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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抵押房屋贷款合同 第2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新 第3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第4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文本 第5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第6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新整理版 第7篇个人抵押房屋贷款合同 第8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 第9篇金融合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第10篇委托抵押房屋贷款合同
【第1篇】抵押房屋贷款合同
2023专业版抵押房屋贷款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做________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________万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________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时间为一年,即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4、借款利息:月息为________分,一年利息为________元整。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____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超过六个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2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新
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一)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三)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3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一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4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文本
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一)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 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 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三)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5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一)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三)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6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新整理版
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一)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三)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7篇】个人抵押房屋贷款合同
2023个人抵押房屋的贷款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区(镇)__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七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__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8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
2、购置价
3、市价
4、评估价
5、借款额
6、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9篇】金融合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一)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民众*;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xx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三)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10篇】委托抵押房屋贷款合同
2023委托抵押房屋贷款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_____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及贷款银行的相应规定,在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座落于区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办理贷款,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纠纷,无抵押。
2、房屋性质:所有权人:房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产权证/房本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楼层:总层数:土地性质:出让/划拨附属设施:
第二条:贷款约定
1、甲方认可该房屋到贷款银行指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该房屋办理形式贷款。
3、甲方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万元整(大写),贷款年限为年。
(贷款额度与贷款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条:首付款相关约定
1、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该房屋的首期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大写)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
甲方于签订本合同时须向乙方交纳贷款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
2、若甲方需乙方为其垫付该房屋贷款所需的首期款,则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乙方交纳垫付手续费(金额为首期款垫付总额的3%),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
且甲方承诺应按如下约定归还乙方为其垫付的首期款全款: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该房屋提供协助房屋过户服务。
2、甲方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的真实、可靠、合法、有效。
如贷款银行调查其所提供材料、证明内容不属实或其资信不够造成贷款未果,甲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所收贷款手续费不予退还。
3、甲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贷款手续费。
如因贷款方式问题乙方未能为甲方办理贷款,甲方应接受乙方的其他贷款方式,否则乙方不予退还已收的贷款手续费。
5、在签定本合同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纳相当于总房款%的房款以备办理贷款手续。
如甲方所付款项与贷款银行要求之最低首付款存在差额,则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将不足额部分补齐交至乙方。
6、甲方需按规定支付银行要求的其它费用,如保险费等。
贷款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7、如房屋不能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由此造成的贷款利息及产权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8、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协助为甲方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事宜。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虚假资料或不真实交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要求赔偿。
2、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抵押贷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导致上述手续办理不畅,责任由甲方自负。
4、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的,本合同则自然解除,双方各不承担责任。
·外贸合同样本·维修合同样本·购房合同样本·合资合同样本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并向贷款银行办理完抵押登记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
2、在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贷款借款合同前,经甲、乙双方商议,可解除本合同,已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一方承担。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约定其它事宜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理人:经手人:
联系地址:签约连锁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