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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买卖合同(3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1

【导语】粮油买卖合同怎么写才规范?本文根据受用户欢迎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粮油买卖合同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3篇粮油买卖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欢。

粮油买卖合同

【第1篇】家用粮油买卖合同

2023家用粮油买卖甲方:乙方:地址:地址:__编码:__编码: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订购产品名称、单位、单价、数量约定如下:

1.产品名称:。

2.单位:。

3.单价:。

4.数量:。

第二条产品质量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标准执行。

第三条包装要求和费用负担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每包净重:千克。

3.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包装。

4.包装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5.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6.包装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第五条验收方法:。

第六条运输方法及运费承担:。

第七条结算方式与期限:。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收货,否则,应向乙方偿付少收部分总价值%的违约金。

2.甲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和价格标准,压级压价收购,除还足压价部分货款外,应向甲方偿付压价部分总价值%的违约金。

3.甲方在乙方交货后,应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款部分总价值%的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品名、品级、数量交货,应向甲方偿付少交部分总价值%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逾期天,应向甲方偿付迟交部分总价值%的违约金。

3.乙方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条甲乙双方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20xx年粮油买卖合同

20xx年粮油买卖合同范文篇一

供方:(甲方):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公司办公室

需方:(乙方):签约时间:年月日一、粮油品种、等级、质量、数量、金额、交货时间

二质量、数量

三、验收办法及地点:供方张圩库电子磅检斤。如有异议,需方有权要求有资质的部门学称,费用责任方负责。

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用费承担:库内车板交货,车辆、运输需方承担。

五、保证物供应和费用承担:需方自备。

六、合同定金事项:合同签订之日,需方缴纳金壹拾万元整(定金到帐合同生效)

七、汇货款及利息结算方式:实行先款后货,分批结算方式。如超出合同履行时间,未提货物占用资金利息,按农发行同期利率计算,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扣除乙方交纳的定金额。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协商和

解;不愿和解,可去公商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公章):法人代表:(或有权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

需方(公章):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或有权委托代理人)

20xx年粮油买卖合同范文篇二

甲方:

乙方:

合作声明:

1、甲乙双方为合作伙伴关系,乙方员工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工作,双方合作目标为“程度利益消费者”。

2、如在业务活动中发现甲方向乙方员工有正常经营范围之外的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礼品、有价赠券、现金和请吃、外出旅游等,乙方视甲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乙方在处罚违纪员工的同时,将保留向甲方索赔(行贿金额的十倍)的权利,直至终止合作。

3、如甲方需更改企业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自负。

鉴于: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认真的协商,并已对全部内容(包括声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严格信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认真、全面履行,若有违反,则违约方将承担相应责任。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适用于根据本合同所签发的所有订货单项下商品交易,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商品价格

1.1商品价格指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后订立的买卖价格,该价格包含所有增值税、关税等各种应由甲方缴纳的税金及乙方要求的包装形式的包装费,运送到订单上指定地点的费用等一切费用。

1.2甲方之商品价格若调高,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新价格。

1.3价格经双方议定后,甲方在60天内不得调高价格。

1.4甲方提供之商品进价、售价、毛利结构,无法适应市场竞争时,双方须重新议价。

1.5《商品价格确认单》为本合同书之一部分,以当年度为有效期限,并作为结款之依据。

1.6如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任何第三方提供低于给予乙方的价格;则乙方有权按给予第三方的作为双方结算价格,乙方无需通知甲方。

第二条订货及交货

2.1、甲方送货应提供乙方之有效订单及甲方之有效送货单,甲方如未能依订单之商品、规格、数量、质量、日期送达指定之地点,乙方有权拒收。

2.2、商品交货原则

甲方如未能依订单所载日期到货或预计在未来某一时间内会供货不及,则须在订单所载明的最后到货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对第三方违约,甲方应负责对第三方赔偿,对此甲方表示同意。

2、3乙方的电子商务平台为甲方进行推广,甲方需将产品的每个规格及品项,免费提供2个样品,放到电子商务客服中心,必便消费者在24小时内可随时参观了解产品。

第三条商品检验及退货

3.1、乙方有权在商品之生产地或目的地检验商品。商品如未符合订单之要求、甲方对商品的与描述和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将商品退回,并取消未交货之订单。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此表示同意。并于乙方通知单中指定的时间内领回该项退货商品或由卖场直接退货,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2、每一份订单项下之商品被乙方接受并入库后1个月内,如发现商品质量等不符合验收标准,乙方可以要求退货,并由甲方承担退货费用。

3.3、甲方所提供之商品如发生滞销、包装不良损坏,交货规格不符、数量不符,甲方应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

3.4、退货货款及退货运费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货款不足以上扣款,甲方应补足不足部分,甲方对此表示同意。

3.5、退货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负责提走商品或以书面委托乙方托运。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商品,退货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商品质量

4.1、甲方所提供之商品应符合中国之国家规定标准及法律、法令规定的标准。

4.2、甲方应对所提供商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以及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4.3、售后服务

4.3.1由于质量问题发生顾客投诉或退换货,供货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有关费用由供货商承担,并依据负面影响要求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现引进假冒伪劣产品,造成顾客投诉或曝光的,对供货商按商品价值以一赔十进行处理,并承担所有主要责任及连带责任。

4.3.2甲方提供的原包装商品内有缺量、缺附件等现象,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认可。

4.3.3、若中国之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甲方提供之商品进行抽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抽检商品本身价值)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商品条形码及包装

5.1、商品包装的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标识的说明。

5.2、依销售上之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作量贩或集合式包装,该包装亦须印有符合规定之条形码。

第六条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甲方保证所提供之商品皆具有合法的授权生产或销售,如甲方售予乙方之商品,属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或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完全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货款支付

甲方交付乙方之商品,货款计算方法依下列方式办理。

7.1、货款计算基准日:

每_月日_之前将上月商品销售成本货款汇给甲方(_天销售一结称之为_月_结),计算之数量以甲方交付乙方并在基准日内完成销售的商品数量为准。

7.2、付款支付:

乙方依据前项计算的结果,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单”,并按该付款通知单所列款项向甲方支付货款。付款条件依供货商交易合同所列。

7.3、对支付通知的异议:

甲方对乙方的支付通知若有异议,应于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单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内容通知乙方,超过该期限,视为无异议,甲方对此表示同意。

7.4、甲方提交增值税发票:

甲方应按乙方之规定将到帐货款的有效增值税发票交至乙方结算中心。甲方如果在乙方所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无效增税发票或错误增值税发票,造成乙方作业不及时,货款的支付日期延至提交有效增值税发票后的最近一次货款支付日。

7.5、付款条件:

(1)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应与成交价一致。

(2)乙方要求的对账单、付款通知单等单证和乙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7.6、帐期约定:

7.7、支付方式:乙方通过银行进行网上支付,若甲方地址、账号和开户行有变,凭公司证明至乙方采购部办理变更手续,并由乙方财务签字盖公章确认。

7.8、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送货和退货,乙方有权延期支付货款,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书有效期期限

8.1、本合同一经签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变更,终止双方交易关系之书面通知至少在30日前送达。如终止

合同,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在3-6个月内清算完毕,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将甲方未售出之商品全部退还甲方。

8.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8.3、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本合约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应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都同意应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本合同书需经双方核实盖授权章并由执行董事以上人员(或该公司授权人)签字始得生效。

9.3合同未定事宜,由双方经协商后的补充协议形式订立和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其它

10.1、以下签名公司职员有权代表各方,保证各方履行合同。

甲方有权签字人员:乙方有权签字人员:

10.2、如因甲方公司需要,上述甲方职员不能代表甲方,则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立即告知而给乙方造成损失或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此表示同意,且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10.3、下面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联系数据。如有更改,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更改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10.4、本合同附件:

附件1、供货商基本数据表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谈判记录附件4、成本核算表

附件5、商品确认单附件6、交易过程需要文件

10.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6、其它约定:

签约人(甲方):签约人(乙方):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公司盖章: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20xx年粮油买卖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购方):乙方(供方):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订购产品名称、单位、单价、数量约定如下:

1.产品名称:。

2.单位:。

3.单价:。

4.数量:。

第二条产品质量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标准执行。

第三条包装要求和费用负担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每包净重:千克。

3.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包装。

4.包装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5.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6.包装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第五条验收方法:。

第六条运输方法及运费承担:。

第七条结算方式与期限:。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收货,否则,应向乙方偿付少收部分总价值%的违约金。

2.甲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和价格标准,压级压价收购,除还足压价部分货款外,应向甲方偿付压价部分总价值%的违约金。

3.甲方在乙方交货后,应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款部分总价值%的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品名、品级、数量交货,应向甲方偿付少交部分总价值%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逾期天,应向甲方偿付迟交部分总价值%的违约金。

3.乙方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条甲乙双方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

【第3篇】某粮油饲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惠中法经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阳市粮食局粮油饲料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水门直街27号。

法定代表人:余瑞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镇平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经理。

上诉人惠阳市粮食局粮油饲料公司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经初字第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1999年7月起,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发生业务往来,被上诉人应上诉人要求共发出两个车皮的大米给上诉人,后上诉人付部分款给被上诉人。至 1999年12月7日上诉人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尚欠被上诉人206240元未付,商定从1999年12月起每月返还5万元,至2000年3月全部还清。被上诉人经追偿未果,遂于2001年7月16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惠阳市粮食局粮油饲料公司虽在惠阳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但其公司的住所地在惠州市水门直街27号,且履行地亦为惠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均属本院管辖范围。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惠阳市粮食局粮油饲料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惠阳市粮食局粮油饲料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因上诉人是在惠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因此本案应由惠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惠阳市粮食局粮油饲料公司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相应证据。

被上诉人徐洲市粮油贸易公司在二审中未提出书面答辩。

被上诉人徐洲市粮油贸易公司在一审期间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1、证明被上诉人已发货数量的济南铁路局的《货票》两张;

2、证明被上诉人已收到1万元货款的1999年11月26日《电汇凭证》;

3、证明上诉人尚欠货款数额的1999年12月7日由上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

4、证明被上诉人主体资格的被上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证明上诉人住所地在惠州市惠城区的上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被上诉人徐洲市粮油贸易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权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对上诉人住所地应认定在何处。由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由上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的信函抬头上已注明“地址:惠州市水门直街27号”,且上诉人本身的营业执照上也注明住所在惠州市水门直街27号,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的住所地是惠州市惠城区水门直街27号。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认定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合同履行地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未因此而对管辖权有争议,故本院对此不作认定。

上诉人虽然在惠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但这并不是本院认定当事人住所地及审理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当事人在何处进行工商登记的,以及是否存在规避工商行政管理的问题,属于工商机关行政管理范畴,应由有关工商机关进行行政处理,并不涉及本案的民事纠纷的审理,本院应依据查明的实际情况认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并进而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其在惠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因此本案应由惠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诉称,因已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诉人住所地在惠州市惠城区水门直街27号,故对其诉称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未写明诉讼费用的承担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学

审 判 员 王永宽

代理审判员 周伟东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粮油买卖合同(3份范本)

20xx年粮油买卖合同范文篇一供方:(甲方):合同编号:签约地点:公司办公室需方:(乙方):签约时间:年月日一、粮油品种、等级、质量、数量、金额、交货时间二质量、数量三、验收办法及地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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