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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各类转让合同中义务与通用版合同 第2篇各类转让合同中义务与合同 第3篇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第4篇转让合同: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按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义务 第5篇工程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第6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第1篇】各类转让合同中义务与通用版合同
范本 专利权 转让合同 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当然,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因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
(2)保证自己是转让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专利权的真实、有效。
(3)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转让的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为:
(1)将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移交受让人,并提供 申请专利 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2)保证作为申请权标的的发明创造为让与人自己或自己与他人合作通过创造性劳动合法获得,或者通过委托开发合同获得,即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3)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为:
(1)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2)按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当事人的39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即是自己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机关审查后授予了专利权的技术,或者是让与人通过合法的转让合同获得。
(2)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能够达到约定的目的,并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
(3)交付与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有关的资料,并按约定提供技术指导。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并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
(2)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让与人应是该技术秘密成果的合法拥有者,保证在订立合同时该项技术秘密未被他人申请获得专利。
(2)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3)保证此项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4)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
(2)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 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第2篇】各类转让合同中义务与合同
2023各类转让合同中的义务与通用版各类转让合同中的义务与通用版合同
范本 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当然,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因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 (2)保证自己是转让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专利权的真实、有效。 (3)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转让的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为: (1)将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移交受让人,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2)保证作为申请权标的的发明创造为让与人自己或自己与他人合作通过创造性劳动合法获得,或者通过委托开发合同获得,即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3)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为: (1)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2)按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当事人的39;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即是自己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机关审查后授予了专利权的技术,或者是让与人通过合法的转让合同获得。 (2)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能够达到约定的目的,并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 (3)交付与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有关的资料,并按约定提供技术指导。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并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 (2)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让与人应是该技术秘密成果的合法拥有者,保证在订立合同时该项技术秘密未被他人申请获得专利。 (2)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3)保证此项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4)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 (2)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 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第3篇】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与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关于____工程的《合作协议》,现因乙方无力履行该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就乙方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予丙方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予丙方,甲方同意乙方之转让行为。
二、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和权利均由丙方承继,丙方作为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不再是合同主体,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三、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在履行《合作协议》中所引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
四、其他三方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如乙方已经收取的款项是否应向丙方转移,工作的移交(包括文档资料的移交)和确认等等。
五、转让费用:丙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支付乙方____元,该费用与甲方无关。
六、如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友好协商解
决,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转让合同: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按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义务
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是1988年7月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是:主营商品房开发、销售,兼营建筑材料。1990年12月,被告先后经原黄岩市(现改为台州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土地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批准,在 现台州市路桥镇解放路开发临街坐西朝东第4号、第5号两幢商品住宅楼,各楼的第一、二层为营业用房,第三层以上为住宅套房。1991年9月,原告郑金兵等11人分别向被告下属的路桥办事处申请购买该4、5号商品住宅楼的营业房各1套,并按照被告预售商品房的有关规定,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居委会和路桥土地管理事务所审核,同意原告郑金兵等11人申请购买营业房各一套。1991年9月25日,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的派出机构-路桥办事处,分别在原告郑金兵等11人的《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中“公司审定房屋方位层 次”一栏,签署了“同意购买解放路营业房一套”的意见。同年9月2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郑金兵等11人收取了订购营业房预付款各4万元,并出具了收据。1992年6月24日,原告郑金兵等11人又分别交付给被告建房的施工单位-黄岩市路桥市政公司工程款各5000元。 在解放路第4、5号商品住宅楼兴建过程中,1992年4月7日,路桥区的陈福增等部分厂长、经理也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此表未交给被告,被告未向他们收取分文预付款。同年4月16日,原黄岩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根据路桥区企业办公室的书面报告,以黄计经字( 1992)第113号文件,指定原路桥区企业办公室将解放路第4、5号商品住宅楼销售给路桥区的陈福增等11户厂长、经理。1992年9月10日,原黄岩市城建委主任、路桥镇镇长、路桥区企业办副主任及被告经理等人召开了协调会议,决定:(1)路桥镇解放路第4、5号楼 的商品房卖给路桥区的厂长、经理;(2)已经缴款的郑金兵等11户个人购房户在小商品市场另择地皮给予解决,如果11户个人不同意,由开发公司归还预付款;(3)由路桥镇通知施工队停止施工。会后由路桥镇城建办公室口头通知停建解放路4、5号商品房工程,被告及施工单位 据此停止建造,当时该工程已建至二层楼。 工程停建后,原告郑金兵等11位商品房预购人在向黄岩市有关部门多次要求解决无果的情况下,于1994年3月1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与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有效,并要求被告及时交付房屋。 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答辩:愿意按约履行。但因该工程被停建,无法及时交付预售给原告的商品房。
「审判」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案情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依法成立,具有开发、销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被告开发座落路桥镇解放路第4、5号商品住宅楼,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完备,被告有权自主签订预售商品房合同。原告郑金兵等1 1人经有关单位审核同意,与被告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并交纳了预付款。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该合同中商品房交付期限不明确,原告要求及时交付,依法应予准许。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建房时间。至于该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干预,该 工程又被有关部门通知停建,应由被告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不属本案争议范围。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于1995年4月14日判决: 原告郑金兵等11人与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预购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交付房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被迫停工的解放路第4、5号商品房工程,经多方努力,已于1995年7月4日恢复施工。
「评析」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多,涉及面广,牵连到原黄岩市和路桥区、镇6个行政部门,争讼房屋停建二年多,在当地影响较大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方面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法院受理后,坚持严肃执法,正确适用法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主要抓住了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必须审查合同的效力,这是正确处理这类案件的前提。审查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审查作为预售方的主体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地产的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持有合法证件;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本案事实,商品房预售方是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的商品房用地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并已列入商品房开发计划,持有合法证件;商品房预购方是当地城镇居民,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购房条件;双方以《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的书面形式 签订了预购预售合同,预售方还实际收取了预购方交纳的预付款,应当确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业已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在1991年9月原告郑金兵等11人与被告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1992年4月7日,路桥区陈福增等部分厂长 、经理也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但此表没有交给房屋开发公司,房屋开发公司既未预售此商品房,也未收取分文预售款,这只能认为是部分厂长、经理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预购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效力。
二、关于排除不当行政干预的问题。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案情也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受到原黄岩市(区、镇)某些主管部门不当行政干预,特别是1992年9月10日召开的“协调会议”,指定将“路桥镇解放路第4、5号楼的商品房卖给路桥区的厂长、经理”,置本案原告郑金兵等11人的合法 权益于不顾,采取行政手段,违法解除郑金兵等11人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直至“通知施工队停止施工”,导致依法兴建的商品房被迫停工达二年多,严重侵犯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排除不当行政干预,这成了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有人认为,可以追加原黄岩市(区、镇)有关部门为本案被告,因为郑金兵等人与房屋开发公司之间没有实质性的纷争,造成纠纷及停止施工主要是由于某些部门的错误行为所致,如不追加他们为被告,纠纷 不能彻底解决。也有人主张追加陈福增等部分厂长、经理为本案第三人,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利害关系。
受诉法院经过慎重研究,认为:(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其诉讼主体,一方应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即预售方;另一方则是符合 购房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即预购方。原黄岩市(区、镇)有关部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条件,所谓的“113号文件”和“协调会议”,擅自将本案已预售的商品房指定售给陈福增等部分厂长、经理,以及通知停止施工等,纯属凭借行政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 的。按理,被侵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郑金兵等11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受到了直接损害,作为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也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但他们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他们对行使诉权的选择。原告郑金兵等11 人最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是因为他们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民事法律关系,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排除行政干扰,这种民事诉讼依法是成立的。本案作为民事诉讼,当然不应将有关行政机关追加为被告。(2)基于同样的理由,陈福增等部分厂长、经理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没有商品房预 购预售合同关系,他们与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具备民事诉讼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不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受诉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向市委写了《关于要求协调郑金兵等11人与市房屋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案的请示》,得到了市委的支持,排除 了不当行政干预,使被迫停工的商品房得以恢复施工,从而妥善解决本案纠纷。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的法律准绳。但对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因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或施行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查明事实、分 清是非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合情合理地处理。本案争议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1991年9月签订的,合同的基本内容-即预购、预售、收取预付款等是依法成立和有效的。但是,合同中却没有约定购房价格、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的不完善导致合同履行中的不稳定 ,潜在的隐患也容易引发纠纷。
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妥善处理这种新类型案件,受诉法院主要是掌握了二条:一是遵循人民法院提出的审理房地产案件的三个原则,即(1)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二是 恰当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例如,关于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关于商品房交付时间,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了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为债权人(预购方)有权要求债务人(预售 方)及时交付房屋,“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交付房屋”,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合理合法的。
【第5篇】工程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乡的“示范基地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归丙方享有,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
二、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向甲方履行的合同义务视为乙方已向丙方履行,甲方向乙方履行的义务视为丙方已向乙方履行。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丙两方重新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替代。如新签订的合同与原甲乙两方签订的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的,以新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四、甲方与丙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内部条件,由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在本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依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乙方之间若有未结清之权利义务的,由甲乙双方自行结清,与丙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第6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_________________
(1)安全文明施工费: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