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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违约责任纠纷买卖合同 第2篇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违约责任 第3篇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第4篇商品房买卖纠纷迟延办证违约责任认定 第5篇含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 第6篇如何认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 第7篇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 第8篇含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第9篇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纠纷迟延办证违约责任认定
【第1篇】违约责任纠纷买卖合同
2023违约责任纠纷买卖司法实务中,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空前活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案件也大量增加。因这类案件具有普遍性、群发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较为慎重。
一、办证的义务分担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证应当由买受人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协助。买受人的申请,指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持登记申请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实务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收据、契税收据、买受人身份证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主要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包括依照规定或约定履行通知、提供必要证明文件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法建造房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该所有权进行出售处分时,需要先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无义务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义务,应一直持续到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止。
二、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有关疑难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办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买受人提供的必要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应审查出卖人是否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此为法定期间。而现行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此为约定期间。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则可以认定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提供前述文件,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如测绘部门迟延测绘、竣工验收部门迟延验收、登记机构迟延办理初始登记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便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也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非“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首先是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通常是没有如约交付购房款等,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属于依法行使抗辩权的范畴。其次是买受人对房产交易法定义务的违反,突出表现在买受人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契税。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的买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买受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再次,买受人由于特殊的原因没有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证申请。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免责。
迟延办证违约责任适用诉讼时效的审查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在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案件中,买受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点已无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给付违约金。因此当迟延办证违约行为发生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给付违约金的义务,买受人开始享有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若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买受人迟延办证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依照民法典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审查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迟延办证违约行为后是否向其主张过违约金给付,如果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诉讼时效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因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违约金给付,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同意给付违约金还不确定,因此买受人尚不具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客观条件,也就不存在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买受人已经主张过,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设定的给付违约金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没有给付,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审查办理完毕房屋初始登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证过程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准确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该义务的情况,对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办证违约责任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初始登记的标志,应是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登记机构作出的关于同意房屋初始登记的批复。有意见主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办理权属登记的收件凭证即可视为完成初始登记。笔者不同意此种意。第一,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其义务是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意味着证明文件所表征的各项登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作为买受人办证的前提,初始登记的批复应当包含在“必要的证明文件”中。换而言之,房屋买受人办证的前提是初始登记完成,只有在准予初始登记的批复作出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具备协助办证的法定条件。第二,依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构为申请人出具收件书面凭证,仅说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初始登记,须由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后才能确定,如不符合则不予登记。
【第2篇】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第3篇】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就合同违约责任而言,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主体实现债权及债务主体履行债务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是其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其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第4篇】商品房买卖纠纷迟延办证违约责任认定
司法实务中,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空前活跃, 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中迟延办证 违约责任 案件也大量增加。因这类案件具有普遍性、群发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较为慎重。
一、办证的义务分担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证应当由买受人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协助。
买受人的申请,指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 销售合同 签订之日起90日内,持登记申请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 身份证 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实务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收据、契税收据、买受人身份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主要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包括依照规定或约定履行通知、提供必要证明文件等。
依《物权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法建造房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该所有权进行出售处分时,需要先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一般指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规划许可证)、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一般指住宅工程使用许可证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报告(一般包括房产要素调查测量成果、房产图测绘资料、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其他必要材料(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款收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无义务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义务,应一直持续到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止。
二、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有关疑难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1.“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
办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买受人提供的必要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应审查出卖人是否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此为法定期间。而现行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此为约定期间。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则可以认定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提供前述文件,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如测绘部门迟延测绘、竣工验收部门迟延验收、登记机构迟延办理初始登记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便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也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非“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
(1)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首先是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通常是没有如约交付购房款等,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属于依法行使抗辩权的范畴。其次是买受人对房产交易法定义务的违反,突出表现在买受人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契税。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的买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买受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再次,买受人由于特殊的原因没有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证申请。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免责。
3.迟延办证违约责任适用诉讼时效的审查
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 诉讼时效期间 应从何时起算。在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案件中,买受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点已无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给付违约金。因此当迟延办证违约行为发生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给付违约金的义务,买受人开始享有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若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买受人迟延办证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这种情况极少见),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审查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迟延办证违约行为后是否向其主张过违约金给付,如果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诉讼时效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因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违约金给付,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同意给付违约金还不确定,因此买受人尚不具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客观条件,也就不存在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买受人已经主张过,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设定的给付违约金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没有给付,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之日起计算。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审查
办理完毕房屋初始登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证过程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准确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该义务的情况,对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办证违约责任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初始登记的标志,应是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登记机构作出的关于同意房屋初始登记的批复。有意见主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办理权属登记的收件凭证即可视为完成初始登记。笔者不同意此种意。第一,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其义务是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意味着证明文件所表征的各项登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作为买受人办证的前提,初始登记的批复应当包含在“必要的证明文件”中。换而言之,房屋买受人办证的前提是初始登记完成,只有在准予初始登记的批复作出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具备协助办证的法定条件。第二,依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构为申请人出具收件书面凭证,仅说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初始登记,须由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后才能确定,如不符合则不予登记。
【第5篇】含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
2023含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三、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甲方购房款,购房款由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出贷款承诺书时,乙方将______%首付房款存入银行,并由银行冻结,第二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将乙方所贷款项及______%首付款直接划到甲方的账户中;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时,由乙方一次性将余款付给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作出如下承诺:
1、向乙方申请贷款的银行或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签署相关文件;
2、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按照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五、如果乙方的贷款申请未获贷款银行批准,则双方同意以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该房屋的买卖事宜:
1、继续履行协议,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甲方;
2、解除协议,甲方若已收取定金的,应如数退还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期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______‰,计算违约金缎带与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如何认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
如何认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何为不可抗力呢?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四、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第7篇】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
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就合同违约责任而言,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 ,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主体实现债权及债务主体履行债务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是其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其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二、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三、买卖房屋合同违约怎么写起诉书
原告: ,性别: 汉族,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邮编:
被告:xxxxxx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彪 职务:总经理
注册地址:xxxxxxxxxx 邮 编: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 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 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 年 月 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某悦花园 楼 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 年 月 日将首付款人民币 元,于200 年 月 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第8篇】含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2023含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居间买方、卖方、中介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____%,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____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_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____%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1)印花税;(2)契税;(3)产权登记费;(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1)权籍调查费;(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3)评估费;(4)保险费(如有);(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__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____
买方:____
中介方: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篇】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纠纷迟延办证违约责任认定
司法实务中,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空前活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迟延*违约责任案件也大量增加。因这类案件具有普遍性、群发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较为慎重。
一、*的义务分担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由买受人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协助。
买受人的申请,指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持登记申请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实务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收据、契税收据、买受人身份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主要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包括依照规定或约定履行通知、提供必要证明文件等。
依《物权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法建造房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该所有权进行出售处分时,需要先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一般指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规划许可证)、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一般指住宅工程使用许可证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报告(一般包括房产要素调查测量成果、房产图测绘资料、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其他必要材料(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款收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无义务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义务,应一直持续到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止。
二、迟延*违约责任有关疑难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1.“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
*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买受人提供的必要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应审查出卖人是否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此为法定期间。而现行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此为约定期间。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则可以认定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提供前述文件,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如测绘部门迟延测绘、竣工验收部门迟延验收、登记机构迟延办理初始登记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便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也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非“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
(1)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首先是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通常是没有如约交付购房款等,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属于依法行使抗辩权的范畴。其次是买受人对房产交易法定义务的违反,突出表现在买受人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契税。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的买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买受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再次,买受人由于特殊的原因没有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免责。
3.迟延*违约责任适用诉讼时效的审查
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在迟延*违约责任案件中,买受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点已无争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给付违约金。因此当迟延*违约行为发生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给付违约金的义务,买受人开始享有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若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买受人迟延*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这种情况极少见),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没有约定,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审查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迟延*违约行为后是否向其主张过违约金给付,如果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诉讼时效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因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违约金给付,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同意给付违约金还不确定,因此买受人尚不具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客观条件,也就不存在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买受人已经主张过,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设定的给付违约金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没有给付,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之日起计算。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审查
办理完毕房屋初始登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过程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准确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该义务的情况,对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违约责任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初始登记的标志,应是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登记机构作出的关于同意房屋初始登记的批复。有意见主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办理权属登记的收件凭证即可视为完成初始登记。笔者不同意此种意。第一,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其义务是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意味着证明文件所表征的各项登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作为买受人*的前提,初始登记的批复应当包含在“必要的证明文件”中。换而言之,房屋买受人*的前提是初始登记完成,只有在准予初始登记的批复作出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具备协助*的法定条件。第二,依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构为申请人出具收件书面凭证,仅说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初始登记,须由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后才能确定,如不符合则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