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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申报表(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8

【导语】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16篇)

【第1篇】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也是蛮复杂的!一般情况下,房地产项目竣工完成后,对应的也会安排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一般是三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大多数会计比较头疼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的填写!

近日工作不是很忙,就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202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系统,含有101个申报表,有兴趣的一起看看吧!

备注:本篇文档没有表格,下载下来的是图片!需要表格的不用下载。

一、2022新版全自动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模板(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1、企业基本情况表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模板(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2、扣除项目汇总表(已售普通住宅)的申报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模板(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3、前期工程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模板(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4、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5、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表(未售普通住宅)

6、开发间接费用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7、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

二、土地增值税测算表模板

1、土地增值税测算表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模板(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2、土地增值税筹划部分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模板(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模板

(内容较多,部分展示)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模板(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填表说明: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模板(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2、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模板(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填表说明: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模板(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第2篇】土地增值税预缴比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具体各地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各地土增预征率一览表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可以查看全部内容】

目录1.北京2.上海3.广东4.福建5.重庆

6.江西7.青海8.山西9.黑龙江10.四川11.江苏12.浙江13.河南14.湖南15.湖北16.辽宁17.陕西18.贵州19.新疆20.吉林

21.宁夏22.河北23.安徽24.山东25.广西26.云南27.甘肃28.天津29.内蒙30.海南31.西藏

1北京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第3号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2上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

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备案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3广东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23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金按销售收入2%预征2、别墅为4%3、其他类型房产为3%。

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1.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市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0.5%。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3%。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4福建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的预征率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

(二)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超过6%(含),由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报经设区市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不同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非住宅6%。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本公告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漳地税发[2010]51号)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增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

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增税。

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增税.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单项预征率预征土增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65号)

平均预征率调整

(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

(二)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

(四)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

(五)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1-1.5%。

5重庆的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

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预征率标准从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进行认定,凡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开发产品(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23年2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执行,严格杜绝将住宅中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混入普通标准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本条款废止]。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6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7青海的规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预征率

全省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

非普通住宅1%

西宁市(含园区不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

商铺4%

其他3%

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2%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8山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条款废止】

(一)住宅项目:1.5%;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3%;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9黑龙江的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4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纳税人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档住宅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转让收入时,均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不同开发项目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市区预征率

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预征率

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2.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7%。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市区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3年第3号)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10

四川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1.5%,其余区县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2%,其余区县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3%,其余区县为2.5%。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3.5%。

11江苏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12浙江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自2023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型税率

普通住宅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13河南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14

湖南的规定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三)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四)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五)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设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六)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5湖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

预征率

1、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预征率为6.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6.5%。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1.5%、4%、6%;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1.5%、3.5%、5.5%。

16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的公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5%。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现将辽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普通商品住房和非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5%;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7陕西的规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18贵州的规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源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

19

新疆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

地区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

3%

3%

2

塔城地区

1%

3%

3%

3

阿勒泰地区

1%

3%

3%

4

克拉玛依市

1%

3%

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

3%

3%

6

昌吉回族自治州

1%

3%

4%

7

乌鲁木齐市

1%

3%

4%

8

哈密地区

1%

3%

4%

9

吐鲁番地区

1%

3%

4%

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

3%

3%

11

阿克苏地区

1%

3%

3%

1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1%

3%

3%

13

喀什地区

1%

3%

3%

14

和田地区

1%

3%

3%

15

阿拉尔

1%

3%

3%

16

图木舒克

1%

3%

3%

17

五家渠

1%

3%

3%

18

石河子

1%

3%

4%

19

北屯

1%

3%

3%

20

铁门关

1%

3%

3%

21

双河

1%

3%

3%

20吉林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

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l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

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1宁夏的规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一)普通住宅为1%.

(二)非普通住宅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

(四)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一切经济收益。

22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23安徽的规定

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全装修住房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1.5%,由各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五)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1.8%。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5%;

非普通住宅2%;

营业用房4%;

其他房地产2%。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24山东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 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其他房地产类型,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25广西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6云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

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

27甘肃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28天津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29内蒙古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403号)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呼地税字[2007]19号)

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2号)

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30海南省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此条款部分重新修订】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31西藏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函[2010]124号)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凡在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其中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商铺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2%。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

纳税人既开发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应按上述预征率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依率从高预征。

持续更新中......

【第3篇】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税方法:1、简易计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含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自建: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1+5%)*5%非自建:增值税应纳税额=差额/(1+5%)*5%2、一般计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全额含税收入/(1+9%)销项税额=全额/(1+9%)*9%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含税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1+9%)*9%

二、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一、收入额如何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1、实物收入: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2、无形资产收入: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3、国外货币: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注意: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第4篇】土地增值税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事项描述】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9,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3号、财税〔2011〕13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改组重制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09〕9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7.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5.《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6.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7.《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

【收费标准】

无收费

【第5篇】清算尾盘土地增值税税率

企业符合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成清算,但仍有部分尾盘需要出售,对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但在税收实践中,部分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对完成清算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管理,较易存在操作上的两大误区。

误区之一:按照预征率申报。即:当期销售收入×预征率=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

误区之二:按照项目清算的实际税负率进行申报。即:(已清算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已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当期销售收入=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和租赁等业务。该公司开发某项目建设周期为2023年~2023年,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7000平方米,占70%;店铺3000平方米,占30%。2023年6月企业已销售建筑面积850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售出面积6800平方米,店铺售出面积1700平方米。该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85%,符合可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后,企业按要求对项目土地增值税作自行清算,并形成清算报告及相关清算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案情

(一)清算审核情况

税务机关经过审核确认,至清算时,该项目普通住房的销售均价3500元/平方米、售出面积6800平方米;店铺销售均价6176.47元/平方米、售出面积1700平方米;取得销售总收入3430万元(普通住房2380万元、店铺1050万元);含税费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为3500万元[普通住宅分摊金2450万元(3500×70%)、店铺分摊1050万元(3500×3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52.25万元,其中:普通住宅增值额为0元[0.35×6800-(2450×6800÷7000)],即无增值额;店铺455万元[0.617647×1700-(1050×1700÷3000)],增值率为76.47%(455÷595×10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52.25万元(455×40%-595×5%)。

(二)后续销售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

2023年11月,该项目在土地增值税已清算后,发生了剩余“未售商品房”再销售业务,共售出面积60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100平方米,均价5100元/平方米;店铺500平方米,均价8000元/平方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可售建筑面积;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相对应的适用税率。经核算,该项目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为0.35万元(3500÷10000),后续销售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1.当期普通住房增值额=(100×5100)-(100×3500)=160000(元)

增值率=160000÷350000×100%=45.7%(因20%<45.7%<50%,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适用30%的税率)

当期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60000×30%=48000(元)

2.当期店铺增值额=(500×8000)-(500×3500)=2250000(元)

增值率=2250000÷1750000×100%=128.6%(因100%<128.6%<200%,适用50%、速算扣除15%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2250000×50%-1750000×15%=862500(元)

追缴企业后续销售土地增值税=862500+48000=910500(元)

分析

本案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企业尾盘实际的税负率通常与之前阶段并不相同,套用已清算项目税负率计算尾盘的土地增值税,会造成税款多缴或少缴(房价上涨期造成少缴)的问题。对此,要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有关尾盘转让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办法进行管理,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计算公式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额÷清算时总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或转让建筑面积

这里尤其要注意,“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应指“可售总面积”,否则不可售部分的成本费用将无处分摊。

建议

一是建立项目清算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对清算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有关资料的备案;对中介鉴证报告的质量评价;建立清算后续管理台账:详细载明土地增值率、清算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应当负担的单位成本、未售房屋的幢号、面积等相关数据。

二是对尾盘再销售扣除项目确认完善建议。对尾盘阶段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和加计扣除四个部分,在尾盘转让阶段通常都已固定,但扣除项目中的转让税金却与实际转让收入直接相关,为使尾盘阶段土地增值税计算更准确,应考虑到转让税金因素,可把计算尾盘再销售阶段扣除项目金额公式修改为: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时扣除的税金)÷清算时总可售面积]×当期销售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收入×5%×(1+7%+5%)。

【第6篇】土地增值税抵扣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7篇】土地增值税简易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行业财务人必须知道和必须深入理解的必备会计专业技能。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并向税务机关t提供有关资料,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算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会计核算程序上,基本上分为以下几步,即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选择,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的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和核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的确认和核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的填列等。

本文主要谈一谈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在所说清算收入的会计核算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选择及清算时点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选择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是指税务机关认可的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单位工程或组合。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审核时,应注意审核该项目是否经过有关国家部门审批备案的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同开发产品是否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需要考虑:

1.是否属于同一国有土地使用证界定的土地范围。

2.是否属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的工程。

3.是否属于相同房产类型。

4.开工、竣工时间是否接近。

确定了清算对象后,财务人员应该根据掌握的资料对项目是单个核算还是组合清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预测,从而判断以基本的核算对象还是组合核算对象的税负高低,这也就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留下了空间,但这样选择一定要考虑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点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于符合以上情况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同时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部门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房地产企业财务人来讲,如果能充分利用上面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选择和清算时点的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认和会计核算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销售收入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准确性,在企业采用多种多样的促销方式时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开票金额等都可能与税务机关的确认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确认。

一、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税应税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如果房地产企业采用预售账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其计税依据为预收款与应预缴增值税额之差。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抵债、换取其他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的确认按照国税【2010】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收入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所确认的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且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因转让房地产而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均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但房地产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转让的,应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房地产转让收入。

三、未开票或全额开票收入的确认

对未开票会全额开票收入的确认,应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或以销售合同明细表和预收账款明细等确认收入。对于销售合同所载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未完,正在更新)

【第8篇】土地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2023年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根据立法规划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令人不解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将“相关”税费明确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七)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01

上述条文中,土地增值税是仅存的纳税人申报后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的税种。

02

现实中,纳税人自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约为1-2个月,清算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审核的期限各地规定为90-180日不等。

03

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期才能拿到完税凭证进而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并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违国家有关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限的精神,不利于盘活不动产资产。而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不动产转移登记环节造成大量梗阻现象,交易双方不断发生纠纷。

土地增值税:

关我什么事?

01

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

不是征求意见稿说的“法律”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 “法律规定未缴税不予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完税证明材料。法律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收取。”

《契税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除《契税法》外,《个人所得税法》也有关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完税的相关规定,抛开个税法具体规定是否合理不谈,最起码个税法是法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嗯……是个什么位阶嘞?

岂不是与征求意见稿自身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

不动产转移当事双方涉及的税种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期间方面并不一致,如果在《不动产登记法》中规定需要将所涉及税种统一完税后才办理转移登记,有可能导致纳税人提前纳税。这样凌驾于税法之上增加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属于变相立法,挑战税收法定原则。

02

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资料

不符合税收征管现状

在不动产转让环节,当事人双方涉及的流转税有:转让方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契税、印花税。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以来,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传递契税联系单之外,并未见有将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传递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税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土地增值税完税材料作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先决条件,有超越不动产登记部门权限之嫌疑。

契 税:

都走开,关我的事

01

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即履行了纳税义务

有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讲,发生不动产转移在先,纳税义务产生在后。长久以来的“先税后证”是考虑堵塞征管漏洞的情况下,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人提前征税。

如前所述,不动产流转环节,受让方承担的主要税种为契税。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防止受让方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耍赖不履行纳税义务,但不动产登记已经发生物权效力不便撤销,才有了“先税后证”的征管手段。

在这一趴,法律在“公平”和“效率”之间选了效率。

可见,在此“先税”的税只能是受让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因为受让方缴纳了契税之后,就已经履行了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纳税义务,可以成为不动产的权利人。

简言之,除契税外,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纳税义务是否履行,不应当成为受让方取得其物权权利的阻碍。

02

转让方不交税怪我?

税收法定vs征管手段

“先税后证”作为征管手段,是为防范征管风险不得已为之,从而将纳税义务与缴纳税款顺序作了调整。立法应当看到,这种违背基本法理的调整应当谨慎为之,在现实中,因无法取得或无法及时取得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因转让方不积极履行其纳税义务而无法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况比比皆是。

作为受让方,明明已经支付了购买不动产价款并履行了自身的纳税义务,却无法取得依法应享有的不动产权利,无端承受着转让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利后果,毫无疑问对其十分不公平。

上述情况也导致很多企业项目搁置甚至流产,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活力,有违税收不应对经济运行和商业安排造成影响的基本理念。因此,不动产登记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尽量减轻对不动产受让方的物权权利侵害。

03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日趋完善

不动产登记立法与税法衔接

不可否认,在过去的税收征管历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下发过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文件,甚至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也有此规定,但应当看到的是,从法律位阶上讲,以上文件都不是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中的“法律”;况且,《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的“先税后证”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立法应当准确判断法治发展趋势,尽量克服立法滞后性弊端,将已经发现的问题消除在最初阶段。

按作者所言,不动产转移登记环节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即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买卖双方就不会因履行纳税义务产生新的矛盾,不动产可投入到下一环节开发或交易;同时,税务机关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不会因为业务信息交换导致权责不明晰产生争议;随着税收征管手段日趋完善,即使不动产转移一方不履行纳税义务,也极少能逃脱监管。

立法和执法之间、应然和实然之间,文件上的便民春风简政放权和实际中的办事体验之间,永远存在着人类双腿无法跨越的鸿沟,往往需要伟人的担当和智慧才能慢慢填平。

好在实践中类似领域有了突破性做法: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京税发〔2021〕43号)为例:

“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由立法引起的风险对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往往是无法对抗消除的,只能提醒不动产交易双方,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最初,就应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全面评估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尽可能准确判断交易对方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执法效能,否则有可能因为纳税义务履行或税费承担争议导致交易失败,造成损失。

【第9篇】预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十一:‘营改增’后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可以预售房产,取得预收款之后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是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但是,财税[2016]43 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以下简称70号公告)所规定的计算基数不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按70号公告执行,这样做对吗?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账款÷(1+税率或征收率)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9%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案例】2023年6月,晋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和谐友爱小区开始预售房产,签订住宅预售合同金额22 200万元,实收预收款1 554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地规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请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

(注: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1)按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1.09×2%=285 138(元)

(2)按照70号公告规定:

预缴增值税= 15 540 000÷1.09×3% = 427 706 (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 - 427 706 )×2%= 302 246 (元)

(3)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302 246 - 285 138=17 108(元)

误征率= 17 108÷285 138 ×100%=6%

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采用70号公告比财税[ 2016] 43号文件多预征土地增值税17 108元,误征率为6%。

(4)设预收账款为x,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设按43号文件计算的预征税为a,

a=x÷1.09×2%

按70号公告计算的预征税为b,

b=(x-x÷1.09×3%) ×2%

b/a=(x-x÷1.09×3%)×2%/x÷ 1.09× 2%=1.06

(5)同样方法,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误征率。

70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按照”不是强制性规定,是选择性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不按照70号公告的规定,而按财税[ 2016] 43号文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少预缴土地增值税可以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但是,两种计算方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最终税负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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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10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提交资料清单

类型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要求

备注

一、申报类

1

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表 1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提供原件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3

项目税费结算表及附件

附表 2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4

普通住宅免税申报资料

提供原件

二、企业基础类

1

营业执照副本

提供复印件

2

企业设立、变更的协议、合同或章程

提供复印件

3

设立、变更的验资报告

提供复印件

4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

提供复印件

5

全部开户银行及账号情况表

附表 3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6

建筑安装工程基本合同、预算、决算

与开发成本资料一同装订

7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测绘等合同及明细

提供复印件附表 4

提供电子数据及纸质合同复印

三、项目基础类

1

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

提供复印件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提供复印件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提供复印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供复印件

5

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含经济技术指标)

提供复印件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清晰可见

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提供复印件

7

预测和实测面积测绘报告

提供复印件

8

房屋初始产权证

提供复印件

9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提供复印件

10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提供复印件

11

合作(联合)开发协议

提供复印件

12

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及资料,项目竣工验收

收备案表;

提供复印件

13

项目交房时间及证明材料(如交房公告等);

提供复印件

四、收入类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提供复印件

2

销售及产权办理明细表(分普通住宅、非普通 住宅、商业、车库等列明购房人姓名、房号、 销售时间、面积、单价、合同总价、结算总 价、付款方式、已收款项、发票开具(日期、

金额、发票号)、产权办理情况等)

附表 5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3

未售房屋明细表及使用情况说明

附表 8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4

销售发票存根联

原件备查

5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备案合同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提供复印件 10 份/业态

五、扣除类

1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土地成本)

附表 7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2

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拍卖成交

确认书及票据

提供复印件

3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拆迁补偿

费)

附表 8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4

拆迁补偿合同及票据

提供复印件

5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前期工程

费)

附表 9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6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基础设施

费)

附表 10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7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建安工程

费)

附表 11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8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公共配套设

施费)

附表 12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9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开发间接

费)

附表 13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10

利息支出明细申报表

附表 14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11

长、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

提供复印件

12

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票

提供复印件

13

与清算项目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附表 15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14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税票比对明细表

附表 16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15

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提供复印件

16

如涉及移交当地政府部门的公共设施的移交文

提供复印件

17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协议、合同、结算书及票据

提供复印件

18

物管用房移交全体业主或业委会的移交文件

提供复印件

19

符合扣除规定的其他成本费用证明资料

提供复印件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六、账务类

1

项目所涉各年度会计账本、记账凭证

原件备查

2

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及《审计报告》

原件备查

3

各年银行对账单

原件备查

4

各年度纳税申报表

原件备查

注:打“*”的资料是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中必报送的资料,如在日常管理中已提交过的资料无 需重复提交。

1.以上资料报送时请用 a4 纸,提供时需分类装订成册,并编注号码;

2.如未涉及的内容可无需提供;对涉及的资料,无法提供的,请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清算项目若委托中介机构,需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书。

4.资料装订顺序:除了鉴证报告必须的东西以外,按照申报表——相关证件——收入——土地——(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利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代收费用 进行附件资料装订。

5.提供资料要求:对应每一个收款方合同(全部提供)、决算(全部提供)、记账凭证、发票(按要求)、付款凭证的顺序放 在一起。

6.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验证码请分列清晰填写,每张发票填写一行,如有连续编号且金额不大的发票,可以共同填写一行。

7.所有装订的清算资料标明页码。

8.附表 3-13 填写的税票信息只与清算项目相关。

9.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都完成以后提交给税务局。

各省需要资料清单都差不多,具体细节还得咨询当地税务局,有探讨这方面的请留言,相互学习一下了解一下。

【第11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

1、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3、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是多少

1、预征率: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2、房产开发企业计划开发住宅楼5栋,2023年年底竣工交付使用,预计收入总额50000万元,2023年一季度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当地核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2%=200万元。

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不同省份具体的税率也会有一些差异,具体的考验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来进行交纳。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税率是多少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大家交纳土地增值税有一定的帮助和启发。

【第12篇】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一、事情缘起:房地产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差额征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增值税出现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土地没有进项税,最终税务机关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允许差额征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假定商品房销售全部价款为100万元,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20万元,那么增值税销售额应按照差额的80万计算,以现行9%税率计算结果为73.39万元,应缴增值税为6.6万元。

但是房地产差额征税并不影响发票的开具,对外销售商品房发票的开具依然是按照总价款100万元,税率9%,不含税价款为91.74万元,增值税税款为8.26万元。也就是说并不是按照实际应缴增值税而是按照正常计算的增值税全额作为发票开具的增值税额。这种特殊情况我们称之为“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二、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目前看到关于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只有《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做了明确规定: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这里的核心是如何理解允许扣减销售额的相关成本费用对应的增值税,如果理解为收入,那么就应当增加当期收入;如果理解为特殊进项税,那么就应当冲减当期成本。很显然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将土地对应扣减的这部分增值税理解为一种特殊进项税额,因此做了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的处理”。就上述案例数据可以做出如下分录:

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时:

借:银行存款(预收账款)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1.7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26万元

差额征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66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土地1.66万元

这么做的结果是,会计收入同发票开具收入中的不含税价款保持一致,都不考虑增值税差额征收问题,均为91.74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同会计收入和发票开具收入保持一致,均为91.74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巨大争议

如前文所述,对于这部分因差额征税而少交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均做了主营业务成本的调减处理,不再有争议。但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少交的增值税又有问题了!实务中存在多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土增清算土地扣除应冲减对应差额增值税

如果和会计处理或者所得税处理保持一致的话,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扣除项目计算,土地价款应将对应差额计算少交的增值税冲减再作为扣除项目清算,也就是说收入按照同会计收入一致的91.74万元,土地价款扣除按照18.34万元(20万-1.66万元)。

这种观点我个人并不能同意,而且非常明确土地增值税也并不要求这样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对于清算表格中土地价款扣除做了如下规定:

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很清楚这里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实际发生数额,不用考虑少交的那部分增值税。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没有在扣除中体现,是不是就要在收入中体现呢?

第二种观点:将差额增值税部分计入土增清算收入统一计算

很多人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解,认为房企土增清算收入的确认应当包括这部分少交的增值税:

商品房销售总价款(含税)100万元

发票开具不含税收入91.74万元

会计收入和所得税收入91.74万元

土增清算收入应为91.74万元+1.66万元=93.4万元

这种说法到底对不对?我们先来看看税法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好像很明确,其实有一个理解上的问题,这里的销项税额究竟是发票上那个全额的销项税额还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那个销项税额?也就是说,按照前面测算的数据,是8.26万元还是6.6万元?

如果认为是8.26万元,清算收入就同发票上的不含税收入91.74一致,如果认为是6.6万元,清算收入就变成了93.4万元!究竟应当如何理解?

认为房企土增清算收入的确认应当包括这部分少交的增值税的专家通常从销售额和销项税两方面理解这个问题:

第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额应为减除土地价款后计算出来的销售额,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中的计算公式: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二,纳税申报表中主表中的销项税和附表一中的销项税,在差额征税的情况下,应为差额计算后的销项税:

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基于以上两点,这部分专家认为,应按照93.4万元作为土增清算收入,而不是91.74万。

第三种观点认为既不能将差额增值税部分计入土增清算收入统一计算,也不能在土增清算中,强行将土地扣除冲减对应差额增值税。

这一部分专家认为无论如何均应以发票上开具的销售额作为土增清算收入,我个人也是同意这一种观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房地产行业特殊的土地获取模式决定的,是无法抵扣进项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不能因此将该部分土地对应的增值税强行挤入收入,对企业是不公平的;

2、如果强行这样计算,将导致会计收入、所得税收入和土地增值税收入的不一致,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工作都带来矛盾,而且这种算法同不动产契税缴纳也出现不一致,显得非常牵强;

3、从下游来看,如果另一家企业取得该不动产,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其中不含税价款为91.74万,税款为8.26万元,正常可以按照8.26万元抵扣进项税。未来如果将该不动产再次出售,也是按照票面的91.74万作为扣除项目,而不是以上游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的93.4万元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按照93.4万元确认房企土增收入,也将导致下游未来土增清算扣除项的混乱和不一致。

至于不能在土地扣除项目中中强行冲减对应的差额增值税,其原因在第一种观点下已经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四、税务机关的两种态度

面对争议,税务机关也不能幸免,实务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是针对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

持有第二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广州: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1 11%)”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 本项目土地价款×11%)/ (1+11%)”确认,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持有第三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站在企业的角度,很显然北京代表的观点对企业更加有利。但在税务机关自身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企业实务中如何应对的确非常困惑。我的个人建议是如果当地有规定,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处理,如果当地无规定,争取按照北京税务机关所代表的的这一种意见处理。

【第13篇】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包括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一:如何界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问: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后,各地进一步性加强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的税负重,清算难度大。如何界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答:(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

概括起来,《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不区分法人与自然人。即不区分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 不区分经济性质。即不区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3)不区分国别。即不区分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也同样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 只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的规定照章纳税。

(4)不区分部门行业。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在取得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再次转让的行为。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2、征税范围的界定:《条例》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义:

(1)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只对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例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人的不征税。例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房地产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探讨。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14篇】土地增值税税率

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怎么可以不知道增值税税率表呢,这个是和自己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必须要记住或者是了解的。

那么,今天之了君就给大家带来,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来了,赶快收藏!

一般纳税人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

给大家参考下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适用13%税率:

销售及进口货物(适用于9%的货物除外)

销售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9%税率

农产品(含粮食)、食用盐、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

建筑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适用6%税率

现代服务业

销售无形资产(商标、技术、著作权等)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娱乐服务等)

0%税率

1、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3、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

4、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

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9%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有需要的朋友赶快收藏。同时要注意,还有一些一般纳税人适用于简易计税的,之了君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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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准备

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2、清算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一、纳税申报表

二、清算报告

三、申报附列资料

第一卷:土地使用权支出目录,列明日期、凭证类型、金额、摘要、收款单位名称、页码,并进行分项合计、总合计

1.土地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4)契税完税凭证

(5)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有关费用凭证

(6)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

2.土地转让:

(1)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凭证 (4)契税完税凭证

(5)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有关费用凭证

(6)国土局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7)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

第二卷:有关政府批文资料列出目录及页码

1.开发项目立项批复 2.规划申请、报告及图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7.房屋所有权证

8.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9.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移交证明手续

第三卷:房地产开发成本

提供发票真伪查询结果,并附在相应的票据后;提供各项成本目录,列明日期、凭证类型、金额、摘要、收款单位名称、页码,并进行分项合计、总合计;成本资料按照合同、工程结算单、相关凭证及发票、发票查询结果的顺序装订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各项支出的凭证及发票:

①土地征用费用凭证 ②耕地占用税凭证

③劳动力安置费凭证 ④安置动迁用房支出凭证

⑤拆迁补偿款凭证

(2)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3)各项安置服务协议

(4)拆迁补偿协议

(5)支付的拆迁补偿取得的发票(单位)

(6)领款证明(个人)

2.前期工程

(1)各项支出的凭证及发票:

①规划费用凭证 ②设计费用凭证

③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凭证 ④水文费用凭证

⑤地质费用凭证 ⑥勘探费用凭证

⑦测绘费用凭证 ⑧三通一平支出凭证

(2)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

3.建筑安装工程

(1)各项支出的凭证及发票:

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凭证 ②安装工程费用凭证

③支付给承包方费用凭证 ④其他建筑安装工程凭证

(2)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

(3)工程结算单

(4)若发生材料款请提供相关材料款的合同及采购明细

4.基础设施工程

(1)各项支出的凭证及发票:

①开发小区内道路平整

②供水工程、供电工程、供气工程支出凭证

③排污工程支出凭证 ④排洪工程支出凭证

⑤通讯工程支出凭证 ⑥照明工程支出凭证

⑦环卫工程支出凭证 ⑧绿化费用凭证

⑨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凭证

(2)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

(3)工程结算单

5.开发间接费

(1)各项支出的支出明细、凭证及原始凭据(大额)

(2)项目部人员名单及工资表

(3)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4)周转房使用人员明细协议

6.公共配套设施工程

(1)各项支出的凭证及发票:

①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②变电站费用、热力站费用

③水厂费用 ④居委会用房费用

⑤派出所用房费用 ⑥幼儿园用房费用、学校用房费用、托儿所用房费用

⑦公共厕所费用 ⑧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⑨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⑩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2)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证明

7.利息支出

(1)借款合同

(2)支付贷款利息的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第四卷:收入及税金

1.商品房购销台账统计表(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楼号、单元号、房间号、买受人、销售面积、销售单价、销售收入、合同签定日期、用途、页码等)

2.各类型商品房销售合同样本

3.对于销售价格偏低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非直接销售业务,提供双方协议、作价依据等

5.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流转税目录、税票

6.土地增值税目录、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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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建筑业企业通过会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或工作量法确认会计收入,有人认为,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这种认识无视了会计与税收之间存在的差异。

在会计上,建设方与施工方以双方签证认可的结算单等书面文件作为工程进度的依据,并以此为据确认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而在税收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显然,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有三个关键时间节点,并通过此三个关键节点来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一是预收款日,二是开票日,三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三个关键节点任何一项先行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同时发生了。

通过三个关键节点我们可以知道,会计确认收入的时点必然会迟于预收款日;可能会迟于开票日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也可能会早于开票日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因此,我们不能将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混为一谈。

此外,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建筑服务完成当天。通常双方都会签订内容详备的书面合同,不太可能出现此种情况,若有发生,也只会是施工时间跨度小、标准作业、发包方信誉度高的小型施工项目,其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相差不大。如果是大型施工项目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这种情况对于施工方来说就是一个坑,没有几人敢往里面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16篇)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也是蛮复杂的!一般情况下,房地产项目竣工完成后,对应的也会安排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一般是三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大多数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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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土地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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