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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书范本 第2篇房地产预售合同转让 第3篇转让合同: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按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义务 第4篇二手房预售转让合同 第5篇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 第6篇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范本 第7篇预售商品房转让相关常识
【第1篇】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地址:电话: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的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甲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预售合同》所购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物业类别:住宅;
2、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暂测)
3、户型:3室2厅;
4、类型:预售房地产,未交付;
5、是否设定抵押:是,乙方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6、有无权利限制:无。
二、转让价格
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rmb:__________万元)。
三、支付方式与转让方式
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_点共同至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届时,由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房款,该款项仅用于乙方提前归还银行贷款。乙方应将从银行取得的上述房地产的他项权证和表明乙方贷款已还清注销抵押的证明文件以及任何与抵押有关的文件、合同等(原件)交甲方或其委托的律师保管、留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办完提前还贷手续后,甲、乙双方应立即共同至开发商处签署《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并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章确认。
上述手续办完后,甲、乙双方应于当日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登记手续,即本转让房地产的权利人由__________转让登记为__________。办理完毕后,甲方应将剩余房款__________万元整(rmb:__________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如未能按约办理登记手续,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四、其他
上述任何手续如因非甲、乙方因素而无法当时、当日完成,双方应约定以后三日内的某一日办理余下手续。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形,非经对方认可,均视为单方毁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_万元)。
2、本协议中,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利时,乙方应在三日内将甲方已付房款退还甲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_万元),每逾期一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逾期违约金。
六、随附义务
在办理转让手续过程中,双方应相互配合,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应相互通知,同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与开发商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七、诚信与协商
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应保持最大的诚信,如有争议,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2篇】房地产预售合同转让
转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1、在合同签订日,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2、甲方持有目标公司__%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3、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__%的股权转让予乙方,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一、释义
除非合同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合同及各附件中具有以下的含义:
1、“转让”或“该转让”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甲、乙双方就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所进行的转让;
2、“被转让股权”指依据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股东权益;
3、“转让成交日”指依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或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之日。
二、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的股份计股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__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四、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__%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__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__%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万元。
五、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特此向乙方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已合法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__%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
4、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5、甲方承认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6、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六、过渡期条款
1、为使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工作尽快完成,双方应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次股权转让工作,尽快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相关人员(部门)的同意,并办理股权转让有关手续。
2、转让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资产、人员等情况的稳定,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并诚信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受让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受让方应诚信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九、违约责任
1、定金罚则:
2、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选择如下解决方法中的第__种:
1、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对甲乙双方并无约束力;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__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于____年__月日,在____签订。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第3篇】转让合同: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按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义务
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是1988年7月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是:主营商品房开发、销售,兼营建筑材料。1990年12月,被告先后经原黄岩市(现改为台州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土地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批准,在 现台州市路桥镇解放路开发临街坐西朝东第4号、第5号两幢商品住宅楼,各楼的第一、二层为营业用房,第三层以上为住宅套房。1991年9月,原告郑金兵等11人分别向被告下属的路桥办事处申请购买该4、5号商品住宅楼的营业房各1套,并按照被告预售商品房的有关规定,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居委会和路桥土地管理事务所审核,同意原告郑金兵等11人申请购买营业房各一套。1991年9月25日,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的派出机构-路桥办事处,分别在原告郑金兵等11人的《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中“公司审定房屋方位层 次”一栏,签署了“同意购买解放路营业房一套”的意见。同年9月2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郑金兵等11人收取了订购营业房预付款各4万元,并出具了收据。1992年6月24日,原告郑金兵等11人又分别交付给被告建房的施工单位-黄岩市路桥市政公司工程款各5000元。 在解放路第4、5号商品住宅楼兴建过程中,1992年4月7日,路桥区的陈福增等部分厂长、经理也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此表未交给被告,被告未向他们收取分文预付款。同年4月16日,原黄岩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根据路桥区企业办公室的书面报告,以黄计经字( 1992)第113号文件,指定原路桥区企业办公室将解放路第4、5号商品住宅楼销售给路桥区的陈福增等11户厂长、经理。1992年9月10日,原黄岩市城建委主任、路桥镇镇长、路桥区企业办副主任及被告经理等人召开了协调会议,决定:(1)路桥镇解放路第4、5号楼 的商品房卖给路桥区的厂长、经理;(2)已经缴款的郑金兵等11户个人购房户在小商品市场另择地皮给予解决,如果11户个人不同意,由开发公司归还预付款;(3)由路桥镇通知施工队停止施工。会后由路桥镇城建办公室口头通知停建解放路4、5号商品房工程,被告及施工单位 据此停止建造,当时该工程已建至二层楼。 工程停建后,原告郑金兵等11位商品房预购人在向黄岩市有关部门多次要求解决无果的情况下,于1994年3月1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与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有效,并要求被告及时交付房屋。 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答辩:愿意按约履行。但因该工程被停建,无法及时交付预售给原告的商品房。
「审判」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案情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依法成立,具有开发、销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被告开发座落路桥镇解放路第4、5号商品住宅楼,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完备,被告有权自主签订预售商品房合同。原告郑金兵等1 1人经有关单位审核同意,与被告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并交纳了预付款。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该合同中商品房交付期限不明确,原告要求及时交付,依法应予准许。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建房时间。至于该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干预,该 工程又被有关部门通知停建,应由被告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不属本案争议范围。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于1995年4月14日判决: 原告郑金兵等11人与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预购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交付房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被迫停工的解放路第4、5号商品房工程,经多方努力,已于1995年7月4日恢复施工。
「评析」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多,涉及面广,牵连到原黄岩市和路桥区、镇6个行政部门,争讼房屋停建二年多,在当地影响较大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方面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法院受理后,坚持严肃执法,正确适用法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主要抓住了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必须审查合同的效力,这是正确处理这类案件的前提。审查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审查作为预售方的主体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地产的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持有合法证件;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本案事实,商品房预售方是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的商品房用地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并已列入商品房开发计划,持有合法证件;商品房预购方是当地城镇居民,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购房条件;双方以《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的书面形式 签订了预购预售合同,预售方还实际收取了预购方交纳的预付款,应当确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业已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在1991年9月原告郑金兵等11人与被告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1992年4月7日,路桥区陈福增等部分厂长 、经理也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但此表没有交给房屋开发公司,房屋开发公司既未预售此商品房,也未收取分文预售款,这只能认为是部分厂长、经理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预购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效力。
二、关于排除不当行政干预的问题。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案情也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受到原黄岩市(区、镇)某些主管部门不当行政干预,特别是1992年9月10日召开的“协调会议”,指定将“路桥镇解放路第4、5号楼的商品房卖给路桥区的厂长、经理”,置本案原告郑金兵等11人的合法 权益于不顾,采取行政手段,违法解除郑金兵等11人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直至“通知施工队停止施工”,导致依法兴建的商品房被迫停工达二年多,严重侵犯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排除不当行政干预,这成了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有人认为,可以追加原黄岩市(区、镇)有关部门为本案被告,因为郑金兵等人与房屋开发公司之间没有实质性的纷争,造成纠纷及停止施工主要是由于某些部门的错误行为所致,如不追加他们为被告,纠纷 不能彻底解决。也有人主张追加陈福增等部分厂长、经理为本案第三人,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利害关系。
受诉法院经过慎重研究,认为:(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其诉讼主体,一方应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即预售方;另一方则是符合 购房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即预购方。原黄岩市(区、镇)有关部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条件,所谓的“113号文件”和“协调会议”,擅自将本案已预售的商品房指定售给陈福增等部分厂长、经理,以及通知停止施工等,纯属凭借行政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 的。按理,被侵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郑金兵等11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受到了直接损害,作为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也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但他们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他们对行使诉权的选择。原告郑金兵等11 人最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是因为他们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民事法律关系,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排除行政干扰,这种民事诉讼依法是成立的。本案作为民事诉讼,当然不应将有关行政机关追加为被告。(2)基于同样的理由,陈福增等部分厂长、经理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没有商品房预 购预售合同关系,他们与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具备民事诉讼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不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受诉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向市委写了《关于要求协调郑金兵等11人与市房屋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案的请示》,得到了市委的支持,排除 了不当行政干预,使被迫停工的商品房得以恢复施工,从而妥善解决本案纠纷。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的法律准绳。但对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因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或施行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查明事实、分 清是非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合情合理地处理。本案争议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1991年9月签订的,合同的基本内容-即预购、预售、收取预付款等是依法成立和有效的。但是,合同中却没有约定购房价格、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的不完善导致合同履行中的不稳定 ,潜在的隐患也容易引发纠纷。
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妥善处理这种新类型案件,受诉法院主要是掌握了二条:一是遵循人民法院提出的审理房地产案件的三个原则,即(1)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二是 恰当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例如,关于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关于商品房交付时间,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了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为债权人(预购方)有权要求债务人(预售 方)及时交付房屋,“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交付房屋”,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合理合法的。
【第4篇】二手房预售转让合同
2023二手房预售转让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 ,民族 ______ ,年龄 ______ ,职业 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民族,年龄,职业,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坐落在个人产权的房屋使用所有权以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该房屋产籍号为,户型为室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楼层为住,(正、厢)楼。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元,并将过户所需材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天内移交给乙方,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由方于年月日前办理完交易手续并承担全部过户费用,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新房证下发7日内,乙方应将购房余款一次性给付甲方。在乙方交付全部购房余款的当日,甲方将房屋移交丙方使用。
三、乙方交纳定金后、甲方迁出前,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随意处置该房屋或挪做它用,也不得随意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内部设施和结构。
四、乙方交纳定金后,在尚未办理交易手续的情况下,该房屋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损坏,或被划入政府拆迁范围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应主动向乙方返还定金。
五、水、电、煤气费以及卫生费、房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公共房屋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甲方结清,交付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如有拖欠,乙方可从购房余款中予以扣除或向甲方追偿。水表字、电表字、煤气表字。
六、陈欠取暖费由甲方负责一次性结清,交易当年的取暖费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违约,应按定金的双倍向乙方赔偿。
八、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九、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公证处、发证中心及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经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如有其他协议与本协议不符,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的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甲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预售合同》所购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物业类别:_________________住宅;
2、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暂测)
3、户型:_________________3室2厅;
4、类型:_________________预售房地产,未交付;
5、是否设定抵押:_________________是,乙方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贷款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6、有无权利限制:_________________无。
二、转让价格
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rmb: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三、支付方式与转让方式
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_点共同至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届时,由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房款,该款项仅用于乙方提前归还银行贷款。乙方应将从银行取得的上述房地产的他项权证和表明乙方贷款已还清注销抵押的证明文件以及任何与抵押有关的文件、合同等(原件)交甲方或其委托的律师保管、留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办完提前还贷手续后,甲、乙双方应立即共同至开发商处签署《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并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章确认。
上述手续办完后,甲、乙双方应于当日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登记手续,即本转让房地产的权利人由__________转让登记为__________。办理完毕后,甲方应将剩余房款__________万元整(rmb:_________________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如未能按约办理登记手续,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四、其他
上述任何手续如因非甲、乙方因素而无法当时、当日完成,双方应约定以后三日内的某一日办理余下手续。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形,非经对方认可,均视为单方毁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本协议中,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利时,乙方应在三日内将甲方已付房款退还甲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________万元),每逾期一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逾期违约金。
六、随附义务
在办理转让手续过程中,双方应相互配合,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应相互通知,同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与开发商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七、诚信与协商
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应保持最大的诚信,如有争议,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6篇】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范本
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
甲方:xx身份证号xxx,地址:电话:
乙方:xx身份证号:xxx,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的xx市xx路xx号xxx室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甲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预售合同》所购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物业类别:住宅;
2、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暂测)
3、户型:3室2厅;
4、类型:预售房地产,未交付;
5、是否设定抵押:是,乙方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
6、有无权利限制:无。
二、转让价格
人民币xx万元整(rmb:xx万元)。
三、支付方式与转让方式
双方约定xxx年x月x日上午x点共同至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届时,由甲方支付乙方xx万元人民币房款,该款项仅用于乙方提前归还银行贷款。乙方应将从银行取得的上述房地产的他项权证和表明乙方贷款已还清注销抵押的证明文件以及任何与抵押有关的文件、合同等(原件)交甲方或其委托的律师保管、留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办完提前还贷手续后,甲、乙双方应立即共同至开发商处签署《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并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章确认。
上述手续办完后,甲、乙双方应于当日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登记手续,即本转让房地产的权利人由xx转让登记为xx。办理完毕后,甲方应将剩余房款xx万元整(rmb:xx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如未能按约办理登记手续,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四、其他
上述任何手续如因非甲、乙方因素而无法当时、当日完成,双方应约定以后三日内的某一日办理余下手续。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形,非经对方认可,均视为单方毁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xx万元(rmb:xx万元)。
2、本协议中,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利时,乙方应在三日内将甲方已付房款退还甲方,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rmb:xx万元),每逾期一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逾期违约金。
六、随附义务
在办理转让手续过程中,双方应相互配合,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应相互通知,同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与开发商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七、诚信与协商
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应保持最大的诚信,如有争议,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7篇】预售商品房转让相关常识
预售 商品房 转让条件有哪些要求呢?
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 法规 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 深圳 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和 转让合同 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 商品房买卖 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的商品房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 合同无效 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 合同履行 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商品房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合同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 商品房转让合同 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 债权转让 ,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6)商品房预购人如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单纯权利转让、可以不经过商品房预售方的同意,只要通知预售方即可,如预购方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后转让预购合同的行为。否则,必须征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的认可和同意。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预购人将预购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多数情况下,是将预售 商品房合同 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代原预购人成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受让人和全部或部分 债务 的承担人商品房预售方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商业信誉如何,又与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紧密相关。因此,为了保护商品房预售方的合法利益,上述情况必须征得预售方的同意。
以下几种情况,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
第一、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
第二、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 定金 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
第三、预售商品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均要求 解除合同 的
第四、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重大误解的
第五、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程序
如果预售商品房符合再转让的条件,原预购人便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转让,不过转让程序根据付款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具体为:
(1)一次性付款的转预售程序
①买受人(指 买房 者)与受让人(指接受上述买房者房屋产权转让的人)签订一式四份的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写明转让的预售合同的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②转让双方持预售合同、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预售登记的交易主管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审批。
③经交易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转让双方需缴纳相关税费。转让合同在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后,买受人所持原 商品房买卖合同 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
(2) 按揭贷款 预售转让的程序
①开发商、银行、买受人、受让方应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要求转让所 购房 屋、解除贷款合同并经银行同意。
②开发商与原买受人解除原 房屋买卖合同 并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③买受人与受让人签订一式四份的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写明转让的预售合同的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④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 借款合同 ,开发商与贷款银行解除 担保合同 。
(3)签了 购房合同 ,但没有办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转让
没有办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转让就比较简单,开发商、买受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买受人与开发商解除合同,然后受让人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过程不需通过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及履行相应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