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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合同(6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7-15 07:01:14 查看人数:98

【导语】国有独资公司合同怎么写才规范?本文根据受用户欢迎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同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6篇国有独资公司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欢。

国有独资公司合同

【第1篇】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子问题开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

{子问题开始}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子问题开始}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子问题开始}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子问题开始}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子问题开始}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子问题开始}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子问题开始}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子问题开始}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子问题开始}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子问题开始}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子问题开始}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202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公司具有_____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xx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_____三年,_____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_____每届三年,_____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

监事会_____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_____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_____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_____、劳动_____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_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_____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盖章:

【第3篇】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类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4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国有独资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的规定,制定本 公司章程 。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 公司设立 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四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清算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第5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出资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签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四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国有独资公司合同(6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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