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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吗(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6

【导语】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吗(16篇)

【第1篇】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吗

一、什么是价外费用

众所周知,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代收款都属于价外费用吗

下列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应税的价外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6.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四、举个例子

情形a: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b: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情形c: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第四项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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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价外费用的增值税率

钱力财税咨询

违约金是不是价外费用?

违约金和价外费用是否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违约金和价外费用是否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价外费用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

1.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民法典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就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有可能收到、或支付违约金。

2.什么是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通常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货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又做了详细描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可见,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但是违约金是否都为价外费用,不一定,因为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

3.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收到供应商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销售方(供应商、卖方)违约,购买方收到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定义,购买方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购买方开具收据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收据及相关合同在税前扣除。

5.收到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方(客户、买方)违约,销售方收到违约金,这时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1)合同已经履行了,已经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则违约金作为销售额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方按照原来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税率开具相应发票。

(2)合同尚未履行,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未发生,则违约金有不属于价外费用。凡未发生交易事实的,因违约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收入、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但是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方开具收据给购买方,购买方凭收据及相关合同在税前扣除。

(3)合同履行了一部分,说明已经发生了部分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则违约金收入作为前期销售额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方尚未开具发票的,违约金并入发票中一起开具;已经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收据给购买方,购买方凭收据及相关合同在税前扣除。

违约金和价外费用,该不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开具发票还收据,别再傻傻分不清了,不能少缴税,更不能缴纳冤枉税。

【第3篇】劳务派遣的价外费用

经营范围限定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而后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再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对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可简化管理程序,降低风险及成本,实现自主灵活用工。

劳务派遣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般为:职业介绍;信息发布;举办洽谈招聘会;国内劳务派遣;劳务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等。具体的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虽然各地方实际情况不同,但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业务大体上是一致的。以广州某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例,其经营业务范围如下:

①提供国家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

②提供代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服务;

③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

④办理派出人员的录用、退工、合同鉴证等事宜;

⑤为派出人员发放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⑥代为派出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并办理赔付手续;

⑦协助办理派出人员解聘、辞退后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⑧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下图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组织结构的示例。

劳务派遣服务公司部门及岗位职责划分

企业的组织架构是依据公司的规模、经营的项目、业务关系而定的。组织架构清晰,使其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性强。在此基础上,还需界定各部门的职责。下表是某劳务派遣公司针对其主要部门设定的职责。

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还需对各岗位的职责进行设定,细化任务分工,使劳务派遣公司的每项工作都有人负责,有部门承担,通过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的发展。

【第4篇】增值税条例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一般代收款项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代收款项有哪些情形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呢?

答:一般来说,代收款项是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获得的价外费用中的一种。而以下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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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代收款项为什么是价外费用

在公司的运营经营过程中,交易额是特别重要的存在,毕竟交易额可是钱啊,一般来说企业成交了一笔交易,在记好账之后就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了,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等。

大部分时候交易的应税额都是根据企业收入的金额来确定的,但是价外费用却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存在。

谈到价外费用可能有很多人都不了解,价外费用的官方定义如下: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举个例子,甲公司和乙公司做生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在11月底完成此次交易,但是乙公司却违反了约定,延迟到12月才交付了货物,虽然最后双方还是完成了这笔交易,但按理来说乙公司应该赔偿甲公司一笔违约金,而这笔违约金对甲公司来说,就属于价外费用。

了解了价外费用之后,我们要了解的知识点就是如何处理价外费用,就比如说价外费用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在税法规定中找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价外费用是需要缴纳税收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答案就是价外费用的发票可以和销售商品一起合并开发票,也可以单独开具。

但价外费用开具出来的发票有一个重点,那就是如果是合并开发票的话,价外费用的发票要和主要的货物账款的发票编码保持一致,并且发票还要注明价外费用的性质,就比如价外费用——手续费,而且价外费用发票的税率是和货物账款发票的税率也是一样的。

还有最后一个重点,大家要知道价外费用是根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产生的,意思就是只有交易发生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价外费用。就比如文中案例里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如果双方最后并未达成这笔交易的话,那这时乙公司赔偿给甲公司的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第6篇】赔偿金是价外费用吗

本案要点: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履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发生的费用,侵权人申请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第4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

基本案情: 鹏展公司、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2023年4月10日,鹏展公司分别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鹏展公司以420元/吨的价格向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出售盐酸,由鹏展公司承担运费。前述价格包含销售盐酸的价格和鹏展公司将废盐酸运回进行处置的费用。2023年7月开始,鹏展公司将废盐酸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运回后,将废盐酸直接非法排放。2023年7月至2023年3月,鹏展公司非法排放废盐酸累计至少达717.14吨,造成跳蹬河受到污染。经评估,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454260元,同时还产生事务性费用25100元及鉴定费5000元。本次污染事件发生后,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投入资金开展酸雾收集、助镀槽再生系统等多个方面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水平有所提升。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鹏展公司、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应承担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鹏展公司、瑜煌公司、顺泰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共计648436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19)渝0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鹏展公司赔偿因非法排放废盐酸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479360元、技术咨询费5000元,合计64843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指定的司法生态修复费专款账户。二、被告瑜煌公司和被告顺泰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鹏展公司的赔偿款分别承担324218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鹏展公司、瑜煌公司和被告顺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出分期支付申请和对其技改费用予以抵扣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0)渝民终38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025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02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对鹏展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分别承担324218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在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后,按照25%、25%及5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809920元及技术咨询费25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809920元;2023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1619840元。技术咨询费在执行到位后十日内支付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定的账户。四、如果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实施技术改造,在相同产能的前提下明显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或降低资源的消耗,且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技术改造效果评估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可在支付第三期款项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本案中,瑜煌公司、顺泰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的生产者,却将涉案危险废物交由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鹏展公司处置,违反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鹏展公司非法排放的危险废物中无法区分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各自提供的具体数量或所占份额,构成共同侵权,故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应对鹏展公司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法确立的重要诉讼制度,其诉讼目的不仅仅是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更重要的是督促引导环境侵权人实施环境修复,鼓励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实现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在案涉污染事件发生后实施技术改造,并请求以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对技术改造费用能否用以抵扣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问题,应秉持前述环境司法理念,对企业实施的环保技术改造的项目和目的加以区分,分类对待。如果企业实施的环保技术改造的项目和目的仅满足其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达到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那么对该部分技术改造费用应不予抵扣;如果企业在已完全履行法律对企业设定的强制性环境保护义务基础之上,通过使用清洁能源、采用更优技术、工艺或设备等方式,实现资源利用率更高、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升等效果,则该部分技术改造费用就应考虑予以适当抵扣。

本案中,由于河流具有自净能力,受到污染的水体现已无必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愿意继续进行技术改造,其承诺实施的技术改造,有利于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亦有利于降低当地的环境风险。因此,将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已实际支付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用于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为支持企业绿色转型,鼓励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节能减排,法院将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各自可以抵扣的上限设定为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50%。故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开展技术改造,在相同产能的前提下明显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或降低资源的消耗,且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技术改造效果评估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扣。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既要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又要给予正确面对自身环境违法行为、愿意积极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企业继续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机会,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两家企业在案发后投入大量资金实施技术改造,且部分尚欠的技术改造费用已到清偿期,两家企业当前均出现一定程度的经营困难。为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最大限度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请求分期支付的意见予以采纳,准许其两年内分三期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第7篇】营业税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也就是说,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财务会计上如何进行核算均需要并入销项税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一、价外费用规定的相关内容。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

2、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3、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项税额征税。

二、不需要列入销售额和价外费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项目。

企业在日常核算和管理应计入销项税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时,对有些不应纳入销项税额的业务内容应需要重点关注,以避免企业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发生。

比如,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价外税;再比如,受托加工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代收代缴的税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另外,承运部门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企业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的代垫运费,同样的也不属于价外费用,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代垫运费,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和处理,否则会按照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为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我们知道,价外费用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一般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因此在进行增值税计算和缴纳时,应将在“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价外费用,及时准确归集计算价外费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避免存在漏税的情形发生。

价外费用纳税义务确认的发生时间。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随同产品销售收入一同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需要确认的价外费用,则需要根据价外费用实际发生的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为含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需要将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其计算公式为,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因此,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关注业务细节,避免多缴纳或少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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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

【第8篇】价外费用怎么开具发票

税收优惠政策《二时税》为您解答。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也经常会遇见一些中介服务,这些服务也可以成为居间服务,好处费,喝茶费等,常见的比如现在房产买卖,中介收取双方服务费,但是我们今天要讲的是商业服务,个人给公司介绍一笔业务,从中获取一笔居间费用,该如何来纳税,开具发票呢?

个人跟公司进行合作之后,公司在业务达成之后,都会按照约定支付个人相应的费用,但同时也会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成本发票给到公司,因为公司也是需要做成本进行抵扣的,那么个人获取费用之后,只能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进行缴纳,税率为20%-40%,税负压力还是比较大的,那么这种情况,个人有什么方法可以降低自身的税负压力吗?

如果甲方公司没有要求,那么用个人名义来跟公司签订合同是最方便的,直接以公对私的方式付款,个人除了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外,也是可以到税收洼地园区申请代开的,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个税为0.5%-1.5%,综合税率不超过3%,今年增值税是可以享受免征政策的,三个工作日左右就能出票,出完票就出示完税证明。

个人到税收洼地园区申请代开,前提是需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保障三流合一,(资金流水,合同,发票),一年可以代开500万,也可以满足大部分个人的需求,而且全程也不需要自然人亲自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即可。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关注公众号《二时税》。

【第9篇】收取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以下规则开票。

1、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2、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

如:热力-采暖费-违约金,如果是居民供热开的是免税发票,则该违约金也是免税发票;如果放弃免税,那开具的就是带税率的发票。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也就是说主项目可以抵扣,价外费用也可以抵扣。

【第10篇】属于价外费用的有

标 题: 司法拍卖,竟买人为卖方承担的税、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写信人: 连**

咨询时间: 2021-06-06

回复时间: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6-11

留言内容:

在司法拍卖中,约定“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竟买人为卖方承担的税、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购买方为销售方承担的税、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第11篇】价外费用中的违约金

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业务中,有时会对混合销售和价外费用这两项业务的税务处理有小小的困惑,处理过程中也往往有不规范的地方,在税务检查中存在一定的风险。现在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混合销售和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销售行为,二者是一个从属关系。一项销售行为只有货物,甲货物和乙货物;或者只有服务,甲服务和乙服务,这种情况都不构成形式上的混合销售。

我们在判断一项销售行为是否为混合销售时有三个要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一致即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同一个购买者或服务对象;二是该销售行为必须是同一时间内发生的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三是该销售行为必须是同一笔确定的经济业务,这三点必须同时存在。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那么这种类型的销售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涉及销售货物和服务但不存在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也不属于混合销售。例如: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既提供家电的销售又提供家电的送货服务,符合上述三点的判断标准,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的行为,若该企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解释为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买方提供了与销售货物相关联的销售服务,该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如:公司以销售货物为主并负责运送所售货物,此行为以收到的货款确认收入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若企业主业以服务为主,即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如:酒店的住宿服务中,客房中同时提供食品及饮料等销售。按住宿服务税率6%缴纳增值税。

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一般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即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具有价款性质的款项。

判断一项费用是否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交易双方的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且经济交易是否确实发生,有合同主价款的存在。有合同价款才有价外费用发生的可能性,一项经济业务如果没有真实发生,也就是没有价款,就不存在价外费用,即使收取了一定费用如违约金等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价外费用和销售价款具有相同性质,即不论价外费用是什么性质的收费款项,它都和销售价款选择同一税目,跟随主税种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如:销售13%税率的货物并收取了延期支付的利息,那么此利息并不适用金融服务6%的税率而是需要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总结一下: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税款缴纳根据企业主业的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

价外费用的特点是价款和价外费用是一起的,价外费用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有价款。增值税税款缴纳跟随主税种的税率缴纳税款。

作者介绍: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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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管理咨询团队成员,熟知企业财务、税务法律法规,在企业财务领域中有丰富的经验并长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12篇】价外费用是否可以开票

一户钢材销售企业财务问:公司销售给一家房地产企业钢材,因对方资金紧张,要一个月后付款给公司,为此我们多收了房地产企业一笔资金占用费,我们如何申报和开票?答:你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增值税来看就是一笔价外费用,你应按适用货物税率13%申报纳税,开票时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不同栏次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一栏可填写为手续费、贴现息、逾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名称。

【第13篇】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在销售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违约金、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补贴、赔偿金等。

价外费用与主合同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价格,价外费用可以单独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与主合同应选择同一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价外费用可以开普票也可以开专票,和所销售的货物、服务、不动产保持一致,进项税额抵扣和主合同项目抵扣方法一致。

价外费用账务处理: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收取违约金、补贴、赔偿金计入营业外收入,返还利息、奖励费属于加价性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价外费用判断标准:业务交易正常发生,合同正常履行,主价款存在,有主价款才有价外费用。

有收到对方款项且需要缴纳增值税,肯定要开增值税发票。不是所有支出都要开票,如果合同没履行,如解约违约金就不是价外费用,开收据就可以了。

【第14篇】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吗

概述

目前很多经济业务中会涉及违约金、代垫款等费用,这些费用有销售方收取的,也有购买方收取的,我们今天针对销售方取得的费用,判断是否属于自己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今天我们通过政策及案例分析形式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案例/解析

问: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高级矿泉水取得含税价款339万元,另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元,包装物押金2.26万元,包装押金要不要计算到价外费用里?

答:矿泉水的包装物押金是在超过一年或合同逾期时才算到价外费用里的,问题中未逾期,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税答疑)

【第15篇】劳务派遣价外费用

一、劳务派遣用工属于会计上的'职工'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

(3)通过劳务派遣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

因此,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都要计入'职工薪酬'。

计提应付报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劳务派遣用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等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管理费用-劳务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务规定与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会计核算,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却是一致的,都是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因此,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不是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则不能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实务案例

(一)直接把包含工资在内的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1】甲公司是一家制造型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等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自己承担。

假定甲公司2023年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为10万元,其中工资为7万元、社保费为1.5万元、公积金0.5万元、管理费和其他1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开票,9万元开具了普通发票,1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年合计支付了120万元。

假定甲公司2023年度相关明细科目:

1.'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发生额180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支出;

2.'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发生额24万元,在2023年度已经实际支出;

3.'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3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4.'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解析:

1.劳务派遣涉及到的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的规定

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甲公司每月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处理

(1)计提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9万元(假定全是一线生产工人)

管理费用-劳务费 1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3.甲公司'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处理

4.纳税调整

(1)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

(2)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2:

说明:由于会计核算没有按照'劳务费'核算,所以对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中属于劳务派遣的部分108万元,需要通过a105050将其从'职工薪酬'中调整出来,但是这部分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又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又要在a105000表中再次调整扣除。

通过上述调整后,对于工资、社保费和公积金的扣除是没有影响的,但是由于调低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最终导致了'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调减10.56万元,也等于总调整金额118.56万元-108万元。

【第16篇】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

“某公司拖欠我公司工程款,经法院执行后,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利息。我的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公司拆除的房产为2023年4月前自建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总价格和额外费用需要结合起来计算销售额。非差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一.价外费用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代收手续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项、包装费、包租费、备用金等。

同时,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委托办理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预付交通费: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发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给买方。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代公司收取的行政性费用:

1 .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代收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有收到的钱都要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时向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向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二、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延期付款利息为例。当卖方收到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时,应根据所售货物的税码,按总金额开具发票。例如,甲向乙销售一批货物,适用税率为13%,合同约定含税价格为113万元,乙支付给甲的利息为11.3万元,那么甲收到的124.3万元全部按13%计税,开票时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金额为110万元,税额为14.3万元。

有时,额外费用是单独收取的。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销售时原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税率开具专用发票。例如,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在开具发票时写成“*商品或服务的商品代码*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这几栏,不需要填写,也可以在备注栏注明是加价。

额外费用的发票应与主要价格代码一致,注明额外费用-违约金等。,并选择相同的税目和税率作为主要价格。无论是特价票还是普通票,都要与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一致。

同时,销售免税商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金额,享受免征增值税。

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吗(16篇)

一、什么是价外费用众所周知,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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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价外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