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增值税收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增值税收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2023年增值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之一般收入的确认(九大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的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2.会计:主营业务收入
(二)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成本
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典型例题】
2023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2023年1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转让时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关于a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a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100万元
b.a企业应确认投资的股息所得400万元
c.a企业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d.a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投资转让所得=600-500=100(万元)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会计: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或广告宣传费的计税基数)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知识链接】混合型投资业务相关政策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混合性投资的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3)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六)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典型例题—2023年考题节选】
某生产化工产品的公司,2023年发生以下事项:
(1)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两年后合同到期时一次收取利息。2023年已将其中40万元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年初签订一项商标使用权合同,合同约定商标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费总额为240万元,每两年收费一次,2023年第一次收取使用费,实际收取120万元,已将60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正确答案』
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对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标使用权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营业外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典型例题】
某公司接受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未做账务处理。
『答案解析』
调增会计利润=10+1.7=11.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上
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举一反三】
10月份接受捐赠的设备一台,发生运费1万元,未做账务处理。(假设:直线法,预计年限10年)
调增会计利润=(10+1.7)-(10+1)÷120×2=11.52(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上
增值税进项税额=1.7+1×11%=1.81(万元)
(九)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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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收入中含增值税吗
1. 征税范围
(1)保本或保底的产品的持有期间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不保本产品的持有期间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取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3)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的,应视同销售性行为,缴纳增值税。
(5)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户)、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6)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无须视同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7)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2. 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额。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方式销售的,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额,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取得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含民航发展基金)、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计算抵扣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3篇】委贷利息收入增值税
一、有偿借款
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结论:
(1)增值税:企业向其他单位借款(包含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因该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支付给对方单位的利息,应取得对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
①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在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合规票据情况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时应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合规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无偿借款
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结论: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因该业务活动属于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且非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资金借出方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该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其他特殊情况
1、增值税免税政策
(1)统借统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结论:根据上述统借统还政策的规定,企业享受统借统还免税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统借方的限定
统借方限于企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一般来讲,统借方只有一个。
②用款方的限定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用款方必须是下属单位。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内财务公司,用款方包括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
③资金来源的限定
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
④利率的限定
统借方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的利息,否则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备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目前企业集团认定标准,满足下面条件之一即可:
i.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ii.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2)集团内无偿借款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备注:
(1)上述政策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发布延续政策。
(2)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
②借贷双方属于同一企业集团范围(企业集团标准详见上文)
2、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已在前文解释)
(2)关联方借款债资比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借款未用于本公司经营
若企业向外单位借款,同时又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因借款并未用于本公司经营,其向外单位支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因上述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不符合经营常规和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其向外单位支付的借款利息中应由关联方负担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5)资金借出与借入存在利率差
若企业向外单位高利率借款,同时又将资金低利率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则企业资金借入及借出存在利率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因此上述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不符合经营常规和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将高利率借入的资金低利率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有转移利润的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第4篇】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1、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按次计算;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开票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供货单位为纳税人。
2、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保税交割,按保税货物免征。
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客户和会员单位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
4、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
5、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7、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设备对并网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对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
8、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收购时将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再销售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9、罚没物品的征收与否:
a) 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且公开拍卖的,拍卖收入上缴财政,不预征税;购入拍卖物再销售的,照章征税。
b) 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但不能拍卖,采取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不预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照章征税
c) 属于专营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由专营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变现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营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前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照章征税。经营、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等。
10、航空运输业,已售票未提供服务的逾期票证收入,按航空运输服务交税。
1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税。
1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税
1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生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征税。
1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公益事业服务
15、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16、保险赔付不征增值税
1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增值税
18、 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及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a) 售卡方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普通发票,不能开专票;
b) 售卡方售卡并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等收入,缴增值税;
c) 持卡人用卡消费时,销售方缴增值税且不得开发票;
d)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可开专票;售卡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取得预售资金不缴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0、 支付机构预付卡,即多用途卡:
a) 售卡或充值取得的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b) 支付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各类费用收入,正常缴纳增值税
c) 持卡人用卡消费,商户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发票
d) 商户收到结算款后,向支付机构开增值税普票并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可开专票;支付机构取得相关发票作为凭证备查。
【第5篇】企业利息收入增值税
案例一
甲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延期支付了113万元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11300元。
提醒:
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收到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3万元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案例二
甲公司这个月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11300元。
提醒: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
账务处理一: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账务处理二: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蓝字)
参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案例三
甲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资金紧张,向我单位借款1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借款资金的利息收入10600元。
提醒: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收到资金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6万元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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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第6篇】返还收入增值税
一、个税手续费返还应交未交增值税
按照规定,企业应当在2023年1月至3月30日这一时间段内,提交手续费退还申请,如若未按时提交申请,则被系统认定为主动放弃。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
某公司申请个税手续费14,425.49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6%缴纳增值税,开票内容为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二、营业外收入列支违约金风险分析
如果存在交易过程中收到的违约金,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应该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需要并入价款中一并作为销售额纳税的,则价外费用适用的税目及税率应与价款相一致。所以,可以就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同开票,如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含税价款113万元,因为延期付款额外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3万元。则,开票时,税目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税率选择13%,不含税金额101万元,税额13.13万元。
【第7篇】土地增值税收入分析
优化存量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分新房和旧房的认定标准,同时兼顾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基于住房“正常处置”“投资经营”等不同目的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计算分为两种类型:开发新建商品房和转让旧房。在销售新建房时,按照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计算税款,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在销售旧房时,则有三种计算方式:一是重置成本价法,即按照收入减去四项扣除项目(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后的增值额计算税款;二是发票加成法,即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房地产计税成本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是核定征收,即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计税方式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成本和交易价格核算不准现象,会导致国家土地资源增值收益流失。一方面,涉及计税基础计算的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价格存在浮动空间;另一方面,房产交易“阴阳合同”现象仍比较突出,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存在一定程度的征收困难现象。
土地增值税将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和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方向以及保障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作为开征的主要目的。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职能作用,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第一,扩展实际征税范围。无论是单位转让还是个人转让房地产,无论是新建房还是存量房,无论是住房还是其他业态,都应完整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第二,优化存量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首先,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分新房和旧房的认定标准,同时兼顾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目前在税务实践中,各地对“旧房”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有些标准在税收征管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如何监控房屋是否真正交付使用及其使用时间长短、如何测算磨损程度等。因此可规定,凡是新建的房屋,在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产权证办理完毕前出售的,按照新房计算土地增值税;而在办理了第一次产权证后再出售的,一律按照旧房销售计算土地增值税。以上规定也与房地产市场增量房和存量房的认定保持了一致。其次,现行旧房计算方式中“发票加成法”按年加成5%的依据合理性不足,可考虑予以废止。在征管条件成熟时,寻求以“实际历史成本”替代“重置成本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基于住房“正常处置”“投资经营”等不同目的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建议按照“少级次、宽级距、低税率”的模式,调整简化累进税率级距和级次,适当扩大级距,减并级次,降低边际税率;针对存量商品房的不同情况设计税收实际负担率。首先,可以对销售存量房屋按持有年限设计税收负担量:对持有不超过5年的房屋对外转让按适用税率征收,持有5年~10年的减半征收,持有10年以上的按1/4征收。其次,针对销售唯一住房或销售增值率位于一定区间内的住房等行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即通过从“持有年限”“拥有套数”“增值幅度”三个指标区分“正常处置”和“投资经营”行为,前者给予税收优待。最后,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与新增房地产充足供应、租售同权改革等房地产政策配合,扩大买房者的可选择空间,降低出售者的税负转嫁能力。
第四,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一方面,应加强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价格数据监测系统的构建,建立增量及存量房地产价格关联体系,为税务机关核实历史成本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支持,逐步形成出售房产一般以实际购置价作为扣除项目的征税机制。另一方面,建议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从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以及可比房地产销售价格、供求比率、投资回报率等行业运行特征指标出发,建立房地产价格税收预警指标体系,并有效运用于存量房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中,封堵“阴阳合同”“不实申报”漏洞。
第五,依据环境条件循序渐进实行土地增值税改革。土地增值税税制改革应稳步、有序推进,既要考虑当下的税收征管能力,还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理解程度相适应。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征管方式改革进程中,与税收征收管理相关涉税信息需要逐步搜集积累,税务信息化系统需要调试升级。因此,土地增值税改革总体方案上要设置政策的“缓冲带”和“磨合期”。特别是在改革前期,要做好平稳过渡。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的改革方向需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相结合、需与总体税制建设推进相协调。因此,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中央与地方政策制定分工,平衡政策的一致性与多样性,探索“原则管住、细节放开”的政策组合模式。在税收法定的原则基础上,充分赋予地方一定的政策灵活性,以保证土地增值税全国总体与各地区政策效果的协调平衡。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研究”课题组成员)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8篇】所得税收入大于增值税收入
突然接到税务局的风险预警,大致是:企业在某个期间内,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要求企业据实自查,是否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自查反馈。
很多会计第一次接触到这样的预警信息可能会有点发慌,其实大可不必。因为,收到这样的信息并不是代表企业一定有问题。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出来问题,税务局人员找到企业询问、核实情况,很常见。
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是趋同的。但是,由于税法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很多时候,二者可能也会不一致。
比较常见的有提前开票导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比如:
小明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15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小白公司,价税合计1130万。小明公司在12月15日开了专票给小白公司。但是货物需要运输,直到2023年1月5日,小白公司才收到货并进行了验收入库。
如上,小明公司在2023年12月提前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2023年12月确认了增值税收入1000万元。但货物交付时间是2023年1月,小明公司无法在12月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这种差异,属于纳税义务时间导致的,属于正常现象,不需要人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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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像委托代销、租赁服务、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等,都有可能因为纳税时间不同,造成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上的不一致。另外,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品转让业务中,也会发生增值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形。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因为价外费用差生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的不一致。
作为企业遇到这样的风险预警,处理方式也并不复杂,找出差异情况,如实反馈说明就行。如果税务局对你的说明认可,这件事就过去了。
一般的思路就是,先对事情本身做一个简单的描述,然后说明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依据,再说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依据,最后对差异进行说明即可。我们顺便在这里也给大家整了个情况说明的模板,供大家参考: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当下随着金税四期的临近,以及一些数据化、智能化手段的应用,税务系统的各种预警模型会不断丰富和强化,有可能之前没有被发现的涉税风险,现在会被发现。
在以“数”治税下,未来可能越来越多的企业会收到类似的风险预警信息。建议企业平时做好各类风险的核查,并认真对待每一个涉税数据,减少涉税风险的发生。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不作为实务操作依据。如有不足,恳请赐教。
【第9篇】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收入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个相当复杂而繁琐的工作,对很多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个项目甚至是一个项目公司完节的最后一道工作。如何快速了解“土地增值税”,并提前为复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做准备,以便后续工作中从容应对呢?本文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简称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顾名思义对于非集体所有、非出让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行为并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小产权房转让问题的出现,对于集体用地上建造开发的房地产的转让纳税越来越受国家税务机关的重视,未来对于房地产企业在这一空缺的解决将需更慎重。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常采用开发与预售同时进行的方式。预售即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因涉及成本确定的原因,纳税人短期无法全部准确地计算应征的土地增值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稳定地入库,对房地产企业预售取得的收入按一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开发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那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呢?
案例解析: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某项目,开发过程中,当期收到预售房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假设某企业选择为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①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4000÷(1+9%)×3%=110.09(万元)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4000-110.09)×2%=77.80(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涉及面广,包括在时间节点、项目管理、收入确认、项目成本扣除、有无产权是否用于转让的地下车库处理等内容,涉及财税政策多,计算复杂。财税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土地增值税的重点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将重点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报送
四、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内容审核:
扣除项目明细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
纳税人房地产开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其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放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费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
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再考虑利息的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准确计算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可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予以扣除。
(二)扣除项目合规性要求审核:
①扣除项目金额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取得合法凭据的才能扣除,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⑥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收入和相关税费:
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七、其他
1、地下非人防无产权车位是否参与清算
地下非人防的车位,开发商一般都是以出售给业主,车位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
部分省份以产权定调,有产权就参与清算,无产权就不参与清算,地税局选择无产权不参与清算,根源是车位收入成本倒挂,参与清算势必造成土地增值税减少。国税发[2006]187号对于配套的停车场规定是“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分摊:地下无产权车位成本的分摊
接着上一个问题,确定了是否参与清算,对成本如何分摊,地产车位无产权,不计容不分摊土地成本是没有争议的。如何分摊其他开发成本?是仅分摊建安成本还是包括地上精装修、园林景观、开发间接费用等等?是据实分摊还是全部一刀切按面积“大平摊”。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和计算工作非常繁杂,是土地增值税管理链条中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企业扣除项目及其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合规,有无虚列开支的情况,税务部门审核越来越严格。房地产企业应合规经营,充分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避免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和涉税风险,这是每个企业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第10篇】补贴收入可以开增值税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时候会获得政府或其所属各部门的补贴收入,那么这些收入是不是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对此问题作了明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明确了补贴收入要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一是与企业取得的各项主营及其他业务收入有关,一是与销售(或提供服务)数量有关。举两个个例子:1、要交增值税的补贴收入: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补贴,手续费补贴根据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这个就是典型的企业取得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收入,这个是要缴纳增值税的。2、不交增值税的补贴收入:有的企业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根据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地方政府会将企业缴纳税款地方分成部分按协议约定返还给企业,这个补贴收入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或销售数量无关的,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
【第11篇】土地增值税收入包括哪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分别是: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12篇】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在税法应用和学习中,常常遇到一些比较特殊的业务收入有关税法上的确认问题,以及一些特殊业务的增值税问题,下面简单归纳了以下,供君闲来阅读。
不同销售方式下增值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1.企业所得税:
(1)一般情况下,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特殊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2.增值税
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商品按照购进商品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按照购进和销售两项业务来处理。
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
1.所得税
销售商品按照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确认。
2.增值税
(1)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销售,应当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2)除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货物以旧换新销售,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不得冲减旧货的收购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
1.所得税
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2.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而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
1.所得税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2.增值税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五、已售商品发生折让和销售退回
1.所得税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2.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六、买一赠一组合销售
1.所得税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2.增值税
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按赠品的不含税价确认销项税额。
七、非货币资产交换
1.所得税
对换出的商品视同销售,对换入的商品按购进货物处理。
2.增值税
以各自发出的商品核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的货物核算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各自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其他特殊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1.平销返利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能冲减销项税额。一种是供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
2.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
转让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的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3篇】基金管理费收入增值税
潘晓俊(金融从业者)
股民是资本市场的宝,韭菜虽然被割了一波又一波,但只要市场回暖就又会前仆后继把辛苦赚来、省吃俭用积攒下的养家费、养老钱投入到这个巨大的“绞肉机”,养活了这个高薪产业链的上下游。被股票市场毒打后,怀着“后怕”但又不甘的情绪,往往股民会给基金二次收割。为什么说是二次收割,因为中国基金市场中的权益类基金(股票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本质上挣的是基金管理费,这个费用多寡只和规模挂钩,不与基金管理的实际成果挂钩,和股票交易佣金本质一样一样。
基民股民是金鱼的3秒记忆,但互联网是有记忆的。2023年期间最火的基金是五大基金公司“明星”基金经理亲自出面站台,爆款发行的五只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混合型基金。在支付宝线上线下铺天盖地宣传、基金公司全力包装之下热卖,其中汇添富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混合基金率先完成超额募集。笔者就是这批尝鲜的韭菜之一,持有2年后得到双十一的打折价,亏了30%,典型的基民就是一旦亏损就当缩头乌龟不闻不问等涨回来。但近期看到一篇“一年管理费,狂揽近千亿!公募基金有多挣钱?”的微信推送后,发现受伤的只有我这种投资者,给我带来巨大亏损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可是赚得盆满钵满。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发布的一份数据,今年上半年公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产品合计亏损6356.32亿元。但93%的基金公司是盈利的。其中,有6家上半年的净利润突破10亿,包括两家在上半年基金产品亏损超过500亿元的头部基金公司。冷静下来的韭菜才想起来回头研究下基金管理人,回头翻看了当时的汇添富宣传材料,材料中介绍的投资总监劳杰男作为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稳定、长期业绩亮眼,致力于持续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受到市场的高度认可。”但实际给投资者真实的“获得感”不仅是我获得的30%真实亏损,而是普遍的亏损。随手查询了下2023年上半年,给基民亏钱最多的15位基金经理中,汇添富基金这位重点推荐明星劳杰男登榜,半年亏损75.1亿元,真是市场的高度认可!
虽然中国股市牛短熊长,但是三年不开张,只要开张就能吃三年,最典型的特点就是股市低迷的时候各种基金公司就蛰伏装傻,等到股票市场进入上升期,就大肆广告投放营销推广,一定要趁着行情好尽快把基金卖给客户啊,不然等跌下去过往业绩又没法看,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背后核心的理由就是,客户赚不赚钱没关系,规模上去了每年的基金管理费可是真金白银。
基金相关费用
基金相关的费用比如基金认购费和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认购费和申购费,目前基金公司宣传口径中的打折和免费就是免除这部分的费用,这也是为了把更多的投资者圈进来收取更多的管理费。首先给大家说一下认购费,指投资者在基金发行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时所交纳的手续费,目前国内通行的认购费计算方法为: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费费率通常在1%左右,并随认购金额的大小有相应的减让。申购费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单位时所支付的手续费目前国内通行的申购费计算方法为: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我国《开放式投资基金证券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目前申购费费率通常在1%左右,并随申购金额的大小有相应的减让。开放式基金收取认购费和申购费的目的主要用于销售机构的佣金和宣传营销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是指支付给实际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金管理人的费用,也就是管理人为管理和操作基金而收取的报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百分比计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其管理费相差较大,如目前货币市场基金为0.33%,债券基金通常为0.65%左右,股票基金则通常在1%~1.6%之间。管理费逐日计提,月底由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这部分费用就是基金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前面说到的销售渠道让利的申购费用通常基金公司也会从管理费返佣给销售渠道,以其扩大销售。
这也是国内基金公司重销售最大的体现,真正花精力提升产品收益和管理能力的少,绞尽脑汁卖基金扩大规模的占大部分。例如我购买的汇添富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混合基金管理费率就是1.5%,无论我亏多少,基金公司都将稳健地获得这部分收益,我想这应该就是宣传中的“稳稳的幸福”。
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比如银行为保管、处置基金信托财产而提取的费用。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目前通常为0.25%,逐日累计计提,按月支付给托管人。此费用也是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不须另向投资者收取。这部分也是基金公司“稳健”收入。
公募基金行业创新
重销售渠道,重宣传。轻客户,轻产品这种现存的金生存方式是造就不了百年老店的。目前,国内公募基金行业管理规模突破27万亿元,产品数量突破万只,行业内竞争激烈。公募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也在不断下行,行业也在不断探索新产品创新,力争为持有人减轻负担,从而真正增强获得感。
如2023年在公募基金行业增加浮动管理费模式,将收费与业绩直接挂钩,比如一些基金产品在产品资料中提到若净值达到一定条件,管理费率将降至0。目前,东方红产业升级、东方红启恒三年持有a、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a、东吴裕盈一年持有期b、诺安稳固收益、信澳慧管家a、信澳慧管家c、信澳慧管家e和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a共9只基金的管理费率均为0。此外,在产品端,制定满足投资者不同需求的产品、建立合理的比较基准、丰富费率模式都是行业创新探索的重要方向。但让头部的基金公司改变是很难的,虽然后续我是不会再买汇添富的基金了,但只要再来一波行情,宣传渠道到位还会有新的韭菜为公司添砖加瓦。
还是期望国内能跑出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基金及巴菲特合伙人模式,不是通过做宣传割韭菜扩规模盈利。目前国内主流基金公司发行若干基金几乎铺遍所有的行业,然后就是赌大小,最后哪只行业基金抓到行情好收益好就宣传哪个基金,闭口不提做的差的。类似巴菲特合伙人模式不收取管理费,累进复利年收益的6%也全部归投资者,只从剩下的收益里提取25%,自始至终只发行一只基金,基金不赚钱就不收取任何费用。
这才是真正有实力的基金经理才敢干的事情,不像国内大部分基金,收取各种管理费,本来就没那个能力给出资者提供稳定的年收益。反而还拼命收取各种管理费。并且拼了命发行各种各样的基金,押宝多了总有压中的。作为投资者还是希望能有重视客户和长期收益,真正有实力去建立一只全心全意为投资者牟利、稳定年化收益的基金的基金公司出现的,未来的基金市场会属于这一类优秀的公司。(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头条号立场)
【第14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一、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种,一般来说,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零税率对应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相应进项税不能抵扣)。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0%。零税率不仅仅是指销售环节免税,而且进货环节包含的进项税还给与退回。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二、免征。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 但增值税法同时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应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和专门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不允许抵扣。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相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在发票开具上,以金税盘为例,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
三、不征税。
全面营改增实现了全行业、产业的全覆盖, 但是并非全部业务都覆盖了,有些业务还是属于不征税范围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下: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是实际上,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止上述情况。一般来说,对于不征税项目相应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但有些情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最开始只有3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后面慢慢变化增加到现在的16种。但是实际不征税的行为肯定不止这16种,那么其他的不征税行为是否能开不征税发票呢?肯定是不行的,对于不征税项目,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编码表的类来开具,不在其范围的开具收据即可。
零税率、免征增值税收入都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 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因此,对于不征税收入,我们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哪怕你开了不征税收入的发票,也不需要申报,也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不征税收入相应进项能不能抵扣?
按照“税收法定”和“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禁止事项,纳税人均可以享有。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列举项中并没有“不征税”项目,因此,不征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15篇】停车场收入增值税税率
公司有停车场,备用停车位比较多,领导决定开个会,向外面提供停车服务,给公司创造一个点,当然这不是主营业务,赚点零花钱。
说做就做,其本身的收费系统是现成的,门卫负责收费,每天将现金支付给财务部,并将每月的收入进行结算。
充电的第一天就出了问题如何获得发票?
收到了别人的停车费,肯定会有人要发票,开发票是没问题的,但是公司平时只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个停车费是收了几张十几张,不可能给人家开增值税发票,你开的发票也不差,人家还嫌你停车慢啊。
别急,普通定额发票帮。
定额发票,营改增后,是保留发票种类,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第19号[2015],国税总局)规定:继续使用普通定额发票、旅客发票和二手车买卖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第23号[2016],税务总局)规定:继续使用车票、过路(过桥)发票、定额发票、旅客发票、旧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实际需要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小额收费发票使用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用固定发票最典型的是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
公司没有这种发票,你要到税务局领取,填一张票式审批表,税务局审核后加进去,然后直接购买。
当然,现在一些大型的停车场基本上不需要定额发票,定额发票撕掉也麻烦,大型停车场每天的业务量,基本上都在电子发票系统上,自主停车,就可以在系统中自动申请电子发票。
我拿回了我的发票,我开始了一个附带项目。
公司地理位置很好。每天车来车往。有很多停车位。一个月下来,累计撕掉10500张固定发票,收到11550现金。
这是怎么回事?别大惊小怪的,这是正常的,有人他不需要发票,个人停车,没人给他报销,固定发票现在也抽不了奖,不要也罢。
问题又来了。
如何提交报税表。使用未开票发票无需申报纳税。
毫无疑问,票都要申报纳税,都是正规单位,隐瞒收入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说明(第36号通告[2016])对租赁服务的税目作了如下规定: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交通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大门费等)应按照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这个税太高了,我这个停车场没有进项税,9%的税有点吃不消。
值得庆幸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税。
具体来说:
一般纳税人
一般税率9%
简易税率5%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5%
停车场是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当然要选择简易税,否则会亏大。
需要先进行简单的税务计算。填写《征收备案表》,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税务局审核。
备案后,税务局会给你增加相应的征收项目,你就可以按此申报纳税了。
同时,税控服务商需要为您补发税控盘并提高相应的税率和征收率,否则不能开具发票。
二哥税务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其共取得停车费现金收入11550笔,其中开具固定发票10500张,对方未索要发票1050张。。
公司提交了一个简单的税。
2023年7月应该缴纳增值税=(11550/(1+5%))*5%=550
如何填写申请表
附表一“其他发票的开具”第3至4栏反映当期开具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第5至6栏“未开具发票”:反映当期未开票的销售额。
因此,应在开具其他发票栏中填写固定发票,未开具发票的部分应在未开票栏中完成。
如下图所示:
会计处理
确认停车收入和税费
借款:现金11550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停车费收入11000
贷:应付税款-简易计税550
纳税申报和缴纳
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550
贷款:银行存款550
【第16篇】增值税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