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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买卖合同(15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6-01 17:53:21 查看人数:91

【导语】质量买卖合同怎么写才规范?本文根据受用户欢迎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质量买卖合同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15篇质量买卖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欢。

质量买卖合同

【第1篇】买卖电脑合同质量纠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东中经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4号。

委托代理人石*国,山东*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金巨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77-2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勇,山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彤,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290号。

原审被告王*玫,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4号。

上诉人马-锐因买卖电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xx)东经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锐的委托代理人石*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彤、王*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xx年9月29日,被告马-锐与原告业务员吕*翼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东营*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东-芝笔记本电脑4台、网卡4个,共计款104400元;原告以汽车快运的方式给中*公司发货,中*公司以电汇的方式即时给原告汇款。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为中*公司供货,中*公司作了电汇凭证后,却将汇款撤回。xx年11月2日,中*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400元,余款100000元未付。同日,该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济南金巨人*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一周内付清)”,并加盖了该公司财务公章。此后,被告分多次支付原告货款60700元,余款393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中*公司于1998年7月29日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股东系马-锐、张*彤、王*玫,三人分别注入资金20万元、10万元、20万元。xx年9月,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以该公司未参加1999年年检为由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马-锐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故该合同有效。被告马-锐系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货物由中*公司买进后用于经营,故被告马-锐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中*公司承担。因中*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故中*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公司股东承担。中*公司于xx年11月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时承诺一周内付款,应视为双方对付款时间的新约定。被告应按该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引起纠纷系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所致,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的主张除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外,予以支持;被告马-锐主张电脑存在质量问题、欠款数额与事实不符,因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锐、张*彤、王*玫于判决生效后10日在投资范围内支付原告货款39300元、逾期付款利息2173元(自xx年11月9日至xx年10月20日,年利率按5.85%计算)。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宣判后,马-锐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购买电脑的行为确系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马-锐独自承担;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脑存在质量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中*公司虽于xx年9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马-锐于xx年9月29日以中*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口头买卖合同,以中*公司的名义出具电汇凭证,且电脑是用于中*公司的经营,故应认定马-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中*公司被吊销后,原审法院判令三位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主张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上诉人马-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来*云

审判员李*群

代理审判员侯*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琳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

“太阳能”质量缺陷不够热商家被判全额退款

办酒楼订购厨器出欠据自称质量有问题却不举证

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合同

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等

买卖合同规定空气质量不达标可退房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广东省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适用于建材买卖)

不同买卖合同产品质量异议的认识

个私企业应重视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第2篇】煤炭买卖质量和数量验收合同

2023煤炭买卖质量和数量验收卖方:合同号。以下内容:

买方:签字地点:

签名时间:

一、收货人的名称、车站、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和数量

收货人姓名

发射台

到达车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货时间和数量(吨)

本年度总计

一季度

第二季度

四分之三

第四季度

二、交付(交付)货物:

甲方应将货物交付至濮阳火车站

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质量验收标准:

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质量异议期:

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数量异议期:

四、煤炭价格及实施期限:

每吨人民币(包括货款和运费)应执行至_______(日期)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价格,应在交货日期前_____天通知另一方,只有在与另一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交货。

五、货款、运费和杂费的结算及结算期限

乙方应在甲方将货物交付至濮阳火车站当日付清所有货款和杂费(以运输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如果乙方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有任何异议,应在货物到达濮阳火车站当天支付总额的95%(95%),其余部分应在3天内支付。

六.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逾期交货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原告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第3篇】因产品质量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某某。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地产集团__________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合格房屋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___元;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向原告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在《补充协议》第五条中明确约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_________________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办妥产权登记,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的,被告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该补充协议关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解释,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原告在该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定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被告应当按照相应国家标准的确定交房条件。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商品房,并没有达到相关国家标准,甚至直到2013年7月,该商品房所在住宅楼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另至今被告还没有为原告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因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合格房屋的违约金、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合计___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服装厂棉花质量买卖合同

2023服装厂棉花质量买卖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棉花品名、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品种产地等级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棉花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报挂号: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第5篇】质量货物买卖合同

2023质量标准货物买卖甲方:

乙方:

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根据以下各项条款达成一致而签订。

二:质量保证:

袋形:整包不变形,置于水平面无失重。袋形要端正、饱满及自然的效果。袋口,袋底不歪扭,肩带、手挽左右横头均要对称。

口肩带:袋口拉链要顺滑,拉链贴和,链布不可有波浪或超皱现象。肩带要挺且有弹性,软硬适中。

大面:根据皮料厚薄或软硬程度选择托料,要求手感软硬适中,有弹性;皮面光滑无波浪,无划损,无污损,整袋皮料无色差,花纹和光度无差异。

驳位:不可过厚、过薄或凸凹不平。或驳位不严密不能歪斜,或有爆裂现象。

油边:要求边油不上过,边面圆滑,无脱落破损。以指甲轻扣无痕为宜,视季节不同选用软硬度或中性边油。

车线:前车,高车和柱车面线的针距和纸口均要统一,针距为1寸针,车线不能疏密,松线跳针,起珠,起浪起皱等现象.直线不弯曲,弯线转角要顺畅.接针位无复针,加固复针时针孔确保线条流畅.

内里:不可有吊空,太松抽纱等现象,底和袋角要到位,内窗口车线和摺边均要达到直线要求。笔插和手机套等易损部位均要复针加固。内窗口拉链无波浪无起皱现象。拉链顺畅。

五金:唛头等五金不可有歪斜,划花和生锈现象,所有五金均不能沾染胶水切忌变色或褪色,不合格的五金严禁使用。

包装:检查每个包的质量如发现有问题的及时返工维修。并仔细检验易损部位是否绳索实,对胶水线头,银笔线和灰尘等必须处理干净。

三:交货地点:

四:交货时间: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按厂家提供的质量标准在交货当日内验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如产品有质量问题,供方予以调换。

六结算方式:

1、合同付款货币为人民币,总额为_____元整。

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前甲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乙方。

3、乙方确认样板之后做货必须交付30%订金、賖下70%货款乙方于收货付清上述货款。

4、验收合格后当日内付清全款,付款方式为电汇。

七: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八: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任一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付款、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在情况发生前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付款时间。

2:除合同条件第八条规定外,无责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赔偿费按货物总价以每天的千分之三计收,直至交货或付款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无责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仲裁:

1: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合同的实施应通过洽谈友好解决。如达不成协议,争议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当事双方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2: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为打印件,手工改写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承担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纠纷。对于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究竟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这是经常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包括很多司法人员都无法清楚地进行说明。

先从一个例子讲开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套设备,并将其用于生产线上。但是该套设备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导致整条生产线都无法运行。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7篇】浅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质量纠纷

[摘要]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商)与购房者(下称业主)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房屋质量也就渐成为广大业主所关注的焦点。而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应当具备何种质量标准,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这就给解决此类纠纷带来一定难度。本文结合我国目前有关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出一些解决此类纠纷的思路和方法,供广大读者探讨。

[关键词]商品房质量、房屋保修期、逾期交房、瑕疵担保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商品房市场需求量与供应量也在逐年增长,随之而来发生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遭到开发商拒绝或开发商无故拖延拒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引发的争议。

二、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对于上述两种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中,作为开发商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以及业主又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是我们接下来所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关于第一种情形,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遭到开发商拒绝或开发商无故拖延拒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引发的争议。笔者认为,此类争议,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解决起来相对简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都有义务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在收到业主正式通知(书面或口头)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上门维修,那么,业主可以找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应维修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其次,我们着重要探讨一下第二种情形,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拒绝接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此类纠纷在目前商品房质量纠纷中比较普遍,也比较突出。遇到上述情况,开发商通常会以“商品房已经由国家相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为由,坚持要求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果业主不同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开发商会向业主提出承担逾期收房期间房屋管理费或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等要求。而作为业主,一般都会要求开发商先将房屋修复后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因房屋维修、整改而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业主会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那么,当房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时,开发商是否可以将有质量问题的房屋交付给业主 业主是否有权拒收房屋 遇到此种情况,开发商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则来出处理。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首先,我们应该考查一下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对于房屋交付的质量标准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商品房买卖契约》对房屋交付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只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业主就可以拒收房屋,待开发商将房屋质量问题解决,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后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果因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整改而造成延期交付的,业主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契约》对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都会有明确的约定)。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对房屋交付的质量标准没有明确约定,而且我们前面也谈到,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标准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质量标准,就成为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此类争议的关键。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和第58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综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首先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房屋质检部门颁发的相关合格证书,这是商品房交付的最基本的质量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一基本条件,那么开发上就不能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三、按照是否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原则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房屋虽然已经验收合格,但又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的情形也较为常见,比如最常见的屋面渗漏、楼板、墙体开裂、墙体存在空鼓等等诸多问题,而且这些质量问题又的确有可能影响到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遇到这中情况,大多数业主都会拒绝接收房屋,要求开发商整改后再交付,同时都会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那么是不是业主在接收房屋时只要遇到上述质量问题都可以拒收呢 笔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房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比如房屋存在多面积、易发性的渗漏、又如房屋出现结构性裂缝可能影响到业主对房屋的安全使用的。类似上述质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业主在接收房屋后无法装修入住或者即使装修入住仍然需要返工维修,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损失,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业主完全有权拒接收房屋,并有权要求开发商先履行维修义务,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果因房屋维修造成迟延交付的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对于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房屋是否应当具备“使用条件”这个问题,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事实上也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标准除了满足前面所讲的应当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之外,还必须是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屋,即业主在收房后就能够正常入住使用。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于合同标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也有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对于业主来说,购买商品房的主要目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居住使用,如果业主所购买的房屋不能正常入住使用,那么其购房目显然不能实现。因此,我们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业主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定目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也应当具备能够入住使用的条件。否则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第8篇】凭样品买卖合同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本条是对凭样品买卖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其特殊性表现在以货物样品来确定标的物。订货交易多采用凭样品买卖方式。

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换句话说,标的物的品质与货样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买卖生效的条件。凭样品买卖要求有样品存在,而且样品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并且,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凭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出卖人先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进行的是凭样品买卖,则双方不成立凭样品买卖。所以,按照商店中摆列商品购物不属于货样买卖。

【第9篇】买卖合同:深圳市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出质量和保修规定

今后,开发商交楼时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日前,《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规定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进行规范,以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质量保证书是一个进步

消费者在买一件几十元、几百元的商品时,一般都会有“质量三包”,但是买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商品房时,却发觉不少开发商连商品房质量保证书都没有。中原地产深港研究中心总监张伟告诉记者,在深圳房地产市场只有部分品牌开发商才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明确告诉消费者商品房什么部位保修多少年等信息。“当然,不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就不对其提供的房屋负责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会对商品房质量和保修做出规定。但是,政府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确是一大进步。”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建筑节能设计及保护要求。

物业维修资金一次付清

《规定》还要求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向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划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缴纳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笔资金上交到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代管后,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产中介应负责查验

《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做了规范。对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或者居间转让房地产的,应当对转让当事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进行查验或者因查验过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查明真实情况,或者明知转让当事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真实性存在瑕疵而未告知受让人,使受让人受到损失的,应当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交易款

《规定》还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取得房源信息编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编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对相应的房源信息进行查验。而且,除不超过交易价款百分之五的定金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任何交易款项,以杜绝不良中介携购房款潜逃事件的发生。

此外,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评比、排序。

【第10篇】买卖合同:浅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质量纠纷

[摘要]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商)与购房者(下称业主)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房屋质量也就渐成为广大业主所关注的焦点。而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应当具备何种质量标准,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这就给解决此类纠纷带来一定难度。本文结合我国目前有关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出一些解决此类纠纷的思路和方法,供广大读者探讨。

[关键词]商品房质量、房屋保修期、逾期交房、瑕疵担保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商品房市场需求量与供应量也在逐年增长,随之而来发生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遭到开发商拒绝或开发商无故拖延拒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引发的争议。

二、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对于上述两种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中,作为开发商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及业主又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是我们接下来所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关于第一种情形,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遭到开发商拒绝或开发商无故拖延拒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引发的争议。笔者认为,此类争议,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解决起来相对简单。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都有义务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在收到业主正式通知(书面或口头)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上门维修,那么,业主可以找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应维修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其次,我们着重要探讨一下第二种情形,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拒绝接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此类纠纷在目前商品房质量纠纷中比较普遍,也比较突出。遇到上述情况,开发商通常会以“商品房已经由国家相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为由,坚持要求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果业主不同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开发商会向业主提出承担逾期收房期间房屋管理费或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等要求。而作为业主,一般都会要求开发商先将房屋修复后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因房屋维修、整改而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业主会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那么,当房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时,开发商是否可以将有质量问题的房屋交付给业主业主是否有权拒收房屋遇到此种情况,开发商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于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则来出处理。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首先,我们应该考查一下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对于房屋交付的质量标准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商品房买卖契约》对房屋交付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只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业主就可以拒收房屋,待开发商将房屋质量问题解决,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后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果因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整改而造成延期交付的,业主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契约》对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都会有明确的约定)。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对房屋交付的质量标准没有明确约定,而且我们前面也谈到,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标准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质量标准,就成为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此类争议的关键。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和第58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综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首先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房屋质检部门颁发的相关合格证书,这是商品房交付的最基本的质量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一基本条件,那么开发上就不能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三、按照是否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原则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房屋虽然已经验收合格,但又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的情形也较为常见,比如最常见的屋面渗漏、楼板、墙体开裂、墙体存在空鼓等等诸多问题,而且这些质量问题又的确有可能影响到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遇到这中情况,大多数业主都会拒绝接收房屋,要求开发商整改后再交付,同时都会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那么是不是业主在接收房屋时只要遇到上述质量问题都可以拒收呢笔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房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比如房屋存在多面积、易发性的渗漏、又如房屋出现结构性裂缝可能影响到业主对房屋的安全使用的。类似上述质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业主在接收房屋后无法装修入住或者即使装修入住仍然需要返工维修,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损失,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业主完全有权拒接收房屋,并有权要求开发商先履行维修义务,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果因房屋维修造成迟延交付的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对于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房屋是否应当具备“使用条件”这个问题,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事实上也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标准除了满足前面所讲的应当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之外,还必须是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屋,即业主在收房后就能够正常入住使用。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于合同标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也有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对于业主来说,购买商品房的主要目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居住使用,如果业主所购买的房屋不能正常入住使用,那么其购房目显然不能实现。因此,我们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业主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定目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也应当具备能够入住使用的条件。否则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二)如果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仅存在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比如小的质量瑕疵,而该房屋质量瑕疵又并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那么此种情况下,业主拒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开发商对其售出的每一套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都承担法定的保修义务,即所谓的房屋瑕疵担保义务。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如果因维修而对其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篇】买卖合同规定空气质量不达标可退房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下月实施地下车位权属仍未解决下月起,本市将正式推行使用《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让现房交易有据可依。同时实行网上签约和网上公示。昨天下午,市建委召开了“北京市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政策通报会”。

据介绍,该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合同首次增加了对地下车位等附属建筑物的约定。与此同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分户验收、附属建筑物等问题也将在下月作出相应调整。

现房合同·解读

退房五种情况下可以退现房

现状业主要求退房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房屋质量问题、空气质量问题、车位问题甚至物业管理问题等。

合同规定合同明确约定五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退房。第一种情况,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二种情况,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第三种情况,商品房已抵押但没书面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可要求退房。第四种情况,逾期交房,买受人可要求退房。第五种情况,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约定时间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收房没缴纳税费也可以收房

现状买房人与开发企业就入住前必须先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方面,存在较大争执。

合同规定双方在签约时,可就有关税费的缴纳是否委托进行约定。购房人不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的,可按有关规定自行依法缴纳。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是否缴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交付配套设施不到位可索赔

现状业主入住后,有时会遇上水、电或燃气供应不上的情况。

合同规定合同中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使用条件的内容。开发企业应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其他设施也应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若到约定日期没有达到使用条件,买房人可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索赔。

验收提前七天通知业主验收

现状验收房屋时,开发商只是让业主看看房屋状况,不让业主看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者文件不全,就办理交接手续。

合同规定当房屋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应在交付日的前7日,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相关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交付条件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交付条件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逾期交房约定处理。

现房合同·提醒

空气质量约定时间越长越好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秦兵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现房合同时,交房日期最好定在当天,即上午办手续,下午交房。住宅质量保修能延长到5年就更好。秦兵律师还指出,第十三条中在约定“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时,这个空格中的日期约定的越长对买房人越有利。因为有时仅空气质量检测就得花上两个月的时间。一般来说,有720天基本就能感觉到该商品房的室内空气质量是否超标了。

网上签约后户主不能随意改

从合同实施日——2006年1月1日起,现房交易将实行网上签约和网上公示。市民可通过北京市建设网(www.bjjs.gov.cn)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查询现房项目、楼盘和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均价等信息;购房人可凭打印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查询所购房屋的网上签约情况;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90天内持网上打印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为防止房屋炒作,网上签约时,认购和签约的购房人名称不得随意变更;转移登记前房屋不得转让他人;同时,管理网公示销售单位的退房信息。

现房合同·追访

开发商的责任更为明确

中原地产华北区总经理李文杰告诉记者,目前的现房销售没有现房销售许可证,也没有示范合同。买卖双方要是达成意向,只能自行约定合同内容。明年开始实行现房网上签约并提供现房买卖示范合同后,就等于一手房买卖全部实现了网上交易,是对房屋买卖合同规范化管理的一个很好的补充。万年花城副总经理黄玺庆表示,相对于期房来说,现房“看得见摸得着”,风险已经大大降低。现房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则进一步降低了购房风险。明天地产业务总监陈云峰认为,现房合同实施后,不但可以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对开发商来说也明确了责任和权利。

地下车位权属尚未解决

今年上半年,由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起草的《现房买卖合同》和《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曾在网上征求意见。如今现房买卖合同出台了,地下车位合同还没有音讯,而新出台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中对地下车位的约定也仅限于事先申明是否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并未解决其权属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专家周珂认为,地下室产权问题现在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物权法,只是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前建设部也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涉及相当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但是对地下车位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

周珂说,现在我国城市地下室的建造依据主要是《人民防空法》,但它不涉及产权问题。他认为,如果地下车位已经包括在购房人的房款中,而其他人对地下车位的产权没有任何投入,从物权法的角度,应当可以认定由购房者拥有。

周珂认为,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分开是不妥当的,因为不当地使用楼面、楼顶、地下设施,都会对整个楼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到业主的利益。

现房合同与期房合同的区别

根据现房交易的特点,该示范文本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

增加了房屋租赁情况的说明

提示购房人注意该房屋是否出租,已出租的商品房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卖方提供《质量分户验收表》在交付条件中增加“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地下车位随不随房卖写进合同

商品房的地下停车位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双方可以约定,既可以约定随同商品房一起转让,也可以约定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物业服务费缴纳时间要约定

提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强调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如何约定。此外,该条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进行了提示性约定。

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一条中,增加了“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的约定。

确定了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关系

即“双方可以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约定了共用部位的分摊情况在附件中对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分摊系数都进行了约定。

删除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等内容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针对预售房屋的设计变更、规划变更、面积差异处理、权属初始登记等条款都作了删除。

专项维修金管理明年网上办公

下月起,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须进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平台,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业主委员会开户后维修资金的划转、分摊、支取、查询等业务操作。这是市建委昨天下发的《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网上办公的通知》规定的。

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含小区管理处)、业主委员会须进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www.bjzxwxzj.gov.cn),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注册登记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到市小区办进行用户注册审核。凡是在小区办直接归集维修资金方式(以下简称旧系统)归集完维修资金的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必须到市小区办进行用户注册审核及项目信息登记,并配合市小区办在一个月内将旧系统数据移植到新系统。对没有及时进行新系统用户注册、项目登记及楼盘造册,影响业主缴纳和使用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市建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种现房信息网上公布

商品房现房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房屋坐落和发证日期;土地所有权证号、土地用途及年限。

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层数、总建筑面积。

每套房屋的房号,建筑面积(2006年1月1日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用不同颜色对楼盘房屋已认购、已签约和未签约状态进行标示。

【第12篇】买卖合同:广东省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 (适用于建材买卖)

广东省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 (适用于建材买卖)

买受方(全称):_________

出卖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十项限量标准》,买受方与出卖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购买出卖方《_________》建材合同附件。

一、建材购买环保质量保证合同内容和范围

1.达标要求:出卖方在本次所购建材环保质量保证验收期内,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要求,保障本次所购建材达到(gb50325-xx)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

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机构(北京)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_________分中心对本合同污染物含量进行检测。

2.检测证书:由本附件第2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的要求。

3.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验收证书,超标的,出卖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退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造成损害的出卖方应当赔偿损失。

4.检测费用:如本合同所指建材污染物含量不超标,检测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6.本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

类别

限量(mg/m3)

e1

≤ 0.12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

类别限量

(mg/100g, 干材料)

e1

≤9.0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射指数(iγ)

≤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a类

b类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射指数(iγ)

≤1.3

≤1.9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

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买受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验收检测须知

1.应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获得省级实验室计量认证)进行检测。

2.应当在商品房装修工程完工7天以后择日进行检测。

3.检测前7天应当将现场清理清洗干净,不留施工余料。

4.应当提前与检测机构预约检测时间。

5.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检测地的平面图。

6.检测采样须在封闭门窗一小时后进行。

7.验收费用参考价格:_________元(五项全套检测,两房两厅,4个采样点,每点基本最少测四项,_________市区内,以验收机构报价为准。)

合同范本说明

1.本合同系广东省室内环境检测联盟之成员单位: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广州分中心、广州市超核室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主拟。

2.有关检测专家和法律专家根据有关国家法规和以往纠纷处理的经验拟定本合同。

3.本合同作为装修合同的附件使用。

4.本合同文本为推荐性文本,不具强制性,具体事项和条款签约双方应认真协商确定。

5.本合同将根据消费者和服务方、商家的反馈意见和有关新法规的出台不断更新。

【第13篇】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适用于建材买卖)

买受方(全称):_________

出卖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十项限量标准》,买受方与出卖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购买出卖方《_________》建材合同附件。

一、建材购买环保质量保证合同内容和范围

1.达标要求:出卖方在本次所购建材环保质量保证验收期内,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保障本次所购建材达到(gb50325-2001)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

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机构(北京)中科国环环境技术研究中心_________分中心对本合同污染物含量进行检测。

2.检测证书:由本附件第2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的要求。

3.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验收证书,超标的,出卖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退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造成损害的出卖方应当赔偿损失。

4.检测费用:如本合同所指建材污染物含量不超标,检测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6.本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

类别

限量(mg/m3)

e1

≤0.12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

类别限量

(mg/100g,干材料)

e1

≤9.0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射指数(iγ)

≤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a类

b类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射指数(iγ)

≤1.3

≤1.9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

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买受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第14篇】买卖合同因质量问题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_______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将按实际追加请求);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出售_____产品,被反诉人陆续收货付款。后因被反诉人无力付款,将未用完的产品退回反诉人,并承诺尽快付清欠付货款。此后,被反诉人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款_____元,于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款_____元。在反诉人等待被反诉人进一步付款之际,被反诉人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反诉人的银行存款_____元。

反诉人的这笔存款,是用来购进原材料的,但因被反诉人的错误查封,致使反诉人无法支付材料款,并因材料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___万元。此后,反诉人为了保证公司运营,从民间高利借款_____元,每月利息损失_____元。为应诉,反诉人损失律师费_____元。截止反诉之日,因被反诉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反诉人共遭受损失_____元,且损失仍在扩大。

被反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反诉人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且被诉人因无力付款而退回的货物,当即被另一客户使用,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因此,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反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且已给反诉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_________________

【第15篇】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标质量条款约定不明时风险

20xx年10月10日,原告付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原告于20xx年9月13日购买位于北京市某路36号百朗园1810号商品房并和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被告交付房屋日期为20xx年12月28日,交付地点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1,219,735元交付被告,但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经原告催促后,被告带原告验收房屋时原告才知道购买的房屋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该商品房处于设备层这一事实,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很不一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原告为此找被告协商,要求对所购房屋进行吊顶装饰,被告多次拒绝原告的这一要求后最终同意,但要求原告在拿钥匙前必须将20xx年12月28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交给物业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应该为该房安装吊顶并尽快交付给原告,同时因被告的原因逾期交房使原告遭到损失,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该房自20xx年12月28日至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为原告所购房屋安装吊顶;如果被告不同意吊顶,则要求被告给付吊顶费用2万元;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损失,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求被告赔偿78,342元;因被告交付的房屋有瑕疵,要求被告退还房款12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延期交房不是事实,被告在20xx年12月12日就向所有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书,原告也是按该通知书的时间在20xx年1月2日到被告处办理的入住手续,被告认为办完入住手续后被告的交房工作就已经完成了。被告和物业公司交接后,把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原告应当去物业公司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原告自己没有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不应当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所诉称的被告故意隐瞒其购买的商品房处于设备层不是事实,卖房时被告的业务员已经告知原告该房处于设备层中,现在原告诉称被告隐瞒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与原告确认户型及房产平面图时没有告知原告其所购买的商品房是管道层。由于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属于管道层,被告事先又未声明,其交付的房屋与双方确认的房屋房产平面图内容不符,标的物存在明显的瑕疵。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并形成属于公用面积的部分由原告个人承担的结果,损害了原告的个人利益,原告要求按房地产企业交易惯例对其购买的位于管道层的房屋减少价款的请求合理,应参考与其处于同一管道层的房屋售价酌情考虑。关于房屋的交付使用问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n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即“交钥匙”。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内向原告交钥匙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约定,每延期1日,甲方按照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78,342元的请求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于20xx年4月19日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2)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吊顶费7477 it,, (3)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21,973元。(4)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78,342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取得钥匙系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没有关系;确认“该房屋

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原告认为该房最低空间只有2.31米,法院的判决是客观的,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所购房屋处于该楼管道层客观存在,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没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告知该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上诉人欲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拒收房屋,在被上诉人拒收房屋期间,应视为上诉人逾期交房,原判确认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之被上诉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取得钥匙系被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说法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该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经二审法院实地勘察,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客观,上诉人上诉无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正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对房屋的质量状况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即被告所出售的房屋是设备层以及其装修后的房屋高度都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如果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特别约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据此,本案中被告即开发商所出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但是,本案中被告即开发商所出售的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如果对商品房的质量有特别约定的,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质量买卖合同(15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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