积分层分部位单独计算。
23.2.2安装:给排水、电气、消防、空调通风
各专业按地下室、管道井或强弱电井(密闭式)、裙楼、架空层、塔楼分别列项;
消防工程分消防水(下分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电、火灾报警系统设备、火灾报警系统工程)、防排烟、配电房co2灭火系统(弱电、管道)、配电房通风工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工程;
弱电预埋分电话、电视、智能、煤气、门铃、消防电、宽频、信号覆盖。
电气工程分动力、照明、防雷接地。
空调通风分通风、空调水系统、空调风系统。
23.2.3以上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均要求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开计算汇总。
23.3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的方式确定,具体计价标准如下:
23.3.1总计价原则:按 市有关规定,本工程按 类工程全部取费后(税前)统一下浮 个百分点。土建工程套用 安装工程套用 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与定额相配套的文件规定及 计价办法计算。管理费、利润率、规费费率按 发布 年度的推荐费率 %计取。税金按工程所在地现行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税率按下浮后工程造价为基础统一计取,不参与下浮。
23.3.2人工、材料、机械费总计价标准:工程预算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暂按合同签订当月 登载的信息价计算,工程结算按施工期内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发包人指定品牌及价格的材料、设备除外),无信息价的材料或合同约定认定品牌价格的材料,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所在地现行市场行情协商认价。若认价有争议,自发包人下发认价单后7天内承包人未签字盖公章完成确认手续、不接受发包人询价价格而提出要求改为甲供,发包人可指定供货商或改为甲供,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改甲供后的计价办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执行,同时在承包人结算总价中扣除发包人实际供应本项材料设备费用的10%作为发包人管理费。
23.3.3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品种及要求详: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6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认价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认价中已含采保费)不参与总价的下浮。即:
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分部分项工程的税后造价=〔(取完费后不含税造价-认价材料(设备)费)×(1-总价下浮百分点)+认价材料(设备)费〕×(1+相应税率)
23.3.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及数量详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计价程序计算,按完税后的价格退还发包人所供应材料设备价款,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不参与总价下浮,同时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发包人供应材料费(不含设备费,材料用量按额定用量,若材料为板材,不含磨边加工费及波打线加工费)的1.5%、发包人供应设备费的1%作为承包人的存储、保管及从存储点至安装点的二次搬运费用(已含本项费用税金,不含卸车费)。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在开工前或者竣工后供应的材料设备费用,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存储、保管及二次搬运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的建安工程类发票由承包人提供。即: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分部分项工程的税后造价=〔(取完费后不含税造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额定用量费用)×(1-总价下浮百分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实际用量费用〕×(1+相应税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额定用量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额定用量费用*1.5%(设备费为1%)-超额材料设备费用×(1+相应税率)
如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改为承包人采购,计价标准同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任何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有责任及义务进行接收保管。
23.3.5土石方运距:本工程的土石方场外运输费用,预算时按 公里内运距计算费用。结算时按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工程师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实际运距调整。(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要求明确土石方堆场及运距,则结算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运距计价,运距不再进行调整)
23.3.6商品砼及运距:本工程均采用商品砼,商品砼价格按本专用条款23.3.1~23.3.4款规定计算,不论实际运距大小,均不作调整。
23.3.7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及包含内容:本工程相关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按工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单价包干计取,进度款支付的预算造价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包干单价,其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结算造价按国土局出具的竣工查丈面积×包干单价计算,不参与取费税及总价的下浮,并不因任何原因增补(包括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承包人应提供措施费详细清单支出,确保安全、文明措施等费用支出到位。
施工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施工措施费承包单价具体含以下内容:
(1) 履约担保手续费;
(2) 工程保险费;
(3) 环境保护费;
含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期间的现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防护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等所有环境保护费用,包括总包及分包工程在内的所有环境保护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发包人提定分包单位另行收取。
(4) 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包括全部临时设施(指承包人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的搭设、搬迁、维修、拆除及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费用或摊销费用,含因设计变更产生、施工场地小及发包人销售需要引起的临建搬迁及建筑垃圾清理外运;包括承包人、各分包单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及修复、场外租地及交通费、承包人及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等涉及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全部费用。
(5) 夜间施工增加费:指为缩短工期在夜间施工时所发生的夜班补助、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施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 赶工措施费:指为满足工期要求而采取的相应组织或施工措施发生的费用及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
(7) 二次搬运费: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材料、设备等不能一次到位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同时含甲供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
(8)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9) 脚手架、独立安全水平挡板费;
(10)垂直运输机械费;
(11)各类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场外往返运输及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机械/设备/材料过隧道路桥费、;
(12)施工排水、降水费;
(1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4)工程建筑垃圾清运费、特殊施工工艺增加费;
(15)施工期中的必要措施费,含:场地平整、预应力管桩桩芯空孔清理及砼浇注、桩顶设计标高以上砼浮浆凿除、施工期间必要的各种降水止水措施费(止水帷幕除外)、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及拆除、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地下室外墙施工缝防水处理费、后浇带防水处理费、地下室土建部分的照明增加费、固定钢筋用的马凳筋和铁垫件、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楼地面架立负筋的板凳筋、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套管塞缝、弱电预埋穿铁丝费用、管线暗埋的开槽刨沟、暗埋管线的划线标识、洁具及配件和台面安装的打胶费用、停水停电措施、硬地法施工、防洪防风措施、主体施工时的梁柱搭接处、梁墙搭接处及墙墙搭接处必要的砼强度等级提高、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使增加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其他文明工地措施、以及其他施工技术措施等的费用;
(16)因配合发包人售楼需要而造成的工序调整、施工干扰降效费用;施工现场变压器防护、可预见自然灾害发生前的各种加固防范措施费用;
(17)本项费用税金;
(18)除以上注明外其他措施费。
23.3.8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内容详见38.3“总包对分包工程管理责任”,为此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总承包服务费,计费范围为独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设备费)。承包人不得向独立工程单位、分包单位另行收取此项费用。此项费用按分包工程合同总价的 %的固定费率包干,已含此项费用税金,不参与取费税及下浮(其中总分包管理费用 %,总分包配合费用 %)。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如在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承包人工程竣工后施工的、甲供材料设备费用(详附件5),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份,含工程量详细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① 采用转帐支票方式;
② 每月 日支付上月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不含施工措施费;
③ 施工措施费按地下室结构顶板封顶、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工程初验通过三阶段支付,其中地下室顶板封顶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主体结构全部封顶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工程初验通过后 天内支付施工措施费预算造价的 %;
④ 工程初验通过后 天内付至全部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
⑤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燃气、电梯、环保、人防等全部配套工程,并领取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合格后 天内付至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 % ;
⑥ 待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并办理好三算单后 天内付至结算价的 %;
⑦ 剩余结算价的 %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按国家规定。全部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天后,发包人支付结算总价 %,满 天后,支付结算总价的 %,同时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款项;
⑧ 总承包服务费按当月签订的分包合同价款为计费基础,50%随进度款一并支付,余款随总承包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⑨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每一笔工程款,需提供等值的 市建安工程类的正式税务发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用建安工程类发票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总造价中。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及罚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当季度核对确认完上季度已发生的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品种及规格详: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
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部位施工前 天报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到货时间需用计划表,供发包人采购(如承包人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进场前 天提出),保证首批材料供料时间,中间过程提前 天报计划表供发包人采购,承包人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在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属承包人超额订购或超额使用的材料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超额材料用量不得超过额定用量的20%,否则收取超额部分的材料费用的10%作为罚款,从承包人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材料数量、规格的变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27.2发包人于甲供材料到场前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甲供材料进场后,承包人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对规格、数量、质量共同进行详细验收,并对数量、质量签字认可,同时,承包人直接全部办理领用手续,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逾时承包人未验收,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并认可发包人、监理方所做的验收记录,结算计价按发包人、监理方所做的验收记录为依据,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发包人如不供应的,以下可分别填写不采用)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更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所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实行限额领料,额定用量依据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按以下标准计算的数量作为施工使用中的控制用量:
(1)材料用量参照 中相应子目的消耗量及损耗率标准。材料消耗量按 相应章节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增加损耗后计算的数量作为额定用量,即额定用量=按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技术资料计算工程量*(1+损耗率)。
(2)材料用量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超额部分(含承包人超额订购或超额使用的材料费用),发包人按采购该材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材料供货单价*超额材料用量;超额材料二次加工费;税金)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附件5)外,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材料设备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八、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30、其他变更及现场签证
30.1现场签证的定义
现场签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出处理的额外工作,并且无法用图纸表示的现场工作量,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经济签证文件,其中包括:
①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修改导致的在施工中发生的拆改工作量;若由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修改造成承包人停窝工,执行本条款第②项内容。
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已完工程的损坏、返工费用;其中若发包人提前48小时通知,且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时限在3天以内的,发包人不予签证承包人工期和费用损失,由承包人内部协调消化停窝工人员。
③ 特殊情况下,发包人指令与工程有关的处理费用。
30.2现场签证时效性要求
鉴于工程签证的时效性,现场签证必须于发生签证工作量的第一时间申请办理现场核量,承包人在现场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签证报告单,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现场签证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签证报告单时,视为该项签证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签证报告单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签证报告单已被确认。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单,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量,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1、确定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计价标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款规定执行。
其中零星工程以单价包干的形式计价,不参与计取费税及总价下浮,单价确定详附件9:
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双方签发的其他引起图纸外增加费用的文件均不作为结算依据,仅供参考。
31.5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当季度核对确认完上季度已发生的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待最终结算后支付。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对整个工程的所有竣工资料(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负监督汇总整理之责。
承包人需提供的竣工图、竣工档案资料数量及标准要求:(请结合工程实际、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市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的相关政策规定及集团相关制度填写)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监理方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商签发移交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移交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商应将工程交付给业主,承包商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在签发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清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商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商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商未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业主可以:
(1) 委托他人将承包商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商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可从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在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份(含电子文档)、竣工验收报告、审定的施工方案、上报的结算书、移交的设备清单、审定的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确认单、工程联系单及双方往来文件。上述结算资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且经发包人确认。凡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等非发包人的原因致使竣工结算不能如期完成,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5%以内(含5%),则发包人视为正常范围;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5%~10%(>5%、<10%)时,发包人将按照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 %的比例收取罚款;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造价10%(含10%)时,发包人将按照最终审定工程造价 %的比例收取罚款;并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如情节严重,将取消今后参与发包人工程的投标资格。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完成结算。
33.3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完成竣工结算后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详见附件8)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专用条款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提前 天通知发包人各专业分包人进场时间及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和需要发包人协调的其它影响施工的因素,对大型设备及较特殊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现场情况为发包人留有足够的组织进场时间,若因承包人通知不及时而影响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提前指定分包单位,并提供分包单位相关资料给承包人。
38.3总包对分包工程管理责任
承包人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所有分包工程(含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配合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整个工程建设的需要承担工地管理、图纸、工程进度、供货期、系统验收等一切所需之协调管理和服务,以便各施工单位能够相互配合地顺利施工。并对整个工程建设(包括所有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等)承担质量及工期的统筹管理责任。
38.3.1分包工程单位在进场前 天与承包人签订总承包管理协议书(该管理协议书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承包人就分包的所有工程管理对发包人负责,配合发包人协调本工程全面的进度。
38.3.2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库予分包工程单位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地方供分包工程单位设置临时办公室和架设所需的辅助设施及仓库。
38.3.3提供工地的通道、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为分包工程单位提供所需的工作面。承包人须安排、协调及指导分包工程单位关于进出口、通道、道路的使用和其它工地内场地安排等事宜。
38.3.4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有的爬梯、脚手架等共同使用,使用时间不能超过承包人本身所需的时间。
38.3.5提供塔吊、人货两用梯、提升井架等工地上现有装置及机械给分包工程单位使用,所需使用的时间须与分包工程配合。
38.3.6承包人在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工程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工程单位合理时间进行供应及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
38.3.7承包人负责完成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所有预留洞口(包括门窗塞缝、补槽等类似工作)的封堵;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间的缝隙;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预埋套筒使用后的填充密封工作,对穿过混凝土结构的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38.3.8承包人负责竣工时全面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及其设备。
38.3.9承包人负责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独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单位。
38.3.10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到 , 内管线及储水设施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协调各分包工程单位的临时用水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够的水源接驳点供各分包工程单位使用,从水源接驳点接出的临时用水系统由各分包工程单位负责,包括在不需要时的拆除。
38.3.11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临时用电电源到 (包括临时变电所及掣柜), 内的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则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协调各分包工程单位的临时用电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够的电源接驳点供各分包工程单位使用,含临时用电配电箱,从临时用电配电箱接出的临时用电系统由各分包工程单位负责,包括在不需要时的拆除。
38.3.12对于各分包工程,承包人负责完成设计图纸已经标注的所有预留预埋工作及交接基层的施工;完成所有设备基础;完成所有管道与管道、管道与建筑结构间封堵、收口,并确保不渗漏。并在各分包工程单位进场时,按下述的时间和方式向各分包工程单位完成预埋工程及基层的交接工作:
在各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7天内,在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协调下与各分包工程单位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所有已完成预埋工程及基层的工作交接(包括质量及数量的验收及交接),并由承包人在后续7天内完成验收形成的缺陷修改清单所列的所有整改工作。如果分包工程单位进行工作交接时未提出任何整改项目,则视为其已全部满意接收了所有承包人已完成的预埋工程及基层,再发现与预埋及基层相关的任何缺陷,均由分包工程单位负责解决。
38.3.13承包人负责对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备案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和归档。指定分包工程的验收备案资料统一以承包人的名义,指定分包工程单位、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商负责其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资料达到验收备案要求。
38.3.14发包人在保障工程顺利进展的前提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承包人施工范围(附件2)、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范围(附件4)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范围(附件5),并在承包人施工前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不得因为发包人调整上述范围(或增加或减少)而要求索赔或调整合同计价标准。调整后工期及进度计划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执行,增加指定分包工程配合管理费的计取按专用条款第六款办理。
38.4分包工程的结算及进度款支付办法
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与分包人直接办理结算,具体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三方合同办理;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
为增强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和协调力度,分包工程工程款的支付须经承包人审核同意后,发包人方予以支付,但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故意刁难,恶意拖延等类似行为,发包人可以拒绝承包人的意见,直至取消承包人的本项权利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合同备案、鉴证
47.1合同备案、鉴证承办人:(现场签字)
发包方:
承包方:
48、补充条款
49、营销配合
① 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售楼活动安排,按发包人指定位置和要求的时间及时修建看楼通道;清理发包人指定的场地以便发包人立广告牌;配合发包人在大楼任意立面位置或其他位置挂广告条幅;按交楼要求及时施工完发包人指定的房间作样板房以配合样板房的装修;提供按发包人要求装修的施工电梯和按发包人要求着装的高素质电梯操作人员以满足客户看楼需要等。
② 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发包人因售楼需要而进行的时间安排(见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或调整的时间安排,承包人亦不能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
层数
跨度
工程造价(暂定,万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设备安装内容
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3:独立工程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4: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
施工范围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项
附件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材料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要求
供货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6:发包人认定品牌价格承包人购买材料、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材料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要求
供货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7:经发包人和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附 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零星项目清单价格表
序号
项目名称及特征说明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说明
杂工
工日
砖瓦工
工日
3
机械工
工日
4
混凝土工
工日
5
钢筋工
工日
6
模板工
工日
7
架子工
工日
8
抹灰工
工日
9
油漆工
工日
10
电工
工日
11
其他普通工
工日
12
其他技术工
工日
13
拆(凿)除素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运)
14
拆(凿)除钢筋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运)
15
凿毛混凝土面
m2
梁、柱、板面(含砼渣土清运)
16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17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18
砖墙开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19
砖墙开洞(含补洞)
个
直径<300mm、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20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孔洞直径≤5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1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50<孔洞直径≤1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2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100<孔洞直径≤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3
机械钻孔(钢筋砼)
米
孔洞直径>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运等
24
砖墙开线槽
m
水电预埋线管(含人工、材料、砖渣土清运)
25
砼开线槽
m
水电预埋线管(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运)
26
拆除地面砖
m2
含清运渣土
27
拆除墙面瓷砖
m2
含清运渣土
28
拆除红砖墙
m3
含清运渣土
29
拆除轻型砌块
m3
含清运渣土
30
钢筋植锚φ32
条
包括但不限于:钻孔、清孔、洗孔费,钢筋、植筋人工费,植筋胶、膨胀螺栓费,拉拔试验费,检测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等
31
钢筋植锚φ25
条
同上
32
钢筋植锚φ22
条
同上
33
钢筋植锚φ20
条
同上
34
钢筋植锚φ18
条
同上
35
钢筋植锚φ16
条
同上
36
钢筋植锚φ14
条
同上
37
钢筋植锚φ12
条
同上
38
钢筋植锚φ10
条
同上
39
钢筋植锚φ8
条
同上
40
钢筋植锚φ6
条
同上
说明:上述单价为包干单价,均含完成项目内容的全部费用,不再参与计取税费及总价下浮。
【第4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示本
供方(甲方):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现行收购棉花政策,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购的棉花名称:_________;品级: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价款:_________元。
第二条交货方式
1.甲方自行送货;
2.交货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3.交货地点:_________;
4.货到即收,随到随收。
第三条验收方法
按照交货的时间与地点(收购站),取样验收。
第四条预付款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不超过预购货总金额的25%)。
第五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交货之日即结算,以下两种方式由甲方自愿选择:(1)当面交付现金;(2)通过银行转帐。
第六条乙方每收购_________公斤皮棉按平价奖售标准化肥_________市斤给甲方,边收购边兑现。
第七条乙方收购籽棉,根据甲方的意愿,按国家政策规定返售棉籽_________市斤(或棉油_________市斤、棉饼_________市斤)。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定购的数量、品种、品级交售,应向乙方偿付两倍的预购定金(按未交售部分)和少交部分的总价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售,每逾期_________天,应向乙方偿付迟交部分总价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拒收甲方按合同交售的棉花,应赔偿甲方的运输费用,并向甲方偿付拒收部分总价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国家规定标准依质论价,压级压价,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压价部分总价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奖售标准化肥和返售棉籽,甲方可以拒绝交售定购棉花,或由乙方按_________办法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甲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棉花欠收,确实无力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因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原因,确实无力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由法院判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5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6篇】高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2023高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7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1-0216)
gf-2017-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 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大唐盛世商务公寓、 白云山、龙珠塔、半岛酒店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 合同当事人 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施工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 立功 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 工资 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 法定节假日 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书 ,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 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 保密协议 ,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 拆迁补偿 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 委托合同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2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 劳动合同 ,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缴纳 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2.3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人 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 )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 )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 )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 赔偿金 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 解除合同 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 专利 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 著作权 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 临时用地 ,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 临时工 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 劳动法 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 收条 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 销售合同 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 供应合同 损失,以及 运输合同 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 采购合同 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 )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 )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 )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 合同解除 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 )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 )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 )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 )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 合同补充协议 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 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 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 ,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 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1.2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导致本工程无法施工的地震、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
1.1.3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设计、施工期间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标准、规范 。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承包人提出规范、标准规定,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需研发试验和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见招标文件。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按发包人的要求 。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承 包 人 提 出 制 度 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设计文件、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量及投资报表、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和用款计划、存在问题等文件报表;每周未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本周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和下周事项计划安排;每月底前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本月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和次月事项计划安排。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对确认的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监督,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执行。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价款。
3.2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权限: 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和施工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兼职其它项目负责人的违约约定: 承包人承担合同 价 2% 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常驻现场;设计负责人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四小时;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其它人员每月不少于二十四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现场工作。(由监理人负责考核)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如累计到位率未达到总到位率的80%(到位率由监理人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合同价2%的违约金。上述其它人员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元。上述人员必须亲自参加每次现场工地例会、专题例会(确有情况无法参加时,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从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应于中标公示结束后2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各提供2份施工总进度计划。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交2份采购进度计划。
4.3.2 采购开始日期: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2份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2份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 承包人提前自行收 集 所需的所有资料并承担费用。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文本2份及电子文件1份,竣工调试前。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 计 文 件 的 汇 报 和 审 核 由 承 包 人 组 织 , 发 包 人 配 合 , 发 生 的 费用 由 承 包 人承担。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发包人安排。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提供2份按国家及地方规定需做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等相关报告.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承包人。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物资到达前7天交发包人。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已具备 .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由承包人与土建承包人协商临时用水、用电等接驳位置和水电费用的缴纳,发包人配合协调,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 .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开工前7天提交3份。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开工前7天提交3 份 。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按专用条款7.1.4款的约定 .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按专用条款7.1.4款的约定.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按专用条款7.1.4款的约定.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开工前7天提交2份。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实际进场前7天提交2份。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开工前7天提交2份。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实际进场前7天提交2份。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根据发包人要求。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根据发包人要求及相关部门规定。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其它义务和工作: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7) 其它义务和工作: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3 %。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 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由发包人确定。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合 同 总 价 ( 暂 定 ) 10 %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现 金 ) , 在 合 同 签 订 后七天内转至发包人账户,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内返还(无息 ) 。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4.4.2 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按国家和地方规定。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由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投保并承担费用。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由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投保并承 担 费 用 。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 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合同副本一式: 10 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1份 ,副本份数: 5份 。
第20条 补充条款
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20.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20.4 其他合同附件:
【第8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及规模:。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第9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本)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
六、合同文件构成3
七、承诺4
八、订立时间4
九、订立地点4
十、合同生效4
十一、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6
第1条 一般约定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6
1.2 语言文字12
1.3 法律13
1.4 标准和规范13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
1.7 联络16
1.8 严禁贿赂17
1.9 化石、文物17
1.10 知识产权18
1.11 保密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
1.13 责任限制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
第2条 发包人20
2.1 遵守法律20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
2.3 提供基础资料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2
2.5 支付合同价款23
2.6 现场管理配合23
2.7 其他义务24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24
3.1 发包人代表24
3.2 发包人人员25
3.3 工程师26
3.4 任命和授权27
3.5 指示27
3.6 商定或确定28
3.7 会议29
第4条 承包人29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9
4.2 履约担保31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1
4.4 承包人人员34
4.5 分包35
4.6 联合体37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37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38
4.9 工程质量管理38
第5条 设计39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9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40
5.3 培训42
5.4 竣工文件43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43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44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45
6.1 实施方法45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45
6.3 样品48
6.4 质量检查50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52
6.6 缺陷和修补54
第7条 施工54
7.1 交通运输55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6
7.3 现场合作57
7.4 测量放线58
7.5 现场劳动用工58
7.6 安全文明施工59
7.7 职业健康62
7.8 环境保护63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64
7.10 现场安保65
7.11 工程照管66
第8条 工期和进度66
8.1 开始工作66
8.2 竣工日期67
8.3 项目实施计划67
8.4 项目进度计划68
8.5 进度报告69
8.6 提前预警70
8.7 工期延误71
8.8 工期提前72
8.9 暂停工作73
8.10 复工75
第9条 竣工试验75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75
9.2 延误的试验77
9.3 重新试验77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78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79
10.1 竣工验收79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81
10.3 工程的接收81
10.4 接收证书82
10.5 竣工退场83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84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84
11.2 缺陷责任期84
11.3 缺陷调查85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87
11.5 承包人出入权87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8
11.7 保修责任88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88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8
12.2 延误的试验89
12.3 重新试验90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90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91
13.1 发包人变更权91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1
13.3 变更程序92
13.4 暂估价94
13.5 暂列金额95
13.6 计日工95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6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7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99
14.1 合同价格形式99
14.2 预付款100
14.3 工程进度款101
14.4 付款计划表103
14.5 竣工结算104
14.6 质量保证金106
14.7 最终结清108
第15条 违约109
15.1 发包人违约109
15.2 承包人违约111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2
第16条 合同解除112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1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1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19
第17条 不可抗力119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9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19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20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0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21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1
第18条 保险122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122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22
18.3 货物保险123
18.4 其他保险123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23
第19条 索赔125
19.1 索赔的提出125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127
第20条 争议解决127
20.1 和解127
20.2 调解127
20.3 争议评审127
20.4 仲裁或诉讼129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0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1
第1条 一般约定131
第2条 发包人133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134
第4条 承包人135
第5条 设计138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139
第7条 施工140
第8条 工期和进度142
第9条 竣工试验144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44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145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146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46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48
第15条 违约151
第16条 合同解除151
第17条 不可抗力152
第18条 保险152
第20条 争议解决153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5
附件1 《发包人要求》156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60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161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4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5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16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任命和授权
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会议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联合体
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工程质量管理
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竣工文件
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缺陷和修补
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环境保护
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工期延误
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工期提前
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暂停工作
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复工
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延误的试验
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工程的接收
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接收证书
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缺陷调查
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延误的试验
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1发包人变更权
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变更程序
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变更估价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计日工
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付款计划表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竣工结算
14.5.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索赔
19.1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
1.1.3工程和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永久占地包括:。
1.1.3.11临时占地包括:。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4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知识产权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1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2.3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2.5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工程师
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
3.6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3.7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4.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联合体
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5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担。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2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6.4.3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1.2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测量放线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7.5现场劳动用工
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7.6.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准备工作:。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5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8.7工期延误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8.8工期提前
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接收证书
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1.3缺陷调查
11.3.4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14.4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竣工结算
14.5.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4.5.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6质量保证金
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2.2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18.4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条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1《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名称
变更权重b
基本价格指数f0
备注
代号
权重
代号
指数
变
值
部
分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权重a
合计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10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17-0216)
gf-2017-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大唐盛世商务公寓、 白云山、龙珠塔、半岛酒店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施工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2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2.3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
3.3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 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1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承包人的义务
7.2.1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质量与检验
7.5.1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未能接收工程
9.4.1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权力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13.1.1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变更范围
13.2.1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担保
14.2.1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付款时间延误
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竣工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 保险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违约责任
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索 赔
16.2.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1.2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导致本工程无法施工的地震、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1.1.3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4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5标准、规范
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设计、施工期间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标准、规范。
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承包人提出规范、标准规定,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需研发试验和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见招标文件。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按发包人的要求。
1.6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监理人
2.3.1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承包人提出制度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第3条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设计文件、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量及投资报表、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和用款计划、存在问题等文件报表;每周未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本周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和下周事项计划安排;每月底前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本月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和次月事项计划安排。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对确认的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监督,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执行。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价款。
3.2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权限: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
3.2.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兼职其它项目负责人的违约约定:承包人承担合同价2%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常驻现场;设计负责人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四小时;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其它人员每月不少于二十四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现场工作。(由监理人负责考核)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如累计到位率未达到总到位率的80%(到位率由监理人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合同价2%的违约金。上述其它人员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元。上述人员必须亲自参加每次现场工地例会、专题例会(确有情况无法参加时,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从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3.8分包
3.3.1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应于中标公示结束后2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各提供2份施工总进度计划。
4.3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交2份采购进度计划。
4.3.2采购开始日期: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2份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2份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4.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承包人提前自行收集所需的所有资料并承担费用。
5.2.2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文本2份及电子文件1份,竣工调试前。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设计文件的汇报和审核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配合,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具体时间由发包人安排。
第6条 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检验
6.2.1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提供2份按国家及地方规定需做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等相关报告.
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承包人。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物资到达前7天交发包人。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第7条 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已具备.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7.1.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由承包人与土建承包人协商临时用水、用电等接驳位置和水电费用的缴纳,发包人配合协调,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10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
7.2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3份。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3份。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7.2.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按专用条款7.1.4款的约定.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按专用条款7.1.4款的约定.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7.1.4款的约定.
7.2.12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13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2份。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实际进场前7天提交2份。
7.4.2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2份。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实际进场前7天提交2份。
7.5质量与检验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
第9条 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及相关部门规定。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权利和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其它义务和工作: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7) 其它义务和工作: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0.6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3%。
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缺陷责任期终止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由发包人确定。
13.5变更价款确定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担保
14.2.1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合同总价(暂定)10%的履约保证金(现金),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转至发包人账户,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内返还(无息)。
14.2.3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14.3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竣工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按国家和地方规定。
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投保并承担费用。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投保并承担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同副本一式:10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5份。
第20条 补充条款
20.1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20.2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20.4其他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