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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增值税预缴税款(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4

【导语】2023增值税预缴税款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增值税预缴税款,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2023增值税预缴税款(16篇)

【第1篇】2023增值税预缴税款

文|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有学员询问,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减新项目应交的增值税税金?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同时存在增值税新老项目,2023年1月份老项目预收账款1000万元;新项目开具预收款2000万元,财务人员按期预缴了增值税税金。随后,老项目在3月份交房,给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新项目预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顶老项目应交增值税?

解读

第一步:简单计算增值税税金:

1月份:老项目预缴增值税:1000/(1+5%)*3%=28.57万元

新项目预缴增值税2000/(1+11%)*3%=54.05万元

3月份:老项目应交增值税:1000/(1+5%)=47.62万元

第二步:做会计分录(分别新老项目)

1月份: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老项目28.57

贷:银行存款28.57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新项目54.05

贷:银行存款54.05

3月份: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老项目47.62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老项目28.57

---新项目19.05

期末,“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新项目”尚有未抵扣的预缴增值税35万元

第三步:阅读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报说明

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样的道理,如果房地产企业有多种经营业务,比如出租房子租金收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金,项目开发所预缴的增值税同样可以抵顶“未交增值税”

大家看到这里,估计已经明白我想表达的意思了,不用在其他文件查找相关依据了。目前,最有效的文件是两个:财会【2016】22号,总局2023年13公告

【第2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后的建筑业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也非常普遍,今天,我们就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交增值税?

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1、什么是预收款?

文件中的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企业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有且仅有一笔预收款,那就是开始施工前的第一笔预收款。

2、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时隔不久,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

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预交增值税进行分析。

一般纳税人

1、缴纳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那么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中也做了说明。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既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利益,又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②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预征率是3%,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可以看出,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来说,其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也就是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入库,这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财政不受影响。

2、计算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

1、缴纳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这里不难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税款的预交方法及计算公式是相同的。

施工企业在预缴税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预缴税款计算时需要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这样就保证了纳税人不会因为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3、纳税人如果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缴纳。这样就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4、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企业预交税款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①、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如果无法提供分包方的发票,将不允许进行扣除。

四、关于预缴税款的其他事项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为避免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机构所在地大量留低,占压纳税人资金的情况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由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交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企业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交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当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 “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异地提供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服务,都需要在项目(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申报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和主表。《附列资料(四)》应将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栏“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栏“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与主表中本期应纳税额相比较的较小者。

如果主表中应纳税额较小则填写应纳税额,并将差额填写在第5列“期末余额”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预缴税款会体现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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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案例

1、一般计税的甲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售去年开工尚未开发完毕的房地产项目收入1090万元,请问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需要。预售收入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090/(1+9%)*3%=30万元。

参考: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的甲商贸企业注册地为市中区,将位于市南区的新购自有办公楼对外出租,收取租金1090万元,请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需要在市南区税务局预缴。租金收入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090/(1+9%)*3%=30万元。

参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一般纳税人的甲商贸企业注册地为市中区,将位于市南区的新购自有办公楼对外出售,收取卖房款1090万元(原购买价545万元),请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需要在市南区税务局预缴。买房收入减去买房成本后应按差额预缴增值税=(1090-545)/(1+9%)*5%=25万元。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4篇】增值税预缴税款流程

很多人学习了前几天“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影响”的文章,对其中“如何解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仍感觉有些迷惑,那么,今天,我们就把“土地增值税的预缴问题”再絮叨絮叨。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以上规定是各省对于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清算条件预征的纲领性文件。注意《细则》的措辞:“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强调的是“竣工结算前”!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的两种形式:期房和现房。限售期房的时候,由于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预征的,但是销售现房,竣工决算报告出来之后,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是否还得预征呢?就字面意思理解,显然不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仅就销售期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实是残酷的,尽管我们明白道理:法无明文不征税。但是,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在没有进行“通知清算”或者“强制清算”之前,均是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

因此,我们可以宽泛地理解为: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清算条件之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均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营改增之前,我们是按照当期实现的预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适用当地的预征率计算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即:当期“预收账款”发生数×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就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做如下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文件强调“预收款方式销售”,也就是说该文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销售期房收入;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是“现房”,则可以不适用该文件,适用哪个文件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开宗明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纳税人犯难了?销售房子取得预收款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哪个?不含税收入?还是不含预缴增值税的收入?

三、案例解读

金穗源房地产公司一个立项(在此强调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开发两幢楼,2023年11月份其中一幢销售期房预售收入1000万元,一幢销售现房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假设都属于增值税的老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一)依据总局70号公告,11月份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

1、期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1000-1000/(1+5%)×3%]×2%

≈971×2%≈19.42万元。

2、现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1)按照3%预征率计算的预缴增值税为:800/(1+5%)×3%=22.86万元。

(2)按照70公告计算的土地增值税预交税款:

(800-22.86)×2%=15.54万元。

合计预缴土地增值税:34.96万元。

(二)依据财税[2016]43文件计算预缴税款:

由于均为不含税收入,合并计算:

(1000+800)/(1+5%)*2%=34.29万元。

最后呢,该何去何从?房地产企业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寻找适合自己的方法。

【第5篇】房地产增值税预缴税款

一、房开项目增值税所指的预收款范围,包括定金、意向金吗?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收取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实务中是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为时点。签订合同前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需预缴;签订合同时,合同定金及之前收取的款项,一并作为预收款预缴。

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直接销售(或长租)的停车位、储藏间等而收取的定金,未交付之前,因其具有法律上的履约担保效力,实务中按预收款预缴。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双方已明确买卖标的物以及价格等。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的,并与摇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

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的一般是订金、意向金等,客户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不存在固定合同关系,客户支付诚意金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也未确定价格。

二、房开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6号明确,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为收讫销售款项,并未要求实际交付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营改增与货物销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原则基本一致。只是营改增相关政策并未详细明确建造工期超12个月的处理问题。

至此,各地基本明确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对于交付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实际交付迟于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呢?还可再分:业主因未及时办理交付原因、房企自身因工期延迟等原因。

这就涉及应该按应交付时间、或实际交付时间。如统一遵从实际交付时间,实务中难以把握,不利于征管。

显然是推迟了纳税义务的确认,但未能考虑纳税必要资金问题,因此前置了一个预缴环节。

如果是棚改项目,尤其是土地招拍挂时所约定的,在项目外需配建还建房或廉租房的,税负未达3%,预缴大于应纳税额的,能否允许房企在实际交付之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正常申报纳税?

笔者认为,合同签订后,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当然,这样就会难以自圆其说,造成房开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逻辑混乱。

三、房地产企业预缴截止时点?已竣工达到可交付的现房是否不需预缴?

一般认为,交付时点之后的继续销售,为现房销售,不需预缴,收到销售款项的、或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的、或先开具发票的,都应以其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纳税。

交付时点以后的定金,即是应税销售额,不需预缴,而应申报纳税。

这又涉及应交付、可交付、实际交付的问题。如按实际交付,现房销售的只要未实际交付业主,都可只预缴,而不需正常申报纳税,对于税负高于3%的则是利好。

当然,预缴截止时点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应是同一个原则,不考虑异地预缴情况下,不应对同一笔业务既有预缴又有正常计税申报。

四、2023年5月29日实际交付,2023年5月1日预收款是否应预缴?

同一个项目不应同时存在预缴与正常计税申报。

五、房地产企业兼有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的多个项目,预缴税款能否相互抵减?

(一)跨项目抵减,未说明各项目的计税方式。

1、问:是抵减全部项目的预交税款?还是只能抵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项目中的预交税款?

2021-02-0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申报抵减已预缴税款即可。

2、问: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河南: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3、福建: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应缴税款。

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北京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可以跨项目抵减。

(二)跨项目抵减,分别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

河北: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三)跨项目抵减,均为一般计税的。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少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是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其中a项目处于预售阶段,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款;b、c项目已经开始交房,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期有应纳税款。请问,a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当期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2019-06-17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a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四)部分省局认为:“纳税人当期抵减预缴税款应按对应项目和已确认销售收入对应面积的预缴税款进行抵减。即: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缴税款,不能相互抵减应纳税额;同一项目,应以确认收入的销售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不能以未确认收入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五)按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并未限制其他抵减条件,房开企业产生了当期应纳税额均可抵减预缴。

六、房地产企业非开发项目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

如房企同时兼营销售货物、或出租未售商品房等其他应税服务的,其所产生的的应纳税额,不应抵减开发项目的预缴税款。

因为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被抵减的应纳税额,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

思考:停车位、地下车库等非可售的配套设施,对外销售或长租视为销售的,其所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开发项目预缴税款?

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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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公式

关于建筑服务、房地产转让、不动产经营租赁何时需要预缴,很多同学分不清楚,咱们今天就来总结一下: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异地预缴、预收款预缴。

很多同学只记住了异地预缴,因此看到同地预缴的情形时迷惑不解,其实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无论是否异地)。

具体规定如下:

(1)异地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政策)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预收款预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只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均需预缴增值税,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同一县(市、区)。(原来国地税分开时的规定,尚未更新)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1+5%)×5%

可能有同学好奇:为什么一般计税预缴也用5%征收率计算呢?

这是因为营改增后,在地税预缴,地税不掌握主体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预缴时一律用5%征收率。尽管目前国地税合并,但是计算方法没有改变。

不动产经营租赁

异地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注意,以下两种情形无需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无需预缴税款。

【第7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计算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按照规律记忆,还是分分钟可以解决的。小编对其进行了梳理,以帮助记忆。

一、预征率

(一)一般计税

1.建筑服务:2%

2.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3%

3.销售不动产:5%

(二)简易计税

1.个人出租住房:1.5%(减按1.5%计算)

2.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3%

3.不动产经营租赁(个人出租住房外),销售不动产:5%

小规律: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是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过去由于是原地税代征,代征时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二、税率/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 :四项业务税率全部为10%;

(二)简易计税:四项业务中除了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中的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3%,其他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律: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三、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8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3

营改增后增值税除了税率和征收率,又出现一个新名词“预征率”,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涉猎的范围越来越广,加之一部分业务由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让很多财务人员措手不及。

下面快学会计就为大家讲讲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增值税预缴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计税方法的选择,对取得预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8号公告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68号: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47号件第三条: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预缴税款的计算:

ø 单位(个体出租住房除外)区分计税方法:

一般计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ø 个体出租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的计算:

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非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4号公告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看完本文,如对增值税预缴税款还有疑问,欢迎关注公众号会计学堂「微信号acc5com」,与答疑老师在线互动吧!

【第9篇】国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松讲税、猫叔说税,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综述

1、所得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2.适用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特殊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扣缴义务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所得项目

扣缴方式

预扣/代扣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综合所得

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

3%-45%

劳务报酬所得

按月/按次

预扣预缴

20%-40%

稿酬所得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代扣代缴

按次

20%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营所得

自行预缴

(二)特殊情况的扣缴义务人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以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包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依据居民个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汇总申报

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扣缴申报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汇总申报方式。

2.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特殊扣缴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税款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以下简称164号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2024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02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4)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6)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7)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特殊情况: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见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方法)

【备注】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汇算清缴

上述三项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四)支付所得的计税时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附个税税率表】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1)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2)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三、综合所得税率表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五、经营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第10篇】增值税预缴税款期间

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具体情形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具体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1.具体情形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不动产

1.具体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房地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3. 纳税地点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0%)×3%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周婷婷

【第11篇】增值税为何要预缴税款

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具体情形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具体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1.具体情形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不动产

1.具体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房地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3. 纳税地点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0%)×3%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周婷婷

【第12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怎么填写

不管是会计小白还是会计老手,只要你从事了会计的报税工作,就一定会接触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

报税这个业务可是难倒了不少人,小编觉得纳税申报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要熟练掌握增值税的核算内容,只有先核算正确了,才会检查我们在填写的时候又没有错误。

今天小编整理出来了一套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详解,帮助大家掌握纳税申报的流程,以便大家轻松上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文章篇幅有限,内容较多,需要完整版的小伙伴请看下方领取方式步骤:

【第13篇】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四、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

【第14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在哪报

(一)适用范围

如果您发生跨区“建筑服务”业务,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

如您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逐笔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二)流程介绍

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您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请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三)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您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第15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否取消

取消预缴税款,这个省迈出全国第一步!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在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号角刚刚吹响之际,海南省在财税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海南省的建筑企业在海南省内施工,合同小于500万的,无需办理跨区域报验登记,也无需预缴,尽管步伐不大,但意义不可低估。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

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第16篇】增值税预缴税款需要什么资料

预缴税款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同时发挥了调节跨地区经营企业税收分配的功能。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的情形也越来越多,那么,增值税预缴税款到底有哪些情形?不同情形的预征率是多少?预缴税款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又如何计算呢?下面就为大家梳理下增值税预缴税款的4种情形及涉税处理。

一、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八)销售不动产第一至六项规定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非房地产企业不动产转让业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八)销售不动产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三、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第四至六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四、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第一至四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服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大家学会了吗?

2023增值税预缴税款(16篇)

文|金穗源商学院王皓鹏有学员询问,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减新项目应交的增值税税金?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同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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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预缴税款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